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银行-“融享创赢62号”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合同.pdf
厦门银行-融享创赢62号净值型理财产品 托管合同 合同编号: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鉴于: 甲方是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 批准,在中国境内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定金融机构,享有充分的授 权和法定权利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乙方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 银行,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托管业 务。 甲方拟设立融享创赢62号净值型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 , 委托乙方为该理财产品的托管人。本产品为净值型理财产品。为明确 双方在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理 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商业银行法》、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 务的指导意见》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相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 本托管合同的签订,并不表明乙方对理财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也不表明投资于理财产品没有 风险。甲方应保证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未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各项要求,并自行对本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乙方对本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2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管理、运作理财产品。 2.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出管理运用理财资金的指令。 3.有权监督乙方本合同项下的托管行为。 4.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 办理本理财产品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对所管理的不同银行理财产品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3.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理财资金; 4.真实、完整、准确地向乙方提供与理财产品成立及投资有关的 信息; 5.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理财产品管理运用的相关指令、文 件,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6.对本合同项下理财产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惯例进行会 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与乙方建立对账机制,就委托资产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定期核对; 7.办理与银行理财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 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9.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乙方开展托管业务提供必需的协助。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托管合同的约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11.保存银行理财业务活动记录、账册等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托管费。 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单方解除 本合同,否则应承担因此给理财产品财产和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 14.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反洗钱 内控制度,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 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 15.根据乙方合法、合规且合理的要求,配合乙方开展反洗钱工 作,提供相关材料,如客户身份识别所需资料、受益所有人识别相关 材料等。 16.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对甲方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2.向甲方查询理财产品的经营运作情况,从甲方及时获得本理财 产品相关的数据和文件。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4.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的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 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甲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理财资金管理运 用指令,及时办理理财产品的清算、交割事宜; 4.与甲方对账,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 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 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甲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甲方并根据监管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4 6.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和本合同约定办理与理财产品 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等相关资料保存15年以上; 8.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单方解除本 合同,否则应承担因此给理财产品财产和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9.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对实际管控的托管资金账户及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托管银行的 托管职责不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1)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2)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3)审查托管产品以及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4)对托管产品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 (5)对依据甲方合法有效的指令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乙方 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 (6)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 (7)主会计方未接受乙方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 责任; (8)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发 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操作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 失; (9)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10)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 5 第三条托管财产交付和托管原则 (一)本合同所称托管财产是指理财产品项下所募集并且按照本 合同交由乙方托管的现金类资产。 (二)甲方在理财产品成立当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乙方发 出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通知应注明理财资金规模,并于该日将 本理财产品项下全部理财资金转入本合同项下托管账户(以下简称 “托管账户”) 。 乙方指定接收信息运营联系人详见附件三《业务联系人名单》, 如有变动,乙方另行通知。 (三)理财产品成立后的赎回、分红及兑付资金通过托管账户划 至资金清算专用账户,资金清算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代保管理财资金(净值型) 账号:82010127390000031 开户行全称: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变更上述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应及时通知乙方。 (四)甲方在理财产品成立当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乙方提 交加盖业务章的理财产品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说明书、理财 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等。甲方对向乙方提供的本理财产品文件的完整 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因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文件不实 导致的所有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在收到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相关理财产品文件 资料,并经确认托管账户内初始委托财产全部到账后,应在甲方理财 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中加盖乙方托管业务专用章作为回执回传予甲 方,并于委托财产到账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六)理财产品托管原则 1.