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关于印发西藏大学教职工休假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西藏大学教职工休假管理规定 根据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 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休假,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休假假期、范围、休假地点 第一条 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规定》(藏政 发〔2003〕47 号)精神,我校教职工实行一年一次的年休假制度, 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教职工原则上安排在当年寒假休假,休假时 间按当年寒假期限执行。 第二条 享受年休假待遇的范围:我校在编教职工;援藏干 部人才和内地到我校挂职交流的干部;志愿者以及其他符合休假 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 教职工享受休假待遇后,不再另批探亲假,在休假 期内同时探亲。 第四条 休假地点。 (一)在编教职工、志愿者休假地为本人或配偶籍贯之一。 夫妻双方休假地点不同的,按最远地点计算。 (二)援藏干部人才、内地到我校挂职交流的干部休假地为 派出单位所在地。 (三)休假地点一律以在编教职工档案中最原始记载的籍贯 为准(配偶如无正式工作,以在编教职工为准) ,无特殊原因一经 确定不得更改。 — 2 — (四)休假地点变更。休假目的地需要变更的,需教职工本 人提交变更申请、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及相关背景材料,经 教职工所在单位审核、组织(人事)部审定并公示无异议后,可 变更休假地点。 第二章 休假审批程序与权限 第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休假以轮休方式进行,具体要 求按照藏政发〔2003〕47 号和藏党办发〔2012〕17 号文件执行; 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休假,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条 县处级干部休假,按照《西藏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 领导干部请假的意见》 (藏大党字〔2014〕63 号)规定的请假程 序及要求执行。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干部、工人和其他人员休假, 由个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 部审批。 第三章 在职教职工休假待遇 第八条 进校工作时间满一年(含)以上的在职在编教职工 年休假经费按照《西藏大学教职工带薪年休假包干经费发放暂行 办法》 (藏大字〔2015〕204 号)执行。 (一)全年在岗的在编教职工,享受全额年休假包干经费。 (二)半学年在岗的在编教职工(但不包括事假、病假等原 因导致不享受休假人员)享受年休假包干经费的 50%。 第九条 新录用的教职工在试用期满后的当年开始享受休 — 3 — 假待遇。在试用期内,凭票报销一次学校至休假目的地往返交通 费。往返交通费的报销标准及交通工具乘坐标准按照《西藏大学 差旅费管理办法》 (藏大字〔2014〕351 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调入人员休假待遇。 从区内单位调入我校的人员,在原单位已经享受休假经费 的,当年不再计发,次年起计发。在原单位没有享受休假经费的, 7 月前调入人员,提供原单位未发放当年休假包干经费证明,当 年计发休假包干经费;7 月后(含 7 月 1 日)调入人员,当年休假 包干经费由原单位计发。 从区外调入我校的人员,根据其调入时间、实际在岗时间参 照第八条、第九条由组织(人事)部核定休假经费。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根据其返校时间、实际在岗 时间,按自治区计划生育部门有关规定并参照第八条、第九条由 组织(人事)部核定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在编教职工的子女在区外就读国家计划内招生 的初中或高中期间,教职工可前往探视一次(初中、高中各一次) , 分别于探视当年计发一次到子女就读学校所在省份的休假包干经 费(当年不再计发原休假地包干经费) 。 第十三条 在校工作期限为一年(含)以上的援藏干部人才 及内地到我校挂职交流的干部休假待遇按本规定第八条执行。 第十四条 志愿者休假,按照《关于切实做好大学生志愿服 务西部计划西藏专项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藏团字〔2014〕58 — 4 — 号)规定“服务期为 1 年的志愿者,在服务满半年后可享受 20 天的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春节、藏历新年期间) ,往返路途时间 按服务单位规定执行,休假费用由志愿者本人承担;经批准延长 为 2 年期(3 年期)的志愿者,自延长服务之日起半年后可享受 一次与本单位干部职工相同的休假待遇”执行。 第四章 离退休职工休假待遇 第十五条 上半年批准退休的在岗教职工,享受年休假包干 经费的 50%;下半年批准退休的在岗教职工,享受当年全额年休 假包干经费。 第十六条 区外干部职工与区内少数民族同志结婚的,离退 休后无论安置在区内还是区外,夫妻双方(我校正式职工)每 3 年可计发一次探视父母或子女(如父母去世,则只能去一个子女 处)的往返交通费,标准按《西藏大学教职工带薪年休假包干经 费发放暂行办法》 (藏大字〔2015〕204 号)执行。 