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行海融财富尊享系列“天天开薪-货币式”净值型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净值型-券商结算模式-单签).pdf
青岛银行海融财富·尊享系列“天天开薪货币式”净值型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托管协 议 (净值型-券商结算模式-单签) 合同编号:青岛银行-兴业托管-2019-1 甲方: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1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 第三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资金及资料的交付 ....................................................4 第四章 理财产品资产的保管 ....................................................................................5 第五章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7 第六章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及其资金清算 ..........................................................10 第七章 理财产品托管档案的保存 ..........................................................................13 第八章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7 第九章 费用 ..............................................................................................................18 第十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20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 20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 21 1 鉴于青岛银行(以下简称“甲方”)拟设立青岛银行海融财富·尊享系列“天 天开薪-货币式”净值型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并委 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担任该理财产品理财资产的托管 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甲方理财产品资产独立、安全、稳健 运行,保障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 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 订立本托管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否则本协议中涉及的理财业务专用 名词的释义与法规或理财产品文件的释义相同。 本协议项下,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委托范围内,办理甲方交付的相关 资产的托管事宜。就该等委托托管事宜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乙方处理的 委托事项及相关职责,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协议中做出约定。 甲方确认,本理财产品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所 规定的: (1)公募产品 (2)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一)管理人(甲方):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秦岭路6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 吕增顺 联系电话:0532-82910512 (二)托管人(乙方): 1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联系人:马宁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甲方的权利: 1)根据理财产品相关文件和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运 用、处置和分配; 2)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1.2甲方的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理财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4)按照《理财计划协议书》、《理财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5)进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6)依法计算并披露理财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7)办理与理财产品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保存理财产品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在兑付理财产品资金及收益时,甲方应当保证理财产品资金及收益返回 2 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11)协助乙方为甲方理财产品开立托管所需的资金账户以及相关的资产账 户; 12)按照本协议规定将理财资金或资产移交乙方托管; 13)按本协议规定方式和程序向乙方发出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14)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 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1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之约定,行使对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费;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与核 查; 4)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2乙方的义务: 1)按本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 2)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理财产品开设托管账户,并及时确认与执行甲方理 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3)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 4)对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托管明细账,保证其托管的理财产品财产与托管人自 有资产以及不同的理财产品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理财产品分别设置账户,独立 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理财产品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3 5)根据本协议约定复核甲方计算的理财产品净值; 6)定期与管理人核对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内资金余额、科目余额和理财产品 净值; 7)保管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8)未经管理人书面同意,对托管的理财资金不得转由第三人进行托管或擅 自运用或处分理财资金; 9)保守商业秘密。除理财产品文件及其他有关法律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 有要求外,在理财产品信息向投资者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监督甲方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运 用; 11)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资金及资料的交付 3.1 理财产品资金的交付 甲方应在理财产品成立时,将该理财产品项下全部资金划至甲方理财产品托 管专户,并向乙方发出该理财产品成立的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格式见本协议附 件一)。 3.2 理财产品成立时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 在理财产品成立当日,该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首次交易划款前,甲方应当向 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理财文件的样本或复印件:理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对应的《理 财计划协议书》、《理财计划说明书》等; 2)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3 乙方在收到甲方理财产品成立的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及该理财产品的 4 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核对确认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内该理财产品理财资金无误后, 乙方于该理财产品资金到账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该理财产品履行托 管职责。 3.4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准确,并加盖甲方骑缝业 务预留印鉴。