理财产品应独立于甲方和乙方的固有财产。 6 2.乙方应安全、完整地保管托管账户内的托管财产,确保本合同 项下托管财产与乙方自有资金及其他托管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仅依据经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审核 无误的甲方所送达的合法有效的划款指令、投资指令进行款项划付, 除此之外,乙方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财产。 4.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托管财产单独设置托管账户,实行严格的分 账管理,确保托管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因托管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项,应由甲方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书面通知乙方。 6.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人保管本合同项下托管财产。 第四条 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一)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甲方应在乙方营业机构为理财产品开立托管账户。理财产品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托管账户进行。托管账户可出款日期以开户 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为 准。 2.托管账户名称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享创赢 62 号净值 型理财产品(以实际开立为准)。预留印鉴为甲方公章加甲方授权人 名章(如甲方授权人非法定代表人,需提供相应授权书),另加乙方 印鉴(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托管账户专用章 1-1 以及托管 业务负责人名章 1 枚)。甲方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 提供乙方所要求的开户资料。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托管账户开户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应及时将变 更的资料提供给乙方。 3.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7 4.托管账户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可撤销,作为理财资金保管、 管理和运用的专用账户,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的账 户变更、销户申请。 5.乙方不得假借甲方名义擅自为乙方托管的甲方理财产品开立 任何其他相关账户。 (二)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开户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本理 财产品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等事宜。甲方和乙方在 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且对各自提供的资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专用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 知甲方。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本理财产品使用,并且只能由甲方使用,不得 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理财产品到期结束前,甲方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 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注销、挂失该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理财产品投资的 需要。甲方和乙方均不得使用本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本理财产品 投资以外的活动,亦不得擅自出借或转让本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 (三)证券资金账户 证券资金账户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并与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银 行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本理财产品运作期间,甲方进行的所有交易所场内投资,均需通 过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资金的交收。 (四)银行间债券账户 根据本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安排,以本理财产品名义直接投资于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时,甲方负责在人民银行为本理财产品办理全国银 8 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乙方负责协助提供所需托管人资料。 甲方取得人行备案通知书并向外汇交易中心申请联网后,委托乙 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为本理财产品开立债券账户,用于登记、存管本理财产品所持有 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甲方应为乙方开立上述 账户提供相关便利,及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并确保所提供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有效性。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 银行间债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本理财产品的投资 需要,甲方和乙方均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银行间债券账户和 资金账户进行本理财产品投资以外的活动。 (五)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 如因投资需要新增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由管理人按基金管理公 司要求填写相关材料代为开立,管理人开户时应指定托管资金账户作 为开放式基金交易的唯一结算账户。 (六)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受托资金账户 本理财产品在中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系统的受托产品账户和 受托资金账户的开立,由甲方在该系统发起申请,乙方配合提供相关 材料,甲方负责办理。具体事宜以甲方与乙方协商为准。 (七)其他账户 与本理财产品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办 理。本理财产品通过期货公司参与期货市场交易前,应由管理人与托 管人、期货公司另行签订《期货投资操作三方备忘录》。 第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及数据的传输 (一)甲方负责选择代理本理财产品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9 并与托管人、证券经营公司签订经纪服务协议(具体以实际签约名称 为准),约定相关事宜。 (二)甲方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办理本理财产品的所有交 易所场内交易(或代销的场外开放式基金)的清算交割,乙方负责办 理本理财产品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 第六条 申购、赎回及分红业务 (一)申购、赎回和分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理财产品份额申购、赎回和分红的确认、清算由甲方或其委托 的登记机构负责。 2.甲方应保证在确认日 12:00 前将开放日的申购、赎回和分红的 数据通过深证通或其它双方约定的方式传送给乙方。甲方应对传递的 申购、赎回和分红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如甲方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理财产品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 述相关事宜根据前述约定进行。 4.关于资金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资金汇划的需要,由甲方开立资金清算专用账 户,该账户由甲方负责管理。 5.对于理财产品申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通知乙方,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造成理财产品损失的,甲方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理财产品的损失。 (二)资金净额结算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与“资金清算专用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 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应收资金与 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 10 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净应收额时,甲方应在交收日及时从资 金清算专用账户划往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网上托 管银行等方式查询到账结果。 第七条 乙方对甲方相关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一)甲方应确保甲方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备手续等方面符 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商业银行理财业 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资金 来源及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二)甲方应确保在管理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投资和信息披露 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商业银行 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将理财产品资金用 于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三)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对甲方对托管财产的 管理运用进行监督。 