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教育和培训相关法规.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船员〔2012〕171 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 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 部 2011 年第 12 号令)(以下简称“11 规则”),现将《<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船员 考试 办法 发证 通知 校对:韩杰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 规则”)规定范围的海船船员适 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 第二条 各直属海事局按照授权负责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航 运公司(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及海员外派机构的船员或学 籍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培训机构的学员,以及注册地或船员技术 档案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个体船员的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 (具体分工授权见附录 1)。 经我局批准,直属海事局可以向分支机构授权除无限航区船 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因适任证书适用航区调整,船员需迁移档案的,按有关规定 办理。 第三条 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可由直属海 事管理机构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一) 在两港间航程不足 50 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 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二)在未满 100 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 220 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 船员; (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 职的船员。 第四条 船员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时需满足“11 规则”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 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并向 培训机构提交《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见附录 5)。 船员培训机构应将有关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告知船员,并对 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船员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岗位适 任培训(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见附录 2)。 第五条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 5 年,过期未申请参 加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应重新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后再申请。 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中专、 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后,招收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完 成学校规定的教程并取得毕业证书,等同完成三副、三管轮、电 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学生毕业后 5 年内可以直接参加相应航 区的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学生毕业 5 年后,需具有 12 个月 的海上服务资历后,方可直接参加相应的适任考试;在校期间没 有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适任考试的学生,毕 业后申请参加相应的支持级船员适任考试时,可免于相应的岗位 适任培训。 “11 规则”生效前,学员在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专科及以 上学历教育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 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并有效运行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 系,体系已完全覆盖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的各个环节的院校参 加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且该院校在开展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 前,已将教学计划和培养规模向主管机关报备;学员函授前具 有不少于 12 个月海上服务资历,且在校面授和实操训练的时间 累计不少于 1 年;学员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以申请参加三副、 三管轮适任考试。 “11 规则”生效后入学的函授教育学生的毕业 证书不能等同于完成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第六条 船员应按照《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见 附录 3)要求参加考试,其中适任理论考试科目及格分数线按照 规定(见附录 4)要求实施,评估项目及格分数线依照评估规范 规定要求实施。 在海船船员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的 3 年内,考试 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 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 有其他科目或项目也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 成绩,逾期所有成绩全部作废。 