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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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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金实施办法 西政校发〔2021〕308 号 第一条 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是为了确保在内地 高校学习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籍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而设立的专项补助。根据《新疆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 2020-2021 学年内地高校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函》 (新教函 〔2020〕505 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做好 2020—2021 学 年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函的通知》(渝教财函 〔2020〕 59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新疆籍(指新疆生源) 各民族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 滞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金。 第三条 受助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 “五个认 同”;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刻苦,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创新能力、 综合素质等方面良好。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情形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 1 -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二)两门以上(含两门)主要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 (三)休学或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四)不如实报告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 (五)生活不节俭,有奢侈浪费和攀比行为的; (六)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言行规范的。 第五条 评审程序 (一)学校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通知及拨款后,发 布评选通知; (二)各学院根据评选通知报送符合条件的学生人选; (三)学生处复核后,根据拨款及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人数和等级,参考国家助学金相关发放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资助标准; (四)经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报学校审定通过后上报市 教委。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学校审定通过之日起实施。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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