乙方对甲方运用托管财产进行的投资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做穿透 监督,即乙方仅按照本合同约定对于乙方所托管的理财产品直接投资 的下一层资产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不穿透对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最终底层资产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如因甲方穿透后实际的投资范围违反本 合同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本理财产品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对本理财产品财产以下事项进行监督(有特别说明的除 外) : (1)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 11 支持机构债、同业存单(NCD)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二级资本债、永续债、非公 开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同业借款、证券公司收益凭证、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受(收)益 权等债权类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以及投资于上述投资范围的符合监 管要求的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工具。本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法律法规 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的其他 品种,产品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2)投资限制: (1)投资品种限制: ①本理财产品不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②本理财产品所投的信用债或资产支持证券公开债项评级需在 AA 级(含)以上,若无债项评级的信用债品种需满足发行主体评级 在 AA 级(含)以上; (2)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①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 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在 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 至符合要求; ②本理财产品成立运作后第一个月和到期结束前一个月不受上 述比例限制; ③上述比例如遇监管法律法规调整,产品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3)投资杠杆控制:本理财产品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200%; 12 2.乙方发现甲方的投资运作、划款指令的资金用途违反法律法规 或本条要求,有权拒绝执行并通知甲方及时改正,乙方提示甲方即视 为乙方履行了投资监督义务。如甲方未及时纠正的,乙方不承担因拒 绝执行相应投资指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如甲方投资监督事项 变更,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后以双方共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 明确,并应为乙方调整投资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第八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甲方在运用理财资金时向乙方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乙方执行甲方的指令、办理理财产品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指令的形式 甲方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甲方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直连传送的电子 指令、网上托管银行管理人客户端录入的电子指令) 、自动产生的电 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托管人端根据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 电子指令) 。纸质指令包括传真、邮箱发送的指令。 (二)甲方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 (文本格式详见附件一) 。 1.授权通知的内容: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原件 (以下称“授权通知” ) ,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 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授权 通知应加盖甲方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未注明生效时间的以授权 通知的落款日期为生效时间。授权通知经甲方与乙方以电话方式或其 13 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如乙方确认收到授权通知原件的时间晚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 的,则以乙方确认收到授权通知原件的时间为授权通知生效时间。 甲方和乙方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 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 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2. 甲方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更换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 少一个交易日,使用邮件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发 出加盖甲方公司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乙方。被授权人 变更通知,经甲方与乙方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确 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如乙方确认收到新授权通知 的时间晚于新授权通知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的,则以乙方确认收到新 授权通知的时间为新授权通知的生效时间,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甲 方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以邮寄方式送交 乙方。在正本送达之前,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乙方收到的扫描 件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扫描件为准。 乙方更换接收甲方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甲方。 (三)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本理财产品时,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交易成交单、 交易指令及资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 )。指令应加盖预留印 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甲方发给乙方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 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甲方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向乙方发送指令: (1)甲方通过网上托管银行系统录入或电子直连对接等方式, 向乙方发送电子划款指令或投资指令。 14 (2)甲方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发送指令 甲方选择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发送指令的,对于甲方通过传真号码 或指定邮箱发出的合法有效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乙方应秉 持“勤勉尽职”的原则予以执行。甲方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 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 2.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甲方通过乙方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或电子直连、传真或邮箱向乙方 提供与指令相关的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甲方对该等资料 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合法合规性负责。 指令或附件发出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有义务在发送指 令后与乙方进行电话确认。对于通过甲方选择的指令发送方式发出的 合法有效的指令及其附件,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乙方应秉持“勤勉 尽职”的原则予以执行。 甲方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本理财产品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并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审核、操作时间(不少于 2 工作 小时)。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乙方应与甲方确认已完成交 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甲方应于交易日 15:00 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 关划款指令发送至乙方。