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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版北京建筑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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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管理文件 2019 版 硕士研究生管理文件 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汇编 二〇一九年八月 手册编制与使用说明 2019 版《硕士研究生管理文件》收录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北京市、相关专业教育 指导委员会等关于研究生教育的部分相关文件,以及我校现行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研究生思 想政治教育工作等方面的管理文件,分别适用于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来华留 学硕士生等的教育工作。 2019 版手册于 2019/2020 学年第 1 学期起下发使用。之前版本手册中文件内容与 2019 版 手册相冲突时,以 2019 版手册文件内容为准。 在后续版本手册再行汇编下发前,新制定、修订的文件将通过我校校内公文系统发布施行,部 分文件同时在研究生院网页上登载,请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遵照执行。 研究生院 研究生工作部 二〇一九年八月 1 目 录 手册编制与使用说明.............................................................................................................................. 1 目 录.................................................................................................................................................. 2 一、上级文件.......................................................................................................................................... 6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 年)................................................................................... 7 附:专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目录........................................................................................... 13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29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34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 41 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45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 50 关于高等学校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的意见....................................................... 55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58 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64 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 68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70 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72 关于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75 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80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84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87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90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92 北京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96 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 100 2 关于“工程硕士实习实践优秀成果获得者”评选办法(试行)............................................. 102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104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112 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 117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 118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123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130 二、学校文件..................................................................................................................................... 132 1.综 合...........................................................................................................................................133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专业目录(2019 版).................................................................................. 134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专业目录(2019 版).............................................................................. 139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 141 关于学院与学校直属科研单位、企业协同开展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管理办法(暂行) ......................................................................................................................................................... 151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154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167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 179 2.招 生...........................................................................................................................................181 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182 研究生招生考试试题命题工作办法............................................................................................. 190 研究生招生保密实施细则............................................................................................................. 193 3.培 养...........................................................................................................................................200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流程................................................................................................. 201 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流程..................................................................................................... 203 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制订要求(2019 版).............................................................................. 205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编制体例................................................................................. 212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编制体例..................................................................... 215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编制体例................................................................. 218 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编写要求............................................................................................. 221 3 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制订办法(2019 版)...................................................................... 222 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制订办法(2018 版)...................................................... 224 研究生课程免修管理办法............................................................................................................. 226 研究生考勤管理办法..................................................................................................................... 227 研究生外国语教学管理办法......................................................................................................... 229 研究生课程考试监考规则............................................................................................................. 231 研究生课程成绩及教学基础资料管理办法................................................................................. 233 研究生实验教学安全管理办法..................................................................................................... 236 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要求............................................................................................................. 238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及专业实践计划审核办法......................................................................... 240 硕士学位论文开题工作要求......................................................................................................... 242 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工作及专业实践考核工作要求............................................................. 244 硕士学位论文文献综述撰写要求................................................................................................. 245 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要求................................................................................................................. 251 附件:学位论文封面样张......................................................................................................... 264 缩编版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要求..................................................................................................... 266 4.学 位...........................................................................................................................................268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 269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73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程序............................................................................................. 276 硕士学位申请材料清单............................................................................................................. 279 夏季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毕业工作时间安排表......................................................... 280 春季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毕业工作时间安排表......................................................... 282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管理办法......................................................................................... 284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办法................................................................................................................. 285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290 关于颁发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规定..................................................................... 293 学位服规范..................................................................................................................................... 295 5.研究生工作...................................................................................................................................297 4 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 298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303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细则............................................................................................. 306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308 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311 研究生新生校长奖学金奖励办法................................................................................................. 317 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评选办法................................................................................................. 319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321 共青团“五四达标创优”竞赛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324 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 329 研究生档案管理办法..................................................................................................................... 334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340 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351 6.其 他...........................................................................................................................................354 研究生教学质量提升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355 研究生业务经费管理办法............................................................................................................. 357 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359 7.管理与服务...................................................................................................................................363 研究生管理机构职能部门联系电话............................................................................................. 364 5 一、上级文件 6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 年) 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 (学位〔2009〕10 号)的规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 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 于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招生和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学士学位按本目 录的学科门类授予。 二、本目录是在原《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 年颁布)》 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 年颁布)》的基础上,经过专家反复论证后编制。 三、本目录中注明可授不同学科门类学位的一级学科,可分属不同学科门类,此类一级学科授 予学位的学科门类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 四、本目录中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的代码分别为二位和四位阿拉伯数字。 五、附《专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目录》。 7 01 哲学 0101 哲学 02 经济学 0201 理论经济学 0202 应用经济学 03 法学 0301 法学 0302 政治学 0303 社会学 0304 民族学 0305 马克思主义理论 0306 公安学 04 教育学 0401 教育学 0402 心理学(可授教育学、理学学位) 0403 体育学 05 文学 0501 中国语言文学 0502 外国语言文学 0503 新闻传播学 06 历史学 0601 考古学 0602 中国史 0603 世界史 07 理学 0701 数学 0702 物理学 8 0703 化学 0704 天文学 0705 地理学 0706 大气科学 0707 海洋科学 0708 地球物理学 0709 地质学 0710 生物学 0711 系统科学 0712 科学技术史(分学科,可授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学位) 0713 生态学 0714 统计学(可授理学、经济学学位) 08 工学 0801 力学(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02 机械工程 0803 光学工程 0804 仪器科学与技术 0805 材料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06 冶金工程 0807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0808 电气工程 0809 电子科学与技术(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10 信息与通信工程 0811 控制科学与工程 0812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13 建筑学 0814 土木工程 9 0815 水利工程 0816 测绘科学与技术 0817 化学工程与技术 0818 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 0819 矿业工程 0820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0821 纺织科学与工程 0822 轻工技术与工程 0823 交通运输工程 0824 船舶与海洋工程 0825 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 0826 兵器科学与技术 0827 核科学与技术 0828 农业工程 0829 林业工程 0830 环境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农学学位) 0831 生物医学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医学学位) 0832 食品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农学学位) 0833 城乡规划学 0834 风景园林学(可授工学、农学学位) 0835 软件工程 0836 生物工程 0837 安全科学与工程 0838 公安技术 0839 网络空间安全 09 农学 0901 作物学 10 0902 园艺学 0903 农业资源与环境 0904 植物保护 0905 畜牧学 0906 兽医学 0907 林学 0908 水产 0909 草学 10 医学 1001 基础医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2 临床医学 1003 口腔医学 1004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5 中医学 1006 中西医结合 1007 药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8 中药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9 特种医学 1010 医学技术(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11 护理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1 军事学 1101 军事思想及军事历史 1102 战略学 1103 战役学 1104 战术学 1105 军队指挥学 1106 军制学 11 1107 军队政治工作学 1108 军事后勤学 1109 军事装备学 1110 军事训练学 12 管理学 1201 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1202 工商管理 1203 农林经济管理 1204 公共管理 1205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 13 艺术学 1301 艺术学理论 1302 音乐与舞蹈学 1303 戏剧与影视学 1304 美术学 1305 设计学(可授艺术学、工学学位) 12 附:专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目录 0251 金融 0853 城市规划 0252 应用统计 0951 农业推广 0253 税务 0952 *兽医 0254 国际商务 0953 风景园林 0255 保险 0954 林业 0256 资产评估 1051 *临床医学 0257 审计 1052 *口腔医学 0351 法律 1053 公共卫生 0352 社会工作 1054 护理 0353 警务 1055 药学 0451 *教育 1056 中药学 0452 体育 1151 军事 0453 汉语国际教育 1251 工商管理 0454 应用心理 1252 公共管理 0551 翻译 1253 会计 0552 新闻与传播 1254 旅游管理 0553 出版 1255 图书情报 0651 文物与博物馆 1256 工程管理 0851 建筑学 1351 艺术 0852 *工程 注:名称前加“*”的可授予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建筑学”可授予学士、硕士专业学位;其 它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13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 第 4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 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 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 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 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 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 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 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 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14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 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 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 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 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 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 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 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 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15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 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 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 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 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 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 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 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 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 由学校规定。 16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 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 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 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 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 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 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 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 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 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 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 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 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17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 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 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 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 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 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 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 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 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 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18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 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 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 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 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 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 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 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19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 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 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 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 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 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 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 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 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 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 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 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20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 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 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 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 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 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 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 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 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 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 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21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 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 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 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 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 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 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 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22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 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 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 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 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 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 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 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23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 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 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 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 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 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 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 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 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 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 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校所 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 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 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 下列处理: 24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 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 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 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 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 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 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 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 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 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令第 21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 年 2 月 12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 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 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 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 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 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 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26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 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淮。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学位评定委 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 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 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 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 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 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 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 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 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 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 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 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 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 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27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981 年 5 月 20 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 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 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 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 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 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 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 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 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 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 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 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29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 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一门 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 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 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 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 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 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栗方式, 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 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 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 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30 博士学位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 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 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 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 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 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 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 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 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 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 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 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 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 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 31 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 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 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 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 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 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 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 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 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32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 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 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 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 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 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 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 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 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参照本 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 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 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33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1988 年 6 月 18 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 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 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 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博士 学位。 第三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单位,可以在 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 各级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六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 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 34 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学位授予单位应收齐上述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 申请资格的中请人,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足。 第七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硕士研究生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应在学位授予单位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 卷标准进行。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 接提供);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 直接提供)。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 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 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 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 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 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5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位授予单位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 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 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学位授予单 位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由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 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 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 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 的认可。 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 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 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 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 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 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36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九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 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三)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 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 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 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十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应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 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曰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 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 位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37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博士生 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1. 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 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 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 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4)申请人必须到学位授予单位,在该单位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 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的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报告其 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2. 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位授予单位聘请不少于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 其中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三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 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 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由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送交论文评阅人。 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 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 3. 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 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 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 定委员会的认可。 38 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 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 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 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 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 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 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时,应严格 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 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应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单位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由学位授予单位参照研 究生有关经费标准,做出合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 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所在单位应允许申请人到学位授予单位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有关 的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 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第十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 39 作的实施细则。 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进行 自我检查与评估。 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检查、监督学位 授予单位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的质量。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对同等学力人员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学位授予单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作出 限期改正、暂停或停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决定。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后发布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40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 (学位〔1991〕17 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保证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学 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应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 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学科、专业。 第三条 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简称学位条例,下同)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简称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下同)的有关规定,除在 政治思想上要求对我友好外,既要遵守我国现行学位制度的原则精神,又要考虑各国的实际情况, 做到实事求是,保证质量。 第四条 来华留学生在学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 学士学位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的来华留学本科生,符合本试行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准予毕业,达 到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具体要求如下: (一)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基础理论课程、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和选修课程的考查。 (二)初步掌握汉语。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中国概况》 应作为来华留学本科生的必修课来安排和要求。 (三)完成有一定工作量的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下同)。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本试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对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进行逐 个审核。对审核合格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生学位的名单。 (二)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的来华留学硕士生,符合本试行办法的规定,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 41 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学位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八条 来华留学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在学习期间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以及其 他必修和选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这些课程应作为学位课程来安排和要求。 (二)汉语课。对于在我国获得学士学位、再次申请来华攻读硕士学位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 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能力;对于在他国(含派遣国,下同)获得相当于我国学士学位学术水平的 学历证书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的初步能力。《中国概况》应作为来华留学生的必修课来安排 和要求。 (三)选修课。各学科、专业可以根据来华留学硕士生攻读硕士学位的需要,开设一些选修课。 在他国已经修学相应学科、专业硕士学位课程的来华留学生申请攻读我国硕士学位,普通高等 学校及其学科、专业根据申请人提供在他国修学的课程名称、成绩单以及两名专家(相当于副教授及 其以上职称人员)的推荐信等材料,组织同行专家组(由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人员三至五人组成)对其 已经修学的硕士学位课程进行审查、审核、考试或考核。凡经专家组认可的课程,可以免修;否则 应按本条规定重新修学有关课程。凡未达到上述要求者,可以在一年内补修或重修有关课程;仍未 达到上述要求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九条 来华留学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必须撰写论文(含专题报告)。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学科、 专业,可以根据来华留学硕士生不同的培养规格,对论文提出不同的要求。论文可以是学术研究或 科学技术报告,也可以是专题调研、工程设计、案例分析等报告,其报告应能反映学位申请者从事 科学研究工作或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学科、专业对于来华留学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应按照本试行办法 第四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进行认真的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参加论文答辩;审查不合格 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学科、专业培养来华留学硕士生,原则上应采取脱产培养的方式, 即整个培养过程均在我国完成。提倡来华留学硕士生撰写论文与其本国实际相结合;确因需要、经 指导教师同意,来华留学硕士生可以利用部分时间回国撰写论文,但在我国进行论文工作的时间不 得少于半年;来华留学硕士生的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我国进行。 第十二条 来华留学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学科、专业对学位申请者论文 42 的评阅和答辩,按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关于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和 答辩的规定进行。对论文答辩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 予硕士学位;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要求重新答辩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 重新答辩一次。 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的来华留学博士生,符合本试行办法的规定,通过博士学位的课 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来华留学博士生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 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在工程技术、临床医学以及其他应用学科、专业毕 业的来华留学博士生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具有重要的实际价值,同时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 学研究工作或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学科、专业,应根据来华留学博士生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开 设必要的课程。学位申请者应在学习期间通过本专业规定的课程考试。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汉语课。对于在我国获得硕士或学士学位、再次申请来华攻读博士学位者,要求具有使 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能力;对于在他国获得相当于我国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学历证 书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中国概况》应作为来华留学博 士生的必修课来安排和要求。 (三)一门外国语(除派遣国母语、汉语以外)。要求具有阅读本专业资料的初步能力。可作 为选修课来安排要求。 凡未达到上述要求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培养来华留学博士生,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脱产培养,整个培养 过程均在我国完成;二是在职培养,其课程学习和撰写论文可以在我国和他国完成。 在职培养的来华留学博士生,如果课程学习在他国完成的,其课程考试应在我国进行;学位论 文在他国完成的,其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我国进行。在职培养的来华留学博士生,在我国进行课程 学习和科学研究工作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一年半。 43 第十七条 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学科、专业,对于来华留学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应按照本 试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参 加论文答辩;审查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 来华留学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学科、专业对学位申请者博士 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按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进行。对论文答辩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 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要求重新答辩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 次。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攻读我国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以及艺术、中医和临床医学 等专业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来华留学生,应用汉语撰写和答辩论文。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学科、 专业应根据学校及其学科、专业的有关规定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的审查、审核和授予学位。 攻读其他学科、专业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来华留学生,其本科毕业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 博士学位论文可以用汉语、英语和法语撰写和答辩。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授予他国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有关人员我国硕士、博士学位, 可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学科、专业可以根据本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办 学特点,拟定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的工作细则,做好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学科、专业应通过我驻外使(领)馆对来华留学生中学位获得 者从事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情况定期进行追踪调查工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会同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对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的 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为来华留学生颁发的学位证书,除按规定用汉语填写外,还可以用 英和法语印制、书写译文副本,所有版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及其译文副本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 公室统一印制。 44 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教研﹝2013﹞1 号) 研究生教育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主要途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研究生教育取得了重大成就,基本实现了立足国内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战略目标。但总体上看, 研究生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需求,培养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 距。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现就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 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教育的根本任务。深入实施教育、 科技和人才规划纲要,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以分类推进培养模 式改革、统筹构建质量保障体系为着力点,更加突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创新精神和实践 能力培养,更加突出科教结合和产学结合,更加突出对外开放,为提高国家创新力和国际竞争力提 供有力支撑,为建设人才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提供坚强保证。 2. 总体要求:优化类型结构,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招生选拔制度;鼓励特色发展,构建以 研究生成长成才为中心的培养机制;提升指导能力,健全以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的责权机制;改革评 价机制,建立以培养单位为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扩大对外开放,实施合作共赢的发展战略;加大 支持力度,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投入机制。通过改革,实现发展方式、类型结构、培养模 式和评价机制的根本转变。到 2020 年,基本建成规模结构适应需要、培养模式各具特色、整体质 量不断提升、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的研究生教育体系。 二、改革招生选拔制度 3. 优化人才培养类型结构。基本稳定学术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学科总体规模,建立学科动 态调整机制,鼓励学科交叉与融合,进一步突出学科特色和优势。积极发展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 育,稳步发展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重视发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 4. 深化招生计划管理改革。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规 模。加强和改进招生计划管理,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实行统一管理,改革全日制研 45 究生招生计划形式,取消国家计划和自筹经费“双轨制”。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建立研究生教育规 模、结构、布局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计划分配办法,通过增量安排 和存量调控,积极支持优势学科、基础学科、科技前沿学科和服务国家重大需求的学科发展。 5. 建立健全科学公正的招生选拔机制。以提高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为核心,积极推进考试招生 改革,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脱颖而出的研究生考试招 生制度。优化初试,强化复试,发挥和规范导师作用,注重对考生专业基础、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的考察。 6. 完善招生选拔办法。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考试。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考 试办法,注重选拔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优秀在职人员。建立博士研究生选拔“申请—审核”机制, 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强化对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的考察。建立博士研究生中期分流名额 补充机制。对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建立专门的选拔程序。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强化 考试安全工作。 三、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7. 拓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体系融入研究生教育全过程,把科学道德和学风教育纳入研究生培养各环节。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 志愿服务活动,着力增强研究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加强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培养, 培育研究生正直诚信、追求真理、勇于探索、团结合作的品质。认真组织实施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 课课程新方案。加强研究生党建工作。加强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 8. 完善以提高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统筹安排硕士和博士培养阶段,促 进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的有机结合,强化创新能力培养,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培养模式。重视对研 究生进行系统科研训练,要求并支持研究生更多参与前沿性、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以高水平科学研 究支撑高水平研究生培养。鼓励多学科交叉培养,支持研究生更多参与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拓宽 学术视野,激发创新思维。 9. 建立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面向特定职业领域,培养适应专业 岗位的综合素质,形成产学结合的培养模式。引导和鼓励行业企业全方位参与人才培养,充分发挥 行业和专业组织在培养标准制定、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指导作用,建立培养单位与行业企业相结合的 专业化教师团队和联合培养基地。加强实践基地建设,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 46 培养。大力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有机衔接。 10. 加强课程建设。重视发挥课程教学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建立完善培养单位课程体系改 进、优化机制,规范课程设置审查,加强教学质量评价。增强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内容前沿性,通 过高质量课程学习强化研究生的科学方法训练和学术素养培养。构建符合专业学位特点的课程体系, 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加强案例教学,探索不同形式的实践教学。 11. 建立创新激励机制。根据研究生的学术兴趣、知识结构、能力水平,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 划。发掘研究生创新潜能,鼓励研究生自主提出具有创新价值的研究课题,在导师和团队指导下开 展研究,由培养单位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制定配套政策,支持研究生为完成高水平研究适当延长 学习时间。加强研究生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提高研究生就业创业能力。 12. 加大考核与淘汰力度。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和学业考核,实行严格的中期考核和论文审核制 度,畅通分流渠道,加大淘汰力度。建立学风监管与惩戒机制,严惩学术不端行为,对学位论文作 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完善研究生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加强研究生权益保护。 四、健全导师责权机制 13. 改革评定制度。改变单独评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做法,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 识,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根据年度招生需要,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 务和培养质量,确定招生导师及其指导研究生的限额。完善研究生与导师互选机制,尊重导师和学 生选择权。 14. 强化导师责任。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 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完善导师管理评价机制。全面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提高师德 水平,加强师风建设,发挥导师对研究生思想品德、科学伦理的示范和教育作用。研究生发生学术 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15. 提升指导能力。加强导师培训,支持导师学术交流、访学和参与行业企业实践,逐步实行 学术休假制度。加强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人才交流与共享,建设专兼结合的导师队伍,完善 校所、校企双导师制度。重视发挥导师团队作用。 五、改革评价监督机制 16. 改革质量评价机制。发布培养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规范。按照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 分别制定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学术学位注重学术创新能力评价,专业学位注重职业胜任能力 评价。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要更加突出人才培养质量,人才培养质量评价要坚持在学培养质量与职 47 业发展质量并重。强化质量在资源配置中的导向作用。 17. 强化培养单位质量保证的主体作用。培养单位要加强培养过程的质量管理。按照一级学科 和专业学位类别,分别设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负责制订培养标准和方案、建设课程体系、开 展质量评价等。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应有一定比例的行业和企业专家参加。定期开展自 我评估,加强国际评估。建立毕业生跟踪调查与用人单位评价的反馈机制,主动公开质量信息。 18. 完善外部质量监督体系。加快建设以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主导,行业部门、学术组织和社 会机构共同参与的质量监督体系。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加大学位论文抽检力度,改进优秀博 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统筹学科评估。对评估中存在问题的单位,视情做出质量约谈、减少招生计 划、停止招生直至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建立专业学位教育质量认证体系,鼓励培养单位参与国际 教育质量认证。 19. 建立质量信息平台。建设在学研究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分析和 预警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布质量标准,发布质量报告和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20. 规范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管理。进一步 强化培养单位办学责任,加强统一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将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纳入研 究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须将学位论文在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上公示。 研究生培养单位不得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 六、深化开放合作 21. 推进校所、校企合作。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的战略合作,支持校所、 校企联合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平台,完善校所、校企协同创新和联合培养机制。