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西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doc
西南科大学位字〔2019〕9 号 关于印发《西南科技大学 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西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审定,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9 年 7 月 2 日 —1— 西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 养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一部分 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 一、博士研究生导师认定、遴选条件 (一)基本原则 1.新增博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博导)数量实行全校总额控 制,学科间实行差别增列,每年学校下达各学科增列指标。 2.各学科实行年度控制性申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差额审议。 3.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从学科建设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择 优遴选。 (二)认定条件 学校教师从事的研究方向能支撑现有博士一级学科方向,且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认定为博导: 1.入选学校学术人才科研支持计划领军人才及以上人员。 2.学校引进人才,且同意聘任为博导人员。 —2— (三)遴选条件 学校教师从事的研究方向能支撑现有博士一级学科方向,且符 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遴选为博导: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 2.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 学术造诣,学科建设贡献突出。 3.有充足的研究经费保障博士研究生完成必须的研究工作。 4.已完整地培养过一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研究 生指导工作并协助完整地培养过一届博士研究生,且培养质量好。 5.近三年学术成果应达到以下要求: (1)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不少于 50 万元;理学学科经费不少于 30 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 10 万元。 (2)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科技成果,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A.在 SCI 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3 篇以上,或 SCI 收录影响因 子 1.5 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或 SCI 收录影响因子 3.0 及 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 B.在 EI、CSCD、CSSCI 等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3 篇。 C.在 SCI 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或在 EI、CSCD 收录期 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作为主持人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 1 项;或作为主研人员 —3— 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 1 项;或作为主持人获得国家发 明专利 1 项;或作为主持人培育省级及以上审定的新品种或新产品 1 个;或主编、副主编正式出版规划教材或学术著作 1 部。 6.申请年龄早于停止招生前两年。 (四)兼职博士研究生导师认定、遴选条件 1.学校因学科建设、合作办学需要,在其他高校或科研院所等 单位聘请的兼职教授,符合学校博导遴选条件,可申请遴选为兼职 博导。 2.“985 高校”、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和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 发展中心等具有紧密合作关系的学校董事单位的现任博导,可按照 认定程序遴选为兼职博导。 二、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导师认定、遴选条件 (一)认定条件 学校获得国(境)外博士学位人员,可申请认定为来华留学博 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留学生博导): (二)遴选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有一年及以上的海外留学经历,具有良好的英语水平,能够 在本专业领域内使用英文进行授课。 3.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 4.有充足的科研经费保障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完成相应的研 —4— 究工作。 5.近三年学术成果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 2 篇及以上有一定影响力的高 水平论文。 (2)出版专著 1 部及以上。 (3)获授权发明专利 1 项及以上。 (4)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1 项及以上。 (5)承担过 10 万元及以上重大工程项目或子项目 1 项。 6.申请年龄早于停止招生前两年。 三、企业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1.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 2.已聘任为学校兼职教授,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 3.依托单位是学校紧密合作企业,在产学研合作方面能够给予 学校有力支撑。 4.申请年龄早于停止招生前两年。 四、遴选程序 1.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个人申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校学位办形式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2.符合遴选条件的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遴选: (1)个人申请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按下达指标等额或缺额推荐 —5—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低于全体委员人数的 2/3,会议方为有效; 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表决同意即视为同意推荐;同 意推荐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3)校学位办组织通讯评议 申请者材料送 3 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有 2 位及以上同行专家 同意推荐担任博士研究生导师,则可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留学生博导、企业博导可不参加同行专家通讯评议。