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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权责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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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共70项) (行政许可4项、行政处罚52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检查6项、行政奖励2项、其他类2项) 序 号 1 2 权力 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权力名 称 人力资源服 务许可 劳务派遣经 营许可 权力依据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3年贵州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 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 设立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申请; (二)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新增一批行政许 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74号附件2第3 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第88项;《外商 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 门依法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人才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 中介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次修正)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 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 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 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 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 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 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 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 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 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 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 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 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在部门网站和贵州省企业公 共信用平台公示和传输相关许可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 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并将相关许可、监督、检查 结果在部门网站和贵州省企业公共信用平台进行公 示和传输。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承办 机构 追责对 象 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三十二、三十 四、三十七、三十 人事管理科 八、三十九、四十 、四十二、四十四 、六十一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三十二、三十 四、三十七、三十 人事管理科 八、三十九、四十 、四十二、四十四 、六十一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责任事项依 据 3 4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企业实行不 定时工作制 和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 审批 民办职业培 训学校设立 、分立、合 并、变更及 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 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 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 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46号附件2第4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 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 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 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 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 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 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 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二条:教育行 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 校的日常监督……。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终止的, 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 公告。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 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 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 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 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 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 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 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 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 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 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三十二、三十 息烽县劳动 四、三十七、三十 保障综合行 八、三十九、四十 政执法大队 、四十二、四十四 、六十一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三十二、三十 专业技术人 四、三十七、三十 员管理科 八、三十九、四十 、四十二、四十四 、六十一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5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主席令第24 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 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 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人社部令第38 号修订)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 对未经许可 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 或备案,擅 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 自从事职业 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 中介(人力资 源)服务活动 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 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 的处罚 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 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 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 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6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 个人在职业 介绍、职业 培训、职业 技能鉴定等 活动中弄虚 作假,谋取 不正当利益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主席令第24 号修订)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 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 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 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 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在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 能鉴定等活动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7 行政处罚 对发布的招 聘信息不真 实、不合法 ,未依法开 展人力资源 服务等业务 行为的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 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 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 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 门依法给予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8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按 照国家规定 提取职工教 育经费,或 者挪用职工 教育经费的 行为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六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 违反《就业 服务与就业 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规 定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人社部令第38 号修订)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 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 )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 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 法活动。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1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 违反规定将 乙肝病毒血 清学指标作 为招用人员 体检标准的 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第六 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 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 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 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11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未 按规定明示 有关事项、 建立健全内 部制度或者 保存服务台 账、提交经 营情况年度 报告行为的 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 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 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 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12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 机构服务不 成功后未向 劳动者退还 所收取的中 介服务费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13 行政处罚 对《就业服 务与就业管 理规定》( 2015年修订 )第七十四 条规定行为 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 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 、(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 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 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 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 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 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 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 务; (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 服务; (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 业;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 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 活动; (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1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 未及时为劳 动者办理就 业登记手续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1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 违反女职工 和未成年工 特殊保护规 定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 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 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 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 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 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 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 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 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1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 违法延长劳 动者工作时 间的行为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1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 向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申 报应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 数额时瞒报 工资总额或 者职工人数 的行为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罚款。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18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个 人违反国家 有关职业介 绍、职业技 能培训或者 职业技能考 核鉴定规定 等行为的处 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 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 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 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 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3年发布)第 三十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 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许可证。 (一)超出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培训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 资格证书的;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 职业培训许可证的; (五)恶意终止培训,骗取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的 ; (六)发布虚假招生培训信息的; (七)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 响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对主要责任人员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19 行政处罚 对无理抗拒 、阻挠实施 劳动保障监 察的,不按 要求报送书 面材料,隐 瞒事实,出 具伪证或隐 匿、毁灭证 据的,经责 令改正拒不 改正或拒不 履行行政处 理决定的, 打击报复举 报人、投诉 人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 )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 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 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主席令第24号修 订)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 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20 行政处罚 对劳动合同 解除或者终 止后,未在 规定时间内 为劳动者办 理档案或者 社会保险关 系转移手续 的和不按照 要求提供与 调查、检查 事项相关的 文件资料的 以及不按照 规定提供定 期书面审查 材料的处罚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3年发布)第二十 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 为劳动者办理档案或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二)不按照要求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 件资料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定期书面审查材料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2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 拖欠或者克 扣劳动者工 资的处罚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3年发布)第二十 八条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人数10人以上的; (二)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工资3个月以上的; (三)拖欠工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22 行政处罚 对擅自经营 劳务派遣业 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一款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1条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3年贵州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 九条 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务派遣 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按照被派遣人数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23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 定存储工资 支付保障金 的、用人单 位不按照规 定支付工伤 待遇的处罚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3年发布)第三 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存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由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存储,逾期仍不存 储的,按照应存数额5%以上1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照5万元处罚。