紧密结合国家重 大科研任务,通过跨学科、跨院校、产学研联合培养等多种途径,培养和造就科技创新和工程技术 领域领军人才。 22. 增强对外开放的主动性。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加快建设有利于国际互认的学位资历框 架体系,继续推动双边和多边学位互认工作,加强与周边国家、区域的研究生教育合作。完善来华 留学研究生政策,适时提高奖学金标准,扩大招生规模,提高生源质量,创新培养方式。扩大联合 培养博士生出国留学规模,继续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学校 建设海外教学实践基地。 23. 营造国际化培养环境。加强国际化师资队伍建设,吸引国外优秀人才来华指导研究生。推 动中外合作办学,支持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开展“双学位”、“联合学位”项目,合作开发研究 48 生课程。加大对研究生访学研究、短期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资助力度,提高具有国际学术交 流经历的研究生比例。提高管理与服务的国际化水平,形成中外研究生共学互融、跨文化交流的校 园环境。 七、强化政策和条件保障 24. 完善投入机制。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培养单位多渠道筹集 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培养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大纵向科研经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 研究生培养的力度,统筹财政投入、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各种资源,确保对研究生教 学、科研和资助的投入。 25. 完善奖助政策体系。建立长效、多元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强化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 金和国家助学金等对研究生的激励作用。健全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制度。提高研究生国家助学 贷款年度最高限额,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应贷尽贷。加大对基础学科、国家急需学科研究生的奖 励和资助力度。奖助政策应在培养单位的招生简章中予以公开。 26. 加强培养条件和能力建设。在国家高等教育重点建设项目中,突出对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 展的支持。建立优质资源共享机制,国家各类重大项目投资的仪器设备与平台,应向研究生开放。 培养单位要改善培养条件,支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对生均资源过低的培养单位,减少其招生规 模。对参与研究生培养和建设实践基地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 27. 鼓励改革试点。着力破除制约研究生教育质量提高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瓶颈,营造良好 的政策环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培养单位开展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和高 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平台,积极探索提高质量的新机制。 八、加强组织领导 28. 深化改革、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的一项重要任 务。各级教育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宏观指导和监督,加大地方统筹力度,扩大培养单位的自主权。 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研究生教育工作,认真制定本单位改革方案,强化改革的主体和责任意 识,重视发挥基层学术组织在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和质量评价中的作用。各地区和培养单位要重 视宣传引导,加强风险评估,处理好推进改革与维护稳定的关系,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 年 3 月 29 日 49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 (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 [2004]16 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精神,贯彻落实全 国教育工作会议及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提高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素 质,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最高层次,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 的重要渠道。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立德树人 是教育的根本任务。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 质量、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是维护高等学校和社会稳定、建设和谐校园、构建和谐社会 的需要,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中发〔2004〕16 号文件贯彻落实,培养德智体 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需要。 2.总体上看,广大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状况是积极、健康、向上的。但是,在一些研究生身上仍 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想信念模糊、集体观念淡薄、学术道德失范、知行不够统一等问题。特别是研 究生面临学业、就业、经济、婚恋等实际困难及压力,在成长发展过程中需要对其进一步加强教育 引导。中发〔2004〕16 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和高等学校按照文件有关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努 力探索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形式和办法,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是,研究生思想政 治教育仍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相对薄弱的环节,部分高等学校重视不够,领导体制和工作体制 尚不健全,缺乏相应的专职工作队伍,条件保障还不完全到位。特别是面对研究生规模扩大、培养 模式和管理方式发生变化的新情况新要求,还缺乏积极应对的有效办法。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 治教育,是当前全面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切实健全完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3.建立健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高等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 50 党政齐抓共管、专兼职队伍相结合、全校紧密配合、研究生自我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研 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纳入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检查和评估。 学校党委要有一名负责同志统筹负责包括研究生在内的各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有专门的 工作部门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学校负责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 与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共同研究抓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把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研究生培养和管理 的各个环节,贯穿到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全过程,做到思想政治教育与业务培养紧密结合,努力形 成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格局。 4.完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机构。研究生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高等学校,原则上应该设立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全校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生规模较小的高等学校, 可在研究生培养部门或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设立专门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机构,选派专人负责有关 工作。院(系)党政要具体负责本院(系)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并落实具体责任人。 三、努力拓展新形势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 5.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导作用。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 育全过程,坚持不懈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学生头脑。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教 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的意见》(教社科〔2010〕2 号)要求,做 好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新方案试点和实施工作。要贴近研究生思想和学习实际,以研究型教 学为导向,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和教学模式,创新考试考核办法。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要 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积极引导研究生在实践中进一步加深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的理解,不断 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积极发掘各类课程尤其是专业课的思 想政治教育资源,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到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各个环节,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加强 廉洁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 6.加强研究生学术文化建设。要注意在研究生学术活动中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促进研究生 学术科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同步提高,培养研究生不畏艰难的科学作风、严谨求实的优良学风、 求新探异的创新意识、艰苦奋斗的创业品格、合作沟通的团队精神。要积极引导研究生将学术研究 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机结合起来,鼓励研究生参与国家重大科研课题。要制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 范,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并将其纳入学校研究生教育培养体系。 7.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要强化研究生实践教育环节,将社会实践纳入研究生培 51 养方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必要环节,做到有计划、有规范、有考核,形成长效机制。要积极与企 事业单位、部队、地方政府等共同建立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建立社会实践保障体系,安排必要的 研究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研究生要结合个人专业知识和研究成果,以科研报告、技术开发和推广、 挂职锻炼等形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并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8.加强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要积极开展研究生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健康教育、心 理咨询和危机干预等工作。要根据研究生的心理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个体服务和团体辅导项目, 帮助他们解决好情绪调节、环境适应、人格发展、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择业就业等方面的困惑, 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9.努力解决研究生的实际问题。要建立渠道,加强研究生与学校、导师及同学之间的沟通与交 流,及时发现他们的实际问题,并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帮助他们解决所面临的实际困难,排忧解难。 要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完善资助政策,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要关心研究生学习、科 研、生活条件的改善,尽可能为研究生提供校内兼职岗位,承担教学、科研、管理辅助等“三助” (助教、助研、助管)工作。要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就业创业服务,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 就业观。鼓励研究生自主创业,引导他们结合国家需要和自身所长,到基层、西部和国家重点行业 去建功立业。 四、充分发挥研究生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体作用 10.大力加强研究生党建工作。研究生党支部是发挥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主体作用的重要组织 依托。高等学校要加强研究生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把研究生党支部建在班上。要加强党支部建设 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积极探索符合研究生特点的组织生活形式,尝试在学科、实验室、课题组等 建立党的组织,使党员教育与研究生的实际需求相结合、与研究生的学术科研相结合、与研究生的 成长成才相结合,提升研究生党员教育的有效性,引导研究生党员在创先争优中加强党性锻炼,发 挥先锋模范作用。 11.大力加强研究生团学组织和班级建设。共青团组织、研究生会、研究生社团等团学组织和 研究生班级是发挥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主体作用的具体组织形式。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团学 组织和班级在教育、团结和联系研究生方面的优势,针对研究生特点,开展富于思想性、教育性的 各类活动,浓厚学术氛围,丰富校园文化,为广大研究生成长成才服务。要充分发挥网络在研究生 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加快推进“易班”等学生网上互动社区建设。研究生团组织要加强对研究 52 生校园文化活动的指导,并积极为各类研究生群众组织开展活动创造条件,为研究生自我教育、自 我管理、自我服务搭建平台。 12.充分调动和发挥研究生自我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研究生文化水平高、民主参与意识突 出、自我管理能力较强,在思想政治素质的培养和成长成才的过程中,更应体现自身的主动性、自 觉性和参与性。要积极为研究生开展自我教育创造条件,指导和帮助他们在完成学业的同时提高自 身思想政治素质,增长才干,全面发展。要加强研究生骨干培养,发挥其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 的榜样带动作用。要鼓励优秀研究生担任本科生的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发挥他们在本科生思想政 治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引导他们在参与育人的过程中加强自我教育。要注重表彰和宣传研究生中的 先进典型,努力营造研究生自我教育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五、切实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 13.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是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保证。高等学校要 根据研究生的特点和教育规律,建立起以研究生导师和辅导员为主体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 伍。同时,要明确专门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负责组织协调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分发挥 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相应作用。 14.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首要责任人的作用。教书和育人是导师的两大基本 职责。导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导师要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全面 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培养研 究生良好的学风,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要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鼓励他们为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高等学校要定期组织导师开展教书育人工作经验交流,定期评选优秀导师, 不断提高导师育人水平。要积极构建研究生导师育人的有效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明确导师的责任 与义务,鼓励导师参与到研究生党团和班集体建设及各类活动中,有效调动导师育人的积极性和主 动性。要把育人作为遴选研究生导师的必要条件,实施“一票否决”制。要制订导师教书育人工作 的考核奖惩办法,定期进行考核检查。 15.建设一支以专职为骨干、专兼结合的研究生辅导员队伍。高等学校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 选聘一定数量的硕士学位以上优秀毕业生专职从事研究生辅导员工作,加强培养培训,使他们成为 研究生辅导员的骨干,支持他们把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专业去建设、作为职业去发展、作为事 业去追求,成为专门人才。要充分利用青年教师资源,作为研究生辅导员配备的重要补充。要按照 53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的要求,制定政策,创造条件,有计划地选拔思想素质高、 业务能力强的新上岗专业课年轻教师充实到研究生辅导员队伍中,专职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工作, 并选聘部分优秀教师、博士生兼职从事研究生辅导员工作。 六、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持续深入开展提供保障 16.加强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领导。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定期听取关于研究生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使各项工作落到 实处。要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经费。要把研究生思想政 治教育作为对高等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列入高等学校党建和研究生教育评估体系, 一并检查评估。 17.努力形成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合力。高等学校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 实承担起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责任。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具体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主 动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调动各方面的育人积极性。研究生教育职能管理部门要注意运用政策法规、 资源配置、信息服务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配合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始终贯穿于 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促进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协调发展。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实际,积 极配合,做好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18.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研究。高等学校要认真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与研究生培养 机制改革相适应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为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理论支 持和决策依据。要加强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学术研究机构和团体的建设,发挥其在研究生思 想政治教育、决策咨询、工作指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各省(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高等学校党委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意 见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54 关于高等学校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的意见 (教社科〔2010〕2 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 号)和《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 〔2005〕5 号)精神,为适应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需要,现就高等 学校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的必要性 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对研究生进行系统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公共必修课。加强和改进研 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对于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巩固 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自 1987 年在全国高校开设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以来,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相对 稳定,教学内容不断拓展深化、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不断创新,师资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取得了较 好的教学效果,在帮助研究生深入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 价值观,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深入推进,我国高等教育进入了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加 快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关键时期,时代和实践发展要求对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进行适当 调整。从 2005 年开始,高校本科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其中有 些教学内容与现行研究生阶段教学内容交叉重复。为更好地与本科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相衔接,推进 构建完整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和教学体系,要求相应调整研究生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 同时,近年来为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我国研究生教育培养方式进行了改革,对研究生教育质量提 出了新要求,也要求相应调整研究生阶段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和内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 思想政治理论教育。 二、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的原则 1.课程的导向性。坚持以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贴近研究生思想和学习实际,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理想和信念。 55 2.课程的层次性。着力构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体系,形成本科、硕士、博士思想政治理 论课基本内容相衔接、层次要求有区别的课程设置和教学体系。 3.课程的实效性。紧密联系研究生思想实际和学校教学实际,合理设置和安排有关课程。 三、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的内容 (一)硕士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 硕士研究生开设 1 门必修课程(占 2 学分,36 个学时),1 门选修课程(占 1 学分,18 个学 时)。 必修课程:硕士研究生均开设以下必修课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课。主要是在当代世界和当代中国背景下,分专题研究 和介绍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的重大问题,深化和拓展本科阶段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学习,进 一步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选修课程:硕士研究生须从以下两门课程中选择 1 门作为选修课程。 1.“自然辩证法概论”课。主要进行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理论的教育,帮助硕士生掌握辩证 唯物主义的自然观、科学观、技术观,了解自然界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认识科学技术 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培养硕士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2.“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课。主要进行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教育,通过深入 学习马克思主义观察和分析社会历史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培养硕士生的理论思维能力,帮助硕士 生掌握学习和研究哲学社会科学的科学方法。 (二)博士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 博士研究生开设 1 门必修课程(占 2 学分,36 个学时),1 门选修课程(列入学校博士生公共 选修课)。 必修课程:博士研究生开设以下必修课程。 “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课。主要运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深入分析当代世界 重大社会问题和国际经济政治热点问题、当代科学技术前沿问题和科技社会问题、当代重大社会思 潮和理论热点等,帮助博士生进一步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选修课程:博士研究生可开设以下选修课程。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课。主要选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代表性的原著,通过对经典著 作的研读和教师讲授,帮助博士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深化对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和 56 掌握。 四、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新方案实施工作的安排 实施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新方案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 尊重教育教学规律,保持正常的教学秩序,本着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科学规划、周密部署、分 步推进,保证新方案全面顺利实施。 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新方案,从 2010 年秋季开始在部分高校先行试点,2011 年秋季 开始在全国有关高校普遍实施。在新方案普遍实施之前,除试点学校外,各高校仍按现行的课程方 案组织教学。鼓励各地各高校在教学总体要求一致的前提下,积极创新教学模式,不断总结教学经 验,为实施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新方案奠定基础。 要把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建设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根据硕士和博士阶 段思想政治理论课各门课程的特点,组织编写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材。 要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及六个二级学科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支撑作用,紧密结合 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需要,开展相关基础理论研究和教学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提供高质量 的研究成果。 五、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新方案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施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新方案,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 育的重要举措。各地党委宣传部门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新方案的实施,把实施工作摆上 重要议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认真研究,及时解决研究生思想 政治理论课建设与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把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质量作为高校党建 和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营造关心和支持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 的良好社会氛围。高校党委要把新方案实施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学校领导要有专人主管研究生 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的调整和课程建设,学校宣传、教务、研究生教育管理、思想政治理论课 教学单位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工作。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学 校实际和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教师培养培训、设立专项经费等方面建立健 全有关制度规定,为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和课程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中宣部、教 育部将适时组织新课程方案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 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全国各类科研机构,应参照本规定,开设研究生阶段思想政治理论课。 57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教育部令 第 40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 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 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 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 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 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 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 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第六条 教育与预防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 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 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 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 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58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 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 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 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 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 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 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 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 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 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 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 59 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 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 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 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 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 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 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 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 60 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 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 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 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61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 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 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 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 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 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 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复核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 15 日 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62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 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 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以直 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 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高等 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 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 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学术不端案件,可自行组织调查组或者指定、委托 高等学校、有关机构组织调查、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63 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精神,在高等学校建设一支热爱 祖国、具有强烈使命感、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学术队伍,营造良 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现就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有 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教育的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 新的阶段。教育战线教学科研队伍不断壮大,高等学校学术气氛空前活跃,学术研究成果丰硕,一 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新人辈出、学术繁荣的良好局面正在形成。高等学校为培养人才和发展科 学技术作出了重要贡献。在促进学术进步的事业中,广大教育工作者献身科学、殚精竭虑、无私奉 献,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同时也为维护和发扬教育界良好的学风和学术道德传统作出了不懈努力, 取得了可喜成绩,体现了良好的师德风范。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存在着不容忽视、某些方面还比较严重 的学术风气不正、学术道德失范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研究工作中少数人违背基本学术道德,侵占 他人劳动成果,或抄袭剽窃,或请他人代写文章,或署名不实;粗制滥造论文,个别人甚至篡改、 伪造研究数据;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在研究成果鉴定、项目评审以及学校评估、学位授权审核等工 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或试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现象;有的人还利用权力为自己 谋取学位、文凭,有些学校在利益驱动下降低标准乱发文凭。这些行为和现象严重损害了教育工作 者和学校的形象,给教育事业带来了不良影响。如果听任其发展下去,将会严重污染学术环境,影 响学术声誉,阻碍学术进步,进而影响社会发展和民族创新能力,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高等学校是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在高等学校倡导并形成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研 创新、遵循学术道德、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对于保护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 性,保持高等学校的创新能力和科技竞争力,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国际竞争的挑战,具有重 要意义。为此,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成为当前我国高等学校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站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当前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64 提高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切实措施,规范学术行为,树立良好学术风气,促进和 保障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 依据,针对学术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和行为,建立和完善学术规范,形成有效的学术管理体制和 工作机制,端正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当前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加强对广大教师、 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培养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坚韧不拔、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 学术精神,努力使他们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的力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 增强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置身于科教兴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图伟业之中,以培养人才、 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努力攀登科学高峰。要增强事业心、责任感,正 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将个人的事业发展与国家、民族的发展需要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 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要忠于真理、探求真知,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要模范遵守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 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作为科学研究的直接目标和动力,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 的标准。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要坚持严肃认真、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不得虚报教育教学 和科研成果,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 要严以律己,依照学术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引用和应用他人的研究成果,不得剽窃、抄袭他人 成果,不得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反对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 认真负责地参与学术评价,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 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 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加强对青年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 要向青年学生积极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传播科学方法。要以德修身、率先垂范,用自己 65 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力量教育和感染学生,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规 范的习惯。 三、采取切实措施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高等学校校长 要亲自抓学术道德建设,形成全面动员,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要将端正学术风气,加 强学术道德建设纳入学校校风建设的整体工作之中,进行统筹规划和实施,使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 处。要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管理机构在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 建设中的作用,明确其在学术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职责,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学术管理机构的权威性、 公正性。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教育。严守学术规范是师德的基本要 求。必须加强对青年教师和青年教育工作者的自律和道德养成教育。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 等学校要认真组织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学习领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爱国守法、 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要求以及《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要将教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等方 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作为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学生思想品德课教学内容。要 大力宣传严谨治学的典型事例和学术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鼓励开展健康的学术批评,努力营 造良好的学术风气。 (三)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完善人事考核制度。积极推行教育职员制度,建立强化高校党 政管理人员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体系。改革职称评审,全面推进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强化岗位、强 化聘任。在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改革中,积极探索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方 法和指标体系,形成有利于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制度环境和良好氛围。将教师职业 道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教师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职务聘任、晋级晋职和评比先进的重要 依据。学校领导对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实际效果,应作为年度述职报告和群众民主测评 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发展与评价机制,鼓励学术创新。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规范学术研究行为的规章制度。同时要遵循学术发展的特点和规律, 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创新,多出精品成果。在学位论文答辩、学术论文发表、学术著作出版、科研 66 项目立项与评审、学术奖项评定等方面要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防止重数量轻质量、形式主义,甚 至弄虚作假等不良倾向,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学术评价制度。为促进学术研究水准的提高 和学术的长远发展,高校出版社、学术期刊要积极探索建立一套专业的、稿件作者和审稿人双向匿 名的外部人审稿制度。 (五)建立学术惩戒处罚制度。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一经查 实要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撤销项目,行政处分,取消资格、学位、称号,直至解聘等相应的 处理和处罚。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规范专家界定小组,具体负责对违 反学术规范的不道德现象和行为进行界定。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在充分了 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通过媒体进行客观公正的批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 任。 对学术活动中各种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尺度,既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又要 科学公正、实事求是。要以防微杜渐、教育帮助为主,处罚为辅。要注意分清政策界限,弄清事实 真相,保护科研探索的积极性,保护有发展潜力的青年学者。对经查证核实,没有不良行为、受到 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保护,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澄清、正名,使有关调查处理工作真 正起到扶正压邪的作用。 (六)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的管理工作。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学位证书是受教育者的学业 凭证。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的颁发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各高等教育管理部门、高等学校要本着 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完备管理措施,严格按照教育教学要求,规范文凭、证书的颁发 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对乱办班、降低标准滥发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甚至用 文凭和证书换取“赞助”、“捐资”等败坏学风和校风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那些违 反有关规定滥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单位,要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对不具有 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单位举办的所谓学历班等,要坚决予以取缔。 67 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 (学位﹝2010﹞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 (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自 1981 年我国实施学位制度以来,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 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学习风气,认真做好学位授予工作,保证了我国 学位授予的质量,为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了一些 学术不端行为,损害了我国学位形象。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对树立良好学风,培养正直诚信、恪守 科学道德、献身科学研究的拔尖创新人才具有重要作用,各学位授予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学位授予工 作中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自觉维护我国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道德标准和学术规范,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对学位申请者和 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在整个培养过程中,都要安排必修环节,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 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培养学位申请者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要进一步加强指 导教师的师德教育,督促指导教师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加强学术自律,恪守学术诚信和 学术道德。 三、学位授予单位要不断深化学术评价制度改革,改进学术评价方法,完善与学位授予相关的 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有利于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的、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 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惩处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惩治舞弊作伪行为,促进 学术自律。 五、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授予单位对以下的舞弊作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二)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三)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 68 (四)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评决机构。学 位授予单位在处理舞弊作伪行为时,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舞弊作伪行为的性质和 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做如下处理。 (一)对于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可分别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 的处理; (二)对于指导教师,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严重败坏学术道德的,由学位 授予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对于参与舞弊作伪行为的相关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 应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军队系统报军队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学位授予单位调查和处理舞弊作伪行为,要规范程序,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正确把握政 策界限;要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要建立合理规范的复议程序,接受被调查者的复议申请,并 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复议决定;要维护被调查者的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 和个人要及时予以澄清。 八、学位授予单位是国家授权从事学位工作的法人单位,对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依据本《意见》精神,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制订实施细则,采取切实 有效的措施,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九、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应对本区域或本系统学位授予单位落实本《意见》情 况进行监督,指导、协助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做好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2010 年 2 月 9 日 69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学位﹝2014﹞5 号) 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做好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各省级 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学位论文抽检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博 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 10%左右,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 5%左右。 第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从国家图书馆直接调取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的抽取方式,由各 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自行确定。 第五条 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别制定博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和硕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 第六条 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 3 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 提出评议意见。 第七条 3 位专家中有 2 位以上(含 2 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八条 3 位专家中有 1 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 2 位同行专家进行 复评。2 位复评专家中有 1 位以上(含 1 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 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九条 专家评议意见由各级抽检部门向学位授予单位反馈。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的专家评议意 见还应同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的使用。 (一)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开。 (二)对连续 2 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 质量约谈。 (三)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 70 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作为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 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 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评议工作的专家要公正公平,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1 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深化政风、行风建设,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 的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的要求,坚决反对不良学 风,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教育部决定在“十 二五”期间开展高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高校学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 质要求,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优良学风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能否营造 一个优良学风环境,关系到高等教育的科学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当前,高校的学风总体上 是好的。但近一个时期来,在高校教师及学生的教学与科研活动中,急功近利、浮躁浮夸、抄袭剽 窃、伪造篡改、买卖论文、考试舞弊等不良现象和不端行为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教书育人的学术 风气,也造成了极其负面的社会影响。切实加强和改进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高校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坚持教育 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通过专项教育治理 行动,迅速建立学风建设工作体系,明确各地、各部门和高校的责任义务,力争“十二五”期间高 校学风和科研诚信整体状况得到明显改观,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 务能力奠定良好的学风基础。 三、构建学风建设工作体系。教育部设立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制定高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 指导检查高校学风建设工作,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指导协调和督促调查处理。各地、各部 门要健全学风建设机构,负责所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各高校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 负责本校学风建设工作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 四、强化高校的主体责任。高校主要领导是本校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 应有专门领导分工负责学风建设。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学风建设纳入高校领导班子的考核,完善目标 责任制,落实问责机制。高校要将学风建设工作常规化,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健全教育宣传, 制度建设、不端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实现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机 制三落实、三公开。高校要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 72 五、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在师生中加强 科学精神教育,注重发挥楷模的教育作用,强调学者的自律意识和自我道德养成。教育部和中国科 协共同组织对全国研究生的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教育部科技委组织专家赴各地讲解《科 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各地教育部门要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宣讲教育。高校要为本专科生开设科学 伦理讲座,在研究生中进行学术规范宣讲教育;要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 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 六、加强教师的科研诚信教育。要把教师队伍学风建设作为高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 实施重点。教师学风建设的重点任务是加强科研诚信。高校要对教师进行每年一轮的科研诚信教育, 在教师年度考核中增加科研诚信的内容,建立科研诚信档案。教育引导教师热爱科学、追求真理, 抵制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风气和行为,把优良学风内化为自觉行动。 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督,认真审阅他们的实验记录和论文手稿,以严谨治学的精神和认真 负责的作风感染教化学生,力争成为言传身教的榜样和教书育人的楷模。 七、切实改进评价考核导向。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避免急功近利和短期行为。各地 教育部门在考核评估中,要防止片面量化的倾向,加大质量和贡献指标的权重。正确引导社会的各 类高校排行榜更加重视创新质量和贡献。高校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要体现重创新质量和贡献的导 向,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要防止片面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和物质报酬、职务晋升 挂钩的倾向。 八、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的作用。教育部社科委、科技委分别成立学风建设委员 会,以更加有效地加强高校学风建设。高校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 展中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应积极承担学术规范教育和科研诚信宣传,负责本校学术不端行为调 查取证。 九、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高校要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 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科学严 谨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 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十、强化全方位监督和约束。坚持把监督作为加强学风和科研诚信的最好防腐剂。提倡同行监 督,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有责任进行投诉。强 73 化行政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指导所属高校开展学风教育,完善学术规范, 每年进行学风建设工作检查,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学术不端投诉,要加强督察督办和具体指导,促 使其得到公正公平有效的处理。正确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已经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应该公开事实 和处理结果,接受社会力量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十一、规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统一由当事人所在高校组织调查。 高校接到举报材料后,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委员会)组织不少于 5 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 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如有异议,当事人可向上级主管部 门提出异议投诉。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 十二、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要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 同时,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学校根据专家组调查意见和有关政策规范做出处理决定,并报 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方式包括取消申报项目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停止招研究生、解除职务 聘任、撤销学位,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经查实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按有关学位、学籍规定 处理。如果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 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学风建设专栏,公布学 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其中处理结果必须保留 3 个月以上。教育部每 年选择若干单位和高校进行学风建设工作专项巡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主管部门和部属高校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 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74 关于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卓越计划)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走中国特色新 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等战略部署,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 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实施的高等教育重大计划。卓越计划对高等教育面向社会需求 培养人才,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增强毕业生就业能力具有 十分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为实施好卓越计划,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和实施领域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 方针。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等战略部署。全面落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优化教育结构,提高高等 教育质量等战略举措。 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的精神,树立全面发展和 多样化的人才观念,树立主动服务国家战略要求、主动服务行业企业需求的观念。改革和创新工程 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创立高校与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和人民的 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2.主要目标 面向工业界、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培养造就一大批创新能力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 质量各类型工程技术人才,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优势,增 强我国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国力。 以实施卓越计划为突破口,促进工程教育改革和创新,全面提高我国工程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努力建设具有世界先进水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高等工程教育体系,促进我国从工程教育大 国走向工程教育强国。 3.基本原则 遵循“行业指导、校企合作、分类实施、形式多样”的原则。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相关的 75 配套支持政策,提出行业领域人才培养需求,指导高校和企业在本行业领域实施卓越计划。支持不 同类型的高校参与卓越计划,高校在工程型人才培养类型上各有侧重。参与卓越计划的高校和企业 通过校企合作途径联合培养人才,要充分考虑行业的多样性和对工程型人才需求的多样性,采取多 种方式培养工程师后备人才。 4.实施领域 卓越计划实施的专业包括传统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专业。要特别重视国家产业结构调 整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人才需求,适度超前培养人才。 卓越计划实施的层次包括工科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三个层次,培养现场工程师、 设计开发工程师和研究型工程师等多种类型的工程师后备人才。 二、加强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组织管理 5.我部联合有关部门成立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委员会,主要负责卓越计划重要政策措施的 协调、制定和决策,重要问题的协商解决,领导卓越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我部 高等教育司,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卓越计划工作方案的拟定,协调行业企业和相关专家组 织参与卓越计划,具体组织卓越计划实施工作。 6.我部联合中国工程院成立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委员会,总体指导卓越计划的规划和 实施工作,负责卓越计划方案的论证。 7.我部成立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工作组,负责卓越计划实施工作的研究、规划、 指导、评价,负责参与高校工作方案和专业培养方案的论证。 8.我部联合行业部门成立行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作组、专家组,负责行业内卓越计划 实施工作的研究、规划、指导、评价,制订本行业内具体专业的行业专业标准,负责参与高校专业 培养方案的论证。 9.制订卓越计划培养标准。为满足工业界对工程人员职业资格要求,遵循工程型人才培养规律, 制订“卓越计划”人才培养标准。培养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行业专业标准。其中,通用标准规定各 类工程型人才培养都应达到的基本要求;行业专业标准依据通用标准的要求制订,规定行业领域内 具体专业的工程型人才培养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培养标准要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促进创新 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促进工程型人才人文素质的养成。 10.建立工程实践教育中心。鼓励参与卓越计划的企业建立工程实践教育中心,承担学生到企 76 业学习阶段的培养任务。我部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参与企业建立的工程实践教育中心,择优认定 为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鼓励省级人民政府择优认定一批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给予企业一 定的支持。 11.开展卓越计划质量评价。卓越计划高校的培养标准和培养方案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面向社 会提供信息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我部联合行业部门或行业协(学)会,对卓越计划高校的培养方 案和实施过程进行指导和检查。建立卓越计划质量评价体系,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按照国际标准对 参与专业进行质量评价。评价不合格的专业要退出卓越计划。 三、高校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组织实施 12.高校自愿提出加入卓越计划的申请。专家工作组对高校工作方案及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论证, 我部根据论证意见批准参与卓越计划的高校资格。卓越计划高校每年均可提出新参加卓越计划专业 的申请,由行业专家组对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论证,我部根据论证意见批准新增专业。我部每年公布 一次卓越计划专业名单。 13.高校制定卓越计划的本校标准体系。卓越计划高校结合本校的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 服务面向和办学优势与特色等,选择本校参加卓越计划的专业领域和人才培养层次,并按照通用标 准和行业专业标准,建立本校的培养标准体系。卓越计划高校应制定本校工程型人才培养学位授予 实施细则。 14.鼓励卓越计划学生来源的多样性。参与卓越计划的学生,可从校内各专业、各年级中遴选, 举办普通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的参与高校也可少量招收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的高职学生。 15.大力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形式。依据本校卓越计划培养标准,遵循工程的集成与创新特征, 以强化工程实践能力、工程设计能力与工程创新能力为核心,重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加强跨专 业、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着力推动基于问题的学习、基于项目的学习、基于案例的学习等多 种研究性学习方法,加强学生创新能力训练,“真刀真枪”做毕业设计。 16.创立高校和企业联合培养机制。高校和企业联合培养人才机制的内涵是共同制订培养目标、 共同建设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实施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培养质量。本科及以上层次学生要有 一年左右的时间在企业学习,学习企业的先进技术和先进企业文化,深入开展工程实践活动,参与 企业技术创新和工程开发,培养学生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17.建设高水平工程教育师资队伍。卓越计划高校要建设一支具有一定工程经历的高水平专、 77 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要具备工程实践经历,其中部分教师要具备一定年限的企业工作经历。卓 越计划高校要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企业工程岗位工作 1-2 年,积累工程实践经验。要从企业聘请具 有丰富工程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程教学任务;或担任本 科生、研究生的联合导师,承担培养学生、指导毕业设计等任务。改革教师职务聘任、考核和培训 制度,对工程类学科专业教师的职务聘任与考核从侧重评价理论研究和发表论文为主,转向评价工 程项目设计、专利、产学合作和技术服务等方面为主。 18.积极推进卓越计划学生的国际化培养。卓越计划高校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工程教育资源 和高水平的工程教师,要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国际交流、到海外企业实习,拓展学生的国际视野,提 升学生跨文化交流、合作能力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支持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工程教育项目,鼓励有 条件的参与高校使用多语种培养熟悉外国文化、法律和标准的国际化工程师。积极采取措施招收更 多的外国留学生来华接受工程教育。 19.高校要积极推动工程教育向基础教育阶段延伸。要为中学培养懂得工程技术的教师,帮助 中学开设工程技术选修课程,利用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开展工程技术的教育,培养中 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的技术素质和工程设计的意识。到中学选拔热爱工程技术的 学生,参与高校组织的工程实践活动。 20.高校要为本校卓越计划提供专项资金。卓越计划高校要多渠道筹措经费,加大对参与专业 的经费投入,资助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国际化培养、实训 实习等费用。 四、企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组织实施 21.建立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应由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负责,其任务是与高校 共同制订培养目标、共同建设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实施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培养质量;承担 学生在企业学习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 22.参与卓越计划企业要配备经验丰富的工程师担任学生在企业学习阶段的指导教师,高级工 程师应为学生开设专业课程。卓越计划企业应根据校企联合培养方案,落实学生在企业学习期间的 各项教学安排,提供实训、实习的场所与设备,安排学生实际动手操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接 收学生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和工程开发。 23.卓越计划企业要与高校共同安排好学生在企业学习期间的生活,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与劳 78 动保护设备,并对学生进行专门的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教育。 