甲方通过传真或电子扫描件方式向乙方递送的材料,乙方视其与正 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由于甲方提供材料有误或不完整而导致的相关责任由甲方 承担。 第四章 理财产品资产的保管 4.1 理财产品资产保管的原则 1)乙方应为甲方理财产品设立专用托管账户,单独保管相关资产;甲方理 财产品资产应与乙方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与乙方托管的其他客户的理财产品资产 严格分开。 2)乙方负责托管甲方理财产品的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对于由于客观条 件限制,经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当自 行安全保管。托管期间,如中国银保监会对非现金类理财资产的托管事宜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3)乙方对甲方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并非对该等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 或承诺,乙方不承担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4.2 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 4.2.1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乙方指定的乙方营业机构,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理财产 品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本理财产品的托管专户。上述理财产品的托管专 户,应预留4枚有效印鉴,即甲方的公章1枚 、法人章1枚、乙方的监管章2枚。 甲方的预留印章由甲方负责保管,乙方的监管印章由乙方负责保管。对于甲方要 5 求开立企业网银的,甲方将机构网银客户号、机构网银登陆密码、网上银行证书 交由乙方保管。 甲方理财产品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支付 理财费用、分配理财利益,均需通过本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进行,甲方为募集理财 资金、返还理财利益而使用另外开立的理财资金收付账户进行的款项收付除外。 2)甲方理财产品的托管专户仅限于乙方托管的甲方理财产品使用,乙方对 理财产品必须分账管理。甲方和乙方不得假借甲方名义为乙方托管的甲方理财产 品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 该(等)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4.2.2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需开立银行间债券账户,甲方负责以理财产品财产的 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理财产品进行 交易;乙方负责以理财产品财产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理财产品 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甲方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4.2.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如甲方需开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甲方负责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在 基金管理公司开设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用于理 财产品在场外进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2)除非通过证券经纪商申购、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甲方在开立基金 账户时应将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作为理财产品的赎回款的指定收款账户。 3)理财产品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 甲方和乙方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户,亦不得 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本理财业务以外的活动。 6 4)甲方需及时将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甲方业务专 用章后交付乙方,信息(账号、查询密码等)以函件形式提交给乙方。在乙方收 到开户资料前,甲方不得利用该账户进行投资活动。乙方有权随时向甲方及基金 注册登记管理人查询该账户资料。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由甲方加盖业 务专用章后交付乙方留存。甲方应于每月结束后及时将开放式基金对账单发送给 乙方。 4.2.4理财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如甲方需开立理财产品证券账户,乙方按照规定开立理财产品财产的证 券账户。甲方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 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开户费用由甲方承担。 2)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理财业务的需要。乙方和甲方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产品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任 何证券账户进行本理财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3)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乙方负责,管理和运用由甲方负 责。 4.2.5专用资金账户(专用资金台账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专用资金账户是以理财产品名义在甲方所选择的证券公司的下属营业机 构开立的,并与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如甲方需开立专用资金账户(专 用资金台账账户) ,甲方应在乙方下属营业机构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 管协议书》 。专用资金账户开立后,甲方将专用资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 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乙方留存。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注销该专用资金账户,也 不得自行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从专用资金账户向银行结算账户(即托管账户) 划款。 第五章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5.1 甲方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7 甲方应在委托乙方托管的理财产品成立之日前三个工作日内、首次划款前, 向乙方提供“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五)。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应加盖甲方公章。乙方在收到该授权书并 审查后电话确认,该授权书自乙方电话确认之日起生效。 甲方和乙方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 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甲方若需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的内容进行更改,应按照附件五的 格式及时向乙方发出新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新授权书从乙方审查并 电话确认之日起生效。 5.2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内容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甲方理财产品名下的款项 支付以及其它相关资金划拨、财产处置的指令。 甲方发送给乙方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 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与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中预 留印鉴相符的印章,并由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项下的授权人员签字。甲 方发送给乙方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内容和格式见本协议附件四。 5.3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5.3.1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发送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理财资金运用 划款指令以传真、邮件、系统专线直联或第三方直联等形式发出,甲方发出理财 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后,应及时向乙方电话确认。甲方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 款指令的同时(或之前)应当向乙方提供相关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作 为划款依据。 