甲方应与乙方确认乙方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 置后方可进行本理财产品的银行间交易。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甲方应提前 2 工作小时将指令发 送至乙方;对于甲方于 15:00 以后发送至乙方的指令,乙方不保证当 日出款。 乙方收到甲方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表面形式审查,验证 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及邮件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 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15 乙方仅审查指令要素是否齐全,指令上的印鉴签字/章是否与预留的 印鉴签字/章表面一致,审核指令上加盖的印鉴是否与预留印鉴一致, 加盖的印鉴和预留印鉴形式上不存在重大差异即视为表面一致性审 查通过,对于因传真或扫描引起的印章、签字等变形、扭曲,乙方不 承担审查义务。 甲方发送指令时应同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发送必要的投资合 同、费用发票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但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指令 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乙方不负责审查甲方发送指令 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 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 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 第三人带来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撤销传真或邮件指令,甲方应出具作 废说明或作废指令,并电话通知乙方。撤销电子指令,甲方应通过相 关系统撤销,系统功能不支持撤销的,应参照撤销传真或邮件指令方 式撤销电子指令。 (五)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 发送指令,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2.当乙方认为所接受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甲方进行电话 确认,并有权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甲方重新发送指令。乙方有权要 求甲方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乙方有 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及准确。乙方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在指 令形式审查通过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 资料,并给乙方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否则乙方对因此造成的延误不 承担责任。 3. 根据交易规则,乙方若只能事后发现甲方投资行为违反法律 16 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在及时向甲方发送风险提示函后,即视为 履行了对甲方的投资监督职责。在尽到了投资监督义务后,对于甲方 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给托管财产造成的损失乙方免于承担责 任。 (六)乙方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乙方发现甲方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甲方在规定期限 内纠正,并有权根据监管要求报告中国银保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对 于甲方违反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理财产品财产损 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免于承担责任。 (七)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邮件形式发出,则正本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指 令传真件、邮件扫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乙方收到的指令传真件、 邮件扫描件为准。 指令若以电子形式发出,则甲乙双方分别保管,乙方仅保管成功 接收的电子指令。 (八)相关责任 对甲方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乙方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因甲方原因 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乙方进行指 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正确执行甲方发送的有效指令,理财产品财产 发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 令规定的时间内,因乙方自身过错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 合规的指令而导致理财产品财产受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 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17 乙方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仅履行表面一致形式审核职责,对指令 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果甲方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 伪造、变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乙方不承担因执行有关 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甲方或理财产品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 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但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 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 (一)甲方为本理财产品的会计责任人。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以理财产品名义对本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并指定专门 人员负责本理财产品财产会计核算与账册保管。 (二)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理财产品负 债后的价值。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理 财产品份额总数,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估值日指本理财产品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程序 理财产品的日常估值由甲方外包服务机构进行,由乙方进行复核。 双方每个工作日核对。本理财产品的估值日指本理财产品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净值的非交 易日。用于公开披露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由甲方外包服务机构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通过电子对账渠道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乙方,乙 方进行复核,并于约定时间将核对情况通过电子对账渠道或电子邮件 反馈给甲方外包服务机构。乙方如对甲方外包服务机构的估值结果有 18 异议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外包服务机构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 成一致的,由甲方外包服务机构将不一致的原因报告甲方,由甲方对 估值结果最终确认并予以公布。由于估值错误给投资者或理财资产造 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存在过错的除外。由于相关第 三方原因,导致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 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四)估值方法 1.估值主要原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为原则,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法计量: (1)理财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资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 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2)理财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资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 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 (3)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过 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投资以收 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 但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 1.5 倍。 (4)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过渡 期内,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可参照货币市场 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5)本理财产品投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有公允价值的资产, 需主要以收取现金流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但在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的情景下,产品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将持有资产卖出。 2.