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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福佑一生终身寿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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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人寿[2020]终身寿险 183 号 阅 读 指 引   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平安福佑一生终身寿险产品提供身故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 例子: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 周岁)投保平安福佑一生终身寿险,选择交费期间为 5 年,基 本保险金额为 223100 元,年交保险费 50000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小王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 领取人 给付金额 领取条件 所交保险费160% 李女士于交费期间内身故 下列三者的最大值: 李女士于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且 ① 500005160% 身故时到达年龄为 18 周岁(含 18 (保 单 年 度 数 -1) ② 223100(1+3.3%) 周岁)至 40 周岁(含 40 周岁) ③ 现金价值 下列三者的最大值: 李女士于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且 身故保险金 小王 ① 500005140% 身故时到达年龄为 41 周岁(含 41 ② 223100(1+3.3%)(保 单 年 度 数 -1) 周岁)至 60 周岁(含 60 周岁) ③ 现金价值 下列三者的最大值: 李女士于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且 ① 500005120% 身故时到达年龄为 61 周岁(含 61 ② 223100(1+3.3%)(保 单 年 度 数 -1) 周岁)及以上 ③ 现金价值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 条款目录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1.1 保险责任 1.2 保险期间 2.我们不保什么 2.1 责任免除 2.2 其他免责条款 3.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3.2 宽限期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4.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5.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6.其他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6.3 自动垫交 7.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7.1 合同构成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7.3 投保年龄 7.4 年龄错误 7.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7.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7 未还款项 7.8 合同内容变更 7.9 争议处理 险种简称:福佑一生 险种代码:2052 平安福佑一生终身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之前(不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 日)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1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 “所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已交费年度数3 计算。 (二)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身故,且身故发生于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4 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 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到达年龄5 比例 18 周岁(含 18 周岁)至 40 周岁(含 40 周岁) 160% 41 周岁(含 41 周岁)至 60 周岁(含 60 周岁) 140% 61 周岁(含 61 周岁)及以上 120% “所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已交费年度数计算。 1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过 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保单周年日指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举例:假设保单生效日是 2018 年 7 月 1 日,则以后每年 7 月 1 日为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出生日期是 2010 年 9 月 1 日,那么 2028 年 9 月 2 日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而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为 2029 年 7 月 1 日(因 2028 年 7 月 1 日时被保险人尚未满 18 周岁)。 2 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时您购买的金额,会在投保书或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已交费年度数: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未满时,已交费年度数指保单年度数;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已满时,已交费年度数指您 3 与我们约定的交费年期。 4 交费期间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若最后一个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计算交费期间。 举例:假设保单生效日是 2020 年 8 月 1 日,交费期间为 10 年,2029 年 8 月 1 日为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2030 年 8 月 5 1 日为 2029 年 8 月 1 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则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30 年 8 月 1 日零时止为交费期间。 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三)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身故,且身故发生于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我们按下列三者的最大 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到达年龄 比例 18 周岁(含 18 周岁)至 40 周岁(含 40 周岁) 160% 41 周岁(含 41 周岁)至 60 周岁(含 60 周岁) 140% 61 周岁(含 61 周岁)及以上 120%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系 数; 6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保单年度 首个保单年度 第二个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系数 1 (1+3.3%) (n-1) , 其中 n 为保单年度数 (3)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已交费年度数计算。 1.2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 止。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7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8 9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机动车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 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 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6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7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 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 9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2.2 其他免责条款 除“2.1 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 见“4.2 保险事故通知”、 “5.1 犹豫期” 、“7.4 年龄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 的内容。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3.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0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支 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3.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 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 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 零时起效力中止。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 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 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 值。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明确指定受益人很重要,请您或者被保险人慎重选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请扫描二维码查看 相关内容) 。 4.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的除外。 4.3 10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您与我们约定的需支付保险费的期间内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的对应日,具体 根据交费方式确定。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 1 ;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 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4.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 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 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 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 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 款基准利率。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 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5.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2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 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 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 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您 解除 合同 的手续 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 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11 有效身份证件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营业执照等。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 金额。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 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6.2 保单贷款 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 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 每次贷款期限最 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 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 合同的效力中止。 6.3 自动垫交 您可申请使用自动垫交功能。 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选择使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 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您已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 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 期应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按照保 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时,我们 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保险合同在此 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6.2 及 6.3 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7.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 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 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7.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 年龄为 0 周岁至 70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 28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7.4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 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 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 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7.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 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 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5 7.6 未 成年 人身 故保险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 金限制 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 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明 确说 明与 如实告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 知 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 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 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 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7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 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7.8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 有关内容。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 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 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9 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 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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