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惠企助企政策汇编.pdf
平谷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 惠企助企政策汇编 北京市平谷区营商环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 目录 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提升营商服务集聚创新资源实施办法( 试行) ............ 1 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星创天地”建设管理办法............................................ 8 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交易资助办法.............................. 18 平谷区2021-2023年大桃销售扶持政策.................................................................... 24 平谷区促进文旅商体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29 平谷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 39 平谷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支持管理暂行办法.............................................................. 47 平谷区加快无人机产业创新发展资助办法.............................................................. 57 平谷区一般制造业企业调整退出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63 平谷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77 平谷区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外资外贸发展水平扶持办法.......................................... 95 平谷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办法................................................................ 102 平谷区创新企业加速器鼓励办法............................................................................ 110 平谷区孵化器管理办法............................................................................................ 116 平谷区中试基地管理办法........................................................................................ 120 平谷区招商引资中介组织奖励办法........................................................................ 129 平谷区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管理办法............................................................ 134 平谷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 139 平谷区高质量发展人才汇聚计划( 汇谷计划) 实施办法.................................... 144 平谷区紧缺急需人才引进办法( 试行) ................................................................ 151 平谷区高层次人才工作室管理办法........................................................................ 156 平谷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管理办法( 试行) ........................................ 161 平谷区人才住房支持保障管理办法........................................................................ 166 平谷区“人才班车”管理暂行办法................................................................................. 176 平谷区关心关爱专家人才若干措施........................................................................ 178 平谷区柔性引才引智实施细则................................................................................ 181 平谷区博士后管理和支持办法................................................................................ 187 关于引导和鼓励平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回区就业的若干措施............................ 194 平谷区优质教育资源多元化发展提升区域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政策.................... 198 平谷区优化营商环境医疗保障政策........................................................................ 202 平谷区重点企业居住保障办法................................................................................ 208 平谷区入区产业项目会商咨询办法........................................................................ 211 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提升营商服务集聚创新 资源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高质量聚集农业创新要素资源,给农业插上科技的 翅膀,加快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建设,打造“农业中关村”,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措施,支持创新创业, 增强发展动能,建设创新高地,结合平谷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支持的产业包括现代种业、智慧农业、智 能装备、生物技术、营养健康、食品安全等科研与产业领域,以及 符合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发展定位的相关产业。 第三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的对象为在平谷区注册、税务登记、 实体经营的机构,包括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和科 创服务机构,以及经认定的人才、团队等各类创新创业主体。 第二章 第四条 服务内容 加大研发机构聚集和培育力度。支持高校、科研机构、 企业在平谷农业中关村园区等重点功能区新建研发机构,经认定可 享受连续五年且每年最高50%的办公和实验用房租金补贴,面积不超 过1000平方米。对新引进或新获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资质的创新主体,经认定给予国家级一次性 最高100万元、北京市级最高50万元的专项资助。 第五条 加大“卡脖子”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针对制约本区 农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难题和需求,通过“揭榜挂帅”机制,支 持具有一定的科研条件和研发基础的创新主体,开展原创性、引领 1 性科技项目攻关。每年设立最高300万元科技攻关资金,支持2—3 个重大科技课题,对形成全市乃至全国先进或在本区产生重大示范 应用等突破性成果的,经认定给予课题研发投入总额最高30%经费资 助。 第六条 加大科研成果奖励激励力度。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等省部级及以上奖项的项目,经认定给予获奖团 队最高100万元的奖励支持,专项用于技术开发、应用研究、团队建 设、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管理运营等与获奖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 支出。 第七条 提高科技服务专业化水平。每年设立最高100万元科技 服务资金,鼓励初创科技型企业和研发机构根据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需要,采购无股权关联的检测检验、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市场化、 专业化科技服务,对当年研发投入强度超过全市平均水平或承担重 点研发项目的,经认定按其实际采购发生额10%予以补贴支持。 第八条 推动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场景建设。支持各类创新创 业主体在本区新建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开展技术创新、产品研 发、应用示范和功能服务,对合同期在10年以上且具有较高科技含 量、有一定集成示范功能、自主投资建设的项目,经认定可申请享 受连续五至十年每年土地流转费用80%补贴支持。 第九条 推动农业科技对外交流合作。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在 本区举办农业科技创新领域论坛、峰会、会展等科技交流、产业推 介活动,助力搭建农业科技顶尖交流平台,深化“产学研用金”合 作,加速科技创新成果在平谷落地转化。每年设立最高200万元科技 活动资金,对全国级和北京市级等省部级及以上的活动,经认定按 2 其实际发生费用最高30%予以补贴支持。 第十条 支持创新创业成果孵化转化。支持在农业科技创新领 域开展创新创业,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前10名或获得 本区创新创业大赛前3名成绩的团队,并与区内相关机构签订五年及 以上合同、带项目在本区落地的,经认定给予创业初期连续三年经 费资助且每年分别最高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行业协会及产业联盟建设。加强农科创资源整 合、技术集成、联合创新能力建设,提升农业科技集聚效应和整体 竞争力,鼓励国际或国内涉农行业协会、产业创新联盟落地本区或 在本区设立分支机构,对我区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和带 动作用的,经认定可申请享受连续三年且每年最高30万元的运营经 费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农科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每年设立最高100 万元三产融合项目资金,大力推动“农业科技+”新业态发展。对带 动蔬菜、畜禽、果品等一产发展,且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 的项目,根据其经济效益、技术先进性,以及农户增收、带动就业 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采取“后补助”的形式,给予其固定资产投 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 第三章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北京平谷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组 织实施,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 区财政局等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科技创新水平、重要应用前景、区 域综合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及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支持项目及资金,由区财政统一安排,具体 3 支持事项根据年度财政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项 目及资金预算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特别重大项目“一事 一议”。 第十五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各类创新创业主体须书面承诺五 年内注册及经营地不迁离本区,另行签订合同的按约定履行。对于 存在违反约定、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一律取消 扶持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第十六条 附 则 本办法如遇与其他政策相重叠,按照就优就高原则 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平谷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负 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政策制定部门:农业科技园区管委;联系电话:010-52233022) 附件 1:政策实施流程 附件 2:政策申报表格 4 附件1 政策实施流程 申请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至农科创管委 农业科技园区管委对申报材料 进行初审 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向区财政局提交预算申请 审核通过后,确定政策 扶持主体 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支持 向扶持主体拨付资金 5 附件2 政策申报表格 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 信息 申请扶持 类别 单位性质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事业单位 □民非机构 □其他 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机构引进落地(第四条) 科技交流活动(第九条) □科技项目攻关(第五条) 创新创业孵化(第十条) □科研成果奖励(第六条) 协会联盟建设(第十一条) 科技专业服务(第七条) 三产融合发展(第十二条) 应用场景建设(第八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限100字,包括专家人才组成,主要研究领域,所获荣 项目团队 简介 (限300字,突出申报项目的科技创新水平、重要应用前 申报项目 主要内容 景、区域综合效益等) 项目内容 概况 6 誉,承担的重大项目等) 申请单位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农业科技园 区管委审核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行业主管 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 件 项目申报说明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必要性说明、建设方案、经费概 算、绩效目标四部分内容) 7 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星创天地”建设管理 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建设农业农村领域的众创空间,助推实施乡 村振兴战略,推动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 9 号)、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农〔2016〕210 号)和北京市相关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星创天地”是农业农村领域的众创空 间,是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旨在通过市 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 上网络平台,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业创新创业的低成 本化、便利化和信息化,以星火燎原之势推动农业农村“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 第三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区级“星创天地”的申报、认 定、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申报和推荐北京市、国家级“星创天地”。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区级“星创天地”。 (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在平谷区注册,具有 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成立并实际 运营 6 个月以上。包括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 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 (二)具有相应的产业背景和科技支撑。立足平谷区农业主导 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不少于 100 亩的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土 8 地流转期限不少于 5 年,有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促进科技成果向 农村转移转化,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具有基本的服务设施。有创新创业示范场地、创业培训 基地、开放式办公场所、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至少拥 有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场所,提供创业工位 10 个以上。 (四)具备优质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包括“互联网+”网络电 商平台、市场信息服务平台和科技信息服务平台(线上平台)及便 于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线下平台)。 (五)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有一支不少于 10 人,结构 合理、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和创业导师队伍,其中 创业导师不少于 3 人。团队应包括企业高管、涉农专家、以及工商、 财税、金融等专业服务人员。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等 服务,解决技术、金融、市场等方面实际问题。 (六)具有一定数量的创客聚集和创业企业入驻,运营良好, 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入驻的企业、创业团队、 创客等数量不少于 5 家(个)。 (七)具有较完善的服务体系。创业服务主题明确,特点突出, 管理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有较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 体系和创客企业(项目)管理制度。 (八)创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组合利用农业农村资源要 素,不断催生农村创业增收新产业、新业态和新经营模式的,可不 受第(二)、(三)条的限制,但需满足以下要求: 1、有固定的运营场所和信息化产业服务平台; 9 2、入驻创客或拥有一年以上紧密型创业服务对象30人(个)以 上,并能为其生产或经营活动提供创新技术、现代金融、市场营销 等方面优质服务。 第五条 区级“星创天地”入驻对象(包括紧密型创业服务对象, 下同): (一)入驻创客以农民、大学生、科研人员、农业科技特派员、 家庭农场主和其他涉农创业者为主要对象; (二)入驻创客和团队以开展涉农领域的创业项目为主,有明 确的创业计划,并开展实质性创新创业活动; (三)入驻企业应是农业科技类及相关产业的中小微企业,注 册地应在平谷辖区内,其主要农业基地和办公场所应在本“星创天 地”场地内。 第六条 区级“星创天地”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集聚创业人才。以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吸引和集聚创新 创业群体。集聚专业人员开展创业服务,吸引创业人员开展创新创 业。 (二)技术集成示范。开展农业技术联合攻关和集成创新,示 范推广农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 算、物联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与农业农村经济深度“联 姻”。 (三)创业培育孵化。为入驻创客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 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相关手续和申请享受 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实施创业项目对接和融资服务;提供创业 培训、技术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开展法律、会计、审计、 10 评估、专利和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市场营销等方面的 服务。不能变相成为“二地主”、“二房东”。 第七条 平谷区“星创天地”认定申请所需材料: (一)《平谷区“星创天地”申请表》; (二)“星创天地”运营机构营业执照; (三)“星创天地”场所产权证书(租赁合同)或信息化平台 相关证明; (四)“星创天地”规章制度文件; (五)入驻对象的服务合同、协议或营业执照; (六)“星创天地”管理团队和创业导师学历(职称)证明; (七)其他。 第八条 相关运营机构申请认定平谷区“星创天地”的,可向区 科技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组织 专家进行评审,对拟认定的“星创天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认定为平谷区“星创天地”。 