五、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教育部支持政策 24.我部对具有开展推免生工作资格的高校,在推荐生名额安排上重点支持专业学位的发展。 各有关高等学校要向工程硕士专业倾斜,优先保证实施卓越计划所需的优秀生源。卓越计划高校可 实行灵活的学籍管理,获得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的学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2 年,到企业实习或就 业,再继续研究生阶段学习。 25.我部支持高校按照实施卓越计划的需求,改革工程类学科专业教师入职标准及职务聘任、 考核和培训的相关办法。 26.卓越计划高校申请新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予以优先支持。 27.优先支持卓越计划高校参与专业的学生国际合作交流,包括公派出国留学、进修、实习、 交换学生等;优先支持卓越计划高校参与专业青年骨干教师出国到跨国公司研修;中国政府奖学金 项目优先资助外国学生来华接受参与高校的工程教育;按照有关规定适度增加卓越计划高校自主招 收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名额;对具备条件的参与高校申请中外合作工程教育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28.我部支持卓越计划企业的工程师继续教育。支持卓越计划企业开展在职工程师培训,提高 在职工程师的理论水平,协助企业掌握新技术、新装备。支持设立国家级和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 的企业提升在职工程师学历层次,在职工程师参加硕士学位研究生考试或博士学位研究生考试,同 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职工程师参加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在有关政策上给予倾 斜支持。设立国家级和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企业可委托具有博士招生资格的卓越计划高校在职培 养博士层次的工程人才,我部对受托高校为企业培养研究生层次工程人才,在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 上给予支持。 29.参与企业依据高校、企业、学生三方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可以享有优先聘用权。 卓越计划实施期限为 2010-2020 年,各参与高校和参与企业要积极努力实施卓越计划,并将 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及时报告我部。我部制订的工程教育相关政策对 卓越计划高校予以优先支持。卓越计划高校可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向我部有关司局提出获得相关政策 支持的申请。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本地企业参与卓越计划,并 对本地参与卓越计划的高校予以重点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79 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财教〔2013〕19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高层次人才、创造高水平科研成果、提供 高水平社会服务的重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规模逐步扩大,培养能力不断增强,投入 机制逐步健全,初步形成了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但与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相 比,还存在培养经费供需矛盾突出、成本分担机制不健全、奖助政策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 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 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提出以下意 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基本国情,遵循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 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 高等学校等研究生培养机构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 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系统设计,完善体制机制。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化解深层次矛 盾,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坚持教育规律,促进质量提升。立足研究生教育的 特点,遵循研究生成长成才规律,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坚持以人为本, 提高待遇水平。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 坚持统筹谋划,积极稳妥推进。充分调动各类研究生培养机构的积极性,加强中央和地方政策衔接, 确保顺利实施。 二、完善研究生教育财政拨款制度 (一)完善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研究生教育财政拨款制度。建立 健全包括生均综合定额拨款、绩效拨款、奖助经费在内的财政拨款体系。从 2012 年起,中央财政 80 对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中央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除外)安排生均综合定额拨 款。同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财力状况,建立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 拨款水平。中央财政根据研究生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等因素确定中央高校研究生教育绩效拨款, 由学校自主安排用于研究生培养。中央高校按规定统筹利用“985 工程”等经费,支持研究生教育 发展。 (二)各地要参照中央高校研究生教育财政拨款模式,建立健全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 简称地方高校)研究生教育拨款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三、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 (一)加大奖助经费投入力度。以政府投入为主,按规定统筹高等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 助学贷款、社会捐助等资金,建立健全多元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二)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制度。从 2014 年秋季学期起,将现有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 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范围覆盖全国研究生招生 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 10000 元,硕士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 生每年 6000 元。具体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确定,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 价变动情况,建立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高等学校隶属关系,由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三)加大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津贴资助力度。高等学校要按 规定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并提供“三助” 津贴。原则上,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金由 高等学校承担。高等学校要重视助研岗位设置并加大助研津贴资助力度,建立健全导师责任制和导 师项目资助制,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高等学校要加大基本科研业务 费对研究生培养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开展自主研究,并对人文社科、 基础学科等科研经费较少的学科给予倾斜支持。研究生“三助”津贴标准由高等学校依据国家有关 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从 2012 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 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每年奖励 4.5 万名, 其中:博士生 1 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0000 元;硕士生 3.5 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0 81 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 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五)建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制度。从 2014 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 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高等学校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 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研 究生学业奖学金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根据高等 学校隶属关系,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给予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高等学校按规定统筹 利用财政资金、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加大奖助力度。 (六)完善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可以申请并及时获得国家助学 贷款。提高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国家助 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按照现行办法由各级财政承担。落实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以及应征 入伍服义务兵役研究生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七)完善配套政策措施。高等学校要综合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 色通道”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优惠 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面向高等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专题研究项目, 或提供实践实习岗位、就职锻炼机会等。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留学生奖学金,吸引国外优秀 学生来华攻读研究生学位。 四、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 (一)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从 2014 年秋季学期起,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 法”的原则,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 (二)合理确定研究生教育收费标准。研究生学费标准应综合考虑不同专业研究生培养成本、 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与本专科生学费标准及已收费研 究生学费标准相衔接。原则上, 现阶段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硕士生每生每年不超过 8000 元,博士生每生每年不超过 10000 元。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目前已按规定实行收费政策的研 究生,暂执行原收费政策。 (三)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研究生教育收费实行属地管理,具体标准由高等学校所在地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国家发 82 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备案。研究生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提前预收。研究生学费收入按规定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由高等学校统筹用于研究生教学、科研、改善待遇等支 出。 (四)研究生教育收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重大意义, 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抓好贯彻落实。高等学校等研究生培养机构要实行主 要领导负责制,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确保资金落实。地方财政部门要制定行政区域内有关资金的具体落实办法,确保应承担 的资金落实到位。高等学校等研究生培养机构要积极拓宽研究生教育经费来源渠道,通过多种形式 增加经费投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机构要切实加强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安全、有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是进一步改善研究生待遇、提高研究生培养质 量的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机构要全面准确地领会有关精神,深入细致地 做好宣传工作,为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在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同时,大力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 革。坚持全面提高质量,加大研究生教育规模和结构调整力度,分类推进培养模式改革,统筹构建 质量保障体系,突出创新和实践能力培养,强化科教结合、产学结合,加快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体 系。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具体意见另行制定。 (五)完善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工作,由各地区、各有关部 门参照本意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推进。硕博连读研究生、医学教育长学制学生,分别参照执行相 应学习阶段的有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2013 年 2 月 28 日 83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 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 4.5 万名在读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 1 万名,硕士研 究生 3.5 万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 为每生每年 2 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 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 3 月底前, 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七条 每年 4 月 30 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 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 5 月 31 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 84 和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等学校要统筹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 作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 审组织机制。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 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 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 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 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 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 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 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 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 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 85 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 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 提交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等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 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 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中央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 评审结果报至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 和结果汇总后,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 生汇总表》,每年 10 月 31 日前,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高 等学校应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 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 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 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科研院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86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 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 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精神,从 2014 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为做好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中央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 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中央高校负责组织实施。中央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 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从 2014 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对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博士 研究生每生每年 10000 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8000 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 持,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第五条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中央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 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报 财政部、教育部备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 60%。研究 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 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87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 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 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中央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 第十条 中央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制。 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一条 中央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 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 位内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2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 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 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 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高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 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88 第十六条 中央主管部门和中央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 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 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精神,确定地方 财政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支持力度,制定地方所 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89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精神,自 2014 年秋季学期起,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 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 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 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二章 第四条 资助标准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 10000 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 6000 元。 第五条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12000 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 每生每年 6000 元。 第六条 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 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中央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10000 元、 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6000 元的标准以及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 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预算下达 第八条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90 第九条 每年 9 月 30 日前,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测算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 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 第十条 每年 5 月 31 日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所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 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十一条 每年 6 月 30 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 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并对中央财政应承担资金进行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 每年 9 月 1 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 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 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 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校主管部门、各高校必须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 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根 据本办法精神,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91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 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 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 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 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 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 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第七条 组织机构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 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 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 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第九条 学校的职责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92 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 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 施办法。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 第十二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 法。 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 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的职责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 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五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 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六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 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 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二十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 20 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 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 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 93 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 第二十一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 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 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三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 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 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四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 40 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 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五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 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 8 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 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 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 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94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与学生签订具 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 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 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 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5 北京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 (京财教育〔2013〕219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342 号)、《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 号)、《关于印发<研 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 号)精神,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提 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 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含博士、硕士)。获得奖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市属高校中表现优异的研究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 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 外)基本生活支出。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市财政局按照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10000 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8000 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 予支持,按照预算管理经费列支渠道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 政与市对政局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二章 第五条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30000 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20000 元。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 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市 属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 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向基础学科和北京市和 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市属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 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以上方案须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 96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12000 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7000 元。每年 按照 10 个月发放。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 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实时调整。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 (四)申请国家奖学金需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申请学业奖学金需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 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 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 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奖助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 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 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凡符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 奖助政策。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由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 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研究生人数等因素确定,每年 9 月初,由市教委下达分 配名额。市属高校应当按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相关文件确定具体分配方案。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市属高校负责组织实施,确定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市属高校根据标准,按照 10 个月发放。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财政补助资金依据中央预算及时下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国家 97 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经费列支渠道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市属高校应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 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及程序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市属高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 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机制。 市属高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 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 金、国家助学金评审资料。 市属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市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 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基层单 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 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 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 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参照执行。 对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 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 可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每年 10 月 20 日前,市属高校将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北京市学 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备案,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国家奖学金名单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 98 中心备案。每年 11 月底,市属高校将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北京 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市属高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得国 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属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同时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二十条 市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对国家 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 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经费 等财政违法行为的,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处罚。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委托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日常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属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学校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补助经费按照预算管理经费列 支渠道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99 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 (京教学〔2012〕1 号) 为进一步完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毕业生就业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鼓励大学生积极进取,引 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要求,市教委、团市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 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教委 2012 年第 6 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 们,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评选对象和比例 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高校”)应届普通本、专科(含高职) 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各高校推荐评选市级优秀毕业生的人数应掌握在应届毕业生总数的 5%以内, 毕业生总人数不足 20 人的单位可推荐 1 人参评。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 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三)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 力;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五)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 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六)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毕业生,不得参加评选。 三、评选办法 (一)学校推荐。经班级提名、院(系)考察,由学校依据评选条件和择优原则,确定推荐名 单,并在校内公示后上报市教委。 (二)市教委审定。市教委对学校报送的推荐名单及其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市级优秀毕业 100 生名单,并由市教委颁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是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高校要切实加强领 导,统筹安排,要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各高校要在本《意见》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评选细则, 并将评选细则报市教委备案。 (二)严格程序。评选过程中要做到条件标准公开、程序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严格掌握 评选条件和标准,推荐名单要在全校范围内进行 7 天公示;确保市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质量。 (三)按时评选。市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应在毕业年级的最后一学期开展。春季毕业生中市 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要在毕业离校前一个月完成。有关评选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市教委、团市委《关于评选北京地区高校优秀毕业生的工作意见》(京教学〔1995〕017 号) 和市教委、团市委《关于下放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审批权限的通知》(京教学〔2004〕4 号)同时废止。 101 关于“工程硕士实习实践优秀成果获得者”评选办法(试行) 自 2009 年全面开展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来,已涌现出一批在实习实践中表 现优秀、成果突出的全日制工程硕士。为及时总结和交流经验,引导各培养单位进一步做好全日制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实践工作,促进合作企业和社会更好地了解、参与和支持实习实践环 节,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研究决定,自 2013 年起开展“工 程硕士实习实践优秀成果获得者”评选与表彰工作。 评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工程硕士实习实践优秀成果获得者”不超过 100 名。 一、奖项名称 工程硕士实习实践优秀成果获得者 二、评选范围 上一年度全日制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2013 年首次评选范围为 2011 至 2012 年全日制工程硕 士学位获得者)。 三、评选条件 1. 完成实习实践任务,解决实际问题,成果突出。 2. 实习实践任务需以全日制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本人为主完成。 3. 参评者在实习实践中表现出良好的职业素养。 四、组织与实施 教指委组织评审和表彰工作,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评审。 1. 各培养单位负责组织推荐参评人选,并与实习实践的单位共同推荐,向教指委秘书处报送有 关推荐材料(推荐材料见附件); 2. 领域专家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并给予初审意见; 3. 评审专家委员会对推荐材料及领域专家初审意见进行评审,并向教指委提出提名名单; 4. 教指委对提名名单进行审定,设立为期 14 天的公示期,通过后,发布表彰名单。 五、表彰与宣传 给予“工程硕士实习实践优秀成果获得者”荣誉称号。获奖者申报的成果汇编出版,公开发行。 102 六、其他 各培养单位负责推荐工作的质量,保证参评材料的真实性,且不涉及技术机密等问题。如发现 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取消被评选者的称号,并对培养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指委负责解释。 103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派出管理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 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公派研究生选拔、派出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1.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方针政策,负责公派研究生的选拔和管理等工作。 2. 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以下简称使领馆)负责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 的管理工作。 3.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等部门 (以下简称留学服务机构)负责为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办理签证、购买出国机票等提供服务。 4. 公派研究生推选单位根据国家留学基金重点资助领域,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 计划,负责向留学基金委推荐品学兼优的人选,指导联系国外高水平学校,对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 学期间的业务学习进行必要指导。 推选单位应对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切实负起管理责任,与留学基金 委和使领馆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选拔与派出 公派研究生选拔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方式进行。具体 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留学基金委完成公派研究生选拔录取工作后应及时将录取文件与名单通知推选单位、 留学服务机构和有关使领馆。 104 第六条 国家对公派研究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公派研究生出国前应与 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交纳出国留学保证金。《协议 书》须经公证生效。 经公证的《协议书》应交存推选单位一份备案。 第七条 公派研究生(在职人员除外)原则上应与推选单位签订意(定)向就业协议后派出。 第八条 出国前系在校学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应及时办理学籍和离校等有关手续。推选 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存档案和户籍。 在校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其档案和户籍由 推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出国前系应届毕业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推选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 存档案和户籍。应届毕业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推选单位可将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条 推选单位应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归口负责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建立专门的公派研 究生管理档案;对本单位公派研究生统一进行出国前的思想教育和培训,组织学习国家公派留学有 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对办理出国手续进行指导和帮助;为公派研究生指定专门的指导教师或联系人。 指定教师或联系人应与公派研究生保持经常联系,对其专业学习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留学服务机构依据留学基金委提供的录取文件和公派研究生本人所持《国家留学基 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代为验收公派研究生的《协议书》和查验“出国留学保证金交存证明” 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开具《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见附 3)等。 第十二条 留学服务机构为公派研究生办理出国手续后,应及时准确地将出国信息和有关材料 报送我有关使领馆和留学基金委,保证国内外管理工作有效衔接。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国外管理与联系 公派研究生应在抵达留学目的地 10 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 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所属使领馆报到(本人到场或邮寄等适当方式),并按使领馆 要求办理报到或网上注册等手续。 第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应与使领馆和推选单位保持经常联系,每学期末向使领馆和国内推选单 位报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 第十五条 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 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105 第十六条 使领馆应高度重视,积极关心公派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思想和学习情况,建立定期 联系、随访制度,认真及时做好对公派研究生的经费发放工作。每学年向教育部、留学基金委报告 公派研究生在外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推选单位应积极配合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处理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公派 研究生留学期间申请延长留学期限、提前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等问题,应及时向留学基金委提出 明确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单位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学有所成、回国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为公派研究生提供的奖学金中包含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 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和零用费等。公派研究生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应 从留学所在国实际情况出发,并按照留学所在国政府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 险。 第十九条 公派研究生应勤奋学习,提高效率,在规定留学期限内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服务。 未经留学基金委批准同意,留学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留学院校(研 究机构)。 提前取得学位回国视为提前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 公派研究生不得申请办理有关移民国家的豁免。 第二十条 公派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完成学业。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 确因学业或研究需要变更留学单位,应履行下列手续: 在所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内部变更院系或专业,应出示推选单位和国外导师(合作者)的同 意函,报使领馆备案; 变更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应提前两个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意见函、原留学 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函和新接受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的同意接受函,由使领馆报留学 基金委审批。 留学单位的变更只限于在原留学所在国内。 经批准变更留学院校的公派研究生抵达新的留学院校后,应于 10 日内向现所属使领馆报到。 原所属使领馆应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转交(告)现所属使领馆,共同做好管理上的衔接工作。 106 第二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确需提前回国者,应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 选单位和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以及相关证明,由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公派研 究生一经批准提前回国,当次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即终止。 经留学基金委批准提前回国的公派研究生中,推选单位按照学校(籍)管理规定可以为其恢复 国内学业(籍)者,由推选单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在职人员回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届毕业 生按已有毕业学历自谋职业。 对未经批准擅自提前回国者,留学基金委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可利用留学所在国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假期回国休假或收 集资料。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应征得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同意,报使领馆审批。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可以回国休假:留学期限在 12 个月至 24 个月(含)之间的, 回国时间不超过 1 个月,奖学金照发;留学期限在 24 个月(不含)以上的,回国时间不超过 2 个 月或每年一次不超过 1 个月,奖学金照发,回国旅费自理;回国时间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自超出之 日起停发奖学金。 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费用自理,在同一年度内,公派研究 生回国休假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只能选择一项,不能同时享受。赴留学所在国以外 国家休假或考察,一次不超过 15 天的,奖学金照发;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的,自超出之日起停发 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中途休学回国,应征得留学院校导师(合作者)同 意,办理或补办国外留学院校学籍保留手续,使领馆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未康复可申请继续休学,累计不应超过 一年(含)。在此期间经治疗康复,应向留学基金委提交国内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证明、推选单位意 见和国外留学院校学籍保留及同意接收函等相关材料,留学基金委征求使领馆意见后决定其是否返 回留学国继续完成学业;经治疗仍无法返回留学国进行正常学习者,按第二十一条作为提前回国办 理。 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时间累计超过一年,国家公派留学资格自动取消。推选单位按照 学校(籍)管理规定可以为其恢复国内学业(籍)者,由推选单位按学校(籍)管理规定办理复学 手续;在职人员回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自谋职业。 公派研究生因病中 107 途休学回国期间,国外奖学金生活费停发;出国前系在职(校)人员者,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期间的 国内医疗费由推选单位按本单位规定负担;出国前系非在职(校)人员者,国内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考察,应征得留学院校 导师(合作者)同意并向使领馆报告。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考察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留学期限内未能获得学位者,如因学业问题确需延长学习时间 且留学院校导师证明可在延长时间内获得学位,由本人提前 2 个月向使领馆提交书面申请,出具留 学院校导师和推选单位意见函,由使领馆根据其日常学习表现提出明确意见,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经批准延长期限者应与留学基金委办理续签《协议书》等有关手续。 批准延长期限内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留学期限内虽经努力但仍无法获得学位者,使领馆应将其学习 态度、日常表现和所在国留学院校实际情况报告留学基金委,经批准后开具有关证明,办理结(肄) 业手续回国。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国家急需专业领域的、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所在国签 证政策允许前提下,经推选单位同意、留学基金委批准并办理续签《协议书》手续,可继续从事不 超过两年的博士后研究。 1.公派研究生本人应提前 2 个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合 作者)意见函,由使领馆提出明确意见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2.留学基金委根据博士后研究课题与国家科学技术、经济发展结合情况进行审批,必要时组织 专家进行评议和评审。博士后研究结束回国,应向留学基金委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3.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八条 对纪律涣散、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留学院校和导师(合作者) 反映其表现恶劣者,使领馆一经发现应给予批评教育;对仍不改正者,要及时报告留学基金委,留 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派研究生学习期满回国,由使领馆按国家规定选定回国路线、提供国际旅费, 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回国;无中国民航班机,购买外国航班机票应以安全、经济为原则。 108 第三十条 公派研究生一经签约派出,其在外期间的国家公派留学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来源或待 遇变化而改变。如获其他奖学金,应经留学基金委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且始终应遵守国家公派留 学有关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等相关义务。 如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留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 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改变国籍,视为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留学基金委按照有 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回国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应按期回国,填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 表》,由推选单位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尽快向留学基金委报到(京外人员可通过信函、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报到),按要求递交书面材料。留学基金委审核上述材料后,通知有关金融机构将出 国前交存的保证金返还公派研究生本人。 第三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不含在职人员)学成回国,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以及与国 内有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就业。 第三十四条 推选单位要把公派研究生的回国工作纳入本单位人才培养总体规划,对学成回国 研究生的就业、创业等问题积极加以引导,为其回国工作和创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在国外取得学位回国、落实工作单位的 公派研究生办理回国工作的相关手续,为其回国工作和创业提供必要的服务。 公派研究生出国前与推选单位签有回国定向就业协议的,推选单位应及时将该名单报教育部留 学服务中心备案。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回国后应回推选单位办理以上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公派研究生按期回国后应在国内连续服务至少两年。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违约追偿 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 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 表现极为恶劣以及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 3 个月(不含)以上、未完成回国服务期等违反《协 109 议书》约定的行为,构成全部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并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资 助费用 30%的违约金。 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 3 个月(含)以内的行为,构成部分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 学基金资助费用 20%的违约金。经使领馆批准,仍可提供回国机票。 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规定留学期限 1 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不作违约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出国前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留学人员,出国期间应按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 偿还贷款,确有偿还困难的应办理相应延期手续;对逾期不归违约人员,应按《协议书》和国家助 学贷款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九条 使领馆应及时将公派研究生违约情况和为其资助留学经费情况报告留学基金委, 协助留学基金委做好违约追偿工作。 第四十条 推选单位应及时向留学基金委提供所掌握的本单位违约人员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协 助留学基金委开展违约追偿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违约行为,留学基金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协议书》 有关条款对违约人进行违约追偿。违约人本人或其保证人(即协议书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如违约人员按《协议书》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数予以经济赔偿,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违约人员未按《协议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做出赔偿,则将要求其国内保证人承担经济责任。如 违约人员及其保证人均不承担约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则将在国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对违约事件,特别是对不按《协议书》约定履行经济赔偿责任者,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外, 必要时还将采取其它辅助手段,如以留学基金委名义向国外有关方面通报违约事实;将违约名单予 以公布等。 3.违约人员完成经济赔偿后,即了结了与留学基金委所签《协议书》的义务,但国家公派留学 人员的身份不变。协议了结情况由留学基金委通报使领馆、违约人员本人和推选单位。 第六章 评 第四十二条 估 教育部建立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对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的总体效益和有关项目 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特别对各推选单位派出人员的质量、留学效果和按期回国等情况进行综合评 110 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各推选单位的选派计划和选派规模,以保证国家留学基金的使用效益和国 家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该评估也将作为对有关使领馆和留学服务机构留学管理与服务工作绩效评估的一部分,以促进 留学管理工作的加强与提高。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2007 年 7 月 16 日)起施行。此前已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 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11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6 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规范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招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 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 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 制度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高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的监督。 高校招生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对高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 适当。 第二章 第六条 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 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 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 112 (二)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 (三)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 (四)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五)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 合条件的考生的; (六)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 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招生考试机构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 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高校擅自超计划招生办理录取手续的; (二)对降低标准违规录取考生进行投档的; (三)违反录取程序投档操作的; (四)在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的; (五)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工作信息的; (六)对高校录取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113 第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有关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 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台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规定或者超越职权制定招生优惠政策的; (二)擅自扩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追加招生计划,擅自改变招生计划类型的; (三)要求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违规录取考生的; (四)对高校和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工作监管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 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更改考生报名、志愿、资格、分数、录取等信息的; (二)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或者专业的; (三)在特殊类型招生中泄露面试考核考官名单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请托考核评价的教师,照顾 特定考生的; (四)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绩、考生志愿、录取分数线等可能影响录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对 外泄露、倒卖考生个人信息的; (五)为考生获得相关招生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接受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活动安排的; (八)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九)其他影响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 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 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 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114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三章 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实行高校招生工作问责制。高校校长、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主 要负责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本部门、本地区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在招生工作中,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应当 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十三条 对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违规人员的处理,由有权查处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 关规定,依法予以监察处理、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给予其他处理。 第十四条 高校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生工作,影响公平公正、造成严重影 响和后果的,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 出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违规情形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进行 调查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应当及时上报,必要时由国务院教 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 考生的违规行为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有 2 名以上工作人员。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 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关责任人员和考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者申诉; 符合法律规定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类型招生,是指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保送生 等类型的高校招生。 115 第十九条 研究生招生、成人高校招生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6 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 (教监﹝2014﹞4 号) 为纠正教师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二、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三、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四、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五、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学校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带头执行规定,切实负起管理和监督职责。广大教师要大力弘扬高 尚师德师风,自觉抵制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对违规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对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开除处分,并撤销其教师资格;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教育部 2014 年 7 月 8 日 117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京普通高等学校对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适用 于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的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高等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 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取证与查实 第四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五条 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 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 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六条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 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学校应当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第七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职 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学校应当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 第八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九条 学校查清事实后,对违法、违规或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应当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向学生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处分学生的依据。 118 第十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 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应当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对拟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复 核。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而加 重处分。 第十二条 经过审查,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上 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规定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审查批准。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的,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学校处分学生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载明 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作出的处分决定; (五)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四章 送达与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 第十五条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还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学校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 家属签收。被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 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 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 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 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 119 送达,可以在学校公告栏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 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六条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听 证 第十七条 学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组 织召开听证会。 拟被处分学生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拟被处分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 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在举行听证前,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 学生,由拟被处分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第十九条 拟被处分学生应按时参加听证。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 听证权利。 第二十条 听证应当由非本事件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有专人记录;拟被处分学生认为主持人 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学校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以及本事件调查人员。