第五章 子女随父母休假包干路费 第十七条 未满 14 周岁的在编教职工的子女,每年可随父 母休假一次,以家庭为单位计发一次包干路费,标准为区外 3000 元/户,区内 2000 元/户。 第十八条 父(母)亲一方不在我校工作的,按 50%计发; 一方无稳定收入或单亲(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按 100%计发。 第十九条 子女随父母休假包干路费的资格审核与发放。教 职工于每年 11 月提供证明子女年龄及与户主关系的户口簿经组 — 5 — 织(人事)部审核后,子女随父母休假包干路费随父母休假包干 经费一起发放。 如父母当年不享受休假,只发给子女随父母休假包干路费。 第六章 寒假值班人员待遇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应尽量安排教职工寒 假休假。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在寒假值班(原则上每人值 班时间不超过 30 天)的教职工,可以选择领取寒假值班补助或申 请补假,二者选其一,不同时享受。 寒假值班补助标准。依照藏党办发〔2012〕17 号相关规定, 标准为本人当年 12 月应发工资总额÷30 天×本人应休而未休假 天数。 寒假值班达到 15 天(含)以上且有补假意愿的教职工应在 寒假值班后的当年 10 月 1 日前申请补假,补假天数不得超过寒 假值班天数。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年底报送寒假值班人员信息时,应明 确注明值班人员选择领取值班补助或申请补假。未明确的视为自 动放弃补假。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学校通知在寒假休假期间返校的 在编教职工,返校工作时间按照加班相关规定享受补助,并报销 因工作产生的实际交通费和住宿费,标准按《西藏大学差旅费管 理办法》(藏大字〔2014〕351 号)执行。如果返校工作结束后 安排寒假值班的,值班待遇按第二十条执行。 — 6 — 第七章 休假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休假期满不能按时返校的,依据《关于机关事 业单位职工休假的规定》 (藏政发〔2003〕47 号)规定,因特殊 原因需请事假的,按学校请销假管理规定进行报批审核,时间一 般为 15 天,最长不得超过 30 天。事假超过 30 天的,当年不安 排休假,年底不享受休假路费。其他情况依据学校请销假管理规 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当年病假教职工休假规定按照其工作年限进 行核发当年年底休假路费。教职工工作不满 5 年,当年连续或累 计病假 60 天及以上的,年底不安排休假,不享受休假路费;工作 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当年连续或累计病假 75 天及以上的,年底 不安排休假,不享受休假路费;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当年 连续或累计病假 90 天及以上的,年底不安排休假,不享受休假路 费;工作满 20 年的,当年连续或累计病假 120 天及以上的,年 底不安排休假,不享受休假路费。 第二十五条 经组织批准,赴内地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教职 工,其休假待遇按学习前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入学当年在岗 时间为半年及以上的教职工当年休假按第八条第二款执行) 。 经组织派出挂职锻炼或课程进修的时间不超过 1 年(含)的 教职工,在挂职(进修)单位工作鉴定为合格的基础上,视同在 岗,享受相应的休假待遇。 在学习期间返校承担教学任务的脱产提高学历人员,学校不 — 7 — 承担其返校期间年休假包干经费。 第二十六条 办理完结调出手续人员,7 月前调出的,不享 受当年休假包干经费;7 月后(含 7 月 1 日)调出的,可享受当 年休假包干经费。 第二十七条 已经领取休假包干经费的教职工,因工作需要 经组织批准在休假期间进修学习、出差的,凭票报销休假地至进 修学习、出差目的地相关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年休假包干经费一年发放一次。每年 11 月, 各二级单位初审本单位符合休假条件的人员,并将信息汇总后报 组织(人事)部审核,由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发放当年休假包 干经费。 休假包干经费实行次年抵扣机制,组织(人事)部在寒假放 假前集中审核教职工全年休假资格,年底因请销假制度或其他相 关规定而不能享受休假待遇的,但已经领取当年休假包干经费的 在次年发放休假包干经费时予以相应抵扣。 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休假待遇按照《西藏自治区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藏政发〔2014〕87 号)第二十 二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对在同一用人 单位累计工作时间满 1 年不满 3 年的,年休假为 20 天,籍贯为 区外的年休假为 30 天;工作满 3 年及其以上的,年休假为 30 天, 籍贯为区外的年休假为 40 天。休假路费和食宿费等相关费用自 理”执行。 — 8 — 第三十条 外聘专业技术人员休假待遇按照与学校签订劳 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西藏大学 教职工休假管理暂行规定》 (藏大字〔2016〕207 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 9 — 抄送:校级领导。 西藏大学办公室 — 10 — 2017 年 11 月 2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