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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怀化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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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院发〔2017〕67 号 关于印发《怀化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单位: 《怀化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 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怀化学院 2017 年 7 月 5 日 1 怀化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 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 生日常行为,树立厚德、博学、唯实、求新的校风,不断提 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怀化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 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第三条 入学与注册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 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 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注 册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 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 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时发 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 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 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2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 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内如果病未痊愈的,可适 当延长一年,但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 四年。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 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 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 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 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 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按第五条规定 保留入学资格。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应由学校招生 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 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 室备案。 3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 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 作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 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 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 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 后注册。 第八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处理有异 议的,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 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怀化学院学生申诉处 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第九条 考核与成绩记载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修习(免修者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办理) 与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学分。考核成绩与学分同时载入 成绩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或者开卷、 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方式进行。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 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其中 考试课程应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一般采用五级制记分。 课程成绩在 60 分或者及格以上者,视为合格,取得该课程学 分。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 犯有错误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 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成绩由答辩委员会根据评阅、答 辩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学习质量。 学生修读的全部课程均应参与学分绩点计算。学分绩点按学 生考核成绩进行折算,绩点具体折算方法为: 分数 90-100 80-89 70-79 60-69 60 以下 等级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点数 4 3 2 1 0 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 (一)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所获学分绩点; (二)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 分之和。 学生经过自学,认为已经掌握某门课程的基础,可向所 属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参加课程免修考试。课程免修考试的 成绩在 80 分(含)以上者,可准予免修,给予应得的学分, 并按实得成绩记入学籍档案,未达到该分数的,该课程不得 免修。实验、实习及其他单独列课的实践教学环节、思想政 治理论课、体育课不得免修。 学生上一学期平均成绩在 3 个绩点以上,可对下一学期 开出的 1—2 门课程提出免听申请,学生申请课程免听须经 任课教师同意、所属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免听课 程须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学分和学分绩点;考核 成绩不合格者,该课程必须重修。 获得免听、免修课程的学生在不影响正常修读课程的情 5 况下即可申请后续课程的修习。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 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 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 程成绩(学分) ,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 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可按《怀化学院学分管理实施办法》(怀院发〔2016〕 68 号)的有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创新创业学分,并计入学业 成绩和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在校期间,学生须获得不少于 10 个创新创业学分。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活动,超出的创新创业学分可冲抵课程性质相近的 限选课程或校级选修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 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 获得的成绩在档案成绩中进行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 为无效,并根据《怀化学院关于学生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 认定与处理办法》,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 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 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学生可向所属学院提出该违纪或舞 弊课程的补考申请(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需凭学校解除处分 的文件),经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在毕业前对该 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未办理学期注册手续,或者正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 间的学生,不具备课程考试资格,既使参加考试,所取得的 6 成绩亦无效。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我校学习期 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在学生成绩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 获得相关课程的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 缺席的,一律以旷课论处,并根据《怀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 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 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在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建立学 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 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 信的,可以对其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一律作出终 止、撤销处理,并按《怀化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条例(试 行)》(怀院发〔2016〕94 号)对当事人作出通报批评、警告、 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第十七条 转专业与转学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 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允许转专业: (一)新生学习一学年内,成绩优秀或确有兴趣和专长 并达到学校规定条件的,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经 本人申请,报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应的专业学习; (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学科 专业的发展需要,经学生同意,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 7 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四)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者除 外),经学校认定的医院诊断,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 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可以转入相应的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跨学科门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的; (五)正在休学或者保留入学资格的; (六)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七)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转专业手续的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填写《怀化学院学生转专 业申请表》,经转出专业所属学院和转入专业所属学院同意, 报教务处审核、分管副校长审批、公示后办理相关转专业手 续。 (二)学生申请转专业,一律在开学初进行转专业学籍 异动,其他时间不予受理。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 不得申请转回,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一次专业。 (三)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 全部课程和总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前已修读的同名课程, 学分和学时等要求高于或等同转入专业课程要求的,该课程 可免修,否则必须补修。