拟被处分学生 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 1~2 人代理。拟被处分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在举行听证 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拟被处分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本人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拟被处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 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120 (二)事件调查人员提出拟被处分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 议。 (三)拟被处分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 质证。 (四)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最后陈述。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拟被处分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应当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学校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六章 申 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 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生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受处分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 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受处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 或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事实确凿并有明确依据的,学校可根据情况自行制定处分学 生的简易程序,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在京普通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退学处理或取消入学资格,参照本规定执行。 121 第三十四条 成人高等学校、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在京科研机构处分学生,参照本规 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12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 年 5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8 号发布, 根据 2012 年 1 月 5 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 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 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 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 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 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 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 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 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123 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 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 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124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 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 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 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 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 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 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 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 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125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 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 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 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 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 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 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 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 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 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 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6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 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 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 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 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 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 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 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 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 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 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 (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 127 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 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参加其 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 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 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 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 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 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 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 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 听证。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 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 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 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 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 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128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 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 关信息。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 信息。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 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 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 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 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 定同时废止。 129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2012 年 6 月 12 日第 22 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4 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 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 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割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 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 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 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 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 至少 3 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130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 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 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 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 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 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 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 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 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 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 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 机关依法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 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31 二、学校文件 132 1.综 合 133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专业目录(2019 版) 一、 学术学位专业目录 一级学科代码/名称 二级学科(研究方向)代码/名称 学位类别 学院名称 01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0305 马克思主义理论 02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法学 马克思主 义学院 03 思想政治教育 070104 应用数学 0701 数学 理学 理学院 工学 机电学院 工学 电信学院 工学 建筑学院 070105 运筹学与控制论 01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 02 机械电子工程 0802 机械工程 03 机械设计及理论 04 车辆工程 05 应急救援及再造智能化装备理论与技术 01 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0811 控制科学与工程 02 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 03 系统工程 04 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 01 建筑历史与理论 02 建筑设计及其理论 0813 建筑学 03 建筑技术科学 04 城市设计 081304 建筑技术科学 01 绿色建筑热工环境 环能学院 工学 02 建筑安全监测技术 机电学院 01 建筑遗产保护理论 建筑学院 0813J1 建筑遗产保护 工学 02 建筑遗产保护规划与设计 134 建筑学院 土木学院 一级学科代码/名称 二级学科(研究方向)代码/名称 学位类别 学院名称 03 建筑遗产数字化保护 测绘学院 04 建筑遗产环境保护工程与技术 环能学院 081401 岩土工程 土木学院 081402 结构工程 0814 土木工程 081403 市政工程 工学 环能学院 081404 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 081406 桥梁与隧道工程 土木学院 081601 大地测量学与测量工程 0816 测绘科学与技术 081602 摄影测量与遥感 工学 测绘学院 081603 地图制图学与地理信息工程 082301 道路与铁道工程 0823 交通运输工程 082303 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土木学院 工学 082304 载运工具运用工程 0830 环境科学与工程 083001 环境科学 083002 环境工程 土木学院 机电学院 工学 环能学院 工学 建筑学院 工学 建筑学院 管理学 经管学院 管理学 经管学院 01 区域发展与规划 0833 城乡规划学 02 城乡规划与设计 03 住房与社区建设规划 04 城乡发展历史与遗产保护规划 01 风景园林历史理论与遗产保护 0834 风景园林学 02 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 03 城乡开放空间规划设计 04 风景园林生态与工程技术 01 工程项目管理 1201 管理科学与工程 02 建筑信息化 03 建筑业供应链管理 1202 工商管理 01 企业管理 02 技术经济及管理 135 一级学科代码/名称 二级学科(研究方向)代码/名称 学位类别 学院名称 艺术学 建筑学院 03 供应链管理 01 环境设计及理论 02 视觉传达与公共艺术设计 1305 设计学 03 产品设计及理论 04 传统技艺传承与现代设计 05 公共艺术设计 136 二、专业学位专业目录 类别、领域代码/名称 研究方向代码/名称 学位类别 学院名称 社会工作 文法学院 建筑学 建筑学院 工程 机电学院 01 城市流动人口服务 02 临床社会工作 0352 社会工作 03 社会服务机构管理 04 社区营造 01 建筑遗产保护 0851 建筑学 02 公共建筑设计 03 建筑技术科学 04 城市设计 01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 02 机械电子工程 085201 机械工程 03 机械设计及理论 04 车辆工程 05 应急救援及再造智能化装备理论与技 术 01 结构工程 02 岩土与地下工程 03 土木工程建造与管理 土木学院 04 桥梁与隧道工程 05 道路与交通工程 085213 建筑与土木工程 工程 06 建筑材料 07 国际工程 08 市政工程 环能学院 09 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 10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 电信学院 11 城市计算与人工智能 01 工程测量 085215 测绘工程 02 摄影测量与遥感应用 137 工程 测绘学院 类别、领域代码/名称 研究方向代码/名称 学位类别 学院名称 工程 环能学院 工程 机电学院 工程 建筑学院 城市规划 建筑学院 风景园林 建筑学院 工商管理 经管学院 工程管理 经管学院 03 地理信息工程 01 城市水环境科学与系统工程 02 水污染控制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技术 085229 环境工程 03 大气污染控制 04 固体废弃物处置与管理 01 先进制造系统 085236 工业工程 02 人因工程 03 管理信息系统 01 空间环境设计工程 085237 工业设计工程 02 建筑产品集成与设计工程 03 传统技艺传承与创新设计工程 01 区域发展与规划 02 城乡规划与设计 0853 城市规划 03 住房与社区建设规划 04 城乡发展历史与遗产保护规划 01 风景园林历史理论与遗产保护 0953 风景园林 02 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 03 城乡开放空间规划设计 04 风景园林生态与工程技术 01 项目管理 1251 工商管理 02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03 项目投融资与财务决策 01 工程项目管理 1256 工程管理 02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03 建筑信息化 138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专业目录(2019 版) (均为专业学位) 类别、领域代码/名称 研究方向代码/名称 学位类别 学院名称 社会工作 文法学院 工程 机电学院 01 城市流动人口服务 0352 社会工作 02 临床社会工作 03 社会服务机构管理 04 社区营造 01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 02 机械电子工程 085201 机械工程 03 机械设计及理论 04 车辆工程 05 应急救援及再造智能化装备理论与技 术 01 结构工程 02 岩土与地下工程 03 土木工程建造与管理 土木学院 04 桥梁与隧道工程 085213 建筑与土木工程 05 道路与交通工程 工程 06 建筑材料 07 国际工程 环能学院 09 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 10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 电信学院 11 城市计算与人工智能 01 工程测量 085215 测绘工程 02 摄影测量与遥感应用 工程 测绘学院 工程 环能学院 03 地理信息工程 01 城市水环境科学与系统工程 085229 环境工程 02 水污染控制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技术 139 类别、领域代码/名称 研究方向代码/名称 学位类别 学院名称 工程 机电学院 工商管理 经管学院 工程管理 经管学院 03 大气污染控制 04 固体废弃物处置与管理 01 先进制造系统 085236 工业工程 02 人因工程 03 管理信息系统 01 项目管理 1251 工商管理 02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03 项目投融资与财务决策 01 工程项目管理 1256 工程管理 02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03 建筑信息化 140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 (2018 年 3 月 20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 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 号)等文件精神,为适应学位与研 究生教育的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导师)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 的主导作用,明确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条件、岗位职责、考核标准,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 责,依据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法规,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岗位职责 导师是研究生教育培养和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于不能履行职责的导师实行师德 一票否决制。导师应当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 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导师应当遵循研究生 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 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条 导师须根据研究生院和学院的统一安排,参与学科建设,开展招生宣传,及时更新网 上导师简介信息,根据学院安排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的命题、阅卷和复试等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详细介绍所属学科研究方向,根据培养方案要求,结合研究生 实际,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定期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学术活动等情况,对学 生开展的教学科研等活动进行必要的安全指导和教育检查。 第四条 导师须为研究生讲授专业课程或开设反映本学科当前发展前沿的专题讲座,编写研究 生教材或教学参考书等。 第五条 导师须按照研究生院和学院的要求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对品行不当、身心健康 状况不佳、学习成绩不合格或其它原因等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提出终止学习或其 它处理意见。 第六条 导师须指导研究生阅读中、外文专业文献,了解本领域国际国内前沿研究。 141 第七条 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做好学位论文的研究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和所属学科的发展情况, 帮助研究生把握研究方向,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课题,制订相关的论文工作计划;指导研究生做好 学位论文的开题、撰写、答辩等工作,并保证论文研究必要的研究条件和研究经费等。 第八条 处理好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研究任务与全面培养间的关系,加强对研究生独立从事科 研工作等综合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 导师须按照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等部门和学院的要求,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 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 导师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国,应遵守学校有关审批规定,并妥善安排落实离校期间的 研究生指导工作。导师离校在 2 周以上、3 个月以内的,应将研究生指导的相关措施报所在学院备 案;离校在 3 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将研究生指导的相关措施报研究 生院;离校半年以上者,应提前一个月向研究生院和学院申报计划,一般应更换导师,并暂停招生。 第十一条 导师须接受并配合完成上级单位、学校和学院的各种考核、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不能履行导师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后果严重的导师,视情节轻重,将给予 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行政纪律处分等处理。 第二章 第十三条 校内导师选聘的基本条件 校内导师应是在岗的正式事业编制人员。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参加硕士研 究生导师选聘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年龄在 57 岁以下(含 57 岁),其中 1965 年以后出生者,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二、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遵纪守法,道德高尚, 作风正派,学风优良,治学严谨,善于协作,能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三、有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稳定的研究方向,较强的科研能力,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发 展的前沿及发展趋势; 四、能认真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身心健康; 五、所从事研究方向应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六、学术条件分五类学科分别设立: 1. 建筑艺术类:建筑学、城乡规划学、风景园林学一级学科点及城市规划、风景园林、工业设 计工程专业学位点; 142 2. 工学类: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测绘科学与技术、 机械工程一级学科点及机械工程、建筑与土木工程、测绘工程、环境工程专业学位点; 3. 管理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一级学科点及工商管理、工程管理、项目管理、工业 工程、物流工程专业学位点; 4. 理学类:数学一级学科点; 5. 人文社科类:设计学、马克思主义一级学科点及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点。 七、学术条件中经费和成果的具体要求: 1. 建筑艺术类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近 3 年,主持在研纵向科研项目或国际合作项目 1 项且年均到校经费 5 万元/年以上;或 主持横向科研项目年均到校经费 10 万元/年以上; (2)近 3 年科研成果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①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领域发表 SCI(含 SSCI、CSSCI)期刊论文 1 篇或 EI 期刊论文 2 篇或核心期刊(以北大图书馆目录、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目录为准,下同)论文 3 篇或学科评估指定期刊(清单另附)3 篇; ②作为第一著者出版学术专著 1 部; ③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 1 项;或参与制定出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 规范 1 项; ④获国家级科研(教学)奖励 1 项(不分排名)或省部级科研(教学)奖励 1 项(一等奖不分 排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学科评估统计的建筑设计奖项(清单另附)1 项(一等奖不分排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2. 工学类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近 3 年,主持在研纵向科研项目或国际合作项目 1 项且年均到校经费 5 万元/年以上;或 主持横向科研项目年均到校经费 10 万元/年以上; (2)近 3 年科研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①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领域发表 SCI(含 SSCI、CSSCI)期刊论文 1 篇或 EI 期刊论文 2 篇或核心期刊论文 3 篇; ②作为第一著者出版学术专著 1 部; 143 ③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 1 项;或参与制定出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 规范 1 项; ④获国家级科研(教学)奖励 1 项(不分排名)或省部级科研(教学)奖励 1 项(一等奖不分 排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3. 管理学类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近 3 年,主持在研纵向科研项目或国际合作项目 1 项且年均到校经费 2 万元/年以上;或 主持横向科研项目年均到校经费 4 万元/年以上; (2)近 3 年科研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①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领域发表 SCI(含 SSCI、CSSCI)期刊论文 1 篇或 EI 期刊论文 2 篇或核心期刊论文 3 篇; ②作为第一著者出版学术专著 1 部; ③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 1 项;或参与制定出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 规范 1 项; ④获国家级科研(教学)奖励 1 项(不分排名)或省部级科研(教学)奖励 1 项(一等奖不分 排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4. 理学类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近 3 年,主持在研的纵向科研项目或国际合作项目 1 项且年均到校经费 2 万元/年以上; 或主持横向科研项目年均到校经费 4 万元/年以上; (2)近 3 年科研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①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领域发表 SCI(含 SSCI、CSSCI)期刊论文 1 篇或 EI 期刊论文 2 篇或核心期刊论文 3 篇; ②作为第一著者出版学术专著 1 部; ③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 1 项;或参与制定出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 规范 1 项; ④获国家级科研(教学)奖励 1 项(不分排名)或省部级科研(教学)奖励 1 项(一等奖不分 排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5.人文社科类应具备以下条件: 144 (1)近 3 年,主持在研纵向科研项目或国际合作项目 1 项且年均到校经费 1 万元/年以上;或 主持横向科研项目年均到校经费 2 万元/年以上; (2)近 3 年科研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①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领域发表 CSSCI (含 SCI、SSCI)期刊论文 1 篇或 EI 期刊论文 2 篇或核心期刊论文 3 篇或学科评估指定期刊 3 篇; ②作为第一著者出版学术专著 1 部; ③参与制定出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规范 1 项,或被政府采纳的建议政策 1 项; ④获国家级科研(教学)奖励 1 项(不分排名)或省部级科研(教学)奖励 1 项(一等奖不分 排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学科评估统计的建筑设计奖项 1 项(一等 奖不分排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有参加省部级及以上行业展览的专 业作品(有入展证书)。 第十四条 讲师或相当职称的申请者,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具有博士学位并有主 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省部级及以上基金项 目。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不受第十三条中“七、经费和成果具体要求”的限制, 申请破格选聘导师: 1. 近 3 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 ESI 高被引论文 1 篇,或近 3 年以第一作者(或通 讯作者)在国际学术刊物发表 SCI 一区(或 CSSCI)学术论文 2 篇; 2. 主持或参与在研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 1 项(排名前三),或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 目或国际合作重点项目 1 项; 3. 近 3 年到校项目经费年均 100 万元以上; 4. 获得国家级科研(教学)成果奖励 1 项(排名前五);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奖 励 1 项(一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第一);或学科评估统计的建筑设计奖 1 项(一等奖排名前 二,二等奖排名第一)。 第十六条 新引进教师已是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成果符合所在学科要求,提供原单位批准其担 任导师的相关证明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经研究生院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校长办公会批准,可认定为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 145 第三章 第十七条 校外导师选聘的基本条件 校外导师上岗条件 1.须具有高级职称,有多年在相关行业大型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在相应行业领 域中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影响力突出; 2.年龄在 57 岁以下(含 57 岁),其中 1965 年以后出生者,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3.有相应的科研成果和公开发表的论文,有科研课题负责人的经历;有充足的在研项目经费; 本人计入所在单位财务账目的科研经费,要求具有支配权,用于研究生依托单位开展的专业实践和 论文研究工作; 4.能认真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身心健康。 第四章 第十八条 遴选审定程序 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 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资格申报和审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上半年进行。 (一)校内硕士研究生导师 1.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者,向所聘学科相应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经投票表决,形成初审意见; 3.研究生院协同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等,对申请人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核;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审议,经投票表决,形成审批意见,报校长 办公会批准,并在校内公示; 5.研究生院下发关于公布审批结果的通知,确定新增校内硕士研究生导师名单。 (二)校外硕士研究生导师 1.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者,须经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依据本条例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结合本单位人力资 源发展规划和联合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做出审核意见;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校外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经投票表决,形成初审意见;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审议,经投票表决,形成审批意见,报校长 146 办公会批准,并在校内公示; 5.研究生院下发关于公布审批结果的通知,确定新增校外硕士研究生导师名单。 第五章 第十九条 考核和聘任 导师考核 1.学校每年组织开展研究生导师考核工作。研究生导师每年年底填写年度考核表; 2.学校成立研究生导师考核小组,由分管学科与研究生教学工作副校长任组长,组织考核研究 生导师的工作情况,对研究生导师的科研经费、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考核; 3.考核小组根据考核意见形成研究生导师考核合格名单,并进行公示; 4.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年度暂停招生。情节严重者,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二十条 免考核人员 有国家级人才称号(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 家级人选、中组部“千人计划”或“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者、 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北京学者、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及提名奖或北京市优秀 博士学位论文奖指导教师、连续 3 年作为第一导师指导研究生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或北京市优秀 硕士毕业生或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其中之一者、上一年度指导研究生荣获省部级学科或科技竞赛一 等奖以上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导师暂停招生: 1.未达到“第十三条 七、学术条件中经费和成果的具体要求”中所规定的科研经费和科研成果 条件; 2. 作为第一导师指导的研究生上一年度参加教育部硕士论文抽检不合格,或近 2 年指导的研究 生(作为第一导师)累计两人次论文查重或评阅不合格; 3. 未按学校规定给研究生发放助研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外,取消导师资格: 1.有违反师德的行为; 2.导师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3.指导研究生过程中出现相关违纪违法行为; 4.未能履行导师职责且造成严重影响者。 147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作者第一单位须署 名“北京建筑大学”。 第二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聘任 各学院根据考核结果,聘任年度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导师担任下一年度新入学研究生的指导教师, 确认硕士研究生导师名单及导师所在学科门类、所在学科等信息,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 上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招生名额管理 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名额 硕士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名额分为基准名额和追加名额。 年度全日制研究生基准名额:博士生导师 4 人,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导师 3 人,副教授或相当职 称的导师 2 人,讲师或相当职称的导师 1 人。研究生导师必须按照学校要求,按月向所指导研究生 发放助研费。 追加名额是在基准名额基础上追加给导师的名额,最多不超过 2 个。 导师指导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须坚持同一标准,保证同等质量,按照统一规定签署相关协议, 并为其培养提供有利条件。 各学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于以上学校基本条件的追加名额实施办法,经学院讨论通过 后,交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实施程序 1. 研究生院每年组织导师年度考核,确定下一年度具有招生资格导师名单; 2. 各学院制定追加名额实施办法,并在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3. 符合招生追加名额条件的导师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提交研究生院审核 备案; 4. 研究生院根据本办法的相关条件,参考上一年度分学科招生计划,核定各学科招生名额; 5. 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定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方案,并报校长办公会审 批。 148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岗位管理 校内主导师确定 硕士研究生新生入校后,首先通过“师生双选”工作程序确定研究生校内主导师。研究生校内 主导师须为我校在编在岗人员,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合作导师确定 每名硕士研究生,一般只能有 1 名导师,在下列情况下须有 2 名或以上导师: 1.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非全日制(在职)硕士生、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等须 配校内外导师各 1 名,落实专业学位硕士培养校内外双导师制; 2.首次指导研究生的导师,应有 1 名有经验的导师协助参与指导; 3.科研课题是跨学科的,可以增加相应学科的导师为合作导师。 第二十九条 转导师 1.导师和研究生经协商一致认为研究生不适合进行与导师研究方向相关课题研究;或因导师出 国等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须提出转导师申请; 2.符合转导师条件的研究生,提交申请,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三十条 导师延聘与返聘 导师在退休前不满 1 个研究生培养周期时,一般不能再接受新研究生。因学科需要(须有人才 称号或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其继续指导研究生的,由学院向学校申请,经研究生院和人事处审核 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可指导新的研究生,但应保证研究生学习的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 解除导师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解除研究生导师资格: 1. 与学校解除或脱离人事聘任关系者; 2. 被解除专业技术职称者; 3. 导师本人提出放弃导师资格者; 4. 学校认为应该解除导师资格的。 经学校审批解除导师资格后,该教师已指导学生须转给本学科其他导师。 导师调离学校时,必须向研究生院、学院办理研究生指导工作的交接。除非所指导研究生将在 半年内毕业,一般情况必须更换导师,并自动解除导师资格,停止招生。 149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二条 则 本条例规定的上岗条件仅为基本条件,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研究生培养工 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各学科高于本条例的上岗条件,并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校内和校 外导师选聘过程中,因学历和年龄等原因需要破格者,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 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核,经校长办公会审定,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导师选聘、考核等自 2018 年度开始按本条例施行。《北京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 例》(北建大研发〔2016〕12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50 关于学院与学校直属科研单位、企业协同开展学科建设与 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管理办法(暂行) (研字〔2014〕15 号) 为加强有特色高水平建筑大学的建设工作,更好地利用学校直属科研单位(如建筑遗产研究院、 建筑设计艺术研究中心等)、企业(如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 公司等)的资源,广泛通过产、学、研联合,协同开展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实现条件和资 源的优势互补,探索服务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发展需求,进一步提升学科 建设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新途径。 为明确和规范学院与学校直属科研单位、企业的协同开展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结合我 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直属科研单位、企业等参与相应学院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工作 管理。各学院下设的研究所、工作室等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由所属学院负责管理。 第二条 我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在学院层面,以学院为单位设置硕士 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交叉学科点、专业学位类别点/领域点建设主持学院。学校在学术委员会下设 置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 育管理工作由学院分管学科建设、研究生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等的党政领导分工协作,学院负责 聘任学科负责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及研究生教务员、辅导员、年级导师等。 第三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吸纳培养研究生的直属科研单位、企业的代 表(为我校在编在岗并具有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作为委员,参与组织学科建设与 研究生教育方面的学术活动、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等编制与修订、教学建设、招生录取、 培养、学位等工作,充分发挥直属科研单位、企业在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新生入校后,首先通过“师生双选”工作程序确定校内主导师;之后按照 国家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须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的原则和学校相关工作要求,从具有我校硕士研 究生导师资格的行(企)业人员中选配作为副导师;可以根据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需要,再选配 151 副导师,与校内主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研究生校内主导师须为我校在编在岗人员,是研究生培养 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在校硕士研究生的学籍、教务、课程教学、培养中期考核、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 与专业实践考核、论文答辩、学位申请与审核,以及研究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奖惩 助贷困、心理健康、社团、就业等工作由所属学院负责管理;学校直属科研单位、企业等应积极配 合学校以及相关学院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直属科研单位、企业推荐相关人员申请遴选、聘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需依据 我校现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按照学校、相应学院相关工作要求,由相应学院的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对申请遴选、聘任人员进行初审。学院、学校直属科研单位、企业应加强对所推荐相关 人员的思想政治情况、人事管理、涉密工作范围等的考察和管理。 第七条 申请遴选、聘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学校直属科研单位、企业人员须为我校在岗在 编人员或具有经人事处办理了聘任手续的校外人员,其中对于具有港澳台地区身份、外国国籍的人 员,还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在校工作期间在华的合法工作身份等手续,其他 有关涉外管理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 第八条 在学校直属科研单位、企业受聘的校外人员、港澳台地区身份、外国国籍人员申请遴 选、聘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时间须与其在校工作聘期相符,保证对研究生在培养学制年限内指 导工作的完整性。 第九条 学校直属科研单位、企业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须按照我校现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手 册》、《硕士研究生手册》和相关工作规章、制度等的要求,积极配合受聘相应学院、所在(聘) 学校直属科研单位、企业等做好所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教育工作,接受学校、所在(聘)学院 的相关工作安排和管理。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聘任申请由所聘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初审,经 研究生院、科技处、人事处等部门协同审核后,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聘任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研究生的数量、指导 工作及考核等做出规定和安排。 第十二条 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学校直属科研单位、企业等及其研究生指导教师应积极参与 学科建设工作,积极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所指导研究生参与申请、完成的科研项目、发表的 152 科研成果、申报的奖励等,应有北京建筑大学署名,并与相应学院、学科等共享。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应条文分别由研究生院、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153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2017 年 7 月 9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2018 年 7 月 19 日第 1 次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 41 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 管理。 第三条 我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 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 法治校,科学管理,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 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 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 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 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 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第六条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154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 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 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 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 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 理入学手续。2 周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须事先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未 请假或者请假逾期 2 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 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 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155 第十条 新生创业或患有疾病的(经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可以申 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 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 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 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 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 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 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 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 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开学后 2 周内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视 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第十三条 学习管理 研究生各学习环节及应修学分数根据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在导师指导下确定的 个人培养计划进行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 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156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在一般安排在课程阶段结束后下一个春季学期初进行,通过中期考 核后可进入论文阶段。中期考核内容、要求见《北京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及专业实践计划 审核办法》。 第十七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 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毕业论文答辩环节。 第十九条 确定修读课程 研究生须在入学后第 1 学期第 2 周内,在导师指导下,依据所在学科的培养方案制订出《研究 生个人培养计划》,并按照培养计划修读研究生课程。 第二十条 补选和退选课程 研究生补选和退选课程按照《北京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制定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跨学科、跨学院、跨校选修研究生课程 因培养需要,研究生需跨学科、跨学院、跨校选修研究生课程,须经校内导师和学院分管院长 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完成选修课程要求的教学环节,考核合格,成绩单须由开课单位盖 章(跨校选修课程成绩单要加盖开课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章),经研究生院审核后,记载成绩,获 得相应学分。 研究生补修、选修本科生课程,所选课程成绩不计学分。补修、选修本科生课程成绩单由教务 处出具。 研究生参加学校统一开设,纳入培养方案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研 究生院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免修免考 凡符合课程或环节免修免考条件者,可申请免修免考培养计划中的相应课程或环节,经研究生 院认定,可获得相应学分,成绩单注“免修”字样。 第二十三条 成绩与学分 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和必修环节等,其成绩一律记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单。研究生完成课程 和必修环节学习,且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研究生重 157 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研究生院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考核资格 研究生缺勤累计超过所修读课程教学时数的 1/3 者或平时作业不按时交超过总次数的 1/3 者, 取消参加课程考核资格,该门课程须重修、重考。 第二十五条 课程和必修环节的考核 研究生课程考试应随堂进行,一般安排在该门课程的最后一次课内完成;如采用其他的考核方 式应在开课学期结束前完成。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60 分为及格分数线;必修环节考核成绩采用“合格”或 “不合格”方式记载。课程考核方式可采用随堂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结合等方式,可采用符合 课程(或必修环节)大纲要求的闭卷或开卷考试、课程设计(论文、报告)、实习(实验)等形式。 课程和必修环节考核总评成绩中一般“平时成绩”占 40%,“期末成绩”占 60%;任课教师可根 据课程实际情况按照“平时成绩”不低于 30%、不高于 50%的比例进行调整。 任课教师须在开课学期最后一周周末前完成考核成绩的评定、系统录入、成绩单提交和教学基 础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重修及重考 研究生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应选择重考(46~59 分)或重修重考(45 分以下,含 45 分) 本课程,或经导师同意改选其他课程;或在满足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要求情况下由本人 通过修改培养计划程序提出不记载本课程成绩的申请。 研究生学位(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或必修环节考核为“不合格”者,须进行重修重考。 重考随下一次开设本课程进行,研究生应在开课学期的前 1 学期末,在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中 申请,导师签字后由开课单位审批并在系统中填加研究生名单。 重考成绩及格(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或必修环节)的学分,重考试卷按实际得分记载, 标注“重考”字样。 第二十七条 重考次数 第一次重考或重修重考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申请再次重考。若超出最长学 习年限,该门课程仍不及格(合格)者,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处理。若研究生有 1 门 学位(必修)课程重修 2 次仍不及格,则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158 第二十八条 缓考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须在考核前填写《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办理缓考手续。 因病申请缓考必须持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因事申请缓考须提供其它有效证明。 研究生应登录“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填写缓考申请,并提交、打印,经导师和所在学 院分管院长同意并签署意见。申请书和相关医院证明原件留研究生院备案,复印件送交任课教师。 若因突发原因不能在考核前递交缓考申请者,应及时通过导师报告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务员,经分管 院长同意后可不参加本次考核,但须在事后 3 日内携带相关证明补办缓考手续。学院应及时将缓考 名单通知任课教师。缓考随下一次该课程考核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记载成绩。 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考核视为旷考,成绩标注 “旷考”字样。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 0 分,学校按其违纪 或者作弊情节,根据《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第三十条 转专业、转学与更换导师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 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 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 1 学期或者毕业前 1 年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研究生经协商一致认为研究生不适合进行与导师研究方向相关 课题研究,或导师出国、调离本单位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导师和研究生可提出更换 导师申请,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四节 第三十三条 休学与复学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 159 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研究生在校期间因伤病、生育、自费出国留学、应征入伍(中 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经导师、学院同意, 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只能休学 1 次,休学一般以 1 个学期为限;特殊情况下,经学校 批准可在学习年限内持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 1 学年(应征入伍或参与援疆援藏等国家专项计划除 外)。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五条 因伤病申请休学者,须持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者, 也须持有相关证明;对休学研究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学习年限末。 第三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 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在读期间因应征入伍或参与援疆援藏等国家专项计划休学 者,服务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七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 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不具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研究生休学期间患病, 其医疗费按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90 京卫公 字第 100 号〕执行。休学研究生户口不变更。学校不承担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发生事件事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导师、学院同意、 研究生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其恢复健 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相关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第三十九条 退 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培养计划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160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在学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条 研究生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退学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 手续离校。 对退学处理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无法 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 30 日。 第四十一条 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学生 处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 因纪律处分而丧失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 1 个月内离校,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与肄业 本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 3 年(社会工作、工程管理、工商管理硕士专业 学位研究生学制为 2 年),学习年限为 2~4 学年。研究生在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 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 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获得结业证书者,自发证之日起 1 年内(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 计划规定全部学分,可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1 次,答辩通过后,凭结业证书焕发毕业证书。对退学研 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不受理其硕士学位申请。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达到毕业要求时可申请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需在论文中期检查通过后,登录“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填写 《提前毕业审批表》,并提交、打印,经导师和学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逾期 不予受理。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经审查合格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后须随当届毕业研究生完成毕业 派遣工作。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因疾病、生育、创业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学制内毕业者,在规定学习年限 内可申请延期毕业;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内因课程、学术成果及学位论文(查重、评阅、答辩等)未 161 达到毕业条件者,须办理延期毕业手续,且延期时间不少于 3 个月。 申请延期毕业的研究生,需在论文中期检查时登录“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延期 毕业审批表》,并提交、打印,经导师和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延期毕业研究生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完成毕业论文、学位论 文等,可按规定申请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颁发条件以及毕业论文、学 位论文申请条件等见《北京建筑大学关于颁发研究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规定》。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培养类别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 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 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注册。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 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发给相 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 凡涉及学籍变更的,或者因在学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 及其它涉及研究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签 字同意、学院分管院长审核、研究生院审定,上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四章 定向就业研究生培养 第五十二条 定向就业研究生,在学期间均须遵守学校研究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三条 定向就业研究生,应履行签订的定向就业培养协议书。 162 第五十四条 定向就业研究生,不脱离原工作单位,人事档案、工资、医疗、住房公基金、保 险等由原单位解决。 第五章 第五十五条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学校、研究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生的 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六条 学校通过校务公开、研究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 管理。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 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 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 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健全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为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 研究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校团委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研 究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校团委批准。 第六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 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 活动的有关协议。 163 第六十一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 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 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研究生违反校园管理秩序,按《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相应条例 处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 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研究生奖学金和奖励办法见《北京建筑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 视情节轻重,依据《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 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164 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八条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 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研究生处分设置 6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 解除。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 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须在规定期限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 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研究生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七十二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 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七十四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北 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 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165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研究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研究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 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七十六条 研究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 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第八章 医疗与保险 第七十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医疗管理按照《北京建筑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八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专业实践、实验等实践教学活动,须严格遵守实习、实验规 章制度和要求,认真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研究生在入学时自愿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研究生申请进入容易出现人身意外伤害的实习、 实验场所,申请使用容易出现人身意外伤害的实验设备、设施时,要求具有有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否则,学校或相关企业、单位等对进入相关场所、使用相关设备等可不做安排。 第九章 附 第七十九条 则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北京建筑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管理规 定》同时废止。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166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2017 年 7 月 9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2018 年 7 月 19 日第 1 次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加强我校非全日制 研究生的管理,提高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 41 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我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 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 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 校,科学管理,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 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 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 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 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第六条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位 167 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 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培训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 理入学手续。2 周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须事先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未 请假或者请假逾期 2 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 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 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创业或患有疾病(经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 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168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 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 休养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 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 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 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培训费并办理注册手续。培训费分课程阶段和论文阶段 两次缴纳,无故不按期缴纳培训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第十三条 学习管理 研究生培养采取校院两级管理办法。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公共基础课的教学管理;各 学院负责组织其他培养环节的管理。 第十四条 按学院、年级建立学习班,选 1 人为班长,负责研究生与学院研究生教务管理人员 之间的沟通联系。 第十五条 研究生的指导采取双导师制,由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担任。校内导师在新生入 学后 2 周内,由研究生与导师进行双向选择后,所在学院协调确定。校外导师一般在论文开题前确 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各学习环节及应修学分数根据学校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在导师指导下确 定的个人培养计划进行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研究生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 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在一般安排在课程阶段结束后下一个春季学期初进行,通过中期考 169 核后可进入论文阶段。中期考核内容、要求见《北京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及专业实践计划 审核办法》。 第二十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 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毕业论文答辩环节。 第二十二条 确定修读课程 研究生须在入学后第 1 学期第 2 周内,在导师指导下,依据所在学科的培养方案制订出《研究 生个人培养计划》,并按照培养计划修读研究生课程。 第二十三条 补选和退选课程 研究生补选和退选课程按照《北京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制定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跨学科、跨学院、跨校选修研究生课程 因培养需要,研究生需跨学科、跨学院、跨校选修研究生课程,应经导师和学院分管领导同意, 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完成选修课程要求的教学环节,考核合格,成绩单须由开课单位盖章(跨 校选修课程成绩单要加盖开课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章),经学校研究生院审核后,记载成绩,获得 相应的学分。 研究生补修、选修本科生课程,所选课程成绩不计学分。补修、选修本科生课程成绩单由教务 处出具。 研究生参加学校统一开设,纳入培养方案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研究生院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免修免考凡符合课程或环节免修免考条件者,可申请免修免考培养计划中的相应 课程或环节,经研究生院认定,可获得相应学分,成绩单注“免修”字样。 第二十六条 成绩与学分 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和必修环节等,其成绩一律记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单。研究生完成课程 和必修环节学习,且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研究生重 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研究生院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七条 考核资格 170 研究生缺勤累计超过所修读课程教学时数的 1/3 者或平时作业不按时交超过总次数的 1/3 者, 取消参加课程考核资格,该门课程须重修、重考。 第二十八条 课程和必修环节的考核 研究生课程考试应随堂进行,一般安排在该门课程的最后一次课内完成;如采用其他的考核方 式应在开课学期结束前完成。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60 分为及格分数线;必修环节考核成绩采用“合格”或 “不合格”方式记载。课程考核方式可采用随堂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结合等方式,可采用符合 课程(或必修环节)大纲要求的闭卷或开卷考试、课程设计(论文、报告)、实习(实验)等形式。 课程和必修环节考核总评成绩中一般“平时成绩”占 40%,“期末成绩”占 60%;任课教师可根 据课程实际情况按照“平时成绩”不低于 30%、不高于 50%的比例进行调整。 任课教师须在开课学期最后一周周末前完成考核成绩的评定、系统录入、成绩单提交和教学基 础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重修及重考 研究生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应选择重考(46~59 分)或重修重考(45 分以下,含 45 分) 本课程,或经导师同意改选其他课程;或在满足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要求情况下由本人 通过修改培养计划程序提出不记载本课程成绩的申请。 研究生学位(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或必修环节考核为“不合格”者,须进行重修重考。 重考随下一次开设本课程进行,研究生应在开课学期的前 1 学期末,在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中 申请,导师签字后由开课单位审批并在系统中填加研究生名单。 重考成绩及格(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或必修环节)的学分,重考试卷按实际得分记载, 标注“重考”字样。 