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pdf
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 补充协议 鉴于: 甲乙双方于 2013 年签署了编号为“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兴业托管 2013 年第 01 号(统) “的《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补充 如下: 第五章 5.3.1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发送 原文为: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理 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以传真形式发出,甲方发出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 令后,应由该指令签发人之一向乙方电话确认。 现改为: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理 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甲方发出理财资金 运用划款指令后,应由该指令签发人之一向乙方电话确认。 本补充协议与《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 管协议》共同构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签章/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签章/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