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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经 2004 年 10 月 15 日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 风险,促进本行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兴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有 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第三条 本行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 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内部人,即本行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 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人员的近亲属;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 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第(三)款所列人员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细则所称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包 括:信贷员、各级授信审查审批人员及有权决定或参与其他关联交易过 程的相关人员,本款所指其他人员不包括本行董事、总分行高级管理人 员。 本细则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或表 1 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 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细则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五条 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本行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本行同受某一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列人员直接、 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本条第一款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非自然人股东,本条 第一款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细则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 制本行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本细则所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 本条第一款所指企业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相应对象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细则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 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细则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 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本行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 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 与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 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行的关联方。 2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本行有影响,与本行发生的本细则第 八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 利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 联方。 第八条 本行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下列事项: (一)授信; (二)资产转移; (三)提供服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 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 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 等表内外业务。 资产转移是指本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 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提供服务是指向本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第三章 关联方的汇总确认 第九条 本行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不得少 于三人,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本行控股股 东提名的董事不得担任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本行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审核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本行风险管理部承担,负责收 3 集、整理本行关联方资料以及本行关联方的汇总确认、相关系统的维护、 对银监会的有关报告等工作。 本行相关人员和管理部门应接受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就其 职责范围内有关事项提出的质询,并承办其交办的专项工作。 第十条 本行的董事、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内,自然人股东应当自其成为本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内,填写《兴业银行关联方主要情况报告函》并提交本行董事会 办公室;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填写《兴 业银行关联方主要情况变动报告函》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集整理上述报告函后提交关联交易委员会办公 室。 第十一条 本行分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填写《兴业银行关联方主要情况报告函》并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办 公室;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填写《兴业 银行关联方主要情况变动报告函》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总行其他有权参与授信或资产转移等关联交易的人员 应在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填写《兴业银行关联方主要情况报告函》 报送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 的十个工作日内填写《兴业银行关联方主要情况变动报告函》报送关联 交易控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本行分行、支行其他有权参与授信或资产转移等关联交 易的人员应自其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填写《兴业银行关联方主要情 况报告函》提交分行风险管理部,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 的十个工作日内填写《兴业银行关联方主要情况变动报告函》,并提交 分行风险管理部,分行风险管理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 4 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填报下列关联方情况并提交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本单位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 关键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 个工作日内填写《兴业银行关联方主要情况变动报告函》并提交本行董 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办公室。 第十五条 其他对本行有重大影响自然人以及可直接、间接、共同 控制本行或对本行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如实填报《兴业 银行关联方主要情况报告函》,提交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办公室, 如报告事项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填写《兴业银行关 联方主要情况变动报告函》 ,并提交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细则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的 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 本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 重大遗漏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如因特殊原因导致部分信息无法提供的,有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应及时书面向本行说明情况,并视为履行了上述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上述各关联方材料 进行汇总确认并定期报备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上报本行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对经确认后的有关关联 方材料进行整理,形成完整的关联方资料库后发送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 构,并根据关联方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维护,以便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 构在进行业务审查、审批时对客户是否为本行关联方进行确认。 5 对由于工作变动不再是本行总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的,或由于股 权变化不再是本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主要非自然人股东的,董事会办公 室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办公室。 对由于工作变动不再是分行高级管理人员、本行其他有权参与授信 或资产转移的人员,属于支行工作人员的,支行应及时向分行风险管理 部报告,属于分行本部工作人员和分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分行风险管理 部应及时收集上述有关信息,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办 公室。 第十九条 关联方材料中涉及个人隐私及本行商业秘密的,各部门 和分支机构知情人员应遵照国家有关法规法律,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 无关人员公开。 第二十条 客户与本行发生第八条所列交易时,应在有关申请材料 中如实披露是否为本行关联方。对于是本行关联方的,必须说明客户与 本行的关联关系种类,并规范填写法人名称、法人代码或个人姓名、身 份证号码等规定内容。 对送审材料中已注明为本行关联方的,本行信用审查人员应根据送 审材料进行核查,如核查后属于本行关联方的,应在提出审查意见的同 时进一步明确“本笔交易属于本行关联交易” 。 第二十一条 对送审材料中已明确为本行关联客户的但无法根据 关联方资料库中已有的信息进行确认的,分行风险管理部、信用审查部 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确认,委员会办 公室应定期将有关信息汇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上报本行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 6 第二十二条 本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特 别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达成的交易金额占本行 上季度末资本净额 1%以下的关联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达成的交易金额占本行 上季度末资本净额 1%以上、10%以下的关联交易。 特别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达成的交易金额占 本行上季度末资本净额 10%以上的关联交易。 如交易属于非授信类交易,本条所述交易金额应为本行在 12 个月 内连续与同一关联方发生的全部相关交易余额的累计金额;如交易属于 授信类的,本条所述交易金额应为本行与同一关联方的信用余额;如交 易既涉及非授信类交易,又涉及授信类交易,则按照本款规定对交易金 额进行汇总计算。 在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金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易应 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金额时,与其构成 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 授信类一般关联交易的统计 属于本行个人业务的,各分行个人业务部应在季后五个工作日内对 截止季度末的有关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分类汇总统计后报总行个人业务 部,总行个人业务部分类汇总统计后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办公室; 属于本行公司业务的,各分行风险管理部应在季后五个工作日内对 截止季度末的有关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分类汇总统计后报关联交易控制 委员会办公室; 属于本行同业业务的,由分行同业业务部或相关职能部门在季后五 个工作日内对截止季度末的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分类汇总统计后报总行 同业业务部,总行同业业务部分类汇总统计后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办 公室。 7 第二十四条 资产转移一般关联交易由各分行计划财务部季后五 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统计后上报总行计划财务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分类 汇总统计后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其他类型一般关联交易,由各分行关联交易主办 部门季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统计后上报总行对口部门,总行各相应 部门汇总统计后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对上述第二十二、二十 三、二十四条规定的上报材料进行整理后,按季度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同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属于授信类重大关联交易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的, 按照本行现行审查审批流程进行审查通过后(若未经总行信用审批委员 会审议的还须经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信审批部提交关联 交易控制委员会办公室,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其 进行合理性、公平性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本行董事会: 属于重大关联交易的,由董事会会议进行审批; 属于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的,董事会会议应对交易的公平性、合理性 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对属于资产转移类重大关联交易和特别重大关联交 易的,由计划财务部按现行审批程序报有权审批人审查通过后提交关联 交易控制委员会办公室,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其 进行合理性、公平性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本行董事会: 属于重大关联交易的,由董事会会议进行审批; 属于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的,董事会会议应对交易的公平性、合理性 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对其他类型的重大关联交易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由 主办部门按现有审批程序报有权审批人审查通过后提交关联控制委员 会办公室,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其进行合理性、 8 公平性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本行董事会: 属于重大关联交易的,由董事会会议进行审批; 属于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的,董事会会议应对交易的公平性、合理性 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十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对董事会审批通过 的重大关联交易和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的逐笔备案, 对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所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的,办公室还 应在相应关联交易通过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兴业银行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兴业银行董事会批准生效后实施。 附件: 1、 兴业银行关联方主要情况报告函(适用于自然人) 2、 兴业银行关联方主要情况报告函(适用于机构) 3、 兴业银行关联方主要情况变动报告函(适用于自然人) 4、 兴业银行关联方主要情况变动报告函(适用于机构) 5、 关联方关系终止函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