第九条 对于经认定的区级“星创天地”,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 励;对经市以上认定的“星创天地”,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建立平谷区“星创天地”绩效评估制度,根据创业服务 能力、带动规模和创业者运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自认定区级“星 创天地”之日起满三年后开展评估,合格者继续享受相关政策;不 合格者责令其整改,半年整改期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区级“星创天 地”命名,不推荐其申报市、国家级“星创天地”。 第十一条 对进入“星创天地”的创客或单位优先推荐申报各类 科技计划项目。 11 第十二条 “星创天地”申报主体须对其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称号、骗取财 政资金的,予以通报并取消认定资格或者撤销称号,依法追缴已拨 付的资金,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区科技经费 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星创天地”申报流程图 2.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星创天地”申请表 3.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星创天地”量化指标体系 (政策制定部门: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联系电话:69963279 ) 12 附件1: 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星创天地”申报流程图 申报单位申请立项 提交申报的相关材料 项目主管工程师审批 申请通过 否,将材料返回受理人员 报分管副主任审批 审批通过 组织专家论证? 公示? 予以批复 办事结束 13 附件2: 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星创天地”申请表 “星创天地””名称 运营机构名称 地 址 网 址 机构性质 □事业单位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农民专业合作社 □民营企业 □其他 场地面积 农业用地面积 成立时间 农业高新技术企业 □国有企业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农业科技园区 □是 □否 重点实验室 □是 □否 休闲农庄 □是 □否 主要服务领域 法人代表 注册资本(万元) 创业场所面积 示范基地面积 农业主导产业 区域特色产业 技术依托单位 带动农户数量 带动农户增收情况 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类型 服务企业数量 创业服务收入(万元) 创新创业示范场地 种植养殖试验示范基地 创业培训基地 创意创业空间 开放式办公场所 研发和检验测试 技术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 入驻创客和创业 服务团队数量 示范推广成果数量 组织活动次数 京津冀协同发展情况 14 技术成果辐射数量 产值(万元) 辐射面积和带动农户数量 创业导师团队 人数 创业导师团队 提供服务类型 姓名 技术 金融 管理 法律 财务 市场 营销 知识产权 手机 电子邮件 传真 负责人 联系人 “星创天地”建设情况 主要负责人简介 (限200字) “星创天地”功能定位、特色 和理念(限500字) 服务模式和内容(含创业导师、 培训、投融资服务、大讲堂、 沙龙、大赛等)(限800字) “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建设 情况(限500字) 15 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情况(限500字) 带动脱贫情况(带动建档立卡 贫困户脱贫户数、贫困人口就 业人数、增收情况等)(限200 字)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情况(限500字) 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情况 (限500字) 成功孵化农业创业企业案例 (限500字) 附件 1.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入驻创客、创业服务团队和企业名称(列明入驻时间) 负责人签名: 运营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16 附件3: 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星创天地”量化 指标体系 序号 7 名称 指标 1 具有明确的实施 应在平谷区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一定运营管理 主体(-100 分) 和专业服务能力,成立并实际运营 6 个月以上。 2 具有相应的产业 建有不少于 100 亩的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土地流转期限不少 背景和科技支撑 于 5 年,有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促进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 (20 分) 转化,推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3 有创新创业示范场地、创业培训基地、开放式办公场所、研 具有基本的服务 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至少拥有建筑面积 300 平方 设施(20 分) 米以上的固定场所,提供创业工位 10 个以上。 4 具备优质的创新 包括“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市场信息服务平台和科技信 创 业 服 务 平 台 息服务平台(线上平台)及便于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 (20 分) (线下平台)。 5 有一支不少于 10 人,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创业 具有多元化的人 服务团队和创业导师队伍,其中创业导师不少于 3 人。团队 才服务队伍(10 应包括企业高管、涉农专家、以及工商、财税、金融等专业 分) 服务人员。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等服务,解决 技术、金融、市场等方面实际问题。 6 具有一定数量的 创客聚集和创业 入驻的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等数量不少于 5 家(个)。 企业入驻(20 分) 创业服务主题明确,特点突出,管理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 具有较完善的服 务管理制度,有较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客企业(项 务体系(10 分) 目)管理制度。 17 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交 易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企业调整 产业结构,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区 域技术成果的交易和转化,推动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建设,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及 技术交易资助资金,用于鼓励区域创新活动,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对获得国家级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的企业的资助及注册在平谷区内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业务的企业的资助。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 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 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 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本办法中的技术 合同,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间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 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四条 资助金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的原则。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助的条件和资助标准: (一)在北京市平谷区内注册、依法经营纳税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并获得证 书; (三)按时填写企业年报(火炬统计)、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 18 表。 经审核,满足以上条件的,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 第六条 申报技术交易资助的条件和资助标准: 在北京市平谷区内注册、依法经营纳税的企业。上一年度登记 的技术合同中技术交易总额累计达 500 万元的企业,可申报支持资 金 2 万元;上一年度登记的技术合同中技术交易总额累计达 1000 万 的企业,可申报支持资金 5 万元;上一年度登记的技术合同中技术 交易总额累计达 5000 万的企业,可申报支持资金 10 万元。 第七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助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区的纳税 总额(以税务部门出具的数据为准),不得低于本资助办法资助额 度。 申报技术交易资助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区的纳税总额(以税务 部门出具的数据为准),不得低于本资助办法资助额度。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助所需材料: (一)《平谷区高新技术企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纳税 总额证明; (三)法人签字的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 (四)上一年度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以上材料,如有原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盖章)一份, 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九条 申报技术交易资助所需材料: (一)《平谷区技术交易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纳税 19 总额证明; (三)法人签字的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 (四)上一年度登记合同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合同类型、合 同成交额和成交总额、合同技术交易额和交易总额)。 以上材料,如有原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盖章)一份, 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按照本办法做好资金申报受理、审核、 发放等具体工作。将受资助企业名单进行为期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本资金,按照集中申报、统一受理的方式进行,具体 以资金主管部门的通知为准。申请人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和资助金 申领通知要求按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于存在弄虚 作假、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将依法追回资金,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 附件:1.平谷区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交易 资助申报流程图 2.平谷区高新技术企业资助资金申报表 3.平谷区技术交易资助资金申报表 (政策制定部门: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联系电话:69961909) 20 附件 1 平谷区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交易资助 申报流程 企业申请资助金 企业准备申报材料 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提交申报 材料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审核 (剔除不符合条件企业) 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资金 公示受资助企业名 单 21 附件 2 平谷区高新技术企业资助资金申报表 ( 申请 单位 信息 年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注册资本(万元)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技术领域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编号 上一年度主营业务 收入(万元) 上一年度纳税总额 (万元)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 E-mail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经营范围 申请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审核意见: 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22 月 日 附件 3: 平谷区技术交易资助资金申报表 ( 申请 单位 信息 年度) 单位名称 性质 注册资本(万元)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领域 是否为国家高新技 术企业 上一年度主营业务 收入(万元) 上一年度纳税总额 (万元)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 E-mail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上一年度合同登记 项数 上一年度合同登记 额(万元) 上一年度技术交易 总额(万元) 经营范围 申请单位意见: 盖章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审核意见: 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23 平谷区2021-2023年大桃销售扶持政策 为保障大桃销售顺畅,拓宽大桃等农产品销售渠道,促进农民 增收致富,结合我区以大桃为主的农产品产业实际情况,制订本政 策。 一、扶持对象 促进大桃等农产品销售的各类经营主体。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在 我区依法注册,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诚信经营, 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扶持标准 (一)物流服务补贴 1.农产品临时分拣中心补贴。在大华山大桃市场服务中心建立 一级临时分拣中心,要求区果品办(大桃市场服务中心)提供 3000 平方米以上场地,并配备水、电、网等设施,给予区果品办(大桃 市场服务中心)一次性 5 万元资金补贴。根据物流企业需求,在东 部乡镇建立二级临时分拣中心,要求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并配 备水、电、网等设施,给予场地所有者一次性 2.5 万元资金补贴。 2.物流揽收点补贴。根据物流需求,设立物流揽收点,配备水、 电等设施,为大桃等农产品提供物流服务。对提供场地服务且经区 商务局认定的的揽收点给予资金补贴,揽收量在 10000 件以下的, 给予 0.3 万元补贴;揽收量在 10000 件(含)-20000 件的,给予 0.5 万元补贴;揽收量在 20000 件(含)-30000 件的,给予 1 万元补贴; 揽收量 30000 件(含)以上的,给予 1.5 万元补贴。(揽收量以顺 丰、京东、EMS 等物流公司提供数据为准) 3.物流服务补贴。对为大桃提供运输服务的物流企业按照单量 24 给予资金补贴。运输单量在 20 万单(含)-30 万单的,给予 10 万 元补贴;运输单量在 30 万单(含)-50 万单的,给予 25 万元补贴; 运输单量在 50 万单以上的,每增加 10 万单增加 10 万元奖励。物流 服务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二)电商知识培训补贴 由第三方公司为我区果农开展电商知识培训,要求培训团队具 有对我区果农电商知识培训丰富经验,建立学员数据库,每位学员 参加同一级别的培训不能超过两次。每个班次全程参加培训学员, 计入培训人数。随着培训逐渐深入,加大中高级电商人才培训力度。 初级班(主要教授微信、淘宝、微店及抖音、快手使用等基本 技巧),每班 5 课时,每课时时长 1 小时。小班(20-40 人)每班 次补贴 5000 元,大班(60 人以上)每班次补贴 6000 元。考核通过 率达到 70%以上,给予 100%培训补贴;考核通过率达到 60%以上, 给予 80%培训补贴;考核通过率达到 50%以上,给予 60%培训补贴; 考核通过率 50%以下,不予补贴。 中级班(主要教授微信营销、抖音、快手使用技巧及吸粉技巧 等),每班 10 课时,每课时时长 1 小时。小班(20-40 人)每班次 补贴 12000 元,大班(60 人以上)每班次补贴 14000 元。考核通过 率达到 70%以上,给予 100%培训补贴;考核通过率达到 60%以上, 给予 80%培训补贴;考核通过率达到 50%以上,给予 60%培训补贴; 考核通过率 50%以下,不予补贴。 公司运营服务费为总费用的 20%;其他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三)电商服务中心建设补贴 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原则,建立国有性质的平谷区 25 电商服务中心。整合全区资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为平谷区以大 桃为主的农产品电商销售提供运营、培训、供应链、信息咨询、产 品推广、质检追溯、商务谈判等综合服务,培育壮大农产品电商市 场主体,完善现代化互联网营销体系,促进产销精准高效对接,推 动农业本体改革。对电商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宣传营销、基本 运维费用等给予补贴,补贴期限 3 年(专门制定电商服务中心资金 补贴考核办法)。 (四)大桃分市场购置硬件设备补贴 对区内 62 家大桃分市场购置硬件设备给予资金补贴。购置移动 办公用房,给予 50%的资金补贴,每间最高补贴 3000 元,每个市场 支持购置 1 间;购置厕所,给予 50%的资金补贴,每间最高补贴 1000 元,每个市场支持购置 2 间(男、女各 1 间);租赁集装箱冷库, 给予 50%的资金补贴,每间最高补贴 6000 元,每个市场支持租赁 1 间。 (五)核酸检测补贴资金 为在平谷区收购大桃的外埠客商和外埠进京运输大桃的司乘人 员,提供免费核酸检测或补贴客商在外埠核酸检测费用,每车次不 超 3 人。(疫情平稳进出京不需要核酸检测时,不予补贴) (六)宣传推广经费 对区商务局牵头组织开展的大桃线上线下宣传推广活动,产生 的平台使用费、场地租金、劳务费、材料制作费等费用给予支持。 (七)奖励表彰经费 进一步发挥各类大桃销售主体示范带动作用,评选优秀大桃销 售村、优秀大桃销售市场、优秀大桃销售组织,并给予资金奖励。 26 (专门制定评选方案及奖励标准) 三、申报流程 第一项至第三项及第六项、七项材料报送到区商务局(区社会 服务中心 627),第四项、五项材料报送到区果品办(区社会服务 中心 615)。 所有项目均由区财政局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根据 评审结果给予资金奖励、补贴。 四、申报材料 1.申请购置设备补贴:申报表(附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设备购置合同、发票等。 2.物流揽收点补贴:区商务局会同乡镇(街道)根据经备案的 快递公司提供的大桃揽收数据确定《物流揽收点资金补贴表》。 3.农产品临时分拣中心补贴:申报表(附件 1)、场地照片。 4.培训服务费:申报表(附件 1)、培训服务合同、营业执照 复印件、培训情况(包括场次、人数、签到表等)证明材料等。 5.物流服务补贴:承诺书、运输单量等证明材料。 6.大桃分市场购置硬件设备补贴:设备购置、租赁合同、发票、 银行转账回执单等。 7.核酸检测补贴资金:发票等证明材料。 8.宣传推广经费:宣传推广合同、费用明细、发票等。 9.表彰奖励经费:根据奖励方案,由乡镇(街道)上报相关材 料。 五、资金使用与管理 申报主体应如实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对因虚假申报获得支持和 27 奖励的企业或个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全额 追缴扶持、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本文件中的财政支持政策与本区现行相关财政政策不能重复 享受。 2.本文件执行时间为: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3.本文件由区商务局会同区果品办负责解释。 (政策制定部门:区商务局;联系电话:69961151 ) 28 平谷区促进文旅商体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引导和鼓励社会主体参与平谷文化、旅游、商业、 体育等产业建设,推动产业集群集聚,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关 于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北京市文化和旅 游融合发展的意见》《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细则》《关于深化北京 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 范区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平谷区注册并纳税的法人(事业单位、 机关法人除外)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支持范围和重点 (一)兼具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对区域 文化、旅游、商业、体育等领域引领作用明显,自主创新能力突出 的产业项目; (二)具有鲜明特色的文化、旅游、商业、体育等项目; (三)文化和旅游产业与农业、工业、科技等相关产业融合发 展的项目。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四条 文化新业态奖励 (一)会议会展发展奖励。对会议会展住宿费及场地租赁费给 予主办方资金奖励(政府工作性会议、联欢联谊会等除外)。 1.