甲方向乙方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乙方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考虑 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乙方留有 1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甲方在每个 工作日的 16:3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乙方不保证当天能够执 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 8 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 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对于银证转账和证银转账的指令,甲方应在当日下午 14:30 点前将相关指 令发送至乙方。 5.3.2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甲方应保证以上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乙方 对此类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到达 乙方后,乙方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对于确认无误的理财资金 运用划款指令应立即执行;对于不符合本协议或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约定的理财资 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电话通知甲方划款指令签发人员之 一。乙方在执行甲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过程中有何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5.4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发送、确认与执行的相关责任 5.4.1 除因乙方过错致使甲方理财产品资产受到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外,乙 方对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造成的理财产品资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执行 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理财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乙 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4.2 因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甲方理财 产品资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导 致甲方理财产品资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5.4.3 甲方向乙方下达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时,应确保理财产品所对应的 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 行,但应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4.4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将理财产品投资交易的相关文件、资料提供给 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相关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 方。 5.4.5 乙方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进 行监督审核,对适当的指令应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在履行监督职 9 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背法律法规、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要求甲方 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5.4.6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划款指令相关附件中未明确收款账号时,乙方将直 接根据甲方划款指令载明的收款账号进行划款,对于此类划款如果由于划款指令 中收款账号信息错误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及其资金清算 6.1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安排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甲方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包括: 现金及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流转项目、公募 基金以及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投资工具等。 6.2 相关投资交易资金的清算交收 6.2.1 投资于银行间债券的资金清算交收 6.2.1.1 甲方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6.2.1.2 如甲方通过银行间债券账户投资,甲方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 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乙方,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 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甲 方要书面通知乙方。 6.2.1.3 甲方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 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甲方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 提前 1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 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甲 方承担。甲方向乙方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应理财产品在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 10 6.2.1.4 银行间交易以及银行间债券账户的使用由甲方负责,甲方应确保按 照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等监管机构的制度规范要求进行债券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6.2.1.5 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 算机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甲方出具资金划款指令,乙方审核 无误后执行。由于甲方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2.2 投资于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交收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当理财产品财产通过直销或代销的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 认购、申购和赎回开放式基金时,甲方应提供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并于划款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该基金管理公司的指定收款账号、认购、申购、赎回费率表等。 6.2.3 投资于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 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理财投资管理的资金清算交 收安排 当理财产品投资于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 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理财投资管理时,甲方需 向乙方提供(如有)相应的《信托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复印件加盖甲方 有效印章),《投资管理合同》及资产要素信息等投资确认文件(如投资委托书、 投资管理确认书)等交易文件,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 本协议 3.2 条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划付至《信托合 同》、《资产管理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 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事项由甲方与资产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签署《资产管理 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具体约定。由于客观条件限制,乙方无法保管该投资 项下相关资产的,相关资产由甲方自行保管。 