第三十条 重考次数 第一次重考或重修重考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申请再次重考。若超出最长学 习年限,该门课程仍不及格(合格)者,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处理。若研究生有一门 学位(必修)课程重修两次仍不及格,则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三十一条 缓考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须在考核前填写《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办理缓考手续。 171 因病申请缓考必须持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因事申请缓考须提供其它有效证明。 研究生应登录“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填写缓考申请,并提交、打印,经导师和所在学 院分管院长同意并签署意见。申请书和相关医院证明原件留研究生院备案,复印件送交任课教师。 若因突发原因不能在考核前递交缓考申请者,应及时通过导师报告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务员,经分管 院长同意后可不参加本次考核,但须在事后 3 日内携带相关证明补办缓考手续。学院应及时将缓考 名单通知任课教师。缓考随下一次该课程考核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记载成绩。 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考核视为旷考,成绩单标注“旷考”字样。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 0 分,学校按其违纪 或者作弊情节,根据《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转学与更换导师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 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 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 1 学期或者毕业前 1 年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研究生经协商一致认为研究生不适合进行与导师研究方向相关 课题研究,或导师出国、调离本单位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导师和研究生可提出更换 导师申请,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四节 第三十六条 休学与复学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 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研究生在校期间因伤病、生育、自费出国留学、应征入伍(中 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经导师、学院同意, 172 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只能休学 1 次,休学一般以 1 个学年为限;特殊情况下,经学校 批准可在学习年限内持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 1 学年(应征入伍或参与援疆援藏等国家专项计划除 外)。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八条 因伤病申请休学者,须持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者, 也须持有相关证明。对休学研究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学习年限末。 第三十九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 遇,不具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研究生休学期间患病,学校不承担研究生在 休学期间发生事件事故的责任。 第四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导师、学院同意、研 究生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其恢复健 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相关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第四十一条 退 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培养计划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在学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退学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 退学手续离校。 对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 30 日。 第四十三条 丧失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 1 个月内离校。 第六节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与肄业 本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 3 年(社会工作、工程管理、工商管理硕士专 173 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为 2 年),学习年限为 2~5 学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不受理其硕士学位 申请)。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论文时间不少于 1 年。 研究生在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 校发给毕业证书;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 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获得结业证书者,自发证之日起 1 年内(最长学习年限内),须完成培 养计划规定全部学分,可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1 次,答辩通过后,凭结业证书焕发毕业证书。对退学 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习年限内,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完成学位论文等,可按规定 申请获得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颁发条件见《北京建筑大学关于颁发研究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 规定》。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培养类别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 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 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注册。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 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发给 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174 第五十条 凡涉及学籍变更的,或者因在学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 其它涉及研究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签字 同意、学院分管院长审核、研究生院审定,上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 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二条 学校通过校务公开、研究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 管理。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 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 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五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六 学校健全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为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研究 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校团委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研 究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校团委批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 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175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 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 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研究生违反校园管理秩序,按《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相应条例 处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 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 视情节轻重,依据《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 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176 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五条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 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研究生处分设置 6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 以解除。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 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在学校的由学 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在学校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研究生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十九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 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 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七十一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北京 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 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研究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研究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 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177 第七十三条 研究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 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第八章 医疗与保险 第七十四条 本校不承担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医疗管理。 第七十五条 研究生参加专业实践、实验等实践教学活动,须严格遵守实习、实验规章制度和 要求,认真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研究生在入学时自愿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研究生申请进入容易出现人身意外伤害的实习、 实验场所,申请使用容易出现人身意外伤害的实验设备、设施时,要求具有有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否则,学校或相关企业、单位等对进入相关场所、使用相关设备等可不做安排。 第九章 其 他 第七十六条 研究生入学自愿转党、团组织关系、户口关系和人事档案,学校对转入档案的研究 生在其毕业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第七十七条 研究生的学习档案存入学校综合档案室;人事档案由研究生院在学位授予后的一 个月内移交给研究生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北京建筑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 第七十九条 凡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问题,参照学校现行研究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研 究生院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178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条 为培养热爱祖国、具有强烈使命感、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 高素质研究生学术队伍,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和制度环境,鼓励科研创新,根据《公民道德建 设实施纲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建筑大学各类研究生及进修研究生课程班学员。 第三条 研究生应以追求真理、探索科学规律为己任,以严格的自律精神为准则,高度珍惜并 自觉维护科学的尊严和国家、学校、本人的学术名誉。 第四条 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积极倡导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反对 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五条 认真维护学术道德和学术民主,坚持严谨、严格、严密、自律的治学态度,反对在学 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数据、思想等为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 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出版机构等); 2.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 3.篡改、伪造研究数据; 4.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5.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答辩等; 6.一稿多投; 7.虚开发表文章接受函; 8.在各类考试中,以任何形式作弊; 9.在承担助教、助研等工作中以职谋私。 第六条 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思想,传播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反对一切形式的迷信和伪 科学。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勇于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做斗争。 第七条 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团结协作和集体主义精神,互相尊重、主动配合、联合攻关,积 179 极营造团结创新、合作民主的良好学术环境;反对因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损坏国家、学校或他人 利益的不利于团结协作的行为。 第八条 反对其他一切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不正当学术行为。 180 2.招 生 181 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研究生招生管理,保证录取研究生的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收硕士研究生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大批政治素质过硬、品德优良,具有创新精神和创 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目标。 第三条 研究生招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及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招生选拔质量,继续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深入推进信息公开,不断 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 第四条 招收研究生的学院及其学科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招收硕士研究生对象主要为应届、往届本科毕业生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 人员。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其中,初试有全国统一考试(以下 简称统考)、联合考试(以下简称联考)以及推荐免试(免初试)等方式。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按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 第八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等,在启用和使用完毕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 我校自行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属国家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国家秘密级材 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直属科研单位、企业等研究生招生统 一纳入招生学院管理。 第十条 为加强领导与协调,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领导小组) , 对于招生过程中重要工作,如制定招生计划、确定复试分数线、破格录取等事宜,须由招生领导小 182 组集体研究决定。 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分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学副校长、分管保密工作学校领导、 学校纪委书记、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等分别担任副组长,成员一般包括研究生院分管招生工作领导、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领导、招生学院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院领导等。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 在研究生院,并专门设置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分管招生工作领导 兼任。 第十一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实行学院党政班子负责制。招生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小组 (简称招生工作小组),负责落实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具体工作。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小组组长由学 院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院领导担任,分管纪检工作党总支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一般包括学科负责人、 研究生教务员等,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招生学院设专人落实招生工作小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核定研究生招生机构和编制。 (二)审定学校年度硕士研究生分学院招生计划。 (三)审定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 (四)协调解决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学校每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进入复试分数线及复试录取实施办法。 (六)对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评卷及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受理有关申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处理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和特殊问题。 第十三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方法,以 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学校有关招生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安排全校分学院(或分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三)组织编制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和有关宣传咨询材料,组织各招生学院进行硕士研究 生招生宣传及咨询。 (四)组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命题、试卷印制、封装与投递、初试和评卷等工 作,负责组织开展我校硕士研究生考务工作培训。 183 (五)组织资格审查、复试、政审、体检和录取工作。 (六)开展有关招生改革的研究与探索。 (七)负责编制和报送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库、录取库、研究生名册及各类统计报表,进行年 度招生工作总结并做好有关归档工作。 (八)负责组织各招生学院做好硕士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及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核定的分学院(分专业)年度招生规模,细化本学院分专业招生 计划。 (二)制订、修订本学院年度招生专业目录、简章等。 (三)审核本学院研究生导师的年度聘任及招生名额。 (四)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开展招生宣传与咨询服务工作。 (五)负责本学院有关业务课考试科目的命题和阅卷等工作。 (六)根据学校统一部署,组织本学院复试工作。负责落实本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阶 段的考务工作培训。 (七)负责对本学院考生进行政审,确定拟录取名单;协助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做好签订定向就 业协议等工作;负责录取新生的复审和人事档案材料等向研究生档案室报送归档工作。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及有关政策 招生计划制订的原则 (一)质量优先原则。根据师资力量、科研经费、实验(实践)环境、培养与就业质量等因素 制订各学科研究生招生计划。 (二)需求导向原则。制订研究生招生计划和确定各培养类型的招生人数与比例,必须考虑国 家建设、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也要考虑考生需求,即向生源好的学科适当倾斜。 (三)重点兼顾原则。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分配与调整,应向北京市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承 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课题组倾斜,同时适当照顾基础学科和扶持新兴、交叉学科。 第十六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当年招生政策,在规定时间负责编制研究生招生简章及 上传招生专业目录,公布招生简章。 184 第十七条 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毕业后按国家的政策规定通过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定向就业研 究生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工作。 第四章 报 第十八条 名 报名参加硕士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证书后,有两年(含)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硕士录取当年 9 月 1 日)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我校所报考专业具体要求者。 4.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 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九条 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和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类别)中的项目管 理(专业学位领域)研究生招生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八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有 3 年或 3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学历后, 有 5 年或 5 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 并有 2 年或 2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二十条 推荐免试研究生必须是经毕业学校确认资格和在毕业学校取得推荐名额、在统考报 名前通过我校复试并被我校接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报名日期由教育部确定和公布,实行网上报名,并由各省 级招办指定的报名点受理考生报名。 第二十二条 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185 第二十三条 考生报名时应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五章 初 试 第二十四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初试地点一般与现场报名点一致。 第二十五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除 MBA 外)为政治理论、外国语、基础课和专业基 础课,共计 4 门;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初试科目为综合能力和外国语。 第二十六条 全国统一考试的初试的政治理论、数学以及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由教育部 统一组织命题;MBA 联考的初试科目命题工作由教育部或指定相关机构组织进行;硕士生入学考试 其他考试科目均由学校自行组织命题。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为选拔性考试,应以测试学生学科基础知识和创新能力为目的。 考试科目应分别根据考试大纲或各学科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第二十八条 命题的原则是题量适中,难易适当,并有一定的区分度,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存 有争议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命题教师原则上由考试科目所在的招生学院确定,命题人应由相应学科研究生导 师、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责任心强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校内在编在岗人员承担。 第三十条 对命题教师的要求 (一)命题教师对所命试题的内容负全责。 (二)须实行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报考本单位者严禁参与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目的命题工 作。 (三)原则上每位教师只能参加 1 门科目的命题。 (四)不得泄露自己的命题身份,也不得泄露其他命题人。 (五)命题教师在命题结束后须将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和电子文本等一切与命题内容有关的材 料交由招生学院招生工作小组组长,学院汇总后交送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销毁。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考试试题启用前,我校自行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属国家机密级材 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国家秘密级材料。试题须参照国家机密材料或国家秘密材料管理。试 题命好后交由招生学院招生工作小组组长报送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并统一按照我校《研究生招生保 密工作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186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考试属于国家级考试,初试考务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 实行主考负责制,设主考 1 名,副主考若干名,并配置必要的考务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对考务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选聘的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遵守保密规定,工作认真,身心健康 的我校在编在岗人员。 (二)实行考务岗位遴选聘任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实行回避制度。拟聘考务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研究生入学考试,严禁参加当年 的考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教育部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联考科目评卷工作 由教育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进行;初试我校自命题科目评卷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组织进行。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入学考试采用集中评卷的形式,由评阅教师评阅成绩。考生若对考试成绩 有疑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申请复核成绩,但不能查阅试卷。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将自命题科目的初试成绩报送北京教育考试院,并且将考 试院汇总返回的统考科目成绩和我校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上报教育部。 第三十七条 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将考生成绩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复 第三十八条 试 复试的目的是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选拔具有培养潜力的合格考生。 复试原则上采用差额的形式,拟录取考生均须通过复试,凡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九条 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招生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小组在国家公布考生 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综合学院专业招生计划、考生初试成绩、调剂生源等具体 情况拟订,报送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对外公布。考生进入复 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经公布,招生学院不得进行修改。 第四十条 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由招生学院根据学校对外公布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 要求和招生录取工作相关规定等择优确定,并负责通知考生复试具体安排。 187 第四十一条 各招生学院应按照学校文件具体要求,成立复试工作小组,并结合学科的特点, 认真制订复试工作细则并录入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组织本学院研究生复试。复试工作小组成 员一般不少于 5 人。复试须在标准化考场中进行,且面试环节须全程录音。 第四十二条 各招生学院组织复试前须对考生报名资格(以报名截止日期为准)进行复查,对 不符合教育部和我校报名条件规定的,不予复试。 第四十三条 对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考生除安排复试外,还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 2 门本科主 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 第四十四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MBA 的政治理论 课考试也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记入复试总成绩。 第四十五条 各招生学院如接收推免生,须在当年规定时间内完成复试及接收工作。 第四十六条 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进行。体检医院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当年通知为准。体检要 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 》 执行。 第七章 录 第四十七条 取 根据“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依据考生初试和复 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的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心状况等最终择优确定拟录 取考生名单。 第四十八条 拟录取考生如确有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并经所在招生学院和研究生 招生办公室审核同意,可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须占招生学院当年招生计划),工作 1 年或 2 年,再入校学习。 第四十九条 定向就业研究生应签订相应协议书,其签订协议单位应与报名时的单位一致。 第五十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事先向学校请假。 无故逾期 2 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十一条 新生报到后,各招生学院必须对其政治、业务、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复查,发现 不符合录取标准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时,对于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 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188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 违纪处理 对在报名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学校视具体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 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五十三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出处理。 第九章 附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有关条款若与国家当年的招生政策规定不一致, 以当年的国家、北京市文件和学校的补充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则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89 研究生招生考试试题命题工作办法 研究生招生考试(包括初试和复试)命题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保证研究生选拔质量的基础性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自命题工作管理,实现命题工作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自命题试题命题质量 和生源选拔效率,保障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安全性和公平性,全面提升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根据教 育部及北京教育考试院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命题工作组织框架 1.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由分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校领 导、分管廉政和保密工作校领导、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任副组长。 命题工作阶段,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为我校研究 生招生录取工作牵头组织部门,代表学校对整个招生录取命题工作负总责,校纪委和监察处负责监 督监察。 2.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领导任组长,学院院长、 党委分管纪检工作领导分别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科负责人、研究生教务员(专职教师)等。 命题工作阶段,学院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小组按照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要求,负责本学院研 究生招生考试专业课试题命题的组织工作及各专业课试题的审定工作。 二、命题组织工作 1.按考试科目组成命题小组,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 2 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 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 1 位为组长。 命题小组组长具体负责专业课试题内容的命题及校对工作,以及初试考试期间的试题解答与值 守工作。 2.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 或者相当职称并具有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 1 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 3.题小组成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报考本单位研究生的人员不得参 190 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考试试题的命题和审题等相关工作。 4.命题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特别是要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 命题工作情况。 三、命题具体办法 (一)命题办法 1.初试 (1)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采用试卷与答题纸分开的形式(考生全部在答题纸上答卷),命题也 采用对应形式。 (2)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试题一律采用 A4 纸打印。每门考试科目须同时提交命题 A、B 卷及 相应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A、B 卷的试题水平要尽量一致,但题目重复率不超过 20%)。各考试 科目上交的由 A4 纸打印的试题将直接用于考试试题的印刷,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不再进行排版。 (3)各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小组组长本人(不得委托他人)须按照工作要求将审定后(有命题 小组组长背书)用 A4 纸打印的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专用 U 盘封装后亲自交送研究生招生 办公室负责人处审核。 2.复试 (1)复试阶段笔试考试科目须有考试试卷及相应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2)学院须对试题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在学院内自行组织试卷印制。 (3)学院将审核无误后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封装(封装要求同初试),上报研招办备案。 (二)卷面要求 1.初试命题采用研究生院统一下发的命题专用 U 盘中的模板格式;复试命题可参照入学考试 命题格式或自定。 2.试题份量 (1)初试每科考试科目时长 3 小时(其中快题设计为 6 小时); (2)复试笔试考试科目时长由学院自定,时间不得少于 2 小时。 3. 题意清晰明确,措辞确切,书写清楚,绘图规范。 4. 每道题的总分应标注在题尾(共 5. 每页页尾右下角标明:第 页,共 分)。 页。 191 6. 每页页眉注明试题的考试专业(模板已标注)。 (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命题同时须确定试题参考答案(或答案要点)及评分标准,要求在参考答案中要标明每道题的 总分及步骤分。参考答案(或答案要点)及评分标准均采用 A4 纸打印。 四、命题具体要求 1.初试科目均采用笔试形式;复试科目除笔试(含英语笔试)外,还可采用专业设计、计算机 操作、面试(含英语口语)等形式; 2.相近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试题难度要尽量保持一致; 3.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要准确简练,导语要明确,措词要确切,避免引起考生的误解。命题 中必要的原始数据、图表和资料须在试卷中提供; 4.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进行认真审核,防止出现差错。试卷审核包括内容审核和形式审核。内容 审核由学院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领导负责,对试卷内容的政治性、正确性、准确性、规范性和试卷 结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形式审核由科目命题小组组长负责,重点核对科目名称及代码,核对题号、 题分和总分; 5. 命题工作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计算机上完成,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结束后 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严禁在公用计算机或者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 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 五、保密要求 1.研究生入学考试保密工作由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总负责,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 校纪委、监察处负责监督监察,学院党委分管纪检领导负责落实本学院监督监察工作; 2.命题教师须与学校签订《涉密工作人员安全保密责任书》,各专业课考试科目命题小组组长 须与学校签订《专业课自命题小组命题工作协议书》; 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人员均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3.命题教师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内容和命题情况;命题教师姓名对外保密; 4.为确保命题工作顺利进行,各命题人、审核人等应严格按照保密要求及相关规定执行。 192 研究生招生保密实施细则 为加强研究生入学考试管理,保障考试制度的有效实施,使研究生招生的命题、考务工作规范 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做好学校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命题组织、试题试卷及调剂录取的保密等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教育部有关《试卷保密室、试卷印制、试卷保管等管理 办法》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保密范围 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范围包括学校自主命题科目的试题、试卷(含初试、复试试题、试卷)、 参考答案、命题小组成员名单、命题时间、试题印制小组成员名单、评卷人员名单、评卷时间地点、 复试小组成员名单等。试题、参考答案包括正本、副本、电子文本等。 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命题人员、审题人员、试题印制人员、评卷人员、管理人员均为涉密人员。 二、保密机构和责任人 研究生院设置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工作的组织安排,试题册的印制、 登记、封装、保管、寄送,试卷的接收、拆封、装订、保管、评卷工作的组织;各学院为研究生招 生考试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命题人员的选聘、命题任务的具体落实、试题原稿的审核、密封、保 管、报送,对本单位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等。 学校分管保密工作校领导为学校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研究生招生 考试的保密工作;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各项相关工作;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书 记全面负责对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的监督,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具体落实保密监察 工作。 研究生院指定 2 名专职人员在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主任直接指导下负责落实从初试、复试命题开 始到评卷结束期间的试题、试卷保管和保密工作。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统一使用学校保密室作 为考题室。保密室(考题室)配备安全防控系统、研究生招生考点校试卷保密室监控系统、保密柜 等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及设备等。保险柜钥匙和密码须由 2 位指定人员(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主任 为其一)分别保管。开启保险柜时,2 位指定人员须同时在场。使用保密室应接受学校纪检部门的 193 监督。 三、保密教育 所有涉及研究生招生考试各保密环节的工作人员都必须接受保密教育。学校特别加强对命题和 审题人员的保密教育,增强涉秘人员的保密意识,提高其责任心。 研究生院和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加强对命题和审题工作的领导,对参加命题、审题的工 作人员和相关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确保保密工作相关规章制度的贯彻 实施,使相关工作人员增强保密责任感,树立依法保密观念。 研究生入学考试是一项严肃和保密性很强的工作。从事和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及试卷管理的工 作人员必须遵守教育部颁布的研究生入学考试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有关保密制度,严守机密,严禁 不正之风。对工作中涉及在一定时期需要保密的内容,在保密期内不得向任何人泄露。不允许透露 试题内容,对参加命题、审题人员姓名也应严格保密,防止造成泄密事故。 四、命题及阅卷管理 1. 命题组织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专业课程自命题的组织安排。命题工作严格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及时间要 求进行。各学院应按学科成立命题小组,命题小组组长由各学科教师担任,命题小组组长和学院分 管研究生工作院长协商后选定命题人员。命题人员一般应是导师组成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命题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评卷人员应为命题小组成员。 命题、审题和评卷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暴露自己身份、工作内容、命题方式和地点;研究生入 学考试开考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不得参与考前的辅导,不得接待考生的咨询。 2. 命题要求 命题人员要对试题的内容、符号、公式、图表、文字、每题的分数等项目进行认真核对,防止 出现差错。命题同时要制定详细的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须单独封装(不能和 试题装在一起),命题人员须在试卷及评分标准纸质原稿背面签字并留联系电话。命题完毕后,命 题小组组长、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院长要依次亲自认真校对、审查试题内容,审查无误后装入试题 专用袋、密封并于封口处签字。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的封装要求与试题相同。命题审查完成后,由 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院长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命题材料交送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并与研究生招生 试题专管人员办好交接手续。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试题专管人员立即将密封好的试题袋按规定程序存 194 入考题室的专用保密柜中。 命题和审题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保留试题副本,命题完成后立即销毁与试题内容有关的纸质和 电子文本等材料,以防泄题。 凡本人或有亲属报考当年研究生的命题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命题、审 题或其它接触试题的工作。本人应事先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不得隐瞒。1 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 1 门 考试科目的命题,每门考试科目须出 A、B 两套试题。 3. 考题室的管理 (1)在试卷保密期间,考题室的钥匙和密码等须由指定专人保管; (2)在所有类型考试的试卷绝密期间,考题室门锁钥匙和保险柜的 2 套钥匙由 2 位指定人员 分别保管,保险柜启闭时必须 2 人同时在场; (3)考题室和保险柜的钥匙必须妥善保管在安全地方,不得丢失和借用; (4)在试卷保密期间(试卷未启封前),由保卫处负责安排 2 位值班人员进行值守,并按要 求填写值班记录。 4. 试题原稿的管理 (1)命题须在专用命题室进行,使用命题专用计算机及专用 U 盘; (2)试题原稿、专用 U 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由命题小组组长装入信封亲自交送学院分管 研究生工作院长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院长按招生专业分别封装,并在信封密封 处签字后,统一交送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专职人员; (3)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由专人负责收试题原稿,交接时须检查装试题原稿信封的密封、签字是 否符合要求,并在试题交接本上登记签字; (4)试题原稿必须保存在考题室指定的保险柜中。除工作需要外,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接触试题 原稿; (5)试卷开印前必须检查试卷原稿。拆封及检查必须有 2 位在专职人员在场。考题室工作地 点相对封闭,防止漏题; (6)检查试卷原稿包括以下内容: (A)试卷卷首的专业名称,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填写清楚; (B)命题人姓名、联系方式(书写于试卷背面); 195 (C)注明科目试卷总分和每道试题分数。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业务科目试卷总分为 150 分,复试科目试卷总分为 100 分; (D)题意明确,措辞确切,书写清楚,绘图规范; (E)每页页尾右下角标明:第×页,共×页; (7)试卷原稿不允许携出考题室外。 5. 试卷印刷 (1)印刷试卷须在考题室进行。采用小型复印机进行复印或用打印机打印。不允许与试卷印刷 无关的人员进入,由保卫处安排值班人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2)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必须自始至终有 2 名专职人员同时在场; (3)印刷试卷前应准确统计各门考试科目所需试卷份数; (4)严格按所需试卷份数印刷,不允许多印。备用试卷份数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主任确定; (5)印刷完成试卷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清点印数,各科试卷实际印数应等于考试用试卷数加上备 用试卷数。清点准确无误后,按考试科目将试卷装入专用试卷袋中,注明试卷名称和实际印数,密 封后 2 人签字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主任收取,入保密室的专用保险柜; (6)试卷原稿放入原袋中,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专职人员放回保险柜保存; (7)所有参与试卷印刷的工作人员严禁将试卷带离考题室; (8)印废的试卷、用完的试卷制版等与试卷有关的材料在工作人员离开考题室时须全部由研究 生招生办公室主任组织在现场统一销毁。 6. 专业课试卷装袋密封 (1)全校在考题室集中完成专业课试卷封装。试卷封装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考题室; (2)试卷封装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主任负责,并安排专职人员统一完成。试卷按页数装订 装入专用试题小信封,经检查无误后密封,盖密封章;按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分别打捆; (3)备用试卷印制份数必须与计划印制备用试卷份数相同;如不同,必须说明原因。备用试卷 放入专用试卷袋中,袋上注明备用试卷份数,于封口处签字; (4)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主任将封装好的试卷(考试试卷、备用试卷)存入保险柜。 7. 领取、保管全国统考试卷 全国统考试卷按北京市教育考试院的要求,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领取。领取考卷前,必须统 196 计所需试卷份数、落实领取试卷工作人员、运试卷专车、随车公安人员等。领取试卷时,研究生招 生办公室必须有 3 人以上前往,当场准确清点各类试卷份数,作好登记。确保试卷安全运回学校, 试卷运回后须直接存放在考题室专用保险柜中,并由保卫处安排值班人员 24 小时值班巡逻,保证 试卷安全。 8. 考试结束后的试卷管理 考试结束后至录取开始前,考生试卷仍为保密材料,严禁任何无关人员查看、发生丢失或毁坏; 全国统考试卷密封装订后应在北京市规定时间内通过机要安全交(寄);使用后的试题原稿须保存 至录取全部结束,备查。 9. 专业课试卷集中阅卷管理 (1)需集中阅卷的专业课试卷必须事先装订密封,标注密号,密号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专人保 管,严禁查找任何考生的考生编号与密号的对应关系; (2)阅卷前各学院须提供阅卷教师名单; (3)阅卷场所应有 2 位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人员在场值班; (4)集中阅卷期间应有保卫处安排的值班人员协助做好阅卷安全保卫、试卷搬运的工作; (5)阅卷教师进入阅卷场所,须出示本人工作证。领取试卷须登记,包括日期、姓名、试卷科 目名称、试卷本数。阅卷教师须将领取的试卷如数交还给值班人员后,方允许离开阅卷场所; (6)与阅卷无关人员严禁进入阅卷场所; (7)成绩登分单上的成绩严禁随意涂改;确需修改的,须经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同意,修改情况 由 2 位阅卷教师共同签字。 五、考试成绩管理 1.阅卷教师阅完试卷后必须认真核对成绩,将试卷、成绩登分单直接交给阅卷管理人员; 2.阅卷管理人员(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各学院教务员)应逐份、认真核对试卷成绩。 遇加分有误的试卷应反复核对,经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主任签字认可、核分人员签字后,方可将核对 正确的分数写在试卷上,并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查; 3.试卷成绩应及时录入考试成绩数据库中。对录入的数据应反复核对,保证录入的成绩准确无 误; 4.工作人员须遵守职业道德,严禁违反纪律、利用工作之便偷改考试成绩; 197 5. 考试成绩未公开前须严格保密。工作人员不得在考试成绩公布前私自查询考生成绩并提供给 他人; 6.考试成绩公布后,应及时对考生要求核查考试分数的试卷进行分数复核,并通知考生复核结 果。分数复核如出现错误,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办理更改成绩手续;经复核人签字、研究生招生办公 室主任签字后方可更改; 7.考生对试卷评阅标准提出疑问时,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应及时与阅卷教师联系,征得研究生招 生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必要时重新核对阅卷的准确性。 六、招生数据管理 1.考生的各种信息数据涉及到考生的个人隐私,招生工作人员严禁将考生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无 关人员; 2.数据管理员应及时提供工作中所需的各种报表,对重要数据随时做好备份; 3.对计算机重要数据的修改必须有书面记录,并有修改提出人、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核查人、计 算机数据修改操作人签字; 4.掌握计算机数据的工作人员除对相关领导和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准确数据 外,对其他人员(包括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无关工作人员)不提供数据查询服务; 5.应做好防范计算机病毒工作,及时做好数据备份防止重要数据的丢失和泄漏。 七、关于招生工作相关信息的保密要求 1.严禁向非招生工作人员提供各类内部招生信息、统计数据; 2.严禁在考生考试试卷上做特殊标记,不允许擅自修改考生成绩; 3.严禁在考试成绩公布前私自查成绩并提供给他人; 4.严禁在正式录取名单公布之前将初步录取结果提供给他人; 5.严禁将内部文件精神告诉与招生无关人员; 6.考试用草稿纸等与考试有关的保密材料,须保存在安全场所; 7.教育部文件、北京市高招办文件、研究生院文件及招生办公室各类内部文件须妥善保存,严 禁与招生无关人员查阅。 八、违反保密制度行为的处理 198 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保密要求高,各级领导要切实加强保密 教育,工作人员要以对考生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 密的,学校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细则未尽之处遵照教育部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18 号)执行。 九、其他 本细则于 2010 年 7 月 15 日经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 释。原《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研究生招生保密实施细则》(建院科字〔2005〕38 号)同时废止。 199 3.培 养 200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流程 依据《北京建筑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对原《全 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流程》进行修订并公布实施。 序号 学期 周次 1 上一学年 春季学期 (入学前) 11~16 周 修订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研究生手册、管理系统等 17~20 周 编制下发课程表 2 3 新生入学 4 1周 5 6 工作内容 开学典礼、入学教育 新生与导师互选,确定导师 2周 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2~17 周 学位(必修)课程学习 8 3~18 周 选修课程学习 9 19~20 周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变更 10 非集中 学术活动 1~16 周 课程学习(含学位课及选修课) 非集中 学术活动 1~16 周 选修课程学习 1~18 周 专业实践 19~20 周 中期考核及论文开题准备 17 非集中 学术活动 18 1~16 周 选修课程学习 1~20 周 专业实践 1~2 周 中期考核及论文开题 21 3~20 周 论文工作 22 非集中 学术活动 1~6 周 专业实践 7 11 12 第 1 学期 (秋季) 第 2 学期 (春季) 13 14 15 第 3 学期 (秋季) 19 20 23 第 4 学期 (春季) 第 5 学期 (秋季) 201 序号 学期 周次 工作内容 24 1~6 周 论文工作 25 7~8 周 春季毕业研究生论文中期检查及专业实践考核 26 7~16 周 夏季毕业研究生论文中期检查及专业实践考核 27 9周 抽取学校匿名评审名单;提前或延期毕业申请[注] 28 10~20 周 论文工作 29 非集中 学术活动 30 1~5 周 论文工作 31 6周 提交查重及送审论文终稿(电子版) 32 7~12 周 论文送审及结果反馈 33 13 周 根据评审意见修改论文 13 周 确定论文答辩资格 34 35 36 37 第 6 学期 (春季) 14~15 周 16 周 38 39 40 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 评选优秀学位论文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夏季) 17 周 毕业教育与派遣 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 注:提前及延期毕业研究生培养流程参见《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程序》文件 202 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流程 依据《北京建筑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对原《研究 生培养工作流程》进行修订。 序号 学期 周次 1 上一学年 春季学期 (入学前) 11~16 周 修订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研究生手册、管理系统等 17~20 周 编制下发课程表 2 3 新生入学 4 1周 5 6 工作内容 开学典礼、入学教育 新生与导师互选,确定导师 2周 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2~17 周 学位(必修)课程学习 8 3~18 周 选修课程学习 9 19~20 周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变更 10 非集中 学术活动 1~16 周 课程学习(含学位课及选修课) 非集中 学术活动 1~16 周 选修课程学习 1~18 周 专业实践 19~20 周 中期考核及论文开题准备 17 非集中 学术活动 18 1~16 周 选修课程学习 19 1~20 周 专业实践 1~2 周 中期考核及论文开题 21 3~20 周 论文工作 22 非集中 学术活动 1~6 周 专业实践 7 11 12 第 1 学期 (秋季) 第 2 学期 (春季) 13 14 15 20 23 第 3 学期 (秋季) 第 4 学期 (春季) 第 5 学期 (秋季) 203 序号 学期 周次 工作内容 25 1~6 周 论文工作 26 7~8 周 春季毕业研究生论文中期检查及专业实践考核 27 7~16 周 夏季毕业研究生论文中期检查及专业实践考核 28 9周 抽取学校匿名评审名单;提前或延期毕业申请[注] 29 10~20 周 论文工作 30 非集中 学术活动 31 1~5 周 论文工作 32 6周 提交查重及送审论文终稿(电子版) 33 7~12 周 论文送审及结果反馈 34 13 周 根据评审意见修改论文 35 13 周 确定论文答辩资格 36 37 38 第 6 学期 (春季) 14~15 周 16 周 39 40 41 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 评选优秀学位论文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夏季) 17 周 毕业教育与派遣 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 注:提前及延期毕业硕士生培养流程参见《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程序》文件 204 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制订要求(2019 版) (研字〔2007〕4 号,2018 年 7 月 19 日第 6 次修订) 根据教育部教研办〔1998〕l 号文件“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我校各 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都应制定相应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是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的最基 本的依据,培养方案应有一定的时效性,由学校研究生院统一安排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一般每 2 年修订一次。 培养方案的内容包括: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培养方式、课程设置要求、论文工作 要求(格式见附件)。 一、培养目标 应结合本学科特色及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形式,阐明对本学科硕士学位获得者在基础理论和专门 知识方面应达到的广度和深度,科学研究能力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以及政治思想、道德 品质、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二、学科和研究方向 (一)学科 对于学术学位授权学科点,应按一级学科制定培养方案;对于学术学位授权交叉学科点,应兼 顾多个一级学科制定培养方案,以利于学科交叉环境建设和复合型人才培养。 在专业学位授权类别/领域点中,对于具有相应一级学科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点,应兼顾同一 学科两类人才培养方案的系统性和差异性;对于单独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点,应按该类别/领域制 定培养方案。 (二)研究方向 研究方向的设置要科学、规范,宽窄适度,相对稳定,数量一般为 4~6 个。应考虑本学科自 身的优势和特点,密切关注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具有重大或深远意义的领域,努力把握本学科 的发展趋势,使研究生的培养立足于较高的起点和学科发展的前沿。所设研究方向应确属本学科范 畴。 205 设置研究方向应具有以下条件: 1.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2.有较好的科研基础,能开出本研究方向的主要课程和相关课程,有培养研究生必要的实验设 备、相应的物质条件以及行(企)业专业实践基地等。 三、学制和学习年限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 3 年,学习年限 2~4 年。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 3 年,学习年限 2~5 年。 四、培养方式 硕士研究生实行导师负责制,或以导师为主的指导小组制,专业学位须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 导师(组)负责制订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组织开题报告、指导科学研究、专业实践和学位论 文等。 五、课程设置要求 (一)课程类型分为公共课、专业课和专业环节;课程性质分为学位(必修)课和选修课。 1. 公共课:根据国家对人才培养的要求,面向全校研究生统一开设的课程,一般有思想政治理 论课、外国语课等。 2. 专业课:根据各学科对人才培养的专门要求,面向本学科研究生统一开设的课程。 3. 专业环节:根据各学科对人才培养中实践能力的要求,面向本学科研究生统一开设的教学环 节。 4. 学位(必修)课:代表本学科硕士学位水平所有研究方向都必修的课程,一般按二级学科或 学科方向设置。 5. 选修课:按照学科方向以拓宽知识面为目的设置的本学科必修课程之外课程。可跨学科、跨 学院、跨校选修。 (二)课程结构 1. 学分设置表 学位类型 学术学位 总学分 30 课程类别 学位(必修)课(学分) 选修课(学分) 公共课 10 专业课 9 或 10 专业环节 4 206 6~7 — 学位类型 社会工作 专业学位 工程 工商管理 总学分 课程类别 学位(必修)课(学分) 选修课(学分) 公共课 10 专业课 13 专业环节 7 — 公共课 10(+3) 专业课 9 或 10 (工程硕士 7 或 8) 8~9 (工程硕士 7~ 8 专业环节 4 — 公共课 8 专业课 26 专业环节 5 35 32 47 5 8 注:补修课不计入研究生培养方案学分。 2. 培养方案结构表 (1)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结构表 课程 类别 课程 性质 学位 (必修) 开课单位 开课 学期 学 分 36 马克思主 义学院 秋 2 自然辩证法概论(2 选 1) 18 马克思主 义学院 春 1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 方法论(2 选 1) 18 马克思主 义学院 春 1 英语 48 文法学院 秋 3 科研论文写作指导(6 选 1) 16 研究生院 春 1 16 研究生院 春 1 16 研究生院 春 1 16 研究生院 春 1 16 研究生院 春 1 16 研究生院 春 1 科技英语写作 32 文法学院 春 2 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 16 研究生院 秋 1 工程伦理 16 研究生院 春 1 英语口语 32 文法学院 春 2 日语 48 文法学院 秋 3 知识产权 16 文法学院 春 1 信息检索 16 图书馆 春 1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 学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与实践研究 研究生的压力应对与健康 心理(6 选 1) 英文科技论文写作与学术 报告(6 选 1) 公共课 创业启程(6 选 1) 中国建筑史——元明清与 民居(6 选 1) 中国建筑史——史前至两 宋辽金(6 选 1) 选修 课内 实验 学时 207 学分 总计 10 6~7 课程 类别 课程 性质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 学时 课内 实验 学时 开课单位 开课 学期 学 分 信用管理 16 经管学院 秋 1 研究生生涯规划与职业能 力提升 16 研工部 春 1 心理发展与情绪管理 16 文法学院 秋 1 学分 总计 专业课 专业课 选修 专业课 … 专业课 专业课 专业课 学位 (必修) 9 或 10 专业课 … 专业 环节 学位 (必修) 学术活动 答辩前 1 专业实践(学术型) 答辩前 3 4 注:制订培养计划时,课程学分须达到 26 学分,总学分不少于 30 学分。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结构表 课程 类别 课程 性质 开课单位 开课 学期 学 分 36 马克思主 义学院 秋 2 自然辩证法概论 (2 选 1) 18 马克思主 义学院 春 1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 方法论(2 选 1) 18 马克思主 义学院 春 1 英语 48 文法学院 秋 3 16 研究生院 春 1 16 研究生院 春 1 16 研究生院 春 1 16 研究生院 春 1 16 研究生院 春 1 16 研究生院 春 1 科技英语写作 32 文法学院 春 2 知识产权[工] 16 文法学院 春 1 信息检索 [工] 16 图书馆 春 1 工程伦理[工] 16 研究生院 春 1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 学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与实践研究 科研论文写作指导(6 选 1) 研究生的压力应对与健康 公共课 学位 (必修) 课内 实验 学时 心理(6 选 1) 英文科技论文写作与学术 报告(6 选 1) 创业启程(6 选 1) 中国建筑史——元明清与 民居(6 选 1) 中国建筑史——史前至两 宋辽金(6 选 1) 208 学分总计 10 (工程硕士 +3) 课程 类别 课程 性质 课程编号 选修 课程名称 学时 课内 实验 学时 开课单位 开课 学期 学 分 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 16 研究生院 秋 1 研究生生涯规划与职业能 力提升 16 研工部 春 1 英语口语 32 文法学院 春 2 日语 48 文法学院 秋 3 知识产权 16 文法学院 春 1 信息检索 16 图书馆 春 1 信用管理 16 经管学院 秋 1 心理发展与情绪管理 16 文法学院 秋季 1 学分总计 8~9 (工程硕士 7~8) 专业课 专业课 专业课 选修 专业课 专业课 … 专业课 专业课 学位 (必修) 9 或 10 (工程硕士 7 或 8) 专业课 专业课 … 专业 环节 学位 (必修) 学术活动 答辩前 1 专业实践(专业学位) 答辩前 3 学术活动 文法学院 答辩前 1 专业实践(专业学位) 文法学院 答辩前 6 学术活动(MBA 论坛) 经管学院 答辩前 2 专业实践(专业学位) 经管学院 答辩前 3 4 7(社会工作) 5(工商管理硕 士) 注: A.制订培养计划时,社会工作硕士的课程学分须达到 28 学分,总学分不少于 35 学分;工程硕士(含各领域) 课程的学分须达到 28 学分,总学分不少于 32 学分;工商管理硕士的课程学分须达到 42 学分,总学分不少于 47 学分。 B.标[工]为工程硕士类别(含所属各领域点)的必修课程,对其他专业学位硕士为选修课程。 3. 教学大纲 所有开设的课程都应有相应的教学大纲,没有教学大纲的课程,不准许开课。 (三)专业环节 209 1. 开题报告 针对学位论文的研究目的、技术路线和方法、主要研究内容和计划、 预期成果等提交不少于 5000 字的书面报告,并在选题报告会上报告。开题报告会应在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范围内相对集中、公 开地进行,应由不少于 5 名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含导师)参加,并吸收有关教师和研究生 参加。跨学科的论文选题应聘请相关学科的导师参加。若学位论文课题有重大变动,应重新作选题 报告。评审通过的选题报告,应以书面形式交学院研究生教务员备案。论文开题报告一般在第二学 年第 2 学期初完成。 2. 学术活动 (1)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每学期至少听取 3 次本学科领域的学术报告(最后一学期不计入), 由导师负责考核,见《北京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要求》。 (2)硕士研究生在论文答辩前要求公开发表学术成果,见《北京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 要求》。 3. 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对研究生理论教学的重要补充。目的在于对研究生 进行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创新能力的综合培养,通过实践环节,提高研究生归纳、分析、解决实 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勇于实践、敢于创新、自主学习的意志和品质。要求研究生在论文开题之前撰 写个人专业实践计划,经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执行,在论文中期检查时对专业实践的过程和成果进 行评审。 六、论文工作要求 (一)论文中期检查 在第 5 学期进行论文中期检查,由各学院组织进行。检查内容包括:检查课程学习的学分是否 满足要求、学位论文进展情况、专业实践考核、学术活动进展情况等。中期检查不合格的研究生, 需办理延期毕业手续。延长期限至少为 1 个学期。 (二)学位论文撰写 按《北京建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要求》执行。 (三)学位论文答辩 按《北京建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要求》执行。 210 附件 1: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编制体例 附件 2: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编制体例 附件 3: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编制体例 211 附件 1: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编制体例 一级学科代码: 一级学科名称: 一级学科英文名称: 授予学位类别: 二级学科代码:(如设置) 二级学科名称:(如设置) 二级学科英文名称: 研究方向 1. 2. … 学制及学习年限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为 3 年,学习年限为 2~4 学年。 培养目标 1. 2. … 培养方式 1. … 212 研究方向对应简码: 序号 研究方向名称 研究方向简码 1 ... 01 2 ... 02 3 ... 03 课程设置 课程 类别 课程 性质 学位 (必修)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 学 时 课内 实验 学时 开课单位 开课 学期 学 分 二级学科简码 01 02 … 公共课 ○ ○ ○ 公共课 2选 1○ 2选1 ○ 2选1 ○ ○ ○ ○ ○ ○ ○ ○ ○ ○ 专业课 ○ ○ ○ 专业课 ○ ○ ○ 专业课 ○ ○ ○ … ○ ○ ○ 专业课 ★ … 公共课 公共课 公共课 … 选修 专业课 学位 (必修) 选修 213 课程 类别 课程 性质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 学 时 课内 实验 学时 开课 学期 开课单位 学 分 二级学科简码 01 02 … ★ 专业课 ★ 专业课 … 专业 环节 学位 (必修) 学术活动 答辩前 1 ○ ○ ○ 专业实践(学术型) 答辩前 3 ○ ○ ○ 注:(1)制订培养计划时课程学分须达到 26 学分,总学分不少于 30 学分; (2)如需选修本培养方案外的其他专业开设课程,须征得导师同意后到研究生院办理; (3)课程设置标注○为必修课程(环节),注★为研究方向对应限选课。 在学期间取得成果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要求: 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负责人: 日期: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 本《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 日期: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意见: 结论:审核通过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日期: 214 附件 2: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编制体例 类别(领域)代码: 类别(领域)名称: 类别(领域)英文名称: 授予学位类别: 学习形式:全日制 研究方向 1. 2. 3. … 学制及学习年限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为 3 年,学习年限为 2~4 学年。 培养目标 1. 2. … 培养方式 1. 2. … 研究方向对应简码: 215 序号 研究方向名称 研究方向简码 1 ... 01 2 ... 02 3 ... 03 课程设置 课程 类别 课程 性质 课程编号 课 程 名 称 课内 学时 课内 实验 开课单位 学时 研究方向简码 开课学期 学分 公共课 公共课 02 … ○ ○ ○ 2 选 1 2选1 2选1 ○ ○ ○ 公共课 学位 (必修) 01 … ○ ○ ○ ○ ○ ○ ○ ○ ○ ○ ○ ○ ○ ○ ○ 专业课 ○ ○ ○ 专业课 ○ ○ ○ 专业课 ○ ○ ○ … ○ ○ ○ 专业课 ★ 公共课 公共课 公共课 公共课 … … 选修 学位课 专业课 选修课 ★ 专业课 专业课 ★ … 专业 环节 学位 (必修) 学术活动 答辩前 1 ○ ○ ○ 学术活动(MBA 论坛) 答辩前 2 ○ ○ ○ 专业实践(专业学位) 答辩前 3 ○ ○ ○ 专业实践(专业学位) 答辩前 6 ○ ○ ○ 注:(1)制订培养计划时,社会工作硕士的课程学分须达到 28 学分,总学分不少于 35 学分;建筑学硕士、 城市规划硕士的课程学分须达到 26 学分,总学分不少于 30 学分;工程硕士(含各领域)课程的学分须达到 28 学 216 分,总学分不少于 32 学分;工商管理硕士的课程学分须达到 42 学分,总学分不少于 47 学分; (2)如需选修本培养方案外的其他专业开设课程,须征得导师同意后到研究生院办理; (3)课程设置标注○为必修课程; (4)课程设置标○为必修课程;标★为研究方向对应限选课;标[工]为工程硕士类别(含所属各领域点)的 必修课程,对其他专业学位硕士为选修课程。 在学期间取得成果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要求: 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负责人: 日期: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 本《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 日期: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意见: 结论:审核通过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日期: 217 附件 3: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编制体例 类别(领域)代码: 类别(领域)名称: 类别(领域)英文名称: 授予学位类别: 学习形式:非全日制 研究方向 1. 2. 3. … 学制及学习年限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 2~5 学年。 培养目标 1. 2. … 培养方式 1. 2. … 研究方向对应简码: 218 序号 研究方向名称 研究方向简码 1 ... 01 2 ... 02 3 ... 03 课程设置 课程 类别 课程 性质 课程编号 课 程 名 称 课内 学时 课内 实验 开课单位 学时 研究方向简码 开课学期 学分 公共课 公共课 02 … ○ ○ ○ 2 选 1 2选1 2选1 ○ ○ ○ 公共课 学位 (必修) 01 … ○ ○ ○ ○ ○ ○ ○ ○ ○ ○ ○ ○ ○ ○ ○ 专业课 ○ ○ ○ 专业课 ○ ○ ○ 专业课 ○ ○ ○ … ○ ○ ○ 专业课 ★ 公共课 公共课 公共课 公共课 … … 选修 学位课 专业课 选修课 ★ 专业课 专业课 ★ … 专业 环节 学位 (必修) 学术活动 答辩前 1 ○ ○ ○ 学术活动(MBA 论坛) 答辩前 2 ○ ○ ○ 专业实践(专业学位) 答辩前 3 ○ ○ ○ 专业实践(专业学位) 答辩前 6 ○ ○ ○ 注:(1)制订培养计划时,社会工作硕士的课程学分须达到 28 学分,总学分不少于 35 学分;工程硕士(含 各领域)课程的学分须达到 28 学分,总学分不少于 32 学分;工商管理硕士的课程学分须达到 42 学分,总学分不 219 少于 47 学分; (2)如需选修本培养方案外的其他专业开设课程,须征得导师同意后到研究生院办理; (3)课程设置标注○为必修课程; (4)课程设置标○为必修课程;标★为研究方向对应限选课;标[工]为工程硕士类别(含所属各领域点)的 必修课程,对其他专业学位硕士为选修课程。 在学期间取得成果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要求: 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负责人: 日期: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 本《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 日期: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意见: 结论:审核通过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日期: 220 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编写要求 根据教育部教研办〔1998〕l 号文件“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中关于“研究生 课程应当有教学大纲”的规定,我校研究生各专业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编写相应的课程教 学大纲。对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及书写格式规定如下: 1.课程名称(中英文); 2.课程编号(由“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生成); 3.开课单位(与培养方案一致,并列至开课单位的系、部、中心或部门); 4.撰写人(一般由课程负责人牵头组织课程任课教师集体撰写); 5.开课学期(与培养方案一致); 6.总学时(与培养方案一致); 7.总学分(与培养方案一致); 8.课程类别(与培养方案一致); 9.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 10.先修课程:修此课程之前应修的本科和研究生课程; 11.适用专业(与学科目录名称一致); 12.教学目标(200~300 字); 13.