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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城市职业学院专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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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城院科〔2016〕1 号 关于印发《厦门城市职业学院职务发明专利管 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厦门城市职业学院职务发明专利管理办法(暂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2016 年 3 月 4 日 1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职务发明专利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我校师生员 工从事发明创造及申报专利的积极性,促进科技创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专利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贯彻《专利法》和《实 施细则》,保护我校的专利权和专利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 外观设计专利。 第二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四条 根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属下列情 况之一者,视为职务发明创造: 1.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中产生的专利; 2.在执行与目前所从事业务对应的工作任务中产生的专利; 3.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等条件(如学校的资金、设备、零 部件、原材料、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做出的专利; 2 4.退职、退休、调离学校工作或毕业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 在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专利。 第五条 学校师生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厦 门城市职业学院,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许可使 用和转让。 第六条 我校师生员工接受外单位委托研究、设计所完成的 专利,由我校师生员工完成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我校(合作 协议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我校师生员工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 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我校或我校与合作完成单位共同所 有。 第三章 专利的申报 第七条 专利的申报必须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 规定。 第八条 对申报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项目,发明人或设计人 需填写《厦门城市职业学院专利申报审批表》,经所在系部或部 门领导签署意见报科研处审核后方可申报。 第九条 为了确保专利技术内容的新颖性,其申报前不可通 过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和技术交流等形式公开技术内容,任何单 位、 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的内容。 第十条 职务发明专利申报成功后,专利证书的原件和复印 件交科研处归档保存。 第四章 专利的实施 3 第十一条 凡学校为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其有关专利技术 的实施由科研处归口管理。发明人或设计人及其所在系部或部门 有实施和推广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各单位或个人采取多种方式实施 和推广学校为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 员报酬。 第十三条 专利权的转让或实施许可等均需与学校签订协议。 第五章 专利实施的收费及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我校为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提 供给校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其转让费由双方洽谈确定。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等利用我校专利作 为支撑材料,非实质性实施专利技术内容的,专利资料使用费用 不低于 5 万元。 第十六条 校内外单位或个人为中介,成功实施专利转让或 许可使用的,可提取 10%的中介费;科研处及专利发明人为中介 的,不提取中介费。 第十七条 专利的转让费或专利资料使用费等扣除中介费 以后,所得的经济效益按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1.单项专利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资料使用费在 10 万元以 下的,90%给予专利发明人和为专利实施做出贡献人员的报酬(由 专利发明人负责分配)(含税),学校提取 10%; 4 2.单项专利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资料使用费在 10 万元以 上的,80%给予专利发明人和为专利实施做出贡献人员的报酬(由 专利发明人负责分配)(含税),学校提取 20%。 第十八条 由学校自行组织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转化我校 为专利权人的专利,在项目成功投产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 10%或者从实 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 2%的效益,所 获得的效益参照第十七条方式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 以技术入股方式实施专利技术转让的,发明专利 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入股所占份额不低于 30%,外观设计专利 技术入股不低于 5%。每年按股份从中所获得的效益,参照第十 七条方式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由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自行组织实施转化职务发 明专利,在项目成功投产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 5%、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 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 1%的效益,所得效益学校 提留 50%。 第六章 申请专利费用及奖励 第二十一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申报专利,应按国家专利局的 规定,按时交纳申请费、审查费、证书费及年费等;按福建省专 利管理局的专利代理费收费标准交纳代理费。 5 第二十二条 职务发明专利的申报费用由发明人或设计人个 人承担,可在其负责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的相关科研项目或质 量工程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三条 凡以厦门城市职业学院为专利权人的专利,学 校根据相关规定对发明人给予科研积分奖励。 第七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或本是职务发明却擅自(变相) 申报非职务发明,或者擅自转让或许可使用学校的专利、技术成 果等情况,学校对其直接责任人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 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专利成 果,按高新技术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016 年 3 月 7 日印发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办公室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专利申报审批表 专利申请名称 专利申请类别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6 专 利 性 质 □职务专利 □非职务专利 专 利 申请人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个人(请填写姓名) 发明人或设计人 (按顺序列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内 容 摘 要(100 字左右,不涉及核心技术,可附页) 若为非职务发明专利,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所在系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科研处 审查意见 年 单位盖章 月 日 年 单位盖章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本表一式二份,科研处、发明人各留存一份备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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