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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版北京建筑大学本科生学生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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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学生手册编制与使用说明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收录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北京市等关于 普通高校本科生教育的相关文件以及我校现行本科生日常教学管理、校园秩序与 课外活动、学科竞赛与创新创业、奖励与处分等方面的管理文件,适用于在校全 日制本科生的教育工作。 本手册新制定或修订文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在后续版本手册再行汇编下发前,新制定或修订的文件将通过我校校内公文系统 发布施行,部分文件同时在教务处网站登载,请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遵照执 行。 教务处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目 录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 1 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 ........................................................................... 2 一、总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 7 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3 4.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 26 5.北京建筑大学章程 ........................................................................ 31 6.北京建筑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44 二、教学管理 1. 北京建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61 2.北京建筑大学本科学生学业修读管理规定.......................................64 3.北京建筑大学课程考核实施细则....................................................... 67 4. 北京建筑大学本科生成绩绩点计算办法......................................... 73 5.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76 6.北京建筑大学学分制实施管理办法................................................... 79 7.北京建筑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试行)................................... 82 8.北京建筑大学本科生辅修管理规定................................................... 85 9.北京建筑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88 10.北京建筑大学选拔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优秀应届毕业生升入本科的 暂行管理办法..................................................................................... 95 1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11. 北 京 建 筑 大 学《 国 家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实 施 办 法 .........................98 12. 北 京 建 筑 大 学 关 于 本 科 学 生 延 期 毕 业 的 管 理 办 法 ........................109 13. 北京建筑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 办法(试行)..................................................................................... 112 14. 北京建筑大学关于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双培计划”的管理办 法(试行)......................................................................................... 120 15. 北京建筑大学关于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外培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125 16. 北京建筑大学本科生赴境外大学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130 三、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1.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证件管理与使用办法 .......................................... 136 2.北京建筑大学考场规则.................................................................. 138 3.北京建筑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 139 4.北京建筑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145 四、学科竞赛与创新创业 1.北京建筑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150 2.北京建筑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157 3.北京建筑大学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管理办法......................................... 162 五、奖励与处分 1.北京建筑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168 2.北京建筑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171 3.北京建筑大学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174 4.北京建筑大学北京市优秀本科毕业生评选办法................................... 176 5.北京建筑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178 6. 北京建筑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 ............................................. 180 7. 北京建筑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定细则............................ 189 2 · 8. 北京建筑大学特等奖学金评选办法.................................................. 195 9. 北京建筑大学本科新生校长特别奖评选办法(试行)............................ 196 10. 北京建筑大学优秀本科毕业生评选办法.......................................... 198 11.北京建筑大学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 200 12.北京建筑大学优良学风班评选办法................................................. 202 13.北京建筑大学共青团“五四达标创优”竞赛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 法............................................................................................205 14.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213 15.北京建筑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225 3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2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 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 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 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 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 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 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 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 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 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 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 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 护环境,珍惜资源。 1 · 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 一、热爱祖国 热爱人民 热爱首都 热爱集体 二、追求真理 志存高远 刻苦学习 勤于实践 三、遵纪守法 维护安定 见义勇为 乐于助人 四、团结协作 诚实守信 尊重他人 举止文明 五、勤俭节约 爱护公物 热爱劳动 保护环境 六、强身健体 自信豁达 服务社会 报效国家 2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一、总则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 年 2 月 12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 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 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 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 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 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 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 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4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 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 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 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 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 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 门批淮。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 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 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 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 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 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 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 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 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 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 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 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5 ·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 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 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6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981 年 5 月 20 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 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 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 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 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 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 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 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 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 7 · 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 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 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 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 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 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 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 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 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 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 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 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 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 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 8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 名投栗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 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 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 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 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学位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 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 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 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 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 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 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 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 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9 ·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 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 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 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 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 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 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 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 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 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 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 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 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 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 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 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 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10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 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 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 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 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 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 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 (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 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 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 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 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 11 · 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 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 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 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 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 一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 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 细则。 12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4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 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 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 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 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 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 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 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 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 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 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 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 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13 ·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 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 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 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 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 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 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14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 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 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 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 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 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 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 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 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 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15 ·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 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 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 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 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 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 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 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 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 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 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 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 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 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 16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 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 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 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 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 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 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 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 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 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 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 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 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 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 17 · 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 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 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 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 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 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 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 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 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 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18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 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 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 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 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 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 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 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 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 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19 ·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 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 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 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 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 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 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 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 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20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 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 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 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 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 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 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 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 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 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 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 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 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 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 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21 ·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 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 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 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 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 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22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 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 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 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 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 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 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 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 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 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 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 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 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 23 ·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 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 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 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 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 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 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 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 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 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 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 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 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 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 24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 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 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 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21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5 ·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 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京普通高等学校对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实施 纪律处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 纪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高等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 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取证与查实 第四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五条 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 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 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 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六条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 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学校应当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第七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 业、学号、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学校应当保留 当事人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 26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第八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章 第九条 审查与决定 学校查清事实后,对违法、违规或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应当依据上级 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向学生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 处分学生的依据。 第十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 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应当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 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对拟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校相关职能 部门应进行复核。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 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经过审查,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由学校相关职 能部门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规定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审查批准。学校对 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学校处分学生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 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作出的处分决定; (五)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四章 送达与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 第十五条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还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27 · (一)留置送达。学校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 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 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 送达。 (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 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 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 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 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公告栏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公告 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六条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听 证 学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 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学校应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 拟被处分学生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拟被处分学生明 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在举行听证前,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 通知拟被处分学生,由拟被处分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除涉及个人隐私外, 听证应公开举行。 第十九条 拟被处分学生应按时参加听证。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 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条 听证应当由非本事件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有专人记录;拟被处分学 生认为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学校 决定。 28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第二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以及本事件调查人员。 拟被处分学生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 1~2 人代理。拟被处分学生委托代理人 参加听证的,须在举行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拟被处分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本人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拟被处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 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事件调查人员提出拟被处分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 据以及处分建议。 (三)拟被处分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 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最后陈述。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拟被处分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应当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学校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决 定。 第六章 申 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 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生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的,应当在接到学校 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 29 ·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受处分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 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受处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 申诉的,学校或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 第三十二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事实确凿并有明确依据的,学校可根据情况自 案。 行制定处分学生的简易程序,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在京普通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退学处理或取消入学资格,参照本规 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成人高等学校、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在京科研机构处分学 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30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北京建筑大学章程 序 言 北京建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源于 1907 年清政府成立的京师初等工业学堂, 1933 年更名为北平市市立高级职业学校,1936 年增设土木工程科,后更名为北平市 市立高级工业职业学校、北京市市立高级工业职业学校、北京市市立工业学校、北京 市土木建筑工程学校,1958 年升格为本科院校并更名为北京建筑工程学院,2013 年 4 月 12 日获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北京建筑大学,2015 年 10 月,学校成为北京市与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建高校。 学校 1982 年被确定为国家首批学士学位授予高校,1986 年获准为硕士学位授予 单位。2002 年被确定为“北京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人才培养基地和科技服务基地”。 2011 年被确定为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实施高校。2012 年“建筑遗产 保护理论与技术”获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2014 年获批设立“建筑 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016 年学校“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获批“北京高 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 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法定中文名称:北京建筑大学,简称:北建大。英文译名:Beijing University of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e,缩写为 BUCEA 。学校法定 注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 1 号。学校另设有大兴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 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直接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 31 · 等学校。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干部管理权限遴选、考察、任 命校级领导;指导学校制定改革、发展规划,规范、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和评估 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支持学校 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 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依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发展需要,自主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招收研 究生、本科生、成人教育学生。 (四)根据社会需求及自身情况,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 (五)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 教育教学活动。 (六)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七)按照国家规定,自主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开展留学生教育。 (八)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内部组织机 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聘任、管理教职员工,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九)按照国家规定,自主向毕业生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 (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 (十二)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 (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三)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四)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五)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持学校稳定。 (六)依法保护学校财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32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进行信息公开。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坚持 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创新领校、特色兴校、信息助校、开放办校的发展战略,坚持 “立足北京,面向全国,依托建筑业,服务城市化”的办学定位,办学类型实现由教 学型大学向教学研究型大学转变,努力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具有鲜明建筑特色 的高水平、开放式、创新型大学。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 根本任务,坚持服务于国家特别是北京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领域的人才培养,致力 于培养具有中国传统文化底蕴,具备科学基础、人文素养、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 际视野,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突出的复合应用型创新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 第九条 学校从国家特别是北京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出发,制定科学的学科 专业设置和发展规划,建设具有鲜明建筑特色,工、管、理、法、艺等学科相互支撑、 协调发展的多学科体系。 第十条 学校坚持把质量作为发展的生命线,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教 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构建富有自身特色的建筑行业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科技兴校战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坚持产学研结合,支持科 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促进人才培养,推动科技进步,服务行业发展,营造宽松和 谐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北京市教育发展规划,依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并结合学校 自身实际,确定合理的办学规模,保证招生规模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 教育为主。 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 训、国际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33 ·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 协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 )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 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 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 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 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 和可靠接班人。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 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 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以及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 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 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 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 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 才工作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 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防范和抵御校园传教渗透。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 34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对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 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 员参加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教职工代表 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 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全面主持学校党委工作,履行召集并主持党委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 (以下简称常委会)等重要会议、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 检查督促党委决议贯彻落实等职责。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常委会对学 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常委会成员由党委常委组成;非常委领导班子成员、 校长助理、党政办公室主任、宣传部部长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邀请党代会代表列席会 议;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根据具体会议内容确定。 学校党委全委会、常委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 委的双重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调查和处理学校各级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由学校举办者根据有关规 定和程序任命,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 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三)拟定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聘任内部行政组织 35 · 机构的负责人。 (四)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法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 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 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相关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 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代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代会、学生代 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和团员代表 大会(以下简称“团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 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 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事项和措施,研究教学、科研、行政 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成员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党 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校长助理等组成;党政办公室主任、宣传部部长、工会常务副 主席、监察处处长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邀请教代会代表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校 长根据具体会议内容确定。 校长办公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一般由学校 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 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统筹行 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 学研究计划,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受理学术争议、学术不端等有关学术事项。 36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一般由学校相关领导和具有教授或相 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事务决策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独立 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审议研究生培养方案;负 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处理学位争议及其他学位相关事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成立相关工作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 自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依 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 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依 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 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 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 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 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参与学校 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民主党派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 保障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党委书记向党代会和党代 表年度会议报告党委工作;校长向教代会报告行政工作。 37 ·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及需要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包括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直属机构,各自根据学校 的授权依法依规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教学、科研活动和 社会服务的基层单位。学院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权、人 事权和资源配置权,就学院的各方面工作对学校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审议 和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和 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成员由学院院长、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 副院长、副书记等组成,根据议题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学校规 定的议事范围、议事程序讨论决定相关事项。 第三十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定期 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 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本学院行 政班子和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并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十二条 学院加强二级教代会和工会建设,加强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建设,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 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对教职员工分别实行相应聘任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管理岗位聘任制度。 (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38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四)工勤人员实行工勤岗位聘任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 荣誉称号。 (四)了解学校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照相关法规,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获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 和提出申诉。 (七)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守法爱国,规范言行;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制止、批评和抵制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 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低聘、高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对 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用合 同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者按照聘用合同约 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不 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教师应当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 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三十八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强化师资队伍建设。依法建立权利保障机 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 39 · 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 训制度,为教职员工提供事业发展的平台。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教育的受教 育者。分为学历教育学生和非学历教育学生。 第四十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 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等各类奖励和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 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一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 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仪器设备及生活设施。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 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 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 权利和义务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40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等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 开展活动。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并在法律、法规、学校规定的范围 内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奖励和资助 项目。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 新、体育运动、文艺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 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 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或者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服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 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吸引社会捐赠,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校内各单 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指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 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严格执行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资产 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合理配置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益;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 门的监督、检查、审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严 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财务行为。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合理编制预算,加强预算管理。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内 部审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及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提供保障。 41 · 第七章 社会服务和外部关系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 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 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三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 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学校教育基金会是争取社会各界、企事业 单位和个人捐赠,增加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促进学校发展的重要组织形 式。 教育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 与学校建设发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办学资源。 校友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校训、校风、大学精神、校徽。 办学理念:立德树人、开放创新。 校训:实事求是、精益求精。 校风:团结、勤奋、求实、创新。 大学精神:爱国奉献、坚毅笃行、诚信朴实、敢为人先。 校徽:学校校徽为双圆套圆形徽标,以紫色为标准色;外环上方是欧阳中石先生 书写的中文校名,外环下方是大写的英文校名,采用 Times New Roman 字体;内环 为抽取的中国传统建筑细部纹样,中间为建于 20 世纪 50 年代、被列为北京优秀近现 代建筑的学校西城校区实验 5 号楼的图案标志,辅以 1936 年标记,代表学校建校时 间,展现出学校的悠久历史、建筑文化和办学特色。 42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校庆纪念日暨校友返校日为每年 10 月的第三个星期六。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 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本章程的补充、修改采用同样的程序。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所属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章程制 定具体实施细则。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章程监督委员会,作为监督章程执行的机构。章程监督委员会 成员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聘任。章程监督委员会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 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由学校发布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43 · 北京建筑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维护北京建筑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 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 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 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 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 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 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 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 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 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 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44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第二章 第五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 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 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 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七条 学籍管理 入学与注册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北京建筑大学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 件,按学校通知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在开学两周之内入学者,应事先 向学校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无故逾期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 45 · 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在学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 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 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因出国学习和身体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应征参加中 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新 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因出国学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时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两周 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在下一学年新 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学校的入 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并按下一级学 生管理;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须在退役后两年内 的新生入学时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 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 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 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 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 46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 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生处审定,办理有关 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第十二条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学校本科学生学制以教育部对本科各专业规定学制为准,我校本科专 业标准学制一般为四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与风景园林专业为五年)。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自 2017 级学生起,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标准 学制加两年。学校允许优秀学生在达到毕业要求时申请提前毕业,也允许因所获课程 学分不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延期毕业。 延期毕业的学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在校生的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求由所在年级 各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 称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成绩、学分以学生在校期间实际成绩记载,并归入本人档 案。 第十六条 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和毕业答辩资格的 取得按《北京建筑大学课程考核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课程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 定,毕业设计(论文)和答辩资格由所属学院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或教学工作 委员会认定。 第十七条 课程结束时由学校或学院统一安排的结课考试为首次考试,即正考。 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学生无故不参加结课考试、重(补)考,视为旷考, 成绩以“0”分记载,并取消该门课程的补考资格,该门课程必须重修。无故不参加大 学英语四级首次考试者(以报考名单为准),视为旷考。 第十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程进行考试,选修课除特殊规 定外采用考查。 期末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在下学期初参加补考,如补考不及格,则必须重修该门 课程,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标注“重修”字样,如重修考核的正考与补考均不及格, 47 · 则再次重修,直至达到毕业年限。 第十九条 对于培养计划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 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免修。除转专业、专升本的学生外,思想政治理论课、 体育课、专业概论、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本学期课程的学生,须于开学第3周前,向所在学院上交《北京建筑大学 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由学院负责填写“免修学生报表” (包括免修学生姓名、班级、免修的课程名称、免修原因)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免修 申请表由学生所在学院存档。教务处以“课程免修通知单”的书面形式下发学生所在 学院及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 依据学生情况不同,免修审批原则如下: (一)对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 1.按一批招生的学生:原所学专业课程的名称、学分、内容与现专业所学课程的 名称、学分、内容相同或相当,且课程的原考核分数在60分(含)以上,可申请免修 相应课程。 2.按二批招生的学生:原所学专业课程的名称、学分、内容与现专业所学课程的 名称、学分、内容相同或相当,且课程的原考核分数在70分(含)以上,可申请免修 相应课程。 (二)对高职升本科的学生:对专业相近、内容和名称类同的课程,可以申请办 理免修;由主管教学院长按照实质等效的原则,认定该课程的成绩及学分。 (三)本校统招学生:对专业相近、内容和名称类同的课程,可以申请办理免修; 由主管教学院长按照实质等效的原则,认定该课程的成绩及学分。 (四)其他申请免修的学生,须办理免修考试注册登记并参加免修考试。考试通 过,获得免修资格,并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免修成绩记载办法: 1.任课教师在收到学生“免修通知单”后,应在学生成绩单的备注栏内,为免修 生注上“免修”字样。 2.学生所在学院在收到学生“免修通知单”后,应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标注“免 修”字样。 第二十条 对于在校期间参军入伍的学生,退伍复学后,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 48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例》 (国务院令第608号,2011年10月29日)第二十八条规定,可以申请免修公共体 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二十一条 凡延期毕业的学生,对已修读且合格的重修学期的课程均可申请免 修。学生须在开学后的3周内向所在学院上交该学期的“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学 校审核后方可免修。 第二十二条 未达退学标准者,允许重修不及格课程。学生重修可以采取插班上 课、学习网络课程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学生考勤,应当按照 《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持考试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并遵守《北京建筑 大学考场规则》,考试证件的使用见《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证件管理与使用办法》。 第四节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与转学 学生入学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 (一)由于身心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的; (二)经学校审核并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经学校审核并认可,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入某专业学习更能发挥其专 长的。 学生转专业按照《北京建筑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试行)》办理。每名学 生原则上在校期间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 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十六条 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同等条件下,学 校给予优先考虑;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学校放宽转专业限制,经学校同意并履行 相关程序后,可转到其他专业就读,如原所学专业未连续招生或撤销的,由学校安排 转入其他相关专业复学。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 签字同意,经班级导师和专业负责人审查后,由转出学院出具推荐意见,转入学院根 据绩点排名、学生综合素质、申请转入专业的班级容量、专业教学资源等情况,确定 49 · 是否接收,若同意接收须出具书面接收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到教务处,教务处审定 后上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的学生; (二)毕业前一年的学生; (三)招生入学时确定为定向生、“双培生”、“外培生”等已有确定身份的学生; (四)入学后受到各类违纪、违法、处分等; (五)处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六)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 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 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 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 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 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 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申请转入本校的外地学生应符合北京市户籍政策规定。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必须 出具学生简明登记表和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并经学校教务处审批、盖章。因病转学 者还需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本校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 50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分数线。原则上不允许平级转学。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 费用。 第三十二条 凡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完成有关手续前,需 参加原专业(原学校)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五节 第三十三条 休学与复学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不得超过标准学制2年。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 以上者;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在规定的弹性学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休学最短期限为1学期,累计 休学期限最长为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创业,经学校认定后,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创业时间累计 一般不超过两年,不计入学习年限。详见《北京建筑大学关于休学创业的认定细则》。 第三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在校学生应征入伍离校时,须办理休学手续;复学时提出复学申请,办理相关手 续。入伍年限不计入最长修业年限内。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北京市公费医疗相关管理办法 执行。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学生休学当学年,学校将退还其已交剩余时间的学费及有关费用。 51 · 第三十八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 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办理康复复学,须附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可以 继续学习的证明。凡因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学生在办理复学手续时,须持 有指定专科医院开具的康复鉴定证明,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 第三十九条 当复学无后续专业时: (一)由学生自己选择学院内相近专业,学院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校内相近 专业; (二)由学生自己选择相同学制的专业,五年制可以选择四年制,但四年制不能 选择五年制; (三)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的差异较大时,必须修读和参加考试。修读 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四)也可由学校指定专业或者做出其他决定。 第六节 学业标准 第四十条 毕业 凡我校在籍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标准学制加两年)内修完教育教学 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 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 业。也允许因所获课程学分不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延期毕业。 第四十一条 结业 凡我校在籍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学制加两年)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 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我校规定,已结业学生从入学时间算起,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本人向 所在学院教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允许补修其在校期间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 中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结业生回校修读不具有我校学籍,但须遵守校 52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纪校规,对于违反校纪校规者,学校可随时取消其修读资格。结业生回校补修后在学 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达到毕业标准,换发毕业证书,时间按校长办公会通过日期 填写。 第四十二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除学校特别指明的学生外,未达到毕业要求、未获得学位的往届学生,在学校规 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回校进行课程修读,补修相关课程。 往届学生达到毕业标准或学位标准后,应于每年4月或者10月向所在学院提交相 关审核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于每年6月或者12月向所在学院 提交相关审核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发给相应学位证书,证书上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 的时间分别按校长办公会通过日期及校学位会召开日期填写。 学校不受理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学生的学业审核申请。 第四十三条 肄业 对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未学 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学位 凡我校在籍本科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 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有关学士学位的授予规定,且同时满足《北京建筑大学学士学 位授予细则》中第四条规定者,可授予其主修专业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缓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生在校期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双培生、外培生、中外合 作办学项目学生除外); (二)双培生、外培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未达到毕业条件者; (三)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或重做毕 业设计(论文),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补授学位,时间按校学位会召开日期填写。 其他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详见《北京建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 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53 ·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得 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 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 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宣 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 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 第四十九条 学业警告与退学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必修课获得学分的最 低要求(具体获得学分的最低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并实行学业警告与处理制度: (一)第一次获得学分未能达到学校要求,学校将对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警告; (二)第二次获得学分未能达到学校要求,学校将对学生本人发出书面劝其退学 通知,同时书面告知学生家长,如果学生本人要求继续修读,应提出书面申请,学院 根据学生表现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可继续在校学习; (三)第三次获得学分未能达到学校要求,学校将按退学处理。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 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学生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 案。 54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第五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 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节 第五十三条 学业审核 拟结束学业的在校学生,应提前一年提交学业审核申请。 申请者符合我校规定的获得毕业生资格的条件时,学校受理其申请,被受理学业 审核申请的学生即被认定为具有毕业生资格,方允许修读毕业设计(论文)课程。 已具有毕业生资格的学生,若不按期修读毕业设计(论文),学校将取消其毕业生 资格。 由学校作为联合培养学生派往国外指定高校学习的学生应提前一年通过国际教育 学院提交学业审核申请。 第五十四条 应届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将对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对其学业完成 情况进行审核。 第五十五条 往届学生在达到毕业标准或学位标准后,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提交学 业审核申请。每学期结束、开学补考成绩提交后的一周内,学生所在学院将根据其申 请,对照教育教学计划要求对其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审核。 学校不受理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学生的学业审核申请。 第五十六条 退学学生,学校将自动对其进行学业审核,且判定其已认可结束学业, 并应按期离校。 第五十七条 在学业审核过程中,将遵循以下原则处理各种情况: (一)学生所在学院按照实质等效原则认定,内容相近课程之间可以替代。 (二)同一课程因参加多次考核而存在两个以上成绩者,按最高成绩记,但取得 学分不得超过该课程的规定学分。 (三)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其学业审核一律执行现专业培养方案。 (四)由学校作为联合培养学生派往国外指定高校学习的学生,其学业审核参照 双方学校的标准执行。 第九节 第五十八条 学籍处理程序 凡涉及休学、复学、提前或者延期毕业、退学、转专业、转学、专 科(高职)升本科等各种学籍变异的,或者因在学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 常进行的,以及其他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请求 55 · 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班级导师和教务员初审,教学院 长签字审核,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十九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校各学院办公室, 也可直接向学校教务处进行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学院(院 务会),审定部门为学校教务处(学籍处理工作联席会),并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学 生的退学处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处理结果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教务处负责 办理相关手续。 各学院办公室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学生班级导师及学生本人。 第四章 第六十条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 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 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 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 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 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 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 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 宗教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北 京建筑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后进行登记和年检。