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差额淘汰审议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低于全体委员人数的 2/3,会议方为有效; 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表决同意即视为审议通过。 (5)结果公示 审议通过的博导名单网上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发 文公布。 五、其他 1.学校原则上每年春季学期启动博导遴选工作。 2.已遴选为博导的人员,均认定为留学生博导。留学生博导转 为博导,需按照博导的遴选条件、程序重新进行遴选。 3.同时遴选博导和留学生博导人员只能在同一学科申报。 4.企业博导须与校内博导合作指导博士研究生。 5.企业博导队伍结构应合理分布,同一企业单位人员在同一学 科申请遴选企业博导,应控制规模,均衡发展。 —6— 第二部分 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 一、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认定、遴选条件 (一)认定条件 学校教师从事的研究方向能支撑现有硕士一级学科方向,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认定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 称学术学位硕导): 1.入选学校学术人才科研支持计划重点支持人员,并具有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2.学校引进人才,且同意聘任为学术学位硕导人员。 (二)遴选条件 学校教师从事的研究方向能支撑现有硕士一级学科方向,且符 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遴选为学术学位硕导: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 3.有充足的研究经费保障硕士研究生完成必须的研究工作。 4.近三年学术成果应达到以下要求: (1)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不少于 5 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 1 万元。 (2) 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科技成果,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A.在 SCI、SSCI、EI、CSCD、CSSCI、AHCI、ISTP 收录期刊发 —7— 表学术论文 1 篇及以上。 B.参编学术专著 1 部,并撰写 2 万字以上。 C.获授权发明专利 1 项。 D.主研培育省级及以上审定的新品种或新产品 1 个。 5.申请年龄早于停止招生前两年。 (三)破格申报条件 入选学校人才科研支持计划重点支持人选或具有博士学位的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在编人员,在满足申报条件第 2,3,4,5 条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 SCI、SSCI 收录期刊上发表 学术论文 2 篇或在 EI、CSCD、CSSCI、AHCI、ISTP 收录期刊上发表 学术论文 3 篇。 3.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 EI、CSCD、CSSCI、AHCI、 ISTP 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研人员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或社科成果奖 1 项。 (2)主持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1 项。 (3)作为主研人员培育省级及以上审定的新品种或新产品 1 个 (排名前五)。 (4)参编出版教材或学术著作 1 部并撰写 3 万字以上。 —8— (四)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认定、遴选条件 1.学校因学科建设、合作办学需要,在其他高校或科研院所等 单位聘请的兼职教授,符合学校学术学位硕导遴选条件,可申请遴 选为兼职学术学位硕导。 2.“985 高校”、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和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 发展中心等具有紧密合作关系的学校董事单位的现任硕导,可按照 认定程序遴选为兼职学术学位硕导。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一)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学校教师从事的研究方向能支撑现有硕士专业学位类别(领 域),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遴选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 (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硕导):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具有工程实践或实务经 历。 2.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 3.有充足的研究经费保障硕士研究生完成必须的研究工作。 4.近三年学术成果应达到以下要求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 在 SCI、SSCI、EI、CSCD、CSSCI、AHCI、ISTP 收录期刊发表学术 论文 1 篇及以上,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授权发明专利 1 项。 (2)获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2 项。 —9— (3)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 项。 (4)参编国家技术标准或主编行业(地方)标准 1 项。 (5)作为主研人员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1 项。 (6)参编出版教材或学术(科普)著作 1 部并撰写 2 万字以上。 (7)作为主研人员培育省级及以上审定的新品种或新产品 1 个 (8)其他重大应用成果 1 项。 5.申请年龄早于停止招生前两年。 (二)专业学位企业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1.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行业内 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 3.依托单位是学校紧密合作企业,在产学研合作方面能够给予 学校有力支撑。 4.申请年龄早于停止招生前两年。 (三)专业学位校外合作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 55 岁以下。 2.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 3.熟悉行业发展状况,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分析问题和解决 问题的能力较强。 4.依托单位具有良好的科研、开发、产业化平台或培养研究生 的条件。 —10— 三、遴选程序 1.