如果须补修的专业基础课程达到 5 门以上(含 5 门)的则自动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8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 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 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学校 认可的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 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 次录取学校的; (三)考生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 成绩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 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 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 等); (七)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转学手续的办理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学转出的,须由学生本人申请, 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经所属学院同意、学校 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再由学校推荐,拟转入 学校审核报批。 (二)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经转出学校同意后, 学校教务处审核其转学条件和相关证明,符合学校培养要求 9 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校长 签署接受函。 (三)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校留存外, 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和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确认。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 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四)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上 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学校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规定对拟转专业、转学的有关情况 进行公示和公开,并接受省教育厅的监督。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休学与复学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学生的标 准学制为四年,允许学生在校最长修业的年限为七年(含休 学)。在修读期限内(本科 4~7 年)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 案规定的所有课程的学习,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达到毕业 要求者,准予毕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应当提交申请 并经学校同意。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学校支持学生休学创 业,并简化审批程序,可采取先休后批或备案制。学生休学 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一年,但累 计不得超过二年;休学创业最多一次可休学三年。学生在修 业年限内最多可休学二次,累计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 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 退役后二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 10 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并对自己在休学、保留学籍 期间的行为负责。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因病休学 学生,其医疗费由学生自行解决。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 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 《怀化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属学院审 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副校长审批。学院认为学生 应当休学的,由学院提出书面报告送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副 校长审批。 第三十条 休学(含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含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 填写《怀化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向学校申请复学。休学(含 保留学籍)学生须将本人书面申请、有关证件等交所属学院 核查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 格,由所属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依其课程修读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 学习;若原专业当年未招生,则由学校指定编入相近专业的 相应年级,复学学生应当按编入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 费和有关费用。 (四)因病休学学生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如发现有 伪造诊断证明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五)学生休学(含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者,取消复学资格。 11 (六)休学(含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 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或者退学处理的学生,从 学校发文或者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留级与退学 在学制年限内的任何一个学年结束时,必 修课程和限选课程经补考后累计超过五门(含五门)不及格 的,予以留级。留级学生必须到下一年级学习和考试,不得 参加原年级课程的学习和考试,达到免修条件的课程,可申 请免修。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 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 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 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 60 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在学制年限内的任何一个学年结束时,必修课程 和限选课程经补考后累计超过 10 门(含 10 门)不及格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属学院填写 《怀化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处理意见表》 ,并附有关材料,经学 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 12 学生处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本人。送达本 人的方式为直接将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由本人签字;本人 拒不签字的,由所属学院委派 3 位(含)以上人员送达本人, 被委派人员签字,并加以注明;因其它原因不能送达本人的, 寄往学生本人提供的通信地址处,同时在校园网上发布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后,视同送达。退学决定报湖 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或者公告 发布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 庭户籍所在地,学校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财务结算; (二)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下列程序 进行办理: (一)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 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 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二)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三)申诉的问题经学校或者省教育厅给予答复处理后, 应按答复处理后的意见办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与肄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 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修满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在学制规定的时间内 13 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 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 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 给结业证书。 (一)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届满时,部分课程虽经补 考仍不合格或者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未通过的; (二)申请拟提前毕业被批准,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且 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三)申请拟延期毕业被批准,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的; (四)体育不合格或者未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 (五)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三十九条 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 考不及格课程或者补做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答 辩,合格者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可 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中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证 日期填写。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结业学生,处分期满后凭 学校解除处分的决定,由本人申请,经所属学院审核,报学 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中标注的毕业时间, 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怀化学 院学历学位管理办法》 (怀院发〔2016〕74 号)规定学位授予 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分会审核, 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 位证书。 14 第四十一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 书;未达一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 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 无学籍或者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 式的学历证明,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 子注册,建立学籍学历注册制度,健全学籍学历信息查询系 统。 第四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 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学位证书及写实 性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 程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 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 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 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为无效证书。 对无效证书,学校可以追回的,应当予以追回,难于追回的 应宣布作废,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注销已注册学历证书。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附 则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以往与 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怀化学院办公室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7 年7 月5 日 15 印发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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