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的,由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24 行政处罚 对不具备合 法经营资格 有劳动用工 行为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3年发布)第三十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二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出资人或者实际经营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工商行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政管理等有关部门。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2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 违规延长女 职工劳动时 间、安排夜 班劳动或不 保障其享受 产假的处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用 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 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六条第二款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 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 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 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 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第一款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2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 违法扣押劳 动者居民身 份证等证件 、以担保或 者其他名义 向劳动者收 取财物、扣 押依法解除 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的劳 动者的档案 或者其他物 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八 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 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 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 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 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 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27 行政处罚 对劳务派遣 单位、用工 单位违反《 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 同法》有关 劳务派遣规 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九 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 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 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 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 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35号)第 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 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 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劳 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 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证》。 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 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 许可证》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 派遣行政许可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 行政许可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2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 违反劳动合 同法有关建 立职工名册 规定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2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 使用童工行 为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 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 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 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 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 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 者纪律处分。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30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对单位或者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个人为不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16 周岁的未 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成年人介绍 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就业行为的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处罚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3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 未按规定保 存录用登记 材料或者伪 造录用登记 材料的行为 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 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 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 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 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 妥善保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32 行政处罚 对《贵州省 企业集体合 同条例》第 二十八条规 定情形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第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职工方协商代表依法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其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33 行政处罚 对《贵州省 企业集体合 同条例》第 二十九条规 定情形的处 罚 《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 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 以下罚款;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处以5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故意拖延签订集体合同 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履行集体合同 所需资料、情况的; (三)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 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四)集体合同文本不按时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审查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3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 不办理社会 保险登记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八 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 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 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3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 未按时足额 缴纳社会保 险费行为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八 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 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 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36 行政处罚 对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 料或者其他 手段骗取社 会保险基金 支出的行为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八 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 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 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 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 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 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 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 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 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 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六十条 用 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 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37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 人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 料或者其他 手段骗取社 会保险待遇 的行为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八 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 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 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38 行政处罚 对从事劳动 能力鉴定的 组织或者个 人提供虚假 鉴定意见、 提供虚假诊 断证明或者 收受当事人 财物的行为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从事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任: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3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 违反规定, 拒不协助社 会保险行政 部门对事故 进行调查核 实的行为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用人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40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 、个人挪用 失业保险基 金的处罚 《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 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41 行政处罚 对以职业技 能为主的职 业资格培训 、职业技能 培训的民办 学校违法办 学等行为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 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 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 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 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4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 有关规定擅 自举办民办 学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 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 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43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 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对《中华人 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 民共和国民 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办教育促进 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 法实施条例 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 》(国务院 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令第399号)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 第四十九条 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 规定情形的 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 处罚 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44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 民共和国民 院令第399号)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 办教育促进 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 法实施条例 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 》(国务院 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 令第399号) 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 第五十条规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 定情形的处 许可证。 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45 行政处罚 对职业技能 培训的民办 学校管理混 乱严重影响 教育教学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 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 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 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 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 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 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 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 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4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 以民族、性 别、宗教信 仰为由拒绝 聘用或者提 高聘用标准 ,招聘不得 招聘的人员 ,以及向应 聘者收取费 用或者采取 欺诈等手段 谋取非法利 益的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 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 ,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 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 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47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 未按照规定 办理社会保 险登记、变 更登记或者 注销登记, 或者未按照 规定申报应 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数额 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 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 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发布)第 十二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 以上50元以下00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 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 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48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 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 记证;未按 规定从缴费 个人工资中 代扣代缴社 会保险费; 未按规定向 职工公布本 单位社会保 险费缴纳情 况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 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 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 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 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49 行政处罚 对《社会保 险费征缴监 督检查办法 》第十三条 规定行为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发布)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第十三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 织听证。 