会议奖励:在平谷区举办单日规模 200 人(含)以上,会期 不少于 1 天,且单次会议消费金额 20 万元(含)以上的国内会议, 29 对场地租赁费和住宿费按审定发票金额的 20%给予资金奖励,最高 不超过 10 万元;在平谷区举办单日规模 200 人(含)以上,参会代 表来自 3 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其中境外参 会人员占比 30%以上,会期 1 天(含)以上的国际会议,对场地租 赁费和住宿费按审定发票金额的 30%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2.展会奖励:在平谷区举办展会,参展企业达到100家(含)以 上,按照场地租赁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主办方资金奖励,最高不超 过100万元。(1)举办“高精尖”产业展会、服务业扩大开放重点 领域展会或新兴产业展会等,给予30%资金奖励;(2)由龙头企业 组织举办的行业专业展会,且参展头部企业5家以上,给予40%资金 奖励;(3)举办具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品牌会展活动,给予50% 1 资金奖励;(4)连续举办两届符合以上条件的展会,且实际消费 水 平不低于上一届,给予60%资金奖励;(5)“以展带会”项目,符 合会议扶持条件的,可同时申报相关会议奖励。 3.会展企业落户奖励:对在平谷区注册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的 会展服务类企业(含会展中心),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500 万元(含) 、 3000 万元(含)和 5000 万元(含)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30 万元 和 50 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产业融合发展奖励。整合区域优势资源,对工业、农业、 体育、现代服务业等产业与文化和旅游业深度融合的项目,已完成 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按照项目审定投资额的 30%给予 项目主体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每年不超过 5 1.在平谷区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 30 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农旅融合打造田园综合体、文旅融合 或文旅资源整合运营、商业综合体或经营主体打造文化新空间、依 法利用老旧厂房建设文化创意体验园、与夜间旅游相关的灯光秀、 演艺、沉浸式娱乐等,符合平谷区“十四五”文化、旅游等规划的 重点项目。 (三)特色活动奖励。对经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 或社会组织,在平谷区内自主举办的文化、旅游、农业、商业等活 动,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活动举办 完成后按照审定投资额的30%给予主办方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 超过50万元。(1)活动人数1000人(含)以上;(2)媒体报道达 到50家(含)以上或登上微博、抖音等平台热搜榜单;(3)带动平 谷产品销售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 (四)实体书店建设奖励。实体书店扶持为建设补贴项目和优 秀奖励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奖励。建设补贴项目和优秀奖 励项目为不同申报类别,同一申报单位每年度只能选择一个类别申 报,奖励资金规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政策详见《平谷区促 进实体书店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五)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奖励。鼓励和引导社会主体参与文化 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游客服务 中心、旅游咨询服务站、停车场、旅游标识系统和智慧旅游系统等), 按公益部分审定投资额的50%给予项目主体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高 不超过100万元。 2 (六)文艺创作奖励 。鼓励艺术原创作品,对获得国家级常设 2 该项奖励政策支持对象包括户籍在平谷行政区域的自然人。 31 文艺奖项的文艺作品,给予申报主体20万元资金奖励。 第五条 旅游品牌提升奖励 (一)旅游提质升级奖励。鼓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和提升A级旅 游景区和宾馆饭店,对首次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五 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宾馆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 20万元资金奖励。对新评定为主题酒店、绿色旅游饭店,给予50万 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北京市老年人文化旅游接待基地”单位,给 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 标证书的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奖励。 (二)精品民宿建设奖励。鼓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高端精品民 宿,对总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已开业运营形成民宿聚 集效应(原则上10户以上)的高端精品民宿项目,按审定投资额的 3%给予投资主体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贷款额 度不超过50万元(含)的民俗旅游接待户、旅游特色业态、乡村民 宿等单位,给予最高3年银行贷款利息的全额补贴。 (三)输送团队奖励。组织境内外游客游览平谷A级收费景区并 停留2天1晚以上,全年接待人数超过1000人次(含),接待总量较 上年度实现增长,按增长幅度以每人次10元标准,给予旅行社(服 务网点)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年接待量达到20万人次 (含)以上的A级景区,年接待量达到5万人次(含)以上的宾馆饭 店,年度接待游客总量排名前三的全区A级景区、宾馆饭店,分别给 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奖励。对于旅游企业培养的 网红,在抖音、快手短视频等平台粉丝量达到5万人(含)以上,给 予所属企业一次性5万元资金奖励。 32 (四)文旅商品研发奖励。运用平谷区非遗、文物、景点、农 副产品等文旅元素,研发并在线上或线下销售的,具有自主知识产 权和鲜明特色的文旅商品,单一商品在申报上一年度的平均销售额 达到5万元(含)以上,对研发费用按照审定实际费用的50%给予项 目主体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设立旅游商品营 销中心、以售卖平谷特色文旅商品为主的专营店、专柜和网店,运 营3个月后,按照审定一年内投资额的50%给予项目主体资金奖励, 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宣传推介奖励。对于区域内旅游企业年度宣传费用达到 100万元(含)以上,按审定实际费用的5%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 过20万元。 第六条 商业促消费奖励 (一)重点商圈建设奖励。支持在01街区打造以首创悦洳汇及 白各庄二期为核心的服务高校商圈,在02号街区打造以万德福地块 现有资源为核心的活力商圈,在03号街区打造以城区南部啤酒厂地 块为核心的品质消费商圈,在06号街区打造以电视塔环岛西北部地 块为核心的中高端消费商圈,在金海湖镇打造以会展、酒店、商街 为核心的金海湖特色休闲消费商圈,以及轨道交通平谷线TOD站点一 体化(马坊站、马昌营站、平谷站)商圈。 1.建立会商机制。对重点商圈、高端商业品牌引入、社区商业 等新建、改造项目进程中所涉及的规划、消防、地下空间利用、城 市管理等行政审批事项及存在问题,由区商务局牵头,相关单位及 属地政府共同进行会商解决。 33 2.对于在重点商圈进行整体规划设计、户外广告、牌匾字号、 橱窗展示、标识引导及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按审定投资额的30%给予 项目主体资金奖励,单个商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于入驻商圈的特色品牌店,签订租赁合同五年(含)以上, 实租面积在 200 平米(含)以上,且实际经营 1 年(含)以上的商 户,按照 1 元/天/平米标准给予补贴租金,享受期限为 1 年,每个 商户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二)特色商业街区建设奖励。特色商业街区应符合平谷区分 区规划和十四五规划,整个街区空间富有变化,定位准确、特色鲜 明,且具有重大影响力和辐射力。 1.西大门活力街区运营奖励。在平谷万德福广场周边,打造以 动漫游戏、益智类俱乐部、IP 主题餐厅、休闲音乐酒吧、演艺茶馆、 小剧场、影视制作中心、主题特色书店、文创商品零售为主的活力 街区,面积达到 5000 平米(含)以上,入驻商户率达到 70%(含) 以上,文化类商户入驻率达到 70%(含)以上,且拥有 20%(含)以 上的知名零售企业、知名品牌;经认定后,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 200 万元资金奖励。 2.专业型特色文化街区建设奖励。入驻商户以文化创意、青年 创新、民俗文化、IP 主题等具备文化创新特色的业态为主,且有某 一类专业经营的店铺 10 个(含)以上,营业面积达到 2000 平米(含) 以上,形成特定品牌,产生集聚效应;经认定后,给予运营主体 100 元/平米/年资金奖励,最高可享受 3 年,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三)重点商业单体建设奖励。 34 1.商业提质升级奖励。对于大型商场 或商业综合体 升级改造后, 3 4 经营稳定,业绩良好,日均客流量、销售额等主要经营业绩高于升 级改造前,对改造升级项目给予资金奖励。申报主体营业面积在 4000 平方米(含)以上,升级改造投资额在 1000 万元(含)以下的,给 予审定投资额的 5%资金奖励;升级改造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 给予一次性 100 万资金奖励。 2.品牌引进奖励。对于大型商场、商业综合体或重点商圈成功 引进国际品牌(不含港澳台)企业和本土自主品牌(含港澳台)企 业及授权代理商在平谷区开设平谷首店 、旗舰店 及中华老字号,同 5 6 时签订 3 年(含)以上租赁协议的;经认定后,每新增引进 1 个首 店、旗舰店给予一次性 5 万元资金奖励。 3.商业新业态奖励。支持线上线下融合的新零售、直播卖货等 7 消费新模式、商业新业态创新发展项目 ,对于线上平台年均(项目 建设期内自然年)交易额 200 万(含)以上的项目,给予信息化软 硬件设备及相关智能设施购置审定实际费用的 50%资金奖励,最高 不超过 30 万元。 4.宣传推广奖励。支持大型商场和商业综合体开展促进消费宣 传推广活动,对于宣传推广、场租和展场搭建等费用,给予审定实 际费用的 30%资金奖励,每项最高不超过 2 万元,单个运营主体每 年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3 大型商场指在本区登记注册,营业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企业。 4 商业综合体指超市、餐饮、儿童娱乐、影院等为一体的多功能、高效率购物场所。 5 国际品牌、本土品牌在平谷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6 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且超过北京市本品牌其他实体店,商品类别涵盖该品牌一级目录下所有类别的实体门店。 7 商贸流通企业、品牌厂商等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5G、区块链等新技术、新设备创新服务模式,提高交易效 率与安全性,扩大线上销售规模;商贸流通企业通过自建或对接网络直播平台、搭建专业或独立的网络直播场景、升级 直播软硬件设备等方式,拓展网络销售渠道;提升线上消费体验通过现场演示、智能体验等线上线下互动方式,打造体 验式消费场景,支持信息化软硬件设备及相关智能设施购置。 35 第七条 体育赛事产业奖励 (一)品牌体育赛事奖励。对经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在平谷区域内由企业和社会组织新引进或自办的体育赛事活动进行 奖励。项目涉及奥运会参赛资格或积分的世界锦标赛、杯赛、公开 赛等国际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有国际水平队伍或运动员参加的 国际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在活动举办后,按照审定实际费用的 40%给予主办方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有国际 水平队伍或运动员参加的全国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市级品牌体 育赛事,且参与活动人员超过1000人(含)以上,在活动举办后, 按照审定实际费用的30%给予主办方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二)体育产业提质升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体育产业示范 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30 万元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 示范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金奖励。对 新认定的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和体育旅游精品项目,分别给予一 次性50万元、30万元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北京市体育旅游示范基 地和市级体育旅游精品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资金 奖励。对新认定的全国水上(海上)国民休闲运动中心、全国水上运 动俱乐部,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5万元资金奖励。新认定的国 家航空飞行营地、航空运动俱乐部,给予一次性15万元资金奖励。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八条 发布公告。区委宣传部每年发布项目征集公告,明确申 报流程及申报条件,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36 第九条 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并与其 他申报材料一同报送区委宣传部。 第十条 联合评审。区委宣传部联合区文旅局、区商务局、区体 育局、相关乡镇街道等单位组成评审组,对项目进行联合评审。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区委宣传部委托第三方公司,对通过联合 评审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核 实,最终确定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 第十二条 结果公示与资金拨付。评审结果在相关门户网站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结果公示无异议的项 目,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在平谷区注册并依法经营纳税(申报第四 条文化新业态奖励中的会议会展发展奖励、特色活动奖励、文艺创 作奖励;第五条旅游品牌提升奖励中的输送团队奖励;第七条体育 赛事产业奖励中的品牌体育赛事奖励的申报主体可不受此条限制)。 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均在平谷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联合 申报,应以投资比例占50%以上,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的单位作为申 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 第十四条 与平谷区其他扶持政策条款性质相同的内容或获得 平谷区相关部门给予资金补贴的项目和企业不重复享受,按从优政 策执行。奖励资金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第一年度40%、 第二、三年度各30%的比例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拨付前,获得资金奖励的申报单位需向区委 宣传部提交文旅商体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使用承诺书。享受政策 37 奖励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承诺遵守以下条款: (一)按照使用要求合法使用资金,奖励资金应用于文化、旅 游、商业、体育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 列入的其他支出。 (二)自项目申报之日起定期向区委宣传部报送项目进展、业 务数据、发展经营、信息变更及扶持资金使用凭证等材料,配合完 成项目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8 (三)在享受扶持后在平谷区经营期限不少于3年。若企业 违 反承诺,则迁出之前实际享受的奖励资金由企业全部退回。 第十六条 获得资金奖励的单位应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 务处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要求做好奖励资金管理工作,主 动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奖 励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委宣传部、区文旅局、区商务局、区体育 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 策不一致的情况,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2022年启动项目申报工作,有效期三年。 (政策制定部门:区委宣传部;联系电话:010-69962511) 8 除不受第十六条政策限制的申报主体 38 平谷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北京市“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优化我区 金融营商环境,推动现代金融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 金融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培育 发展首都现代金融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金融 [2018]110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新设立(注册或迁入)的金 融机构。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平谷区工商注册和税 务登记,纳入平谷区统计,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的投资基金是指,在平谷区工商注 册和税务登记,纳入平谷区统计,服务于平谷区“高精尖” 产业发展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 业及登记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四条 建立为金融机构服务的绿色通道,在工商注册、 税务登记、账户开立和政策兑现等方面提供全程服务。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五条 新设立(注册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可以享受一 次性开办费用补助。按实收资本规模,1亿元(含)-5亿元 39 以内的补助500万元(其中市级补助250万元),5亿元(含) -10亿元以内的补助1500万元(其中市级补助500万元),10 亿元(含)-30亿元以内的补助3000万元(其中市级补助1000 万元),3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7000万元(其中市级补助 2500万元)。金融机构增资,实收资本增资10亿元(含)以 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500万元(其中市级补助500万元)。 第六条 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统称投 资基金)参与构建我区现代产业体系,助力我区绿色产业发 展。根据其投资我区“高精尖”产业的投资额,对基金管理 人给予奖励。实际投资累计规模达到1亿元(含)-5亿元, 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10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给予 一次性资金支持400万元;10亿元(含)-30亿元,给予一次 性资金支持800万元;30亿元(含)-50亿元,给予一次性资 金支持1500万元(其中市级补助500万元);50亿元(含) 以上,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2000万元(其中市级补助750万 元)。其中对累计投资30亿元以上的资金奖励,市级资金补 助部分需基金的投资成功实现退出并支持本地企业实现上 市。以上区级对投资基金的奖励部分不包含区属国有资金的 投资部分。 第七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金融机构和投资基金可以享受 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购房或租房面积应符合实际办公需要。 40 (一)金融机构或投资基金在平谷区购买办公用房,按 15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1000万元。自购房 之日起5年内不得租售和改变房屋用途,如违反规定全额退 还已享受补贴资金。 (二)金融机构或投资基金在平谷区租赁办公用房,3 年内每年按当年同地段的合理租金或平谷区商用租金基准 的5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3年,最高补助金额500万元。享 受补贴期间不得将办公用房转租、转借、闲置或用于非己方 办公用途,如违反规定全额退还已享受补贴资金。 第八条 金融机构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 (一)大力引进服务“高精尖”产业发展的金融人才。 