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应用技术 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高等学校应用文科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科〔2011〕42 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应用技术 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高等学校 应用文科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了规范我省高等学校应用技术工程中心和高等学校应用 文科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强高等职业院校科技创新体 系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应用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管理 人才的培养。结合我省高校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高等学校 应用技术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高等学校应 用文科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教育 高校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管理 通知 2011 年 9 月 16 日印发 福建省高等学校应用技术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高等学校应用技术工程中心(简 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高等职业院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高等职业院校加强资源共享、特别是促进工程技术研究 与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应用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管理 人才、组织校企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高等职业院校并具有相对独立的 应用技术科研实体,应以一个或若干个优势学科或优势专业为支 撑,开展工程技术创新。 第四条 工程中心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省市的科技发展 规划,围绕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问题,以技术创新为核心, 为社会提供应用技术成果;促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吸收和 创新;推动校企合作,培养创新人才;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 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 工程中心为独立预算单位,依托高等职业院校应将 其列入重点建设计划,并赋予其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 第六条 管理职责 福建省教育厅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 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关于工程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方 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全省高等职业 院校的工程中心建设。 (三)编制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负责工程中心立项、重组、合并和撤销。 (五)聘任工程中心主任。 (六)组织对工程中心的验收和评估。 第七条 高等职业院校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 目的具体实施和工程中心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校长或分管副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 资产等部门参加的应用技术工程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 工程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提供运行经费、配套条件及后勤保障,设立工程中心 主任基金。 (三)将工程中心建设列入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计划。 (四)负责遴选、推荐工程中心主任及技术委员会主任候选 人,聘任工程中心副主任、技术委员会主任和技术委员会委员。 (五)制定本校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对应用技术 工程中心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工程中心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 作。 (六)根据技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工程中心研究方向和目标。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 审、计划实施、验收及调整等。 第九条 设立工程中心的基本条件 (一) 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有良好的应用开发基础与成果业绩, 具备相关支撑应用技术的条件,有利于推动校企合作,为学校的 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 学术带头人原则上应具有本学科领域副高及以上职称, 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勇于创新的技术人才 群体。 (三)近 3 年承担省厅级科研项目不少于 5 项,其中在研项 目不少于 3 项;近 3 年来承担企业委托的技术开发项目不少于 3 项,具有科研成果及校企合作机制。 (四) 具有一定面积的研发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发实验手段, 包括工程中心面积不低于 500 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500 万元。 (五) 依托单位应保证提供给工程中心运行经费每年不低 于 30 万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 交流的条件。 第十条 符合工程中心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 可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应用技术 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依托单位对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申请 书进行审核,签署配套经费及保障支持意见,向省教育厅行文申 请。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高等职业院校提交的《福建 省高等学校应用技术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二条 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专家评审后,依托单位应填 写《福建省高等学校应用技术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报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行文批准立项建设。 第十三条 《福建省高等学校应用技术工程中心建设项目 计划任务书》是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凡通过省教育厅审定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有关 高等职业院校应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应用技术工程中心建设项 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建设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软 件及必要的人员费用等,大型设备购置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计划任务书组 织建设,每年 12 月 25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依托高等学校和省教育 厅汇报工作进展一次,以此作为评价建设项目、建设经费和验收 的依据。依托单位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建设项目负责人、研发骨 干和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在建设期间应充分考虑网络建设、管理 体系建设以及对外开放平台建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 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校企合作的新型组织形式。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建设必须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 放”的原则。建设期间,工程中心必须设立技术委员会,经依托 单位批准后,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建成后,依 托单位应向省教育厅报送《福建省高等学校应用技术工程中心建 设项目验收申请书》(编写纲要见附件),申请验收。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组织验收专家组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 验收专家组一般由 5—9 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专家组按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后,形成专 家组意见。 第二十二条 验收通过后, 省教育厅发文批准工程中心挂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主任聘任。其任职条件是:(1)必 须是本领域的技术带头人并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2)具有较 强的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是高等学校应用技术工程中心的 技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工程中心的目标、任务和研发方 向,以及重大技术活动、年度工作。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工程中心主任要在会议上向技术委员会委员作中心工作 报告。 第二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专家组成,人数不低于 7 人,其中企业工程技术专家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委员 会组成人员名单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可设立秘书,协助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实行项目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 人事制度。工程中心研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由工 程中心主任根据需要进行聘任。工程中心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 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要积极聘请相关企业第一线的工程技术人 员进入工程中心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程中心要根据其研发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加 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与企业的合作与技术交流,吸引企业优秀 科技人才。依托单位要提供配套条件和基金,逐步扩大开放研究 和流动人员的比例。 第三十条 工程中心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企业技术交 流与合作研发,鼓励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的形式向工 程中心 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和科研奖金等。 第三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 动人员在工程中心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 库等均应署本工程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工程中心固定 人员,凡涉及工程中心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 均应署本工程中心名称。 第三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 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 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 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研究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 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 性。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编制年度报告,于每年 1 月 30 日 前将上一年的《福建省高等学校应用技术工程中心工作年报》报 依托单位和省教育厅。 