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征求意见稿).xls
天津市燃气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 序号 1 2 依据名称 天津市燃气管 理条例 (天津 市大会常务委 员会公告第46 号 2005年5月24日 施行) 具体条款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变更、合并 、歇业、停业、撤销燃气经营企业及供气站的 ,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 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燃气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 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经营者或者销售的 燃气器具未办理备案的;(二)不具备燃气器 具安装、维修条件从事安装、维修活动的;( 三)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准销证的 经营者提供液化石油气的;(四)销售不符合 质量或者重量标准液化石油气的;(五)擅自 停止供气的。 执法分类 处罚裁量参照执行标准 燃气管理 (1)对首次发现未经批准 擅自变更、合并的燃气经营 企业及供气站,处二千元罚 款。 (2)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 、歇业、停业、撤销燃气经 营企业及供气站造成严重后 果和影响的,处二万元罚款 。 燃气管理 (1)对第(一)(二)(三 )(四)项行为首次发现的, 处一千元罚款。 (2) 对第(五)项擅自停止供气并 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处一 万元罚款。 备注 3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燃气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罚款:(一)损坏燃气设施的;(二)用 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的。 4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燃气管 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移 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统一标 志的,责令赔偿损失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以 二百元以下罚款;(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 体损害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排 放,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燃气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 进行其他有损燃气管道安全作业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四) 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燃气工程或者不具有燃气 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设计、承建燃气工 程,以及将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 交付使用的,责令停建或者停止运行,并可处 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 第四十五条 在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和安 全保护距离内,以及在通往调压箱(柜)、调 压站、配气站、压送站的主要通道上,挖坑取 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存物品,危及 燃气设施安全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 燃气管理 (1)对第(一)项未造成严 重后果和影响的,第(二)项 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处五 百元罚款。(2)对第(一) (二)项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和影响的,处五千元罚款。 燃气管理 (1)对第(一)项行为造成 一定后果和影响的,处二百元 罚款。(2)对第(二)项未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百元罚 款;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处一万元罚款。(3)对第( 三)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处一千元罚款。(4)对第 (四)项行为未造成后果和影 响的,处二千元罚款;造成严 重后果和影响的,处一万元罚 款。 燃气管理 (1)对造成一定影响的,处 五百元罚款。(2)对造成严 重后果和影响的,处一万元罚 款。 6 第四十六条 对违法经营经处罚仍不改正的, 由市燃气管理部门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 准销证。 燃气管理 对违法经营经处罚仍不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吊销 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准销证 。 燃气管理 (1)对第(一)(二)(四 )项两年内首次发现并造成一 定后果和影响或者第(三)项 行为的,处一万元罚款。 (2)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 的,处三万元罚款。 7 第三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 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 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 燃气燃烧器具 以下罚款: (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 安装维修管理 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二)年检不合 规定(建设部 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三) 令第73号 2000 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 年3月1日施行 故;(四)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 ) 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燃气管 理部门吊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 质证书》后,应当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其营业执照。 8 第三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 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 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 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二)聘用无 《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管理 (1)对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 的,处一万元罚款。 (2)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 的,处三万元罚款。 9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 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 、维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 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燃气管理 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处 三千元罚款。 10 第三十三条 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 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燃气管理 (1)对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 的,处一万元罚款。 (2)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 的,处三万元罚款。 11 第三十四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 安装、维修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 以下的罚款:(一)无《岗位证书》,擅自从 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二)以 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 燃气管理 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处 三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