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 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 56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 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校团委根据《北京建筑大 学社会实践教学大纲》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 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北京建筑大 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 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 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 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具体规定详见《北京建筑大学网络信息 安全管理办法》及《北京建筑大学校园网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 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等方式,实施自我管理。有关规定 详见《北京建筑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手册》。 第五章 第七十条 奖励与处分 学校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门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对在德、 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志愿 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者其他 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 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七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 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 57 · 度相适应。 第七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四条 根据《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学生有下列 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 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 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 当、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七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 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 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58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第八十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 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 代表组成。 第八十一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 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 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 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 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 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 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四条 从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 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 校,档案、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 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学校与中外教育机构联合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以及“双培” 、 “外培”项目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 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学工部负责解释。 59 · 二、教学管理 60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北京建筑大学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 办法》和《北京建筑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校学士学位按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以及建筑学专业学位授予。 第三条 原则上,学校每年 1 月和 7 月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学位授予 工作。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两级管理,工作 程序如下: (一)由学院填写《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审查汇总表》,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 论通过,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审核汇总《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审查汇总表》,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向毕业生颁发学士 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位授予工作应坚持德、智、体等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 本校具有学籍的本科毕业生,且同时达到下述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 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允许的修业年 限内,修完或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合格, 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获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缓授予学士学位: 61 · (一)学分制学生在校期间必修和限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 2.0 者(双培生、 外培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除外); (二)双培生、外培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未达到毕业条件者; (三)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或重做毕 业设计(论文),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补授学位。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条第四款外,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年制学生在校期间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 24 学分且必修和限选课程平均学 分绩点小于 2.0 者(双培生、外培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除外); (二)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含)及以上处分; (三)凡被认定为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在学位 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存在其他学术舞弊造假行为。 (四)凡因考试作弊或其他学术诚信问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一般不接受其 学位申请。但对在修业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违纪后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 经学院学生工作审核、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确已积极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学位 授予的基本要求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学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可接受其学位申请。 1、在毕业前最终综合排名在专业前 25%者; 2、考取国内外高校的研究生(国外高校以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认 可的学校为准,且不受理任何形式的有条件录取); 3、有其他特别突出表现或贡献者,经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受到累计处分的学生。 第七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学术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 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位。 第八条 结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者,需首先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获得毕业证书,满足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学士学位。 往届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流程: 62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 院办公室审核无误后由教学院长签字,加盖学院公章上交教务处,再经学校教学委员 会审议通过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学校予以换发毕业 证书。 学校每年安排两次受理结业换毕业事项,时间分别在 4 月、10 月,其他时间不予 办理。 第九条 如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查后可出具相 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细则自 2015 级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 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63 · 北京建筑大学 本科学生学业修读管理规定 一、培养目标 学校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导,以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和应用能力为根本宗 旨,建立学生自主学习和教师因材施教相结合、促进个性化发展的教学机制。培养适 应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和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工 程实践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实干精神和创新意识及一定创新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 技术和管理人才。 二、学制、修业年限与学期 1.标准学制: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 5 年和 4 年。 2.修业年限:5 年制专业学习年限为 4 到 7 年;4 年制专业学习年限为 3 到 6 年。 凡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提前修完规定课程和要求达到的学分,允许提前 毕业;对于在法定学制内难于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允许延期毕业。 3.学期:学校实行双学期制,每学期教学周为 20 周,其中考试周 1—2 周,理 论教学一般为 16 周,其他安排实践教学。寒假 5 周,暑假 7 周。 三、学时与学分 课内总学时,包括必修课、任选课的课内计划学时(课内理论教学与课内实践教 学),不包括单独安排的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形势与政策”教育 和课外活动。 5 年制:毕业总学分控制在 205-215 学分。 4 年制:毕业总学分控制在 150-160 学分。 理论教学课程一般按 16 学时计 1 学分;单独安排的实验(含上机)一般按 16 学 时计 0.5 学分;单独安排的实践教学一般按 1 周计 1 学分。毕业总学分,指包括在校 期间应修读的所有教育教学环节的毕业最低标准。 具体参见各年级各专业培养方案。 64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四、课程类别与修读要求 按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和任选课两类。除特别规定外,均按学期考核,结算课程 门数与学分。 1.必修课:培养计划中规定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包括全校学生 必须学习的通识教育课、大类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专业方向课及实践教学环节。 2.任选课:包括院级任选课和全校通选课,院级任选课修读要求参考培养方案, 全校通选课的修读要求参考本规定。学生可结合本人意愿和兴趣选修,并需取得规定 的最低学分。 每位学生最低修读 10 学分全校通选课。全校通选课课程设置类别、学分规定及修 读要求见表 1。 表1 序号 课程大类 全校通选课课程类别及修读学分要求 课程小类 小类限选要求 总体 修读要求 经典赏析与文化传承 1 通识核心类 哲学视野与文明对话 必选其中的 4 个小 科技革命与社会发展 类修读,最低修读 建筑艺术与审美教育 8 学分 10 学分 生态文明与未来城市 创新创业类 2 通识任选类 最低修读 可跨类任选,最低 工程实践类 修读 2 学分 复合培养类 =在学校指定的通识教育课程学习网站修读的课程,可按相应类别冲抵全校通 备 选课学分。 注 =参加由学校和院、部组织的学术报告会、学术讲座,按 1 学分/6 次记,可 以冲抵通识选修类的学分,但最多不超过 1 学分。 五、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环节 5 年制不少于 60 学分,4 年制不少于 35 学分。 实践教学以培养和建立实践能力结构为核心。实践教学包括:认识实习、调研(含 65 · 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实验、上机、生产实习、管理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 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等。具体参见各年级各专业培养方案。 六、跨校选修 经本校批准,鼓励学生可根据个人需要在其他普通高等学校修读课程,所取得的 学分经本校确认后,即可按我校通识选修类相应类别成绩记载,并计入本人总学分。 七、附则 本办法自 2019 级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66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北京建筑大学 课程考核实施细则 一、考核基本要求 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学生修读的课程包括:理论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及其他课内 外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必须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参加每学期所修课程中 所有规定内容的学习并进行考核。 课程考核应该根据课程的性质与特点,综合学生平时学习成绩(作业成绩、阶段 或单元测验成绩、实验和实习成绩、答疑和质疑成绩、出勤与上课表现等之全部或部 分内容)、课程设计(论文)成绩、期中和期末考试成绩、学科竞赛与社会实践成绩等 进行综合评定,以正确反映学生平时学习情况和最终学习效果。课程考核成绩、学分 以学生在校期间最好成绩记载,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考勤依据《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二、考核资格 1.未经批准,所修课程中,擅自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 1/3 者,或缺 交作业、实验报告等达到规定量的 1/3 者,取消当学期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记 “零”分,学分制学生直接重修,学年制学生不得参加下学期开学初该门课程的补考。 2.剽窃、抄袭他人作业、报告、设计、论文和成果,且情节严重的;测验或考试 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不论考核与否,成绩记“零” 分,学分制学生直接重修,学年制学生不得参加下学期开学初该门课程的补考。 3.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无故不参加由学校或学院统一安排的结课考试,视为旷 考,成绩记“零”分,学分制学生直接重修,学年制学生不得参加下学期开学初该门 课程的补考。 4.体育课程未取得考试资格或旷考的学生,成绩记“零”分,直接重修。 5.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校园一卡通)或身份证进入考场,未带 上述证件或证件不符,不得参加考试,按缺考处理。 6.未选课的学生无参加考试资格,因申请学籍变异而造成的无学籍学生不能参加 67 · 课程考试。 7.经学业审核通过,被认为具有毕业班学生资格者方允许修读毕业设计(论文) 课程。 8.毕业答辩资格:毕业设计(论文)成果未通过院级组织的评审,不得参加毕业 设计(论文)答辩。 三、考核方式与时间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1.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的考核采用考试方式。考试周内进行的集中考试课,依 据培养方案的安排,每学期一般不多于 4 门。 2.选修课采用考查方式,考核在课程中和课程结束时课内进行。选修课考核不及 格,可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 3.实践教学及其他教育环节一般按考查方式记载成绩,考核在教育教学环节的时 间内进行。实践教学及其他教育环节考核不及格须重修,一般情况下,重修随下一年 级进行;特殊情况下,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学院(部)协商解决。 4.课程结束时由学校或学院统一安排的考试为首次考试,即正考。获得考试资格 的学生必须参加。学生无故不参加结课考试、重(补)考,视为旷考,成绩以“0”分 记载,并取消该门课程的补考资格,该门课程必须重修。无故不参加大学英语四级首 次考试者(以报考名单为准),视为旷考。 5.期末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在下学期初参加补考,如补考不及格,则必须重修该 门课程(学年制除外),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标注“重修”字样,如重修考核的正考与 补考均不及格,则再次重修,直至达到毕业年限。 四、考核方法 考试采用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及技能测试等方法;笔试,可以闭卷或 开卷,具体实施办法,由系(教研室)提出,经院(部)批准后在院(部)备案,任 课教师应在考试周前向学生公布。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采用答辩方法考核。 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可采用笔试(论文)与口试(答辩)相结合方法,或技能测 试等其他方法。 五、成绩评定与记载 68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1.考试课程 (1)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包括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 绩各占 50%,特殊课程可上下浮动 10%。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的比例应与教案、 大纲、教学日历相一致。 (2)体育课程: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运动项目考试成绩、考勤、课内学习 态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残疾、体形特殊或生病(需有学校指定 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须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 审核,体育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由学校安排保健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的,可记 为体育课合格(注明保健)。 (3)考试课程的成绩记载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特殊情况可采用五级分制(优、 良、中、及格、不及格)。 2.考查课程 (1)考查课程的成绩根据课程要求评定。 (2)考查课程的成绩记载一般采用五级分制记分,也可采用百分制: 优秀,相当于 95 分; 良好,相当于 85 分; 中等,相当于 75 分; 及格,相当于 65 分; 不及格,相当于 50 分。 3.实践教学环节及其他教育教学活动 (1)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要综合学生的考勤、组织纪律、学习态度、实验报告、 实习日记、作业、总结报告或论文、创造性表现和成果完成情况进行评定。 (2)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成绩要综合学生的考勤、组织纪律、思想品德考核与鉴 定、论文、创造性表现和成果完成情况评定。其中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与鉴定,以《北 京建筑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 形式进行。 (3)实践教学环节及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单独作为 1 门课或 1 次活动时,单独记 载成绩,按五级分制记分;如作为课程内容的一部分,可单独考核或与课程教学内容一 同考核评定成绩,但不单独记载成绩。 69 · (4)凡时间安排为 2 周及以上的课程设计,应按 1 门实践课程单独考核记载成 绩,一般采用五级分制记分。 (5)凡时间短于 2 周的课程设计或大作业,一般应单独考核评定成绩,可以不单 独记载成绩,可按一定比例计入相应课程的总评成绩中,其比例由系(教研室)提出 报院(部)批准,教务处备案。 4.缓考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试的,可申请缓考。缓考手 续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办理,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可由班长或家长持有关证明 代为办理。缓考学生有责任主动与所在学院教学管理部门联系缓考课程考核的有关事 项。 缓考课程成绩记为“缓考”。缓考课程一般不单独安排考核,可参加第一次补考或 参加低年级同一课程的期末考核,平时成绩可计入缓考成绩。若毕业前仍未参加课程 考核,课程成绩记为“不及格”。 5.计算机公共基础课程 学生毕业前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者,根据通过科目,可以申请相应不及 格计算机程序设计类课程的成绩优惠,成绩均按 60 分重考记录。 6.参加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竞赛获奖学生,可申请优惠一门不及格相同类别的理 论课课程成绩(实践环节除外),成绩优惠政策为: (1)国家级个人比赛获一、二、三等奖(团体赛按排名前三名获得者计):成绩 ×1.4; (2)省部级个人比赛获一、二、三等奖(团体赛按排名前三名获得者计):成绩 ×1.2; 此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学生一门不及格同类别课程的首次考试成绩,补考及重修成 绩不予优惠,且成绩最高记 60 分。 7.体育课程 为学校争得荣誉的优秀运动员,在学习成绩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1)全国性比赛取得前四名:学习成绩×1.4; (2)省市级比赛取得前四名:学习成绩×1.2; 此优惠政策适用于比赛当学期及前一学期(以获奖证书标注时间为准)不及格各 70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科理论课课程的首次考试成绩,且最高记 60 分(实践环节除外)。 8.重修后取得的更高成绩,在校期间涉及学生间竞争性成绩排名时,均按第一次 所得成绩计算。 六、考核职责与成绩管理 1.任课教师应在第 1 次上课时向学生公布成绩评定办法。 2.期末考试前,学校或院、部或教研室应指定教师或批准任课教师按教学基本要 求出考卷,其中集中考试课应同时制出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内容及计算参数有所区别 (区别率不小于 30%),但难度、份量、分值标准基本一致的 A、B 两套期末考卷(期 中考试仅出一套);非集中考试课和考查课只出一套期末考卷。选修课可根据教学需要 制出阶段测验用考卷。重考考卷应与正考考卷的难度、份量、分值标准基本一致。连 续三年的考卷试题区别率不低于 30%。开卷、半开卷的试题及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 或其他允许学生携带的考试资料上直接抄录到的内容。所有考卷均应做出标准答案和 评分标准。为了提高考试的信度、效度和区别度,期末考试试题应尽可能采用题库组 卷,实行统一命题、统考、统批的办法。 3.有条件实行考教分离的课程均应实行考教分离。 4.各学院应制定统一的阅卷细则,应严格按照同一标准公正阅卷,成绩统计及审 核要准确,严禁出现误评、漏评等现象。课程成绩应在考试(考核)结束 5 天内在教 务系统录入完毕,最后一周考试在 3 天内录入完毕。最后一周完成的实践教学环节因 特殊原因无法在 5 天内完成成绩录入的,应及时向学院说明情况,并明确能够提交成 绩的时间。成绩单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最迟于下学期开学初提交开课学 院,由开课学院转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否则按违纪处理。学生成绩单由学院指派专人妥善管理,除工作需要并经主管人允许 外,其他人不得查阅。成绩单上报前,任何人不得向学生透露考试分数或考试结果, 成绩由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向学生公布或学生在网上查询。 5.阅卷评定分数、阅卷人填写考卷分析表等信息后,所有考卷、考核资料等应及 时封存,装入专用试卷袋,由系(部、教研室)或学院(部)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考卷和考核资料应保存至学生离校后 3 年,专业认证或专业评估的相关课程按相应要 求保存考卷和考核资料。 6.任课教师要妥善保存并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交院(系)留存课程考核依据。课程 71 · 考核依据可有多个方面,如:学生交作业次数记录,平时测验成绩记录,答疑质疑成 绩记录,作业完成质量记录、期末考试成绩记录、考勤记录、创造性表现和成果记录 及综合评定成绩记录。任课教师需按课程要求,选择适当的考核项目作为考核依据。 作为考核依据的各项记录任何人不得改动,否则对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对学生按考 试违纪或作弊处理。 7.学生如对考卷评阅有意见,由学生书面提出申请交学院教务办公室,由学院教 务办公室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与有关学院、部、教研室主任查阅并提出答复意见。 8.任何人不得向教师施加影响或压力,要求改变考试分数,违者严肃处理。 9.试题试卷管理详见《北京建筑大学试题考卷及考核资料管理办法》 。 七、其他 本细则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 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72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北京建筑大学 本科生成绩绩点计算办法 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是实行学分制下衡量学生学习质 量的参考标准,通过绩点计算对学生学业进行考核,有利于促进学生整体、全面、均 衡发展。我校实施本科生成绩绩点计算办法如下: 一、绩点与百分制课程成绩的对应关系 成绩 绩点 90-100 4.0 85-89 3.7 82-84 3.3 78-81 3.0 75-77 2.7 72-74 2.3 68-71 2.0 64-67 1.5 60-63 1.0 60 以下 0 二、平均学分绩点(GPA)的计算公式 GPA = ∑(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三、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几点原则 1. 有学位绩点要求时,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为学生在读期间的必修和限 选课程,详见《北京建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2. 为学生出具有绩点要求的成绩单时,学生培养方案内课程必须参与平均学分绩 点的计算,培养方案外的全校通选课程、跨专业选修课程、辅修课程等,学生可根据 73 · 需要选择是否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课程仅允许选择一次, 成绩单须将未参与绩点计算的课程进行标注,并加以说明。 3. 成绩不及格的选修课不进入成绩单,且不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4. 校内存档及进入学生人事档案的成绩单,显示学生在读期间修读的全部课程成 绩,不显示平均学分绩点。 5. 两级分制计分的课程不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五级分制计分的课程按下表 对应的课程分数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五级分制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对应分数 95 85 75 65 50 绩点 4.0 3.7 2.7 1.5 0 6. 联合培养学生(含境内、境外),非五级分制计分的课程按下表对应的课程分 数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成绩等级 A+ 百分制成绩 95-100 绩点 A A- B+ B B- C+ C C- D F 90-94 85-89 82-84 78-81 75-77 72-74 68-71 64-67 60-63 60以下 4.0 3.7 3.3 3.0 2.7 2.3 2.0 1.5 1.0 0 四、绩点奖励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在平均学分绩点(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为必修)计算 值的基础上根据相应奖励值进行累加计算,但累加后的平均学分绩点仅限在申请学位 时使用。 1. 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学金,奖励值0.2;获得一次及以上校级综合奖学金一等奖 或二等奖,奖励值0.1;获得两次及以上校级综合奖学金三等奖,或两次及以上校级学 习优秀单项奖学金,或一次综合奖学金三等奖和一次校级学习优秀单项奖学金,奖励 值0.1。 2. 国家级学科竞赛(含体育竞赛单项前4 名)获得一、二、三等奖,奖励值0.2, 省部级学科竞赛(含体育竞赛单项前4 名)获得一、二、三等奖,奖励值0.1。 74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3. 获得院级及以上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励,奖励值0.1。 4. 毕业学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学历教育),被有关高校录取者, 奖励值0.2。 注:上述4 项中每项中存在多种情形的只按一次计算,4 项之间可以进行累加。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 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75 · 北京建筑大学 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分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为加强学生的组织性、纪律性,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 《北京建筑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提出如下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一、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学生修读的课程包括:理论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及其他 课内外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必须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和要求,参加所选课程中所 有规定内容的学习并进行考勤。 二、学生应该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实践教学纪律和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应该 听从教师教导和组织,保证教学秩序稳定和正常运行。 三、对于规定学生应该参加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凡不能按时出勤者,必须办理 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经班级导师及有关领导按下述审批权限批准后生效。 请病假者需持学院指定或认可的医疗单位证明;无特殊理由,一般不得请事假。 四、学生请假审批权限 1.3 天之内(含 3 天),填写请假条,向导师请假,交院教务员存查。 2.3 天以上,填写请假条,报学院教学院长及党委副书记核准,交院教务员存查。 单次请假时间不能超过两周。 3.一个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 30 天者,须报教务处、转报主管校长批准。 五、考勤职责 1.教师考勤职责 (1)任课教师负责课堂教学、实践教学、集中安排的教学专用周的学生考勤工作, 考勤方式由教师确定,报院办备案。任课教师在第 1 次上课时,应向学生公布考勤方 式方法。各院、部需抽查教师对学生的考勤次数,教师对学生的考勤次数不得少于学 生应出勤次数的 1/3。 (2)其他教育教学环节除学校统一安排外,各院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考勤方式 由院长确定,院办备案。 76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3)任课教师要认真记载学生的迟到、早退及缺勤情况,对迟到、早退及缺勤的 学生要及时进行教育,按考勤规定处理;对违反课堂纪律虽经规劝仍不改过的学生, 教师有权责令其离开教室,并按旷课处理;对违纪学生根据轻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 或取消考核资格,或提请学校给予其纪律处分。 (4)对缺课累积超过教学时数1/3的学生,可取消其当学期该门课程的考核资 格,成绩记为“零”分。 2.导师考勤职责 (1)有权审批 3 天以内(含 3 天)的请假。3 天以上的请假,导师要签署意见, 报有关领导审批。 (2)及时了解学生迟到、早退及缺勤情况,负责对本班学生迟到、早退及缺勤的 统计工作,并及时上报所在学院办公室 。 3.教学管理人员考勤职责 (1)各学院、部办公室将教师上报的学生迟到、早退及缺勤统计表转交学生所在 学院。任课教师上报的学生迟到、早退及缺勤统计表是学籍管理的第一手资料,各学 院要妥善保管。 (2)各学院办公室负责汇总本学院学生缺勤情况,对旷课累计达到 16 学时以上 的学生要给予处分,并报教务处和学生处。 (3)各学院主管教学和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均要全面掌握全院学生的迟到、早 退及缺勤状况,并分别负责抓紧和落实教师和学生考勤管理工作。院办公室负责日常 统计、分析本院学生的出勤状况。积极督促和支持导师搞好学生考勤管理工作。 六、考勤工作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1.凡未请假、请假未准而未出勤者,假期已满未续假者和未按时报到注册者(除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按旷课论。开始上课(以打上课铃为准)后进入教室 者为迟到;教师讲授结束前,未经允许提前离开教室者为早退。迟到、早退达 2 次, 按旷课 1 学时计,迟到 15 分钟以上按旷课记。 2.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活动的考勤,在校内进行的,每天 按 6 学时计算;在校外组织活动的,每天按 8 学时计算。 3.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每天按 8 学时计算。学校规定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 按实际时间计算考勤学时。 77 · 七、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学生,必须进行严肃批评和教育,并按如下规定给予纪律 处分: 每学期旷课累计达 16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每学期旷课累计达 32 学时,给予 严重警告处分;每学期旷课累计达 48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每学期旷课累计达 64 学 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凡无故不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结课考试、重(补)考、全国大学英语四级首次 考试者(以报考名单为准),均以旷考记:旷考累计 2 次,给予警告处分;旷考累计 3 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考累计 4 次(含)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八、教务处、学生处、各学院(部)教学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抽查学生班出勤情况, 并把抽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的领导和导师,上下齐抓共管,形成遵章守纪 的良好氛围。 九、其他 本细则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78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北京建筑大学 学分制实施管理办法 为深入实施北京建筑大学本科人才培养综合改革,推行本科生学分制教学与管理 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 结合我校实际,特提出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1.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个体自主选择学习内容为核心(自主选课制),以学分 和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量与质的计量单位,以取得最低要求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 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允许学生在一定时间内灵活选择学习进程(弹性学制),并 由相关教师对学生的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辅导(导师制)的教学管理制度。 2.实施学分制旨在大力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和学 生学习的主动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当前学生多样化、个性化的发展要 求。 3.实行弹性修读年限,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在标准学制基础上提前或推 迟毕业,修读年限为 3-6 年(五年制学生为 4-7 年)。 4.各专业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学生必须修满培养方案 内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二、课程与选课管理 1.公共基础类课程要求。公共基础类课程(如政治、英语、数学、计算机、体育 等)原则上实行全校统一的教学大纲、教学周期、课程内容、教学进度、教材,为了 满足学生修读课程需要,各教学单位应尽量每学期滚动开课。 2.课程容量。各类课程的课堂容量原则性要求: (1)校级公共基础课的课程容量和实际学生比最低为 1.5:1,同一门公共基础课 须由多个教师开设; (2)专业基础课的课程容量和实际学生比至少要为 1.2:1—1.5:1; 79 · (3)专业课的课程容量和实际学生比最低为 1.2:1,专业课学生选择的空间受到 课程资源和学生选择范围限制,只需保证课程容量略大于学生数即可; (4)通识类选修课的课程容量和实际学生比最低为 1.5:1—2:1,通识类选修课 要求提供较大的选择空间供全校学生自由选择。 3.课程教学运行质量。所有开设课程实行归属管理,如果开课单位确系师资紧张, 可与相关学院协商安排解决,确保课程正常开出。各教学单位相关负责人必须认真审 查每学期的课程开课计划,各专业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必须严格执行, 如确需调整必须履行学院申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并备案的程序。 4.教学任务填报。为保证后续选课过程顺利实施,各开课单位负责人、系(部) 主任必须严格准确地完成本单位课程任务的填报工作。课程任务填报应包括课程信息 维护、课程性质、课程属性、主讲教师、上课周次、周学时、课堂容量、教室要求、 限制年级、限制专业、先修课要求等它特殊参数的设置。 5.学生选课原则。学生修读课程要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应根据专业培养方 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选课,应优先选定必修课。对于有前后关系的课程,必须首先 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其他课程,学生每学期选课(含重修课程)学分量应参考 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而定,原则上每学期所选课程的学分总量最高不超过 30 学分,前 两年每学期所选课程学分量一般不得少于 15 学分。 6.选课导师制。学生导师是学分制的必要组成部分,由各学院委任优秀教师担任 学生导师,在选课和学习过程中全程为学生提供课程信息服务和选课方面的指导。 7.注册选课制。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注册之后才能参加选课,选课由 学生通过学校选课系统进行,分为初选、试听、补退选三个阶段。一般于每学期第 16 周开始下学期课程的初选,新学期开学前二周为试听和补退选时间(大一新生入学后 应在正式上课之前完成选课,课程试听与改退选时间为 1 周),学生选课名单一般在开 课第三周最终确定完毕,选课一经确定,不得更改。所有课程预选人数达到一定数量 方可开班,各类课程开班最低人数原则为 10 人,初选阶段课程选课人数不足时,学生 要及时改选其他课程。学生重修课程,应在开学初补退选阶段进行选课。 三、考试与成绩管理 1.课程成绩记载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课程成绩按照百分制计分法记载,及格成 绩为 60 分,课程成绩学分绩点计算参考《北京建筑大学实施学生成绩绩点制办法》。 80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2.补考与重修。(1)必修课程及必修实验实习环节考核不及格可参加一次补考, 如补考不及格,则必须进行重修,重修考试及格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重修成绩如实 记载;选修课程不及格,学生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重修课程因上课时间冲突,经任 课教师同意,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可申请免听该课程或部分内容,若该课程有 实验环节,则实验教学部分必须正常参加(详见《北京建筑大学本科生课程免听管理 办法》)。(2)允许学生对已修读且已获取学分的课程进行重修,课程最终成绩按最高成 绩计算。学校根据学生重修量和学期开课情况安排重修生插班修读或单独开班,重修 考试要求与正常考试相同,如重修考试与其他课程考试时间冲突,学生可以申请重修 考试的缓考。 3.特殊学分认定。主要针对转专业、专升本、学籍异动等情况以及参与校际交流 合作的学生及其已修课程的学分互认。各类学生之前已修或在修的课程和学分认定, 由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共同决定。 四、毕业、获得学位、结业与肄业 1.毕业要求。学业标准分为毕业、结业、肄业,相应的学历证书包括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 部内容,获得规定的最低限定学分,学校准予其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学生未完成全 部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获得结业证书。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相差学 分达到专业总学分,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学生在校学满至少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专 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而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后颁发肄业证书。 2.学位授予。符合毕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北京建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有关管理规定者, 无重大学术违纪,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3.证书补办。学历及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时,学生可向学校教务处提出补办申请, 经教务处审核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毕业证明书或出具学历学位证明。 五、附则 本办法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 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81 · 北京建筑大学 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试行) 为深入贯彻新时期我校以学生为本的人才培养理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尊重学生的个人发展,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前提下,本科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兴趣、 特长申请转入新的专业。为了做好此项工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北 京建筑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基本原则 一、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学生,凡符合拟转入专业公布的当年专业转入条件,均 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二、转专业实行双向选择制,由转入学院依据各自制定的选拔接收条件择优录取。 三、我校每年受理一次学生转专业申请,每学年春季学期,各学院根据其教学资 源情况向教务处报送所属专业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教务处审批后公布全校各专业接 收转专业学生计划及具体考核办法。每名学生原则上在校期间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 四、已办理注册手续的一年级本科新生申请转专业,要求一年级所修全部课程的 正考(即首次考试)成绩无不及格。 五、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的学生; (二)毕业前一年的学生; (三)招生入学时确定为定向生、“双培生”、“外培生”等已有确定身份的学生; (四)入学后受到各类违纪、违法、处分等; (五)处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六)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82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六、转专业学生在下一学期编入新专业班级就读,原则上转入同一年级,若原专 业和新专业课程差异较大,经由转入学院转专业考核小组认定可转入低一年级就读。 七、各学院根据本院各专业的实际容纳量和已录取学生的数量,确定最大接收转 专业数量,对于就业率低和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学校适当控制专业转入人数。 第二章 申请转专业程序 一、通知发布。各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学资源及办学条件,向教务处提供本学院各 专业接收计划人数、具体考核办法和转入方案(包括笔试科目及面试时间、地点等), 转入方案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审查批准后,由教务处复核汇总并上报主管校长审批, 然后在教务处网站向全校公布各专业的计划招收名额、接收条件、考核内容和考核具 体办法等。 二、学生申请。申请转专业的本科学生于每学年春季学期中旬向所在学院提出转 专业申请,申请人需要填写《北京建筑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成绩 单或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三、转出审核。学生所在学院根据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其是否可以 转专业。 四、接收遴选。转入学院根据各自专业培养基本要求和制定的考核方案,对申请 转入的学生进行考核,择优录取。 五、名单公示。