教学要求; 14.教学内容简介(200~300 字)。 课程教学大纲是教师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编制教学任务书,以及教材(教学参考书)建设等 的依据,也是考核和检查教师授课质量的依据。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应根据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 位、作用和任务编写,注意与大学本科课程相衔接并与本科课程有明显的知识台阶。 课程教学大纲编写由学科定稿,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学科建设主持学院汇总录入“研究生 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研究生院备案。课程教学大纲由学校统一印制。 221 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制订办法(2019 版)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均应制订个人培养计划。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是研 究生培养过程各环节的具体安排和要求。培养计划是以相应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由研究生指导教 师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针对研究生个人情况和特点,指导研究生按学科研究方向拟定的具体培养 进程和安排。 一、培养计划内容 1. 专业代码及名称 专业名称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 年)》 中代码及名称填写,详见《北京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专业目录》。 2. 研究方向编号及名称 按本专业制订的培养方案中研究方向的编号及名称填写。 3. 学习计划 研究生学习计划按现行北京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位(必修)课、选修课等 计划和要求制定。 2019 版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要求: 学位类型 学术学位 社会工作 总学分 30 35 专业学位 工程 专业学位 工商管理 32 47 课程类别 学位(必修)课(学分) 选修课(学分) 公共课 10 专业课 9 或 10 专业环节 4 公共课 10 专业课 13 专业环节 7 — 公共课 10(+3) 专业课 9 或 10 (工程硕士 7 或 8) 8~9 (工程硕士 7~ 8) 专业环节 4 — 公共课 8 专业课 26 222 6~7 — 5 8 学位类型 总学分 课程类别 专业环节 学位(必修)课(学分) 选修课(学分) 5 二、培养计划制订与变更 1.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和研究方向特点等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在研 究生管理系统中录入个人培养计划。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签字确认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时 间提交学院研究生教务员; 2. 学院研究生教务员、分管院长审核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后,报送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负责核实公共学位(必修)课修课人数。专业学位(必修)课及选修课由开课单位 负责核实选修人数,确定是否可以开课; 4.因培养需要,在导师指导下,研究生可补选和退选培养计划中的选修类课程。研究生本人须 在开课前登录“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培养计划变更审批表》,并提交、打印,经导 师签字后,报所在学院审批。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务员负责办理补选和退选课程手续,并协调相关开 课单位添加上课人员名单(校级公共选修课由研究生院负责,学院专业选修课由学院负责)。逾期 不予办理。 三、其他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23 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制订办法(2018 版) 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是我校研究生教育的组成部分。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制 订应遵循教育部关于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要求,以我校现行《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制订办法》为基础,针对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个人情况和特点,按研究方向制定培养计划。 一、培养计划内容 1. 专业代码及名称 专业名称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 年)》 中代码及名称填写,详见《北京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专业目录》。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仅 限于学术学位学科授权点,暂不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2. 研究方向编号及名称 按本专业制订的培养方案中研究方向的编号及名称填写。 3.学制和学习年限 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学制为 3 学年,学习年限为 2~4 学年。 4.学习计划 学习计划按现行北京建筑大学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位(必修)课、选修课 等计划和要求制定。 2018 版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要求: 学位类型 学术学位 总学分 24 课程类别 公 共 课 学位(必修)课(学分) 选修课(学分) 汉语 4 中国概况 3 其他 专业课 8 专业环节 4 224 5 — 二、培养计划制订与变更 1.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和研究方向特点等制订个人培养 计划,并在“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个人培养计划。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经导师签字确认后,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时间提交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教务员; 2.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教务员、分管院长审核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后,报送研究 生院; 3.研究生院负责核实公共学位(必修)课修课人数。专业学位(必修)课及选修课由开课单位 负责核实选修人数,确定是否可以开课; 4.因培养需要,在导师指导下,来华留学硕士生可补选和退选培养计划中的选修类课程。来华 留学硕士生本人须在开课前登录“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培养计划变更审批表》,并 提交、打印,经导师签字后,报国际教育学院和所在学院审批。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务员负责办理补 选和退选课程手续,并协调相关开课单位添加上课人员名单(校级公共选修课由研究生院负责,学 院专业选修课由学院负责)。逾期不予办理。 三、其他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25 研究生课程免修管理办法 研究生入学前已进修与攻读学位层次和专业相当的研究生课程并通过考核,可由本人提出免修 申请,由所在学院组织有关人员依据所在年级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课程要求加以认定,可不再参加该 课程的学习与考核。各学院在进行课程认定时,须严格依照以下条件和程序进行: 一、免修条件 1.申请人已在我校(由研究生院认定)或其他高校(由研究生教学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完成进 修的学位层次和专业相当的研究生课程,并通过考核; 2.进修课程的学时不少于我校研究生课程要求,内容基本一致。 二、申请程序 1.在我校以研究生课程学员身份进修并通过考核的课程,待本人考取我校研究生后,由研究生 院将通过考核的进修课程成绩转入其个人培养计划课程,无需提交免修申请; 2.在其他高校进修的研究生课程,申请人需登录我校“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写 课程免修申请并提交后,打印系统生成的《研究生免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上进修高 校研究生教学主管部门出具的课程成绩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3.《研究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申请人校内指导教师审阅签字后,提交所在学院;所在学院依 据申请人所在年级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审核,报送研究生院审定;申请免修课程内容及成绩由开课 单位按照我校现行研究生课程要求予以认定。 三、其他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26 研究生考勤管理办法 为贯彻《北京建筑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加强研究生的组织性、纪律性,稳定教 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制定研究生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注 第一条 册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和地点交纳有关费用(学费、住宿费等)并 办理注册手续。如因病不能按时注册,需提前请假,并在补办注册时出具学校医务室或学校指定医 院的相关证明。研究生注册一般不得请事假,如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须办理请假手续。开学后 2 周内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 第二条 勤 考勤管理 1. 课程阶段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 2. 其他必修环节和论文阶段等考勤由研究生指导教师负责。 第三条 办理请假手续 对于规定应参加的各种教学活动,凡不能按时出勤者,须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经有关 领导批准后生效。 1. 病假 研究生请病假需持医疗单位(1~3 天由学校医务室或学校指定医院,4 天及以上由学校指定医 院)证明。如假期中因病未能返校,需提供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2. 事假 研究生无特殊理由,一般不得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请事假,须由本人提出请假申请,经导师 签署意见、学院分管院长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如本人在外埠,须有本人签字的请假申请传真件, 待本人返校后,再提供相关证明。 若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证明不足时,研究生院有权不认可。 227 第四条 研究生请假审批权限 1.课程阶段 请假 1 次课,请假条交任课老师; 请假 1 天以内,请假条交研究生所在学院教务员及任课教师; 请假 2~3 天,请假条经导师同意,报学院分管院长批准; 请假 4~7 天,请假条经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请假 8~49 天,请假条经导师、学院分管院长、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同意,报分管校长批准; 请假 50 天及以上,经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办理本学期休学手续。 2.论文阶段 离校 1~5 天,报导师批准; 离校 6~10 天,经导师同意后,报学院分管院长批准; 离校 11~15 天,经导师和学院分管院长同意,报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批准; 离校 16 天及以上,经导师、学院分管院长、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同意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五条 任课教师负责课程考勤,将研究生迟到、早退、缺课记载在考勤表,将考勤情况记入 平时成绩中。 第六条 考勤登记办法 1.凡是未经请假、请假未准而不出勤,假期已满未续假者,均按缺课记载。打上课铃后进入教 室者为迟到,迟到 15 分钟以上为缺课。教师讲授课程结束前,未经允许提前离开教室者为早退。 2.论文阶段,研究生每星期必须参加导师安排的学术活动,由导师负责记载考勤。研究生未参 加导师安排的学术活动,又未请假,按缺勤记载。研究生参加导师安排的离京调研,须于所在学院 的研究生教务员处备案。 第七条 对违反考勤制度的研究生,按照《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八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出国留学须办理休学手续,如时间超过 1 年,则按退学处理。 第九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生育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28 研究生外国语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关于非英语专业研究生英语教学大纲》的要求,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英语教学目标:培养硕士研究生具有熟练的专业阅读能力;一定的写、译 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能够用英语作为工具进行本专业的学习和研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英语包括英语和英语口语,其中英语为学位必修课,英语口语为选修课。 硕士研究生英语包括英语学位课、选修课,其中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位课程再分为英语和科技英语写 作。 第四条 英语 1.教学要求 按照《关于非英语专业研究生英语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我校博士、硕士《研究生英语课程教学 大纲》的教学要求执行。 2.教学安排 博士研究生英语课程的课内学时为 32 学时,计 2 学分,安排在第 1 学期开设。 硕士研究生英语课程的课内学时为 48 学时,计 3 学分,安排在第 1 学期开设。 3.免修免考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免修博士研究生英语课程:(1)本科或硕士英语专业毕业;(2)获 得国家英语专业八级考试合格证书。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硕士研究生英语课程:(1)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英语成绩 70 分以上(含 70 分);(2)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在 500 分以上(含 500 分);(3)本科 英语专业毕业,现攻读非英语专业的硕士生;(4)获得国家英语专业八级考试合格证书;(5)新 托福(IBT)成绩 80 分及以上(两年内有效);(6)雅思成绩 6 分及以上(两年内有效)。 符合免修条件者须登录“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填写《研究生英语免修审批表》,并提 交、打印,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本人及导师签字后,交所在学院审核后报送研究生院。申请免 229 修免考英语课程,成绩记载为“免修”,获得相应学分。 第五条 科技英语写作 1.教学要求 按照《关于非英语专业研究生英语教学大纲》和我校硕士研究生科技英语写作课程《教学大纲》 要求执行。 2.教学安排 科技英语写作课程的课内学时为 32 学时,计 2 学分,安排在第 2 学期开设。 第六条 外语选修 1.英语口语 硕士研究生英语口语课程的课内学时为 32 学时,计 2 学分,安排在第 2 学期开设。 博士研究生英语口语课程的课内学时为 16 学时,计 1 学分,安排在第 2 学期开设。 2.第二外语 学校鼓励英语水平高的研究生修读第二外语课程。第二外语课程的课内学时为 48 学时,计 3 学分,安排在第 1 学期开设。 第七条 其他 1. 我校研究生外语教学任务由文法学院承担。 2. 工商管理硕士英语教学任务由经济与管理工程学院承担。 3.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文法学院负责解释。 230 研究生课程考试监考规则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主监考由开课单位负责安排,一般为该课程主讲教师,副监考由研究生 所在学院负责安排。校级公共课程监考人员须报送研究生院备案。监考人员均为在职在岗人员,经 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须由开课单位和学院重新安排。 第二条 考前 30 分钟,主、副监考须一同到指定地点领取考试题、答题纸和参加考试学生名册, 并径直前往考场,按 S 形间隔粘贴座位标签,完成考场布置。 第三条 考前 10 分钟,考生须同时持 2 个考试有效证件(1.研究生证或校园多功能卡、2.身份 证或军官证或驾驶证)进入考场,按照指定的座位入座,并把考试有效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以备查 验。 第四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须将手机关闭,并随个人其他物品(考试允许使用文具除外)一同放置 在考场前面。考试期间手机发出声响或考生接听、翻看手机等电子产品视做考试作弊。 第五条 考前 5 分钟,主监考宣读考场规则,副监考发放试卷。 第六条 主监考按时发布考试指令。考试开始后,副监考逐个检查学生的学生证,对没有考试有 效证件又无法证明其身份的,一律不允许参加考试。 第七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如 有可能,可予答复。 第八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夹带、抄袭或者有 意让他人抄袭答题内容,不准接传答案或者交换答卷等。 第九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作弊时,应立即制止其作弊行为,并做好取证工作和考场记录。 第十条 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 谈笑和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宜。 第十一条 考试结束前 15 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终了时间一到,主监考人员宣布停 止答卷,逐个验收无误后,允许考生逐一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并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妥善处理考场内发生的偶 231 发事件,并及时向研究生院负责人请示汇报。 232 研究生课程成绩及教学基础资料管理办法 (研字〔2014〕11 号,2015 年 7 月 18 日第 1 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是研究生课程学习情况的重要证明,研究生课程教学基础资料是研究生 在校课程学习过程的实态记载,是进行研究生教学管理和学科评估等的重要资料。为加强我校研究 生教学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课程成绩及课程教学基础资料的管理,根据 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含博士、硕士)、非全日制研究生、同等学力硕士生 和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的所有课程成绩及教学基础资料管理。 第三章 成绩记载与比例构成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采取“百分制”及“合格制”两种形式评定。专业环节必修成绩采用合 格制评定,包括“合格”与“不合格”两种评定结果。相应成绩折算按 60 级以上为合格, 59 分 及以下为不合格。专业环节以外的其他课程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评定,60 分为及格分数线。 第四节 采取百分制评定的课程总评成绩主要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两部分构成。平时成绩一般 由对出勤、作业、实验、其他等考核成绩构成,不低于总评成绩的 40%;期末成绩一般采用作业、 实验、其他(如闭卷考试、开卷考试、结课论文、专题报告等)考核方式,一般占总评成绩 60%。 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按比例折合生成;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实际情况按照“平时成绩” 不低于 30%、不高于 50%的比例进行调整。 第四章 成绩录入与发布 第五条 各学院研究生教务员于开课上一学期末在“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 统”)中将本学期本学院开设课程的选课人员名单导入上课人员名单。 233 第六条 研究生任课教师于开课当学期第 1 周内在系统中录入课程教学计划,并提交审核,以供 学生查询;最后一周周末之前(届时系统关闭)须将课程成绩录入系统,并“提交”。任课教师所 在学院研究生教务员负责成绩即时审核与发布。超过规定提交和审核时限,按学校对教学事故认定 和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完成成绩录入后,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在系统中完善《课程成绩分析表》,打印课程成 绩单,与教学基础资料等一同交开课学院存档。 第八条 任课教师和研究生教务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能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评定、录 入、审核研究生课程成绩。成绩一经发布原则上不能进行撤销或修改。若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补录 或修改的,任课教师应填写《研究生课程成绩修改、补登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领 导审核签字后,报送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负责审定,安排办理成绩补录或修改。如因失职、弄虚 作假、徇私舞弊等原因,造成研究生课程成绩管理混乱,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成绩查询与成绩单出具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经审核发布后,研究生本人登录系统完成教学评价后方可查询相应成 绩。 第十条 因就业、出国等需要打印成绩单的,研究生本人可携带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研究生教 务员处申请办理。各学院须严格按照审核工作要求,对研究生成绩单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成绩单成 绩的完整和正确,成绩单审核通过后,由研究生教务员在经办人处签字确认,方可提交研究生院审 核盖章。不完整的成绩单研究生院不受理审核盖章。 第六章 教学基础资料存档内容与格式要求 第十一条 教学基础资料一般包括研究生课程考试相应的考试空白试卷(或考查论文或报告要 求、设计任务书等)、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研究生答卷、课程成绩单、成绩分析表、考场记 录等。 第十二条 采取考试方式的课程,任课教师在考试之前按照考试人数到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务员处 领取研究生考试专用答题纸。命题教师使用我校统一的《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模板》编制试卷;批 阅试卷时须使用红色签字笔,统一按得分批阅、汇总成绩,阅卷人、复核人须在试卷首页上签字。 以结课论文、读书报告等为考核方式的课程,一般采用 A4 纸打印结课成果,研究生可自行从研究 234 生院网站下载《研究生课程论文或读书报告封面》及格式要求。 第七章 教学基础资料审核与存档 第十三条 每学期第 1 周末前,研究生课程负责人(或唯一任课教师)将上一学期结课的研究生 课程教学基础资料交由开课学院相应学科(方向)负责人审核,要求课程负责人(或唯一任课教师) 将完成通过审核的教学基础资料(研究生答卷按照课程成绩单顺序整理),交送开课学院资料室资 料员验收、存档,档案袋在所在学院教务员处领取。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基础资料存档工作实行课程负责人(或唯一任课教师)首检负责制。 课程负责人负责组织任课教师按本《规定》要求对存档资料进行自检,开课学院相应学科(方向) 负责人负责对课程负责人交送的教学基础资料审核负责,开课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对本学院开 设研究生课程教学基础资料管理负总责。 第八章 教学基础资料管理督导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开课学院应于每学期第 4 周起,对研究生课程教学基础资料存档管理工作 进行自查,研究生院将结合学校教学期中检查工作,组织我校研究生教学质量督导专家,对全校研 究生课程教学基础资料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督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35 研究生实验教学安全管理办法 (研字〔2011〕16 号) 根据《北京建筑大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学具体情况,特制 定研究生实验教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实验教学主要由相应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实验组成,课程实验教学依据 《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等进行安排。研究生依托导师科研课题申请学位论文和科技创新 活动等相关实验,统一界定为科研实验,按学校科研实验管理相关规定安排。 第二条 研究生实验教学安全由实验室负责人和任课教师共同负责。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实验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教务员依据《培养方案》通过实验教学信息管理系统 进行安排,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审定后,将实验课表下达至学院实验中心,实验中心主任负 责协调安排,任课教师提出实验室使用和实验项目计划。 第四条 研究生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须通过实验教学信息管理系统预约申请,并对所做样 品、所需工作条件、使用仪器、设备、工作时间等进行预约说明,经实验室负责人确认安排后,各 方签订《研究生实验教学安全管理责任书》(附件),按实验室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课程实验。 第五条 实验室负责人依据实验课表、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任务与指导书等要求,结合实验 室具体情况进行实验准备,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环境等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与任课教师等进行 沟通,遇有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 第六条 研究生进入实验室前,由任课教师、实验室负责人等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 全第一”的观念。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研究生必须熟悉实验方法步骤,掌握仪器、设备基本原理及操作规程等,经培训合格后, 研究生可独立接触标准仪器;特殊仪器限制性接触,并在实验室负责人及其指定专业技术人员的指 导下操作。 第八条 研究生必须自觉对所做样品、所使用的仪器、药品及工作时间等进行登记。 236 第九条 研究生在实验室工作时,如发现仪器设备损坏、安全隐患等问题,应采取应急措施处理, 并立即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和有关部门。 第十条 研究生在实验室工作应保持环境卫生。当天实验结束后,要将使用物品等摆放整齐,按 要求清理实验废弃物,认真检查水、电、气、门窗等,离开实验室前要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负责人下班后,已经审批的预约实验教学项目,需经实验室责任人和所在学 院实验中心主任审批同意,暂由研究生负责实验室的安全,至实验室负责人上班后,须进行交接。 第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和任课教师因对研究生进行实验教学安全教育以及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不到位,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应追究责任并按经济损失情况赔偿。研究生因不遵守实验室管理相 关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仪器、设备损坏、出现安全事故等,应追究责任,并按经济损失 情况赔偿。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37 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要求 第一条 本《要求》适用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 第二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术活动包括:公开发表学术成果,听取学术报告。 第三条 公开发表学术成果基本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人在申请论文答辩前须提交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成果的证明材料。学术成果要 求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单位署名为北京建筑 大学。学术成果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须满足如下条件之一,并同时满足申请人所在学院对公开发表 学术成果的特殊要求: 1. 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电子刊物(国际)须有正式刊号且 全文收录。不受理如出版证明等其他形式的材料; 2. 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其学术论文 1 篇被有正式刊号的会议论文集收录; 3. 第一作者非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单位署名为北京建筑大学的论文 2 篇; 4. 参加编写公开出版发行的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著作、教材、资料集等,在编者中有章节作者 署名,且学位申请人本人参编部分不少于 3 万字(不含图片)。不受理如出版证明等其他形式的材 料; 5.获得授权发明专利 1 项,学位申请人为专利发明人,排名前 2 名,专利申请人为北京建筑 大学; 6. 科研、专业作品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排名前 1/2),或参加省部级及以上行业展览的专 业作品有入展证书(有所在单位或北京建筑大学及本人署名); 7. 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读期间,有所在行业领域相关成果通过鉴定并应用于工程实际、获奖(排 名前 1/2)、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 2 名)等情况,须有所在单位或北京建筑大学及本人署名; 第四条 学院对公开发表学术成果特殊要求的备案制度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第三条 公开发表学术成果基本要求”的基础之上,依据学科实 238 际进一步提出对公开发表学术成果的特殊要求,须报送研究生院备案,并向学院全体教师及研究生 公布,作为学校审核申请学位资格的依据,并负责审核成果是否满足特殊要求。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本人须提交发表学术成果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在“研究生教育信息管 理系统”中按时提交学术成果及参与科研情况信息,并上传相关学术成果支撑材料,认定结果及学 术成果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与申请学位答辩的其他材料由学院一并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听取学术报告要求 1. 研究生每学期至少听取 3 次本学科领域的学术报告(最后一个学期不计入); 2. 每听 1 次学术报告,需写 800 字左右的学术报告摘要及体会; 3. 1 次报告会,多个报告人,计 1 次。 第七条 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术活动须达到《北京建筑大学来华留学生学位授予工作 实施细则》(北建大外发〔2017〕1 号)相关要求。 第八条 由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申请人提交毕业学位论文之前审查学术活动完成情况,并填写审查 意见。 第九条 本《要求》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39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及专业实践计划审核办法 为加强研究生品德评定和学籍管理,对在校研究生建立必要的筛选制度,除加强经常性的学籍 管理外,要在硕士生学位课程学习结束后,进行研究生中期考核,并与专业实践计划及学位(毕业) 论文开题报告审核工作一同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审)核时间 安排在学位课程学习结束之后进行。 二、考(审)核要求 1.政治思想、遵纪守法和道德品质方面表现良好; 2.通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考核,取得学分; 3.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 4.专业实践计划编制完好,进度要求明确,预期成果符合相应类别硕士研究生培养要求。 三、考(审)核办法 为了积极而慎重地做好此项工作,学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1.自查和专业实践计划编制 (1)课程考核达到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要求者,在“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自我鉴 定、实践计划,提交审核后形成《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专业实践计划及学位(毕业)论文开题报 告审核表》,硕士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学习情况、科研能力写出评语; (2)在硕士研究生导师指导下按照《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专业实践计划及学位(毕业)论文 开题报告审核表》要求,编制《专业实践计划》。 2.审查 (1)学院研究生教务员审核研究生的学位课成绩及《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专业实践计划及学 位(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审核表》填写情况;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和专业实践计划编制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就中期考核材料、专业实践计划和考核结论等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40 备案。 四、考(审)核结果 通过中期考核和专业实践计划审核的研究生可进入学位论文和专业实践阶段。 241 硕士学位论文开题工作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是硕士学位论文研究阶段的开始,以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为主要考核方式。开 题报告是整个学位论文顺利进行的必要基础,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 一、开题工作流程 1.硕士研究生编制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在“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开题信息,形成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专业实践计划及学位(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审核表》,经导师审阅同意; 2.由各学科组织开题报告评议小组,对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进行审查评议,形成评议结论。 评议小组由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组成,一般不得少于 5 人; 3.开题时间按照《北京建筑大学研究生培养工作流程》执行; 4.开题报告评议以答辩形式进行。每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查时间一般为 30 分钟(含 汇报、提问等); 5.开题报告的评议结果为“通过”或“不通过”。开题报告不通过者或论文研究过程中更换题 目者须重新开题。 二、开题报告主要内容 1.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2.国内外在该方向的研究现状及分析; 3.主要研究内容; 4.研究方案; 5. 进度安排,预期达到的目标; 6. 为完成课题已具备和所需的条件和经费; 7.预计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解决的措施; 8.附件:文献综述(含主要参考文献)。 242 三、开题报告基本要求 1.开题报告应内容详尽、切合实际、科学编制; 2.文献综述应在广泛检索、阅读国内外相关领域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撰写,字数应不少于 7000 字,撰写要求详见《北京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文献综述撰写要求》; 3.引用的参考文献应在 50 篇以上,一般应以近 5~10 年的文献为主,其中外文文献应不少 于 1/2。 243 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工作及专业实践考核工作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及专业实践考核是保证硕士学位论文和专业实践质量的重要措施,各学 院、学科应认真组织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及专业实践考核工作流程 1.硕士研究生结合专业实践完成论文中期检查报告和专业实践总结报告,编制汇报文档,并在 “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论文中期检查及专业实践考核信息,形成《硕士学位(毕业) 论文中期检查及专业实践考核情况表》,经导师审阅同意; 2.由学科组织论文中期检查(考核)评议小组,对本学科硕士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和专业实践环 节完成情况进行审查(考核)评议,形成评议结论。评议小组由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组成, 一般不得少于 5 人; 3.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及专业实践考核以答辩的形式进行。每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及 专业实践考核时间一般为 30 分钟(含汇报、提问等); 4. 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及专业实践考核时间按照《北京建筑大学研究生培养工作流程》执行; 5.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的评议结果为“通过”或“不通过”,专业实践成绩以百分制记载。学位 论文中期检查和专业实践考核不通过(不及格)者须办理延期毕业手续。 二、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及专业实践考核主要内容 1.论文工作按开题报告与专业实践计划等预定的内容及进度完成情况; 2.已完成的研究及专业实践内容及结果; 3.目前存在或预期可能出现的问题; 4.论文按时完成的实施计划。 244 硕士学位论文文献综述撰写要求 一、综述的定义和特点 综述是查阅了某一专题在一段时期内的相当数量的文献资料,经过分析研究,选取有关情报信 息,进行归纳整理,作出综合性描述的文章。 1.综述的特点 (1)综合性 综述要“纵横交错”,既要以某一专题的发展为纵线,反映当前课题进展;又要从本校、市内、 国内到国外,进行横的比较。只有如此,文章才会占有大量素材,经过综合分析、归纳整理、消化 鉴别,使材料更精练、更明确、更有层次和更有逻辑,进而把握本专题发展规律和预测发展趋势。 (2)评述性 是指比较专门地、全面地、深入地、系统地论述某一方面的问题,对所综述的内容进行综合、 分析、评价,反映作者的观点和见解,并与综述的内容构成整体。一般来说,综述应有作者的观点, 否则就不成为综述,而是手册或讲座了。 (3)先进性 综述不是写学科发展的历史,而是要搜集最新资料,获取最新内容,将最新的信息和科研动向 及时传递给读者。 综述不应是材料的罗列,而是对亲自阅读和收集的材料,加以归纳、总结,做出评论和估价。 并由提供的文献资料引出重要结论。一篇好的综述,应当是既有观点,又有事实,有骨又有肉的好 文章。由于综述是三次文献,不同于原始论文(一次文献),所以在引用材料方面,也可包括作者 自己的实验结果、未发表或待发表的新成果。 二、综述的内容要求 1.选题要新 综述的选题必须是近期该刊未曾刊载过的。一篇综述文章,若与已发表的综述文章“撞车”, 245 即选题与内容基本一致,同一种期刊是不可能刊用的。 2.说理要明 说理必须占有充分的资料,处处以事实为依据,决不能异想天开地臆造数据和诊断,将自己的 推测作为结论写。 3.层次要清 要求作者在写作时思路要清,先写什么,后写什么,写到什么程度,前后如何呼应,都要有一 个统一的构思。 4.语言要美 科技文章以科学性为生命,但语不达义、晦涩坳口,结果必然阻碍了科技知识的交流。所以, 在实际写作中,应不断地加强汉语修辞、表达方面的训练。 5.文献要新 由于现在的综述多为“现状综述”,所以在引用文献中,70%的应为 3 年内的文献。参考文献 依引用先后次序排列在综述文末,并将序号置入该论据(引文内容)的右上角。引用文献必须确实,以 便读者查阅参考。 6.校者把关 综述写成之后,要请有关专家审阅,从专业和文字方面进一步修改提高。这一步是必须的,因 为作者往往有顾此失彼之误,常注意了此一方而忽视了彼一方。有些结论往往是荒谬的,没有恰到 好处地反应某一课题研究的“真面目”。这些问题经过校阅往往可以得到解决。 三、综述的格式和写法 综述一般都包括题名、著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几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又由前言、 主体和总结组成。 1.前言 用 200~300 字的篇幅,提出问题,包括写作目的、意义和作用,综述问题的历史、资料来源、 现状和发展动态,有关概念和定义,选择这一专题的目的和动机、应用价值和实践意义,如果属于 争论性课题,要指明争论的焦点所在。 2.主体 主要包括论据和论证。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比较各种观点的异同点及其理论 246 根据,从而反映作者的见解。为把问题说得明白透彻,可分为若干个小标题分述。这部分应包括历 史发展、现状分析和趋向预测几个方面的内容。 历史发展:要按时间顺序,简要说明这一课题的提出及各历史阶段的发展状况,体现各阶段的 研究水平。 现状分析:介绍国内外对本课题的研究现状及各派观点,包括作者本人的观点。将归纳、整理 的科学事实和资料进行排列和必要的分析。对有创造性和发展前途的理论或假说要详细介绍,并引 出论据;对有争论的问题要介绍各家观点或学说,进行比较,指问题的焦点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并 提出自己的看法。对陈旧的、过时的或已被否定的观点可从简。对一般读者熟知的问题只要提及即 可。 趋向预测:在纵横对比中肯定所综述课题的研究水平、存在问题和不同观点,提出展望性意见。 这部分内容要写得客观、准确,不但要指明方向,而且要提示捷径,为有志于攀登新高峰者指明方 向,搭梯铺路。主体部分没有固定的格式,有的按问题发展历史依年代顺序介绍,也有按问题的现 状加以阐述的。不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比较各家学说及论据,阐明有关问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 发展方向。 主体部分的写法有下列几种: (1) 纵式写法 “纵”是“历史发展纵观”。它主要围绕某一专题,按时间先后顺序或专题本身发展层次,对 其历史演变、目前状况、趋向预测作纵向描述,从而勾划出某一专题的来龙去脉和发展轨迹。纵式 写法要把握脉络分明,即对某一专题在各个阶段的发展动态作扼要描述,已经解决了哪些问题,取 得了什么成果,还存在哪些问题,今后发展趋向如何,对这些内容要把发展层次交代清楚,文字描 述要紧密衔接。撰写综述不要孤立地按时间顺序罗列事实,把它写成了“大事记”或“编年体”。 纵式写法还要突出一个“创”字。有些专题时间跨度大,科研成果多,在描述时就要抓住具有创造 性、突破性的成果作详细介绍,而对一般性、重复性的资料就从简从略。这样既突出了重点,又做 到了详略得当。纵式写法适合于动态性综述。这种综述描述专题的发展动向明显,层次清楚。 (2)横式写法 “横”是“国际国内横览”。它就是对某一专题在国际和国内的各个方面,如各派观点、各家 之言、各种方法、各自成就等加以描述和比较。通过横向对比,既可以分辨出各种观点、见解、方 247 法、成果的优劣利弊,又可以看出国际水平、国内水平和本单位水平,从而找到了差距。横式写法 适用于成就性综述。这种综述专门介绍某个方面或某个项目的新成就,如新理论、新观点、新发明、 新方法、新技术、新进展等等。因为是“新”,所以时间跨度短,但却引起国际、国内同行关注, 纷纷从事这方面研究,发表了许多论文,如能及时加以整理,写成综述向同行报道,就能起到借鉴、 启示和指导的作用。 (3)纵横结合式写法 在同一篇综述中,同时采用纵式与横式写法。例如,写历史背景采用纵式写法,写目前状况采 用横式写法。通过 “纵”、“横”描述,才能广泛地综合文献资料,全面系统地认识某一专题及其 发展方向,作出比较可靠的趋向预测,为新的研究工作选择突破口或提供参考依据。无论是纵式、 横式或是纵横结合式写法,都要求做到:一要全面系统地搜集资料,客观公正地如实反映;二要分 析透彻,综合恰当;三要层次分明,条理清楚;四要语言简练,详略得当。 3.总结 主要是对主题部分所阐述的主要内容进行概括,重点评议,提出结论,最好是提出自己的见解, 并提出赞成什么,反对什么。 4.参考文献 写综述应有足够的参考文献,这是撰写综述的基础。它除了表示尊重被引证者的劳动及表明文 章引用资料的根据外,更重要的是使读者在深入探讨某些问题时,提供查找有关文献的线索。综述 性论文是通过对各种观点的比较说明问题的,读者如有兴趣深入研究,可按参考文献查阅原文。因 此,必须严肃对待。 四、综述的写作步骤 1.选定题目 选定题目对综述的写作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选题首先要求内容新颖,只有新颖的内容才能提 炼出有磁石般吸引力的题目。选题还应选择近年来确有进展,适合我国国情,又为本专业科技人员 所关注的课题,如对国外某一新技术的综合评价,以探讨在我国的实用性;又如综述某一方法的形 成和应用,以供普及和推广。 题目不要过大,过大的题目一定要有诸多的内容来充实,过多的内容必然要查找大量的文献, 这不但增加阅读、整理过程的困难,或者无从下手,或顾此失彼;而且面面俱到的文稿也难以深入, 248 往往流于空泛及一般化。实践证明,题目较小的综述穿透力强,易深入,特别对初学写综述者来说 更以写较小题目为宜,从小范围写起,积累经验后再逐渐写较大范围的专题。此外,题目还必须与 内容相称、贴切,不能小题大作或大题小作,更不能文不对题。好的题目可一目了然,看题目可知 内容梗概。 2. 文献检索 文献题目确定后,需要查阅和积累有关文献资料。对初学者来说,查找文献往往不知从哪里下 手,一般可首先搜集有权威性的参考书,如专著、教科书、学术论文集等,教科书叙述比较全面, 提出的观点为多数人所公认;专著集中讨论某一专题的发展现状、有关问题及展望;学术论文集能 反映一定时期的进展和成就,帮助作者把握住当代该领域的研究动向。其次是查找期刊及文献资料, 期刊文献浩如烟海,且又分散,但里面常有重要的近期进展性资料,吸收过来,可使综述更有先进 性,更具有指导意义。查找文献资料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根据自己所选定的题目,查找内容较完 善的近期(或由近到远)期刊,再按照文献后面的参考文献,去收集原始资料。这样“滚雪球”式的查 找文献法就可收集到自己所需要的大量文献。这是比较简便易行的查阅文献法,许多初学综述写作 者都是这样开始的。另一种较为省时省力的科学方法,是通过检索工具书查阅文献。常用的检索工 具书有文摘和索引类期刊,它是查阅国内外文献的金钥匙,掌握这把金钥匙,就能较快地找到需要 的文献。此外,在平时工作学习中,随时积累,做好读书文摘或笔记,以备用时查找,可起到拾遗 补缺作用。 查找到的文献首先要浏览一下,然后再分类阅读。有时也可边搜集、边阅读,根据阅读中发现 的线索再跟踪搜集、阅读。资料应通读、细读、精读,这是撰写综述的重要步骤,也是咀嚼和消化、 吸收的过程。阅读中要分析文章的主要依据,领会文章的主要论点,用卡片分类摘记每篇文章的主 要内容,包括技术方法、重要数据、主要结果和讨论要点,以便为写作做好准备。 3. 撰写成文 撰写成文前应先拟提纲,决定先写什么,后写什么,哪些应重点阐明,哪些地方融进自己的观 点,哪些地方可以省略或几笔带过。重点阐述处应适当分几个小标题。拟写题纲开始可详细一点, 然后边推敲边修改。多一遍思考,就会多一分收获。 按照综述的主题要求,对阅读过的资料进行加工处理,把写下的文摘卡片或笔记进行整理,分 类编排,使之系列化、条理化,力争做到论点鲜明而又有确切依据,阐述层次清晰而合乎逻辑。按 249 分类整理好的资料轮廓,再进行科学的分析。最后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写出自己的观点与体会, 这样客观资料中就融进了主观资料。 提纲拟好后,就可动笔成文。按初步形成的文章框架,逐个问题展开阐述,写作中要注意说理 透彻,既有论点又有论据,下笔一定要掌握重点,并注意反映作者的观点和倾向性,但对相反观点 也应简要列出。对于某些推理或假说,要考虑到本学科领域专家所能接受的程度,可提出自己的看 法,或作为问题提出来讨论,然后阐述存在问题和展望。初稿形成后,按常规修稿方法,反复修改 加工。 撰写综述要深刻理解参考文献的内涵,做到论必有据,忠于原著,让事实说话,同时要具有自 己的见解。文献资料是综述的基础,查阅文献是撰写综述的关键一步,搜集文献应注意时间性,必 须是近一二年的新内容,四五年前的资料一般不应过多列入。综述内容切忌面面俱到,成为浏览式 的综述。综述的内容越集中、越明确、越具体越好。参考文献必须是直接阅读过的原文,不能根据 某些文章摘要而引用,更不能间接引用(指阅读一篇文章中所引用的文献,并未查到原文就照搬照抄), 以免对文献理解不透或曲解,造成观点、方法上的失误。 250 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要求 一、学位论文的写作 在我国的“学位条例”中明确规定硕士学位是一级独立的学位,并提出了授予硕士学位的学术 水平为: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 技术工作的能力。这就是说,我国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应贯彻课程与论文并重的原则。在 我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又进一步规定了“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 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其后,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 于进一步做好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中,又对硕士学位论文工作提出了以下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拟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论文有自己的新见解; (3)论文工作应有一定的工作量,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应不少于一学年左右。 这些规定和要求是我们在安排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时必须切实执行的。 (一)论文的选题 1.选题的原则 选题工作十分重要。题选得好,可以事半功倍,题选不好,事倍功半,甚至劳而无功。选题应 遵循以下原则: (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一些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或理论意义的课题; (2)课题要具有先进性,使研究生有可能在论文中提出新见解; (3)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使研究生在一年内能做出结果,特别对实验条件、计算条件、 加工条件等均要有恰当的估计; (4)尽量结合学科或导师的科研项目进行; (5)选题要充分发挥研究生本人的业务基础和特长,例如对基础理论比较扎实,又能刻苦钻研 的研究生可以选一些侧重理论性的课题;对动手能力强,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研究生可以选实验工 251 作量较大,与生产结合得更紧密的课题,以使他们尽快尽早出成果。选题要在导师对研究生的情况 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由研究生提出课题,导师同意后定题;或由导师提出一些课题,由研究生选择 决定。选题工作是导师指导研究生工作的重要一环,也是导师指导能力和业务水平的重要体现。 2.论文中的新见解 在选题的时候要预先估计一下在未来的论文中新见解将如何体现。当然在选题时不可能完全估 计出未来论文的结局,许多新见解是在论文完成过程中才逐步明确的,但是在选题时如果一点新意 都没有,主攻方向不明确,做到哪里算哪里的话,大部分是会失败的。工学硕士学位论文的时间多 数只有一年,主要是对研究生科研能力和科研方法进行培养,因此不能对硕士学位论文提出不恰当 的过高要求,如把“新见解”理解成“新发现”、“新创造”、“新突破”等。 工学类硕士学位论文的“新见解”主要应体现在以下方面: (1)利用已有的理论和方法解决本专业领域内有理论意义或实际意义的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 和实验研究,得出了新的结果; (2)将其它学科领域中的理论或方法引入本学科,解决了本学科中有意义的问题,并有实际意 义。例如把数学中的优化理论引入,进行最佳设计; (3)采用新的实验方法、测试手段,获得了有意义的实验结果。例如建立了国内没有的或改进 了国内已有的比较先进的实验设备,或者研制成新的测试仪表等; (4)在计算机模拟计算中物理模型建立,计算方法或程序设计的技巧方面比前人有改进;更接 近实际情况; (5)针对工厂产品或制造工艺进行改进,并进行了一定的理论分析,取得了明显效果,对国民 经济有现实意义。 硕士学位论文只要求其中一个方面有改进、革新,即应认为论文具有新见解。但对某些专业, 由于没有实验工作的要求,因此论文“新见解”在理论方面的体现,应要求更高一些。应体现在解 决了前人未解决的问题或完善和扩充了前人的成果,作出了在本门学科上有一定意义的工作等方面。 3.选题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以下几种内容的论文,不能作为硕士学位论文: 252 (1)只解决实际问题而没有理论分析的,不能作为硕士学位论文。研究生在生产现场虽然解决 了工程实际问题,是一项有价值的成果,但要作为硕士学位论文,还须应用其所学的理论知识进行 分析,在理论上提出自己的见解,使论文有一定的理论水平; (2)凡是仅仅用计算机计算,而没有实际应用和实践证明的,不能作为硕士学位论文; (3)对于试验工作量比较大,研究生只是探索了这项工作的全过程,做了一个试验总结,而得 不出肯定的结论的,不能作为硕士论文。作为硕士论文,应选取适当工作量的题目或集中在试验全 过程的某一阶段或某一方面做深入的科学研究,以取得自己的结论,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也要 注意不要选试验难度过大的题目,以致旷日持久,作不出结果,影响研究生的情绪; (4)对于重复前人的试验或自己设计工作量不太大的试验,得到的结论是显而易见的,或者只 做过少数几个试验,又没有重复性和再现性,就匆忙提出一些见解和推论的,不能作为硕士学位论 文; (5)资料综述性的文章不能作为硕士学位论文。 总之,工学类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应有实验或设计,但是要防止做泛泛的、常规的试验或设计, 并获得有意义的结论。工学类硕士论文一般也应大力提倡运用先进的计算工具,但是要防止只是进 行单纯的计算,而不和试验工作沾边。 (二)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 硕士学位论文是一种科学技术论文,在撰写时应符合科学技术论文的一般规格和要求,但是它 与一般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二点不同。 1.篇幅一般不受太大限制,硕士学位论文应写得细致、具体一些。硕士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 少于 3 万字,并配以一定数量的图表; 2.在论文中可以适当复述一些前人的工作。例如论文是应用已有的理论解决本门学科领域内有 意义的问题时,就可在理论部分中适当复述前人的方法,以求得本论文的完整性,但也要简练。不 同专业的硕士学位论文有不同的撰写方法,很难列出一个各专业通用的硕士学位论文共同遵循的千 篇一律的体例和章法。但工科类专业的硕士论文,一般可以采取以下格式进行撰写。 (1)题目 论文的题目非常重要,它应既能概括整个论文的中心内容,又能引人注目。 (2)目录 253 硕士学位论文均应有目录,目录是论文的提纲,也就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 (3)摘要 硕士学位论文应有两种摘要。一种是将来要单独印发给学科评议组成员和对口单位审查用的详 细摘要。这种摘要应控制在 1000 字左右,它实际上是硕士学位论文的缩影,应包括以下内容: (A)为什么要从事这项研究工作,目的和重要性; (B)完成了哪些工作(研究内容和过程的概括性叙述); (C)获得的主要结论,应突出论文的新见解部分,这是本摘要的中心内容; (D)结论的意义。另一种是放在硕士学位论文前面的简短摘要,约 200 字左右,并应译成英 文。这种摘要要力求精炼,突出说明本论文的新见解。 (4)引言 硕士学位论文的引言部分可以适当放长一些,应包括以下内容: (A)说明论文的主题和选题的原因; (B)对本论文研究主题范围内已有文献的评述。因为研究生在进行科研工作时,一般都要翻 阅大量的文献资料,这部分内容的写作,就会反映出研究生对已有文献的分析、综合、判断的能力, 这是硕士学位论文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认真对待; (C)说明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明确研究工作的界限和规模。 (5)正文 正文是硕士学位论文的主体。工科类硕士学位论文正文一般应包括以下方面: (A)理论分析; (B)试验装置和测试方法; (C)对试验结果的分析、讨论及与理论计算结果的比较。 在“理论分析”部分中,要对理论分析时所作的假定及其合理性;所应用的分析方法哪些是已 有的,哪些是经过自己改进的;在计算方法上哪些是应用已有的方法,哪些是经过自己改进的方法 等详加说明。 在“试验装置和测试方法”部分中,若所用的试验装置和测试仪器不是标准设备时,应详加说 明,并应对所有装置和仪器的精度作出检验和标定,经验表明,运用简图,流程图说明试验装置最 为清晰有效。对实验过程或操作方法的叙述应力求简明扼要。 254 对实验结果应尽量避免把所有实验数据都抄在论文上,使人感到是一份试验报告,实验数据应 是经过数据处理和整理过的曲线(必要时可列出数字)。论文中应有实验数据处理方法和误差分析的论 述。在“试验结果的分析”部分中,应对试验结果作出定性或定量的分析,说明其必然性;并从试 验结果中引出必要的结论和推论;说明这些结论和推论适用的范围;与计算结果进行比较,证明理 论分析部分的正确性。实验结果的分析是论文的关键,实验和理论分析的成败均以此为判断,一切 的结论和推论均以此为根据。 (6)结论 结论是理论分析和实验结果的逻辑发展,是整篇论文的归宿。结论必须完整、准确、鲜明。写 作时要注意结论不是研究成果的罗列,而是在理论分析、试验结果的基础上经过分析、推理、判断、 归纳的过程而形成的总观点。 (7)参考文献 (8)附录 以下内容可以放附录之内: (A)放在正文内过分冗长的公式推导; (B)以备他人阅读时方便起见所需的辅导性数学工具或表格; (C)重复性数据和图表; (D)论文使用的主要符号、意义和单位; (E)程序说明和程序全文。 最后,在论文的行文上,要注意语句通顺,达到科技论文所必须具备的“正确、准确、明确” 的要求。 二、学位论文编写的格式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论文格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7713-87《科学技术报告、学 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特制订本要求。 1.编写要求 1.1 页面设置 论文中的文稿必须用白色 A4(210×297mm)打印,60 页以上的学位论文用双面打印,60 页以下用单面打印。论文在打印时,要求纸的四周留足空白边缘。上下左右均留边 25mm,页眉页 255 脚均为 20mm。 1.2 字体 标题均为黑体,正文为宋体,英文字体要求为新罗马字体。 1.3 字号 标题(第 1、2、3 级标题用标题命令,4 级以下不用标题命令) 章标题(标题 1):黑体 4 号(居中); 节标题(标题 2):黑体小 4 号(居左); 条标题(标题 3):黑体小 4 号; 正文:宋体小 4 号,多倍行距值 1.25; 页眉:宋体小 5 号 表格:5 号 2.编写格式 2.1 论文章、条、款、项的编号按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例: 1 1.1 1.1.1 1.1.1.1 (1) 1) (A) 2.2 论文的构成 前置部分: 封面、封二(见 4.1) 著作权声明(下载作扉页,签字处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序或前言(见 4.3) 摘要(见 4.4) 关键词(见 4.5) 目次页(见 4.6) 256 插图和附表清单(见 4.7) 符号、标志、缩略词、首字母缩写、单位、术语、名词等注释表 主体部分: 引言 正文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部分(必要时) 附录 A 附录 B--- B.1 --- B1.1.1 结尾部分(必要时)可供参考题录、索引 3. 前置部分 3.1 封面上可包括下列内容: a. 分类号 左上角注明分类号。应注明《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的类号(见校图书馆网站)。 b.学号 右上角注明学号 c.题名和副题名 d.责任人姓名:学位论文作者,学位论文的导师、评阅人、答辩委员会主席以及学位授予单位。 e.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f.专业名称:系指学位论文作者主修的专业名称,应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的最新《授 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为准。 g.工作完成日期应包括:学位论文的答辩日期,学位的授予日期。 封面格式见附件 3.2 题名 3.2.1 题名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报告、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 题名所用每一词必须考虑到有助于选定关键词和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 定实用信息。 题名应该避免使用不常见的缩略词、首字母缩写字、字符、代号和公式等。题名一般不超过 20 257 字。外文题名一般不超过 10 个实词。 3.2.2 下列情况可以有副题名 题名语意未尽,用副题补充说明论文中的特定内容。 3.3 序或前言 论文的序,一般是作者或他人对人对本篇基本特征的简介,如说明研究工作缘起、背景、主旨、 目的、意义、编写体例,以及资助、支持、协作经过等;也可以评述和对相关问题研究阐发。这些 内容也可以在正文引言中说明。 3.4 摘要 3.4.1 摘要是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 3.4.2 论文应有中文摘要和英文摘要 3.4.3 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不阅读论文的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中有数 据、有结论,是一篇完整的短文,可以独立使用,可以引用,可以用于工艺推广。摘要的内容应包 含与论文同等量的主要信息,供读者确定有无必要阅读全文,也供文摘等二次文献采用。摘要一般 应说明研究工作目的、实验方法,结果和最终结论等,而重点是结果和结论。 3.4.4 中文摘要一般不宜超过 200~300 字;外文摘要不宜超过 250 个实词。如遇特殊需要字 数可以略多。 3.4.5 摘要中不用图、表、化学结构式、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 3.4.6 学术论文的摘要一般题名和作者之后、正文之前。 3.5 关键词 关键词是为了文献标引工作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 每篇论文选取 3~5 个词作为关键词,以显著的字符另起一行,排在摘要的左下方。如有可能, 尽量用《汉语主题词表》等词表提供的规范词。 3.6 目次页 目次页由论文的篇、章、条、款、项、附录、题录等的序号、名称和页码组成,另页排在序之 后。 3.7 插图和附表清单 论文中如图表较多,可以分别列出清单置于目次页之后。 258 图的清单应有序号、图题和页码;表的清单应有序号表题和页码。 3.8 符号、标志缩略词、首字母缩写、计量单位、名词、术语等的注释说明汇集表,应置于图 表清单之后。 4.主体部分 4.1 格式 主体部分的编写格式可由作者自定,但一般由引言(或绪论)开始,以结论结束。 主体部分必须由另页右页开始。每一篇(或部分)必须另页起。 全部论文的每一章、条、款、项的格式和版面安排,要求划一,层次清楚。 4.2 序号 4.2.1 论文中的图、表、附注、参考文献、公式、算式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分别依序连续编 号。序号就论文出现后顺序编码,也可以分章依序编排序号。序号可以分章依次。其标注形式应便 于互相区别,可以分别为:图 1,图 2.1、表 3.2;附注 1);文献[4];式(5)、式(3.5)等。 4.2.2 论文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码。可以将题名页、序、目次页等前置部分单独编排页 码。页码必须标注在每页的相同位置,便于识别。 力求不出空白页,如有,仍应以右页作为单页页码。 4.2.3 论文的附录依序用大写正体 A,B,C,…编序号,如:附录 A。 附录中的图、表、式、参考文献等另行编序号,与正文分开,也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码,但在 数码前冠以附录序码,如:图 A1;表 B2;式(B3);文献[A5]等。 4.3 引言(或结论) 引言(或绪论)简要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相关领域的前人工作和知识空白、理论基础 和分析、研究设想、研究方法和实验设计、预期结果和意义等。应言简意赅,不要与摘要雷同,不 要成为摘要的注释。一般教科书中有的知识,在引言中不必赘述。 为了需要反映出作者确已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开阔的科学视野,对 研究方案作了充分论证,因此,有关历史回顾和前人工作的综合评述,以及理论分析等,可以单独 成章,用足够的文字叙述。 4.4 正文 论文的正文是核心部分,占主要篇幅,可以包括:调查对象、实验和观测方法、仪器设备、材 259 料原料、实验和观测结果、计算方法和编程原理、数据资料、经过加工整理的图表、形成的论点和 导出的结论等。 由于研究工作涉及的学科,选题、研究方法、工作进程、结果表达方式等有很大的差异,对正 文内容不能作统一的规定。但是,必须实事求是,客观真切,准备完备,合乎逻辑,层次分明,简 练可读。 4.4.1 图 图包括曲线图、构造图、示意图、框图、流程图、布置图、地图、照片、图版等。 图应具有“自明性”,即只看图、图题和图例,不阅读正文,就可理解图意。 图应编排序号(见 5.2.1)。 每一图应有简短确切的题名,边同图号置于图下。必要时,应将图上的符号、标记、代码,以 及实验条件等,用最简练的文字,横排于图题下方,作为图例说明。 曲线图的纵横坐标必须标注“量、标准规定符号、单位”。此三者只有在不必要标明(如无量 纲等)的情况下方可省略。坐标上标注的量的符号和缩略词必须与正文一致。 照片图要求主题和主要显示部分的轮廓鲜明。如用放大缩小的复制品,必须清晰,反差适中。 照片上应该有表示目的物尺寸的标度。 4.4.2 表 表的编排,一般是内容和测试项目由左至右横读,数据依序竖排。应有自明性。 表应编排序号(见 5.2.2)。 每一表应有简短确切的题名,边同表号置于表上。必要时,应将表中的符号、标记、代码,以 及需要说明事项,以最简练的文字、横排于表题下,作为表注,也可以附注于表下。附注序号的编 排不宜用“*”,以免与数学上共轭和物质转移的符号相混。 表的各栏均应标明“量或测试项目,标准规定符号、单位”。只有在无必要标注的情况下方可 省略。表中的缩略词和符号,必须与正文一致。 表内同一栏的数字必须上下对齐。表内不宜用“同上”、“同左”、“"”和类似词,一律填入 具体数字或文字。表内“空白”代表未测功无混项,“—”或“…”(因“—”可能与代表阴性反 应相混)代表未发现,“0”代表实测结果为零。 如数据已绘成曲线图,可不再列表。 260 4.4.3 数学、物理和化学式 正文中的公式、算式或方程式等应编排序号(见 5.2.2),序号标注于该式所在行(当有续行 时,应标注于最后一行)的最右边。 较长的式,另行居中横排。如式必须转行时,只能在+,-,×,÷,<,>外转行。上下式 尽可能在等号“=”处对齐。 小数点用“.”表示。大于 999 的整数和多于三位数的小数,一律用半个阿拉伯数字符的小间隔 分开,不用千分撇。小于 1 的数应将 0 列于小数点之前。 4.4.4 计量单位 报告、论文必须采用 1984 年 2 月 27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并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执行。 4.4.5 符号和缩略词 符号和缩略词应遵照国家标准(论文写作规范国家标准 GB7713-87)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无 标准可循,可采纳本学科或本专业的权威性机构或学术团体所公布的规定;也可采用全国自然科学 名词审定委员会编印的各学科词汇的用词。如不得不引用某些不是公知公用的、且又不易为同行读 者所理解的、或系作者自定的符号、记号、缩略词、首字母缩等时,均应一一在第一次出现时加以 说明,给以明确的定义。 4.5 结论 报告、论文的结论是最终的、总体的结论,不是正文中各段的小结的简单重复。结论应该准确、 完整、明确、精练。 如果不可能导出应有结论,也可以没有结论而进行必要的讨论。 可以在结论或讨论中提出建议、研究设想、仪器设备改进意见、尚待解决的问题等。 4.6 致谢 可以在正文后对下列方面致谢: 国家科学基金、资助研究工作的奖学金、合同单位、资助或支持的企业、组织或个人; 协助完成研究工作和提供便利条件的组织或个人; 在研究工作中提出建议和提供帮助的人; 261 给予转载和引用权的资料、图片、文献、研究思想和设想的所有者; 其他应感谢的组织和个人。 4.7 参考文献表 4.7.1 著作格式 主要责任者.书名.[文献类型标识].其他责任者.版本.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文献数量.丛编项. 附注项.文献标准编号 例:1 刘少奇. 论共产党员的修养. 修订 2 版. 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76 页 2 Morton L T, ed. Use of medical literature. 2nd ed. London: Butterworths, 1977.462p. Information sources for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SBN 0-408-70916-2 4.7.2 连续出版物著录格式 题名.主要责任者. 版本. 年. 月,卷(期)~年. 月,卷(期).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丛 编项. 附注项. 文献标准编号 例:1 地质论评. 中国地质学会.1936,1(1)~ . 北京:地质出版社,1936~ . 2 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manufactures. Manufacturing and Primary Industries Division, Statistics Canada. Preliminary ed. 1970~ . Ottawa: Statistics Canada, 1970~ .Annual census of manufacturers. Text in English and French. ISSN 0700~0758 4.7.3 专利文献著录格式 专利申请者.专利题名.其他责任者.附注项.专利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 4.7.4 专著中析出的文献著录格式 析出责任者.析出题名.析出其他责任者.见:原文献责任者.原文献题名.版本.出版地:出版者,出版 年.在原文献中的位置 4.7.5 连续出版物中析出的文献著录格式 析出责任者.析出题名.析出其他责任者.原文献题名,版本.在原文献中的位置 5.附录 附录是作为论文主体的补充项目,并不是必需的。 5.1 下列内容可以作为附录编于论文后: a.为了整篇论文材料的完整,但编入正文又有损于编排的条理和逻辑性,这一类材料包括正文 262 更为详尽的信息、研究方法和技术更深入的叙述,建议可阅读的参考文献题录,对了解正文内容有 用的补充信息等。 b.由于篇幅过大或取材于复制品而不便于编入正文的材料; c.不便于编入正文的罕见珍贵资料; d.对一般读者并非必要阅读,但对本专业同行有参考价值的资料; e.某些重要的原始数据、数学推导,计算程序、框图、结构图、注释、统计表、计算机打印输 出件等。 5.2 附录与正文连续编页码。每一附录的各种序号的编排见 3.2。 5.3 每一附录均另页起。 6.致谢 备注:学位论文撰写要求请同时参照《论文写作规范国家标准 GB7713-87》。 附件:学位论文封面样张 263 附件:学位论文封面样张 264 265 缩编版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要求 中文题名 题名应是学位论文题目(恰当简明地反映文章的特定内容),要便于编制题录、索引和选定关键词。不宜使用 非公认的缩略词、首字母缩写字符、代号等,也不能将原形词和缩略词同时列出;一般不用副题名;题名一般不超 过 20 字,宋体三号加粗。 学校: 所在学科:(按所属学科或专业领域填写) 导师: 硕士研究生: 摘 要: 摘要必须反映全文中心内容,内容应包括目的、过程及方法、结论。要求论述简 明、逻辑性强、尽量用短句。采用第三人称的写法,并请用过去时态叙述作者工作,用现在 时态叙述作者结论。 Abstract: 关键词:词 1;词 2;词 3(不多于 5 个,选词应规范,尽量从汉语主题词表中选取) Key words: 1 论文缩编内容 地加以记述。 论文概要要求主题明确、数据可靠、逻辑严 1.3 编写概要时只能收录处理过的典型数 密、文字精炼,遵守我国著作权法,注意保守国 据,而不是所有的原始数据。 家机密。每篇论文概要(含图、表)不超过 2 1.4 应采用规范化的名词术语,应与论文中 页。其内容包括题名、作者姓名、作者单位、英 使用的一致。缩写词要标准化,符号、代号的使 文摘要、关键词(不多于 5 个)、主要参考文 用一定要与论文详细核对。 献。另请在稿件首页页脚处给出第一作者简介 1.5 不要将前言作为论文概要。 (包括姓名、出生年、性别、籍贯、最后学位) 2 排版要求 及基金项目名称与批准号等信息。 论文概要正文为该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核心 1.1 概要以提供论文内容梗概为目的,要客 内容。页码采用 A4 纸型分双栏纵向排列,页边 观如实地反映论文的内容,不加进原文以外的见 距上、下均为 3cm,左右均为 2.5cm,中间为 解、评论和补充解释。 双栏文字。文字大小规定如下:英文摘要、作者 1.2 应当省略掉原文中历史背景的描述、导 简介、图名、表名及内容、参考文献均为小五号 言、过时信息及研究过程的细节等内容, 字,正文中除标题外均为五号字。中文均采用宋 只摘录其主要结果和结论。应准确把握所写论文 体,西文采用 Times New Roman 字体。 的重要信息点,对新的方法、结果和结论要重点 正文(含图、表)中的物理量和计量单位必 基金资助:单击此处输入基金或资助机构的名称(项目编号),或删去此行 作者简介:单击此处输入姓名(1960-),性别,籍贯,职称,最后学位(或在读学历) E-mail: 266 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图若提供电子文件,请用*.jpg 文件。在保 文中各级标题采用阿拉伯数字分三级编序。 证需要尺寸的大小同时, 图的分辨率需 300dpi。 一级标题形如 1,2,3,…排序;二级标题形 参考文献只列出已经公开出版且在文中直 如 1.1,1.2, … 排 序 ; 三 级 标 题 形 如 接引用的主要文献,近 5 年的文献量应占 50% 1.1.1,1.1.2,…排序。 以上。参考文献表采用顺序编码制,即按文中出 文中图、表应随文出现。图题、表题应附相 现的先后顺序编号。文献作者 3 名以内全部列 应的名字。图中文字、符号或坐标图中的标目、 出,4 名以上则列前 3 名,后加“,等”。外文 标值须写清。标目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物理量 作者姓前名后,名用缩写,不加缩写点。 和单位符号。表格一般采用“三线表”,表的内 主要参考文献(限 5 种以内): 容切忌与插图和文字内容重复。 [1] 作者 1[,作者 2,作者 3][,等]. 期刊论文题名[J]. Abstract: 中 文 表 题 居 中 ( 表 随 文 出 现 ) 表1 基本要求 物理量和 计算单位 刊名,出版年份,卷(期) [2] 作者. 书名[M]. 版本,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表中文字中文采用小 5 号宋体, 西文采用 Times New Roman 字体。 [3] Templeman A B. Civil Engineering Systems. 表中的物理量和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 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London: THE MACMILLAN PRESS LTD, 1982 完稿后请通读全文,并注意以下内容: 注: 表注采用小 5 号宋体。 1. 政治思想无误,对内容的阐述是否正确。 公式主体居中,编号右顶格对齐,如下所示。 ΦT MΦ= I  T 2 2 2 2 Φ KΦ=Ω = diagω1 ,ω2 ,L,ωn ΦT CΦ= diag[2ζ1ω1,2ζ 2ω2 ,L,2ζ nωn ]  [ ] 2. 句子是否通顺、用字是否正确。如: “象….一样” ——统一为“像….一样” “水蒸汽”——应为 “水蒸气 (1) “其它”——统一为 “其他” “粘度” 应为“黏度” “W/m.K”——应为“W/(m·K)” “起动”——应为“启动” 3. 各术语是否前后一致,若不一致,应统一。 4. 文中的物理量都用斜体,下标除表示数字的 i、j、n 外都用正体,物理单位都用正体。 5. 年代书写: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年代前要写清 世纪,如 20 世纪 80 年代;年份不能简写,如 1998 年不能简写成 98 年。 表 1 图 1 中文图题(图随文出现) 图中说明文字采用小五宋体,西文采用 Times New Roman 字体,物理量和计量单位必须符合 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267 4.学 位 268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 (北建大校发〔2016〕22 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 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领导全校学位评定授予工作。以学院为单位下设若干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 通过学士学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 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等)获得者的名单; 2. 审查通过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来华留学硕士生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等; 3. 审查通过申请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含全日制毕业研究生、非全日制硕士生、以同等学力申 请硕士学位人员、来华留学硕士生等)的人员名单; 4. 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决定; 5. 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6. 审查上报增设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领域点; 7. 审查通过既有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领域点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聘任 申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聘任申请由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实施指导委员会审查通过; 8.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9. 审议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章程、条例等; 10.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 审核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等)人员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 审议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等,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69 3. 审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论文评审(非匿名)专家名单。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委员会成员名单应由博士授权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4. 全面审查申请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学术成果以及论文答 辩等情况,提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含全日制毕业研究生、非全日制硕士生、以同等学力人员申请 硕士学位、来华留学硕士生等)人员名单。博士授权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学 科范围内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 准; 5. 审议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领域点的增列申请; 6. 审定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领域点研究方向的变更; 7. 审议已有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领域点硕士生导师遴选、聘任申请,审 议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聘任申请; 8. 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9. 研究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 1.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学位评定造诣深、业绩突出、思想作风正派、有全局观念、办事认真 公道的专家、学校分管相关工作领导、各学院院长(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有关部门(研究 生院、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等)负责人等组成。委员应具有 副高级以上职称,其中正高级职称委员的比例应不低于 50%,且在职在岗; 2.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委员 9~25 人。设主席 1 人,副主席若干人; 3.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研究生院合署办公,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4.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本科教育工作、学生工作、 继续教育、国际教育工作的校领导等分别担任,秘书长由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兼任; 5.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由校长办公会通过,校长聘任。组成名单每年一次上报 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备案; 6. 以学校分管相关工作领导、学院院长(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职能部门、直属学院等 单位负责人身份进入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调离岗位后,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270 7. 以专家身份进入学位评定委员会者,必须是教授,且为研究生导师。离职离岗后,即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 1.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委员 7~15 人。设主席 1 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学院院长兼任, 副主席可由学院分管研究生教学、本科生教学、学生工作的领导兼任。学院办公室主任或其他有关 人员担任秘书,委员由各学科、各系(部、中心)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担任; 2. 主席、副主席、委员随相应行政职务的变动而变更; 3. 主席、副主席、委员由各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学院院长聘任,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 案。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产生办法 1.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下达的候选人推荐指标确定上报候选人名单。在学位评定委员会 换届的同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亦换届; 2. 有关职能部门的正职领导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3.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候选人资格审查; 4. 校长办公会如认为必要,可以直接提出学位评定委员会候选人; 5.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报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备案; 6. 需要增补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7. 据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可临时聘请专家、学者列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8. 每届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 2~3 年。任期满后即予调整或重新组建。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1. 学位授予工作按每年 1 届,原则上每学期末(1 月和 7 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授予工作; 2. 因其他事宜临时召开,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议,决定召开全体委员会。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议题审议程序 1.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事项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议; 2.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审议事项需作出决定时,采用投票方式表决。进行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委员参加投票(不可委托投票),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有效。特殊情况下表 决方案可由主席根据大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 271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直接对学校负责,不代表所在基层单位的意见,对于委员会会议 讨论的内容和结果,未经委员会允许,不得在会外泄露。