估值方法 (1)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本理财产品持有的债券、资产 19 支持证券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 (2)银行存款、同业借款、证券公司收益凭证、证券公司融资 融券受(收)益权等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以成本列示,按协 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正回购、逆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 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4)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具体估 值方法由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予以确认。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 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变动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产品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任何情况下,产品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 方法对理财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该种情况理财产品估值日期顺延到下一交易 日;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甲方、乙方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 品资产价值时; 3.甲方、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产品估值的其他情 形发生。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20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如甲方或乙方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协商解决。当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错误。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A、由于产品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 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该估值 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B、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 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C、若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产品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 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产品费用,从资产中支付。 D、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 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甲方和乙方原因, 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甲方和乙方免除赔偿责任。但甲 方、乙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 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甲乙双方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 21 另有通行做法,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和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商。 (九)估值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计算义务由产品管理人承 担,产品管理人可以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估值服务机构作为估值核算 方,代表产品管理人,履行产品估值义务。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产品管理人或估值服务 机构对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如产品管理人、估值服务机构或产品托管人发现估值违反产品文 件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产 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其他方知悉,共同查明原因,各方 协商解决。 第十条 费用与税收 (一)费用的种类 (1)认购费:本理财产品暂不收取认购费用; (2)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费; (3)产品托管人的托管费; (4)产品的销售手续费:本理财产品暂不收取销售手续费; (5)估值服务机构的估值服务费:若管理人聘请估值服务机构, 代表产品管理人,履行产品估值义务,则本理财产品收取估值服务费; 除上述情景外,本理财产品不收取估值服务费; (6)与产品运维相关的费用,如信息披露费用、交易费用、划 汇费用、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 讼费等;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因本理财产品产生的和相关合同约定可 22 以在本理财产品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费 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2)理财产品托管费 理财产品托管费按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 0.01%(具体详见 产品销售文件)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0.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理财产品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理财产品托管费在产品存续期间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到期一次性支付。经产品管理人与产品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产品 托管人根据产品管理人的指令于理财产品到期后 5 个工作日内从理 财产品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乙方收取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行外理财资金托管业务收入 账号:129900191678000232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厦门分行专业处理中心 (3)估值服务费(外包服务费) 本理财产品估值服务费按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 0.01%(具 体详见产品销售文件)年费率计提。估值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0.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估值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理财产品估值服务费在产品存续期间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到期一次性支付。经产品管理人与产品托管人核对无误后,产 23 品托管人根据产品管理人的指令于理财产品到期后 5 个工作日内从 理财产品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估值服务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收取估值服务费(外包服务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基金外包 账 号:9100 5312 0629 0480 10 开户行:招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4)上述“1、费用的种类中第(6)-(7)项费用” ,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产品托 管人从理财财产中支付。 (三)理财产品的税收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按国家税 收法律、法规执行。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 理财产品承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产品账户中扣 付,由产品管理人进行申报和缴纳。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 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 务。 (四)产品管理费、产品托管费、估值服务费的调整 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和估值服务机构可协商酌情降低产品管 理费、产品托管费和估值服务费。产品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前予以公告。 (五)理财产品其他费用等于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 24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 报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甲方和乙方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甲方和乙方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 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甲方负责办理与理财产品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托管合同规定的需要 由乙方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乙方复核无误后,由甲方予以公布。 乙方应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 乙方应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方式 如下:甲乙双方签订托管协议后,由甲方通过甲方的营业网点或官方 网站建立的理财产品信息查询平台予以披露,视同乙方完成理财产品 托管协议披露工作。 