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50 行政处罚 对《社会保 险费征缴监 督检查办法 》第十五条 规定行为的 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发布) 第十五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 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 ,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 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 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 查询问书的; (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 正指令书的;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51 行政处罚 对参保的社 会保险待遇 领取人丧失 待遇领取资 格后本人或 他人继续领 取待遇或以 其他形式骗 取社会保险 待遇的处罚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 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 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 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 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 息烽县劳动 五、三十一、三十 保障综合行 七、三十八、三十 政执法大队 九、四十、四十二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52 行政处罚 对《保障农 民工工资支 付条例》第 54条规定行 为的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公布)第五十 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卷 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 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 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17 息烽县劳动 、42、43、44、55 保障综合行 、57、58、59、61 政执法大队 、63、72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53 行政处罚 对《保障农 民工工资支 付条例》第 55条规定行 为的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公布)第五十 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 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 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 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 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17 息烽县劳动 、42、43、44、55 保障综合行 、57、58、59、61 政执法大队 、63、72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54 行政处罚 对《保障农 民工工资支 付条例》第 56条规定行 为的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公布)第五十 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 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 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 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 权信息公示制度。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17 息烽县劳动 、42、43、44、55 保障综合行 、57、58、59、61 政执法大队 、63、72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55 行政处罚 对《保障农 民工工资支 付条例》第 57条规定行 为的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公布)第五十 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 程款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 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 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 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11.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17 息烽县劳动 、42、43、44、55 保障综合行 、57、58、59、61 政执法大队 、63、72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56 57 58 对建设资金 不到位、违 法违规开工 建设的社会 投资工程项 目拖欠农民 工工资的处 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公布)第六十 一条 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 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 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 分。 行政强制 对未按时足 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用 人单位向有 关部门申请 划拨社会保 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六 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 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 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 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行政强制 在对社会保 险基金实施 监督检查中 ,对可能被 转移、隐匿 或者灭失的 资料予以封 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七 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 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 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 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 予以封存;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 制法》的规定执行。 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 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 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 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 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 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17 息烽县劳动 、42、43、44、55 保障综合行 、57、58、59、61 政执法大队 、63、72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十 就业和社会 八、二十四、二十 保障科 六、三十一、三十 二、三十三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十 就业和社会 八、二十四、二十 保障科 六、三十一、三十 二、三十三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59 60 61 62 63 行政强制 加收社会保 险费滞纳金 行政强制 对用人单位 依照《工伤 保险条例》 规定应当参 加工伤保险 而未参加的 加收滞纳金 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 的劳动保障 监察 对用人单位 和个人遵守 社会保险法 律、法规情 况的监督检 查 对社会保险 基金的收支 、管理和投 资运营情况 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 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 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 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 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 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 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 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 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 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 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 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 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 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 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 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 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十 就业和社会 八、二十四、二十 保障科 六、三十一、三十 二、三十三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十 就业和社会 八、二十四、二十 保障科 六、三十一、三十 二、三十三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 、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国务院令第 息烽县劳动 423号)第十六、 保障综合行 十七、十八、十九 政执法大队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 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 、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监督检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业和社会 社会保险法》( 2018年修正)第七 保障科 十七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业和社会 社会保险法》 第 保障科 七十九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五 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 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 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 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 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 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 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 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 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 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 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 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 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 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 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 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 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4 65 66 67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 实施劳动合 同制度情况 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 使用童工的 行为的监督 检查 行政检查 对经营性人 力资源服务 机构和人力 资源市场活 动的监督检 查 行政奖励 对社会保险 基金违法违 规行为提供 主要事实和 证据的举报 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七 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 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 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 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 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 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 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 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 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 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 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三条 公 得隐瞒、拒绝、阻碍。 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 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 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 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 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五)宣传报道和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 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 、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息烽县劳动 2012年修正)第七 保障综合行 十四、七十五、九 政执法大队 十五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 、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息烽县劳动 《禁止使用童工规 保障综合行 定》第五条 政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 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 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州省人力资源 息烽县劳动 市场条例》第三十 保障综合行 条 政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公示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 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 督举报工作管理办 就业和社会 法》第三、十七、 保障科 十八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68 69 70 行政奖励 对查处重大 劳动保障违 法行为提供 主要线索和 证据的举报 人的奖励 其他类 举办招聘洽 谈会备案 其他类 人力资源服 务机构变更 名称、场所 、法定代表 人或者停业 的备案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九条第三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 励。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 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 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9年3月29日贵州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招聘洽谈会,应 当在招聘洽谈会举办前10日,向招聘洽谈会所在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按照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办理安全许可手续的,应当 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招聘洽谈会经备案后,举办机构不得擅自变更举办时 间、地点、规模;确需变更的,变更后应当重新备案 ,并及时予以公布。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9年3月29日贵州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变更名称、场 提出审查意见。 所、法定代表人或者停业之日起10日内报原批准机关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 备案。 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息烽县劳动 《劳动保障监察条 保障综合行 例》第九条第三款 政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贵州省人力资源 市场条例》第十六 人事管理科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贵州省人力资源 市场条例》第十八 人事管理科 条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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