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pdf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编号:兰州银行——兴业托管 2018 第 01 号(补)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一)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 211 号 法定代表人:房向阳 联系人:颜雷 联系电话:0931-4600975 (二)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峰 联系电话:021-62677777 转 212050 鉴于: 1、甲、乙双方已签署了《兰州银行非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编号:兰州银行— —兴业托管 2017 第 2 号(统),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2、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现同意签署《兰州银行非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补 充协议》 (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一、各方一致同意,将原合同中的第六章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及其资金清算中的“6.1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安排”以及“6.2 相关投资交易资金的清算交收”进行变更。 第 1 页 共 9 页 原合同表述为: 6.1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安排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甲方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包括: 1)信托; 2)债券及债券回购,具体包括甲方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直接投资 银行间债券; 3)货币市场基金及债券型基金; 4)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 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理财投资管理; 5)同业存放; 6)证券交易所标准化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优先股; 7) 其他。 现变更为: 6.1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安排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甲方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包括: 1)信托; 2)债券及债券回购,具体包括甲方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交易所 直接投资债券; 3)货币市场基金及债券型基金; 4)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 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理财投资管理; 5)同业存放及银行存款; 6)证券交易所标准化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优先股; 7)同业存单; 第 2 页 共 9 页 8)同业借款 9)理财直接融资工具; 10) 券商收益凭证; 11)其他。 原合同表述为: 6.2 相关投资交易资金的清算交收 6.2.1 投资于信托的资金清算交收 当甲方要求乙方从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向信托专户划款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 相应的《信托合同》(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 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本协议 3.2 条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 资金划付至《信托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 6.2.2 投资于银行间债券的资金清算交收 6.2.2.1 甲方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6.2.2.2 甲方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 后及时传真给乙方,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 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甲方要书面通知乙方。 6.2.2.3 甲方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 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甲方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 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 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甲 方承担。甲方向乙方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应理财产品在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 6.2.2.4 银行间交易以及银行间债券账户的使用由甲方负责,甲方应确保按 照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 3 页 共 9 页 等监管机构的制度规范要求进行债券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6.2.2.5 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 算机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甲方出具资金划款指令,乙方审核 无误后执行。由于甲方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2.3 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及债券型基金的资金清算交收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当理财产品财产通过直销或代销的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 认购、申购和赎回货币市场基金或债券型基金时,甲方应提供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并于划款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该基金管理公司的指定收款账号、认购、申购、 赎回费率表等。 6.2.4 投资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 划,以及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理财投资管理的资金清算交收安排 当理财产品投资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 理计划,以及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理财投资管理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资 产管理合同》(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投资管理合同》及投资确认文件 (如投资委托书、投资管理确认书)等交易文件,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资 金运用划款指令及本协议 3.3 条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 金划付至《资产管理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 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事项由甲方与资产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签署《资产管理 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具体约定。由于客观条件限制,乙方无法保管该投资 项下相关资产的,相关资产由甲方自行保管。 6.2.5 投资于同业存放的资金清算交收 当理财产品资金用于同业存放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书面资金用途说明及将 相关投资的合同(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资金 第 4 页 共 9 页 运用划款指令及本协议 3.2 条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 划付至相关投资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 6.2.6 甲方理财产品投资于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资金清算 6.2.6.1 甲方负责选择代理甲方管理的理财产品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并与其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6.2.6.2 因理财产品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甲方选 择的证券营业部负责办理。 6.2.6.3 原则上,甲方应在场内交易成功当天 17:00 前向乙方发送加盖甲方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印章的场内交易成交单(附件八),场内交易成交单应包括但 不限于产品名称、交易日期、买卖方向、标的名称、标的代码、成交数量、成交 金额等信息,成交单具体格式双方可另行协商确认。如因证券经纪商数据发送时 间等客观因素导致甲方当天无法向乙方提供场内交易成交单,则甲方应最迟不晚 于 T+1 日上午 10:00 向乙方发送,否则可能由于影响乙方进行资产资金清分、进 而导致乙方在 T+1 日无法执行当日其他划款指令。甲方在此确认,由于未及时向 乙方发送场内交易成交单影响乙方执行划款指令,乙方不承担划款指令未执行造 成的相应后果。 现变更为: 6.2 相关投资交易资金的清算交收 6.2.1 投资于信托的资金清算交收 当甲方要求乙方从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向信托专户划款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 相应的《信托合同》(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 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本协议 3.2 条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 资金划付至《信托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 6.2.2 投资于银行间债券的资金清算交收 6.2.2.1 甲方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第 5 页 共 9 页 失,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6.2.2.2 甲方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 后及时传真给乙方,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 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甲方要书面通知乙方。 6.2.2.3 甲方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 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甲方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 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 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甲 方承担。甲方向乙方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应理财产品在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 6.2.2.4 银行间交易以及银行间债券账户的使用由甲方负责,甲方应确保按 照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等监管机构的制度规范要求进行债券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6.2.2.5 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 算机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甲方出具资金划款指令,乙方审核 无误后执行。由于甲方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2.3 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及债券型基金的资金清算交收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当理财产品财产通过直销或代销的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 认购、申购和赎回货币市场基金或债券型基金时,甲方应提供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并于划款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该基金管理公司的指定收款账号、认购、申购、 赎回费率表等。 6.2.4 投资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 划,以及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理财投资管理的资金清算交收安排 当理财产品投资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 第 6 页 共 9 页 理计划,以及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理财投资管理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资 产管理合同》(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投资管理合同》及投资确认文件 (如投资委托书、投资管理确认书)等交易文件,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资 金运用划款指令及本协议 3.3 条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 金划付至《资产管理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 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事项由甲方与资产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签署《资产管理 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具体约定。由于客观条件限制,乙方无法保管该投资 项下相关资产的,相关资产由甲方自行保管。 6.2.5 投资于同业存放、银行存款、同业借款、券商收益凭证的资金清算交 收 当理财产品资金用于同业存放、银行存款、同业借款、券商收益凭证时,甲 方应向乙方提供书面资金用途说明及将相关投资的合同(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 章),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本协议 3.2 条约定的相关 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划付至相关投资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 6.2.6 甲方理财产品投资于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资金清算 6.2.6.1 甲方负责选择代理甲方管理的理财产品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并与其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6.2.6.2 因理财产品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甲方选 择的证券营业部负责办理。 6.2.6.3 原则上,甲方应在场内交易成功当天 17:00 前向乙方发送加盖甲方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印章的场内交易成交单(附件八),场内交易成交单应包括但 不限于产品名称、交易日期、买卖方向、标的名称、标的代码、成交数量、成交 金额等信息,成交单具体格式双方可另行协商确认。如因证券经纪商数据发送时 间等客观因素导致甲方当天无法向乙方提供场内交易成交单,则甲方应最迟不晚 于 T+1 日上午 10:00 向乙方发送,否则可能由于影响乙方进行资产资金清分、进 而导致乙方在 T+1 日无法执行当日其他划款指令。甲方在此确认,由于未及时向 乙方发送场内交易成交单影响乙方执行划款指令,乙方不承担划款指令未执行造 第 7 页 共 9 页 成的相应后果。 6.2.7 其他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其他场外投资相应的资金划拨由乙方依据甲方的划款指令逐笔划付。甲方应 将划款指令连同相关投资证明文件一并传真至乙方。乙方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 划款指令交付执行。 二、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 三、本补充协议为托管协议的补充协议,如存在与原托管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内容,以本 补充协议为准。 四、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事项,适用托管协议的相关规定;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 决。 五、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2018 年 月 日 2018 年 月 日 第 8 页 共 9 页 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