2.程序 甲方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 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并发送至乙方。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日的,甲方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 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季度报告 3 日内、半年报 告 15 日内、年度报告 20 日内完成相关财务信息复核并反馈甲方。 第十二条 理财产品清算 (一)理财产品终止时,甲方应及时组织到期清算,清算期原则 上不得超过 5 日。如清算期超过 5 日的,甲方应当经与乙方协商一致 后,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根据与投资者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财产 品投资者进行披露。 25 (二)甲方应及时编制到期报告并发送至乙方。到期报告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 情况信息。乙方应及时核对到期报告并回复甲方。甲方收到回复后未 于当日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乙方复核结果无异议。 (三)乙方应当在双方对到期报告均无异议后,根据甲方按照本 合同约定发送的合法有效的指令将托管财产划至资金清算专用账户。 (四)理财产品如提前终止,甲方应至少在终止前 3 个工作日书 面通知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前述约定履行上述到期清算程 序。 (五)管理人应于托管产品到期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 及其他应收应付款项资金划转,确保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出后 5 个 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出销户申请。托管人应协助管理人办理理财产品 托管账户的销户事宜。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此承诺:对于因本合同约定的托管事宜而获得的对方 的有关经营信息、与托管事务有关的资产处置等信息、以及与本合同 托管事宜有关的所有其他信息严格保密,并责成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 上述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信息的人员保守秘 密。未经一方书面事先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 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 字或盖章、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且本理财产品项下全部初始理财资 金转入本合同项下托管账户后生效。(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还应向 26 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二)本合同随理财产品终止而终止,乙方自理财产品终止且依 据甲方合法有效的指令将托管财产全部划至资金清算专用账户之日 起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托管责任。甲方应在理财产品终止后及时书面 通知乙方。 (三)一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经另一方通知后 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四)如发生下列情形,任何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被依法取消开展理财业务资格的; 2、甲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违法经营、 出现重大风险、损害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无法履行职责的; 3、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理财产品存续期届满而未延期的; 5、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合同终止后,有关保密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约 定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本托管合同的,由违约 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当事人均有违约情形,根据实际情况, 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给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但 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甲方及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 27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乙方执行甲方的生效指令对 托管财产造成的损失。 4.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合同等文件(含复印件) 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乙方不负责对其真实性 进行审核。所有收到的由甲方提供的上述复印件,乙方即认为其有效, 如因甲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合同的复印件和数据有误,由此给本合同 其他方或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5.甲方应保证资金来源和投向合法、合规,如果乙方发现或有合 理理由怀疑甲方或其资金、交易存在洗钱风险、恐怖融资、逃税等非 法嫌疑或违反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乙方可以单方面中止合作,并采 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由此导致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6.非因甲、乙双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 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 致的损失等。 7.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可免责的事项。 (三)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 大限度地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和乙方应当继续履 行本合同。 (四)一方仅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 自身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另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 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 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并按其解释。 28 对由于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各方为诉讼而实际支付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投资者及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其他条款 (一)本合同构成双方就理财产品托管事宜达成的全部安排,任 何有关理财产品托管事宜的规定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二)甲、乙双方保证在本合同下提供给对方的一切资料均为真 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三)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得修改。如果在本合 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合同履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甲、乙 双方应立即对本合同进行协商和修改,并由甲方按规定向理财产品投 资人披露。 (四)本合同一式贰份,每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厦门银行-融享创赢 62 号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合同》 签署页) 甲方: 乙方: 29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30 附件一 授权通知书(样本) 兴业银行托管部: 由我公司管理、在贵行进行托管的理财产品的划款指令预留印鉴如下: 被授权人 权限 李珺 经办 A 角 辛文婷 经办 B 角 李婧怡 经办 C 角 梁文强 复核 A 角 李珺 复核 B 角 被授权人签字/印章 指令发送用章 由我公司管理并在贵行进行托管的理财产品与贵行的相关业务往来通知、银 行间成交单等的预留印鉴如下: 备注: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被授权人签字/印章同时出具,方为有效。 2.启用日期: 年 月 日。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年 月 日 31 附件二 厦门银行-融享创赢 62 号净值型理财产品划款指令(样本) 年 月 日 编号: 付款方名称: 付款方账号:页数:第页,共页 请于年月日时前支付下列款项(共笔): 金额大写: 金额小写: 收款方名称: 收款账号: 开户银行: 对方银行电子联行号(非必填项): 资金用途(限 15 个字以内) : 甲方备注:附件____张□加急 预留印鉴(指令发送用章): 经办: 托管银行审核: 32 复核: 附件三: 业务联系人名单 管理人: 邮寄地址及邮编: 指令传真号: 指令发送邮箱: 岗 位 姓 名 座机 传真电 手 机 邮箱 话 清算 李珺 0592-509026 1377465794 lijun1@xmb 1 3 ankonline.co m 核算 李婧怡 1522150150 lijingyi@xm 8 bankonline.c om 主管 梁文强 0592-227532 1806099088 liangwq@x 2 0 mbankonlin e.com 33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岗 位 姓 名 座机 传真电 手 机 邮箱 话 总 行 文 本 审 崔文馨 021-5262999 1853818526 cuiwenxin@ 核 9-213706 6 cib.com.cn 0592-531289 1380604763 cib_zzc@cib. 3 7 com.cn 分行联系人 郑子川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