对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我区设立并备案的,实收资 本1亿元(含)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区“高精尖”产业5000 万元(含)以上的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实收 资本3亿元(含)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区“高精尖”产业 5亿元(含)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其法定代表 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合伙人等职务 满3年的高级管理人才和投资人才,服务创新创业或产业链 整合升级成效突出、贡献较大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经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平谷内注册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 持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金融组织,服务我区“高 41 精尖”产业发展成效突出、贡献较大的,其高级管理人员与 业务骨干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二)对符合北京市人才引进规定的金融企业聘用人员, 协调相关部门为其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引 进人才,在子女入托入学、住房及就医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人才引进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和落实。 第三章 奖励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金融产业奖励补助资金的机构需在符合条 件之日起1年内,向区财政局(金融办)提出奖励补助资金 申请,逾期视同放弃;人才奖励政策向区委组织部申请。收 到申请后,区财政局(金融办)进行核实,对提交材料属实、 申请事项合理的企业,协调区相关部门落实。 (附件1: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请流程图) 第十条 申请金融产业奖励补助资金的机构须按照如下 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一)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所持金融牌照的复印件; (四)申请奖励政策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文件。 42 以上所提交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享受财政奖励、补助的金融机构必须书面承 诺遵守以下条款: (一)金融机构享受的财政奖励、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能 高于该企业对平谷区的经济贡献。 (二)金融机构自享受本办法政策之日起5年内不得迁 出我区,如迁出必须退还全部财政奖励、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政策 调整将作相应调整,由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5年,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政策制定部门:区财政局;联系电话:69971216) 43 附件1: 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请流程图 持牌金融机 构提出申请 准备申请材料,向 属地政府(行业 企业的属地政府 主管部门)对企 (行业主管部门) 业申请材料进行 提交奖励资金申请 初审 同意 向区财政提 出资金申请 不 同 意 企业补正 提交材料 申请材料退还企业,并 出具退回材料说明 区财政审核 企业补充 材料 办结(资金 不予发放) 通知企业领 回申请材料 不同意 不符合条件 出具意见 同 意 区财政拨付资 金到预算单位 由预算单位兑 现奖励资金 附件2: 平谷区金融机构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 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地区 成立时间 公司网址 所属行业 开户银行 账 联 系 人 职 务 姓 名 办公电话 号 手 机 电子邮件 公司历史 沿革 公司基本 情况 主要股东 及其持股 比例 业务范围 注册资本 (万元) 总资产(万元) 净资产(万元) 主营收入 (万元) 公司财务 状况 过往三年 经营情况 增长率 (%) 资产负债率(%) 净资产 净利润 增长 收益率 (万元) 率(%) (%) 年 年 年 45 1、申请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本办法第五条) 申请项目 2、申请基金管理人奖励(本办法第六条) 3、申请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本办法第七条) 申请奖励扶 持资金金额 我公司承诺:本申请表中所填报内容和所提交材料均为真实、合 法的,我公司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企业 承诺书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平谷区财政 局(金融办)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46 月 月 日 日 平谷区高精尖产业发‛支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 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指示精神,深入推进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北京加快 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 (试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1+4”政策等相关文件 规定,结合平谷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结合区财力状况将平谷区高精尖产业发展 支持资金纳入当年部门预算。 第三条 第二章 支持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科技创新支持 科技创新支持对象为在平谷区进行工商注册的高新 技术企业(包括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企业科技研发补助。企业围绕主导产业开展的科研 工作等,可以申请享受科技研发补助。科技研发补助项目支持条 件为: (一)科技研发补助项目应主要用于支持具有一定技术创新 性产品的试制、中间试验、扩大规模试制、小批量生产以及其他 科研项目相关费用的补贴; (二)项目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投资额度500万元 以上,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一年; (三)项目申请单位需有与申请资助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 配; 47 (四)项目投资额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含),按投资 额的5%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不含) 以上的,按投资额的8%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按照区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技研发项目结束后, 项目申请单位需书面报告研发进展及成果。 第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奖励。对经国家科技部、国家教 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证的位于 平谷区内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 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按照建设总投资额10%的比例, 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市级(省部级)认定 的位于平谷区内的市级(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科技研究开发 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按照不超过建设总投 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节 第六条 重大项目支持 重大项目支持对象为在平谷区推进重大高精尖产业 项目的行业领军企业、高校院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新型研发机构等区内外创新主体。 第七条 重大农业前沿原创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支 持区内外各类创新主体,面向农业科技以及平谷区高精尖产业定 位的产业科技前沿,在平谷区开展重大前沿原创技术的成果转化 和产业化。 成果转化类项目投资强度须在5000万元/亩以上,按照不超过 设备购置、房租、研发、贷款利息等企业总投入3%的比例,给予 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产业化类项目投资强度须在1亿元/亩以上,按照不超过项目 总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48 第八条 重大示范应用项目实施支持。支持区内外各类创新 主体,面向农业科技以及平谷区高精尖产业定位的产业科技前沿 开展示范应用,投资强度在3000万元/亩以上,按照项目总投资或 合同金额1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 支持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企业和机构集聚。支持农业 科技以及符合平谷区高精尖产业定位的国际顶级、行业带动性强 的龙头企业和研发机构在平谷区建立区域总部和研发中心。投资 强度在2000万元/亩以上,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5%的比例,每年给 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第十条 存量空间资源盘活利用支持。支持区内外各类创新 主体对平谷区内闲置、停用、低效的土地、厂房、楼宇进行改造 升级,用于高精尖产业发展的项目,项目投资强度在1000万元/ 亩以上,按照总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创新主体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除满足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外,必须 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二)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四)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五)企业无失信行为; (六)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 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七)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49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三)平谷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支持资金申报书。 第四章 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办法,研究提出年度实 施方案,包括支持计划、资金需求等,按照本办法公开组织项目 征集工作。 第十四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 定拟支持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预算管理 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要根据会计制度规定 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应当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对财政局的专项检查和审计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均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除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财政部 门追回全部补贴或奖励资金之外,今后三年内不得申请财政扶持 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的; (三)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的; (四)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50 (五)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在自获得资金支持之 日(以支持资金实际到账为准)起5年(含)内迁离本区的,须全 额退返支持资金。 第六章 第十八条 附则 本办法所列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每个申报主体每 年申报不超过2项(特殊批准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支持条款与区内其他扶持奖励政策重 叠,申报主体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 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制定部门: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联系电话:69985420) 附件: 1.平谷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支持资金申报流程图 2.平谷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支持资金申报书 51 附件1. 平谷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支持资金申报流程图 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 局发布征集通知 申报主体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整理汇总后会同 有关部门进行初审 未通过,将申请材 料返回申报主体 审核通 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区 财政局进行专项评审 通过评审 予以批复后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 拨付资金 52 有异议,将申请材 料返回申报主体 附件2. 平谷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支持资金申报书 企业名称:(填报说明:1.仿宋GB_2312、3号字体填报; 2.加盖企业公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一、申报表 企业名称 英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代码 - 国高新认证号 (若未申请国高新认证,请填写“无”) 村高新认证号 企业性质 所属行业 所属领域 注册地址 注册时间 邮政编码 注册资金 开户银行 (万元) 银行账号 姓 名 国籍 身份证号 手机 固话 传真 企业法定 代表人 E-mail 姓 名 手机 固 话 传真 联系人 E-mail 53 二、申报项目 (一)科技研发项目支持 (填报说明:1.若无该项申报,本项请填“无”;2.若有,按本项以下 格式填报;3.申报项目立项时间须为上一年度内,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4.仿 宋_GB2312、3号字体填报) 1. 项目名称 2.项目介绍 3.项目起止时间 4.项目总投资金额、资金来 源及构成 5.XXXX年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及投资明细表 (填报说明:须有票据凭证,凭证复印件作为附件) (二)企业技术中心支持 (填报说明:1.若无该项申报,本项请填“无”;2.若有,按本项以下 格式填报;3.申报项目须是在上一年度内完成认证与建设;4.表格填报字体 为GB_2312、小四字体;5.认证凭证复印件作为附件;) 技术中心名称 技术中心 简介 技术中心建设 起始 总投资金额 时间 (起始时间须为上一年度内) 是否有奖 认证 认证 是否国家级 励资金及 时间 部门 金额 是否有奖 是否市级(省 认证 认证 励资金及 部级) 时间 部门 金额 54 (三)重大项目支持 (填报说明:1.若无该项申报项目,本项请填“无”;2.若有, 申报项目立项时间须为上一年度内;3.根据上一年度实际投资建设 金额予以支持; 4.填报字体为仿宋GB2312、3号字体;5.相关凭证复 印件作为附件) 1. 成果转化类项目 (填报内容:项目名称、立项时间、总投资金额、亩均投资强 度、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金额以及投资明细) 2. 产业化类项目 (填报内容:项目名称、立项时间、总投资金额、亩均投资强 度、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金额以及投资明细) 3. 示范应用项目 (填报内容:项目名称、立项时间、总投资金额、亩均投资强 度、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金额以及投资明细) 4. 具有国际影响力项目 (填报内容:项目名称、立项时间、总投资金额、亩均投资强 度、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金额以及投资明细) 5. 存量空间盘活 (填报内容:项目名称、立项时间、总投资金额、亩均投资强 度、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金额以及投资明细) 三、申报材料附件 1.申报票据及相关复印件凭证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所申报项目当年的财务报表 55 4.完税证明 5.银行征信证明 6.税务征信证明 7.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附件填报说明:1.附件按实际申报项目顺序提供凭证复印件; 2.所有附件材料均须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56 平谷区加快无人机产业创新发展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发展要求,推动 无人机创新企业、团队和优秀人才落户平谷,开展无人机验证 测试、研发组装、安全反制,加快平谷区无人机产业创新发展, 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区经济贡献突出、产业带动性强、 有较大发展潜力、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符合平谷区功能定位 的无人机企业和科研机构。 第二章 支持内容与标准 第三条 支持无人机企业和科研机构试飞测试。支持无人机 企业、科研机构,在平谷区开展产品飞行测试。企业和科研机 构,前3年政府每年补贴测试场地、跑道、试飞空域和测试设备 租金等费用的6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4-5年给予30%租金补 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 支持无人机企业和科研机构创新发展。支持无人机 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无人机平台系统、动力系统、控制系统、 安全管控系统、反制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核心部件研发创新,取 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成果并进行产业化,年度经济贡献达 到一定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支持创新型无人机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创新型无人 机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营,围绕无人机产业关键环节,搭建开放 实验室、检验检测中心、研究中心、培训中心、飞行中心、展 57 览中心、创客空间等,引导创新资源集聚,为无人机企业提供 研发测试、科技交流、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投入1500万元以上, 每年服务无人机企业20家次以上(含),提供200次以上(含) 服务,对无人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技术提升起到突出支撑和带 动作用,按照平台实际投入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50万 元。 第六条 支持无人机科研机构和企业落户平谷。支持经市民 政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和市经信局等市级以上部门审批和 认定无人机科研机构落户平谷。围绕无人机核心技术及部件研 发、生产、培训、服务及相关配套产业,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 持。在平谷区组织的无人机比赛中获奖并在平谷区转化落地企 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资金使用监督 第七条 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依据本办法受理 申报工作,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申报,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对申报的无 人机企业、机构和项目进行审查,并及时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 续。 第九条 每年年底,试飞测试企业出据在石佛寺或金海湖机 场发生的测试场地、跑道、试飞空域和测试设备租金等费用的 票据等相关材料申请当年费用补贴。 第十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支持资金和未按规定 使用支持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8 第十一条 企业或科研机构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时应当向区 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作出书面承诺,若企业获得财政奖励 资金后,违反相关承诺,则迁出之前实际享受的财政扶持奖励资 金需原渠道全部退回。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平谷区其他扶持奖励政策重叠,申 报主体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 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政策有效期3年。 附件:1.平谷区加快无人机产业创新发展资助申请表 2.