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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工程校发2017(123)号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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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文件 哈工程校发〔2017〕123 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经学校 2017 年第 16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 Z 2017 年 10 月 17 日 U M o Y 1 4 g c G U - 1 -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 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及《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 管理规定》 (哈工程党发〔2017〕56 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籍的各类研 究生。 第二章 第三条 入学与注册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 及其他有效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递交有关证明,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 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 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 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在开学两周内申请保留 入学资格: (一)因身心疾病不能正常入学,或者在新生报到过程中, 经学校医院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者 - 2 - 不宜在校学习,且短期内经过治疗不能达到健康标准的; (二)因创新创业、工作需要等其他原因的,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审核同意,研究生院复核通过的; (三)参加研究生支教团等国家专项计划,具体要求以国家 当年文件为准。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 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保留入 学资格时间最长不超过 2 年。 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书面申 请,到校医院进行体检,经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院复核批准, 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 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 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 为复查不合格,由学校招生部门汇总有关材料,报校长办公会审 议通过后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教育行政部门 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 - 3 -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规定 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到 所在学院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所在学院 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 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以外,按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处于休学期间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 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学生学习过程和考核成绩无效。家 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 理有关手续后可予以注册。 第三章 第八条 学制与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 2 年或 2.5 年。全日制硕士研究 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4 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5 年。博士研究生的学制 4 年,直博生的学制 5 年,博士研究生最 长学习年限为 6 年。 第九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学制内完成学习任务,已达最长学 习年限的研究生应以毕业、结业及退学等形式之一终止学籍,并 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相应手续者,由学校作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业特别优秀的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 容,符合毕业要求,学校允许其提前毕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休学或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 项目的,保留学籍时间记入研究生学习年限。研究生因创业、到 国际组织实习或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的,其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 4 - 第四章 第十二条 考核与成绩记载 研究生应参加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 单,并归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 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研究生课程 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为研究生建立学籍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 学业成绩,为研究生出具学业成绩证明,并对通过补考、重修获 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此 次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根据学校有关规 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 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经研究生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根据 培养方案修订情况进行认定,对满足现行培养方案要求的成绩和 学分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育 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履行事先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 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课程学习、科研或论文工作需要,外出 进行学习、课题调研或出差,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学院 - 5 - 批准。未请假擅自离校或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 动或请假逾期的,根据学校学生纪律处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十九条 转学、转学科、转导师与博转硕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 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可以提出 转学申请。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单独考试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学科的; (五)休学期间或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本校研究生转学需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所在学院、研究生院审核,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 校负责审核其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方可转 学。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 明,由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二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研究生,需由本人提出申请, 持转出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转入学科导师同意,通过拟转入 学院考核,认为符合本学科培养要求且有培养能力的,报研究生 院审核,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的,可以 转入。 - 6 - 跨省转学的,由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 后 3 个月内,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科完成学业。确因学 科调整或导师原因,所在学科无法继续培养的,由研究生本人提 出申请,经导师、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通过转入学科考核,方 可转学科。研究生转学科后,必须按照转换之后学科的培养方案 重新制订培养计划。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因转学科而超过最 长修业年限。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 转学科的,学校适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 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学科。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导师的申请。原导师 因调离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导师职责,无法保证培养质量 的,由学院提出转导师申请,经研究生、转出转入导师同意,研 究生院批准,方可办理转导师手续。转入导师应具有该学科指导 资格且所指导的本届研究生数量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上限。 第二十七条 直博生、硕博连读生,课程结束后,由于各种 原因,不宜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和学 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转 为硕士生。直博生入学未满一年的,不受理转硕申请。转为硕士 生后一般应在一年内按其转入硕士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完成硕士 - 7 - 学业。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并在学校规定的 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研究生休学以 半年或 1 年为期,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 2 年。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休学: (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 2 个月者; (二)因病不能在校学习者; (三)研究生因个人原因出国(境)者; (四)因创新创业需要者; (五)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 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因病休学 的需附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因出国休学的, 必须提供邀请函或协议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经批准后需办理休学手续并离 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 遇,学校对其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 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 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 在校研究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学校为其保留学 籍,最长至 2 年。 第三十四条 - 8 -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 役后 2 年。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研究生院与其实际所在 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且情节严重 的,取消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新学期开学 1 周内,由 本人提出复学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及研究生院 备案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者,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健 康证明,经校医院或其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准 予复学。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退 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习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 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 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 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开学两周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未注册或请假 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经学 - 9 - 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研究生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及退学处 理,由学院对相关事实进行初步核实,根据研究生本人及导师意 见作出处理建议,将相关原始材料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及分 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 决定。对做以上处理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告知书并送交本人。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由所在学院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 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即视为已送交本人。 第四十条 退学的研究生,自公布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奖助 学金及各项津贴,并在退学文件发布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 续离校。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对退学等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学生申诉 处理办法办理。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二条 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 就业的,由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报省教育厅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相关手续;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 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与肄业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 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 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学 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 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且成绩合格,学位论文未完成、审查未通过 - 10 - 或答辩未通过,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所在院(系)审核同意, 报研究生院审查,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硕士研究生结业后一年内或博士研究生结业后两年内通过 学位论文答辩,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 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在校学习时间满 1 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可申 请肄业;在校学习时间不满 1 年的,学校只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第四十六条 学业证书管理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 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 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及相关规定,完善学籍学历信息,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 子注册。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和学籍的, 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 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 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 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 11 -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 学校不予以补发,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 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第五十一条 附 则 对港澳台侨、留学研究生和非学历教育研究生 的学籍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27 日起开始施行。 原《哈 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校研字〔2010〕29 号)同时 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哈尔滨工程大学党政办公室 - 12 - 2017 年 10 月 1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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