第七条 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主要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 用的船舶和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及特殊设备的操作等。 船舶种类为:客船、非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水产品运输 船(鲜销)。 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柴油机、蒸汽轮机、燃气 轮机。 特殊设备操作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自动雷达标 绘仪。 第八条 对在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有客船培 训合格证,其适任证书需取消对客船的限制,其中船长海应具有 航海技术或船舶驾驶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但已具有高级船长职 称的除外;在其他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和在客船上任职的 普通船员,其适任证书不需要对相应类型船舶取消限制,但应持 有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仅适用于水产品运输船或水产品运输船(鲜销)的船员适任 证书上需签注“仅适用于水产品运输船”或“仅适用于水产品运 输船(鲜销)”。 仅适用于非运输船的船员适任证书上需签注“仅适用非运输 船”;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适任证书的船员在通过职务晋升考 试并完成见习后,取消该限制。非运输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驾驶员 服务资历等同于运输船的服务资历。 第九条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的相应或较 低等级的船舶上担任相应或较低的职务。船长和驾驶员职务由高 到低顺序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和轮机员职务由高 到低顺序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无线电操作人员 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 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第十条 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 工、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长期有效。 持有“11 规则”生效前签发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 书者,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航区和等级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 “11 规则”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船员完成岗位适任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由培 训机构、船员本人或船员所在的航运公司或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 提交经培训机构审核的《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 (见附录 5)和培训证明,申请适任考试。 申请适任考试初考者,须一次性申请适任考试所有的理论考 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申请适任考试补考者,每期补考不论申请几 门理论考试或几项评估都视为一次补考。 第十二条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见附录 6)。 第十三条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补发或变更的,除提供“11 规则”第十二条(一)、(四)、(五)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按 照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适任证书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灭失后申请补发的,应向 签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事管理机构出具事故证明。 (二)适任证书所载身份信息错误申请变更的,应向海事管 理机构提交身份证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对于船员海上服务资历中航区的认定,以其所服 务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要求界定。 船员申请适任考试和证书需要的海上服务资历,“11 规则” 没有特殊说明的,均指申请者需具有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 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 持有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者申请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证 书再有效时,其船长或驾驶员任职资历等同于无线电操作服务资 历;其他无线电操作人员必须具备“11 规则”第十五条要求的 无线电操作资历。 第十五条 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 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其在发生 事故前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培训、考试和发证的海上服 务资历。海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在按照“11 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低一职务的适任考试和发证时, 免于岗位适任培训和船上见习。 “11 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要求的“安全记录良好”是 指申请人在原来担任现申请的低一职务期间未发生负有主要责 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第十六条 发生“11 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三)、(四)项情形的,须对事故责任船员进行《船舶操 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项目评估;发生第四十四条第 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需对责任船员进行防污染规定、设 备操作程序和方法的现场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附录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分工授权 表一 序号 单 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机关 位 管 辖 范 围 1 辽宁海事局 2 天津海事局 3 4 5 6 7 山东海事局 上海海事局 江苏海事局 浙江海事局 福建海事局 8 广东海事局 9 深圳海事局 表二 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和无限航区普通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机关 序号 单 位 1 2 3 黑龙江海事局 辽宁海事局 河北海事局 4 天津海事局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山东海事局 江苏海事局 上海海事局 浙江海事局 福建海事局 广东海事局 广西海事局 海南海事局 深圳海事局 长江海事局 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 天津市、北京市、河北省、河南省、陕西省、山西省、 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山东省 上海市及除江苏省以外的长江干线各省市 江苏省 浙江省 福建省 广东省(深圳市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 贵州省、西藏自治区 深圳市 管 辖 范 围 黑龙江省 辽宁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 河北省 天津市、北京市、河南省、陕西省、山西省、甘肃 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山东省 江苏省 上海市 浙江省 福建省 广东省(深圳市除外)、贵州省、西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深圳市 除上海市、江苏省以外的长江干线各省市 附录2: 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 最低培训时间 备注 岗位适任培训 500 总吨及以上/750 千瓦及以上 未满 500 总吨/未满 750 千瓦 船长 3 个月 1 个月 大副 3 个月 1 个月 三副 12 个月 6 个月 轮机长 3 个月 1 个月 大管轮 3 个月 1 个月 三管轮 12 个月 6 个月 电子电气员 12 个月 值班水手 4 个月 1 个月 值班机工 4 个月 1 个月 高级值班水手 2 个月 高级值班机工 2 个月 电子技工 4 个月 备注: 1.无线电通用操作员培训时间不少于 1 个月,无线电限用操作员培训时间不少于 15 天; 2.沿海三等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吨位(功率)提高者,需完成不少于 12 个月的岗位适任培 训;其他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航区扩大、吨位或功率提高者可只参加所申请考试科目与项 目的培训。 附录 3: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 表一 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目 申考职务 船长 申考形式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航海学 ☆ ☆ 船舶操纵与避碰 ☆ 船舶管理 ☆ 考试科目 水手业务 吨位 提高 ☆ ☆ ☆ ☆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 ☆ ☆ ☆ ☆ 船舶结构与货运 航海英语 大副 ☆ 吨位 提高 ☆ ☆ ☆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 ☆ ☆ ☆ ☆ ☆ 值班 三副 水手 吨位 提高 职务 晋升 职务 晋升 ☆ ☆ 航区 扩大 ☆ ☆ ☆ ☆ 高级值班水手 ☆ ☆ 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理论考试科目相同。 2.沿海航区的船长、驾驶员和高级值班水手免除英语理论的考试。 3.持有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申请职务晋升时应加考大副职务的《船舶结构与货运》 。 4. 持 有 非 运 输 船 适 任 证 书 者 , 申 请 取 消 非 运 输 船 限 制 者 应 加 考 《 船 舶 结 构 与 货 运 》 。 表二 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评估项目 申考职务 申考形式 船长 大副 三副 职务 航区 吨位 职务 航区 吨位 职务 航区 吨位 晋升 扩大 提高 晋升 扩大 提高 晋升 扩大 提高 航次计划 ☆★ ☆ 气象传真图分析 ☆ ☆ ☆ ☆ ☆ ☆ 航线设计 ☆★ ☆ 雷达操作与应用 ☆★ 评估项目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系统 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 ☆★ ☆ ☆★ ☆★ 货物积载与系固 ☆ ☆ ☆★ ☆ ☆ ☆ ☆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吨位 提高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 航海仪器的使用 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高级值班水手 值班水手 ☆ ☆ ☆ ☆ ☆ ☆ 水手值班 ☆★ ☆ 水手工艺 ☆★ ☆ 水手英语听力与会话 ☆ 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评估项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 500 总吨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 500 总吨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4.沿海航区的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免除水手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 ☆ ☆ ☆ ☆ 5.沿海未满 500 总吨船舶船长和驾驶员吨位提高需通过英语听力与会话、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系统、雷达操作与应用和航海仪器的使用评估, 沿海未满 500 总吨船舶船长吨位提高还需通过气象传真图分析评估。 6.持有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申请职务晋升时应加考大副职务的《货物积载与系固》 。 7.持有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时应加考《货物积载与系固》 。 表三 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目 申考职务 申考形式 考试科目 轮机长 大管轮 三管轮 值班机工 高级值班机工 职务 航区 功率 职务 航区 功率 职务 航区 功率 职务 功率 职务 航区 晋升 扩大 提高 晋升 扩大 提高 晋升 扩大 提高 晋升 提高 晋升 扩大 ☆ ☆ ☆ 主推进动力装置 ☆ ☆ ☆ ☆ 船舶辅机 ☆ ☆ ☆ ☆ 船舶电气与自动化 ☆ ☆ ☆ ☆ 船舶管理 ☆ ☆ ☆ ☆ ☆ ☆ 轮机英语 ☆ ☆ ☆ ☆ ☆ ☆ 船舶动力装置 ☆ ☆ 机工业务 注:1.