平谷区关于加快无人机产业创新发展资助办法申 报流程图 (政策制定部门: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联系电话:69963279 ) 59 附件1 平谷区加快无人机产业创新发展资助申请表 申请单 位信息 单位名称 性质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 (万元) 注册地址 主营业务 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上一年度纳税总 额(万元) 法 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 E-mail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无人机企业试飞测试 □是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其他 □否 试飞测试的无人机产品名称 测试场地 试飞空域 试飞测试费用(万元) (含) 试飞测试次数 无人机企业创新发展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研发的无人机关键技术和核心部 件(简介)(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及 产业化情况,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 材料及经济效益证明材料) 无人机服务平台及机构 无人机服务平台及机构功能定位 无人机服务平台(开放实验室、研 究中心、创客空间等)服务模式及 内容(需提供市级以上部门认定材 料及证书) 无人机科研机构落户 60 市级以上部门认定 是 否 无人机科研机构落户地点 无人机科研机构简介(需提供市级 以上部门的审批、认定材料及证 书) 无人机比赛中获奖并在平谷区转 获奖等级 一 二 三 化落地企业 是 □否 无人机企业落户地点 无人机比赛中获奖情况并在平谷 区转化落地企业简介(研发、生产、 销售、税收等情况) 无人机企业管理团队、人才落地 □是 □否 无人机企业管理团队名称,工作业 绩及形成地方财力情况简介(需提 供地方财力证明)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人才 类别(需提供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认定文件) 附件 1.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无人机科研机构和无人机服务平台(机构)市级认定材料 3.无人机企业试飞测试场地、跑道、空域及测试设备产生的租金证 明材料 4.无人机企业创新发展--知识产权证明及企业年销售收入证明材料 5.无人机管理团队--形成地方财力证明材料;无人机人才--区人才 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材料 申请单位意见: 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审核意见: 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61 附件2 平谷区加快无人机产业创新发展资助办法申报流程图 单位申请 提交申请材料 主管科室审核 审核通过 报主管副局长审批并 上报党组会讨论 讨论通过 公示? 予以批复 办事结束 62 否,将材料返回受理人员 平谷区一般制造业企业调整退出引导资金管 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快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十 四五”时期深化推进“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京政发〔2021〕1 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加快推动“疏解整治 促提升”专项行动,同时引导一般制造业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主动调整退出,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疏解整治促提升”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京财预〔2019〕1447 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 本办法。 第二条 平谷区一般制造业企业调整退出引导资金由区财 政局依据本区当年调整退出计划统筹市、区两级“疏解整治促 提升”资金予以安排,用于落实国家、北京市及平谷区一般制 造业企业调整退出工作。 第三条 资金管理遵循计划先行、预算管理、统筹安排、 绩效导向、科学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带动作 用。 第二章 第四条 申报范围及条件 申报范围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 1、在平谷区登记注册正常生产经营的实体工业企业。 2、列入平谷区年度调整退出工作计划的一般制造业企业。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63 1、已享受政府拆迁资金补偿的企业; 2、已享受同类市级支持资金的企业; 3、无法提供纳税证明的企业; 4、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第五条 申报条件 完成平谷区一般制造业退出验收合格的企业;同时具备以 下条件,即可认定为完成退出工作: (一)列入平谷区调整退出年度计划,已完成主要生产设备 拆除,达到无生产能力,且通过验收的一般制造业企业; (二)完成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变更; (三)企业签订永久停产承诺。 第三章 第六条 资金标准 调整退出引导资金实行百分制,采取与企业税收 贡献(30分)、综合能源消耗节约量(30分)、职工人数(20 分)以及占地规模(20分)四项指标挂钩合算方式。企业综合 得分(S)等于企业税收贡献、综合能源消耗量、职工人数、占 地面积四项得分之和。按照企业(当年或近两年任一年)综合得 分情况确定档次,引导资金最高金额300万元。 (一)企业评分规定: 1、企业综合能源消耗节约量,含汽柴油、天然气、用电量、 等数据,规模以上企业以统计局数据为准;规模以下企业需自行 提供当年或近两年生产经营过程中能源消耗数据的正式缴费证 明(发票等);在500吨标煤(含)以上的企业得30分;在200 吨标煤(含)到500吨标煤的企业得25分;在100吨标煤(含) 64 到200吨标煤的企业得20分;在50吨标煤(含)到100吨标煤的 企业得15分;在10吨标煤(含)到50吨标煤的企业得10分;在 10吨标煤到0吨标煤(不含)的企业得5分。 2、企业税收贡献:由税务部门出具的当年或近两年企业纳 税证明为依据(当年或近两年);在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得30分;在200万元(含)到300万元的企业得25分;在100万元 (含)到200万元的企业得20分;在50万元(含)到100万元的 企业得15分;在10万元(含)到50万元的企业得10分;在10万 元以下的企业得5分。 3、企业职工人数:以区人力社保部门给予调整退出企业出 具的社保证明为依据(当年或近两年在经营主体连续缴纳6个月 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在100人(含)以上的企业得20分;在 80人(含)到100人的企业得16分;在60人(含)到80人的企业 得12分;在30人(含)到60人的企业的得8分;在10人(含)到 30人的企业的得4分;在1人(含)到10人的企业的得2分。(无 法提供职工就业证明的不得分) 4、企业占地规模:是指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占地面积,以企 业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相关数据为准,如企业无国有土地使用证 以属地政府出具的企业占地规模数据为准。在60000平方米(含) 以上的企业得20分;在35000平方米(含)到60000平方米的企 业得16分;在20000平方米(含)到35000平方米的企业得12分; 在10000平方米(含)到20000平方米的企业得8分;在2000平方 米(含)到10000平方米的企业得4分;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企 业得2分。 (二)企业评分标准: 65 指标分值(分) 能源节 5 10 15 20 25 0》(中办发〔2019〕56 号)、《国务院 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 71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的实 施意见》(京政发〔2017〕4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实施知识 产权强国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创新 驱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围绕区域发展战略布局,推进知识产权在 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应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管理、服务等活动给予的资金支持或奖励。区财政部门对知识产权 支持或奖励资金给予预算保障。 第三条 支持或奖励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 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 本办法适用于在平谷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经营、 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区行政区域的 自然人。 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以第一权利人为支持或奖励对象。 139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支持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 自然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一)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 PCT 及其他途径在境外 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支持金额为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 费用的 50%。 (二)进一步突出高价值发明专利发展要求,对获得中国专利 奖的专利,金奖每项奖励 50 万元,银奖每项奖励 40 万元,优秀奖 每项奖励 30 万元。 (三)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专利,特等奖每项奖励 20 万 元,一等奖每项奖励 10 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 5 万元,三等奖每项 奖励 3 万元。 第六条 鼓励知识产权运用,支持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实 现知识产权价值。 (一)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企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 利权质押获得的银行贷款,予以贴息补助,累计享受贴息补助不超 过 3 次,每次按最高不超过贷款年利息的 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 企业每年享受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二)支持企业参加专利保险。对已投保的企业,按专利保险 费用的 50%给予支持,最多支持 2 年,每户企业每年专利保险金额 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三)鼓励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对完成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 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费用的 50%给予补贴,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 140 50 万元。 (四)支持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及知识产权运营转化平台建设。 对知识产权运营转化平台提供知识产权运营转化服务,并实际在平 谷区完成转化落地的,按照知识产权运营转化平台提供的技术服务 费的 50%给予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对自有专利技术成果转化企业或经知识产权运营转化平台转化 并实际在平谷区落地的转化企业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支持政策按照 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相关政策执行。 (五)支持知识产权联盟建设。联盟成立后开展相关运营工作, 按照开展工作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支持,每个知识产权联盟支 持总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六)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战略制定等工 作。按照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最高不 超过 5 万元。 第七条 鼓励知识产权规范管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 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二)对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称号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 —2013)贯标工作,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认证的,一 次性奖励 5 万元。 第八条 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鼓励服务机构深化服务。 141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法律、 商用化、咨询、培训等服务。对工作突出的、在平谷区内注册纳税 的服务机构,按照工作业绩指标评审,择优给予支持,支持金额最 高不超过 10 万元。 第九条 本办法如有支持条款与区内其他扶持奖励政策重叠的, 申报主体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章 组织实施及申报流程 第十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照本办法做好资金 申报、受理、审核、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支持或奖励资金是对上一年度获得的相关授权、认证、 称号等的,且满足支持条件的单位及个人给予的一次性奖励,每年 采取集中申报形式,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通过 区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申请人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和申报通知 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支持或奖励资金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 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或其他组 织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获得相关授权专利或奖项、称号等项目的证明文件; (三)相关费用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 组织须在票据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四)根据所申请支持或奖励资金的事项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根据上一年度支 142 持或奖励资金申报情况,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由区财政局按照预算 管理的相关要求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申报支持或奖励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 资金的,限期交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取消 五年内申报支持或奖励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支持或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接受社会监 督和群众举报。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 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负责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69961503) 143 平谷区高质量发‛人才汇聚计划(汇谷计划)实 施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 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为平谷区高质量发 展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谷区高质量发展人才汇聚计划简称“汇谷计划”,重 点聚焦农业科技创新、全域特色休闲旅游、绿色智慧商贸物流、无 人机等为支柱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以及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 业领域人才。 第三条实施具有竞争力的人才集聚举措 (一)引进战略人才。引进各领域在前瞻性研究、引领性创新、 产业化应用等方面处于世界前沿的顶尖人才及团队和农业科技创新、 全域特色休闲旅游、绿色智慧商贸物流等主导产业方面具有国际先 进水平、持续创新能力强、能够为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带来重 大社会经济效益的人才或团队,实行“一事一议”个性化支持。分 10 领域遴选聘任“首席专家”“特聘顾问” ,组建平谷区绿色发展专 家智库,推动人才在产业发展、科研创新、对策研究、社会服务等 方面发挥作用,打造高层次人才智库和“蓄水池”。 (二)引育领军人才。开展创新型领军人才“倍增”行动,引 进培育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引领行业发展、推动转型升级的产业投 资人、经营管理人才、职业经理人、创新平台负责人、技术经理人, 名家、名师、名医、名匠等人才,给予户籍、项目、资金、编制等 1.首席专家是指在行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话语权的海内外顶尖人才,原则上每年为平谷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特 聘顾问是指在主导产业、社会事业方面,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话语权和影响力的领军人才,原则上每年 为平谷工作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144 优先支持。对创办企业或实施成果产业化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创业资 助和优秀企业管理团队奖励。对做出重要贡献、带动效果突出的, 经认定后给予战略人才同等支持。 (三)招揽紧缺人才。加大政府特聘岗选聘力度,为重点部门、 岗位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定期发布《平谷区紧缺急需人才目录》, 引进具有专业背景特别是海外学习及工作经历的专业干部人才。每 年认定50名左右紧缺急需人才,给予编制使用、职务职称、科研立 项、项目经费、薪酬待遇等方面的支持,年度最高30万元项目资助。 对做出较大贡献、发挥作用较好的,经认定后给予领军人才同等支 持。 (四)选培青年人才。加大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以 及海外留学生的引进力度,探索开展招录聘任制公务员,实施定向 选调生计划、大学生选培计划、乡村振兴协理员及特岗教师选聘等 工作,从源头上储备力量。深化校地、校企合作,通过双向培养、 学历教育、导师帮带等形式,优化青年人才成长路径。深化大学生 创业“陪跑”机制,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每年评选10个青年优 秀创新创业项目。给予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最高8万元安家补贴,最 高30万元创业资助。 (五)扩大柔性引才。发挥“院士(博士)专家工作站”“重 点实验室”“技术研究中心”“北京科技小院”“高层次人才工作 室”“星期六专家服务基地”等平台凝聚人才作用,推广“乡村振 兴合伙人”等“揭榜挂帅”竞争性人才使用机制,加快攻克一批技 术课题和治理难题。开展“百校(企)兴百村(企)”行动,实现 高校、企业、地区之间人才的有序流动。开展“归雁兴谷”计划, 145 引导平谷籍人才回乡就业、创业、兴业。对发挥作用明显的柔性引 进人才及团队给予每月最高5000元生活津贴及领军人才相应支持。 (六)吸引国际人才。建立与经济、金融、产业、科技等领域 国际组织的合作关系,选聘海外人才来京挂职、兼职,引进可实现 重大技术突破或带动产业升级的国际化人才专家或团队。建设“留 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园”“海外人才产业园”,对引进海外人才创 办企业的、开展创新创业专项服务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平台资助。 第四条构建专业化平台载体 (一)支持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引进技术领先、影响力大、产 业化成果多的科研平台,创建创新联合体、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 中心、企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 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创新载体,不断提高人才承载力。 引导鼓励区属企业在区外人才集聚地区自建或共建科研、人才飞地, 推动研发在异地与研发在本地“双翼齐飞”。对科研成果多、人才 培育效果好的平台载体,给予最高500万元建设资助,对科研创新性 强、转化成果好的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科研资助。 (二)支持人才特色高地建设。发挥政策叠加和联动优势,对 农业科技创新、绿色智慧商贸物流等主导产业进行“一业一策”支 持。探索成立人力资源服务运营企业,承担招商引资、园区建设、 市场服务、人才招引等职责。