转入学院将最终接收的学生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对最 终结果进行网上公示。 六、手续办理。学生到转入学院确认接收情况并办理其他相关转入手续。 第三章 附则 一、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才 能毕业,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转专业学生在转专业前所获学分符合转入专 业课程规定的,经接收学院确认后予以承认;原获得学分新专业没有要求的,可作为 83 · 选修课学分记录。已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我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 限。 二、大学入学后在本校就读期间获得与转入专业相关学科竞赛省部级以上奖励, 或有发明创造、科研成果的学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三、转专业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过期不再受理。 四、本管理规定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 释。 84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北京建筑大学 本科生辅修管理规定 为适应新常态下国家和社会发展对复合型、多样化人才的需求,增强学生对社会 的适应能力,拓宽学生的知识面,让一部分学业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充分利用学校 的教学资源,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就业竞争力,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学生可在 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选择修读辅修专业,为规范学生辅修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辅修专业的设置 1.本校开设的辅修专业,系经教育部审定批准的学校现有专业。 2.本校开设的辅修专业系跨学科门类或跨专业大类,面向全校开设。 二、申请辅修的条件 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修满主修专业两个学期, 学习成绩良好,学有余力,且主修专业无不及格课程(包括补考合格),且已修课程的 学位绩点不低于3.0的在籍本科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根据自己兴趣和学 校开设的辅修资源条件,依据辅修培养计划的要求,可再选择一个不同学科类别的专 业作为辅修专业。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一个辅修专业。 三、申请辅修的时间及收费 1.申请辅修的时间为第二学期期末,每年春季学期第18周为学生申请辅修专业 时间。凡具备辅修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到其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领取并填写《辅修专 业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学生所在学院初审同意后,统一于规定时间前将辅修学生 名单送交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审核,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根据报名情况确定辅修学生名单 后报教务处备案。 《辅修专业申请表》分别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各存档 一份。 2.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须单独交纳培训费,培训费按学科门类和课程学分收取 (文科类100 元/学分、理工类150 元/学分)。经批准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每 学期辅修专业开课前,按财务处规定的交费办法一次性缴纳该学期辅修课程规定的培 85 · 训费,学生凭交费收据到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办理本学期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取 消其辅修资格。学生因个人原因终止辅修学习或缺课达到学校规定学时数的1/3 者, 所交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四、辅修教学安排与成绩管理 1.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应根据专业基本要求和特点,对照该专业本科培养方案和 教学计划,制定涵盖该专业主干课程的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明确辅修专业获得结业及 申请学位相应的课程和学分要求,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2.辅修专业的日常教学教务管理主要由开设学院负责。各学院根据学生人数自行 确定辅修专业的教学组织形式。学生人数少于20人的,可随现有课程班上课;学生人 数大于(含)20人的,应单独开班上课。单独开班上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晚间、双休 日或假期。辅修课程的教学要求、考试要求与主修课程相同。 3. 辅修教学任务由教务处与主修专业教学任务同时下达,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并按一定额度支付任课教师课酬。为保证辅修教学质量,开课单位应安排责任心强且 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讲课任务。 4.辅修专业的课程与其主修专业课程相同,所占学分可在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另 选其他课程替代,以满足辅修专业总学分要求。 5. 辅修的课程考试由开设学院组织。关于补考、缓考、重修、成绩记载等学籍管 理规定与主修专业要求相同。考试未通过者可以免费补考一次;仍不通过者,提出申 请,缴纳相应费用后,可参加重修重考。辅修成绩由开设学院负责管理,并录入教务 管理系统。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的课程考核成绩单独列入“辅修专业成绩单”,并记入学 生档案,但不计入学位绩点计算。 6.学生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不少于4门课程的学习且未达到辅修专业要求, 可申请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课程修读证明”。 7.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的学习,受到学业预警者,学校暂时 冻结其辅修专业学习资格直至预警取消;受到记过以上(含)处分者,学校取消其辅 修专业学习资格。 8. 学生因故未修满辅修专业要求的学分而终止学习的,其所获得的辅修课程学分, 经本人申请,主修专业开设学院批准,可冲抵主修专业的全校通选课或专业任选课的 学分。 86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五、辅修学习年限与证书管理 1.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通过考试,成绩合格,且已取得主修 专业毕业证书的学生,可申请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 (注: “辅修专业证书” 只证明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完成另一专业辅修计划,不证明学历)。完成辅修专 业毕业设计(论文)且毕业答辩通过者,且同时达到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专业授予条件 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且为跨学科门类辅修的,可同时申请获得主修专业和 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2. 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辅修专业的学习,若毕业时尚未完成 辅修专业的学习,可申请在毕业离校至最长修业年限内以旁听形式修读所缺学分。 3. 学生主修专业不能正常毕业的,暂不授予辅修专业证书;主修专业不能获得学 士学位的,暂不授予辅修学位证书。待其主修专业正常毕业或获得主修专业学位后, 再补发相应证书。此规定适用在我校学生在其他联合培养高校修读的辅修专业的证书 发放。 六、辅修开设学院可据此文件制定本学院辅修专业实施细则及要求,经校教学工 作委员会审核批准,报送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辅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87 · 北京建筑大学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科研技能、实践能力、开展综合训练的重要教学环节, 是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体现,同时,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也是衡 量学校教学水平、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目的和要求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 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初步进行科学研究的能 力,培养优良的科学品质和探求真理的科学精神,提高职业素养和综合素质。 第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应注意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融会贯通,注重科技论文写作、 技术经济分析、试验和计算、设计和策划等能力的培养,并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有所 侧重。 第二章 第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符合培养目标,确保达到该专业毕业设计(论 文)的基本要求: 1.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范围应符合学生在校所学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实际情 况,尽可能反映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毕业设计选题要注重课题的实用性与科学性, 毕业论文的选题应注重其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课题应尽可能结合生产、科研和实验 的建设任务,促进教学、科研、生产的有机结合。 2.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应一人一题,每个题目都必须先有充分的资料、文献、数 据和规范等依据,同一科研课题多人合作完成的,参与的学生应有合理明确分工,一 88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题多方案的需有明确区分度。题目难易要适当,分量要合适,过程要完整。 3.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提倡各专业互相结合,鼓励不同专业的教师学生协同完成 学科交叉领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开阔学生眼界,促进学科间的相互渗透。 第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备选课题由指导教师通过系(教研室)讨论提出,学院对 毕业设计(论文)的备选课题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学生公布,由学生和毕业设计(论 文)指导教师进行双向选择确定。课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 更,须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章 第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与检查 各教学单位选派有实践经验的讲师(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毕业设 计(论文)的指导教师,大力提倡建立校内外指导教师相结合、以校内教师为主体的指导 教师队伍。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学生原则上不超过 8 名。 第六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指导书等资料,同时报学院 备案。按照学校要求进行指导、答疑和检查等工作;指导、督促学生按时高质量地完 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注重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探求真理的科学精神及优良的科学 品质。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重点组织开题、中期、答辩三个阶段的教学检查和抽查。各 学院要在《北京建筑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检查细则》的基础上,根据各专 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规定。同时,注意加强在校外 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学生的管理与指导,确保毕业设计(论文)质量。 第四章 第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由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学院应成立答辩委员会和答辩 小组,原则上指导教师应回避本人指导学生的答辩过程。 第九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必须经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共同审阅,并出 具书面评阅意见,由学院负责审核学生的答辩资格;不能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的学生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89 · 第五章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与材料归档 第十条 毕业设计报告(论文)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 不及格)。成绩组成至少包括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小组三部分成绩,各学院可以 根据各专业特点自行设置成绩组成权重,并将成绩评定办法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比例不超过 5%;“及格”和“不及格”成绩 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 5%,其他成绩比例由学院自行规定,须符合正态分布规律。 第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及有关资料由学院负责长期保管,保管期至少五年。毕 业设计(论文)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六章 第十三条 附则 学校每年组织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指导教师、先进组织单位 奖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 2016 年 1 月 22 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开 始实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建筑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检查细则 90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附件: 北京建筑大学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检查细则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追求真理、服务社会、创新实践等综合能力和 素质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同时也是衡量学校教学水平和专业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志。 为了有效提高我校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按照强化过程监控和目标管理的思路,明 确“学校抽查反馈,学院自查整改”的校院两级教学检查管理体系。为了促进我校毕 业设计(论文)工作检查的系统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检查细则,明确各环 节具体检查要求。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教务处代表学校全面负责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对学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和进度负全责,通过“抽查+反馈”的检查模式, 重点围绕毕业设计(论文)的开题、中期和答辩等主要环节开展监督和检查,及时反 馈检查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强调过程的监控和目标的实现。 第二条 各学院具体负责相关专业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开展和实施, 对本学院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和进度负责,通过“自查+整改”的检查模式, 重点围绕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指导、开题、中期和答辩等教学环节依次组织系(教 研室)开展自查,组织落实整改措施,确保过程的管理和质量的提升。 第二章 第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主要检查内容和要求 开题检查基本要求如下: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学院负责组织对指 导教师资格、任务书填写、任务书要求、其他软硬条件等进行自查;教务处负责组织 专家对各专业选题进行审查,重点在专业方向、综合能力训练、工作量、题目难度和 广度等方面是否合适进行检查,并向学院书面反馈专家检查意见,由各学院在毕业设 91 · 计开始之前研究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 第四条 中期检查基本要求如下:学院负责根据学生的选题、任务和工作计划情 况,采取答辩或者质疑等方式逐一了解和检查学生的开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题目 背景、任务、工作进度表等)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及 时协调解决,并上报中期检查情况。教务处负责对各学院中期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 抽查,即时总结和反馈检查情况,并帮助协调和解决各学院教学组织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五条 答辩检查基本要求如下:各学院在答辩前两周将答辩安排报送教务处,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答辩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并对答辩的组织情况进行抽查。教务处检 查主要内容如下: 1. 答辩的环境是否整洁、安静,学生答辩必备的条件是否满足; 2. 答辩教师是否齐全,答辩程序是否规范; 3. 学生答辩材料(指论文及附件、译文及原文、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毕业 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意见、毕业设计(论文)评阅教师意见等)是否完备、规范; 4. 成绩评定情况是否合理等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章 第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主要检查工作职责 作为学校教学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教务处主要职责如下: 1. 制定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相关规定,检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 定和相关细则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学校总体要求; 2. 组织专家审核各学院的毕业设计(论文)成果是否规范; 3. 组织专家对毕业设计(论文)各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4. 组织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和存档工作,并编印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 文)集; 5. 组织校级优秀指导教师、先进组织单位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6. 组织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抽查工作,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评价,并以此作为 推选先进组织单位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七条 作为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直接组织单位,各学院主要职责如下: 1. 各学院要成立学院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 92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任,成员为各系(教研室)主任,具体负责本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运行和教学过 程中各阶段的质量保证; 2. 组织审定本学院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检查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的填写情况, 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动员及论文撰写规范等内容的培训; 3. 按照工作进程,定期组织检查,督促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顺利进行; 4. 组织毕业设计(论文)评阅和答辩,审定本学院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 5. 组织校级毕业设计(论文)评优的申报工作; 6. 负责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并于开学第一周上报教务处。 第八条 作为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落实单位,系(教研室)职责如下: 1. 进行指导教师的资格审查和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自查,并汇总情况上报学院; 2. 考核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检查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填写情况; 3. 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审查、开题、期中检查工作; 4. 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资格的审查工作,组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和成绩 评定工作。对于毕业设计(论文)成果文字复制比例超过 30%的学生,取消其参加答 辩的资格; 5. 认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做好本专业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和优秀 指导教师的推选工作,并汇总上报学院。 第九条 作为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指导教师职责如下: 1. 指导学生理解题目的任务、目的、要求及全部工作内容;指导学生制订工作计 划,按要求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并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发到学生手中; 2. 根据题目任务与要求,编写指导教案、作业指导计划和工作程序,并指导学生 做好开题报告; 3. 对多人承担的题目,必须让学生既参与总体方案论证,又有符合工作量要求的 独立完成部分; 4. 对学生的总体方案、外文翻译、计算方法、实验方案的选择和理论、实验分析 的结论等应作必要的审查,给予认真负责的指导; 5. 按时指导并检查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进度及质量,并及时填写《北京建筑大 学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工作手册》,评定成绩,及时指出毕业设计(论文)中重 大原则性错误。 93 · 第十条 为了客观评价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和水平,各学院负责选拔业务素质 优秀、工作责任心强的教师或者专家担任评阅人,其主要职责如下: 1. 评阅人应在学生答辩前认真审阅论文,写好评阅意见并给出答辩资格审查结果; 2. 评阅人一般应参加学生答辩,并针对学生论文进行全面的客观的提问。 第十一条 学生是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主体,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学生应遵守以 下规定: 1. 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遵守学 校的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规范; 2. 虚心接受教师的指导,严格要求自己,发挥主观能动性,独立完成各项任务, 对自己的毕业设计(论文)负全面责任; 3. 认真阅读领会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中规定的任务、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进 度表,保证按期完成任务; 4. 要有完整的毕业设计(论文)进展情况记录,做好阶段总结,并定期向指导教师 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请指导教师填写相关评定意见; 5. 按照成果规范要求按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在答辩前一周交给指导教师,答 辩完成后按要求将归档的有关材料整理好交学院存档; 6. 对于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实行校内、校外双导师制,开题、中 期检查原则上必须回校参加,毕业答辩环节必须回校参加,校外导师原则上也须参加 校内组织的中期检查和毕业答辩环节。 94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北京建筑大学 选拔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 优秀应届毕业生升入本科的暂行管理办法 为深化高等教育改革,促进高等教育普职融通、上下衔接,激励高等职业教育(专 科层次)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 展选拔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优秀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试点工作的通知》 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的应届优秀毕业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是深化高等教 育改革,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激励高职专科学生积极向上、努力学习的重要措施; 是打通高职专科优秀毕业生进入本科阶段继续学习深造的渠道,为生产建设第一线培 养高层次人才的有效途径。 二、原则与要求 1.高职专升本工作要有利于正确引导高职教育的方向和健康发展,切实做到既保 证少量优秀毕业生有继续深造的机会,又保证实现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使大多数高 职毕业生顺利毕业。 2.保证选拔工作的公正、公平,有利于正确引导高职教育的学生积极进取,努力 学习,完成好高职教育阶段的学业。 3.遵循标准量化、程序公开的原则,有利于选拔出学习成绩好、综合素质高的高 职教育应届专科优秀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 三、选拔办法 外校高职专科学生,由推荐学校根据自己制定的综合评定方案,将学生的思想品 德、学习情况、体育锻炼以及参与社会工作和活动等反映学生综合素质与实践能力的 因素,科学、公正地量化成综合分数。推荐不超过推荐学校本专业应届高职(专科) 毕业生人数 15%的学生参加“专升本”考试。 “专升本”考试科目为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命题水平与招生专业的课 95 · 程水平原则一致。公共课统一考试课程为大学公共英语,由北京教育考试院组织命题、 考试、阅卷和公布成绩。基础课、专业基础课考试由本校组织考试和阅卷评分。考生 必须在通过统一考试科目的当年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根据本校划定的当年基础课和专 业基础课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 具体招生、报名、考试和录取办法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规定进行。 我校按照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安排被录取的学生进入相应的年级,插班或单独 编班学习。为了有利于学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三年制的应届专科生安排在开学后的 本科二、三年级、二年制的应届专科生安排在开学后的本科二年级学习。本校对其已 学课程和成绩分别按承认、考试、重修或补修等办法处理(见本文四)。按照《北京建 筑大学学生学业修读基本规定》,根据学生完成学业情况可提前或延后毕业。原定向和 协作培养的学生经定向和协作单位同意并进入本科后,其定向和协作培养的身份不变。 四、课程衔接与修读要求 1.已学课程和成绩的认定 对专业相近、内容和名称类同的课程,可以申请办理免修;由主管教学院长按照 实质等效的原则,认定该课程的成绩及学分。 2.未学课程修读要求 按本校培养计划规定应修读而未修读的必修课课程,应在班级导师指导下进行自 修或重修,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3.未学实践教学环节的修读要求 按本校培养计划规定应修读而未修读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由主管教学院长安排补 修和进行面试,报教务处审批。 4.选修课程修读要求 一般情况下应在毕业前修读和补足规定的选修课学分。 外校高职学生若选修课程学分差异较大,应至少补足 50%以上。此种情况,应由 主管教学院长审定,报教务处审批。 五、几点说明 1.专升本学生的待遇与毕业证书 被录取的应届高职(专科)毕业生,按照本科学生的待遇执行,具体见《北京建 筑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外省市学生根据相关规定凭本校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 96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院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推荐和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一经 发现,学校即取消该生入学资格;对于徇私舞弊和违反有关法纪的将上报有关部门严 肃处理。 3.秋季入学的学生“专升本”工作在暑假前完成。 97 · 北京建筑大学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 年 修订)》 (以下简称标准)的通知(教艺体[2014]5 号),促进我校学生身体健康全面发 展,特制定此方法。 一、《标准》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 是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体系和学业质量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 价标准,也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该《标准》适用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二、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学院负责学生的组织和监督工作,医 务室负责学生体检工作。体育部负责各测试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照《标准》的要求 评定成绩,将成绩转交各学院,记入学生成绩登记卡,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 三、 《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 平。本标准将适用对象划分为以下组别:大学一、二年级为一组,三、四年级为一组。 大学各组别的测试指标均为必测指标。其中,身体形态类中的身高、体重,身体机能 类中的肺活量,以及身体素质类中的 50 米跑、坐位体前屈为各年级学生共性指标。 四、学校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标准》测试。 《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 分之和构成,满分为 120 分。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 100 分。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 100 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 为 20 分;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 1000 米跑,女生 1 分钟仰卧起坐和 800 米跑, 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 10 分。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90.0 分以及以上为优秀, 80.0~89.9 分为良好,60.0~79.9 分为及格,59.9 分及已下为不及格。 五、学生的《标准》测试成绩按评定等级计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 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 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 50%之和进行评定。《标准》测试的评定成绩达不到 50 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六、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测试成绩评定 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98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七、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 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 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 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八、 单项指标与权重 测试对象 单项指标 权重(%) 身高体重指数 15 肺活量 15 50 米跑 20 坐位体前屈 10 立定跳远 10 引体向上(男)/1 分钟仰卧起坐(女) 10 1000 米跑(男)/800 米跑(女) 20 大学各年级 注:身高体重指数(BMI)=体重(千克)/身高 2 (米 2)。 九、实施《标准》时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 场地、器材、设备的安全检查。要认真做好学生的体检工作,对生病学生实行缓测或 免测。 十、本办法由体育部负责解释。 附:评分表 (一)单项指标评分表 表 1-1 体重指数(BMI)单项评分表(单位:千克/米 2) 等级 单项得分 男 女 正常 100 17.9~23.9 17.2~23.9 ≤17.8 ≤17.1 24.0~27.9 24.0~27.9 ≥28.0 ≥28.0 低体重 超重 肥胖 80 60 99 · 表 1-2 等级 优秀 良好 及格 不及格 肺活量单项评分表(单位:毫升) 单项 男大一 男大三 女大一 女大三 得分 大二 大四 大二 大四 100 5040 5140 3400 3450 95 4920 5020 3350 3400 90 4800 4900 3300 3350 85 4550 4650 3150 3200 80 4300 4400 3000 3050 78 4180 4280 2900 2950 76 4060 4160 2800 2850 74 3940 4040 2700 2750 72 3820 3920 2600 2650 70 3700 3800 2500 2550 68 3580 3680 2400 2450 66 3460 3560 2300 2350 64 3340 3440 2200 2250 62 3220 3320 2100 2150 60 3100 3200 2000 2050 50 2940 3030 1960 2010 40 2780 2860 1920 1970 30 2620 2690 1880 1930 20 2460 2520 1840 1890 10 2300 2350 1800 1850 100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表 1-3 等级 优秀 良好 及格 不及格 50 米跑单项评分表(单位:秒) 单项 男大一 男大三 女大一 女大三 得分 大二 大四 大二 大四 100 6.7 6.6 7.5 7.4 95 6.8 6.7 7.6 7.5 90 6.9 6.8 7.7 7.6 85 7.0 6.9 8.0 7.9 80 7.1 7.0 8.3 8.2 78 7.3 7.2 8.5 8.4 76 7.5 7.4 8.7 8.6 74 7.7 7.6 8.9 8.8 72 7.9 7.8 9.1 9.0 70 8.1 8.0 9.3 9.2 68 8.3 8.2 9.5 9.4 66 8.5 8.4 9.7 9.6 64 8.7 8.6 9.9 9.8 62 8.9 8.8 10.1 10.0 60 9.1 9.0 10.3 10.2 50 9.3 9.2 10.5 10.4 40 9.5 9.4 10.7 10.6 30 9.7 9.6 10.9 10.8 20 9.9 9.8 11.1 11.0 10 10.1 10.0 11.3 11.2 101 · 表 1-4 等级 优秀 良好 及格 不及格 坐位体前屈单项评分表(单位:厘米) 单项 男大一 男大三 女大一 女大三 得分 大二 大四 大二 大四 100 24.9 25.1 25.8 26.3 95 23.1 23.3 24.0 24.4 90 21.3 21.5 22.2 22.4 85 19.5 19.9 20.6 21.0 80 17.7 18.2 19.0 19.5 78 16.3 16.8 17.7 18.2 76 14.9 15.4 16.4 16.9 74 13.5 14.0 15.1 15.6 72 12.1 12.6 13.8 14.3 70 10.7 11.2 12.5 13.0 68 9.3 9.8 11.2 11.7 66 7.9 8.4 9.9 10.4 64 6.5 7.0 8.6 9.1 62 5.1 5.6 7.3 7.8 60 3.7 4.2 6.0 6.5 50 2.7 3.2 5.2 5.7 40 1.7 2.2 4.4 4.9 30 0.7 1.2 3.6 4.1 20 -0.3 0.2 2.8 3.3 10 -1.3 -0.8 2.0 2.5 102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表 1-5 等级 优秀 良好 及格 不及格 立定跳远单项评分表(单位:厘米) 单项 男大一 男大三 女大一 女大三 得分 大二 大四 大二 大四 100 273 275 207 208 95 268 270 201 202 90 263 265 195 196 85 256 258 188 189 80 248 250 181 182 78 244 246 178 179 76 240 242 175 176 74 236 238 172 173 72 232 234 169 170 70 228 230 166 167 68 224 226 163 164 66 220 222 160 161 64 216 218 157 158 62 212 214 154 155 60 208 210 151 152 50 203 205 146 147 40 198 200 141 142 30 193 195 136 137 20 188 190 131 132 10 183 185 126 127 103 · 表 1-6 男生引体向上单项评分表(单位:次) 等级 优秀 良好 单项 大一 大三 得分 大二 大四 100 19 20 95 18 19 90 17 18 85 16 17 80 15 16 14 15 13 14 12 13 11 12 60 10 11 50 9 10 40 8 9 30 7 8 20 6 7 10 5 6 78 76 74 72 及格 70 68 66 64 62 不及格 104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表 1-7 女生一分钟仰卧起坐单项评分表(单位:次) 等级 优秀 良好 及格 不及格 单项 大一 大三 得分 大二 大四 100 56 57 95 54 55 90 52 53 85 49 50 80 46 47 78 44 45 76 42 43 74 40 41 72 38 39 70 36 37 68 34 35 66 32 33 64 30 31 62 28 29 60 26 27 50 24 25 40 22 23 30 20 21 20 18 19 10 16 17 105 · 表 1-8 等级 优秀 良好 及格 不及 格 男生耐力跑单项评分表(单位:分·秒) 单项 男大一 男大三 女大一 女大三 得分 大二 大四 大二 大四 100 3'17" 3'15" 3'18" 3'16" 95 3'22" 3'20" 3'24" 3'22" 90 3'27" 3'25" 3'30" 3'28" 85 3'34" 3'32" 3'37" 3'35" 80 3'42" 3'40" 3'44" 3'42" 78 3'47" 3'45" 3'49" 3'47" 76 3'52" 3'50" 3'54" 3'52" 74 3'57" 3'55" 3'59" 3'57" 72 4'02" 4'00" 4'04" 4'02" 70 4'07" 4'05" 4'09" 4'07" 68 4'12" 4'10" 4'14" 4'12" 66 4'17" 4'15" 4'19" 4'17" 64 4'22" 4'20" 4'24" 4'22" 62 4'27" 4'25" 4'29" 4'27" 60 4'32" 4'30" 4'34" 4'32" 50 4'52" 4'50" 4'44" 4'42" 40 5'12" 5'10" 4'54" 4'52" 30 5'32" 5'30" 5'04" 5'02" 20 5'52" 5'50" 5'14" 5'12" 10 6'12" 6'10" 5'24" 5'22" 注:男 1000 米跑,女 800 米跑。 106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二)加分指标评分表 表 2-1 男生引体向上评分表(单位:次) 加分 大一大二 大三大四 10 10 10 9 9 9 8 8 8 7 7 7 6 6 6 5 5 5 4 4 4 3 3 3 2 2 2 1 1 1 表 2-2 女生一分钟仰卧起坐评分表(单位:次) 加分 大一大二 大三大四 10 13 13 9 12 12 8 11 11 7 10 10 6 9 9 5 8 8 4 7 7 3 6 6 2 4 4 1 2 2 注:引体向上、一分钟仰卧起坐均为高优指标,学生成绩超过单项评分 100 分后, 以超过的次数所对应的分数进行加分。 107 · 表 2-3 男生 1000 米跑评分表(单位:分·秒) 表 2-4 加分 大一大二 大三大四 10 -35" -35" 9 -32" -32" 8 -29" -29" 7 -26" -26" 6 -23" -23" 5 -20" -20" 4 -16" -16" 3 -12" -12" 2 -8" -8" 1 -4" -4" 女生 800 米跑评分表(单位:分·秒) 加分 大一大二 大三大四 10 -50" -50" 9 -45" -45" 8 -40" -40" 7 -35" -35" 6 -30" -30" 5 -25" -25" 4 -20" -20" 3 -15" -15" 2 -10" -10" 1 -5" -5" 注:1000 米跑、800 米跑均为低优指标,学生成绩低于单项评分 100 分后,以 减少的秒数所对应的分数进行加分 108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北京建筑大学 关于本科学生延期毕业的管理办法 随着我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入开展,学分制改革在全校范围内逐步推行,为规范 各届学生延期毕业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我校本科学生申请延期毕业的条件: 1、具有当届本科生学籍且未达到退学标准; 2、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最低学分(不包括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且欠修超过 10 学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达到标准学习年限,但尚未达到最长学习年限。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因所学课程学分不能达到毕业要求而在最长修业年限(有关 最长修业年限的规定,参见各年级学生手册)内申请延期毕业的,应提前向所在学院 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建筑大学本科学生延期毕业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 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延期毕业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 12 月,每次申请延长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如需要 可再申请,直至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 延期毕业期间的学生按以下规定管理: 1、延期毕业的学生仍是北京建筑大学的在册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户籍和档 案;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对于违反校纪校规者,学校可随时取消其修读资格。 2、批准延期后,按规定缴纳学费,否则按结业或肄业处理;延期毕业学生如未按 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所交学费不予退还;开学第一周报到, 办理选课手续后,参加上课、考试、图像采集等必要的教学活动。 3、延期毕业学生的校内补贴和公费医疗,享受与其他在校生同样的待遇;原则上, 学校不保证住宿;确有困难的学生可提出住宿申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研处。 4、延期毕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 要求的各类学分,可以申请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没有达到毕业要 109 · 求的延迟毕业学生,要主动向学校申请结业或肄业,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5、未达到申请延期条件的学生及延期申请未被批准的学生(达到退学标准学生除 外),自动进入拟毕(结)业生名单,需参与毕业生所有教学活动,并按期毕业或结业。 6、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在每年 12 月或 6 月之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学位资格 审核申请,经学校审核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本办法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原有关规定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建筑大学本科学生延期毕业申请表 110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附件: 111 · 北京建筑大学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我校本科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 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 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免试是指本科生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 复试;推荐是指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本校优秀本科生进行遴选,审定后确认其免初试 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当年推免阶段进入本科最后一学年学 习的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三条 为保证推免生选拔质量,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通过对学生思想政 治、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素质拓展情况的全面考察,选拔出综合素质高、 创新能力强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择优推荐。 第四条 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我校优秀毕业生在本校攻读硕士学位,同时也推荐符 合接收条件的学生至其他高校、科研单位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五条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二章 第六条 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教 务处、研究生院、招就处、学工部、校团委和纪委办公室负责人为组员;成立由教务 处牵头,教务处、研究生院、招就处、科研处、学工部、校团委、资后处等部门参加 的工作小组,统筹领导和协调推免工作。推免日常工作由教务处归口负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推免工作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 112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分党委(或党总支)副书记、系(教研室)主 任为组员,一般由5~7人组成。 第三章 第八条 申请资格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者,均有资格申请推荐免试研究生: (一)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包括专升本学生。 (二)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社会 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无任何处分记录。 (三)具备健康的身体素质,能够胜任学业,因病休学的学生康复返校之前不能 申请推免。 (四)已经取得的学分满足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进度要求,前三学年(五年制前四 学年)已修读课程成绩专业排名前10%,各门课程无不及格门次。 (五) 英语水平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500分及以上或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六 级考试425分及以上(以申请推免资格前获得的最高成绩为准)。 第四章 第九条 名额分配 推免工作一般安排在学生毕业学年第一学期进行,推荐名额由教育部下 达至我校,不区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不设置推免生报考本校限额。 第十条 学校负责名额分配,以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为主要测算依据,适 度考虑各学院近三年考研录取率(含国外留学)情况,将名额下达至各学院。 第十一条 对于上年度出现学生放弃推免名额的学院,将等额减少本年度推免名 额。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测评原则 在具备申请资格的条件下,推免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为平均学分绩× 90%+综合素质奖励分,综合素质奖励分重点考查学术研究、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发 明创造等情况,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 第十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计算以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为依据, 按照加权平均成绩进行统计,课程成绩均以第一次正考的成绩计算。 113 · 公开发表的论文要求申请人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本校师生为第一作者,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本人为第二作者,署名单位为北京建筑大学,内容要与所学专业相关,论文必 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正式见刊或被检索到,否则不予承认。公开发表论文的奖励分计 算方法见附件。 第十五条 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必须已获得授权,处于受理阶段的专利和软件著作 权不予承认。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奖励分计算方法见附件。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推免程序 推免工作小组在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做好推免生 的推荐组织工作。工作流程如下: (一)学校发布通知,启动推免工作。 (二)各学院将本学院的推免工作小组名单、学生的总成绩和总成绩排名报教务处 备案。 (三)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交申请。 (四)各学院审核、公布、公示学生的相关材料及推免名单,公示期不少于3天。 (五)各学院向教务处报送确定的推免名单,教务处汇总后组织学工部、团委、科 研处等部门对全校拟推荐名单进行资格复核,并将通过资格复核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 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接受监督,受理申诉。 (六)公示结果没有异议的学生获得推免资格。 (七)学校将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上报给北京市及教育部相关部门。 (八)学生通过推免系统填报志愿,参加校内外各招生单位组织的复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获准被推荐的学生,如果在毕业之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将取消其推 免资格: (一)受到校规校纪处分者; (二)后续必修课或限定选修课成绩出现考试不及格者;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未达到优良者; (四)未能按时取得毕业证书者; 114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五)体检不合格者; (六)有其他弄虚作假或舞弊行为者。 在学生毕业前,各学院对推免生进行最后的审核,如有上述情况及时报教务处。 第十八条 获准被推荐的学生或已被接收为推免生的学生,学院要与之签订相关协 议,不得再参加研究生统考、就业派遣,不得再申请出国留学,否则违约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 纪委办公室对推免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凡有亲属为推免对象的工作人员, 应采取回避,不得参与相关推免工作;凡推免工作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 一经核实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在教务处。 附件:推免生综合测评办法 115 · 附件: 推免生综合测评办法 为科学合理的做好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 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测评成绩构成 推免生综合测评成绩 Z 由平均学分绩 P 和综合素质奖励分 S 两部分构成,计算公 式为:Z=P×0.9+S。 二、平均学分绩计算 平均学分绩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C i 表示所修的第 i 门课程的学分; Ai 表示所修的第 i 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采用五级分制计分的课程成 绩计算时须换算成百分制,换算标准为:优→95,良→85,中→75,及格→65,不 及格→0;采用两级记分制记分的课程换算标准为:通过→65,不通过→0; n ( i =1,2,3,…, n )表示前三学年(五年制学生为前四学年)本专业培 养方案中规定应完成的全部必修课程及限选课程数。 三、综合素质奖励分计算 综合素质奖励分的计算公式为:S=S1+S2+S3+S4。(满分≤10分) (一)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学校认定的大学生学科(设计)竞赛获奖及参与科研项 目情况:奖励分≤3分。 116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学科(设计)竞赛奖励分参考表: 类 Ⅰ 别 Ⅱ Ⅲ “挑战杯”全 竞 赛 名 称 或 类 别 国大学生课 外学术科技 作品竞赛、 “创青春”全 具有重要影响的国际、国家级、 其他国内外及省部级等创新、技 国大学生创 省部级竞赛 能竞赛 业大赛、中国 “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 创业大赛 特 国际级/国家 等 级 奖 二 三 奖 / 等 等 一 二 项 一 奖 奖 等 等 等 等 / / 奖 奖 级 奖 银 铜 / / / 奖 奖 金 银 奖 奖 2 1.5 金 三 等 奖/ 铜 奖 省部级 国际级/国家级 省部级 一 二 三 一 二 三 一 二 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奖 奖 奖 奖 奖 奖 奖 奖 奖 / / / / / / / / / 金 银 铜 金 银 铜 金 银 铜 奖 奖 奖 奖 奖 奖 奖 奖 奖 1.5 1 0.5 0.5 0.4 0.3 0.3 0.2 0.1 奖 奖 励 分 3 2.5 2 1 S1 117 · 科研项目奖励分参考表: 科研 项目 等级 国家级大学 生创新创业 训练计划项 目(结题) 入围全国大学生 创新创业年会项目 北京市大学生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与北 京市大学生科研训练计 划深化项目(结题) 学生 分类 获奖项 目负责 人 获奖项 目其他 成员 入围项 目负责 人 入围项 目其他 成员 项目 负责 人 其他 成员 项目 负责人 其他 成员 奖励 分 S1 3 2 2.5 1.5 1.5 0.5 1.0 0.3 (二)在校学习期间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奖励分≤3分。 核刊或学科评 级 别 SCI/SSCI 期刊 EI/CSSCI 排 名 1 2 1 2 1 2 1 主编 参编 3 2 2.5 1.5 2 1 0.5 2.5 1.5 估指定刊物 普刊 专著/教材 奖励分 S2 (三)在校学习期间获得授权专利:奖励分≤2分。 类 别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软件著作权 排 名 1 2 1 2 1 2 1 2 奖励分 S3 2 1.5 1 0.5 1 0.5 1.5 1 118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四)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奖励(荣誉称号):奖励分≤2分。 项 目 获得奖励 类 别 国家级 省部级 奖励分 S4 2 1 综合素质奖励分计算说明: 1.(一)项中,学科竞赛项目类别中的Ⅰ、Ⅱ类以学校公布的“本科生推免学科 竞赛认定项目”为准,Ⅲ类项目学院自定,奖励分值同一项成果只计最高分,不重复 记分。对于部分必须组队参加且获奖不分排名的学科(设计)竞赛,获奖团队人员均 记最高分。 2.(二)项中,只计申请人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本校师生为第一作者,申请人本 人为第二作者,署名单位为北京建筑大学的学术成果,其中本校教师排名第一,申请 人排名第二时,奖励分等同于申请人排名第一的分值;核刊包括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和 北大图书馆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出版物为准,录用通知无效,被检索收录的 须有检索证明。参加编写公开出版发行的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著作、教材等,编者中 须有章节作者署名,且申请人本人参编部分不少于2万字(不含图片)。 3.(三)项中,只计排序第一和第二的完成人(发明人),专利必须已获得授权, 处于受理阶段的专利不计算奖励分。 4.(四)中获得的奖励指荣誉称号,认定范围及级别以学校公布的“本科生推免 荣誉称号认定项目”为准,且同一类型奖励只记最高分一次,不累计记分。 5.各项奖励的统计截止日期为推免工作当年的8月31日。 119 · 北京建筑大学 关于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 交叉培养“双培计划”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计划》 (京教高〔2015〕1号) 和《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双培计划”实施指导意见》 (京教高〔2015〕 6号),为进一步推进北京地区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做好北京 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计划中“双培计划”实施工作,结合教育部、北京市教 育委员会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双培计划”招生培养的学生,以下简称双培生。 第二章 培养模式和培养方案 第三条 双培生由北京市教委通过招生计划定向投放方式产生。根据市教委统一部 署,我校每年输送一定数量的双培生到在京中央高校(以下简称“央属高校”)访学, 具体输送学校、专业及人数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我校及央属高校在充分考虑学科设 置、办学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于双培生访学前六个月协商确定。目前主要采用“3+1” 和“1+2+1”培养模式,即前三学年在央属高校,第四学年在我校,或第一学年和第 四学年在我校,第二、三学年在央属高校培养,建筑学等5年制专业采用“1+2+2”模 式,即第一学年和第四、第五学年在我校,第二、三学年在央属高校培养。 第四条 学校成立北京建筑大学“双培计划”协调领导小组,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 副校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党政办公室、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处、学生工作处(部)、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学生所在学院的相关负责人。 关于招生、入学、人才培养、学生管理、专业与教师团队建设,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由校内各相关单位和学院(部)分工负责、协同开展。 第五条 央属高校负责牵头组织“双培计划”本科培养方案制定工作。共建高校双 120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方对口学院共同组建“双培计划”虚拟教研室,由双方专业负责人、教师及相关企业 导师组成,共同负责制定专业培养方案的具体内容及实施工作,包括人才培养目标、 培养标准、专业核心课程体系、实践能力培养体系和素质提升体系。方案中的课程和 教学环节安排应充分体现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对于该专业人才培养的具体特色和要求, 确保双培生在共建高校之间各培养环节的有效衔接。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六条 我校为双培生学籍管理主体单位,央属高校为双培生建立临时学籍,为教 育、教学、教务、临时学籍管理实施单位。我校负责交流学生的入学资格审查和学信 网学籍注册,以及“休、退、复、转”等学籍异动等工作。交流学生因故无法继续在 央属高校学习者,经两校协商,可回到我校继续学习,但不再增补新的交流学生。 第七条 双培生应按照央属高校的时间要求,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 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我校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无故逾期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常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双培生入学后,我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 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我校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双培生,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 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在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的,由本人申请、 我校与央属高校协商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 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我校提出入学申请,经指定 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第十条 双培生在央属高校学习期间,每学期须按照央属高校要求报到注册。 第十一条 我校对双培生实行学分制培养。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 园林专业学制为五年),其中在央属高校学习时间依“双培计划”培养模式而定。无论 何种原因,双培生在两校修业总年限不得超过六年(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 业不得超过七年)。双培生经注册、学习并参加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门课 程的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 双培生申请休学或经我校与央属高校协商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我校批准, 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期(在央属高校学习期间,根据央属高校的 121 · 规定执行),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申请休学的双培生,应当在当前学期末或下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填写 我校休学申请表(休学时间从下一学期开始),因身体原因申请休学应附有指定医院诊 断证明,经我校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双培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得参加两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 学活动。休学期间患病,其医疗费按《北京建筑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处 理。双培生对休学期间所发生的行为自行负责。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经学校认 定属实,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十五条 拟复学的双培生应在复学的前一学期填写我校复学申请表,经我校批准 后办理复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休学的双培生还应持指定医院的身体恢复健康证明,经 我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的双培生原则上随相应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六条 双培生的学业预警按照央属高校的规定执行。受到学业预警后仍因学业 问题被终止“双培计划”退回我校的双培生,我校给予一次试读警告。双培生在规定 时间内因故不能继续在央属高校学习(例如,未达到央属高校学习要求,身体原因, 或需要休学半年以上),由两校进行协商,双培生回到我校继续学习。 第十七条 双培学生在央属高校学习期间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可按照央属学校 具体规定选修其所在专业以外的课程,修读辅修专业或者双学位课程,费用自理;如 双培学生在读期间应征入伍,两校均为其保留学籍,退役后继续在央属学校原专业学 习;如其退役后不适合在央属学校原专业学习,可回到我校按有关文件继续学业。 第四章 学业管理 第十八条 双培生依据相应的“双培计划”培养方案,在央属高校的具体指导下开 展日常教学活动。按照央属高校“双培计划”进行各类课程的学习,执行央属高校的 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与考核标准。 第十九条 我校教务处定期向央属高校收取双培学生所学课程的纸质盖章成绩单、 电子版成绩单及学分数;按照央属高校学业预警机制执行学业修读管理,我校教务处 负责及时将学生学业预警信息告知学生所在学院;央属学校负责为成绩合格学生颁发 写实性修业证明。 第二十条 在央属高校学习期间,双培生修读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课 122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程考核,我校将根据两校协议(含我校认可的学院级协议),按照“时间对应”的原则 认定其所获得的学分和成绩。双培生在央属高校学习期满后,未能完成其培养方案规 定的课程学分要求者,或因各种原因提前退出“双培计划”返回我校者,应按照我校 相应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分。“双培计划”期满后,由央属高校向我校提供双培 生成绩单,并按照学生档案管理要求对学生成绩存档保留。 第二十一条 双培生参加推荐免试研究生的选拔工作,按照我校推荐免试研究生工 作的规定进行,其加权平均分是依据我校规定计算出的在两校修读教学计划规定课程 的总加权平均分。 第二十二条 双培生的毕业资格认定、毕业证书颁发及学位授予事宜由我校负责。 第五章 学生事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双培生的党、团组织关系应在进入央属高校时转入央属高校,按照央 属高校规定进行管理,参加党团活动、社团活动、外语“四六级”考试、学科竞赛、 创新创业活动、第二课堂活动等。双培学生申请加入党组织时,由央属高校考核,按 程序发展。双培生回到我校学习后,党、团组织关系转回我校进行管理,在我校参加 党、团活动,我校负责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双培学生在学习期间获得的一切成果及奖 励为两校共同所有。 第二十四条 在央属高校学习期间我校相关学院根据需要为双培生配备联系班主 任和辅导员。联系班主任主要负责与央属高校对接学生学业辅导、班级学风建设、课 外科技实践活动指导、就业指导及职业发展规划等各项管理工作,辅导员主要负责与 央属高校对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党团建设、奖励资助、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 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双培学生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由我校划定,我校学生工作处(部)负责 评定工作。两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交流学生提供其他专项奖学金。央属高校负责学 生工作的相关部门定期为我校相应部门提供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表现和鉴定评语。 第二十六条 双培学生违纪处理主体单位为我校。双培生在央属高校期间须遵守央 属高校校规校纪。如发生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央属高校应及时通报我校并提出处理建 议。经双方商定后,我校做好后续相关处理工作。央属高校为双培生提供相关心理健 康服务。如遇突发事件和发生心理危机事件,由双方学校和相关院系共同应对、处理。 123 ·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双培生在央属高校学习期间,由央属高校为其办理临时医疗证,在央 属高校看病或转诊,所发生医疗费用,回我校手工报销,与我校在校生享受相同报销 比例,不可跨学期报销。央属高校组织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自理。 第二十八条 双培生须遵守我校规章制度,按我校学费标准和住宿费标准按时缴纳 学费和住宿费,我校为双培生保留宿舍。网络费、保险费等其他费用按央属高校校规 定执行。我校负责为家庭困难的交流学生办理助学贷款手续。 第二十九条 类似培养模式的学生管理参照此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适用我校相应管理规定,未尽事宜由校教学工作委 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我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于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 处负责解释。 124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北京建筑大学 关于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 交叉培养“外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计划》 (京教高〔2015〕1号) 和《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外培计划”实施指导意见》 (京教高〔2015〕 8号),为紧密契合国家和北京建设需求,积极深化北京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创新人才 培养机制,培养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急需的高水平人才,做好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 才交叉培养计划中“外培计划”实施工作,结合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文件精神 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外培计划”招生培养的学生,以下简称外培生。 第二章 培养模式和培养方案 第三条 外培生由北京市教委通过招生计划定向投放方式产生。根据市教委统一部 署,我校每年输送一定数量的外培生到海(境)外高校访学,具体输送学校、专业及 人数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我校及境外高校在具体合作实施的基础上,于外培生入学 前六个月协商确定。目前主要采用“1+2+1”的培养模式,即第一、四学年在我校, 第二、三学年在境外高校,建筑学等5年制专业采用“1+2+2”模式,即第一学年和第 四、第五学年在我校,第二、三学年在境外高校培养。 第四条 学校成立北京建筑大学“外培计划”协调领导小组,主管本科教学工作、 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副校长担任组长(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国 际交流与合作处、招生与就业处、学生工作处(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校 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学生所在学院的相关负责人。关于招生、入学、人才培养、 学生管理、专业与教师团队建设,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由校内各相关单位和学院(部) 125 · 分工负责、协同开展。 第五条 学校教务处组织各学院按照与海(境)外高校共同认可的培养方案,明确 学生在两校学习期间课程、学分、学时对应关系,指导学生确定每学期应修最低学分 标准。我校教务处、国交处及各学院共同与海(境)外高校联合,每学年双方学校对 交流学生在海(境)外学习情况进行评估,对学生进行学分认定。交流学生完成海(境) 外学习任务后,需提交学习报告和海(境)外高校接收院系的评语。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六条 我校为学籍管理单位,负责外培生的入学资格审查和学信网学籍注册,以 及“休、退、复、转”等学籍异动等工作。学生交流期间,海(境)外接收高校负责 交流学生的学习、生活、管理等工作。外培生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在海(境)外高校 学习者,经两校协商,可回到我校继续学习,但不再增补新的交流学生。 第七条 外培生应按照我校的时间要求,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 者,应当向我校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无故逾期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 抗力等正常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外培生入学后,我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 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我校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外培生,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 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在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的,由本人申请、 我校与北京市教委协商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我校提出入学申请,经指 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第十条 外培生在海(境)外高校学习期间,需按照海(境)外高校要求报到注册。 接收高校将交流学生注册信息反馈我校,作为我校学籍管理依据。如果发生交流学生 未按照接收高校要求按时报到注册等情况,双方高校应及时沟通解决。 第十一条 我校对外培生实行学分制培养。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 园林专业学制为五年),其中在海(境)外高校学习时间依“外培计划”培养模式而定。 无论何种原因,外培生在两校修业总年限不得超过六年(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 林专业不得超过七年)。外培生经注册、学习并参加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 126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门课程的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 外培生申请休学或经我校与海(境)外高校协商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我 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期(在海(境)外高校学习期间, 根据海(境)外高校的规定执行),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申请休学的外培生,应当在当前学期末或下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填写 我校休学申请表(休学时间从下一学期开始),因身体原因申请休学应附有指定医院诊 断证明,经我校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外培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得参加两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 学活动。休学期间患病,其医疗费按《北京建筑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处 理。外培生对休学期间所发生的行为自行负责。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经学校认 定属实,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十五条 拟复学的外培生应在复学的前一学期填写我校复学申请表,经我校批准 后办理复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休学的外培生还应持指定医院的身体恢复健康证明,经 我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的外培生原则上随相应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六条 外培生在境外学习期间不得转入境外其他院校和其他专业学习。外培生 可以按照规定选修其所在专业以外的课程、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所发生费用自理。 第四章 学业管理 第十七条 外培生在入我校的第 1 年,如未达到我校培养方案的修读要求或未能通 过海(境)外高校的语言或其他相关成绩要求(未取得专业对口的 offer),允许延迟 一年申请,且已达到上述要求后,在入我校的第 3 年被送到境外合作院校学习。如就 读的第 2 年仍未达到我校培养方案的修读要求或未能通过境外合作院校的语言或其他 相关成绩要求(未取得专业对口的 offer),则自动终止外培计划。如外培生在海(境) 外高校学习期间未达到或不符合对方的学业标准,则按照海(境)外高校相关要求, 自动终止外培计划,外培生返回我校继续学习。 第十八条 在海(境)外高校学习期间,外培生修读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 通过课程考核,我校将根据两校协议(含我校认可的学院级协议),按照“时间对应” 的原则认定其所获得的学分和成绩。学习期间,我校培养方案内要求必修的思政课以 及各专业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提出不能免修的课程,需待学生返校后予以补修。外培生 127 · 在海(境)外高校学习期满后,未能完成其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要求者,或因各 种原因提前退出“外培计划”返回我校者,应按照我校相应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 分。“外培计划”期满后,由海(境)外高校向我校提供外培生成绩单,并按照学生 档案管理要求对学生成绩存档保留。 第十九条 在派出前或派出期间有违反中国和派往国家或地区法律,违反校规校纪; 未达到接收高校学习成绩要求;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接收高校访学;或因其他原因 需要休学半年以上等,交流学生要退出外培计划。由我校和接收高校协商解决,做好 后续相关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外培生参加推荐免试研究生的选拔工作,按照我校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 的规定进行,其加权平均分是依据我校规定计算出的在两校修读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 总加权平均分。外培生在海(境)外高校获得的成绩录入方式与我校的成绩录入方法 相似,具体参见《北京建筑大学本科生赴境外大学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外培生的毕业资格认定、毕业证书颁发及学位授予事宜由我校负责。 第五章 学生事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外培生所在学院具体外培计划工作小组负责交流学生教学运行、学生 成绩、学籍管理等工作的沟通协调,负责外培生思想、学习、身心状况的沟通与管理, 定期同接收学校沟通协调交流学生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外培生出国留学给予必要的指导,为学生提 供有关出国留学的咨询和服务,为学生办理出国留学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外培生确 定两名担保人为自己出国留学作担保,担保人不得为外培生的配偶且应具有代为清偿 能力。 第二十四条 外培生在境外学习期间,须遵守相关国家和境外合作院校的校规校纪, 外培生违纪处理主体单位为海(境)外高校。如发生外培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经 两校商定后,我校做好后续相关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外培生在境外学习期间,由于个人原因放弃“外培计划”联合培养项 目的,需向学校提供明确的退出理由说明,并提供海(境)外高校校离校手续证明。 此过程中,学生所在学院和国交处应与海(境)外合作院校进行协商确认学生情况。 外培生如回到我校继续学习,相应学期成绩要求及学籍管理和学费标准按学校相关规 128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定执行。同时外培生需向学校全额退还在外访学期间已经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市教委 统一退还市财政局。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外培生留学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中国和派往国家或地区法 律,遵守校规校纪,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外培生不得擅 自变更留学期限、留学国家、留学身份、留学专业和留学计划,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留学计划并回我校继续学习,毕业后鼓励在北京工作。 第二十七条 外培生在赴海(境)外访学前,学校应组织学生办理在外期间的医疗保 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如遇意外伤害,双方学校应积极协商解决。需我校承担的费用, 按我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外培生在海(境)外访学期间,属于在籍学生,需按北京市相关规定 给学校交纳学费,住宿费由学校自主决定。学校负责按照北京市教委相关要求为学生 缴纳在海(境)外学校学习的学费和购买机票(一学年一次往返)。 第二十九条 参加计划的外培生须与我校签订《外培计划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 公证,协议文本由我校根据具体外培项目情况拟定。 第三十条 我校在外培生进入海(境)外高校学习之前,在“平等互利、职责明晰” 原则基础上与接收高校签订协议书,约定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合作双方应与学生本人 签定三方协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除 本管理办法外,基于外培项目各自的特点,具体详见各学院关于外培计划项目的实施 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适用我校相应管理规定,未尽事宜由校教学工作 委员会审议决定。 129 · 北京建筑大学 本科生赴境外大学学习 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赴境外大学学习交流的工作程序,完善学习交流课程认定 及学分转换的制度,提升我校教育教学的国际化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范围 (一)国家公派、校际交换、外培项目等在我校备案的学生交流项目,所修课程和 学分予以转换和承认。 (二)由我校主办或已在我校备案的短期交流项目(含暑期学校),学生本人提出学 分转换申请,经学院、国交处及教务处批准后,学生所修课程可转换为我校相关专业 的必修课或公共选修课。 (三)以自费出国留学形式赴境外大学学习、实习的学生,自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 学校可为其保留一年学籍,但保留学籍期间学生所修学分原则上不予认可。 第二条 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 (一)交流学校或其中某学科(专业)学术声誉、学术地位、课程水平,应被我校 学术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评价为较高或与我校相当。 (二)学生在境外学校修读的课程认定要符合我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 所修课程及其内容与我校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相同者,可按必修课认定,其他课程则 可按专业选修课或者校级选修课认定。 (三)境外学习达到一学期及以上,原则上按照“时间对应”的原则认定其在外校 获得的学分和成绩。对于我校专业培养方案中不可免修的课程仍需补修,学院也可依 据学生已获得学分与专业学位授予要求的匹配情况,指定学生需要补修的课程。 (四)一般 2 周以内(含 2 周)的国际学术交流项目或暑期国际学校项目,学生在 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可获得我校公共选修课(原则上认定为人文社科类或通识任选类) 2 学分;2 周以上的交流访学项目,可按专业必修课认定,境外学习所获学分原则上按 130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课程内容对等转换,一般境外学习 1 学分等同于我校学习 1 学分,依据实际交流时间, 也可按照公共选修课学分认定。 (五)境外学习的学生须遵照执行《北京建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和《北京建 筑大学本科学生学业修读管理规定》,方可毕业和取得我校学士学位。 第三条 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程序 (一)学生申请赴境外接受学校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接受学校当学期的课程设置, 并对照我校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并书面提交学习计划报所在学院批准备 案。 (二)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两周内,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所修课程学分转换的书 面申请,同时附境外学习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三)学生将以上资料提交给所在学院,由学院对课程和学分进行核实和认定。学 生根据认定结果填写《北京建筑大学本科访学(境外)学生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 申请表》,学院审查无误签字盖章后,将成绩单复印件(一份)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四)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具体成绩录入。认定为专业必修课及选修课的课程要按照 我校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对应录入学生成绩单;认定为校公共选修课的课程,需明 确课程类别对应录入。 (五)申请及处理时间 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两周内,可在当学期提出学分认定申请,跨学期申请需要在 每学期开学后第 3 周之前完成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各学院在接到教务处学分认定审核结果 2 周内将转换后的成绩登录完毕,并将相 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四条 课程成绩评定和学分绩点的换算方法 我校本科学生的课程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等级登录,采用成绩绩点制衡量学生学习 质量。境外接受学校成绩录入方式与我校的成绩录入方法相似,可如实登录成绩,根 据《北京建筑大学实施学生成绩绩点制办法》,原则上按如下对应关系进行转换: 131 · 成绩等级 百分制 成绩 绩点 A+ A 95-100 4.0 A- B+ B B- C+ C C- D 90-94 85-89 82-84 78-81 75-77 72-74 68-71 64-67 60-63 3.7 3.3 3.0 2.7 2.3 2.0 1.5 1.0 F 60 以下 0 第五条 境外学习期间未完成我校教学计划内课程的相关规定 (一)根据我校学籍和学位管理的相关规定,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未能完成的我校 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学生可采取自学、网络学习、插班学习等修读方式并参加我校规 定的考试,取得合格成绩方能正常毕业和取得学位。 (二)因境外学习而未能在四年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学生,可按照《北京建 筑大学本科学生延期毕业的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延长在校修业年限,继续完成学习 任务。 第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国交处负责解释。 132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133 · 134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三、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135 · 北京建筑大学 学生证件管理与使用办法 学生证件是证明学生学籍和身份及其学业资格的重要证件,必须加以爱护和妥善 保管。为正确使用学生证件,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证件包括学生证和校园多功能卡,由学校按规定统一制作和发放。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伪造、涂改和损毁。 二、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并缴费注册后,学校发给每位学生校徽一枚、学生证(带 照片)一个和校园多功能卡一个。其中学生证和校园多功能卡具有学生姓名、专业及 班级、个人编号、照片及有关注册款项,是学生本人执其注册和证明其学生身份的有 效凭证。 三、因遗失、毁损等原因,要求补、换发学生证件的学生,须写出书面申请,经 所在学院办公室签字同意并加盖院公章后,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 四、补、换发证件程序 1.每学期第 4 周、第 14 周,申请补、换发学生证的学生,持加盖院公章的书面 申请及一张一寸正面照片,到教务处办理。 2.申请补、换发校园多功能卡的学生,持加盖院公章的书面申请,到网络信息管 理服务中心办理。 五、对家住外省市的学生,学生证除证明学生身份外还备有专门栏目,随同火车 票购买优惠卡,可享受每年寒、暑假往返四个单程火车票半价优待。外省市学生可填 写离家庭住址最近、最方便的一个火车站。父母分居,只能选择一方填写,一经填写, 不得随意变更。 六、学生应妥善保存学生证件,不得故意损坏、转借他人和涂改。如有损坏和转 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七、凡本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组织和安排的任何考试时,必须出示本人学生 证或校园多功能卡及考试规定的相关证件。考试时,学生应将学生证件放在课桌左上 角,由监考教师和巡视员查验;凡无学生证件或拒不出示学生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136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并以擅自缺考论处。 八、考前因学生证件缺失无法参加考试者,须到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临时考 试凭证,学生应持临时考试凭证参加考试。临时考试凭证注有学生姓名、班级、学号, 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并加盖院公章。临时考试凭证仅用到该学期期末(包括 开学前一周和开学初安排的重考),过期作废。 九、学生休学或退学离校,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应交回学生证件。 十、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137 · 北京建筑大学考场规则 一、学生必须提前 10 分钟持学校统一印发的考试证件(学生证或校园多功能卡或 临时考试凭证,国家组织的考试应持国家规定的证件)进入考场,迟到 30 分钟者,不 得参加本次考试,按缺考处理。不听劝阻,无考试证件进入考场,其考试无效,成绩 记“零”分。 二、学生考试时应携带允许带入的文具,带入考场的书包、背包等物品应放在监 考教师指定的位置。 三、禁止携带手机,禁止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任何设备进入考场(包 含开卷考试);禁止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 设备进入考场,计算器须经监考教师检查后方可使用。 四、学生必须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就座,禁止学生自行安排考试座次。学生须 将考试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备监考教师和巡视员查验。 五、遇有试卷印刷问题,学生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其他问题监考教师一律不 予回答。 六、禁止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禁止在考试过程中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 七、监考教师发出考试结束指令后,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待监考教师收齐考卷 并清点核对无误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禁止将考卷(包括空白试卷)、答卷(含答题 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 八、学生在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去卫生间。遇特殊情况,及时向监考教师反 映解决。 九、校内考试结束前 30 分钟内,方可提前交卷;大型考试(如全国大学英语四六 级考试等)按国家考试规定执行。 十、应服从监考教师的指挥,凡有妨碍考试正常进行、以成绩等理由威胁监考教 师或任课教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违纪处分。 138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北京建筑大学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繁荣校园文化,深化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 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教 育部、全国学联联合印发的《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北京建筑大学相关规 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北京建筑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 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并在校 团委的指导下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提升。 第二条 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 的有效载体,其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 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 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 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三条 社团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 国家安全和民族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二章 第四条 管理机构 北京建筑大学学生社团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校团委履行学生社团工 作的主要管理职能,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 第五条 校团委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 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 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为我校所属部门 或组织,指导教师应是我校教职员工。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 139 · 要的业务指导和活动审核以及协助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必要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北京建筑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受学校委托,负责社 团的登记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社联聘请校团委专职干部担任社团联合会秘书长、副 秘书长。社联秘书长、副秘书长代表学校团委对社团联合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社联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 第三章 第九条 社团成立 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社团应至少由 20 名以上 学生发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具备一定条件,成立社团必须履行相应手续,符合审批 程序和相关规定。 