申请二管轮与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的理论考试科目相同。 2.沿海航区的轮机长、轮机员和高级值班机工免除英语理论考试。 表四 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评估项目 申考职务 轮机长 大管轮 值班机工 三管轮 申考形式 评估项目 轮机模拟器 职务 航区 功率 职务 航区 功率 职务 航区 功率 职务 航区 晋升 扩大 提高 晋升 扩大 提高 晋升 扩大 提高 晋升 扩大 ☆ ☆ ☆ ☆ 动力设备拆装 ☆ ☆★ ☆ ☆★ ☆ 电气与自动控制 ☆ ☆ ☆ ☆★ ☆ 动力设备操作 ☆★ ☆ 船舶电工工艺和电气设备 ☆ ☆ ☆ ☆ ☆ ☆ ☆ ☆ 金工工艺 ☆ ☆ 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 功率 提高 职务 航区 晋升 扩大 ☆ 动力装置测试分析与操作 机舱资源管理 高级值班机工 ☆ ☆ ☆ ☆ ☆ ☆ ☆ ☆ 机工英语听力与会话 ☆ 设备拆装与操作 ☆★ 动力设备操作与管理 注:1.申请二管轮与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的评估项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 750 千瓦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参加的评估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 750 千瓦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参加的评估项目。 4.表中标注“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机工英语听力与会话”仅为无限航区评估项目。 ☆ ☆ ☆ ☆ ☆ ☆ 5.表中功率提高是指沿海航区未满 750 千瓦船员申请 750 至 3000 千瓦时的评估项目。 6.申请 3000 千瓦及以上轮机长功率提高仅需通过《轮机模拟器》评估项目。 7.申请 3000 千瓦及以上大管轮功率提高仅需通过《动力装置测试分析与操作》和《电气与自动控制》评估项目。 8.申请 3000 千瓦及以上二、三管轮功率提高仅需通过《电气与自动控制》评估项目。 表五 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申考职务 GMDSS 限用操作员 科目 理论 考试 科目 GMDSS 英语阅读 GMDSS 综合业务 ☆ GMDSS 通用操作员 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 ☆ ☆ ☆ ☆ ☆ ☆ ☆ ☆ ☆ GMDSS 设备操作与维护 GMDSS 设备操作 评估 项目 ☆ 通信英语听力与会话 键盘操作 ☆ ☆ ☆ ☆ 表六 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目 申考职务 申考形式 考试科目 船舶电气 船舶机舱自动化 船舶管理 信息技术与通信导航系统 电子电气员英语 电子电气员 职务 晋升 电子技工 航区 扩大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 ☆ ☆ ☆ ☆ ☆ ☆ 电子技工业务 ☆ 电子技工英语 ☆ 注:1.申请沿海航区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的免除“船舶电子电气员英语” 评估项目。 2.申请沿海航区电子技工适任证书的免除“电子技工英语” 考试科目。 ☆ 表七 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适任考试评估项目 申考职务 申考形式 评估项目 电子电气员 电子技工 职务 航区 职务 航区 晋升 扩大 晋升 扩大 船舶电站操作与维护 ☆ 船舶电子电气管理与工艺 ☆ 通信与导航设备维护 ☆ 计算机与自动化 ☆ 船舶电子电气员英语听力与会话 ☆ ☆ 电子技工实际操作 ☆ 电子技工英语听力与会话 ☆ ☆ 注:1.申请沿海航区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的免除“船舶电子电气员英语听力与会话” 评估项目。 2.申请沿海航区电子技工适任证书的免除“电子技工英语听力与会话” 评估项目。 表八 职 适任证书再有效抽考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务 船长 大副 二/三副 船舶操纵与避碰 ☆★ ☆★ ☆★ 船舶管理 ☆★ ☆ ☆ 理论考试和评估项目 船长及驾驶员 船舶结构与货运 ☆★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系统 ☆ 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 ☆★ 大管轮 二/三管轮 ☆★ ☆★ ☆ ☆★ ☆★ 货物积载与系固 ☆ 航海仪器的使用 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轮机长 ☆ ☆ ☆ 主推进动力装置 船舶辅机 ☆ 船舶电气与自动化 轮机长及轮机员 ☆ 船舶管理 ☆★ 轮机模拟器 ☆ ☆ 动力装置测试分析与操作 ☆ 动力设备拆装 ★ 动力设备操作 机舱资源管理 ☆★ ☆★ ☆ ☆ ☆ 电子电气员 无线电操作人员 电子电气员 无线电操作人员 船舶电气 ☆ 船舶管理 ☆ 船舶电站操作与维护 ☆ 船舶电子电气管理与工艺 ☆ GMDSS 综合业务 ☆ GMDSS 设备操作 ☆ 通信英语听力与会话 ☆ 注:1.表中标注“☆”的为申请 500 总吨及以上或 750 千瓦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 500 总吨或未满 750 千瓦船员对应职务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附录 4: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理论考试各科目及格分数线 专业 科目 适用对象 总分 及格分数线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 150 110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驾驶员 150 120 未满 500 总吨船舶船长及驾驶员 100 70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 150 100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大副 150 105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二/三副 200 140 未满 500 总吨船舶船长和驾驶员 100 60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和驾驶员 150 105 未满 500 总吨船舶驾驶员 100 60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 150 100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驾驶员 150 105 未满 500 总吨船舶船长和驾驶员 100 60 航海英语 无限航区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和驾驶员 100 70 轮机英语 无限航区 