鼓励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大学生创业园、农村创业园区等各类孵化平台,完善创业辅导、培 训咨询、供需衔接等服务,推动一批人才项目从初创期的“苗圃”、 到成长期的“拔节”、再到产业化的“成林”,给予最高200万元服 务资助。 146 (三)支持以才引才平台发展。推动与大院、大所融合发展, 推广“政府、院校、企业”的金三角共建模式,通过共建研发平台 载体、人才培养交流、技术项目合作,打造高能级引才平台。支持 国内外知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在平谷举办学术会议、专业论坛、 科技会展、创业大赛等活动。在人才密集活跃地区建设“招才引智 工作站”,聘请“招才顾问”“引才大使”,联合协会、联盟、商 会开展“招才引智推介会”“高层次人才洽谈会”等活动。给予最 高20万元活动资助。 第五条着力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一)提供全链条创新创业服务。推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综合 体建设,集成科技咨询、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市场对 接等功能,为人才发展提供支撑。完善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银行保 险等机构因才制宜打造“人才贷”“人才保”“人才投”等金融产 品,通过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方式,为 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给予最高1000万元上市奖 励。 (二)构建协同式人才服务体系。深化人才创新创业全生命周 期“一件事”改革,全面整合各职能部门涉及人才服务事项,变“多 次提交”为“一次录入”,变“串联办理”为“并联办理”。 巩固“人才服务专员”工作机制,推行“7*24”小时服务模式,开 展高层次人才及境外人才“全程代办”“未落先办”服务。发放“平 谷人才卡”,不断加大交通出行、医疗健康、文化休闲、购物餐饮 等公共服务资源供给力度,吸引社会化服务资源,形成要素全覆盖、 支持全过程、响应全天候的人才服务体系。 147 (三)提供多元素生活支撑保障。实施“人才安居工程”,探 索人才小院、酒店式公寓、青年驿站、人才公租房、人才共有产权 房、蓝领宿舍等住房支持措施。统筹安排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义务 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鼓励引导优质教育资源来平谷合作办学。每 年开展高层次人才走访慰问、休假疗养、考察培训,缴纳补充医疗 保险。建设国际化人才社(街)区,营造创新创业活跃、多元文化 融合、国际氛围浓厚的良好生态。 (四)健全多维度评价激励机制。统筹区级各类人才评选项目, 加大对市级以上人才工程、项目入选者的奖励和激励。按照战略人 才、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三大类别,每两年评选表彰40名左右 “平谷英才”。注重在优秀人才中发展党员、推荐“两代表一委员”, 加大各类评优表彰中人才比例。畅通人才参政议政渠道,邀请人才 参与重要会议、重大决策,授予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埠)人才“荣 誉市(村)民”称号,让各类人才有地位、受尊重、得实惠。 (五)推进数字化人才工作转型。对人才工作进行数字化改造, 建设“平谷人才智慧平台”,完善“人才招引、供需对接、生活服 务、教育培训、项目申报”等功能。绘制“政、企、校、院、村” 的“人才分布地图”,实现对平谷区人才资源总量、结构、布局的 统计分析与研判决策。绘制“衣、食、住、行、娱”的“人才服务 地图”,推进人才服务信息化、智能化、便捷化。 第六条推进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政策创新 (一)创新人才引进机制。引导企业以股权、期权、分红激励、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方式,调动科技人员到我区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推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自主权,支持企事业单位设立“特 148 设岗”“职业经理人”,通过年薪制、协议制、项目制等形式引进 高端人才。逐步简化人才引进流程,对重点产业、事业的人才调京 需求给予专项解决。深化市场化引才机制,利用猎头、人力资源中 介组织引进优秀人才,设立“人才伯乐奖”,给予最高50万元引才 资助。 (二)破解人才流动障碍。加大机关、企业、事业之间人才交 流力度,进一步畅通企业、社会组织等市场化人才进入党政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渠道。出台博士后等高端人才到平谷履职保障、 项目支持、组团服务等个性化配套政策。建立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 的导向机制,完善人才基层锻炼、服务、兼职、轮岗等制度,提高 项目资金向基层一线倾斜力度和基层人才保障激励力度。 (三)健全人才培养培育机制。分领域制定人才培育计划,完 善逐级培养、梯次使用的培育机制。持续打造“平谷区高层次人才 工作室”品牌,培养本土“名家、名师、名医、名匠”。加快产教 融合、校企合作,促进职业教育创新。推进与国内外高校院所、科 研机构、知名企业、社会组织、机关单位开展人才培养与交流,每 年选派30名党政人才、科研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参 加国内外高级研修、实训锻炼、交流挂职,提升干部人才队伍能力 素质。 (四)探索实施容错纠错政策。树立人才投资是风险投资的理 念,人才在创新创业过程中因不可预知风险、不可抗力造成失误或 创业失败的,纳入持续支持范围。对推进人才工作过程中,因缺乏 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无意过失,相关领导干部在集体 决策、勤勉尽职、未谋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予以宽容免责。 149 第七条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坚持党管人才工作原则,完善 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格局。 开展人才工作年度专项述职工作和人才创新项目评比。建立人才工 作督查机制,完善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对工作履职不力的, 及时进行问责处理。 第八条保障人才工作要素配置。确立人才与产业、创新、金融、 项目、生态深度融合、一体发展的工作理念。建立政府、企业、社 会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鼓励企业、高校、社会组织共同成立“平 谷区人才发展基金”,对于人才工作发生的工作经费予以足额保障。 加大编制、户籍、资金等要素的统筹利用,强化“集成式政策、组 团式招引、协同式推进、一体化服务”的人才工作联动机制。 第九条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 之日起施行,按照“从新、从高和奖励资助不重复”原则执行。《北 京市平谷区引进“五谷”建设紧缺人才实施办法(试行)》《平谷 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服务办法》予以废止。 (政策制定部门:区委组织部;联系电话:69966799) 150 平谷区紧缺急需人才引进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人才引进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吸引集 聚更多人才来平谷创新创业,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 保证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主体为我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注册、 纳税在我区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引进方向为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经营管理、基层治理 等社会事业和现代农业、交通物流、通航产业、生物医药、信息技 术、休闲旅游、文化创意等重点产业的紧缺急需人才。 第二章引进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引进的紧缺急需人才,指从本行政区域外引进到我区, 并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一般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需符合 下述条件之一: 1.具有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双高型 人才; 2.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 重大科技项目的科研型人才; 3.获得市级及以上相关奖励、工程、称号的人才; 4.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发明专利、核心技术、创新能 力的创新型人才; 5.在本区生产、服务等一线岗位工作并掌握核心技能,能够突 破关键技术、解决重大难题的技能型人才; 151 6.本区文化、艺术、教育、体育、卫生、金融、旅游及其他行 业紧缺急需的专业型人才和管理型人才; 7.在本区投资处于行业领先水平或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 出贡献的经营型人才和科研型人才; 8.其他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第三章政策及待遇 第五条编制使用。引进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才,优先由单 位内部挖潜解决。对于通过内部挖潜无法解决编制需求且承担重点 领域、重点产业发展的部门和单位,在区内统筹调整编制时可予以 保障。 第六条工资待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引进的人才 享受本岗位工资、社保、福利等待遇,也可参照市场化薪酬标准单 独核定相关待遇;引进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人才的待遇, 由人才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 第七条培养激励。引进人才可依据相关规定优先晋级提拔;可 优先推荐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符合公务员调任规定的优先调 任相关职务;纳入后备干部(人才)库,参加各类培训、参观、考 察;享受区委组织部和用人单位双向联系培养;优先申报国家、市 级人才工程项目和人才称号评选,申报国家、市级重大科研项目, 安排区内科研项目;纳入各级党委联系专家范围,优先推荐参选党 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先列席区级重大会议活动。 第八条户籍支持。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办理《北京市工 作居住证》,优先申报外埠人才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夫妻分 152 居调京等。 第九条住房保障。引进人才可入住平谷区人才公寓;在北京市 无产权住房的,可直接购买本区共有产权房;按照学历、职称、职务 级别和相关规定要求,给予 2-8 万元安家补贴(硕士及相当 2 万、 博士及相当 4 万、博士后及相当 6 万、其他国家或市级人才项目(荣 誉)入选者(获得者)8 万,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引进人才, 经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也可享受 上述政策)。 第十条资助奖励。引进人才在我区创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较好 成果转化的,经认定可享受 50-500 万元创业资助;引进人才成立高 层次人才工作室,可享受最高 30 万元资金支持;引进后取得高级工、 技师、高级技师的,可获得最高 3000 元一次性技能提升补贴。 第十一条金融支持。引进人才可享受区内定点金融服务机构的 政策咨询、电话预约、优先业务办理等服务;可申请享受“人才投、 人才贷、人才保”等个性化金融产品。 第十二条医疗保障。引进人才可享受区属公立医院、民办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医疗机构的就诊绿色通道、优先诊疗、优先转诊 服务,享受市内三甲医院预约诊疗和预约手术服务。 第十三条生活服务。引进人才可享受人才班车、文体休闲、健 身购物、餐饮娱乐、帮办代办等日常生活定制服务。 第十四条其他服务。按照《北京市平谷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服务 办法》相关精神,引进人才可根据实际需求申请子女入学、配偶就 业、学习考察、政务协调等高层次人才服务。 第十五条引才奖励。设置“人才伯乐奖”,对为我区引进人才 153 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企业,按照其引进人才数量、带来贡献进行 认定,可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对于经认定落地平谷的人力资源服 务机构,可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资助。 第四章引进方式及程序 第十六条制定计划。各用人单位提供岗位需求,区人才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对岗位需求进行评估,制定人才引进专项计划。 第十七条发布公告。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引才公告, 利用高校院所、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渠道,公布岗位需求、开展 工作宣传、组织招考报名。 第十八条考核考察。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人力 社保局、区委编办等部门组成工作组,按照资格初审、考试面试、 考察评估、健康体检、公示公告的流程,确定引进人选。 第十九条上岗认定。按有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由用人单位和 引进人才签订劳动合同,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人才进行 认定和联系培养。 第二十条日常管理。引进人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由区人 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用人单位按干部管理的形式进行;引进 人才需经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不胜任引进职位工作的,由用 人单位提出意见,参照引进程序逐级审核上报,解除引进合同,撤销 支持保障。 第五章保障措施及要求 第二十一条引进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区人 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154 第二十二条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引进人才信息反馈 机制,对人才履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了解人才发挥作用情况和引 才工作实施效果,根据人才的级别、专业、年龄等情况动态调整引 进计划,对引才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将人才引进、薪酬、扶持等方面经费纳入年度部门 预算,区财政予以足额保障;相关部门要不断加大人才服务力度, 提高人才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留才环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制定部门:区委组织部;联系电话:69966799) 155 平谷区高层次人才工作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支 持激励的机制,发挥人才引领创新、服务社会的作用,加大人才培 养帮带、工作保障力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名家、名师、名医、名匠)人才 (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工作室,是指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以高层次人才姓名称号、专业领域、项目课题命名,建立的以高层 次人才为引领,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开展创新性研究和培养后备人 才的组织(基地)。 第三条建设范围。主要为现代农业、通航无人机、生物医药、 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高精尖产业和农业、科技、教育、文化、卫 生、规划、交通、环保等行业领域。 第四条建设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严格工作程 序纪律;坚持“好中选优、优中选适”,推进人才层级带动;坚持 “项目带动、按需施策”,实现培养精准高效;坚持“统筹资源、 形成合力”,支持保障落到实处;坚持“高端引领、高速提升”, 加快队伍提质增能;坚持“服务发展、发挥作用”,实现助推地区 发展。 第五条职责任务。高层次人才工作室采取分级建设要求,分为 市级、区级、行业级,分别按照“培养培育拔尖战略人才、引领带 动行业领军人才、涵养储备优秀后备人才”目标开展工作。 在队伍培养方面。通过传帮带培等活动,使培养的领军人才和 后备人才在学术理论水平、技术攻关能力、科技成果转化、职称职 级层次等方面有所提高,形成结构合理、质量优良的人才梯队。在 156 行业引领方面。召集、组织、参与各级各类专业培训、交流协作和 行业活动,积极引导各类人才有序流动、发挥作用,激发人才创新 创业活力。在水平提升方面。发挥高层次人才团队优势,开展技术 攻关项目,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推动工作创新提升,促进产业转型 升级,提升人才支撑地区发展整体水平。在服务民生方面。利用人 才专长、特长,围绕区域发展、重大决策、民生保障、社会事业、 服务群众等工作建言献策、贡献力量、提供支持。 第六条申报条件 有主持人员。1-2名主持人,应具备较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 人格修养,具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发现和培养后备人才的 能力。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国家级、市级人才项目入选者;我 区引进的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主管部门评定的行业领军人才和 学科带头人;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才;在相关行业 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群众认可的人才;具有带领团队开展学术研 究、科技攻关、工艺改进、经营管理、工作创新能力的人才等。 有培养对象。5-10名培养对象,应具备良好的理论水平,较扎 实的业务功底,优良的工作作风和团队精神,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 下,具有较好的发展潜质。 有管理制度。有工作计划、目标任务、监督考核、评价激励、 人员职责、选拔任用等配套制度。原则上各行业领域建设的各类区 级及以下人才工作室(基地)等组织载体、创建活动,不再单独开 展。 有保障支持。有人才培养、技术攻关、交流培训的固定场所和 设施、设备等工作条件;能按照分级建设要求为高层次人才工作室 提供匹配资金及工作经费。 157 第七条工作程序 每两年申报选拔一次,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单位审核申请。由人才提出申请、群众推荐测评、集体 讨论决定等环节确定高层次人才工作室主持人和培养对象人选。制 定《高层次人才工作室建设方案》,填写《平谷区高层次人才工作 室申请表》,详细说明工作规划、成果目标、培养人选、措施举措、 资金运用、制度保障等事项和内容。 (二)主管部门遴选。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领域人才队伍 建设的规划、需求、任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采取专家论 证、部门决策等程序遴选确认高层次人才工作室推荐名单。 (三)评议确定对象。区人才办对推荐的高层次人才工作室进 行审核汇总后,确定全区高层次人才工作室建议名单,报区高层次 人才工作室专家评审组进行评议,拟定高层次人才工作室建立名单。 (四)面向社会公示。对拟建立的高层次人才工作室在全区范 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获得高层次人才工 作室资格。 (五)签订建设协议。行业主管部门、高层次人才工作室所在 单位与高层次人才工作室主持人签订《高层次人才工作室帮带培养 建设协议书》。在完成高层次人才工作室项目研究和成员专业成长 等方面制定发展目标、规定双方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形成奖惩机 制,报区人才办备案。 第八条管理考核和保障 (一)日常管理。主管部门及高层次人才工作室所在单位负责 管理、督促具体工作落实情况,每年对高层次人才工作室进行考核 并报送区人才办。考核不达标的,做出限期调整或撤销资格的处理, 158 主持人和培养对象予以调离,吸收、调整符合条件、有发展潜力的 新成员进入工作室。 (二)成果考核。高层次人才工作室两年为一个工作周期,协 议期满区人才办负责对高层次人才工作室进行考核。考核为“不合 格”的,撤销资格、追缴资金并核减相关主管部门户籍、住房、科 研等各类政策支持力度和兑现数量;考核为“合格”以上者将进入 下一周期的工作室建设,重新签订任务协议书;考核达到“优秀” 等次者,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服务支持。区人才办牵头相关部门整合场地设施、支持 资金、学术活动、教育培训、高端人才、高校院所、交流渠道、休 养疗养等各类资源,对高层次人才工作室开展活动过程中各类需求、 诉求、问题进行集中协调、解决、处理、保障,确保高层次人才工 作室整合资源、高效运转。 第九条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资助经费拨付。市级、区级、行业级的高层次人才工作 室分别按照30万、20万、10万拨付资助经费。各单位要按照不低于 50%的比例匹配资金。对于符合区内“科研、创业奖励经费”政策的,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要求,给予优先兑现。对示范引领效果、人才队 伍建设、发挥作用明显的高层次人才工作室,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 组按照“一事一议”给予特殊支持。区级资助经费按照启动、年度 考核合格、成果审核验收分别拨付,部门匹配资金按照实际需求实 时拨付。 (二)资助经费使用。资助经费用于高层次人才工作室的各项 业务活动,可用于人才培养、技术推广、培训学习、会议活动、考 察交流等项目。不得用于购买办公用品、影音设备及可协调解决的 159 仪器设备,不许用于发放奖励奖金。资助经费使用流程、标准、程 序必须按照财政资金工作要求使用。 (三)资助经费管理。区人才办负责资助经费的统一管理,相 关主管部门和高层次人才工作室所在单位对资助经费进行监督管理。 接受资助的高层次人才工作室如不能按计划完成工作,须将资助经 费退回区人才办。遇人员变动、职能变化、项目调整等情况,由区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资助经费的处理方式。 