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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院级教代会工作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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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和院级单位的民主管 理和监督,推进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各院级单位的改革与发展,促进学校依 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 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施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 度的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院级单位管理体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 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 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利益关系。 — 2 — 团结、动员广大教职工为学校、学院(系)的人才培养、科学研 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各项事业发展作贡献。 第五条 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院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 作。院级党组织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院级 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 用。 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以下职 权: (一)听取和审议院级单位发展规划、办学思路、学科及教 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院级单位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 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等;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 工作报告和院务公开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 议。 (二)审议通过院级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 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积极参与评议学校领导干 部;评议本单位院级领导干部;学校在选拔任用院级领导干部时, 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 3 — (四)审议院级单位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 报告。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 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院级单位与院级工会商定 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七条 院级单位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 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 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代 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 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以系、所、部门 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 工的同意方能当选。教职工代表名额视教职工人数按以下方式确 定:教职工人数 50 人以下的,召开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 大会;教职工人数 50—200 人的,为 30%—60%;200—500 人的, 为 20%—40%;500—1000 人的,为 10%—20%;1000 人以上的,为 5%—20%。 — 4 —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教师为主体,教学、科研一线教师代表不 低于代表总数的 70%,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 代表。院级党、政、工领导中的代表名额,可放到基层单位选举, 不占基层名额。 第九条 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届满改选, 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 院级单位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仍然有效;代表调离本单位、退 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原则上应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程序另选他人替补。 第十条 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 素质和工作作风; (二)关心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顾全大局、办事公道、廉 洁奉公,主人翁责任感强; (三)热爱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有较 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热心为教职 工说话、办事,在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一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 5 — (四)对本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和 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 (五)就院级单位工作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 的意见和要求; (六)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学校 工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 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 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 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 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 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考核制度,由各代表团 (组)对代表参会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请假 制度。 — 6 —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教职工 50 人以上的院级单位须建立院级教职工 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 50 人以下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 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的性质、职权和要求与院级教职 工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五条 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为 4 年。教职工代表大 会换届与院级工会换届同时进行,届内实行年会制度,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大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并 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遇到重要事项,经院级党政、工会或三分之 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代表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 和表决须有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本单位有 关领导、民主党派和离退休等其他人员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 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列席代表除无选举权、表决权外,其他权 利与正式代表相同。 第十七条 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围绕学校中心 工作,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及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由院级 工会提交院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预备会议表决。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 7 — 第十八条 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 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九条 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程序及议事规 则: (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院级单位政策、方 案、制度和办法等,在会议召开前印发至代表团(组)讨论,或 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组织代表团(组)长、相应的工作 委员会讨论,广泛听取意见,提交大会审议。 (二)需要通过或表决的决议,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其进行 修正或补充,提交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联席会议审定, 由大会通过或表决。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提交教职工代表 大会或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联席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应事先提出申请并准备好有关材料;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 按工作程序召集会议,组织审议并作出决定,其结果向下一次教 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 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的主要 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整理 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审议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 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 大会期间其他重大问题。 — 8 — 主席团成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由院级单位各方 面人员组成;教师代表应占较大比例。 第二十一条 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系、所(室)为单位或 由若干学科联合组建代表团(组),由代表民主选举团(组)长。 团(组)长的职责是:大会前征集汇总提案;大会期间组织代表 讨论、审议会议有关文件,向主席团汇报本团(组)意见;闭会 期间,参加联席会议,组织本团(组)代表活动;完成大会委托 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个 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日常工作,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及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同意后,提交 大会通过产生。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应根据工作性质、任 务制定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积极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赋予的职 责、任务。 第二十三条 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之前举行预备 会议,其主要任务是为大会正式召开做好思想和组织上的准备。 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基本程序:报告出席代表人数;报 告大会筹备情况;作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选举大会主席团;主席 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大会议题、议程以及其他有关事 项;通过大会议题、议程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大会主要议程有:院 级行政主要领导作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有关专项报 — 9 — 告;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安排代表团(组)讨论工作报 告等;作提案征集、处理报告;大会表决、选举事项;代表大会 发言。 第二十五条 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提案,应认 真执行和处理,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应 向教职工公布,接受代表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实行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预报告制度。院级工 会就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 项预先向校工会报告。会议结束后,将会议召开情况及会议材料 报校工会备案。 第五章 工作机构与领导 第二十七条 院级工会为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在院级党组织领导下,院级工会承担以下与院 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调查研究,提出大会建议议题报院级党组织;做好院 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大会宣传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 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大会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建议名 单,进行代表资格审查,组织代表团(组)选举代表团(组)长; 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主席团建议人选,报院级党组织同意, 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 10 — (二)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 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 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 教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 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 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并负责调查和核实工作。 (四)就院级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向院级党组织汇报,与院级 单位行政沟通。 (五)完成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 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院级行政 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协助院级行政开展工作,教育教职 工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院级行政领导应尊重、支持和接受院级教职工代 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定期 向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对待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的决议,及时答复、认真处理和落实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 代表建议和意见。院级单位要为工会承担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 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 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 会执行委员会、学校工会的工作指导,并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 11 —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要积极推进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做好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具体指导工 作,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遇到的新情 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提出新思路、新举措、新办法,推 进学校民主管理和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指导思想的贯彻落 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 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浙江大学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 行,2007 年 11 月 9 日发布的《浙江大学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 作实施办法》(党委发〔2007〕65 号)同时废止。各院级单位 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抄送:各学部、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委,浙江省教育工会。 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 12 — 2012 年 12 月 2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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