第十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须按照一定类别向社团联合会进行申请登记。按程 序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相应工作日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并尽快以公告或 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一条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 身特征,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民族团结、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 德。社团全称须冠以“北京建筑大学”,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 称。 第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至第三周接受社团成立申请。申请社 团负责人须将填写的社团成立申请表和制定的社团章程上报社团联合会登记审核、校 团委批准备案。 第十三条 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原则上社团 应建立民主决策制度。社团组成人员情况须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四条 凡正式注册的社团,均应按照社团学期工作计划开展活动,未注册社团 不得开展活动,违者按照《学生手册》中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处理。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社团成员必须是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十六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 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140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 第十七条 使职权。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 社团在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 作。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二十条 社团依据团员数量可以成立临时团小组,社团内的团小组接受社团指 导单位团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社团积极开展工作,每年“五•四”期间,所有社团均可参与 校团委组织的“优秀社团”评比表彰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学院也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会同校团 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指导、服务和联系。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活动管理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 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社团活动应以校内活动为主,并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由社团指 导教师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提前一周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审核同意后提交一 份包括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 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社团联合会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二十五条 举办跨校或邀请校外人员来我校举办活动的社团须提前两周向社团 联合会提交活动申请,并报校团委、学校相关部门批准。社团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活动 者,视情节轻重及活动造成的不良影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照《学生手册》 中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 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学校 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社团开展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或外出活动,应视情况购买保险, 做好前期准备和训练工作,签署风险知情同意书并征得家长同意,并将包括安全预案 141 · 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报社团联合会审核,校团委批准。 社团创办的印发刊物、新媒体平台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 第二十八条 规。刊物的编印和发行以及新媒体平台运营须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后报校团委 和党委宣传部审批。 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事先向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 第二十九条 可开展。社团网站(主页)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社团需指定 专人维护其网站(主页)并对其网站(主页)上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所有社团宣传媒介须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假借社团 联合会、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原则上社团不得组织举办有关饮食等涉及校内食品安全问题的活动, 特别是涉及校外食品来源。如确有必要性,须经社团指导教师同意,报社团联合会审 核,校团委批准。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财务管理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 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三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校团委根据对所有注册社团活 动的总体经费预算和各社团举办活动的具体情况,对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 予以支持。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 民主决策,报校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应写入社团章程。 第三十五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社团接受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须事先征得校团委的同意,并遵守学校相关财务制度。 第三十六条 校团委有权对学生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并对学生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查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社团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并由专人负责,每 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 制度,树立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并自觉接受校团委的监督。 142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社团年审、变更及注销 凡已正式注册的社团,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至第三周应向社团联 合会提交年审注册手续。 第三十九条 校团委和社联每年会依据社团当年活动和发展情况对其进行评估审 核。 第四十条 社团变更名称,应向社团联合会递交变更申请,经校团委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社团注销 (一)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社团时,可向校团委书面汇报有关情况, 经同意后宣布自行解散。 (二)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社联可以将其解散: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严重违犯校纪校规,严重 损害学校名誉; (2)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3)盗用校团委、相关业务部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4)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5)一学期内不开展活动的; (6)其他应予注销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被注销和自行解散的社团,其拥有的活动场所、活动用品和办公用 品由所属部门收回。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社团工作保障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团委划拨社团工作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 建设和发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为学生社团提供师资、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 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进行工作量认定或给予适当的工 作补贴。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 价,使社团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143 · 第九章 第四十六条 附 则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北京建筑大学团委,有关实施细则由学生社 团联合会另行研究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经 2017 年 7 月 9 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正 式施行。原《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2008 年 6 月 18 日校长办公会 讨论通过)自行废止。 144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北京建筑大学 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不仅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也是学生思想教育的重要课堂。 创建一个整洁、安静、舒适、安全、高雅、文明的宿舍环境,不仅是广大同学的愿望, 同时也是学校良好学风、校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公 寓管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学工部、研工部、资后处、 保卫部、教务处、相关物业公司等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和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生活部 部长组成。学生公寓实行学校宏观指导,各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学生参与的方 式管理。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对公寓教育管 理服务重大措施进行决策;监督检查公寓经营、管理、服务和收费;协商解决学生公 寓各类矛盾和纠纷;维护学生、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在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学生公 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要积极指导“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组织和 发动广大学生参加公寓管理工作,逐步形成“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 服务”的机制。 第六条 公寓各级各类管理服务人员,要以“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为 宗旨,爱岗敬业,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各班主任都要关心本学院、本班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做深 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145 · 第二章 管 理 第八条 学生公寓实行公寓化管理。 1. 每栋公寓楼设专人管理; 2. 公寓内服务员定时打扫公共卫生; 3. 值班室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 4. 每间宿舍设学生宿舍长(兼安全员)一名; 5. 住宿学生卧具应统一颜色,由学校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学生自愿购买。 第九条 申请住宿的学生被批准后,应及时缴纳住宿费,然后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 中心办理住宿手续。签订住宿协议,领取住宿证和房间钥匙,按指定房间指定床位进 住。 第十条 住宿学生床位分配要服从统一安排、调整。不准自行调换或强占他人房间 和床位。因特殊情况需调换房间和床位时,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调换。 住宿学生不准借用他人或使用本人床位私自留宿任何客人(含自己的亲属、同学及其他 非本室人员)。 第十一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留校住宿须事先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统一安排住 宿。 第十二条 毕(结)业生、休、退学的学生,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 中心办理退宿手续,三日内搬出公寓。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离校者,须经有关部门批 准同意,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安排床位并限定住宿期限。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要每天自觉整理内务,遵守学生公寓卧具清洗办法,保持室内 和个人卫生,不准在墙上乱贴乱画。不准在宿舍内墙壁和家具设备上剔、凿、钉钉子 及自行拆装更改使用功能,不许使用利器刻划或将炽热的物体置放在家具设备上,若 有损坏照价赔偿。不准乱拉床帷,保持室内整洁、美观。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要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遵守公共卫生管理规定: 1. 室内垃圾应在每日上午 8:00 及下午 1:30 前送到指定的地点。 2. 不准向宿舍门口、走廊、楼梯及窗外乱丢废弃物、随地吐痰、泼污水,保持环 境卫生。 3. 积极参加维护公共卫生的公益劳动。 146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第十五条 根据校爱委会《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的意 见〉,学生宿舍定为禁烟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学生公寓内吸烟。 第十六条 自行车应在规定地点整齐停放,不准将车推入楼内、室内。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爱护公共财物,严禁私自拆卸、挪动室内家具和其他设 备。损坏公物要赔偿。严禁私自添置公寓统一配备家具以外的家具。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打架斗殴、酗酒、摔酒瓶、打麻将、赌博、传播淫秽录 像、书刊;严禁饲养宠物;严禁搞任何形式的迷信活动;严禁推销、代卖任何物品、 书刊、杂志等;严禁大声喧哗吵闹或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各种活动。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用电、用水管理规定。每个宿舍安装电表,用 电限量,做到人走灯灭、电视关机。严禁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器、 电吹风等电器。不准在水房用长流水洗衣物等。 第二十条 公寓来访客人应在会客室会客,会客双方均需遵守《学生公寓会客管理 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寓原则上实行男、女生宿舍分开管理。未经管理员许可,任何人员 不得进入异性宿舍。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要协助公寓管理人员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注意防火、防盗。 1. 进入公寓应持住宿证或校园多功能卡,离开公寓要及时锁门,不得随意将钥匙 转借他人。 2. 个人物品要妥善保存,贵重物品可暂存入贵重物品保险柜或随身携带,严禁将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公寓。 3. 公寓内严禁使用酒精炉、煤油炉,严禁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废纸杂物 等。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要自觉遵守作息时间。熄灯后要保持安静,不得从事一切影 响他人休息的活动;供电时间为 6:00-23:00,24:00 锁楼门,晚归者须说明理由并履 行验证登记手续,无故晚归(及锁门以后要求外出者)累计三次及以上,将取消住宿 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须按标准,在指定时间内交齐各种费用或将住宿费存入财务 处指定的银行卡内。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退宿。 147 ·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申请退宿者(不含正常毕(结)业、休、退学者),需于每学期 放假前一周内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三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将住宿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每周通知、每月书 面通报所在二级学院,作为学生综合评价,申请奖学金、评选优秀学生、先进班集体、 优秀团支部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均应参加学生处、学生自管会开展的“文明宿舍”评比活动。 学校对获奖集体和个人均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者,视其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 违反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 一条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2. 违反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 十三条者,按照《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给予纪律处分。 3. 对违反本办法者,除做以上两项处理外,还应酌情给予勒令退宿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按本办法规定被“视为自动退宿”的学生,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会 同保卫处有权对其宿舍内的物品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一周以上不在宿舍内居住的住宿学生需在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备案,无故 一周及以上不住校者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住宿权利,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将对其进行退宿 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适用全校住宿学生。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 施细则,原《学生公寓管理条例》、《研究生公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48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四、学科竞赛与创新创业 149 · 北京建筑大学 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协作精神,鼓励各学院积极承办各类学科竞 赛,加强对大学生学科竞赛的管理,使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规范有序地开展,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大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是全校性工作,各教学单位、管理部门均有责 任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每位教师均有责任参与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是指教育部、团中央、北京市教委、团 市委、北京建筑大学主办或认可的,以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就业能力 及团队协作精神,促进相关学科改革与发展为目的的大学生竞赛活动。 第二章 第四条 组织管理 组织机构及职能 1. 成立北京建筑大学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简称竞赛管委会),由主管校领导任 主任,成员由教务处、学工部、团委、科研处的主要领导及各二级学院教学院长组成, 统筹管理各项竞赛,负责协调各项竞赛的组织与管理。 2. 竞赛管委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学校团委,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接收各类竞赛项目的申请,协助 组织召开竞赛管委会,确定参加北京市和全国学科竞赛的承办学院,审批竞赛项目的 承办申请和验收奖励申请,负责监督和管理通过审批的竞赛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 协调解决各个竞赛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各类竞赛项目的顺利进行, 负责制订管理细则,开展经费的管理。 教务处主要负责和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沟通竞赛事宜,负责召开竞赛管委会,负责 组织专项经费申报,负责对竞赛类选修课进行核定和组织教学,负责组织对获奖项目 150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的指导教师和学生进行奖励,负责给上级主管部门统计上报相关信息。 3. 各项竞赛承办单位成立单项竞赛组织委员会(简称竞赛组委会),由主管院长 任主任,成员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系(教研室)主任、学院团委书记等人员组成,负 责单项竞赛赛程制定、竞赛重大事项审定及竞赛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竞赛项目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校级重点项目,指以培训、选拔参加北京市和全国学科竞赛参赛选手为 目的,对培养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具有重大作用的校级学科竞赛项目。 第二类为校级一般项目,指学校主办、覆盖专业面较广、对培养学生实践和创新 能力具有较大作用的校级学科竞赛项目。 第三类为院级项目,指由学院自行组织的其他竞赛项目。 第三章 第六条 项目管理 第一、二类项目由各教学单位申报,学校竞赛管委会批准后设立,第三 类项目由学院自行设立,报学校竞赛管委会备案。 第一类项目也可由学校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教委主办或影响面较大的全国性和行 业性竞赛的项目设立。 第七条 新竞赛项目的设立由教学单位向学校竞赛管委会提交设立申请,竞赛管 委会根据竞赛规模、所申请竞赛的专业覆盖面、竞赛可行性等决定是否予以设立,并 确定项目类别。 对于因客观条件变化及其他有关事宜调整导致某项竞赛不再适宜举办,竞赛管委 会经研究后可终止此项竞赛项目。 第八条 拟承办校级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提交下一年 度承办申请,经学校竞赛管委会批准后,组织竞赛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将下一年度承 办竞赛的工作计划报送竞赛管委会。 第九条 竞赛承办单位要在竞赛开赛前一个月内将竞赛组委会认定的竞赛章程和 命题、巡视、评审、公示等细则报竞赛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竞赛项目负责人应在竞赛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北京建筑大学大学生 学科竞赛项目验收奖励申请表》和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报送竞赛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并申请相应的奖励。 151 · 第四章 第十一条 经费管理 学校对校级重点项目、校级一般项目提供专项经费和校内经费的支持。 其中,校级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经费由学校根据不同种类竞赛的特点和竞赛规模给 予专项经费和校内经费资助。院级项目的经费原则上由承办学院筹集。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承办单位多方面筹措学科竞赛经费。各竞赛组委会接受社会 赞助应先上报竞赛管委会,征得同意后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赞助方签订协议,确 保参赛学生的相关权益。赞助费纳入竞赛经费统一管理,不可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需要教师培训的校级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相关教师应尽量将指导内 容以课程形式逐步加以规范,并以竞赛类选修课的方式开设。项目负责人应将竞赛类 选修课任务书和登记表一并报教务处,教务处核定后统一以课时津贴的形式发放相关 培训酬金。 学校提供的经费一般用于竞赛宣传、海报制作、竞赛作品材料费补助、奖品购置, 参加高一级竞赛报名费及差旅费等项目的支出。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奖励政策 参加校级、市级及以上竞赛的学生,按照《北京建筑大学本科学生课 外能力素质学分管理规定》认定学分。 第十五条 对指导学生参加北京市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在学校 教改项目立项、教学成果奖评定、岗位聘任时优先考虑。同时,在学校职称评定过程 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度评选一次学科竞赛优秀组织奖,凡积极推荐、合理组队或 全力承办并取得较好成绩的部门或学院,均可提出申请,由学科竞赛管委会组织评审 并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获奖项目指导教师、学生的奖励 1. 国家级竞赛一等奖 2 万元/队 2. 国家级竞赛二等奖 1.5 万元/队 3. 国家级竞赛三等奖 1 万元/队 4. 省部级竞赛一等奖 1 万元/队 152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5. 省部级竞赛二等奖 0.5 万元/队 6. 省部级竞赛三等奖 0.2 万元/队 国家级、省部级级别以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认定项目为准,未列入的其他项目级别 由学科竞赛管委会讨论认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 2016 年 1 月 22 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开 始实行,本办法由教务处和团委负责解释。 附件:1. 北京建筑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申请表 2. 北京建筑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验收奖励申请表 153 · 附件 1 北京建筑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申请表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竞赛项目名称 竞赛主办单位 申请类别 竞赛时间 □校级重点项目 □校级一般项目 参赛对象 竞赛形式 □院级项目 参赛人数 □个人 □团队 项目启动时间 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竞赛目的及意义 竞赛组织及程序 经费预算及来源 (另附详单) 目标成果 及表现形式 申报单位 意 见 主管院长签字: 年 月 日 竞赛管理 委员会意见 年 月 日 北京建筑大学教务处制表 154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附件 2 北京建筑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验收奖励申请表 竞赛项目名称 竞赛主办单位 项目类别 竞赛时间 □校级重点项目 □校级一般项目 参赛对象 竞赛形式 □院级项目 实际参赛人数 □个人 □团队 项目启动时间 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姓 名 所属学院 职 称 主要分工 电子稿 纸质稿 指导教师情况 竞赛组织 实施及获奖情况 材料名称 提交材料明细 宣传、 组织、 培训、 竞赛的 过程性 材料 份数 照片/图片 文 档 其他(相关会议、 报道等) 155 · 获奖作品 (如实物模型) 成果性 材料 获奖证书 师生发表的论文 其 他 竞赛总结 统计分析表(获益 人数,所获成绩等方面) 是否申请奖励 □是 □否 申请理由 承办学院 意 见 主管院长签字: 年 月 日 学科竞赛 管理委员会 审批意见 年 156 月 日 北京建筑大学教务处制表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北京建筑大学 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造、创新与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激发学生参与创新创业 实践的热情,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规范本科生创新创业活动中创新创业学分的 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校认定的创新课程、科 技竞赛、科学研究、科技立项、发表论文、创业教育、创业实践等方面取得成果,通 过申请和认定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取得 2 个学分的创新创业学分,才能获得毕业资 格。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由教学院长、党委副书记、系(部)主任、团委书记、教务员 等组成的创新创业学分审核认定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的评定。 第五条 创新创业学分评定标准 创新学分 (一)创新课程的学分认定 学生完成专业培养方案内可与创新学分对接的课程学习,经任课教师审核后,方 能获得可充抵的创新学分。由学院创新创业学分审核认定小组评定,报教务处备案。 (二)创新训练项目类的学分认定 创新训练项目由科技竞赛、科技立项、发表论文、申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科研 活动、职业认证等项目构成。其中,科技立项指学生参加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 创业计划、大学生科技立项等创新训练项目。由学院创新创业学分审核认定小组评定, 报校团委备案。 (三)其他创新活动的学分认定 代表学校参加各类设计创作及科学文化素质教育活动、代表学校参加科技成果展、 科技成果成功转化等,经本人申请,相关单位认可,校团委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可 获得创新学分 0.5~2 分/项,累计不超过 2 学分。 157 · 取得创新学分的具体要求如下表所示: 表 1:北京建筑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构成及认定办法 项目 创新课 程 科技 竞赛 科技 立项 发表 论文 申请专 利或软 件著作 权 科研 活动 职业 认证 考核内容及标准 学生完成专业培 养方案内可与创 任课教师审核 新学分对接的课 程学习 获“挑战杯”国家级(含国 际级)竞赛奖 获首都“挑战杯”、国家级 参加国际级、国 (挑战杯外)竞赛奖 家级、省部级、 获省部级(含协会级、专委 协会级、专委会 会级)竞赛奖 级、校级科技竞 参加省部级及以上(含协会 赛(竞赛名录请 级、专委会级)竞赛 见附表) 获校级竞赛奖 参加校级竞赛(科技实践 类) 申报大学生科技 国家级项目 立项,并按计划 北京市级项目 结题 SCI、SSCI、 1篇 CSSCI 收录 EI 期刊收录 1篇 ISTP 收录 1篇 中文核心期刊 1篇 正式出版物 1篇 发明专利 1项 实用新型专利 1项 外观设计专利 1项 软件著作权 1项 学分值 充抵 4 获奖 3 获奖 2 获奖 1 完整参加未获奖 1 获奖 0.5 完整参加未获奖 2 项目结题且项目 成员排名前五名 者 1 2 2 1.5 2 1.5 2 1.5 1.5 出具发表论文所 在刊物且作者排 名前三名者,或 提供真实的论文 录用通知书 出具相关证明 1.5 参加工程实践创新中心及校团委举办的科技 创新活动(科技讲座、论坛、沙龙)6 次 1 完整参加教师科研项目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1 参加职业认证培训,并获得由国家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等认证部门颁发的证书。 注:职业认证需与学生专业密切相关,与专业 不相关的职业认证不予认定。 1 158 备注 学院创新创业学 分审核认定小组 评定,教务处备 案 学院创新创业学 分审核认定小组 评定 该项活动不累计 积分 学生本人有证书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创业学分 (四)创业教育的学分认定 学生完成工商管理(创新创业方向)辅修专业中可与创业学分对接的课程学习, 或完成专业培养方案内可与创业学分对接的课程学习,经任课教师审核后,方能获得 可充抵的创业学分。由学院创新创业学分审核认定小组评定,报教务处备案。 (五)创业实践的学分认定 创业实践指参加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创业竞赛、自主创办注册公司等。 取得创业学分的具体要求如下表: 表 2:北京建筑大学本科生创业学分构成及认定办法 项目 考核内容 学分值 认定依据 备注 1 任课教师审核,各 学院创新创业学 分审核认定小组 认定,教务处备案 —— 2 任课教师审核,各 学院创新创业学 分审核认定小组 认定,教务处备案 —— 1 各学院创新创业 学分审核认定小 组认定 —— 学生自主创办注册公司 3 工商营业执照、股 权结构证明和公 司近一年运行情 况。 需提前半年以 上报备,根据 股权分配进行 分值分配 国家级创业实践项目 2 北京市级创业实践项目 1 申报大学生创业 实践项目,并按计 划结题 负责人满分, 排名 2-4 分值 减半,排名 5-8 分值再减半 KAB 课程 创业教育 创业活动 创业实践 创业竞赛 完成工商管理(创新创 业方向)辅修专业中可 与创业学分对接的课程 学习或完成专业培养方 案内可与创业学分对接 的课程学习 参加学校举办的创业教 育活动(讲座、论坛、 沙龙)6 次 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创青春等,竞赛名录请见附表。参照科技竞赛 获奖给予认定学分 159 · 第六条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以最高奖项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七条 创新创业学分的申请和认定 (一)申请时间:每年 5 月认定一次。 (二)申请与认定程序 1、学生本人填写《北京建筑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申请表》 (附有关证明材料)。 2、各学院创新创业学分审核认定小组对申请创新创业学分学生的材料进行认真评 审和认定。按要求分别报教务处或校团委备案。如遇特殊情况,报请学校组织专家审 核,及时评定学生的创新创业成果。 3、在成绩登录期间,各学院根据审批结果及时将学生所取得的创新创业学分录入 学生教务管理系统。 第八条 对于创新创业能力突出、取得较多创新创业学分的学生,学校在评选优 秀学生和评定奖学金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九条 以下六种情况不能取得创新创业学分 (一)第一作者单位非北京建筑大学的作品、成果或奖励项目; (二)非大学在读期间完成的作品、获得的成果或奖励; (三)在非公开出版的报刊杂志上发表的文章或作品; (四)证明材料不全的; (五)凡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实者,取消申请人所得创新创业学分,相关 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由创新创业学分审核认定小组、教务处和校团委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 认为不能获得创新创业学分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增加新的可记载学分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项目,必须由相应学院或部门向 教务处与校团委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与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从 2015 级本科生开始,创新创业学分列 入毕业资格审核内容。 160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附表 1 北京建筑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所在院系 第()完成人 申请类别 申请人学号 所学专业 所在班级 拟申请学分 创新课程() 科技竞赛() 科技立项() 发表论文() 申请 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科研活动() 职业认证() 创业教育() 创业活动() 创业实践() 创新创业课程 实践活动名称 活动起讫时间 活动经费资助来源 指导教师姓名 证明材料清单 (结题或获奖 或发表或应用 情况) 职称 所在单位 1、 2、 3、 (可附页) 指导教师签字: 指导教师意见 年 月 院系意见 (是否同意申 报、同意申报 的学分分值) 分团委 审核意见 (是否同意申 报、同意申报 的学分分值) 学校意见 (备案时签 署) 日 系(部)主任(盖章): 教学院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分团委书记(盖章): 党委副书记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校团委(盖章): 教务处(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结题情况:表中需填写结题时间、成果名称、成果形式、鉴定单位;2、 获奖情况:表中需填写获奖时间、获奖成果名称、颁奖单位、获奖级别、奖项名称;3、 发表情况:表中需填写发表或发行的时间、成果名称、成果发表或发行的刊物(会议) 或出版社,成果发表或发行的级别;4、应用情况:表中需填写应用成果名称、应用时 间、应用领域、应用效果。5、此表一式一份,由各学院留存。 161 · 北京建筑大学 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管理办法 为深入实施本科人才培养综合改革,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具有基础扎实、 能力突出、德才兼备、富有创新精神与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建筑行业骨干和领军人才, 促使拔尖人才的脱颖而出,加强和规范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及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一)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具有示范和辐射作用,有利于带动全校人才 培养质量的全面提升,进而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社会声誉。因此,培养拔尖创新人才 是全校性工作,各教学单位、管理部门均有责任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每位教师 均有责任参与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 (二)本办法所称的拔尖创新人才,包括各专业拔尖实验班以及参加学校与国内 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创业实践场所等联合培养的优秀本科生。 二、组织管理 (一)管理机构与职能 1、学校职责 学校负责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顶层设计及政策指导。负责与上级管理部门及相关 院校、科研院所、创业实践场所之间的沟通与协调;负责领导和协调各学院、各部门 开展与拔尖人才培养相关的管理工作,监督并保障学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有序开展, 协调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学院职责 各学院成立拔尖人才培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与学院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相 关的工作;负责制定拔尖人才培养方案及与本管理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组织拔尖实 验班学生的导师选择与聘用工作以及实验班学生的考核与选拔工作;负责同对接高校 共同组建虚拟教研室,形成由共建高校双方专业负责人、专业教师、中青年教师、企 业导师组成的专业教学团队,共同负责并实施培养计划,包括课程教学、实践教学、 162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学生指导、质量评价等工作,共享双方优质教学资源,确保拔尖人才培养工作的顺利 开展。 (二)培养模式 1、校内培养 校内培养主要依托各学院开设的专业拔尖实验班进行。实验班所在学院应充分利 用现有学科优势,在课程修读、实践锻炼和科研训练等方面突出因材施教、个性化培 养,构建符合拔尖人才成长的培养模式;改革教学方法,创新教学模式,鼓励采取小 班教学的专业教育授课方式,运用先进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积极开展研究型教学及 综合性创新性实验;注重为实验班学生搭建学术平台,利用出国访学或游学、暑期工 作营、中外联合设计工作营等多种途径,促进学生参与校内外及国际学术交流。 各专业拔尖实验班实行“导师制”培养,为每位拔尖学生配备一名具有教学经验 丰富、教学方法先进、科研实力雄厚的导师,导师对学生专业教育、个性化人才培养 方案制定、完成具体研究项目或实践项目等提供指导和咨询。导师制可采取学业导师、 学术导师和项目导师等多种形式,学生应参加导师的科研和实践工作以及各类本科生 科技立项、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活动等,着力突出对拔尖学生的创新教育和科研训练。 2、与国内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创业实践场所等联合培养 与国内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联合培养主要依托由北京市统筹安排的市属高校与 在京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或创业实践场所共建实施的项目。共建高校双方根据经济社 会发展急需人才所应具有的知识、能力与素质,共同制定专业(方向)的人才培养目 标、培养标准,构建与之相匹配的专业培养计划,包括专业核心课程体系,实践能力 培养体系和素质提升体系,培养基础扎实、专业过硬、能力突出的高素质人才。 联合培养主要采用选拔拔尖学生到中央高校进行为期 2 至 3 年的中长期访学或 1 年及以下的短期访学,以及参加各种国内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等安排的暑期工作营、 联合毕业设计项目等多种培养模式。 三、选拔与退出 (一)选拔方式 1、参加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学生首先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端正的学习态度和 较强的团队精神,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浓厚的科学研究兴趣及富有创新精神。 163 · 2、各专业拔尖实验班实施滚动竞争机制,开设学院定期对实验班学生进行考核与 评价,并按照学院公布的实施细则进行公开选拔,实验班之外的同年级学生可在学生 自愿并经学院拔尖人才培养领导小组考核同意后进入到实验班学习。 3、参与学校与国内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创业实践场所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选 拔,由学校负责按照北京市教委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 (二)退出机制 各专业拔尖实验班学生管理实行定期考核与动态淘汰的管理机制。拔尖实验班开 设学院定期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分流,被分流的学生转入拔尖班 的相同专业继续学习。基本原则如下: 1、学生学习确有困难、或不适合拔尖实验班培养方式,经本人申请者; 2、学习过程中存在违纪、作弊或违反其他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3、无法达到学院对于专业拔尖实验班的具体要求者。 具体分流工作实施细则由各专业拔尖实验班开设学院制定公布并组织实施。 参与学校与国内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创业实践场所等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 在学生学习确有困难、不适合外校培养方式或无法达到对方学校的学业要求等情况, 经双方院校协商可以退出并返回学校进入相应专业学习。 四、学分认定 (一)中长期(两年及以上)联合培养项目 按照接收学校要求修读该专业相关课程并取得学分,所得学分学校按学年予以认 定。学生返回学校后,按照学校制定的本专业培养方案后续的学分要求进行课程的修 读。 (二)短期(一年及以下)访学项目 1、在对方学校的选课过程中,应优先选择修读与我校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必修 课和专业选修课。学生所在学院应结合本专业课程学习任务和对方学校修读的课程清 单,对学生进行课程匹配认定和选课指导,明确学生在对方学校修读的课程和在校内 修读的课程。 2、学生访学结束返回学校后,需填写《北京建筑大学本科访学(境外)学生短期 交流项目学分认定申请表》,经学院进行课程对应及认定后,学生在外校学习的成绩可 164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转换为我校相应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学生在访学期间确认的需回校内修读的课程,可 根据实际情况准予直接参加学校的期末考试,课程成绩以期末实考成绩记载。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1、学校对各专业拔尖实验班拨付建设经费,保障重要培养环节顺利进行,例如: 学生实践创新活动、教师教学指导及聘请校外专家等。 2、与国内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创业实践场所等联合培养的专业,由北京市教 委统筹划拨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专业建设、师资培养等。 (二)政策优惠 1、各专业拔尖实验班学生在图书馆借书享受硕士研究生待遇。 2、各拔尖实验班学生的评优评奖工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在评定各类综合奖 学金、单项奖学金、优秀学生、三好学生及优秀毕业生等方面比例适当提高,可为面 上比例的 1.5-2 倍。 3、各拔尖实验班学生申请出国时为其出具该生在实验班学习期间的实际成绩证明 并附学校关于实验班作为学校拔尖人才培养基地的证明。 4、受聘于拔尖实实验班的任课教师,根据考核效果给予 1.5 倍积分系数的工作量 认定,考核依据为听课评价、网上评教、学生意见反馈以及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实施 情况等。 5、参与拔尖实验班导师制培养的教师考核合格后学校提供相应指导费。 六、附则 (一)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开始实施。 (二)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件:北京建筑大学本科访学(境外)学生短期交流项目学分认定申请表 165 · 166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五、奖励与处分 167 · 北京建筑大学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激励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7〕90 号) 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 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京教财〔2007〕32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 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范围: 我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人每学年 8000 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勤学、修德、明辨、笃 实的要求,严于律己,有良好的品德修养;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处分;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 上一学年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达到学校综合一等奖学金的评审条件; 6.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 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7.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可同时申请学校的综合一、二、三等奖 学金,但可申请其他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程序: 1. 