第十条退出及处理。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资助经费使用 不当的,在项目申报、评审、结题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运行 期间高层次人才工作室成员受到严重党纪政务处分或有不良影响、 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其他不适宜情形的情况,立即暂停高层次人 才工作室及成员资格并予以退出,追缴拨付资金。已经验收结题的 高层次人才工作室,追缴拨付资金,取消相关资格。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平谷区高层次人才工作室实施办法》 (试行)自动废止。 (政策制定部门:区委组织部;联系电话:69966799) 160 平谷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 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 号)及中共北京 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京组通〔2019〕9 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实行总量控制、条件准入、 多元评价、突出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实行“用人单位申请、区委组织部审核、市人才工作 局指导督察”的三级管理体系,实行申报人员信息核查联审机制, 科学、高效开展《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工作。 第二章 用人单位申办条件 第四条 非北京市禁限产业,在平谷区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外国(地区)、外 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原则上申请单位需成立满一年,注 册资本应不低于 100 万元,年纳税额不低于 10 万元,依法经营、信 用良好。重点支持以下单位: (一)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独角兽”企业、隐形冠军企 业、高新技术企业; (二)社会贡献多、信用良好的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 (三)经济社会效益良好、产业整合能力强的重点金融机构; (四)承担基础民生保障和重大科研任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 新型研发机构; 161 (五)具有较高社会责任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 金会及国内外知名的“猎头”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组织机构; (六)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国际组织、跨国集团或世界 500 强企业(地区总部)、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在京分支机构; (七)列入北京市“高精尖”产业类别目录的企业; (八)支撑平谷区经济社会发展、吸纳本区就业较好、社会贡 献度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社会团体组织。 经产业主管部门推荐,区委组织部研究,市人才工作局批准的 单位。 第三章 个人申办条件 第五条 个人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具有 2 年以上 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 术职称(相当资格、资质),在申请单位依法依规连续缴纳 6 个月社保、 个税,个人应税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北京市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 1.2 倍,未到法定退休年龄。除以上条件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员,也可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一)国家和本市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等奖项 的获奖人; (二)在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型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科 技创新主体中工作,近三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全社会 职工平均工资 3 倍的人员; (三)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 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工作, 近三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 6 倍的 人员; 162 (四)以第二作者(含)以上身份取得 1 项发明专利授权或 3 项其他专利授权或 3 项软件著作权登记,其相应知识产权成果在京 落地转化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 (五)近三年累计自主投入超过 500 万元或股权类现金融资大 于 1000 万元或近三年平均每年纳税 500 万元以上的创新创业团队, 其持股比例不低于 5%且排名前五位的自然人股东; (六)对本市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文化创意贡献突 出且近 3 年每年纳税额 20 万元(含)以上的自由职业、个体工商户 等人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资源供求状况,适时调整纳 税额度); (七)由用人单位申请,经产业主管部门推荐,区委组织部研 究,市人才工作局批准的人员。 第六条 下述人员不具备申报资格: (一)劳动合同、个税社保、工资发放不在同一单位的人员; (二)有违法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第四章 办证数量 第七条 区委组织部制定平谷区年度指标计划,并进行指标动 态分配管理。对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按照“一企一策”工作要求 适度增加办证数量。 第五章 申办程序 第八条 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向所在用人单位 提出申请,填报网上信息,签署诚信声明,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有效性和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后,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组织材料 核验,向区委组织部提出申请,区委组织部按照工作要求予以核准 并向市人才工作局备案。 163 第六章 办理时限 第九条 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材料齐全的,区委组 织部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核准后申请人可自行在线打印《北 京市工作居住证确认单》,作为享受相关市民待遇的凭证。 第七章 证件管理 第十条 证件续签:证件有效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聘用的, 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续签手续,超过一个月未办理续签手 续的,工作居住证自动失效。 首次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3 年有效期满后,经审核依 然符合办理条件的,不再需要现场办理续签手续,其证件有效期自 动延续。延续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 3 年。 第十一条 证件变更:在平谷区已经开通《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系统的单位,单位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在平谷区开 通《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系统的单位聘用人员,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时,应及时登录工作居住证系统变更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证件注销:证件有效期内,持证人与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聘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持证人离职之日起 5 日内在系 统内申请证件注销。申请注销后 60 日内如持证人未做单位变更或延 期手续的,证件将会失效。聘用单位因试用期较长等原因无法在规 定时间内办理变更业务的,持证人可自原单位离职之日起 60 日内申 请证件延期注销,延期最长 180 日,超过延长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证件自动失效。对于持证人已离职而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注销的, 按用人单位虚假申报处理。 第十三条 证件检查:由市人才工作局、区委组织部和用人单 位开展经常性的抽查、检查和自查工作,及时清理无效证件。 164 第八章 纪律约束 第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将对用人单位给予压减办理数量、 列入黑名单、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给予列入 黑名单、注销《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 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超出管辖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业务的; (二)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推诿、拖延办事,造成申请人利 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三)申请人或协助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存在索贿、受贿或行贿行为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九章 第十五条 附 则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埠人才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 居住证》工作。国内驻京机构人员、港澳台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 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按原有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制定部门:区委组织部;联系电话:69966799) 165 平谷区人才住房支持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人才服务 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发 〔2017〕38号)、《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 见》(京建法〔2018〕13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 保障人才发展,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规 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住房是指我区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配 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售的共有产权住房。 第三条平谷区人才住房坚持“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租购 并举、以租为主”的原则,在就业创业人才聚集区域布局、筹集房 源就近解决人才居住需求,以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为主,配售共有产 权住房、实施人才租房补贴为辅,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住房支持。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对象: (一)区内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参照《北京市平谷区高层次人 才引进服务管理办法》中人才标准); (二)在平谷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人才; (三)支撑平谷区经济社会发展、吸纳本区就业较好、社会贡 献度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创业型团队、重点引进 企业、相关社会团体组织中,中层以上经营管理类人才、中级以上 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高技能人才; (四)因重要项目、重大工程、重点工作等需要柔性引进的人 才; 166 (五)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推荐,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的人才。 第五条平谷区人才住房实行申报人员信息核查联审机制,确保 公平、公开、公正。 第二章组织保障 第六条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托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的运行管理机制,由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会同区住建委统筹各 部门开展我区人才住房的筹集、分配、管理、组织实施等工作。 平谷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以下简称区委组织部)负责我 区人才标准制定、人才资格审核、住房需求统计分析及房源分配方 案制定,并参与全过程监督管理。 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建委)负责人才 住房房源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及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协调推进、人才 住房配租配售、后期监管及年度房产核查工作。 平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公共 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立项相关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平谷分局(以下简称市规自委平 谷分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项目供地及规划相关工 作。 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负责 人才就业情况审核及相关工作。 平谷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人才住房相关资金筹 集、保障工作。 167 第三章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条面向人才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只租不售、循环使 用”的方式运行。 第八条通过新建人才专项公共租赁住房、长期租赁集体土地租 赁住房、收购保障房及政策房剩余房源(包括回迁安置房、经济适 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调剂 已有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 才供应。 (一)优先利用园区规划的居住用地新建人才专项公共租赁住 房,列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二)根据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位置、人才结构、实际需求 等因素综合确定所需房源数量、套型,长期租赁集体土地租赁住房。 (三)保障房及政策房剩余房源由区住建委根据项目位置、人 才住房需求等因素,协调我区保障房专业运营机构进行部分或全部 收购。 (四)调剂已有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人才配租的房源数量、套型, 需区委组织部与区住建委综合考虑人才与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共 同协商确定。 第九条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在平谷区范围内工作;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平谷区内无产权住房(申请人家庭 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申请人未享受过安家补贴、住房补贴等政策; (四)申请人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 (五)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只能一方申请; 168 (六)企业申请人在平谷区注册登记并实地经营; (七)其他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情况。 第十条面向人才配租公共租赁住房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快速配租。第四条1、4、5类人才采取个人申请、分级审 核、房源配租、备案管理的流程进行配租。 人才可通过用人单位向区委组织部登记申请,区住建委负责通 知产权单位做好房屋配置准备并组织选房签约,产权单位负责动态 配租房源管理和运维。高层次人才个性化的住房需求实行“一事一 议”。 (二)程序配租。第四条2、3类人才配租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发 布公告、个人申请、分级审核、积分排序、调配方案、房源配租、 备案管理的流程进行配租。 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报配租实行归口管理,各主管部门(单位) 根据人才年龄、学历、职务、职称、工龄、婚姻状况、获得荣誉、 创新成果、征信等情况分别制定积分细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 进行综合排名,由区委组织部、区建委、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对申 请人员住房资格进行联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教育、卫生系统)由区委组织部、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教育系统由区教委负责,卫生系统由区卫健委 负责,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由区政法委负责,消防系统由消防支 队负责,武装系统由武装部负责,国有企业由国资委负责,民营企 业主要由区科信局、区投资促进局负责(此两个部门不能涵盖的企 业由属地负责汇总需求,按照区科信局的积分细则进行排序)。 区委组织部根据申报人员需求量以及房源剩余量,每半年制定 一次房源分配比例,各归口根据积分排序情况在区住建委的统一安 169 排下组织人才选房配租。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由市、区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 理机构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应与用人单位、 承租人才在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三方房屋租赁合同并录入“安居 北京”住房保障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单次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5年。 第十二条人才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按照略低于同地段、 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同一公共租赁 住房项目由不同产权单位持有的,租金标准应保持一致。调配已运 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面向人才配租的,租金标准按照公共租赁住 房项目租金标准执行。 第四章配售共有产权住房 第十三条面向人才配售的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内部封闭管理,循 环使用。 第十四条我区通过新建人才专项共有产权住房、收购回迁安置 房转化共有产权住房、调剂普通共有产权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 源,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 (一)新建人才专项共有产权住房,按照“产城融合、职住平 衡”的原则,在园区范围内及周边建设筹集共有产权住房,用于满 足区域范围内人才居住需求,并在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文件中注明面 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配售。 (二)收购回迁安置房转化共有产权住房,由区住建委和区委 组织部根据人才结构、实际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所需房源数量,经 区政府批准后,由区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组织 170 实施。 (三)调剂普通共有产权住房面向人才配售的房源数量,由区 住建委和区委组织部综合考虑人才与普通家庭住房需求,在项目申 购公告前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符合本区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 (二)申请人符合人才标准(本办法第一章第四条)。 第十六条符合条件的人才应通过用人单位向区委组织部集中申 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在编在职等情况进行初审,区人力社保局对 人才就业情况等进行审核,区委组织部对人才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核 准。