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个人申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 校学位办形式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完成备案手续。 2.符合遴选条件的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遴选: (1)个人申请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低于全体委员人数的 2/3,会议方为有效; 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表决同意即视为审议通过;通 过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3)校学位办备案 校学位办组织形式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完成备案手续。 (4)结果公示 备案通过的硕导名单网上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发 文公布。 3.专业学位校外合作硕导的遴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申请。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择优遴选。 (3)校学位办备案,颁发聘书。 四、其他 1.学校原则上每年春季学期启动硕导遴选工作。 2.已遴选为学术学位硕导,具有工程实践或实务经历者,均认 —11— 定为专业学位硕导。专业学位硕导转为学术学位硕导,需按照学术 学位硕导的遴选条件、程序重新进行遴选。 3.专业学位企业硕导须与校内硕导合作指导硕士研究生。 4.专业学位企业硕导队伍结构应合理分布,同一企业单位人员 在同一学科申请遴选企业硕导,应控制规模,均衡发展。 5.专业学位校外合作硕导实行聘期制,聘期为三年,到期可续 聘。 6.专业学位校外合作硕导只能作为副导师,与专业学位校内硕 导合作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能单独指导硕士研究生。 第三部分 研究生导师管理 一、研究生导师职责、义务 1.研究生导师应认真了解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执行 国家、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 量。首次确认资格的研究生导师应参加学校组织的研究生导师培训 活动。 2.研究生导师应把立德树人放在研究生培养的首位,关心研究 生的成长,定期与研究生进行思想交流、谈心指导,全面了解研究 生的思想、学业、生活、行为等状况,帮助研究生树立严谨的治学 态度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3.研究生导师应注重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引 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杜绝剽窃、抄袭、 —12— 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并起到表率作用。研 究生导师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负有了解和监 督的责任,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发生学术失范问题,要及时报告,并 提出处理建议。 4.研究生导师应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服从学校、所在学 院的工作安排,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做好研究生选拔的相关工作。 5.研究生导师应服从学校、所在学院的工作安排,认真承担研 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并积极参与教材编写,及时将本学科和专业领 域的最新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内容之中,不断完善课程体系,改善教 学方法,总结培养经验。 6.研究生导师应参与制定或修订本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学位 授予标准和培养方案,并根据其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指 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对其提出学习和科研要求,指导研究 生选课;组织导师小组,帮助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认真组织研究 生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7.全过程指导和培养研究生,无特殊情况应至少每周与研究生 见面一次,检查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以及科研进展情况, 及时研究和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对研究生的阶段性考 核。 8.研究生导师应指导研究生系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 动态,跟踪学科前沿;加强科研训练,培养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13— 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各类学术交流和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培养 研究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 9.研究生导师应严格审查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坚持标准,严把 质量关,杜绝各种学术不端行为,配合做好学位论文查重、评阅、 答辩的组织工作。 10.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三助岗位的申请与分配、 学生申请直博、联合培养或各类项目、优秀学位论文候选人申报等, 具有建议及推荐权。 11.研究生导师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学业问 题,研究生导师可以根据学校的规定提出学籍处理建议。 12.研究生导师负责根据研究生的实际学业状况,依据学校有 关规定对所指导的研究生提出毕业与授予学位的建议,或做出暂缓 毕业、推迟论文答辩等决定。 13.研究生导师有权依据程序,提出解除与研究生指导关系的 申请,经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14.研究生导师应按照学校标准从项目经费中足额划拨研究生 助研经费。研究生导师可选择平均发放、分等级发放或集中奖励等 方式发放助研经费,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发放的标准和时间。研究生 助研经费在研究生毕业离校时若有余额,可以移转下一级研究生累 积使用。研究生助研经费仅用于研究生劳务支出,研究生导师不得 将已支付给研究生个人的劳务费转作其他用途,经监督检查或举报 —14— 查实,将取消研究生招生资格或导师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 分。 15.研究生导师应指导研究生进行学业和职业发展规划,教育 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并在研究生就业时提供力所能 及的帮助。 16.研究生导师在总结研究生教育经验的基础上,有权对学校 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研究生教育中所制订的有关规 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17.