750 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长和轮机员 100 70 750 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长 150 100 未满 750 千瓦船舶轮机长 100 60 750 千瓦 及以上船舶轮机员 150 105 未满 750 千瓦船舶轮机员 100 60 750 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员 150 105 未满 750 千瓦船舶轮机员 100 60 750 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员 150 105 未满 750 千瓦船舶轮机员 100 60 船舶操纵与避碰 航海学 驾驶专业(船长、驾 驶员) 船舶结构与货运 船舶管理 船舶动力装置 轮机专业(轮机长、 轮机员) 主推进动力装置 船舶辅机 船舶电气与自动化 750 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长 150 100 750 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员 150 105 未满 750 千瓦船舶轮机长和轮机员 100 60 船舶电气 750 千瓦及以上船舶电子电气员 150 100 船舶机舱自动化 750 千瓦及以上船舶电子电气员 150 100 信息技术与通信导航系统 750 千瓦及以上船舶电子电气员 150 100 船舶管理 750 千瓦及以上船舶电子电气员 150 100 电子电气英语 无限航区 750 千瓦及以上船舶电子电气员 100 70 船舶管理 电子电气员 无线电操作 人员 GMDSS 综合业务 100 60 GMDSS 英语阅读 100 60 值班水手 水手业务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值班水手 100 60 未满 500 总吨船舶值班水手 100 60 水手业务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高级值班水手 100 60 水手英语 无限航区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高级值班水手 100 60 750 千瓦及以上船舶值班机工 100 60 未满 750 千瓦船舶值班机工 100 60 机工业务 750 千瓦及以上船舶高级值班机工 100 60 机工英语 无限航区 750 及以上船舶高级值班机工 100 60 电子技工业务 750 千瓦及以上船舶电子技工 100 60 电子技工英语 无限航区 750 千瓦及以上船舶电子技工 100 60 高级值班水手 值班机工 高级值班机工 电子技工 机工业务 附录5: 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________________ 姓 名 月 日 NO: 汉语拼音 性别 身份证件 号码 出生日期 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 专业学历 /适任培训 院校名称: 现 持 适任证书 航区: 专业: 毕业证/培训证明编号: 日 贴照片处 毕业/结业日期: 等级: 职务: (GMDSS 适任证书)职务: 证书号码: 签发日期: 证书号码: 航区: 等级: 申考类型 □初考 □补考 准考证号码: □职务晋升 □学生考试 □航区扩大 □内河船员转海船船员 月 学历: 申考航区/ 等级/职务 申考种类 年 签发日期: 职务: □复转军人转海船船员 □吨位或功率提高 □抽考 □渔船船员转海船船员 □非运输船转运输船船员 □水产品运输船船员转货船船员 □鲜销水产品运输船船员转货船船员 职 务 船 名 船舶种类 航区/机种 总吨或主机功率 上船任职日期 解职离船日期 最近五年 主要海上 服务资历 附送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2.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3.《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4.《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5.毕业证书或岗位适任培训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考试申请) □ □ □ □ □ 已知晓参加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上述填写内容属实,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在上述船舶任职期间无任何海 损、机损责任事故,若申请材料内容存在虚假,后果自负。 申请人: (签名) 年 月 日 已告知申请人参加岗位适任培训要求,申报条件符合性经过审核,符合培训要求。 培训机构: (盖章) 年 培训机构 联系人 月 日 联系电话 附录6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申请时间: 姓 年 名 月 日 NO:________________ 汉语拼音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 所在单位 文化程度 专业学历 /适任培训 院校名称: 现 持 适任证书 航区: 申 请 适任证书 航区: 培训合格证 号码: 月 日 贴照片处 专业: 毕业证/培训证明编号: 申请形式: □初次申请 年 毕业/结业日期: □再有效 □污损补发 等级: 职务: (GMDSS 适任证书)职务: □遗失补发 证书号码: 证书号码: 等级: 签发日期: 签发日期: 职务: 取消限制项目: □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 □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 □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 □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签发日期: 备注:在取得合格证的项目前的□内填√;未取得合格证的项目前的□内填×。 职 务 最近五年 主要海上 服务资历 船 名 船舶种类 航区/机种 总吨和主机功率 上船任职日期 解职离船日期 附送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2.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3.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4.《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5.毕业证或岗位适任培训证明及其复印件 6.考试评估合格证明 7.现持有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8.《船上培训记录簿》或《船上见习记录簿》 9.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遗失公告等) □ □ □ □ □ □ □ □ □ 已知晓申请适任证书的要求,上述填写内容属实,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在上述船舶任职期间无任何海损、 机损责任事故,若申请材料内容存在虚假,后果自负。 申请人(个人): 联系人 (签名) 单位经办人: (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