学生可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每学年初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168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2. 各学院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根据本办法及下达的名额指标进行评审,经学院党 政联席会审核后将推荐人选报学校学生处; 3. 学校学生处组织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 4. 公示无异议后,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报上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部门预算下达时间,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 学校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 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3.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 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我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 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169 ·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入学时间 照片 本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情况 大学 学院 系 班 B、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曾获何种奖励 家庭 家庭户口 经济 家庭月收入 情况 家庭住址 A、城镇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邮政编码 学习成绩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170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北京建筑大学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 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 教〔2007〕91 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 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 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7〕32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 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 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范围: 我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人每学年 5000 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勤学、修德、明辨、笃 实的要求,严于律己,有良好的品德修养;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处分;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优良; 5. 学校本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6.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 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7.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学校的各项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程序: 1. 学生可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每学年初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171 · 2. 各学院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根据本办法及下达的名额指标进行评审,经学院党 政联席会审核后,将推荐人选报校学生处; 3. 校学生处审定后进行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4. 公示无异议后,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报上级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部门预算下达时间,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 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 学校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 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我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 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172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姓名 本人 情况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 系 照片 班 曾获何种奖励 家庭 经济 情况 家庭户口 家庭月收入 A、城镇 B、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学习成绩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173 · 北京建筑大学 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 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本科 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京教财〔2007〕32 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提高北京 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的通知 》 (京教财〔2010〕2284 号),特制定本办 法。 第一条 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条 我校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奖励范围: 我校全日制本科在籍、预科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奖助标准: 北京市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北京市国家助学 金分为二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450 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230 元,每年按 10 个月进行发放。 第四条 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2. 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勤学、修德、明辨、笃实的要求,严于律己, 有良好的品德修养;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学校本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6.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 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174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7. 同一学年内,获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学校的各项奖学金。 第五条 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申请程序: 1. 学生可根据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每年 9 月份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及下达的名额指标进行评审,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公示 后,将推荐人选报学生工作部(处); 3. 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经校学生评奖评优领导小组会、校长办公会批准、 公示,报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 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部门预算下达时间,按月将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 生手中; 2. 学校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确保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实行 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我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 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终止、取消规定: 中途退学、休学的学生自退学、休学下月起终止向其发放北京市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附则 1.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学生手册中《北京建筑大学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 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175 · 北京建筑大学 北京市优秀本科毕业生评选办法 为了表彰大学期间在德智体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毕业生,选树先进典型,培育 优良校风学风,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 见》(京教学[2012]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一条 评选范围 凡我校正式录取的在籍在读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评选比例 本科生北京市级优秀毕业生按毕业人数的 5%评定。 第三条 评选条件 1.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勤学、修德、明辨、笃实的要求,严于律己, 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平时学习和生活表现得到老师和同学们的充分认可; 2.申请北京市优秀本科毕业生,须获得“北京建筑大学优秀本科毕业生”荣誉称 号; 3.以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为重,积极志愿到农村、基层或者艰苦地区、艰苦行业 就业者、服兵役复学者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 参评期间未受学院及学校批评、处分。 第四条 评选程序 1.学院制定评选条件。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年度北京市优秀本科毕业生评 选条件,经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2.班级推荐。各班级提出本班推荐人选,经班主任和辅导员确认后报所在学院。 3.学院评审。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单位评选组织工作,各班推荐人选名单提交学院 学生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确定学院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 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4.学校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各学院推荐候选人材料,将推荐人选名单提 交学校学生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评议结果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176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第五条 管理办法 1.在已经批准授予“北京建筑大学优秀本科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中,择优推 荐为“北京市优秀本科毕业生”候选人,报市教委和团市委审批,由北京市教委颁发 “北京市优秀本科毕业生”荣誉证书。 2.已经批准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学校将取 消其“北京市优秀本科毕业生”称号。 第六条 附则 1.本办法自 2019 年 5 月 22 日校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177 · 北京建筑大学 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奖学金的设立、申请、审批、颁奖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奖学 金的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的管理 (一)学校所设各项奖学金均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二)学校设立学生评奖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和 主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校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教务 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和各学院院长,负责面向全校各项奖学 金(以下简称校级奖学金)的设定、申请、审批、颁奖及面向某学院或某专业学生的 奖学金(以下简称院级奖学金)的设立等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校学生处。 (三)各学院设立学生评奖工作评审组,由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各学院酌定。负 责组织本学院学生参加校级学生奖学金的申请、初审、报批;负责院级学生奖学金的 设立、申请、审批、颁奖等项工作。 (四)校级各项奖学金评选办法需经校学生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外设奖 学金还需经出资方同意),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生效;院级奖学金评选办法需经学院 学生评奖工作评审组讨论通过后报校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五)校、院两级奖学金评选办法,事先均应书面向学生公开,在奖学金审批时 应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更改。 二、奖学金的立项 (一)学校出资设立校级学生奖学金(含各单项奖学金)。 (二)学校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团体捐资 (下以简称社会捐资)在学 校设立校、院奖学金。 (三)接受国内社会捐资在我校设立校、院奖学金,需经学校批准;接受国(境) 外(含港、澳、台地区)需报市教委和市委教育工委审批。 (四)社会捐资在我校设立奖学金最高数额一般应低于校综合一等奖学金的数额。 178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五)社会捐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的全称应统一为“北京建筑大学××××奖 学金”,简称可为“××××奖学金”。 三、奖学金的申请 (一)校、院两级奖学金,均实行按条件申请审批制。凡欲获得校或院级奖学金 者,必须首先由个人提出申请。 (二)凡本校正式录取在籍、在读的本科学生,只要符合奖学金申请条件,均有 权提出申请。 (三)凡拟申请校或院学生奖学金者,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 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应奖学金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应奖学金评选办法规定的各种证 明材料复印件。 四、奖学金的审批 (一)申请校级学生奖学金者,需首先经学院学生评奖工作评审组进行初审签署 意见后,报学校学生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并进行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二)申请院级学生奖学金者,由院学生评奖工作评审组批准。 (三)校学生评奖工作领导小组每年 4 月和 10 月分别进行两次校级各类奖学金 的审批,其他时间不再受理学生奖学金的申请。 五、奖学金的颁奖 获奖学金的学生分别由学校或学院颁发奖学金和获奖证书,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六、其他 本评价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原《北京建筑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179 · 北京建筑大学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 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加强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 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的城乡建设领域高级专业骨干和领军人才, 实现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引导学生全面提高素质,培养创新型、 实践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结合我校学生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评价办法。 一、评价范围 (一)参评人员 凡我校正式录取的在籍、在读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均应参加评价。 (二)评价年度 按学校规定的学年度评价。 (三)评价资料 评价年度内所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记录资料。 二、评价内容 根据我校学生培养计划和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相关文件的要求,将学生综合素质 分为业务素质和非业务素质。 业务素质的评价内容为学生当学年全部必修课课程学习情况和国家英语四、六级 通过情况。 非业务素质的评价内容为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素质。其中,思想 道德素质包括政治思想、责任意识、品德修养、集体观念、学习态度,科学文化素质 包括文化修养、创新精神、表达能力、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包括身体、心理健康情况。 三、评价方法 (一)业务素质 业务素质成绩=平均学分绩+a。平均学分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 程学分,a 是国家英语四、六级通过情况,分值为: 180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a= 2 CET 未通过四、六级 1 CET 425<四级<500 2 CET 500<四级<550 425<六级<500 3 CET 550< 四级<600 500<六级<550 4 CET 600< 四级<650 550<六级<600 5 CET 四级>650 六级>600 课程成绩按课程首次考试成绩计算,以百分制计,若采用五级分制应按本校《北京 建筑大学课程考核实施细则》规定办法折算,二级分制课程不参加业务素质成绩计算。 (二)非业务素质 非业务素质评价采用量化与非量化相结合的考核办法进行。通过学生的积极参与, 针对学生参加的各个教育环节、日常表现等状况,按一定规则评定出每位学生非业务 素质状况。 非业务素质的具体考核方法和计分标准,详见《北京建筑大学学生非业务素质评 价内容及分值表》 (表 1),同一考评内容中符合多项计分条件时,可择高分条件计分, 同一考评内容计分不累加。 非业务素质评价成绩的计算方法为:M=M1+M2+M3(M 见表 1)。 学生非业务素质评价以学生班级为单位,每学年开学初对上一学年度进行评价。 1. 学生自评 学生根据自己参加的各项活动,每学期以记实的方式填写一份《北京建筑大学学 生素质拓展活动个人记录表》(表 2)。 2.班级评定 各班成立班级考评组,其成员由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以及全班同学选出的 四名学生代表组成,班主任担任组长。班级考评组参照每位学生自填的素质拓展活动 记录表(要审定其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按《北京建筑大学学生非业务素质评 价内容及分值表》 (表 1)的要求逐项进行考评打分,计算出每位学生的非业务素质评 价成绩。 班级考评组填写《北京建筑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汇总表》(表 3),并向班 级全体学生公示,如有异议,班级考评组应予解释或复评。公示结束,无异议,由班 级考评组填写《北京建筑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表》(表 4)。 181 · 四、测评结果 (一)每年的评价结果要反馈给学生本人,使学生能掌握自己一年来全面发展情 况,以便确定自己的努力方向。 (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报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并存档,作为学生 各项评优评先及奖学金评定推荐学生就业的参考依据。学生毕业(含结业、肄业、退 学)前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定盖章,放入学生档案(复印件可以给学生)。 五、其他 本评价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182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表1 北京建筑大学 学生非业务素质评价内容及分值表 考评 考评 项目 指标 考评内容 考评方法 计分标准及分值 4 主题教育活动 参加次数 超过 4 次 3 2 1 4次 3次 2次 校优秀共 校优秀共青 受表彰情况 政治 写 实 青团员标 团员或校优 兵 思想 (12 分) 秀社团干部 社会实践、军 训先进个人或 社团活动积极 分子 备 注 校文明 宿舍成 员 党课高级 党课初级班 党课初级班结 政治态度取向 写 实 班结业或 结业且向党 业或向党组织 入党积极 组织递交入 递交入党申请 分子 党申请书 其他 书 思想道 德素质 责任意识 参加校、学院组 按个人 (M1= (4 分) 织的劳动和公益 参加项目 超过 3 项 活动 计 28 分) 品德修养 诚实守信、举止 班级考 (4 分) 文明、遵纪守法 评组评定 参加 3 项 参加 2 项 参加 1 项 好 较好 一般 其他 好 较好 一般 其他 好 较好 一般 其他 班级组织须 提前报学院 备案 受处分者, 本项计 0 分 参加班、学院、 集体观念 校活动,关心热 班级考 (4 分) 爱集体、集体荣 评组评定 誉感 学习态度 (4 分) 文艺演出、展览 科学文 化素质 文化修养 (M1= 36 分) 日常学习表现 (8 分) 等 文艺竞赛 班级考评 组评定 写实 【计分方法见注 1】 参加竞赛 校级竞赛 情况 获奖 183 院级竞赛获奖 参加院级 参加班 及以上竞赛 级竞赛 班级竞赛须 提前报学院 备案 · 创新精神 课外科研成果 (8 分) 学科科技竞赛 演讲、辩论 表达 能力 (12 分) 文字作品 写实 校级成果 院级成果负责 校级成果参 的负责人 参加竞赛 校级竞赛 情况 获奖 参加比赛 校级比赛 状况 获奖 人 院级竞赛获奖 院级比赛获奖 按发表篇 写实 社会工作 写实 果参与 学院内科技 者 立项成果 参加校级竞 参加院 赛 级竞赛 参加院级及 参加班 以上比赛 级比赛 班级比赛须 提前报学院 备案 计分方法见【注 2】 数计 征文 与者 院级成 成果为校、 校级比赛获奖 院级比赛 参加院级 参加班 获奖 及以上比赛 级征文 计分方法见【注 3】 参评校、院 社会实践 实践能力 (8 分) 社会实践 参加社会 实践状况 级优秀社 论文获校优秀 会实践论 参加校、学 参加了 社会实践与 或参加学校组 文或获院 院组织的社 社会实 责任意识不 织的国际交流 级优秀社 实践项目 会实践 践 得重复计分 会实践论 文 体质健康标准成 绩 写实 86 分以上 校内课外体育活 身心 素质 (M3= 16 分) 动比赛(校运会 身心 写实 校级比赛获奖 除外) 76 分~ 60 分~75 59 分 85 分 获奖 及以上比赛 级比赛 参加比赛 校运会 写实 1-3 名 4-8 名 或入场式方 阵 人际关系状况、 适应环境及承受 挫折能力 班级评审 组评定 好 较好 一般 【注 1】文艺演出等计分标准: 1.参加北京市级以上或校级文艺演出者或作品展览者,计 4 分; 2.参加学生社团面向全校组织的演出者或作品展览者,计 3 分; 184 以下 院级比赛 参加院级 参加班 健康 (16 分) 分 参加活 动 其他 班级比赛须 提前报学院 备案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3.参加选拔校级文艺演出或展览者,计 2 分; 4.积极参加社团活动者(须由社团负责人提名,并报社团指导教师核准),计 1 分。 【注 2】“文字作品”计分标准: 符合以下标准的条件之一者,可计对应分值(文字作品不包括新闻报道)。 1.计 4 分的标准:在国际或国内有影响的刊物上发表 1 篇;校级刊物上发表 3 篇以上(含)作品、在校、院级刊物上分别发表 2 篇以上(含)作品; 2.计 3 分的标准:在校级刊物上发表 2 篇作品、在院级刊物上发表 3 篇以上(含) 作品、在校级刊物上发表 1 篇作品,并在院级刊物上发表 2 篇以上(含)作品; 3.计 2 分的标准:在校级刊物上发表 1 篇作品、在院级刊物上发表 2 篇以上(含) 作品; 4.计 1 分的标准:在院级刊物上发表 1 篇作品。 【注 3】社会工作计分标准: 1.记 4 分的职务:国际或国内有影响力的学生组织(包括学生社团等)任主要负 责人(经学校审核认定 );校学生会正、副主席,校团委各中心主任、院学生会主席、 团总支副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 2.记 3 分的职务:校学生会正、副部长,校团委正、副部长,校勤工助学中心、 校园文化中心、校级社团负责人,院学生会副主席,正、副部长,院团总支委员、学 生党支部委员,学生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院级社团负责人。 3.记 2 分的职务:校、院学生会委员、干事,校团委委员,院团总支干事,社团 干部,班委、团支委,校广播员、校刊通讯员。 4.记 1 分的职务:课代表、宿舍室长、学生信息员。 185 · 表2 北京建筑大学 学生素质拓展活动个人记录表 填表时间: 姓 名 学 号 班 性 别 民 族 政治面貌 项目 内容(时间、标题) 主题教育活动 受表彰情况 政治态度取向 公益活动和劳动 文艺演出等 文艺竞赛 课外科技成果 学科科技竞赛 演讲与辩论 文字作品 征 文 社会工作 社会实践 体质健康标准成绩 课外体育比赛 校运动会 186 年 月 日 级 备 注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表3 北京建筑大学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汇总表 学院 班 思 想 道 德 素 质 / 学年 科 学 文 化 素 质 身 心 素 质 责 品 集 学 政治思想 序 学 姓 号 号 名主 题 教 育 活 动 任 德 体 习 文化 创新精 意 修 修 态 修养 神 识 养 养 度 集 体 荣 誉 参 遵 感 加 纪 校 守 关 院 法 心 文 课 热 日 艺 受政 组 治 织 诚 常 演 文 外 爱 表 态 的 实 集 学 出 艺 科 彰度 劳 守 竞 研 体 习 情取 动 信 表 展 赛 成 参 现 览 果 况向 和 等 公 举 加 益 止 班 活 文 动 明 院 表达能力 演 科 讲 文 技 字 、 竞 作 赛 辩 品 论 校 活 动 187 实践 能力 体 质 社 社 健 征 会 会 康 文 工 实 标 作 践 准 成 绩 身心健康 承 受 挫 折 能 力 非 业 非 业 业 务 业 务 务 素 务 素 素 质 课 素 质 质 成 外 质 成 成 绩 体 成 绩 校 育 适 绩 排 绩 排 运 名 活 应 名 会 动 环 比 境 赛 人 际 关 系 · 表4 北京建筑大学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表 院别 班级 学年 结果 项目 姓名 第一学年 第二学年 第三学年 第四学年 第五学年 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 政治思想 责任意识 品德修养 集体观念 学习态度 文化修养 创新精神 表达能力 实践能力 身心健康 非业务素质成绩 非业务素质成绩排名 业务素质成绩 非业务素质成绩排名 班级考评组 负责人签字 院审核盖章 院长签字: 注:本表由班级考评组负责人填写。 188 年 月 日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北京建筑大学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协同实施学校学分制人才 培养方案,激发学生根据社会需要及自身特点,刻苦学习知识、提高实践能力、增强 创新意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校教育基金会出资设立特等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三条 凡我校正式录取的在籍在读的本科生均有权向学院申请奖学金。申请奖 学金者除满足各项奖学金的具体条件外,还必须做到: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纪行为; 3.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贡献; 模范履行公民义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章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评审 根据《北京建筑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修订)》、《北京建筑大学实 施学生成绩绩点制办法》及学分制学院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计算办法,科学计算学生 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并以此作为奖学金、优秀个人(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 秀毕业生)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申请不同类别奖学金的具体条件和评审办法如下: (一)特等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10000 元/人。每年奖励最突出的 10 名在校本科生。特等奖学金获 得者应是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最为优秀;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突出 特长或贡献,且其他方面比较优秀的学生。 (二)综合奖学金 189 · 综合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学金。本学年学习成绩达到下述标准,且体质测 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可以申请综合奖学金。本学年被评为校优秀学生者(业务 非业务综合前 15%)可以申请一、二等奖学金。 1. 一等奖学金:4000 元/人,获奖人数为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数的 2%(不足 1 的取 1 名)。 业务素质成绩和非业务素质评价成绩班级排名均在前 8%以内者,可申请一等奖 学金,然后按业务素质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进行审批。 2.二等奖学金:2500 元/人,获奖人数为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数的 4%。 业务素质成绩和非业务素质评价成绩班级排名均在前 15%以内者,可申请二等奖 学金,然后按业务素质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进行审批。 3.三等奖学金:1500 元/人,获奖人数为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数的 6%。 业务素质成绩和非业务素质评价成绩班级排名均在前 30%者,可申请三等奖学金, 然后按业务素质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进行审批。 (三)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学金。本学年学习成绩优异,可以申请一、二、 三等奖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综合奖 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 1. 一等奖学金:3000 元/人,获奖人数为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数的 2%(不足 1 的取 1 名)。 业务素质成绩和非业务素质评价成绩班级排名均在前 8%以内者,可申请一等奖 学金,然后按业务素质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进行审批。 2.二等奖学金:1800 元/人,获奖人数为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数的 4%。 业务素质成绩和非业务素质评价成绩班级排名均在前 15%以内者,可申请二等奖 学金,然后按业务素质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进行审批。 3.三等奖学金:1000 元/人,获奖人数为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数的 6%。 业务素质成绩和非业务素质评价成绩班级排名均在前 30%者,可申请三等奖学金, 然后按业务素质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进行审批。 (四)单项奖学金 190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1.学习进步奖学金:500 元/人,平均学分绩班级排名比上学年提高 5 名以上(含); 获奖人数为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数的 5%(不足 1 的取 1 名)。 2.学科竞赛奖学金:单独参赛或 2 人以下(含)组队参赛者,以个人计;3 人以 上(含)组队参赛者,以团体计。以参加由团委、教务处认定的国际级、国家级、省 部级学科竞赛获奖数据为准,获奖证书上注明的签发单位作为评定级别的依据,重复 获奖的按最高奖记。 (1)第一类:“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 学生创业大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获得名次奖励标准: 项目 标准(团体) 特等奖、一等奖/金奖 50000 元/团体 二等奖/银奖 30000 元/团体 三等奖/铜奖 10000 元/团体 (2)第二类:其他竞赛获奖名次奖励标准: 国际性 国家级(不含挑 战杯、创青春、 互联网+) 省部级 一等奖 标准(个人) 标准(团体) 3000 元/人 6000 元/团体 二等奖 特等奖 2500 元/人 5000 元/团体 三等奖 一等奖 2000 元/人 4000 元/团体 二等奖 特等奖 1500 元/人 3000 元/团体 三等奖 一等奖 1000 元/人 2000 元/团体 二等奖 800 元/人 1600 元/团体 3.体育优胜奖学金: 在学校举办的各项体育比赛中破校记录者,奖励 400 元/人·项。 在省部级运动会或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191 · 名 次 篮、排、足球等比赛 乒、羽、网球等比赛 田径、游泳、跆拳 道等比赛 其他比赛 一 500 元 400 元 500 元 350 元 二 470 元 350 元 450 元 320 元 三 440 元 300 元 400 元 290 元 四 420 元 270 元 360 元 260 元 五 400 元 240 元 330 元 240 元 六 380 元 210 元 300 元 220 元 七 370 元 190 元 280 元 200 元 八 360 元 170 元 260 元 180 元 在全国性大型运动会或比赛中,获前八名的运动员按省部级运动会或比赛第一名 奖金的 150%计发。 在省部级及以上运动会或比赛中获全能奖,奖励金额为相应省部级比赛奖励金额 的 200%。 在省部级及以上运动会获多项名次的运动员,奖励金额进行累加。 4. 文艺优秀奖学金: 在由学校组织参加的省部级及以上文艺竞赛中获奖。不同比赛获奖,奖励金额累 加。单独参赛或 3 人以下(含)组队参赛者,以个人计;4 人以上(含)组队参赛者, 以团体计。 国际性 全国性 一等奖/金奖 特等奖/金奖 二等奖/银奖 一等奖/银奖 三等奖/铜奖 省部级 标准(个人) 标准(团体) 1500 元/人 4000 元/团体 特等奖/金奖 1000 元/人 3500 元/团体 二等奖/铜奖 一等奖/银奖 800 元/人 3000 元/团体 三等奖 二等奖/银奖 500 元/人 2500 元/团体 三等奖/银奖 300 元/人 2000 元/团体 192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5.科技成果奖学金: (1)科技成果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5000 元/项;科技成果获得国家实用新型 专利者,1500 元/项;科技成果获得国家外观设计专利者,800 元/项;(科技成果 奖学金申报人应为专利证书载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第一人); (2)在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一篇论文者,1500 元/人。 6.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500 元/人。在评价年度获校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 7.精神文明奖学金:500 元/人。在校内外的文明行为产生良好影响,为学校争 得荣誉者。 8. 社会实践优秀奖学金: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教育委员会、 共青团系统奖励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500 元/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教育工作委 员会、教育委员会、共青团系统奖励的优秀社会实践团队,1000 元/团队。 9.民族生优秀奖学金:单独招收的民族地区学生(包括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内地 新疆班学生、内地西藏班学生、新疆南疆单列计划学生、新疆定向计划学生、贫困地 区专项计划学生的少数民族学生),拥护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关心集体,友爱 同学,学习刻苦努力,平均学分绩点 2.0 以上(含)且无挂科者,奖励金额 1000 元/ 人•学年,原则上按不多于本项参评人数的 10%评选。 第六条 当一人在本年度同时符合多项获奖条件时,特等奖学金、综合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四者只能选其一,其他单项奖不受限。 第七条 凡欲申请各项学生奖学金者,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 请,同时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组初审签署意见后, 报校学生处审批。 第八条 学校按照学生学习年度于每年 4 月(春季)和 10 月(秋季)分别进行 奖学金审批,其他时间不再受理学生奖学金的申请。 第九条 评选范围 除满足学校要求相关条件外,根据我校学生实际情况,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参评期间未受学院及学校批评、处分。 2.参评学年个人内务及宿舍卫生情况良好,无通报批评(分数由相关部门提供)。 3.参评学年,学生选修的必修课程不得少于培养方案的最低规定。 193 · 4. 双培、外培、国内访学等在籍不在校学习的学生,参照本细则执行,具体评奖 规则由二级学院制定。 第十条 其他 1.本细则自 2019 年 5 月 22 日校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执行,原学生手册中《北 京建筑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194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北京建筑大学 特等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各自专长,培养出更多德、 智、体、美、劳综合素质优异的人才,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特等奖学金评选 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为北京建筑大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最为 优秀的本科生,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突出特长或贡献,其他方面比较优秀的本科生。 第二条 奖励人数一般每年 10 人。 第三条 评选程序 学院推荐、学院公示、学工部初评、评委评议、报请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学校 公示,最终确定特等奖学金获得者。每年秋季评选一次。 第四条 奖励办法 1.获得特等奖学金的本科生由学校颁发“北京建筑大学本科特等奖学金”证书; 2.对获得本科特等奖学金获得者,由北京建筑大学教育基金会提供每人 10000 元人民币的奖励金,奖励金在本学年度一次性发放。 第五条 附则 1.本细则自 2019 年 5 月 22 日校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2.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195 · 北京建筑大学 本科新生校长特别奖评选办法(试行) 为吸引和鼓励更多的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并为其成才提供更好条件,根据我校实 际情况,制定以下本科新生校长特别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为报考北京建筑大学的高考成绩优异的本科新生,或在精神文 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实际行动,在 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赢得良好社会声誉的本科新生,由学生工作部(处)和 招生就业处单独提出,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条 奖励人数一般每年 10 人。 第三条 评选办法 1. 按照京内、京外生源 6:4 的比例分配名额; 2. 本科新生校长特别奖评选学生不含征集志愿考生; 3. 京外地区新生排名按照高考成绩除以当地一批次分数线得出的标准分计算,北 京地区按照高考实际分数计算; 4. 评选依据高考裸分,不含政策性加分; 第四条 奖励办法 1. 获得校长特别奖的本科新生由学校颁发“北京建筑大学本科新生校长特别奖” 证书; 2. 对获得本科新生校长特别奖获得者,学校提供每人 10000 元人民币的奖励金, 以帮助其完成学业; 3. 奖励金在本学年度一次性发放,用于支付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 基本生活费等; 4. 相关配套措施:为更好地帮助和指导获奖新生的学业发展,自其一年级开始, 我校教务处及获奖新生所在学院将共同遴选专业骨干教师担任其学业导师;获奖新生 在校图书馆借书享有研究生待遇;在选派出国(境)学习等方面,在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 考虑; 196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5. 获得本科新生奖学金的学生,不重复参评本奖学金。 第五条 附则 1. 本细则自校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2. 本细则适用于 2018 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 3.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197 · 北京建筑大学 优秀本科毕业生评选办法 为了表彰大学期间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毕业生,选树先进典型, 培育优良校风学风,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的意见》(京教学[2012]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一条 评选范围 凡我校正式录取的在籍在读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评选比例 本科生校级优秀毕业生按毕业人数的 10%评定。 第三条 评选条件 1.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勤学、修德、明辨、笃实的要求,严于律己, 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平时学习和生活表现得到老师和同学们的充分认可。 2.成绩优良,符合校级学业二等奖学金同等及以上条件,或在相关专业的主要学 科竞赛中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 3.申请校级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必须满足以下一项条件: (1)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获以下荣誉者:国家奖学金、北京建筑大学综合奖 学金、“优秀学生”等校级及以上奖励、“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 员”等校级及以上荣誉; (2)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获得院级优秀; (3)其他有突出表现者。 4.以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为重,积极志愿到农村、基层或者艰苦地区、艰苦行业 就业者、服兵役复学者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 参评期间未受学院及学校批评、处分。 第四条 评选程序 1.班级推荐。各班级提出本班推荐人选,经班主任和辅导员确认后报所在学院。 2.学院评审。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单位评选组织工作,各班推荐人选名单提交学院 198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学生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确定学院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 后报学校学生处审核。 3.学校审核。学校学生处审核各学院推荐候选人材料,将推荐人选名单提交学校 学生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评议结果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条 奖励办法 1.学校颁发“北京建筑大学优秀本科毕业生”荣誉证书。 2.已经批准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学校将取 消其“北京建筑大学优秀本科毕业生”称号。 第六条 附则 1.本办法自 2019 年 5 月 22 日校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施行,原学生手册中《北 京建筑大学优秀本科毕业生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199 · 北京建筑大学 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勤学、修德、明辨、笃实,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具 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的城乡建设领域高级专业骨干和领军人才,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凡我校正式录取的在籍在读的本科生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爱国爱校,能以勤学、修德、明辨、笃实的要求严于律己。 2.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公民义务,积极参加学校组 织的各项教育教学和公益活动。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科技、学术、文艺、体育活动。 5. 参评期间未受学院及学校批评、处分。 (二)综合素质评价成绩要求 业务素质成绩和非业务素质评价成绩均在班级排名前 15%以内且体质测试成绩 达到良好及以上者。 三、评选办法 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按业务素质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进行评选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的评选比例应控制在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总数的 8%以内。 四、评选程序 (一)各学生班级在学年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基础上,按照优秀学生评选办法提 出本班拟定人选,经班主任签字后向所在学院推荐。 200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二)各学院在班级提名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条件提出初步人选,经学院党政联 席会讨论通过后向全院学生书面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确定人选后由 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校学生处。 (三)学生处将评选结果提交评比组审核,评比组审核通过后,提交奖学金评比 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在全校范围 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奖励办法 (一)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对符合标准的学生授予“北京建筑大学优秀学生” 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获得“北京建筑大学优秀学生”荣誉称号的学生材料,记入本人档案。 六、其他 1.本细则自 2019 年 5 月 22 日校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执行,原学生手册中《北 京建筑大学优秀学生评选及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3.双培、外培、国内访学等在籍不在校学习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评优 规则由二级学院制定。 