第三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工程中心工作进行一次 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机制,对被评估为优秀并符合 工程中心总体规划的工程中心,可给予奖励,对评估不达标和不 符合学科发展要求的工程中心,据情况酌情予以重组或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福建省高等学校应用技术工程中心统一命名 为:××福建省高等学校应用技术工程中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福建省高等学校应用技术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之附件: 《福建省高等学校应用技术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 (编写提纲) 一、工程中心名称,学科(领域)分类、申请单位 二、工程中心的目的和意义,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 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和应用前景 四、工程中心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 五、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 六、已具备的硬件设备 七、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八、建设规模和预算 九、开放运行设想 十、专家(技术委员会)意见 十一、工程中心依托单位意见(建设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福建省高等学校应用文科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高等学校应用文科研究中心(简 称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 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福建省高校创新平台建 设计划》,特制定本办法,作为研究中心的建设标准和评估依据。 第二条 研究中心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 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 繁荣发展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围绕我省社会经济发 展战略的有关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创新性、应用性研究;积极 推动高等学校走“产学研”结合道路,开展校企合作,培养高端 应用技术人才;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咨询服务;推动国 际合作与交流。 第三条 研究中心建设的目标是:建设成为在国内有较大影 响、福建省内一流,具有鲜明特色的应用与咨询性研究机构。 第四条 研究中心是依托高等职业院校并具有相对独立性 的应用咨询研究性机构,应以一个或若干个优势学科或优势专业 为支撑,鼓励跨学科设立研究中心,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咨询服务 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管理职责 福建省教育厅是研究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 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关于研究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方 针、政策和规章,支持研究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研究中心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全省高等职业 院校的研究中心建设。 (三)编制研究中心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管理规章 制度。 (四)负责研究中心立项、重组、合并和撤销。 (五)聘任研究中心主任。 (六)组织对研究中心的验收和评估。 第六条 高等职业院校是研究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学校应 将研究中心建设统一纳入学校科研规划,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 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校长或分管副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 资产等部门参加的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研究中心 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提供运行经费、配套条件及后勤保障,设立研究中心 主任基金。 (三)将研究中心建设列入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计划。 (四)负责遴选、推荐研究中心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 人,聘任研究中心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五)制定本校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对研究中心 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研究中心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研究中心的研究方向和目 标。 第七条 研究中心内部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研究中心主任 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各项建设规划及内部管理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立项与建设 高等学校应用文科研究中心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 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验收及调整等。 第九条 研究中心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在相应领域中有较好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 成果,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省内外本学科领域具有明显特色或优 势;有利于推动校企合作,可以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学术带头人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具 有本学科领域副高及以上职称;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 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团队;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近 3 年承担省厅级科研项目不少于 5 项,其中在研项 目不少于 3 项;近 3 年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 究项目不少于 3 项,取得较显著的科研成果, (四)研究中心场所和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 米,具有较完善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网络环境等。有稳定的 管理人员和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依托单位应保证提供给研究中心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 10 万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 流的条件。 第十条 符合研究中心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学校,可根据有 关要求,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应用文科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请 书》,依托单位对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审核,确保申请书内 容的真实性,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向省教育 厅行文申请。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高等职业院校提交的《福建 省高等学校应用技术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二条 研究中心通过教育厅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后,由 依托单位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应用文科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计划 任务书》,报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行文批准立项 建设。 第十三条 《福建省高等学校应用文科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计划任务书》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验收主要依据。凡 通过教育厅审定的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有关学校应根据《福建省 高等学校应用文科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建 设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计划任务书组 织建设,每年 12 月 25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依托学校和省教育厅汇 报工作进展,以此作为评价建设项目、建设经费和验收的依据。 依托学校必须保证建设期内建设项目负责人、研发骨干和管理人 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研究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建成后,依 托学校应向省教育厅报送《福建省高等学校应用文科研究中心建 设项目验收申请书》(编写提纲见附件),申请验收。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研究中心进行 验收,形成专家组意见。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由 5—9 人组成。 第十七条 验收通过后,省教育厅发文批准研究中心挂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主任聘任。其任职条件是:(1)必须 是本领域的技术带头人并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2)具有较强 的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 研究中心的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校内外本领域著 名学者组成,一般不少于 5 人(应为单数),应注意选择中青年 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其中主任 委员必须由校外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 议。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研究中心应把承揽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 研成果作为研究中心建设的首要任务,积极主动从国内外有关部 门承揽各种研究项目,广开科研项目和经费来源。 第二十二条 研究中心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 放课题,加大开放力度,吸引校内外优秀社科研究人才的聚集, 充分发挥优势,力争产出具有学术前瞻性的精品之作或为地方政 府的决策提供有建设性的和有影响力的咨询报告。 第二十三条 研究中心应把项目的研究、专业建设、课程的 开发紧密结合起来,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尽可能为社会各界提供 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依托学校和相关院(系)应积极 支持研究中心自主举办各类培训班。 第二十四条 研究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人员在研 究中心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研究报告等均应署本研 究中心名称。 第二十五条 依托学校应将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列入 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单独建帐,专款专用。鼓励国内外港澳台企 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研究中心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 学者基金和科研奖励金,以支持研究中心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研究中心应编制年度报告,于每年 1 月 30 日 前将上一年的《福建省高等学校应用文科研究中心工作年报》报 依托单位和省教育厅。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应用文科研究中心工作 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机制,对被评估为优秀并符合 研究中心总体规划的研究中心,可给予奖励,对评估不达标和不 符合学科发展要求的研究中心,据情况酌情予以重组或撤销。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九条 则 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福建省高等学校应 用文科研究中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福建省高等学校应用文科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之附件: 《福建省高等学校应用文科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 (编写提纲) 一、研究中心名称,学科(领域)分类、申请单位 二、研究中心的目的和意义,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 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和应用前景 四、研究中心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 五、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 六、已具备的硬件设备 七、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八、建设规模和预算 九、开放运行设想 十、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 十一、研究中心依托单位意见(建设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