研究生导师在有关研究生教育方面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有 权向所在学院或学校提出申诉。 二、招生管理 (一)招生指标分配原则 1.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采用基数指标和动态分配的办法。博士 研究生招生计划以培养单位博导数除 3 为基本指标数;硕士研究生 招生计划以培养单位硕导数为基本指标数。剩余指标再根据学科发 展布局、学科性质、科研情况、研究生导师水平、培养质量和毕业 生就业情况等因素动态分配。 2.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依据学科和研究生导师情况,将学校下达 的招生指标分配到学科。原则上每位博导三年内应有 1 个博士研究 生招生计划,每位硕导每年应有 1 个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剩余指 标向省部级及以上优秀人才、入选学校学术人才科研支持计划的研 —15— 究生导师以及培养质量高、就业情况好的优秀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 导师团队倾斜。 3.主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政策引导类计 划、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所在学科,在项目期内, 可在学校分配招生指标基础上,单独申请增加研究生招生指标。 4.连续两年获得学校推荐纳入培育对象的国家级和四青等人 才,可在学校分配招生指标基础上,单独申请增加研究生招生指标。 (二)研究生导师招生学科和限额 1.原则上研究生导师只能在一个学科方向、类别(领域)招收 研究生。已完整培养一届及以上研究生的导师,可在两个学科方向、 类别(领域)下招生;尚未完整培养一届研究生的导师,只能在一 个学科方向招生、类别(领域)。 2.原则上博导每三年可招收 1 名博士研究生,年度招生人数不 超过 2 名;硕导每年可招收 1 名硕士研究生,年度招生人数不超过 4 名。 3.来华留学博导只能招收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来华留学生招 生不占学校统招研究生招生指标。 (三)年度招生资格审查 1.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根据《西南科技大学学科建设管理 办法》、科学研究以及研究生培养等情况制定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 审查细则,加强对导师招生资格及指导研究生情况的考核,落实奖 —16— 励问责,注重考核结果应用。 2.关于招生年龄要求,按照学校有关教职工退休管理规定,能 够确保退休前完成研究生指导工作。 三、奖励与问责 学校对获得学校优秀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导师给予奖励,对不履 行职责、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或导致不良后果的研究生导师实行问 责,包括约谈、减少招生指标、暂停招生,直至终止研究生导师资 格。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导师减少其下一年招生指标 1.不认真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不按规定制订和执行所指导研 究生培养计划,造成严重后果。 2.一个学年内,连续有 2 名及以上研究生因导师原因提出转导 师。 3.指导的研究生有 1 篇学位论文盲评送审评阅未通过。 4.未按期提供研究生导师助研经费。 5.经查证没有足够的可用于研究生培养的经费。 6.未按规定及时维护、 更新学校研究生导师简介中的个人信息。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导师暂停其下一年招生资格 1.未参加学校组织的新任研究生导师岗前培训。 2.连续三年无科研项目或研究经费严重不足,没有足够的可用 于研究生培养的经费。 —17— 3.长期离校,没有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和所承担的课程教学做出 妥善安排。 4.出现严重教学事故。 5.指导的研究生 3 年内有 2 篇学位论文盲评送审评阅未通过。 6.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被国家抽检, 有 1 篇被认定为问题论文。 7.承诺所指导的研究生发表高水平论文而同意答辩授位,但在 规定期间未兑现承诺。 8.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导师终止其导师资格 1.违反研究生导师职责,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不能坚持正确的 政治方向,袒护、包庇研究生违纪、违法行为。 2.指使或默许研究生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在科研工作、课程 学习、论文答辩中弄虚作假。 3.指导的研究生 5 年内有 3 篇及以上学位论文盲评送审评阅未 通过。 4.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被国家抽检,累计 2 篇被认定为问题论 文。 5.支持或与研究生一起侵犯学校权益,牟取私利。 6.不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18— (四)受政纪或党纪处分者,在影响期内暂停其招生资格。 (五)其他 1.被暂停招生的研究生导师恢复招生资格须本人向学院申请 审批。 2.终止研究生导师资格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学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3.被终止研究生导师资格者所指导的在读研究生可转由本学 科其他导师继续指导,以便其顺利完成学业;终止研究生导师资格 者可在终止满三年后重新参加研究生导师遴选。 四、研究生导师变更 研究生导师与研究生确定指导关系后,一般不予调整更换导师; 确因导师无法继续指导或不适宜继续指导,可调整更换导师。调整 更换导师一般应由研究生导师或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 议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 五、争议处理 (一)研究生导师的申诉与复议 1.研究生导师对于具体奖惩事项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诉,所在 单位受理申诉后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研究生导师对于所在单位的答复持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申 诉,学校授权研究生院受理申诉并组织复议,做出最终裁决。 —19— (二)调查与处理 对于涉及研究生导师的各类情况需进行调查与处理的,由研究 生导师所在单位视具体情况委托相关组织或专门成立工作组进行, 形成调查结论和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或审批,其中取消研究生导 师资格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四部分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西南科技大学研究 生导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西南科大学位字[2018] 18 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及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 准。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西南科技大学学位办 —20— 2019 年 7 月 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