201 · 北京建筑大学 优良学风班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鼓励全校本科生积极开展争创优良学风班活动,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内容与分值 优良学风班的评选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为基础,充分考虑综合素质评定 结果中业务素质成绩与非业务素质成绩。评选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业务学习情况(80 分) 1.班委和团支委业务素质成绩(10 分) 全体班委和团支委成员中,业务素质成绩在 75 分及以上者所占比例每增加 5%, 得分增加两分,不同年级采取不同标准。 得分 一年级 二年级 三年级及以上 0 0—49% 0—54% 0—59% 2 50%—54% 55%—59% 60%—64% 4 55%—59% 60%—64% 65%—69% 6 60%—64% 65%—69% 70%—74% 8 65%—69% 70%—74% 75%—79% 10 70%及以上 75%及以上 80%及以上 2.全班学生课程学习表现(20 分) 每学年初,由教务处提供“教师评学”的结果,按照满分 20 分进行折算(小数点 后四舍五入)。 3.全班学生业务学习总体情况(50 分) (1)全班学生业务素质成绩平均分(20 分) 不同年级采用不同标准,在得分区间内,全班学生业务素质成绩平均分(小数点 后四舍五入)每增加一分,得分增加一分。 202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得分 一年级 二年级 三年级及以上 0 0 分—55 分 0 分—58 分 0 分—60 分 1—19 56 分—74 分 59 分—77 分 61 分—79 分 20 75 分及以上 78 分及以上 80 分及以上 (2)全班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及格率(15 分) 课程考核成绩及格率是指上一学年内各门课程(不含选修课)成绩全部在 60 分(或 及格)及以上的学生人数占班级总人数的百分比。不同年级采用不同标准,在得分区 间内,课程考核成绩及格率(小数点后四舍五入)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得分增加一分。 得分 一年级 二年级 三年级及以上 0 0—55% 0—60% 0—65% 1—14 56%—69% 61%—74% 66%—79% 15 70%及以上 75%及以上 80%及以上 (3)全班学生业务素质成绩优良率(15 分) 业务素质成绩优良率是指上一学年业务素质成绩在 80 分及以上的学生人数占班 级总人数的百分比。不同年级采用不同标准,在得分区间内,业务素质成绩优良率(小 数点后四舍五入)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得分增加一分。 得分 一年级 二年级 三年级及以上 0 0 0—5% 0-10% 1—14 1%—14% 6%—19% 11%—24% 15 15%及以上 20%及以上 25%及以上 (二)非业务素质情况(20 分) 1、非业务素质成绩(10 分) 不同年级采用不同标准,在得分区间内,全班学生非业务素质成绩平均分(小数 点后四舍五入)每增加一分,得分增加一分。 得分 一年级 二年级 三年级及以上 0 0 分—20 分 0 分—25 分 0 分—30 分 1—8 21 分—39 分 26 分—44 分 31 分—49 分 9-10 40 分及以上 45 分及以上 50 分及以上 2、班级学风建设工作创新(10 分) 203 · 根据班级在学风建设方面开展的创新和特色工作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由学院组 织优良学风班评审予以打分。 第三条 评选条件和比例 (一)全班学生在参评学年中无违反考核纪律现象; (二)总评成绩在 70 分及以上; (三)评选比例为全学院班级数的 20%。 第四条 奖励办法 学校对评选为优良学风班的班级授予集体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状,按 1000 元/ 班/学年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优良学 风班评比办法》同时废止。 204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北京建筑大学 共青团“五四达标创优”竞赛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五四达标创优”竞赛是以争创“十佳”团支部、 “优秀团支部”、争做“最佳团 日活动”和争当“十佳”团员、 “十佳”学生干部、 “优秀团员标兵”、 “优秀共青团员”、 “优秀学生干部”为重点,旨在加强基层团支部的建设,提高团支部的内在活力的活 动,是共青团基础性重点工作之一。共青团北京建筑大学委员会于每年五四期间开展 “五四达标创优”竞赛活动并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一、评选范围 我校各团支部均有资格参加“优秀团支部”的评选,正式注册的团员有资格参加 “优秀团员标兵”和“优秀共青团员”的评选,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各级学生干部有资 格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十佳”团支部, “十佳”团员, “十佳”学生干部从 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员和优秀学生干部中选拔。 二、评选阶段 评选分为团支部自评、分团委中评和校级终评三个阶段。 三、评选时间 每年五四期间申报评选材料,评选材料为上一年度 3 月至本年度 2 月的资料。 优秀团支部评分细则 一、思想建设 团支部能够按照学校团委每学期下发的工作要点和主题团日的安排,并结合班级 具体工作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强团员意识教育和主旋律教育。(30 分) (1)每年度有详细,完整且对本支部有针对性的书面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 (3 分) (2)每学年至少举办三次主题明确、思想性强、支部团员青年参与率高、效果良 好的主题团日活动(上交活动计划,总结及文字,图片,视频资料)(9 分)(每一次 205 · 计 3 分) (3)班级团员数达学生人数的 95%以上;(1 分) (4)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团员达到团员人数的 30%以上;(9 分)(0—20%计 3 分,21%—29%计 6 分,30%及以上计 9 分) (5)全年无任何违纪行为。(8 分) (按人次扣分:通报批评 0.5 分,警告 1 分,严重警告 2 分,记过 4 分,留校察 看 6 分,开除学籍 8 分) 二、组织建设 团支部领导核心和各项制度健全,定期召开支委会,团员大会,能够作好团员教 育评议,管理工作,非团员的发展工作,以及团支部“推优”入党工作。(30 分) (1)团支部班子健全,委员各方面的素质较高;(3 分) (2)定期召开支委会,团员大会,并认真做好记录;(5 分) (3)认真填写《团支部工作手册》,并较好的开展工作;(5 分) (4)按时缴纳团费;(2 分) (5)认真做好每年的团员注册,评议;(4 分) (6)班级推优入党人数及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7 分)(由各学生党支部评定) (7)班级团员担任校级,院级学生干部人数(不累加);(4 分) (每满 2.5 个百分点得 1 分) 三、学风建设 团支部帮助团员端正学习态度,并能针对支部实际状况制定学习目标。提高整体 学习成绩,并对学习落后的同学有帮助措施和计划;积极鼓励支部成员参加学习科技 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30 分) (1)团支部学风良好,积极鼓励团员参加学习竞赛活动,并取得较好的成绩; (4 分) (2)每年至少有 20%的班级成员参加科技项目申报; (3 分) (满 10 个百分点为 1 分) (3)积极组织团员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3 分) (4)全班不及格人次(含体育)应低于参加考试人次的 25%,二年级以上的班 级应呈下降趋势;(10 分) 206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5)英语四级成绩超过 425 分者达 35%,一,二年级英语考试成绩 70 分(含) 以上者应占 40%;(10 分) (每减 1 个百分点扣 1 分,四级通过率小于 25% /英语成绩 70 分小于 30%为零 分) 学风建设第(4)、(5)项的百分率算法为: X%=( Y%=( 上学期不及格人次 班级人次 + 上学期英语 $% 分人数 班级人数 下学期不及格人次 班级人次 + )*100%/2 下学期英语 $% 分人数 玫级人数 )*100%/2 四、创新建设 团支部具有创新精神,体现在团支部的组织建设创新,思想教育创新,开展活动 内容创新等,能够充分调动支部团员的积极性,加强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10 分) (1)能针对本支部不足之处,采用有效措施,改进效果明显 (2)工作重点突出有特色:一年来,在共青团工作中能够发挥团支部的特色及优 势,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注: 创新建设方面由各支部做出总结、提出申请,并上交材料。 207 · “五四达标创优”优秀团支部自评表 考核项目及分数 有计划、有总结 核定 院级审 自 评 分 分 有计划(1.5 分) 有总结(1.5 分) (满 3 分) 团日活动三次 思 想 一次(3 分) 二次(6 分) 三次(9 分) (满 9 分) 团员比例数 95% 95%以下(0 分) 95%以上(1 分) 建 以上(满 1 分) 设 递交入党申请书 0—20%(3 分) 21—29%(6 分) 30%及以上(9 分) (30 分) 数(满 9 分) 通报批评 警 违纪情况 (按人次扣分) 告 严重警告 记 (0.5 分/人 (1 分/人 (2 分/人 (4 分/人 (6 分/人 (8 分/人 次) 次) 次) 班长兼任团支部副 团支部委员 书记或团支部书记 (满 3 分) 兼任班长 1 分) 定期召开团员大 8 次及以上(5 会,按一年计 过 留校查看 开除学籍 分) 次 次) 次) 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设立权益委员、实 (1 分) 践委员、科创委员 (1 分) 6—7 次 4—5 次 2—3 次 (4 分) (3 分) (2 分) 1 次(1 分) (满 5 分) 《团支部手册》使 组 用情况 织 (满 5 分) 建 缴纳团费情况 设 (满 2 分) (30 分) 好(5 分) 较好 (4 分) 一般(3 分) 按时缴纳(2 分) 较差 (2 分) 差(1 分) 未按时缴纳(0 分) 合格团员 合格团员 合格团员 合格团员 团员注册评议情 100% 99%-80% 60%-79% 不足 60% 况(满 4 分) (4 分) (2 分) (1 分) (0 分) 入党积极分子及 好 较好 一般 较差 学生党员表现情 (6-7 分) (4-5 分) (2-3 分) (1 分) 差(0 分) 况(满 7 分) 任校、院学生干部 10%及以上 数(满 4 分) (4 分) 7.5%及以上 5%及以上 2.5%及以上 (3 分) (2 分) (1 分) 208 核分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各项学习竞赛活 市级 1 项及以上 校级 2 项及以 动参加情况,并获 (4 分) 上(3 分) 校级 1 项 积极参加竞赛 (2 分) 活动(1 分) 奖励(满 4 分) 参加大学生课外 科技立项人数(满 20%及以上 10%及以上 10%以下 (3 分) (2 分) (1 分) 3 分) 获社会实践先进个 有获先进个人的或参加 参加社会实践活 学 风 建 设 (30 分) 社会实践参加情 况(满 3 分) 不及格率 (按人次计算) 国家四级 通过率(限 英语成 绩(满 人 10%及以上 社会实践人数 50%及以 动 50%以下 (3 分) 上(2 分) (1 分) 0—25%(10 分) 35%及以上(10 分) 每增加 1 个百分点扣 1 分, 35%及以上计 0 分 每减少 1 个百分点扣 1 分, 25%及以下计 0 分 三、四、五 年级) 校内考 70 10 分) 分以上比 40%及以上(10 分) 率(限一、 二年级) 自行填写: 要求: (1)能针对本支 部不足之处,采用 有效措施,改进效 创 果明显; 新 (2)工作重点突 建 出有特色:一年 设 来,在共青团工作 (10 分) 中能够发挥团支 部的特色及优势, 有创造性地开展 工作,并取得显著 成效。 209 每减少 1 个百分点扣 1 分, 30%及以下计 0 分 · 自 我 综 合 评 支部书记签字: 价 年 班 级 导 师 审 核 意 见 日 审核总分: 班级导师(辅导员)签字: 年 分 团 委 审 核 意 见 月 月 日 审核总分: 分团委书记签字: 年 月 210 日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标兵 评选条件 (一)优秀共青团员条件 1、政治素质优。认真学习并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要求入党,自 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组织观念优。主动按时交纳团费,认真进行年度团籍注册,自觉遵守团的纪律, 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团员意识优。认真履行团员义务,团结同学,热心帮助同学,积极参加团组织 活动,认真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4、模范作用优。注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注意综合能力的培养,刻苦 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自觉进行体育锻炼,能在 各方面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二)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政治素质优。 拥护、宣传党的基本路线,有共产主义理想和追求,有较好的 政治理论素养,积极要求入党。 2、工作能力优。熟知本职业务知识,能够正确领会上级党团组织的工作意图,对 学生工作抱以极高的热情和责任心,能够主动地、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较突出的 工作业绩。 3、工作作风优。工作严细务实,办事出以公心,密切联系群众,诚实守信、踏实 肯干,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4、模范作用优。注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注意综合能力的培养,刻苦 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自觉进行体育锻炼,能在 各方面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三)优秀共青团员标兵条件 在符合优秀共青团员条件的基础上,又在工作、学习、创新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 现者。思想方面,积极要求进步;学习成绩优秀,排名在班级与专业前列;工作方面, 211 · 应为学校各学生组织,各社团的主要负责人,能积极组织各项活动;综合能力强,积 极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自觉进行体育锻炼,能在各方面起 到先锋模范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212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北京建筑大学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 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规范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的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 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在北京建筑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及非 全日制研究生均适用本规定,在本校学习的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处理违纪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教育与惩戒相结 合,处理结果应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证据充 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在处理过程中,学生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行为的情节轻重和所造成 的后果,给予处分,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 处理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后果极小的,可以免予处分; 213 · (二)事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理或免予处分; (三)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 处理; (四)事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有悔改表现,且危害后果轻微 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五)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第七条 学生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 处理: (一)同时触犯本管理规定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从重处理; (二)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加重处理; (三)屡次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加重处理; (四)群体违法、违规、违纪的首要分子,加重处理; (五)教唆、胁迫、收买或者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其所 教唆、胁迫、收买或者诱骗的行为加重处理; (六)学生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后,企图以贿赂、欺骗、威胁或其他不正 当手段逃避处罚或妨碍调查处理的,加重处理; (七)学生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后,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事件处理 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材料的,包庇同伙的,加 重处理; (八)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加重处理; (九)具有其他需要从重、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处分期限与影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应当对学生处分设置处分期限,处分期限依次为:警 告 6 个月、严重警告 8 个月、记过 10 个月、留校察看 12 个月。处分期限内表现良好 且并未受到其他处分,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学工部或研工部批准,到期后原 处分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处分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其中,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 本人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察看,由学校学工部或研工部审查批准。留校察看期间因特殊 原因休学的,自复学之日起察看期顺延。 214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第三章 处分决定和程序 第九条 学校依据学生违纪违规的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对学生进行处分。 第十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1.书证; 2.物证; 3.证人证言; 4.当事人的陈述; 5.视听资料;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8.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9.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十一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时,按下列程序及时取证与查 实: (一)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违法、违规、违纪事件涉 及两个(含)以上学院时,由学工部或研工部牵头会同有关学院和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二)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姓名,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 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 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学校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三)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 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四)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班级、 学号、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学校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 (五)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结束后,按下列程序及时做出处理: 215 · (一)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二)对拟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生所在学院及学 校有关部门应进行复核。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三)学生所在学院和有关部门经过调查取证,并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陈述 和申辩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出处分意见,并将处分书面意见、调查材料和申 辩材料报学校学工部或研工部。 (四)学生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依据明确,应 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后, 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做出处分决定。 学生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依据明确,当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由学工部或研工部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北京市教育委 员会备案。 所有处分决定书加盖学校公章。 第十三条 拟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时,在报请校长办公会之前应当书面 告知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可以在收到《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告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提交听证申请书,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或者已 接到听证会议通知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按下列程序送达受处分学生: (一)处分决定书应由学生所在学院两名教师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学 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216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二)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送达: 1.留置送达。学校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 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两名 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然后把处分 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2.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 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 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 送达日期。 3.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学校 网站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 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 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 第十七条 申诉和处理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具体详见《北 京建筑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五章 第十八条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与处分细则 违反考核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分别做如下处理: 1.携带未经允许的物品(包括书包、书籍、笔记本、复习提纲、自备草稿纸等以 及手机、智能手表等电子工具)进入考场又未放在指定位置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者,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视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217 ·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 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将考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视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 过处分; 8. 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 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9. 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或借给他人文具、教师允许携带的参考书、工具 书及其他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0. 其他考生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而未加拒绝也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分别做如下处理: 1.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者,或者携带存储有考 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或者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抄写在桌面或 墙面等处者,给予记过处分;开卷考试时,携带任课教师指定资料外的其他资料,或 者储存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者,给予记过处分;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视情节轻重给 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或者拷贝他人电 子格式答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考试材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 处分; 6.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故意篡改考试成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18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8.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设备的,给予记过处分; 9.使用电子设备查询试题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0.利用上厕所等暂时离开考场之机,在考场外看与考试课程相关的资料、与他 人交流考试内容、使用手机登录各种具有信息发送、接受、存储功能的设备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2.组织团伙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3.向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或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14.在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协助作弊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5.考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试卷或答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6.第二次考试作弊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试时作弊,虽未被监考教师或巡视人员发现,但事后查出且证据确凿者, 给予相应处理。 (四)属于其他作弊情节者,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超过成果的三分之一或万字以上论文剽窃、 抄袭超过 3000 字以上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将抄袭成果用于各类课程论文或读书报告、开题报告等,给予记过处分;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未公开发表,但在校内造成一定影响,或用于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为论文在社会上公开发表,或作为研究生学 位论文提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未出勤者、假期已满未续假者和未按时报到 注册者,均以旷课计,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16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32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48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64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无故不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结课考试、重(补)考、全国大学 219 · 英语四级首次考试者(以报考名单为准),均以旷考记,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旷考累计 2 次,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考累计 3 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考累计 4 次(含)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视情 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在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毁损公私物品、设施,扰乱正常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以摔砸、敲打等各种手段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未登记注册的学生组织或社团在校内开展活动的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以学生组织、社团或个人名义举办跨校大型学生活动 或集会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校园环境秩序者,视情节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同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擅自留宿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八)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参与赌博且造成严重后果, 或提供赌具或场所但未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组织赌博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九)在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吸烟者,视情节给予 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严重的,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十)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 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十一)策划、组织、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组织、非法传销等活动者,视情节给 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220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十二)以各种形式散布反动言论或传播谣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十三)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学校劝阻或制止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 校察看处分; (十四)非法持有毒品者,吸食、注射毒品者,向他人提供毒品者,视情节给与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十五)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防治措施并造成不良 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有上述行为,并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者,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者,分别处理如下: (一)将带有欺诈性的、政治破坏性的、有悖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计算机系统或 网络者,编制或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 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未经允许删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 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数据和应用程序者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 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偷看、窃取、删改他人的电子邮件等行为,视情节给予严 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 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四)利用网络传播煽动性信息、有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德信息、侮辱诽谤他人 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五)未经允许进入、盗用他人或组织的上网帐号、各类管理信息系统账号等, 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追回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六)有其他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者,视情节给 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相关规定者,分别处理如下: (一)有猥亵、窥视、流氓、滋扰、性侮辱等性骚扰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 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221 · (二)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参与收看、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反动或淫秽信息或物品者,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四)冒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或盗用他人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 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五)拒绝、妨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正常执行公 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对教师或工作人员有侮 辱、威胁或其他侵害行为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 (六)转借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证明,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 校察看处分; (七)伪造或使用伪造的印鉴、图章、签名,冒用、涂改、伪造或使用伪造、变 造的证件、证明或公文等其他文件材料,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 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包庇、纵容或为他人作伪证者,视情节给予警 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以恐吓信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学 习、生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九)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给予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宿舍、教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饲养动物,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 分; (十一)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使用电器、明火和拉电线,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十二)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 分。 第二十五条 寻衅滋事或参与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侮辱、诽谤、威胁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 222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或记过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他人伤害者,视情节给 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殴打他人或互殴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视情 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首先动手打人等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持械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预谋策划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致使打架斗殴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有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以冒领、侵占、抢夺、偷窃、诈骗或敲诈勒索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 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偷窃、诈骗、盗用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尚不够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应当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1. 作案价值在 500 元及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 作案价值在 500 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窝赃、销赃、转移赃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污损公私财物,破坏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骗领资助款的,一经发现追回资助 款项,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被移送司法机关后,处理如下: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受到处罚,视情节给予警告 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23 ·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凡本管理规定中未列举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参照类似条 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附则 本管理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 理规定》(北建大学发[2018]76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224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北京建筑大学 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 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 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 复查请求与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及非 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校学习的其他类型学生同样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 求是的原则依法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受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 学校分管领导 (二) 监察处、学工部、研究生院、研工部、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 育学院、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三) 学生代表 (四) 必要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校领导担任。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成员如果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应该回避。 225 · 第三章 第九条 申诉的受理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 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学生本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 请书面材料。申诉申请书面材料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诉人的姓名、学院、班级、学号以及相关的基本 情况;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申诉期间申诉学生认可有效的本人联系方式、校内 留置送达地址、校外挂号邮寄送达地址及一名有效代收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申诉人签 名及日期。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决定是否受理,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申诉人; (二)对受理的申诉,要求申诉材料真实、齐备。对申诉材料不真实、不齐备的, 应要求申诉人限期予以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视为申诉受理之日;申诉人在限期 内不予补正的视为未申诉; (三)如申诉材料不真实,经证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申诉人本学年及下一学 年不再具有申述权。 第十三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 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 15 日,并书面 告知申诉人。 226 · 2019 版本科学生手册 · 第四章 第十四条 申诉的处理程序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可采取书面审查或 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形成申诉复查 结论需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委员无法参加会议时,不得由其他人员代理。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决定; 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不当的,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 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维持原处理 决定、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要出具复查决定书。 第十七条 复查决定书按下列程序送达申诉人: (一)复查决定书应由申诉学生所在学院两名教师直接送达申诉人,并由申诉本 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二)直接送达复查决定书有困难的,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送达: 1.留置送达。学校将复查决定书直接送达给申诉人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 成年家属签收。申诉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复查决定书时,两名送达人应 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然后把复查决定书留 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2.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复查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 申诉人。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 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 日期。 3.公告送达。申诉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学校网站 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 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 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九条 对于同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学生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的申诉 227 · 仅限一次。 第二十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 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终止复查 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申诉委 员会认为有必要暂停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 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 超过 6 个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6 月 26 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建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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