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 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十二条 委员应在审议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不正之风。 如发现违背原则搞不正之风,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学校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受理教职工就审议问题的投诉。投诉意见可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办 公室,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集后呈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投诉意见也可直接送交学位评定 委员会主席。 第十四条 本条例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72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北建大研发 2016 年 16 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 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现有权授予工学硕士、管理学硕士、理学硕士、艺术 学硕士等学术型硕士学位,以及建筑学硕士、城市规划硕士、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社会工作 硕士等专业学位。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硕士研究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 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在完成培养计划内规定的课程考试、教学环节和学位论文工作后, 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硕士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 2 个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点提出学位申请。 第四条 学校按每年 1 届,一般每学期末(1 月和 7 月)进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具体按照《北 京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流程》和《北京建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程序》执行。 第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并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 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申请硕士学位时,应包括以下材料: 1. 研究生登记表; 2. 课程学习成绩单; 3.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活动成果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详见《北京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术 活动要求》); 4.学位论文评阅书; 273 5. 学位审批材料; 6. 论文答辩表决票; 7. 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8. 硕士学位论文; 9. 缩编版学位论文; 10. 学位授予信息表。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 5 位专家组成,至少 1 位应 是校外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 1 人,一般 由已获得硕士学位及以上的教师担任。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作为答辩委员; 2.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 全体成员 2/3 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答辩按《北 京建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程序》执行; 3.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表决意见有“修改后授予学位”者,论文作者须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 查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前,依据论文答辩委员会提出的修 改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并提交论文修改前后情况对照的书面报告。修改后的论文须经研究生指导 教师、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审阅、签署同意意见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并确定是否建议 授予硕士学位。逾期或未按要求完成论文修改者不予受理; 4.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结果为“不通过”者,论文作者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答辩 1 次,且论文修改时间不少于 3 个月。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建议授予硕 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1. 经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 试成绩、学术成果及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相应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 274 2.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 2/3 以上出席, 表决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 录; 3.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进行审核。经论文答辩委员 会通过的论文,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论文作者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 答辩 1 次,且论文修改时间不少于 3 个月; 4. 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须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审核。 第九条 我校硕士学位授予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批准,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 2/3 以上出席,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 同意为通过。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不通过的,论文作者可在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学位 1 次。 第十一条 未达到毕业条件,而获得结业证书者,自发证之日起 1 年内,达到换发毕业证书及 学位申请条件者,可在学习年限内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1 次,答辩通过后,可以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申请学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获得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议之日起证书生效。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将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送北京市学位委员 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公布之日起 施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75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程序 一、论文答辩申请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经考核合格,撰写学位论文及其 摘要,经指导教师同意推荐,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研究生应按培养单位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 交申请材料。指导教师应对申请者的论文及其摘要进行审阅并作出全面评定,提出其可否参加论文 答辩的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是否同意组织论文答辩的意见, 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审批。通过审查、审批者,可在论文评审完 成后进行论文答辩。 二、学位论文评审 由同行专家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作出书面评价,以确定其能否进行学 位论文答辩的过程。 学位论文答辩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审;参加学校匿名评审的论文 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按《北京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办法》执行。 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熟悉论文所研究的问题或在该学科领域内有学术造诣、近年 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硕士学位论文一般聘请2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审,至 少1位应是校外专家。评阅人在审阅论文后,应写出书面评阅意见,对该学位论文是否具有科学意义 和应用价值,理论分析是否严密、正确,所用的资料、数据等是否可靠无误,论文所反映出的作者 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水平以及思维的独创性和科学研究能力,硕士学位论文就其整体而言是否有 新意,以及该学位论文是否可以进行答辩表示明确的意见。论文评审异议处理办法按照《硕士学位 论文评审办法》规定执行。评审前,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应对论文作者保密,论文评阅意见应密封传 递。 三、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是由同行专家组成的对申请相应学位的论文及其作者以答辩方式进行考 核、评审的工作组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5位专家组成, 276 至少1位应是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 人,一般由已获得硕士学位的教师担任,导师不作为答辩委员。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委员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向答辩 委员会委员发出聘函。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前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表决,未出席的委员 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表决。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辩委员 的评议等情况做详细记录。 四、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 学位论文答辩会场应设施完备,布置庄重,符合答辩要求。答辩会场应分别设置答辩委员席、 秘书席、陈述席、指导教师席,以及旁听席等;答辩前,秘书应做好答辩会相关准备工作;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介绍答辩委员的姓名、职称、所在单位和学术专长; 3. 研究生指导教师或有关人员介绍学位论文作者的情况(主要介绍其课程学习的情况和成绩); 4. 论文作者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为30分钟); 5. 答辩委员或其他与会人员提问; 6. 论文作者对所提问题进行答辩。如论文作者提出要求,可以暂时休会若干分钟做答辩准备; 7. 休会后,召开全体答辩委员会议,答辩委员听取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就学位论 文水平和作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讨论和评议,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和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 8. 论文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并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9. 会议结束。 五、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是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及其作者的学术评价和对是否建议 授予学位的书面决定。 答辩委员会决议应就论文的学术水平、答辩情况及通过答辩所反映出的作者的理论水平、掌握 专业知识的程度和科学研究能力等方面作出恰当的分析和评价。在表决结果栏内写明无记名投票结 果,注明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是否同意推荐参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对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论文作者可在 规定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答辩 1 次,且论文修改时间不少于 3 个月。 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方为有效。任何个人或其他组织都无权干预或修改答 277 辩委员会决议。论文作者或其他人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理。 附件1:硕士学位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2:夏季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毕业工作时间安排表 附件3:春季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毕业工作时间安排表 278 附件 1 硕士学位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项 目 数量 1 研究生登记表 3份 2 课程成绩单(原件) 3份 3 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1份 4 学位论文评阅书 2~3 份 5 学术活动成果证明材料 1套 6 硕士学位审批材料 1份 7 论文答辩表决票 5张 8 缩编版学位论文(word 文档及电子文件) 1篇 9 硕士学位论文 (含学位论文授权书及 Word、Pdf 版电子文件) 2册 10 学位授予信息表 1份 279 附件 2 夏季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毕业工作时间安排表 (上年 10 月~当年 7 月) 序 号 周次 项 目 要 求 执行人 7~16 周 夏季毕业研究生论文中期 检查论文及专业实践完成情况,并形成 (上年) 检查及专业实践考核 结论 2 9周 抽取学校匿名评审名单 3 寒假 论文工作 在导师指导下修改完善论文 研究生、导师 提交论文 论文内容完整,达到查重及送审要求 研究生 1 4 6周 (当年) 依据《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办 法》执行 研究生、学科导师组 学位办公室 全文复制比例(含引证关系)≤15%, 5 7周 论文查重 分章节复制比例(含引证关系)≤ 学位办公室 20%,限查 1 次 6 7~12 周 7 形成评阅意见;学院制定酬金支付标 评阅人、学院教务员、 准,按标准领取、支付酬金 学位办公室 论文修改完善 依据评阅意见,在导师指导下修改 研究生、导师 答辩申请及确定答辩资格 提交论文、申请材料,并签署意见 论文评阅,发放评阅酬金 13 周 8 确定答辩委员名单,发放答 9 10 辩酬金 14~15 周 论文答辩 11 整理论文答辩及学位材料 12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 16 周 13 依据《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程 序》执行;学院制定酬金支付标准,按 标准领取、支付酬金 研究生、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学位办公室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院教务员 依据《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程 研究生、导师、答辩 序》执行 委员会 依据《学位申请材料清单》完成 形成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优秀学位 论文推荐名单 通过答辩学位论文查重抽 对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进行查重 检 抽检 280 答辩秘书、学院教务 员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办公室 序 号 周次 项 目 14 管理系统数据维护 15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16 17 17 周 要 求 学位信息采集、导师评价及最终论文上 传;录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 审查通过硕士学位授予名单;优秀学位 论文评选决议 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 按要求筹备、参会 办理离校手续 按相关单位(部门)的要求进行 281 执行人 研究生、学院教务员 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办公室协调相关 单位(部门) 相关单位(部门)、 研究生 附件 3 春季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毕业工作时间安排表 (当年 10 月~次年 1 月) 序 号 周次 项 目 要 求 春季毕业研究生论文中期检 检查论文及专业实践完成情况,并形成 查及专业实践考核 结论 1 7~8 周 2 9周 抽取学校匿名评审名单 3 10 周 提交论文 依据《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办 法》执行 论文内容完整,达到查重及送审要求 执行人 研究生、学科导师组 学位办公室 研究生 全文复制比例(含引证关系)≤15%, 4 11 周 论文查重 分章节复制比例(含引证关系)≤ 学位办公室 20%,限查 1 次 5 11~15 周 6 形成评阅意见;学院制定酬金支付标 评阅人、学院教务员、 准,按标准领取、支付酬金 学位办公室 论文修改完善 参考评阅人意见,在导师指导下修改 研究生、导师 答辩申请及确定答辩资格 提交论文、申请材料,并签署意见 论文评阅,发放评阅酬金 15 周 7 确定答辩委员名单,发放答 8 9 辩酬金 16 周 论文答辩 10 整理论文答辩及学位材料 11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 12 13 17 周 通过答辩学位论文查重抽检 管理系统数据维护 依据《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程 序》执行;学院制定酬金支付标准,按 标准领取、支付酬金 研究生、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学位办公室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 院教务员 依据《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程 研究生、导师、答辩委 序》执行 员会 依据《学位申请材料清单》完成 答辩秘书、学院教务员 形成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优秀学位 论文推荐名单 对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进行查重 抽检 学位信息采集、导师评价及最终论文上 传;录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 282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办公室 研究生、学院教务员 序 号 周次 14 15 16 项 目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18 周 要 求 审查通过硕士学位授予名单;优秀学位 论文评选决议 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 按要求筹备、参会 办理离校手续 按相关单位(部门)的要求进行 283 执行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办公室协调相关 单位(部门) 相关单位(部门)、研 究生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维护学校和导师的学术声誉,杜绝学位论文写作中的 学术不端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管理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 室)负责统一组织,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完成。 第三条 凡申请我校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均需参加检测。未参加当季(春季或夏季学位授予) 学位论文检测者,不得进行当季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 第四条 研究生应按照《北京建筑大学研究生培养工作流程》和《北京建筑大学研究生论文答 辩及学位授予程序》规定和学位办公室的要求,将经导师审定的学位论文按时提交学位办公室, 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逾期提交不得参加后续学位申请环节。 第五条 学位论文中所有参考或引用内容,必须按规定进行标引。若检测报告中论文文字重合 文献来源无引证关系,一律视为抄袭,引用学位申请人本人发表的文章(仅限本人为第一作者或 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除外。 第六条 检测比例要求:全文复制比(含引证关系)≤15%,单章复制比(含引证关系)≤ 20%,限查 1 次。检测合格者进入当季送审程序,不合格者做延期处理。 第七条 为保证答辩后论文质量,学位办公室负责按一定比例抽取答辩后学位论文进行复检; 若出现复制比超标问题,将取消授予学位的资格,做延期处理。 第八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测仅仅是保证论文质量底线的一种手段,检测结果并不代 表对学术水准的评价,学位论文质量的评价最终依靠专家评阅等方式加以判定。 第九条 相关工作人员应对检测过程和结果严格保密,不向无关人员及媒体扩散。我校不接受 本校学位论文检测范围之外的论文检测委托。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84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建立科学公正的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制度是提高硕士学位论文评审质量,排除论文评审 中非学术因素干扰的重要措施。为保证我校硕士生教育和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实行“双向匿名”方式评阅。所谓“双向匿名”评审就是指学位论 文评审过程中,隐去作者及其导师姓名和评阅专家姓名。 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分为学校匿名评审和学院匿名评审。按照匿名评审抽签办法, 通过系统随机抽取产生学校匿名评审论文名单,其余作为学院匿名评审论文。 第四条 受聘评阅我校硕士学位论文的专家,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一般应为相应学科的硕 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熟悉所评阅论文的研究内容,能够在准确把握论文研究内容的基础上,客观 公正地对论文学术水平等方面进行评定。 第五条 同一篇硕士学位论文,原则上要分送不同单位进行评审。为避免因学术观点不同等原 因导致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中产生学术分歧现象,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可以提出评阅需回避的专家, 最多可以提出 3 名。 第六条 所有学位论文专家评阅意见书均须与其他答辩材料一起归档。 二、学校匿名评审抽签办法 第七条 学校匿名评审硕士学位论文抽签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负责。 以年级为单位于在校研究生中一次抽取学校匿名评审论文名单;在抽签之外,同时接受学位申请 人自愿申请参加匿名评审。 第八条 抽签基本原则 1.以专业为抽签单位,同一专业参加学校匿名评审抽签人数不低于该专业当年级总人数的 285 20%(不包含自愿申请参加学校匿名评审人数); 2.每个专业至少抽取 1 篇学位论文作为学校匿名评审对象。 第九条 抽签其它原则 1.新增专业首届毕业研究生论文; 2.新任导师(包括校内外导师)指导的首届毕业研究生论文; 3.上届所指导毕业研究生论文评审不合格或产生复评的导师当届指导的毕业研究生论文; 4.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论文; 5.已授学位的往届毕业研究生论文复检(送教育部学位中心学位论文评审)不合格的导师 当届指导的毕业研究生论文; 6.连续 3 届指导的研究生未参加过学校匿名评审的导师指导的当届毕业研究生论文。 第十条 抽签办法 按照“第七条 抽签基本原则”和“第八条 抽签其它原则”要求,以专业为单位,将学位申 请人名单数据库按专业、导师排序,使每个申请答辩者获得 1 个排列序号,在“研究生教育管理 系统”中随机抽取。 三、学校匿名评审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学校匿名评审由学位办公室负责组织,学位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匿名评 审工作。 第十二条 学位办公室负责与设有相应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单位)联 系,委托对方按照硕士学位论文的相应学科方向聘请同行专家评阅论文。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应按照《北京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流程》和《北京建筑大学硕 士研究生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程序》规定和学位办公室的要求,将经导师审定的硕士学位论文按 时提交学位办公室。学位论文须按照匿名评审的要求,隐去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姓名,并隐去所有 可能反映出导师及作者信息的内容。 第十四条 学位办公室收到硕士学位论文后,仔细检查硕士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匿名评审的要 286 求,并进行编号,及时将学位论文寄送给受托单位进行评阅。专家评阅意见书直接寄回学位办公 室,学位办公室负责接收、统计和录入评阅结果,并及时隐去评阅意见书中的专家信息页,将评 阅结果通知硕士研究生所在学院。 第十五条 参与匿名评审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双向匿名”的原则,不得将评阅人姓名和 单位泄露给他人或将作者及其导师姓名透露给评阅人,保证“双向匿名”评审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否则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不得向有关工作人员了解评阅专 家信息,一经发现,学位办公室将立即取消该生的本次学位申请。 四、学院匿名评审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学院匿名评审由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各 学院设专人负责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应按照《北京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流程》和《北京建筑大学硕 士研究生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程序》规定和学位办公室的要求,将经导师审定的硕士学位论文按 时提交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将符合评阅条件的硕士学位论文提供学院。 第十八条 学院负责形成当季(春季或夏季学位授予)论文评审专家库,按照硕士学位论文的 相应学科方向聘请同行专家,并及时向同行专家寄送学位论文,每位专家当季评阅硕士论文篇数 不超过 4 篇。 第十九条 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应对论文作者及导师保密,专家评阅意见书应密封并直接交寄回 学院。学院研究生教务员负责接收、统计和录入评阅结果,将评阅结果及时通知学位申请人及其 导师。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学院匿名评审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有亲属关系的 评阅专家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之上,依据学院评审工作的需要,制定 本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实施细则,并报送学位办公室备案。 五、评审结果及处理 287 第二十二条 论文评审结果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论文评阅异议处理主要参考评阅书中 的评阅意见。 论文评阅书的评审意见表述如下: A.准予答辩(成绩≥70 分);B.修改后答辩(60≤成绩﹤70 分);C.不准予答辩(成 绩﹤60 分) 需要复评的论文评阅书的评审意见表述如下: A.准予答辩(成绩≥70 分);B.不准予答辩(成绩﹤70 分) 第二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须聘请至少 2 位专家评阅,评审结果处理参见下表: 序号 1 论文评审结果 处理意见 准予答辩 2 人 申请人直接进入答辩程序 论文修改后,由导师出具审阅意见,学位评 2 准予答辩 1 人、修改后答辩 1 人 定分委员会审核批准方可申请答辩 3 修改后答辩 2 人 论文修改后复评,复评通过方可申请答辩 4 准予答辩 1 人、不准予答辩 1 人 5 不准予答辩 1 人、修改后答辩 1 人 申请人延期进行答辩 6 不准予答辩 2 人 第二十四条 复评后的评阅意见仍为 “不准予答辩”时,申请人必须延期进行论文答辩。 第二十五条 如学位申请人对符合“第二十三条”中第 1~4 项的评阅成绩有异议,可提出明 确的异议理由,并填写《学位论文评阅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经导师同意后,提交所在学院学 术分委员会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评审。最终评审成绩取初次评审中较高成绩和复评成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建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办法》自行 288 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89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北建大研发〔2016〕13 号)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鼓励和表彰学位论文工作成绩突出者,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参加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的基本条件 1.申请优秀学位论文应为当届当期(春季或夏季)通过论文答辩的论文; 2.学位论文在本学科领域有新的见解,并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论文撰写规范; 3.学位论文作者在学期间学术成果突出,取得与硕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成果(已经正式 刊出),除达到学校及所在学院(学科)对硕士生在学期间取得学术成果的基本要求外,还应满 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本学科领域发表高水平论文不 少于 1 篇。 ①建筑学、城乡规划学、风景园林学、设计学一级学科点及建筑学、城市规划、工业设计工 程专业学位点研究生在核心及以上期刊(SCI、SSCI、EI、CSSCI、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和北大图 书馆核心期刊)或学科评估指定期刊(清单另附)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 1 篇; ②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测绘科学与技术、数学一 级学科点及机械工程、建筑与土木工程、测绘工程、环境工程、工业工程、物流工程专业学位点 研究生在 SCI、EI 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 1 篇; ③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一级学科点及工商管理、项目管理、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点研究 生在核心及以上期刊(SCI、SSCI、EI、CSSCI、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和北大图书馆核心期刊)发 表学术论文不少于 1 篇。 290 (2)以第一完成人(或导师为第一完成人、本人为第二完成人)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 不少于 1 项,或参与制定出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规范不少于 1 项; (3)获国家级科研(教学)奖励或省部级科研(教学)奖励不少于 1 项,或学科评估统计 的建筑设计奖项(清单另附)不少于 1 项,或有参加省部级及以上行业展览的专业作品(有入展 证书)。 4.学位论文评阅成绩均达到 80 分及以上; 5.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一般要达到 85 分及以上; 6.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依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优秀学位论 文评选的补充条件,以鼓励相关专业高质量地开展学位论文工作。论文评选的补充条件经学位评 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施行并解释。 第四条 评选工作程序 1.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布置评选工作; 2.学位论文作者提出申请,指导教师进行推荐; 3.答辩委员会推荐优秀学位论文(至少 1 名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或学院学术委员会 成员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参加答辩会); 4.由各学院组织专家评议,兼顾学术成果、学位论文质量、论文作者的答辩表现等,综合 提出优秀学位论文建议名单; 5.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6.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公示和公布评选结果。 第五条 评选工作随学位授予同届同期(春季或夏季)进行。每年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名 额不超过同届同期授予硕士学位论文总数的 10%。推荐评选以学院为单位,兼顾学科布局和发展, 学院按照学校统一分配的评选名额推荐候选人;分配的推荐评选名额不足 1 人时,可推荐 1 名候 选人参评。 第六条 优秀学位论文入选名单在校内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 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 7 日内,以书面 291 形式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异议处理,并对提出异议的 单位或个人给予严格保密。提出异议要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否则不 予受理。 第七条 公示期满后,学校以文件形式公布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结果。 第八条 优秀学位论文作者由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优秀学位论文证书和奖金 1000 元,获奖 材料存入本人档案;优秀学位论文作者的指导教师由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优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证书。 第九条 对已获奖的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失实、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问题, 一经认定,取消优秀学位论文奖励并予以公布。对已授予的学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92 关于颁发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规定 (研字〔2010〕3 号,2018 年 7 月 19 日第 3 次修订)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针对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对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 颁发规定进行说明。 一、学历证书颁发条件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证明颁发条件 1. 毕业证书 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答辩通过者。 2. 结业证书 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者。 3. 肄业证书 在校课程学习时间满 1 学年,但未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者。 4. 学习证明 在校学习研究生课程不满 1 学年者。 (二)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条件 获得结业证书者,自发证之日起 1 年内(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须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全部 学分,可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1 次,答辩通过后,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二、学位证书颁发条件 (一)学历研究生硕士学位证书 1. 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教学环节,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论文作者 293 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答辩 1 次,且论文修改时间不少于 3 个月,答辩通过者,补发硕士 学位证书; 3. 毕业前因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未正式刊出(已提供刊物清样)而未领取硕士学位证书者,可 在毕业后 1 年内凭公开发表论文刊出原件和复印件领取学位证书。 (二)非学历研究生硕士学位证书 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教学环节,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 三、学位论文、毕业论文答辩申请条件 1.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条件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内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且 1 门学位课程重考不 超过 2 次,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2. 毕业论文答辩申请条件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内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 1 门学位课程重考次数 超过 2 次,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可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四、其他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94 学位服规范 学位服分为:校长(导师)服、博士服、硕士服、学士服四种,每套学位服由学位帽、流苏、 学位袍、垂布等四部分组成。 (一)学位帽 学位帽为方型黑色。 (二)流苏 博士学位帽流苏为红色,硕士学位帽流苏为深蓝色,学士学位帽流苏为黑色,校(导师)长 帽流苏为黄色。 流苏系挂在帽顶的帽结上,沿帽檐自然下垂。未授予学位时,流苏垂在着装人所戴学位帽右 前侧中部;学位授予仪式上,授予学位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校、院、所长)把流苏从 着装人的帽檐右前侧移到左前侧中部,并呈自然下垂状。 (三)学位袍 博士学位袍为黑、红两色,硕士学位袍为蓝、深蓝两色,学士学位袍为黑色,校(导师)长 袍为红、黑两色。 (四)垂布 垂布为套头三角兜型,饰边处按文、理、工、农、医、军事六大类分别标为粉、灰、黄、绿、 白、红颜色。(注:目前我国还没有对 2011 年公布的 13 个学科门类分别标定学位服垂布颜色) 因此,我校工学研究生导师、硕士学位获得者应着黄色垂布;理学研究生导师、硕士学位获 得者应着灰色垂布;法学、管理学、艺术学研究生导师、硕士学位获得者均按文类着粉色垂布。 垂布佩戴在学位袍外,套头披在肩背处,铺平过肩,扣绊扣在学位袍最上面纽扣上,三角兜 自然垂在背后。 (五)附属着装 衬衣:应着白或浅色衬衫。男士系领带,女士可扎领结。 295 裤子:男士着深色裤子,女士着深色裤子或深、素色裙子。 鞋子:应着深色皮鞋。 296 5.研究生工作 297 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 (北建大研工发〔2019〕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 度情况下更好地支持我校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 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 完善我市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京财教育〔2013〕2198 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 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京财教育〔2013〕2199 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教育部财 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14〕8 号)、《北京市财 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京财教育〔2017〕 712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在校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非全 日制研究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设立原则 第三条 坚持“普惠与奖优并重”原则。通过学校各项奖助学金的调节,既提高研究生整体待 遇,又达到奖励优秀、激励进取的目的。 第四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原则。进一步加强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和责任意 识,建立以科研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资助制,逐步形成以学校投入为主,导师配套为辅,其他 相关方面合理分担的研究生奖助格局。 第三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构成 第五条 在我校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新生校长奖学金、优秀研 298 究生干部奖学金、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学金等。奖学金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学校自筹、社会捐助 等渠道。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博士、硕士研究生。评审办法见《北京建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 办法》。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用于激励博士、硕士研究生勤奋学习,更好地支持其顺利完成学业。评审办法见《北京建筑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3.研究生新生校长奖学金 用于奖励一志愿报考本校且考研成绩优异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博士、硕士研究生。评审办法 见《北京建筑大学研究生新生校长奖学金奖励办法》。 4.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 用于奖励对研究生学团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研究生干部。评审办法见《北京建筑大学优 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评选办法》。 5.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学金 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应届毕业研究生。评审办法见《北 京建筑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第六条 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助学金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学校自筹、社会捐助等渠道。 1.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由国家出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个人档案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入学校)可获得研究生 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15000 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7000 元,每年分 10 个月发放。 2.“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津贴 校内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见《北京建筑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离校或休学手续,下月起暂停 299 发放国家助学金。申请复学后,自复学后的下月起恢复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研究 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条件 第八条 研究生申请奖助学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以及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 和社会服务意识; 6.在我校规定学制年限内。 第九条 研究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年奖学金的评定: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 2.有学术不端行为; 3.在我校规定学制年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或休学手续; 4.在我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报到、学籍注册和缴费手续。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学科与研究生教学工作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校党委副书记 成 员:研究生工作部部长、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财务处处长、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处 长、学院院长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 作,裁决研究生申诉事项等。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 300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任委员:院长 委 员: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院领导、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领域或方向)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 秘 书:辅导员或研究生教务员 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制定、申请、组织和评审等工作。评 审委员会指定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院领导或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具体落实评审工作,分管研 究生教学工作领导负责研究生学分绩、科研成果等的审核,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负责研究生 思想、综合素质、学团工作、家庭经济困难等审核。 第六章 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学科特点和研究生教育实 际,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须在本学院评审工作开始前在全体研究生和导师范围内公布,并报送学校研究生奖 助学金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拟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 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结 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相应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 出,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学 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 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禁弄虚作假。研究生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 挪用。 第十六条 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获得各类奖助学金者,一经查实,取消其 301 在校期间奖助学金参评资格,退回全部奖助学金。情节严重的按《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 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 办公室将名单提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相关要求发放。 第十八条 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对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阶段向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提 请裁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 2019 年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302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北建大研工发〔2019〕4 号)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勤奋科研,在思想品德、学术研 究能力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12〕342 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部署,结 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范围 在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2 万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3 万元。 第四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组织 1.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学科和研究生教学工作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校党委副书记 成 员:研究生工作部部长、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财务处处长、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处 长、学院院长 303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 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 2.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任委员:学院院长 委 员:分管研究生工作院领导、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 表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可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每学年初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 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硕博连 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3.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北京建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附 件)为依据,进一步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标准,须在本学院评审工作开始前在全体 研究生和导师范围内公布,并报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根据本办法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达的评审指标进行初步评审(可采取会议 评审、答辩评审等方式)。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5.评审委员会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步评审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6.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上交名单进行审查汇总后,上报学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全校公示无异议后,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报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7.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 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 304 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校根据上级教育部门预算下达时间,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颁 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 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3.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 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在评审期间,有申请人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受校纪校规处分、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国 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 2019 年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 2.本办法由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建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细则 305 附件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细则 第一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下达的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先按照各学院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比例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名额 数不足 1 人的学院与学科相近学院合并分配。 第二条 学分绩排名基本要求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二年级研究生的学分绩排名一般在所在学院(学科)同年级或同专业 研究生的前 30%(含 30%),三年级研究生的学分绩排名一般在所在学院(学科)同年级或同 专业研究生的前 50%(含 50%),同时在学术成果、社会工作等方面的综合表现突出;如取得 所在学科领域影响力较大的学术成果,学分绩排名比例要求可适当放宽,具体由学校研究生国家 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条 学分绩 学分绩=∑(《个人培养计划》课程成绩×课程相应学分)/《个人培养计划》课程总学分。 修读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全部课程的研究生的学分绩通过我校“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计算并显示。 第四条 学术成果基本要求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在本学科领域核心及以上期刊(SCI、SSCI、EI、CSSCI、人 大报刊复印资料和北大核心期刊)或学科评估指定期刊(清单另附)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1 篇(不 受理如出版证明等其他形式的材料);或参编公开出版发行的本学科学术著作、教材、资料集等 (不受理如出版证明等其他形式的材料),在编者中有署名,且本人参编部分不少于 3 万字;或 取得授权发明专利 1 项,本人排名前 2 名,专利申请人为北京建筑大学;或科研、专业作品获得 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排名前 1/2);或参加省部级及以上行业展览的专业作品有入展证书(有北 306 京建筑大学及本人署名)。 第五条 学院应本着“优中选优”的评审原则,结合学院(学科)实际,确定不低于学校“学 分绩排名基本要求”、“学术成果基本要求”的,在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 出等方面的具体《评审标准》,在组织申请前进行公示,并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 组备案。 第六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及培养环节中的表现组织 评审、认定。 第七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审实行票决制,并保存选票 5 年。 第八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学院初步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将达 不到学校学分绩排名、学术成果等基本要求的分配名额在符合学校基本要求的学院间调剂。 第九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审 结果进行审定。 第十条 评审过程中,申请研究生若为学校国家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学院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所指导的学生,或为亲属,或是申请研究生本人,则该评审成员须进 行回避。 307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北建大研工发〔2019〕5 号) 为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 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 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 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 教育〔2013〕2199 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统筹国家拨款和学校资金,用于奖励优秀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更好地 完成学业。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1.博士、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 博士、硕士研究生入校后第一学年(一般为课程学习阶段),学业奖学金评定不分等级,其中 博士研究生 8000 元/生,硕士研究生 4000 元/生,评定和奖励范围为符合评定条件的研究生。 2.博士研究生第二至第四学年学业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入校后第二至第四学年(一般为论文研究和专业实践阶段),学业奖学金设置标准 为:一等奖 15000 元/生,不超过符合评定条件博士研究生数的 10%;二等奖 10000 元/生,不 超过符合评定条件博士研究生数的 20%;三等奖 5000 元/生,不超过符合评定条件博士研究生数 的 50%。 3.硕士研究生第二至第三学年学业奖学金 硕士研究生入校后第二至第三学年(一般为论文研究和专业实践阶段),学业奖学金设置标准 为:一等奖 10000 元/生,不超过符合评定条件硕士研究生数的 10%;二等奖 6000 元/生,不超 过符合评定条件硕士研究生数的 20%;三等奖 2000 元/生,不超过符合评定条件硕士研究生数的 50%。 4.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硕博连读研 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组织 308 1.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学科和研究生教学工作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校党委副书记 成 员:研究生工作部部长、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财务处处长、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处长、 学院院长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 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 2.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任委员:学院院长 委 员:分管研究生工作院领导、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建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指导教师对研究生本学年学习成绩、科研状况及其综合表现做出评价并签署意见; 3.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经公示并向学校备案的本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工 作实施细则》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4.学院评审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获奖人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等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研 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结果在全 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5.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 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 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校根据上级教育部门预算下达时间,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颁发 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309 3.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 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在评审期间,有申请人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受校纪校规处分、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研究 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条 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 2019 年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 2.本办法由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310 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北建大研工发〔2019〕1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凸显“建筑味十足、北京味十足”的办学特色,加快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具有鲜明 建筑特色的高水平、开放式、创新型大学建设步伐,激发研究生创新活力,激励研究生开展科技创 新活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设立北京建筑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 第二条 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经费来源于学校自筹等渠道,主要用于奖励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 突出成绩的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在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非全日制研究生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范围 第四条 申请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以及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社 会服务意识; 第五条 研究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年科技创新奖学金的评定: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 2.有学术不端行为; 3.在我校规定学制年限内,因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或休学手续; 4.在我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报到、学籍注册和缴费手续。 311 第六条 参与评选的成果须是研究生个人或研究生团队或以研究生为主的团队(团队中研究生 占比不少于 70%)在读期间内完成的。 第七条 所有成果或项目不重复申报和授奖,同一成果或项目荣获不同奖项或者被不同数据库 检索时,只可按最高级别进行一次申报及授奖。 第八条 已获得科技创新奖学金的成果或项目,又达到更高等级奖项的评选标准,最迟在该成 果或项目取得后一年内申请追加奖励,原则上逾期不予以补报,奖金按照当年对应奖励等级标准补 齐,并换发高等级获奖证书。 第九条 申报范围 (一)学术论文:凡由我校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署名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完成、在国内外核 心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会议论文不在本办法评选范围之内。 (二)学术专著:凡由我校研究生为主编或副主编出版的专著、译著或编著。仅参编部分章节 不在本办法评选范围之内。 (三)发明专利:凡由我校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经授权的国际发明专利或国家发明专利。 (四)标准规范:凡由我校研究生为主要起草人(前 3 位有效)、我校为主要编制单位发布的 国家、行业、地方或团体标准和规范。标准规范的类型、起草人及编制单位信息以正式出版发行的 出版物为准。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凡由我校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我校为第一著作权人)、经中国版 权局正式登记并授予证书的计算机软件。 (六)科研项目:凡由我校研究生为主要参与人(前 3 位有效)、我校为主持单位的省部级及 以上科研项目或学校设立的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已结题且最终评审结果为优异)。科研项目以立 项批复以及学校科研管理信息系统为准,研究生创新项目以研究生院评审结果为准。 (七)科技奖励:凡由我校研究生为主要参与人(前 3 位有效,有获奖证书)、我校为获奖单 位取得的科技奖励。 (八)科技竞赛获奖:凡由我校研究生为主要参与人(前 3 位有效,有获奖证书)、我校为获 奖单位的科技竞赛活动获奖。科技竞赛活动以每年年初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联合发布的《北京建 312 筑大学研究生科技竞赛名录》为准。 (九)社会实践:依托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社会服务,取得良好社会影响和新闻价值的社会实 践活动。 上述(一)、(三)、(五)项成果,若研究生导师为第一作者(或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作 者(或发明人),则评奖时视同于研究生为该项成果第一作者(或发明人)。 第三章 奖学金的奖项、等级、金额与比例 第十条 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针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或项目进行奖励,分为特等奖、一等 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特等奖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JCR 期刊分区数据在线平台”中 SCI 一区检索的学术论文; 授权国际发明专利;国家标准;国家级科技奖励。 (二)一等奖 被 SCI(一区除外)、SSCI 检索收录的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行业标准或 地方标准;省部级科技奖励(政府奖);参与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在国际比赛或国家级(包括国 家一级学会)科技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前 3 名)以上;产生重大影响的社会实践活动。 (三)二等奖 被 EI、CSSCI、A&HCI 检索收录的学术论文;团体标准;省部级科技奖励(社会力量奖); 参与国家级一般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在国际比赛或国家级(包括国家一级学会)科技 竞赛中获得二等奖(或第 4-5 名)或在省部级科技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前 3 名)以上;产生较大 影响的社会实践活动。 (四)三等奖 被 ISTP 检索收录的学术论文;在《国家科技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北京大学出版 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包括核心期刊增刊);参与的省部 级一般科研项目或我校研究生为主持人的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已结题且最终评审结果为优异);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国际比赛或国家级(包括国家一级学会)科技竞赛中获得三等奖(或第 6-7 313 名)或在省部级科技竞赛中获得二等奖(或第 4-5 名);产生一定影响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 奖学金金额 等级 金额 特等奖 10000 元 一等奖 5000 元 二等奖 3000 元 三等奖 1000 元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奖学金奖发放比例由获得奖励的成果或项目成员自行商定。 第十三条 奖学金比例 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设置比例实行动态调控的管理原则,根据当年的资金预算、奖学金申报 情况,由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章 评审组织、时间、程序与申诉 第十四条 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的评审组织 1.学校成立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学科和研究生教学工作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校党委副书记 成 员:研究生工作部部长、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财务处处长、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处长、 科技处处长、图书馆馆长、校团委书记、各学院院长 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获奖比例、最终获奖名单等;统筹领导、协 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 作部。 2.各学院成立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任委员:学院院长 314 委 员:分管研究生工作院领导、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 秘 书:研究生辅导员或研究生教务员 等 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的申报、评审时间等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致。 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 申报人填写《北京建筑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申请表》,并向学院提交以下纸质材料:论 文扉页、期刊封面及目录、论文检索收录证明(网上检索打印件即可)、JCR 期刊分期数据在线平 台的期刊检索结果(仅 SCI 收录的论文);发明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荣誉证书; 著作封面;技术标准的封皮和版权页;获奖证书(科技竞赛获奖必须同时上交证书、报名表、参赛 队明细、竞赛组织规则等文字材料);社会实践证明材料等支撑材料。 (二)导师审核 导师审核申报成果或项目的真实性,并签字确认。 (三)学院初评 学院负责汇总、审查学生申报材料,由学院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确定本学院拟获 得科技创新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 后,报送学校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学校评定 学校将进行科技创新奖的复审评定,同时,委托图书馆对 SCI、SSCI、EI、CSSCI、A&HCI 论文进行检索审查、对 SCI 进行分区审查、对核心期刊的论文进行认定检索。 经学校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复核无误后,科技创新奖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 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结果。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相应学院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评 315 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 生科技创新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获奖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 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名单提交财务处,财务处按相关要求发放。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申报科技创新奖学金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学术诚信。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 料等弄虚作假手段获奖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在校期间奖助学金参评资格,退回全部奖助学金。情 节严重的按《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316 研究生新生校长奖学金奖励办法 为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吸引和鼓励更多优秀考生报考我校,优化生源结构,根据我校实际情 况,特制定研究生新生校长奖学金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1.一志愿报考北京建筑大学且考研成绩优异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2.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实际行动, 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赢得良好社会声誉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 研究生院和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奖励范围确定奖励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条 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之前无任何违纪和其他受处分的不良记录; 5.在同一学科或者专业一志愿考生中初试成绩名列前茅。 第三条 评选说明 1.评选人数每年 10 人左右; 2.招生专业代码不同即视为不同专业; 3.专业录取人数较少时(10 人以下),必要时可将二级学科合并为一级学科进行评比或者将学 术型和专业学位合并进行评比; 4.评选依据考研裸分(初试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 5.根据质量第一、宁缺毋滥的原则,研究生院和研工部根据当年生源质量合理确定最终奖励人 数(可少于 10 人)。 第四条 奖励办法 317 1.获得新生校长奖学金的研究生,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证书并发放奖金 10000 元/人; 2.新生校长奖学金在本学年度一次性发放,用于支付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基本 生活费等。 第五条 附则 1.本办法自校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停止执行; 2.本办法适用于 2018 年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 3.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318 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入校后第二至第三学年的研究生中担任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主要干部、研究生党团组织主要负 责人、研究生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研究生班班长、心理委员等。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信仰;模范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身心健康。 2.热心研究生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出色完成组织 交给的各项任务,工作成绩突出,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研究生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3.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4.在校期间未受行政或党、团纪律处分。 三、评选程序 1.研究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优秀研究生干部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2.校内指导教师签署综合评价意见; 3.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组织评审并进行 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获奖人《优秀研究生干部申报表》等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 理工作办公室; 4.拟获奖人为学校研究生会和校级研究生社团组织中的优秀研究生干部者,由学校团委对初评 结果进行审核,将结果报送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办公室; 5.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并公示。 四、评选时间和比例 1.评选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的 9 月份进行。 2.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第二至第三学年符合评审条件研究生的 3%。 五、奖励办法 319 评选出的优秀研究生干部,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证书及奖金 2000 元。相关材料记入本人档 案。 320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第一条 奖励目的 结合研究生教育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激励成才,催人奋进,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 北京市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京教学 〔2012〕1 号)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在我校组织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并按要求推荐评选 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为此,特制订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优秀毕业研究生荣誉称号是授予具有我校学籍、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并取 得优异成绩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研究生(含春、夏两季)。 第三条 奖励层次和数量 1.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分为校级和推荐市级两个评选层次。 2. 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的人数为应届毕业研究生总数的 10%以内。北京市级优秀毕业研究生 从获得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中进一步推荐评选,人数为应届毕业研究生总数的 5%以内。 第四条 奖励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择优推荐、优中选优。 第五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 政策; 2.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无 不良信用记录;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5.