6.2.4 投资于同业存放的资金清算交收 当理财产品资金用于同业存放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资产要素信息及相关投 资的合同(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资金运用划 11 款指令及本协议 3.2 条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划付至 相关投资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 6.2.5 甲方理财产品投资于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资金清算 甲方如需投资证券交易所市场,应在理财产品正式投资运作之前为理财产品 指定证券经纪商和交易席位,理财产品进行场内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经纪商专 用银行清算账号、交易席位号、交易品种的费率表、证券经纪商佣金收取标准等 事项在理财产品操作协议中进行约定。 甲方理财产品通过指定证券经纪商进行交易时有关交易数据传输与接收、场 内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等事项在理财产品操作协议中进行约定。 6.2.6 通过特定投资账户进行投资的资金清算交收 对于甲方通过特定投资账户进行的理财产品投资,乙方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 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相匹配的资产交割单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划付 至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甲方理财产品特定投资账户如下: 户名: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7371060186200000683 开户行: 中信银行青岛分行营业部(302452037103) 如未来投资账户有新增情形,甲方需及时将账户信息提供至乙方。 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应该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乙方有权审查交割单 的投资品种类别是否符合理财文件的约定,但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对各理财产品本 身的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根据甲方指令将资金划付到特定投资账户 后,特定投资账户的资金保管及具体运用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进行,甲方 应确保按照交割单运用相应资金,乙方对特定投资账户的资金不承担保管或监督 义务。 6.2.7 其他等符合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约定的场外投资的资金清算 甲方负责场外交易的实施,乙方负责根据甲方划款指令和相关投资文件进行 12 场外交易资金的划付。甲方应将划款指令连同《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上 述《交易合同》根据理财具体投向填写)一并传真至乙方。乙方审核无误后,应 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 相关《交易合同》等交易文件中约定的其他转让和划款条件由甲方负责审核, 乙方不承担审核职责。甲方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相关收款账户名、账号、 交易费率等。投资或收益分配资金必须回流到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内,不得划入其 他账户。 6.3 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 理财产品收益分配方案由甲方拟定,并由乙方复核后确定。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复核收益分配方案所需的相关数据材料,如甲方未及时向 乙方提供上述材料导致乙方无法对上述事项进行复核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理财产品进行收益分配时,甲方应确保收益分配资金于分配当天 14:00 前 到达理财产品托管专户。 6.4 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资金清算交收 理财产品发生申购、赎回时,甲方均应以书面、邮件或系统直联等形式通知 乙方申购和赎回的总份额。 6.5 若甲方拟进行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投资交易,需事先与乙方另行商定相关 托管操作细节。 6.6 本协议存续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政策调整,乙方认为甲方发 行的理财产品有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政策规定的,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可不 接受该类型新发行理财产品的托管。 第七章 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 7.1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7.1.1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13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费用后的价值。 本产品通过每日计算理财收益并进行份额结转的方式,使理财份额净值保持 在人民币 1.00 元。该理财份额净值是计算理财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7.1.2 乙方应每工作日对理财产品资产估值。但根据法律法规或理财文件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7.2 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7.2.1 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的估值日为本理财产品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理财产品净值的非交易日。 7.2.2 估值对象 理财产品所拥有的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7.2.3 估值方法 7.2.3.1 估值方法和估值频率 如无特殊约定,估值方法及估值频率具体如下(请根据实际要求填写) : 1)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并在利息到账日以实际利息收入与计提利息之间的差额确认损益。如提前支取或 利率发生变化,管理人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2)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照该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 收益确认收益。 3)持有的银行间及交易所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 有期间逐日计提利息。 4)对于交易所及银行间上市的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 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 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计划需要同时采用市 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资产净值作为影子定价依据。 5)为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14 平的结果,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资产管理计划 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价值与“影 子定价”确定的价值偏离度达到规定目标 5%时,管理人应当根据风险控制的需 要调整组合,使资产净值更能反映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价值不会 对委托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资产净值偏离度的计算公式为: 资产净值偏离度=(“影子价格”确定的资产净值-摊余成本法确定的资产净 值)/摊余成本法确定的资产净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管理人决定对单只产品变更估值方法,双方应另行协商 确定。 7)其他资产类别例如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流转项目以成本列示, 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逐日计提利息,公募基金估值信息由管理人负责向托 管人提供,托管人不复核估值信息是否准确,仅根据管理人提供的估值信息完成 估值,如果由于管理人提供的估值信息不及时或不准确,影响本计划估值,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7.2.3.2 估值错误处理 如甲方或乙方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 决。 甲方和乙方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委托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并进行定期对账;若产生与本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甲方的意见为准,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由甲方承担。 7.2.4 暂停估值的情形 7.2.4.1 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7.2.4.2 因不可抗力致使甲方、乙方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价值时; 7.2.4.3 监管部门和《理财计划协议书》 、 《理财计划说明书》认定的其它情 形。 15 7.2.5 理财产品净值的确认 用于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和理财产品份额每万份收益由 甲方负责计算,乙方负责进行复核。