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豫工信院〔2018〕33号 关于印发《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Later on7 页 55 KB 访问 862.97下载文档
豫工信院〔2018〕33号 关于印发《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豫工信院〔2018〕33号 关于印发《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豫工信院〔2018〕33号 关于印发《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豫工信院〔2018〕33号 关于印发《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豫工信院〔2018〕33号 关于印发《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豫工信院〔2018〕33号 关于印发《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当前文档共7页 2.97
下载后继续阅读

豫工信院〔2018〕33号 关于印发《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豫工信院〔2018〕33 号 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 《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 行) 》已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附件: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试行) 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 2018 年 4 月 11 日 -1- 附件 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科技成果 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研工作,调动我校广大师生从事科技 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规范横向科 研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 技成果转化法》《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 成果转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教科技〔2018〕146 号),结 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师生利用学院 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及其他条件 所完成和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以及在校学生创新创业完成和 取得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其它 处分权归学院。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职务科技成果(以下 简称科技成果)通过计划实施或市场交易,采取技术转让,并由 此发生的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形式,不断扩大科技成果应用 范围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 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该成果相关的 -2- 所有权益。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科研规划处是学校科技成果的认定和管理部门,负 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科技成果发布,负责组织我校 相关部门或成果完成人开展成果转化活动。 第六条 教学系部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 伍组织、技术支撑等方面加强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科研规划处 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五)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八条 成果完成人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 为己有。成果完成人自行转化成果,应事先向学校报告并与学 校签订协议,依法保证学校应享有的权益。 第九条 申请将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申请人应提交书面材 料,报科研规划处审核,并签署成果转化合同。 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表。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及其作价金 额。 -3- (二)转化协议。在其中应明确约定转让方式、转让收益、 成果完成者和学校对该项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违约责任等内 容,以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部门或个人应严格按照合同 规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保存相关资料和记录备查。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益一律纳入学校财务 帐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 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按如下办法执行: (一)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取得的净收益(转 让收入扣除成本和税收等,下同) ,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 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它人员, 奖励金额比例不低于 70%,最高 100%。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取得的股权净收益,按照 2:8 的比例分配,即 20%归学校所有,8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 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它人员。 (三)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成果转化、不使用学 校资源的, 转化净收益按 1: 9 的比例分配, 即 10%归学校所有, 90% 归成果完成人;使用学校资源的,转化净收益按 3:7 的比例分 配,即 30%归学校所有,70%归成果完成人。 (四)学校与成果完成人或社会机构联合实施成果转化的 -4- 收益分配视成果转化的实际情况,由参与各方具体商定。 第十三条 学校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 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由技术成果拥有者进行界定) , 可以按照上述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奖励,原 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 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由 技术成果拥有者进行界定),可以按照上述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 分配办法给予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的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 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 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 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内容。 第十四条 成果完成人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 配,由成果主持人根据贡献大小自主确定。依法取得的科技成 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个人绩效工资。学校所获收益作为科技 成果转化孵化基金。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其成果 转化业绩可作为岗位考核、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的依据。学校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师生创新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 化。 -5- (一)兼职创新创业是指学校教职工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前 提下,经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创办 科技型公司,并取得合法报酬。学校将结合其教育教学和创新 创业工作,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方面给予相应的 政策支持。 (二)离岗创新创业是指学校教职工申请经学校批准后, 在一定时间内可携带自有科研项目和成果脱离原工作岗位,到 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具体参照《中共河南省委 组织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高校科研院所 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 执行。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学生创新创业。在校学生在完成学业 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可以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或参与科技成 果转移转化。学校对创新创业学生开放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 提供相应的教育培训、技术援助、场地条件等,并在评先评优、 学业评价等方面予以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学校禁止个人利用职务成果和学校的设备条件 私自对外承接科技开发项目并收受经济利益,一经发现上述行 为,除追回所收受经济利益外,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警告、罚 款、缓聘直至开除的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学校予以责 令改正;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知识产权 权益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6-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8 年 4 月 11 日印发 -7-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