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无重修重考记录;完成修读个人《培养计划》的学分绩排名一般 在所在学院同年级(学科)研究生的前 50%(含 50%);学术研究能力较强,专业学术成果在本 321 学院同届毕业研究生中突出; 6.学位论文评阅成绩、答辩成绩均达到 80 分及以上; 7.在校期间有突出成果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研究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8.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 业、创业的毕业研究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第六条 评选工作程序 1.在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研究生可根据优秀毕业研究生的申请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 出申请,并提交《优秀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可进一步制定本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审实施细则,向研究生院备案。 根据本办法及评审实施细则进行初步评审,形成校级和推荐评选市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候选人名单; 将《优秀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和《优秀毕业研究生汇总表》(各一式两份)报送研究生院。推荐评 选市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候选人须含在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当中。 3. 研究生院对各学院报送候选人名单进行审查汇总后,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审定。审定结果全校范围内进行 5 天公示。全校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评选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 名单报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4. 对校级和推荐评选市级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阶段向学校提出申诉, 研究生院负责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研究生院做出的答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 向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处)办公室提请裁决。 第七条 评选时间 评选市级优秀毕业研究生、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 6 月进行,具体按照北京 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每年优秀毕业研究生材料的通知进行。 第八条 奖励标准 1.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 授予“北京建筑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荣誉称号,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 2000 元奖金。 2.市级优秀毕业研究生 授予“北京市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颁发荣誉证 书。 322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323 共青团“五四达标创优”竞赛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五四达标创优”竞赛是以争创“十佳”团支部、“优秀团支部”、争做“最佳团日活动”和 争当“十佳”团员、“十佳”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 为重点,旨在加强基层团支部的建设,提高团支部的内在活力的活动,是共青团基础性重点工作之 一。共青团北京建筑大学委员会于每年五四期间开展“五四达标创优”竞赛活动并对先进集体和个 人进行表彰。 一、评选范围 我校各团支部均有资格参加“优秀团支部”的评选,正式注册的团员有资格参加“优秀团员标 兵”和“优秀共青团员”的评选,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各级学生干部有资格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的 评选。“十佳”团支部,“十佳”团员,“十佳”学生干部从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员和优秀学生干 部中选拔。 二、评选阶段 评选分为团支部自评、分团委中评和校级终评三个阶段。 三、评选时间 每年五四期间申报评选材料,评选材料为上一年度 3 月至本年度 2 月的资料。 优秀团支部评分细则 一、思想建设 团支部能够按照学校团委每学期下发的工作要点和主题团日的安排,并结合班级具体工作情况, 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强团员意识教育和主旋律教育。(30 分) (1)每年度有详细,完整且对本支部有针对性的书面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3 分) (2)每学年至少举办三次主题明确、思想性强、支部团员青年参与率高、效果良好的主题团日 活动(上交活动计划,总结及文字,图片,视频资料)(9 分)(每一次计 3 分) (3)班级团员数达学生人数的 95%以上;(1 分) (4)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团员达到团员人数的 30%以上;(9 分)(0—20%计 3 分,21%— 29%计 6 分,30%及以上计 9 分) (5)全年无任何违纪行为。(8 分) (按人次扣分:通报批评 0.5 分,警告 1 分,严重警告 2 分,记过 4 分,留校察看 6 分,开除 学籍 8 分) 二、组织建设 团支部领导核心和各项制度健全,定期召开支委会,团员大会,能够作好团员教育评议,管理 324 工作,非团员的发展工作,以及团支部“推优”入党工作。(30 分) (1)团支部班子健全,委员各方面的素质较高;(3 分) (2)定期召开支委会,团员大会,并认真做好记录;(5 分) (3)认真填写《团支部工作手册》,并较好的开展工作;(5 分) (4)按时缴纳团费;(2 分) (5)认真做好每年的团员注册,评议;(4 分) (6)班级推优入党人数及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7 分)(由各学生党支部评定) (7)班级团员担任校级,院级学生干部人数(不累加);(4 分) (每满 2.5 个百分点得 1 分) 三、学风建设 团支部帮助团员端正学习态度,并能针对支部实际状况制定学习目标。提高整体学习成绩,并 对学习落后的同学有帮助措施和计划;积极鼓励支部成员参加学习科技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 (30 分) (1)团支部学风良好,积极鼓励团员参加学习竞赛活动,并取得较好的成绩;(4 分) (2)每年至少有 20%的班级成员参加科技项目申报;(3 分)(满 10 个百分点为 1 分) (3)积极组织团员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3 分) (4)全班不及格人次(含体育)应低于参加考试人次的 25%,二年级以上的班级应呈下降趋 势;(10 分) (5)英语四级成绩超过 425 分者达 35%,一,二年级英语考试成绩 70 分(含)以上者应占 40%;(10 分) (每减 1 个百分点扣 1 分,四级通过率小于 25% /英语成绩 70 分小于 30%为零分) 学风建设第(4)、(5)项的百分率算法为: X%=( Y%=( + )*100%/2 + )*100%/2 四、创新建设 团支部具有创新精神,体现在团支部的组织建设创新,思想教育创新,开展活动内容创新等, 能够充分调动支部团员的积极性,加强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10 分) (1)能针对本支部不足之处,采用有效措施,改进效果明显 (2)工作重点突出有特色:一年来,在共青团工作中能够发挥团支部的特色及优势,有创造性 地开展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注: 创新建设方面由各支部做出总结、提出申请,并上交材料。 325 “五四达标创优”优秀团支部自评表 考核项目及分数 核定 院级审 自 评 分 分 有计划(1.5 分) 有计划、有总结 有总结(1.5 分) (满 3 分) 一次(3 分) 团日活动三次 二次(6 分) 三次(9 分) (满 9 分) 思 想 团员比例数 95%以 建 上(满 1 分) 设 递交入党申请书数 (30 分) (满 9 分) 违纪情况 95%以下(0 分) 95%以上(1 分) 0—20%(3 分) 21—29%(6 分) 30%及以上(9 分) 通报批评 严重警告 留校查看 警 告 记 过 开除学籍 (0.5 分/人 (1 分/人 (2 分/人次) (4 分/人 (6 分/人次) (8 分/人次) 次) (按人次扣分) 次) 次 班长兼任团支部副书 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设立权益委员、实践 团支部委员 记或团支部书记兼任 (1 分) 委员、科创委员(1 (满 3 分) 班长 1 分) 定期召开团员大会, 8 次及以上(5 分) 按一年计 分) 6—7 次 4—5 次 2—3 次 (4 分) (3 分) (2 分) 1 次(1 分) (满 5 分) 《团支部手册》使用 组 情况 织 (满 5 分) 建 缴纳团费情况 设 (满 2 分) (30 分) 团员注册评议情况 好(5 分) 较好 (4 分) 按时缴纳(2 分) 合格团员 100% (满 4 分) (4 分) 较差 一般(3 分) (2 分) 差(1 分) 未按时缴纳(0 分) 合格团员 合格团员 合格团员 99%-80% 60%-79% 不足 60% (2 分) (1 分) (0 分) 入党积极分子及学 好 较好 一般 较差 生党员表现情况(满 (6-7 分) (4-5 分) (2-3 分) (1 分) 差(0 分) 7 分) 学 风 建 设 任校、院学生干部数 10%及以上 7.5%及以上 5%及以上 2.5%及以上(1 (满 4 分) (4 分) (3 分) (2 分) 分) 校级 1 项 积极参加竞赛活 (2 分) 动(1 分) 各项学习竞赛活动 参加情况,并获奖励 市级 1 项及以上 校级 2 项及以上 (4 分) (3 分) (满 4 分) 参加大学生课外科 (30 分) 技立项人数(满 3 分) 20%及以上 10%及以上 10%以下 (3 分) (2 分) (1 分) 326 核分 获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有获先进个人的或参加社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社会实践参加情况 10%及以上 会实践人数 50%及以上(2 50%以下 (满 3 分) (3 分) 分) (1 分) 不及格率 (按人次计算) 每增加 1 个百分点扣 1 分,35%及 0—25%(10 分) 以上计 0 分 每减少 1 个百分点扣 1 分,25%及 国家四级通 过率(限三、 35%及以上(10 分) 以下计 0 分 英语成 四、五年级) 绩(满 校内考 70 10 分) 分以上比率 每减少 1 个百分点扣 1 分,30%及 40%及以上(10 分) 以下计 0 分 (限一、二 年级) 要求: 自行填写: (1)能针对本支部 不足之处,采用有效 创 新 建 设 (10 分) 措施,改进效果明 显; (2)工作重点突出 有特色:一年来,在 共青团工作中能够 发挥团支部的特色 及优势,有创造性地 开展工作,并取得显 著成效。 自 我 综 合 支部书记签字: 评 价 年 月 日 班级导师审核意见 审核总分: 班级导师(辅导员)签字: 年 月 日 分团委审核意见 审核总分: 分团委书记签字: 年 月 日 327 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标兵 评选条件 (一)优秀共青团员条件 1、政治素质优。认真学习并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要求入党,自觉维护党和人 民的利益,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组织观念优。主动按时交纳团费,认真进行年度团籍注册,自觉遵守团的纪律,敢于开展批 评与自我批评。 3、团员意识优。认真履行团员义务,团结同学,热心帮助同学,积极参加团组织活动,认真完 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4、模范作用优。注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注意综合能力的培养,刻苦学习,成绩优 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自觉进行体育锻炼,能在各方面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二)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政治素质优。 拥护、宣传党的基本路线,有共产主义理想和追求,有较好的政治理论素养, 积极要求入党。 2、工作能力优。熟知本职业务知识,能够正确领会上级党团组织的工作意图,对学生工作抱以 极高的热情和责任心,能够主动地、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 3、工作作风优。工作严细务实,办事出以公心,密切联系群众,诚实守信、踏实肯干,有全心 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4、模范作用优。注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注意综合能力的培养,刻苦学习,成绩优 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自觉进行体育锻炼,能在各方面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三)优秀共青团员标兵条件 在符合优秀共青团员条件的基础上,又在工作、学习、创新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者。思想方 面,积极要求进步;学习成绩优秀,排名在班级与专业前列;工作方面,应为学校各学生组织,各 社团的主要负责人,能积极组织各项活动;综合能力强,积极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积极参加 社会工作,自觉进行体育锻炼,能在各方面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328 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在向教学研究型、多科性大学的转型过程中,为适应不断增长的教学、科研和管理 工作的需要,规范研究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培养研究生自立自强精神, 增强研究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 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 号)、《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 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工作是指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 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研究生“三助”工 作是研究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有效途 径。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三助”工作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 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研究生 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三助”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同 意,不得聘用研究生打工。研究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副校长和分管学生 工作党委副书记担任,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研究生工作部部长为副组长,成员包括党政办公室、 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团委等部门负 责人。领导小组对研究生“三助”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制定“三助”工作的总体原则和年度工作方 案,审定“三助”年度岗位设置情况和经费分配方案,检查评估“三助”工作执行情况等。 329 第六条 设立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研究生“三 助”工作方案的制定、实施、协调、落实及日常管理,检查、核实研究生“三助”工作酬金的发放 情况。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岗位类型:研究生“三助”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多次“三助”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 校内“三助”工作岗位设置应以校内科研助理(助研)岗位、教学助理(助教)岗位、管理 与服务助理(助管)岗位等为主; 4. 学院、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调整出适合研究生“三助”工作岗位,使其在参 与学校的相关工作中得到锻炼。 第八条 助研岗位 1.岗位设置 (1)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导师所在科研团队、基地等)结合科研工作设置科研助理岗位;在校 研究生均可在本人导师(或导师所在科研团队、基地等)处申请获得助研岗位; (2)跨学院(学科)招聘科研助理的学院(学科或科研团队、基地等),需提出助研岗位招聘 需求,填写《研究生“三助”工作岗位设置汇总表》,报送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研究 生“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汇总后,向全校研究生发布学院(学科)提出的招聘信息; (3)本学院研究生助研工作聘期由本人导师确定,由所在学院进行管理;跨学院(学科)助研 岗位聘期一般为一个学期。 2.人员聘任 (1)在校研究生根据各学院向全校公布的跨学院(学科)助研岗位招聘需求,向招聘学院递交 《研究生“三助”工作岗位申请表》,经本人导师推荐、所在学院审核推荐,申请跨学院(学科) 助研岗位; (2)跨学院(学科)研究生助研资格由招聘学院(学科或科研团队、基地等)遴选、审定; (3)聘用学院(学科或科研团队、基地等)应对获得助研岗位的研究生进行岗前培训; 330 (4)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依据聘用学院对助研岗位研究生遴选、审定意见进行备案。 第九条 助教岗位 1. 岗位设置 (1)各学院(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工作实际,可在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中设置研究生 助教岗位,协助课程负责人等开展课程教学辅助工作,但不能作为独立授课、监考等人员使用; (2)招聘教学助理的学院(教学单位)、系(部、中心)等在编制《课程教学任务书》的同时, 提出助教岗位招聘需求,填写《研究生“三助”工作岗位设置汇总表》,报送研究生“三助”工作 管理办公室;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汇总后,向全校研究生发布学院(教学单位)提出的 招聘信息; (3)研究生助教岗位聘期一般为一个学期。 2.人员聘任 (1)在校研究生根据各学院(教学单位)向全校公布的助教岗位需求,向招聘学院(教学单位) 递交《研究生“三助”工作岗位申请表》,经本人导师推荐、所在学院审核推荐,申请助教岗位; (2)研究生助教资格由招聘学院(教学单位)分管教学工作、分管研究生工作等院领导及课程 负责人组织遴选、审定; (3)聘用学院(教学单位)、课程负责人等应对获得助教岗位的研究生进行岗前培训; (4)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依据聘用学院(教学单位)等对助教岗位研究生遴选、审 定意见进行备案。 第十条 助管岗位 1.岗位设置 (1)助管岗位设置须确保管理与服务的工作量饱满,并以提高相关部门(单位)工作效率,保 证管理与服务水平为前提; (2)招聘管理与服务助理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助管岗位招聘需求,填写《研究 生助管岗位设置汇总表》,报送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 汇总后,向全校研究生发布部门(单位)提出的招聘信息; (3)研究生助管岗位聘期一般为一个学年。 2.人员聘任 331 (1)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根据部门(单位)的招聘需求,综合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状况、资助经费额度等因素,确定拟资助的计划内助管岗位数和分配方案,向在校研究生公布; (2)在校研究生向岗位招聘部门(单位)递交《研究生“三助”工作岗位申请表》,经本人导 师推荐、所在学院审核推荐,申请助管岗位; (3)研究生助管资格由招聘部门(单位)分管领导等组织遴选,将拟聘研究生名单报送研究生 “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审定; (4)聘用部门(单位)应对获得助教岗位的研究生进行岗前培训,并指定专人帮助了解、熟悉 工作,为其安排具体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经费与酬金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 助研工作经费由聘用研究生指导教师从科研项目经费,由聘用研究生学院从科研基地、创新团 队、学科、人才强教等建设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 助教工作经费由聘用学院(教学单位)从课酬经费,从专业、教学团队、人才培养基地、课程、 人才强教等建设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 助管工作计划内岗位经费由研究生工作部从学校核定的相关经费中列支;助管工作计划外岗位 经费由聘用部门(单位)相关经费中列支。 研究生“三助”经费列支根据“三助”岗位工作需求确定。学校对研究生“三助”经费列支情 况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二条 酬金标准 研究生在承担“三助”工作期间,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周 8~10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酬 金标准一般为 15 元/小时,每年按 10 个月发放,最高限额 600 元/月。 各部门(单位)聘用研究生协助完成为期不超过四周的临时岗位工作,应纳入助管岗位工作管 理,在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备案。酬金标准根据工作量核定,由聘用部门(单位)相关 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管理机制 332 第十三条 岗位考核 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组织对研究生“三助”工作进行聘期考核。研究生“三助”工 作岗位聘用部门(单位)可制定与岗位招聘需求相应的考核办法。获得“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填写 《研究生“三助”工作岗位聘期考核表》。助研岗位工作研究生由聘用导师、聘用学院等进行考核, 助教岗位工作由聘用学院(教学单位)进行考核,助管岗位工作由聘用部门(单位)进行考核。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聘期中终止聘用“三助”研究生须依据聘期考核 结论处理。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三助”研究生可提出申诉,由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调 查处理,并报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协议书 参加研究生“三助”工作的研究生须与岗位招聘部门(单位)签订《研究生“三助”工作协议 书》,并在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备案。因工作需要,研究生在校外开展有组织“三助” 工作的,须由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研究生签订三方协议书。签订 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研究生方可开展校外“三助”工作。 第十五条 在研究生“三助”工作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研究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 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 2014 年第 11 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原《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研究生“三 助”工作实施办法》自行废止。 333 研究生档案管理办法 (北建大研工发〔2019〕1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实现研究生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建立 长效机制,确保研究生档案的完整、连续、安全,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 案工作规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档案是记述和反映研究生个人经历、德才能绩、学习和工作表现,以个人为单位 集中保存以备查考的文字、表格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规定时间内将档案转入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定 向培养研究生(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档案留原单位;非全日制研究生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将档案 存放学校。 第四条 研究生档案工作应纳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处、各二级学院等相关部门 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内。 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职能及职责 第五条 我校研究生档案工作实行由各学院负责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和移交,研究生工作部负责 集中管理,各有关部门协助完成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全校研究生档案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研究生入学后的档案接转工作, 在校期间档案的管理、查阅及毕业后档案的转递等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负责研究生招生录取(复试)、研究生新生档案的收取、整理、核查等工作,对 研究生新生档案的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形成的组织发展材料,由所在学院按照党委组织部要求进行整理,统一 交送、装档。 334 第九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形成的校级及以上奖励证明材料、违纪惩处材料,由奖励、违纪惩处负 责部门将相应的材料提供给学院,并由学院分类汇总装入档案,材料装档时间为每年 6 月份和 12 月份。 第十条 毕业生档案由所在学院派专人认真检查归档材料是否完整,并组织人员进行档案装档。 要认真核对材料与本人姓名是否相符,避免错装漏装。装档工作结束后,由各学院负责老师签字确 认。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职责 1.收集、鉴别、整理、保管研究生档案等,为学校和社会积累个人档案史料。 2.研究生档案查阅。 3.研究生档案转递。 4.研究生档案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第三章 归档材料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归档材料包括:研究生招生录取登记表、研究生招考政治资格审查表、 研究生信息登记表、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成绩单、研究生学位信息登记表、奖惩材料、党团材料、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通知书(存根)等。 第四章 归档材料要求 第十三条 所有归档材料必须是有关手续完毕的最终材料。 第十四条 归档材料必须完整、真实。个人文字材料必须有本人签字。凡规定由有关部门审查盖 章的材料,相关部门必须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档案材料须为原件,因特殊情况装入复印件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保管单位(个 人),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研究生归档材料的交接工作。上交归档材料前,学院按照研究生 档案材料范围进行档案材料汇集、整理;材料装入档案袋之前,要认真核对,确保档案材料不错装、 漏装;档案袋标明学生的姓名、学号、所在学院、专业等,并按照学号顺序排列;归档材料交接时, 335 交接双方须当面审核,确认无误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履行签字手续,注明时间。 第十七条 如归档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研究生档案室有权退回,由送交单位按要求重新组织办 理。 第五章 档案查阅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以下人员可申请查阅研究生档案,查阅人应履行查阅手续(见附件 1), 并注明查阅理由: 1.持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并由主管书记签字的证明文件的学生工作管理人员。 2.持相关证明或介绍信的校外单位组织人事等部门人员。 第六章 档案转递 第十九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各学院应及时核查研究生新生档案到校情况,对于未按时寄达的 研究生新生档案,学院应及时联系研究生新生核实具体情况,并将核查结果上报研究生院、研究生 工作部。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在研究生新生入学后 1 个月内安排专人负责向研究生工作部交送研究生新 生档案。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取本校研究生的档案须由录取学院自招生就业处档案室领取,按要 求及时交送至研究生工作部。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的时间报到入学或经审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被取消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新生, 其档案退回原档案保存单位。 第二十二条 退学、开除学籍、出国离校超期等的研究生档案应转递至毕业研究生生源地教育管 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档案的去向由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提供,学生档案的转递工作由研究生 工作部负责办理,转递工作通过邮局 EMS(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 邮政办公室《关于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从 2016 年起档案转递的方式为中 国邮政集团大学生档案专递(EMS))进行。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可自行提取档案,自行提取的,须持就业单位人事部门、组织部门等开具的 336 调档函或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 A4 纸上)。毕业研究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组织部门 办理档案提取手续的,须指定专人持介绍信办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工作部在将研究生档案转递至接收单位时,必须一次性转递,不得扣留档 案材料。 第二十六条 档案在转递过程中,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办理档案转递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为更好的服务学生,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详见附件 2),学院 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学院公章后,学校可为其暂存档案至毕业年份 12 月 31 日。户口转入学校集 体户的研究生,在申请办理档案暂存后,户口自动暂存至毕业年份 12 月 31 日,无需单独申请户口 暂存。在档案暂存期内如研究生落实了就业单位,档案随即转递。超过期限后,档案按相关规定寄 往学生生源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户口按照保卫处相关要求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档案暂存期间,不予办理研究生毕业手续之外的任何证明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建筑大学研究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研字 〔2013〕52 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因公查询研究生档案介绍函 2. 学生档案暂存申请函 337 附件 1 因公查询学生档案介绍函 北京建筑大学研究生工作部: 兹介绍 学院(单位) 际需要前往学校档案管理室查询 等 学院 同学档案,查询方式是现场查看/现场复印 位同志因 等实 级,学号是 的 等材料,并带走复印件。请予以接洽。 学院负责人: 学院: 年 338 (章) 月 日 附件 2 学生档案暂存申请函 研究生工作部: 兹介绍 学院,学号 的 同学因 的实 际需要前往办理档案暂存工作,暂存时间截止到本年度的 12 月 31 日。请予以接洽。 (户口转入学校集体户的研究生,在申请办理档案暂存后,户口自动暂存至毕业年份 12 月 31 日,无需单独申请户口暂存。) 学院负责人: (章) 学院: 年 339 月 日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 建设人才,规范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的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 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在北京建筑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及非全日制研究生 均适用本规定,在本校学习的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处理违纪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理结果 应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在处理过程中,学生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行为的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给予 处分,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或免予处 分: (一)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后果极小的,可以免予处分; (二)事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理或免予处分; (三)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340 (四)事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有悔改表现,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 减轻处理; (五)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第七条 学生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同时触犯本管理规定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从重处理; (二)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加重处理; (三)屡次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加重处理; (四)群体违法、违规、违纪的首要分子,加重处理; (五)教唆、胁迫、收买或者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 收买或者诱骗的行为加重处理; (六)学生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后,企图以贿赂、欺骗、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逃避处 罚或妨碍调查处理的,加重处理; (七)学生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后,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事件处理人员进行威胁 恫吓、打击报复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材料的,包庇同伙的,加重处理; (八)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加重处理; (九)具有其他需要从重、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处分期限与影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应当对学生处分设置处分期限,处分期限依次为:警告 6 个月、严 重警告 8 个月、记过 10 个月、留校察看 12 个月。处分期限内表现良好且并未受到其他处分,经本 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学工部或研工部批准,到期后原处分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 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处分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其中,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本人可以申请 提前解除察看,由学校学工部或研工部审查批准。留校察看期间因特殊原因休学的,自复学之日起 察看期顺延。 第三章 处分决定和程序 第九条 学校依据学生违纪违规的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对学生进行处分。 第十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1.书证; 341 2.物证; 3.证人证言; 4.当事人的陈述; 5.视听资料;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8.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9.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十一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时,按下列程序及时取证与查实: (一)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违法、违规、违纪事件涉及两个(含) 以上学院时,由学工部或研工部牵头会同有关学院和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二)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姓名,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 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 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学校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三)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 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四)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班级、学号、职业、 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学校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 (五)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结束后,按下列程序及时做出处理: (一)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二)对拟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生所在学院及学校有关部门应 进行复核。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三)学生所在学院和有关部门经过调查取证,并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由 342 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出处分意见,并将处分书面意见、调查材料和申辩材料报学校学工部或研工 部。 (四)学生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依据明确,应当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后,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做出 处分决定。 学生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依据明确,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决 定的,由学工部或研工部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所有处分决定书加盖学校公章。 第十三条 拟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时,在报请校长办公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学生有要 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可以在收到《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告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党 政办公室提交听证申请书,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或者已接到听证会议通知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 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按下列程序送达受处分学生: (一)处分决定书应由学生所在学院两名教师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字。 (二)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送达: 1.留置送达。学校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 签收。被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两名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 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然后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 即视为送达。 2.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 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 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43 3.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学校网站进行公告 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 人档案。 第四章 申诉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具体详见《北京建筑大学学 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五章 第十八条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与处分细则 违反考核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分别做如下处理: 1.携带未经允许的物品(包括书包、书籍、笔记本、复习提纲、自备草稿纸等以及手机、智能 手表等电子工具)进入考场又未放在指定位置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者,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 过处分; 5.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 处分; 6.将考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 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 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 上标记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9. 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或借给他人文具、教师允许携带的参考书、工具书及其他物品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0. 其他考生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而未加拒绝也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 344 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分别做如下处理: 1.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者,或者携带存储有考试内容相关资 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或者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抄写在桌面或墙面等处者,给予记过处分; 开卷考试时,携带任课教师指定资料外的其他资料,或者储存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者, 给予记过处分;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 察看处分;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或者拷贝他人电子格式答案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考试材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故意篡改考试成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8.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设备的,给予记过处分; 9.使用电子设备查询试题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0.利用上厕所等暂时离开考场之机,在考场外看与考试课程相关的资料、与他人交流考试内 容、使用手机登录各种具有信息发送、接受、存储功能的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 处分; 1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2.组织团伙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3.向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或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4.在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协助作弊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5.考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试卷或答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6.第二次考试作弊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试时作弊,虽未被监考教师或巡视人员发现,但事后查出且证据确凿者,给予相应处 理。 345 (四)属于其他作弊情节者,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超过成果的三分之一或万字以上论文剽窃、抄袭超过 3000 字以上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将抄袭成果用于各类课程论文或读书报告、开题报告等,给予记过处分;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未公开发表,但在校内造成一定影响,或用于本科毕业设计 (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为论文在社会上公开发表,或作为研究生学位论文提交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未出勤者、假期已满未续假者和未按时报到注册者,均以 旷课计,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16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32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48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64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无故不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结课考试、重(补)考、全国大学英语四级首次 考试者(以报考名单为准),均以旷考记,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旷考累计 2 次,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考累计 3 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考累计 4 次(含)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 理如下: (一)在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毁损公私物品、设施,扰乱正常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以摔砸、敲 打等各种手段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未登记注册的学生组织或社团在校内开展活动的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 告处分;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以学生组织、社团或个人名义举办跨校大型学生活动或集会的组织 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46 (五)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校园环境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处分; (六)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同时造成不良 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擅自留宿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八)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参与赌博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提供赌具 或场所但未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九)在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吸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 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 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十一)策划、组织、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组织、非法传销等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 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十二)以各种形式散布反动言论或传播谣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 (十三)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学校劝阻或制止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四)非法持有毒品者,吸食、注射毒品者,向他人提供毒品者,视情节给与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十五)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防治措施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 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有上述行为,并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者,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者,分别处理如下: (一)将带有欺诈性的、政治破坏性的、有悖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计算机系统或网络者,编制 或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未经允许删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的计 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数据和应用程序者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 347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偷看、窃取、删改他人的电子邮件等行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 除学籍处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 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四)利用网络传播煽动性信息、有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德信息、侮辱诽谤他人信息者,视情 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五)未经允许进入、盗用他人或组织的上网帐号、各类管理信息系统账号等,造成不良影响 的,除追回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六)有其他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 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相关规定者,分别处理如下: (一)有猥亵、窥视、流氓、滋扰、性侮辱等性骚扰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 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参与收看、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反动或淫秽信息或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 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四)冒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或盗用他人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 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五)拒绝、妨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正常执行公务者,给予警 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对教师或工作人员有侮辱、威胁或其他侵害行为的, 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六)转借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证明,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伪造或使用伪造的印鉴、图章、签名,冒用、涂改、伪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证 明或公文等其他文件材料,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 学籍处分;包庇、纵容或为他人作伪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以恐吓信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 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九)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 告处分; (十)在宿舍、教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饲养动物,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348 (十一)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使用电器、明火和拉电线,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寻衅滋事或参与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侮辱、诽谤、威胁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他人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 警告处分; (四)殴打他人或互殴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 留校察看处分,首先动手打人等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持械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预谋策划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致使打架斗殴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有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以冒领、侵占、抢夺、偷窃、诈骗或敲诈勒索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视情 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偷窃、诈骗、盗用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尚不够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除追回赃款、 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应当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1.作案价值在 500 元及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作案价值在 500 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窝赃、销赃、转移赃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污损公私财物,破坏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被移送司法机关后,处理如下: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受到处罚,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 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49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本管理规定中未列举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26 日起施行,原《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350 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 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 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复查请求与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及非全日制研究生, 在学校学习的其他类型学生同样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 法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受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学校分管领导 (二)监察处、学工部、研究生院、研工部、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团委等 相关部门负责人 (三)学生代表 (四)必要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校领导担任。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成员如果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应该回避。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 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351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学生本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面材料。 申诉申请书面材料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诉人的姓名、学院、班级、学号以及相关的基本情况;申诉的 事项、理由及要求;申诉期间申诉学生认可有效的本人联系方式、校内留置送达地址、校外挂号邮 寄送达地址及一名有效代收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申诉人签名及日期。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根据 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决定是否受理,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申诉人; (二)对受理的申诉,要求申诉材料真实、齐备。对申诉材料不真实、不齐备的,应要求申诉 人限期予以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视为申诉受理之日;申诉人在限期内不予补正的视为未申诉; (三)如申诉材料不真实,经证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申诉人本学年及下一学年不再具有申 述权。 第十三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 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 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 15 日,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向相关当事人 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形成申诉复查结论需经出席 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委员无法参加会议时,不得由其他人员代理。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决定;原处理或处 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不当的,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要出具复查 决定书。 第十七条 复查决定书按下列程序送达申诉人: 352 (一)复查决定书应由申诉学生所在学院两名教师直接送达申诉人,并由申诉本人在送达回证 上签字。 (二)直接送达复查决定书有困难的,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送达: 1.留置送达。学校将复查决定书直接送达给申诉人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申诉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复查决定书时,两名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 和日期,由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然后把复查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2.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复查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申诉人。邮寄 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 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公告送达。申诉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学校网站进行公告送达。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 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九条 对于同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学生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的申诉仅限一次。 第二十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 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终止复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北京市 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暂停执行的 除外。 第二十二条 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6 月 26 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建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353 6.其 他 354 研究生教学质量提升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研字〔2015〕28 号) 研究生教学质量提升项目建设是适应国家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求,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创新 和教学改革,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推动我校各学 位授权学科点研究生教育教学内容、课程体系的进一步改革,全面加强研究生的教学建设,促进我 校研究生教育向更高层次发展,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机制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设目标 以现代教育理念为指导,以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专门人才为目标,深化研究生教学建设与改革, 形成一批体现学科点建设特色、发挥教学示范和辐射作用的研究生优质课程,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 量和人才培养水平。 第二条 建设内容 项目以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综合提升为导向,在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实践、 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专业学位培养模式、招生工作改革与创新、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学位论文 与学位授予、学风建设与学术道德研究、教材建设等方面,将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优质课程、教 学案例库、教材(教学参考书)建设、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建设等内容加以综合,按照年度指南开展 针对性项目建设。 第三条 申请立项程序与评选步骤 1.申请人填写《研究生教学质量提升项目立项申请书》; 2.申请人所在学院或教学单位审核、推荐; 3.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 4.研究生院公示评审结果; 5.公示期满后公布立项审批结果; 6. 研究生院组织申请人填写《北京建筑大学研究生教学质量提升项目任务书》。 第四条 项目管理 355 1. 对经批准立项的研究生教学质量提升项目实行学院或教学单位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申请 人)负责制,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2. 项目建设要严格按《任务书》中的立项内容进行。如需变更,须提交相应的申请报告和论证 材料,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变更; 3. 研究生教学质量提升项目每年组织申报、评审 1 次,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发展规划及重 点提出的项目指南开展立项建设; 4. 研究生教学质量提升项目的建设周期一般为 2 年,每年 9 月份申请,次年 1 月份开始执行; 5.中期检查。研究生教学质量提升项目执行满 1 年的,项目负责人须按《任务书》提交相应 阶段性建设成果和总结,研究生院负责组织专家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 可以申报第 2 年的建设经费; 6.项目验收。建设周期已满的研究生教学质量提升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按《任务书》提交相应 建设成果和总结,由研究生院组织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负责人填写《研究生教学质量提升项目验收报告书》,经教学单位审核合格后,将《研究 生教学质量提升项目验收报告书》和最终成果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专家依据《任务书》对 成果进行答辩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公示;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求延期 1 年进行整改, 整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将取消下一批研究生教学质量提升项目的申报资格。 研究生院组织研究生教学质量提升项目建设成果网上展示和维护,以达到研究生教学质量提升 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五条 项目经费管理 1.研究生教学质量提升项目经费一般为 3~5 万元,由校内竞争性专项经费支持,立项当年和 次年 10 月份分 2 次申报建设项目经费,每次申请经费额度占总经费的 50%。 2.经费预算申报、支出及绩效考评按学校所属经费管理及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356 研究生业务经费管理办法 (研字〔2015〕28 号) 为进一步规范经费管理,结合学校目前研究生业务经费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本办 法适用于我校在校研究生(含博士和硕士,包括全日制研究生及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一条 研究生业务经费的预算 1.答辩费 (1)匿名评审 按照每个参加答辩研究生400元预算标准,聘请2名校外专家参加答辩评审,分别向每位专家支 付200元专家费的支付标准,通过校内经费由研究生院依据当级(届)研究生人数的20%(匿名比 例)统一做出预算。 (2)实名评审 按照每个参加答辩研究生600元预算标准,含学院聘请1名校外专家进行论文评阅,聘请2名校 外专家参加答辩评审,分别向每位专家支付200元专家费的支付标准,通过校内经费由研究生院依 据当级(届)研究生人数的80%(实名比例)做出预算。 2.复试费 研究生院按照招生当年分学院实际录取研究生人数的150%,按照100元/生收费标准核算做出 预算,学院将当年收取的复试费缴至学校后,由研究生院按照《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 试复试费缴纳及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向学院拨付复试费。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业务经费的用途 研究生业务费仅用于支付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论文答辩评审及研究生复试教学环节的专家费。 研究生因研究业务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由导师科研经费支付。 第三条 研究生业务经费的拨付方式及使用管理 1. 研究生业务经费由研究生院按照标准进行核算划拨到学院,由学院统筹使用。由学校财务处 按学院设立项目账,每年年初由研究生院核定研究生总人数,研究生院、财务处负责编制、下达经 357 费预算。由学院院长按“一支笔”管理,可授权研究生教学分管领导签批使用。 2. 研究生业务经费于学院研究生教学工作分管领导本人财务系统中“校内公用经费—研究生业 务费”科目管理,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 4.研究生论文评阅及论文答辩费用支付标准由学院参照预算标准研究制定,报送研究生院、财 务处备案,作为办理支付手续的依据。 5. 支付研究生业务经费时,答辩费和复试费由学院研究生教务员负责统计,并汇总专家信息, 制作财务处要求的《酬金发放表》,依次由院长或授权研究生教学工作分管领导签字后直接到财务 处制作税单,办理财务经费支付手续。 第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建筑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业务经费管理办 法》(建院研字〔2009〕第5号)同时废止。 第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358 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不仅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也是学生思想教育的重要课堂。创建一个整 洁、安静、舒适、安全、高雅、文明的宿舍环境,不仅是广大同学的愿望,同时也是学校良好学风、 校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公寓管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结合 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资产与后 勤管理处、教务处、保卫部、后勤服务产业集团、大兴校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负责人和校学生会(研 究生会)生活部部长组成。学生公寓实行学校宏观指导,各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学生参与的 方式管理。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对公寓教育管理服务重大 措施进行决策;监督检查公寓经营、管理、服务和收费;协商解决学生公寓各类矛盾和纠纷;维护 学生、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在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 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要积极指导“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组织和发动广大学 生参加公寓管理工作,逐步形成“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机制。 第六条 公寓各级各类管理服务人员,要以“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为宗旨,爱岗 敬业,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 各学院、各班级导师都要关心本学院、本班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做深入细致的思想 教育工作。 359 第二章 管 理 第八条 学生公寓实行公寓化管理。 1. 每栋公寓楼设专人管理; 2. 公寓内服务员定时打扫公共卫生; 3. 值班室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 4. 每间宿舍设学生宿舍长(兼安全员)一名; 5. 住宿学生卧具应统一颜色,由学校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学生自愿购买。 第九条 申请住宿的学生被批准后,应及时缴纳住宿费,然后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住 宿手续。签订住宿协议,领取住宿证和房间钥匙,按指定房间指定床位进住。 第十条 住宿学生床位分配要服从统一安排、调整。不准自行调换或强占他人房间和床位。因 特殊情况需调换房间和床位时,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调换。住宿学生不准借用他人或 使用本人床位私自留宿任何客人(含自己的亲属、同学及其他非本室人员)。 第十一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留校住宿须事先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统一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毕(结)业生、休、退学的学生,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宿 手续,三日内搬出公寓。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离校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由学生公寓管理服 务中心安排床位并限定住宿期限。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要每天自觉整理内务,遵守学生公寓卧具清洗办法,保持室内和个人卫生, 不准在墙上乱贴乱画。不准乱拉床帷,保持室内整洁、美观。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要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遵守公共卫生管理规定: 1. 室内垃圾应在每日上午 8:00 及下午 1:30 前送到指定的地点。 2. 不准向宿舍门口、走廊、楼梯及窗外乱丢废弃物、随地吐痰、泼污水,保持环境卫生。 3. 积极参加维护公共卫生的公益劳动。 第十五条 根据校爱委会《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的意见〉,学生 宿舍定为禁烟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学生公寓内吸烟。 第十六条 自行车应在规定地点整齐停放,不准将车推入楼内、室内。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爱护公共财物,严禁私自拆卸、挪动室内家具和其它设备。损坏公 物要赔偿。严禁私自添置公寓统一配备家具以外的家具。 360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打架斗殴、酗酒、摔酒瓶、打麻将、赌博、传播淫秽录像、书刊; 严禁饲养宠物;严禁搞任何形式的迷信活动;严禁推销、代卖任何物品、书刊、杂志等;严禁大声 喧哗吵闹或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各种活动。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用电、用水管理规定。每个宿舍安装电表,用电限量,做 到人走灯灭、电视关机。严禁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器、电吹风等电器。不准在 水房用长流水洗衣物、水果等。 第二十条 公寓来访客人应在会客室会客,会客双方均需遵守《学生公寓会客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寓原则上实行男、女生宿舍分开管理。未经管理员许可,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宿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要协助公寓管理人员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 舍。 保护能力。 1. 进入公寓应持住宿证或校园多功能卡,离开公寓要及时锁门,不得随意将钥匙转借他人。 2. 个人物品要妥善保存,贵重物品可暂存入贵重物品保险柜或随身携带,严禁将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公寓。 3. 公寓内严禁使用酒精炉、煤油炉,严禁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废纸杂物等。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要自觉遵守作息时间。熄灯后要保持安静,不得从事一切影响他人休息 的活动;供电时间为 6:00~23:00,24:00 锁楼门,晚归者须说明理由并履行验证登记手续,无故 晚归(及锁门以后要求外出者)累计三次及以上,将取消住宿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须按标准,在指定时间内交齐各种费用或将住宿费存入财务处指定的银 行卡内。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退宿。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申请退宿者(不含正常毕(结)业、休、退学者),需于每学期放假前一周 内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三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将住宿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每周通知、每月书面通报所在 学院,作为学生综合评价,申请奖学金、评选优秀学生、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均应参加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自管会开展的“文明宿舍”评比活动。 361 学校对获奖集体和个人均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者,视其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 违反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者,给予 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2. 违反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者,按 照《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给予纪律处分。 3. 对违反本办法者,除做以上两项处理外,还应酌情给予勒令退宿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按本办法规定被“视为自动退宿”的学生,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会同保卫处有 权对其宿舍内的物品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一周以上不在宿舍内居住的住宿学生需在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备案,无故一周及以上 不住校者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住宿权利,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将对其进行退宿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适用全校住宿学生。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原 《学生公寓管理条例》、《研究生公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362 7.管理与服务 363 研究生管理机构职能部门联系电话 研究生院 学科建设办公室 办公地点:西城校区教 1-110 电话:010-68322342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办公地点:西城校区教 1-110 电话:010-68322241 研究生培养办公室 办公地点:西城校区教 1-118 电话:010-68322313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点:西城校区教 1-124 电话:010-68322538 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工作部 办公地点:西城校区教 1-107 电话:010-68322370 研究生档案室 办公地点:西城校区东平房 3 号 电话:010-68322370 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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