甲方应于每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理财产 品资产净值和理财产品每万份收益并发送给乙方,乙方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甲方,甲乙双方应通过电话/邮件/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净值 核对确认(如双方约定电话或邮件对账,应至少每月或在申赎开放日获取双方书 面敲章确认的净值核对结果),由甲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对《理财计划协议书》 、 《理 财计划说明书》规定将理财产品净值予以公布。 7.2.6 特殊情况的处理 7.2.6.1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的,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产品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7.2.6.2 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理财产品资产估值错误,甲方、乙方应免除赔偿责任。但甲 方、乙方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7.3 理财产品资产的会计核算 7.3.1 甲方进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甲方、乙 方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理财产品的全套账册。若甲方和乙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甲方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甲方的账册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对甲方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由甲方提交审计机构进行审 计。 7.3.2 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7.3.3 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 单位。 7.3.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7.3.5 甲方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理财产品财产会计报表。 16 7.3.6 甲方应定期与乙方就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 7.3.7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乙方复核的报告或报表,甲方应及时提 供给乙方并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乙方复核相关报告及报表。乙方在甲方报告或报 表上盖章确认即视为乙方已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甲方,法律法规另有约定的除 外。发生法律法规或者理财文件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由甲方按法律法规或者 理财文件规定进行公布。 第八章 理财产品托管档案的保存 8.1 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各自记录理财产品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重要合 同原件或传真件、复印件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自理财产品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8.2 乙方应当根据法规要求,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提供的资金 用途说明。 8.3 乙方保管的由甲方提供的文件档案,应由甲方加盖其授权的有效印章。 第九章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9.1 甲方应确保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对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运用严 格遵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各项监管规定。 9.2 乙方对甲方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承诺对理 财产品如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9.2.1 本产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 占总资产比例 0-95%; 本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指债券)占总资产比例 10-100%; 本产品投资于其他资产(指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流转项目、公募基金等)占总 资产比例 0-20%; 本产品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140% 9.2.2 本产品参与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日净资产 40%。 17 9.3 乙方对理财产品财产的投资监督自产品起息之日起开始。 9.4 乙方发现甲方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托管协 议的约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甲方限期纠正。甲方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甲方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邮件等形式给乙方发出回函,就乙方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甲方对乙方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乙方有权 报告监管部门。 9.5 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变更的,甲方应将变更后的《理财计划协 议书》、 《理财计划说明书》提交乙方,并就变更事宜签订托管协议补充协议后方 可实施。理财产品、甲方应为乙方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9.6甲方经乙方催告仍不按约定与乙方对账,导致乙方无法及时履行投资监 督职责,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9.7 乙方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甲方、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 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的最终责任在甲方。乙方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 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存在疏忽、违约或欺诈情形 的除外。 第十章 费用 10.1 托管费 10.1.1 费用标准 本产品的托管费按当日产品份额的 0.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008%÷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当日的产品份额 10.1.2 支付方式 18 产品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月支付,由甲方于每月初前 5 个工作日 内向乙方发送产品托管费划款指令,乙方复核后从产品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乙 方。 10.2 管理费 10.2.1 费用标准 本产品的管理费按当日产品份额的 0.12%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12%÷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当日的产品份额 10.2.2 支付方式 产品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月支付,由甲方于每月初前 5 个工作日 内向乙方发送产品管理费划款指令,乙方复核后依据划款指令将管理费划入管理 人指定账户。 10.3 其他理财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的约定计提、列支并确定归属。 除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按实际发生额从理财产品资产中直接扣除外,其 他费用支付均由甲方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在规定 时间内执行。 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对理财产品费用计提、列支及归属没有规定的,由甲方 决定费用的计提、列支方式、确定归属;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无法从理 财产品资产中直接扣除的,由甲方决定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的扣除方 式。甲方应对上述费用处理出具相关书面说明,乙方对此不负有任何责任。 10.4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19 第十一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11.1 理财产品的变更 理财产品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发生变更的相关 文件,作为乙方进行托管运作的依据。 11.2 理财产品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11.2.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的约定,理财产品终止的情 形出现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该理财产品的清算及分配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理财产品终止日期、可分配理财本金及收益),以便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理财产品 清算分配事宜。 11.2.2 清算及分配报告由甲方拟定,并由乙方复核。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复 核清算及分配报告所需的相关数据材料,如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提供上述材料导致 乙方无法对上述事项进行复核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1.2.3 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关于分配理财利益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后,应与清算及分配报告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并确认理财产品托管专户有足额资 金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该指令。 11.2.4 乙方执行甲方关于分配理财利益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职责仅 限于将理财产品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益划往甲方指定账户为止。甲方应自行办理 与投资者的非现金形式的财产的转移手续。 11.2.5 乙方在执行完毕甲方理财产品的所有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后,不 再对该理财产品负有托管职责,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该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等账户 的销户事宜。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12.1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 任;如双方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20 12.2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理财产品造成实际损 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免责。 12.3 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理财产品投 资者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12.4 由于甲方、乙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甲方和乙方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理 财产品财产或投资人损失,甲方和乙方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12.5 本协议所指“损失”,限于直接财产损失。 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 13.1 不可抗力 13.1.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 13.1.2 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 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理财产品损失的扩大。 13.2 保密条款 本协议双方承诺,对于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本协议的文件资 料和对方的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除非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者,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 1)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 2)因履行本协议之需要; 3)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 4)保密信息的有权披露人同意披露; 21 5)法律的要求。 13.3 争议的处理 13.3.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3.3.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 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上诉。 13.4 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3.4.1 本协议生效的条件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13.4.2 乙方不能实际履行托管人职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另行选择托 管人,乙方应予以配合。 13.4.3 除非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为生效 之日起至本理财产品清算终止为止。 13.4.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有为执行本 协议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5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22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银行海融财富·尊享系列“天天开薪-货币 式”净值型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签字页) 甲方: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2019 年 月 日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2019 年 月 日 23 附件一: 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格式)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方已完成“青岛银行海融财富·尊享系列“天天开薪-货币式”净值型人 民币个人理财产品”资金募集,根据编号为“青岛银行-兴业托管-2019-1”的《青 岛银行海融财富·尊享系列“天天开薪-货币式”净值型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托 管协议》,青岛银行海融财富·尊享系列“天天开薪-货币式”净值型人民币个人 理财产品资金人民币元整已划入贵行资金托管专户。 兹确定为托管运作的起始日。 特此通知。 青 岛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月日 24 附件二: 青岛银行海融财富·尊享系列“天天开薪-货币式”净值型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 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理财产品托管专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大额支付行号: 乙方托管费收入账户: 账户名:行外理财资金托管业务收入 账号: 522010191678000294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大额支付行号:309452000024 25 附件三: 理财产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样本) 年 月 日 编号: 付款户名: 收款户名: 付款账号: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大额支付行号: 大额支付行号: 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用途及备注: 管理人 管理人预留印鉴盖章处: 经办人: 复核人: 审核签发人: 托管银行 经办人: 托管银行确认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已经执行。 签章(资金清算专用章): 复核人: 审批人: 26 附件四(一): 青岛银行海融财富·尊享系列“天天开薪-货币式”净值型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 甲方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 以下授权的期限同托管协议有效期限。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 岗 位 姓 名 电话 划款经办人 划款复核人 划款审核签发 人 业务联系协调 人 27 传真电话 手 机 附件四(二): 青岛银行海融财富·尊享系列“天天开薪-货币式”净值型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 乙方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1)资金汇划、头寸对账用章(样本) (2)财务核对及处理用章(样本)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岗 位 业务联系协调人 姓 名 分机 总机:021-62677777 传真电话 手 机 e-mail: 核算人员 业务联系协调人 A: e-mail: B: e-mail: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总机: 徐琛 053280903 053280796 13370867551 725 175 e-mail:333074@cib.com.cn 划款指令接收人 B: 053280893 053280796 王广聪 985 175 e-mail: 331907@cib.com.cn 28 13687636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