区住建委将审核通过家庭上报市住建委对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 格进行核验,通过核验的人才可申请登记配售。 第十七条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可通过摇号或根据申购家庭情况以 打分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其中,按照打分方式确定选房顺序的,可 结合人才的急需程度、创新能力、影响力、发展潜力以及对所在行 业领域的作用和贡献、在我区服务年限等因素综合打分排队确定。 具体规则将在项目申购公告中公布。 第十八条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原则上不得出租,确需出租的, 应征得代持机构同意。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因特殊原因 确需转让的,由代持机构按规定价格回购。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 满5年的,可通过市级交换服务平台面向本区或园区符合购买条件的 人才出售。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比例不 变。 171 第五章租房补贴 第十九条人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由区委组织部申请拨付。 第二十条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人才实行分档补贴(详见附件) 。 第二十一条各主管单位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人才补贴档次实 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份,由用人单位将人才的职务、职称、技能 等级变动情况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核定档次后,由区住建委和区 委组织部进行核准,确定变动人员下一年补贴档次。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区委组织部、区住建委对产权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 进行监督指导,采取定期入户检查、档案资料抽查、承租家庭走访、 举报投诉处理、舆情社情监测、用房人才房产年度核查等方式,对 承租家庭房屋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在人才离职、退休、婚姻、购房等情况 变动后15日内书面告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区委组织部, 区委组织部对其承租资格进行复核。15日内未按程序书面告知区委 组织部的,暂停该单位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1年。 用人单位在申请、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过程中, 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材料造假、骗租骗购的,暂停其用人单 位3年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资格。涉及公职人员的 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产权单位(长期租赁方式筹集的为运营单位)负责 公共租赁住房日常使用监管工作,每季度按照不低于实际入住家庭 户数30%的比例组织入户检查,每年必须对所有入住家庭检查1次。 172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出现退休、离职、婚姻等情况变更而不符合 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用人单位并主动 申请退房,15日内未告知且继续租住人才公共租赁住房超过2个月的, 将由产权单位责令退房并计入个人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 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房。 人才及其家庭成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通过购买、继承等方 式在我区取得产权住房,取得住房为期房的,可继续承租公共租赁 住房至交房后第6个月(全装修成品房至交房后第3个月);取得住 房为存量房的,可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至签约后第6个月。 第二十六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租赁合同 约定,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 房,计入信用档案,应当退还租金补贴的,责令其退还租金补贴; 拒不退房及不按照要求补缴租金的,产权单位应当按《北京市公共 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及租赁合同约定严肃查处,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依法依约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合理清退。涉及公职人 员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一)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三)损坏承租房屋,未在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要求的期限 内修复或赔偿的; (四)连续两个月未按期缴纳房租的; (五)欠缴相关费用,给产权单位造成损失的; (六)连续空置三个月以上的; (七)连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满5年或合同到期未续租的; (八)虚报、隐瞒,骗取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 173 (九)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二十七条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坚持“五公开、三审核、两公示” 管理原则。即“房源情况、申请条件、申请程序、排序办法、分配 结果”五公开;“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区委组织部”三级审核; “分配方案、监督情况”在全区范围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各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区住建委、代持机构做好共有 产权住房出售后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实现房屋封闭管理、循环使 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我区重点企业职工住宿保障工作按照《平谷区重点企 业职工住宿保障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平谷区人才公寓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京平人才发〔2016〕2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 行废止。 (政策制定部门:区委组织部;联系电话:69966799) 174 附件: 人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比例 序号 1 2 3 4 指标 级别 补贴比例 处级(企业正职、副职) 90% 科级(企业中层) 80% 科员(企业职员) 70%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90% 3项指标按其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80% 中最高级别 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70% 进行补贴 高级技师(技师) 90% 高级技工 80% 中级技工 70% 符合第四条第1、4、5类的人才 100% 行政 职级 专业 职称 技能 等级 备注 备注:租金补贴基数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物业费) 175 平谷区“人才班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人才班车”的管理,切实解决在平谷工作人才 的上下班通勤出行问题,为更好地提高服务质量、精准管理、确保 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我区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技术人才;重 点民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人才合作协作项目柔性引进人才; 以及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并认定的人才均可申请乘坐“人才 班车”。 第三条所有申请乘坐人才班车的人员需由各部门、单位进行申 请上报,负责对申请人员进行把关。 第四条乘车人员不得转借、转用乘车资格,一经发现取消个人 乘坐资格和核减推荐单位乘车指标; 第五条乘车实行预约刷卡制,可提前一周对乘坐班车进行预约; 如需取消预约,按照运营公司的乘车规则进行取消;由乘坐人员个 人支付乘车费用。 第六条乘车人员在等候班车时,要在指定地点等候车辆,禁止 站在车道(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候车。 第七条班车以预定路线行驶,以预定站点停靠,驾驶员必须遵 守交通法规和客运公司规章制度,保证行车安全,任何人不得以主 观理由改变行车路线和停靠站点。 第八条如遇恶劣天气,造成封路等不可抗拒因素时,在预约平 台提前通知预约乘坐人员,并退还相关费用。 第九条相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做好乘车动态评估,实施 176 精准、精细化管理。组织部负责明确人才标准、乘车办法制定、乘 坐人员统计;区交通局负责线路制定,负责运营公司的日常管理; 运营公司负责人才乘车的预约管理,人才通勤保障。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制定部门:区委组织部;联系电话:69966799) 177 平谷区关心关爱专家人才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 落实中央和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把区委区政府对广大专家 人才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增强专家人才的荣誉感、归属感、获得 感,着力打造有温度的城市,现提出以下措施。 第一条 加强政治引领。持续开展“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 立业新时代”活动,举办专家人才研修班,开展国情、市情、区情 教育,定期向专家人才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 加大在专家人才群体中发展党员、选拔干部工作力度,推荐担任“两 代表一委员”,组织专家人才列席区委和区人大、政府、政协的有 关会议。 第二条 常态联系走访。全面摸清人才底数,区级领导干部带 头联系服务重点专家人才,各级领导干部分层分类明确联系服务对 象。真诚与专家人才交朋友、结对子,在专家人才“岗位调整、生 活变故、表彰奖励、生病住院、发展受阻”时应走访慰问。经常性 组织联谊会、座谈会等活动,与专家人才议工作、聊困惑、叙乡情、 话家常、谋发展。 第三条 发挥专家作用。成立专家人才联谊会,支持各领域组 建专业化高端人才智库。在制定和出台重大决策时,注重吸收专家 人才参与事前研究、事中施行和事后监督。邀请专家对涉及全区经 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发展战略、重点建设项目和基层一线急需解决的 重点难点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智力服务。 178 第四条 拓宽培养渠道。每年选派20名左右专家人才到国(境) 内外知名研究机构、高校、企业进修深造和开展合作研究。选派50 名优秀专家人才到上级机关和单位进行培训、锻炼甚至任职,支持 优秀人才向外发展。鼓励用人单位创设平台,采取“上挂”“下派” “拜师”等形式,提升专家人才素质。鼓励采取返聘、顾问等形式 发挥老专家、老学者、老艺人的“传帮带”作用,大力培养接班人, 相关经费可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加强激励资助。加大《汇谷计划》落实,开展“平谷 英才”评选活动,认定一批“首席专家”“特聘顾问”“人才专员” “周末专家”,积极推荐各类国家级和市级的人才评选表彰和资助 奖励。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力量多方投入相补充的资金保障 机制,支持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 品和服务,提供“人才贷”“人才保”“人才险”等金融支持。成 立区级人才发展公司,建立专业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为专家人才 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六条 完善服务保障。建立专家人才辅助医疗保障制度,通 过体检、疗养、就医等多种方式,提供人文关怀。提供人才公寓、 专家小院、精品民宿等住房产品。丰富人才班车、专车以及交通补 贴等出行支持。推进“1+3+16+X”人才服务体系建设,编制《平谷 区人才服务发展资源清单》,建设平谷区人才信息化系统,分领域 建好“人才专员”队伍,发放“平谷英才卡”。规划建设人才主题 公园和宜居宜业人才社区,积极引进国际教育医疗资源,提升服务 专家人才水平。 第七条 营造良好环境。提升人才生态水平,营造良好制度环 179 境,深化落实具体引才用才措施,做细做实关心关爱专家人才工作。 营造良好人文环境,以开放包容亲和的姿态,消除外来人才的陌生 感,增强归属感,在平谷电视台、平谷报、幸福平谷、平谷组工等 媒体上开设《平谷英才》专栏,选树人才优秀典型,讲好平谷人才 故事,营造敬才爱才之风。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强化人性化管理, 为人才创造安全、舒适、后顾无忧、前途可望的社会环境。 (政策制定部门:区委组织部;联系电话:69966799) 180 平谷区柔性引才引智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按照《平谷区高质量发展人才汇聚计划(汇谷计划) 实施办法》(京平发〔2021〕12号)工作要求,为拓宽我区人才引 进渠道,加快集聚高质量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才引智是指坚持“不求所有,但求 所用。不求常在,但求常来”的理念,按照“弹性使用、软性管理、 个性服务”的原则,在不改变人事、档案、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 通过顾问指导、项目合作、联合攻关、成果转化、人才租赁、兼职 服务、退休返聘、人才飞地、专家智库、顾问委员会等形式,引进 人才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三条 对“首席专家”“特聘顾问”“周末专家”“人才专 员”四类柔性引进人才给予重点支持,对其他经济效益好、示范作 用强、社会反响好的柔性引才形式可给予“一事一议”的工作支持。 第二章 第四条 引才条件和职责 “首席专家”是指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区 委区政府名义柔性引进的人才,选聘对象原则上应符合我区“汇谷 计划”中战略人才标准。主要职责是带领团队指导参与我区经济社 会发展专项工作推进、相关规划或政策制定;对我区产业发展和社 会事业发展提出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意见、建议、对策;应邀开展 调查研究、专题研讨、专题讲座、决策咨询,出席重大活动等。原则 上每年为平谷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5天或实地来平工作不少于3次。 181 第五条 “特聘顾问”是指根据主导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由行业主管部门柔性引进、推荐的人才,选聘对象原则上应符合我 区“汇谷计划”中的领军人才标准,一般不超过70周岁。主要职责 是牵头负责我区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成果转化 产业化项目等;与区属用人单位合作,带领团队完成科技研发、课 题研究、发展规划等共建项目;为平谷区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牵线 搭桥;应邀开展技术讲座、培训、指导和咨询等。原则上每年为平 谷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个月或实地来平工作不少于6次。 第六条 “周末专家”是指通过项目合作、联合研发、技术指 导、成果转化等方式,与平谷区用人单位达成一致共识,利用业余 时间到平谷工作或服务的人才,一般不超过60周岁。选聘对象应具 有一定专业能力,能够利用专业知识、技术、技能,为平谷区用人 单位、群众提供技术支持、信息共享、公益服务等。原则上每年为 平谷工作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或实地来平工作不少于12次。 第七条 “人才专员”选聘对象是企业、地区、高校、组织、 机构与平谷开展结对共建、项目合作、课题协作时,派驻到平谷政 策水平高、协调能力强、专业素质好的青年优秀人才,一般不超过 45周岁。主要职责是做好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项 目跟进、合作协作,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目标和任务要求,开展科 技咨询、项目攻关、技术指导、成果转化、课题研究、基层治理等 工作,为平谷区导入相关项目、技术、人才等资源。原则上需连续 在平谷工作不少于12个月。 第三章 第八条 182 申报审批程序 “首席专家”和“特聘顾问”按以下程序进行选聘: (一)印发通知。区委组织部每年印发通知,组织开展“首席 专家”和“特聘顾问”选聘工作。 (二)对接人选。各级单位根据本系统、本行业(领域)发展 和服务管理对象的实际需要,通过各种渠道与拟聘人选对接,达成 聘请意向。 (三)统一申报。拟聘人选由提名单位填写《平谷区柔性引才 引智申请表》,报系统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初审后,附相关资质 材料,报区委组织部。 (四)资格初审。区委组织部对拟聘候选人进行资格复审和实 地考察,复审通过的人选由区委组织部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后,确定拟聘人选。 (五)审批聘任。区委组织部汇总拟聘人选报区委人才工作领 导小组专题会审定,批准后由区委、区政府发文公布并颁发聘书。 第九条 “周末专家”按以下程序进行选聘: 区委组织部每年印发通知,用人单位以项目制申报“周末专家” 认定和资助,对于确有实际工作项目且柔性引进人才发挥作用较好 的,经评定后,给予用人单位资助,对柔性引进人才进行认定并授 予“周末专家”聘书。 第十条 “人才专员”按以下程序进行选聘: (一)印发通知。区委组织部每年印发通知,按照“绿色发展 专员”“乡村振兴专员”“基层治理专员”三个类别,征集各委办 局、镇街、村居柔性引才需求。 (二)对接人选。区委组织部对接上级部门、共建高校(院所)、 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特点,选聘相应人才。 183 (三)资格初审。区委组织部协调岗位申报单位对拟聘候选人 进行资格初审,确定拟聘任人选。 (四)审批聘任。区委组织部汇总拟聘人选报区委人才工作领 导小组专题会审定,批准后,履行相关选聘手续,由区委人才工作 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并颁发聘书。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服务保障 工作支持。在工作经费、平台建设、创新创业、队 伍建设等方面,对“首席专家”“特聘顾问”进行“一事一议”支 持,给予“周末专家”“人才专员”优先支持,经认定的4类人才全 部纳入紧缺急需人才保障支持范围。 第十二条 经费资助。给予“首席专家”聘期内每年10万元工 作经费;根据“特聘顾问”承担平谷项目的完成情况给予聘期内每 年最高6万元工作经费;给予“人才专员”聘期内每年最高2.5万元 工作经费;以“周末专家”形式开展引才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工作 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20%申请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单位每年 最多申报1个项目,相关经费可用于人才培养、技术推广、培训学习、 会议活动、考察交流等内容。 第十三条 生活保障。为经认定的人才发放“平谷人才卡”, 配备人才服务专员,提供健康医疗、教育培训、住房保障、交通出 行、文化休闲等服务。 第五章 第十四条 管理考核 柔性引才引智工作在平谷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 指导下开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184 区委组织部负责柔性引才引智工作的整体安排、统 筹协调、督导考核,负责建立专家信息库、专家人才考核评定和综 合保障工作。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柔性引才工作的组织推荐、日 常管理与联系服务工作。用人单位负责明确柔性引进人才的工作任 务、权利义务等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原则上“首席专家”和“特聘顾问”聘期为2年,每 批聘任人数不超过30人。“周末专家”聘期为2年。“人才专员”聘 期一般为1年,每年不超过30人。专家人才需按照1+1+1+1+X的模式 履行相关职责,即1名专家人才+1个带动企业(组织)+1个平谷本地 团队(人才)+1个主要项目(课题)+X个工作任务,作为考核专家人 才的主要依据。聘任期满,根据工作需要,经协商一致可以续聘。 聘任期满未续聘的,聘用关系自动解除,聘书自行作废。 第十七条 柔性引才引智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 工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重点开展项目评估、绩效评估和落 实督查。考核内容为人才履行工作协议情况和工作成效,强化业绩 贡献、技术创新、引领带动和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评价。考 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等次,除不合格外,优秀与合格将 按照1:1的比例进行确定。考核结果作为核拨专家人才工作资助和续 聘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不再核拨工作资助并不再续聘。 第十八条 柔性引进人才有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损 害我区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工作职 责,未履行工作职责等情况的,予以解聘。严禁通过签订虚假协议、 谎报工作业绩等方式骗取柔性引才政策待遇,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和 单位,取消申报资格,追缴已享受的优惠待遇,并依法依规追究责 任。 185 第六章 第十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我区其他相关人才支 持政策按照从高、从优、不予重复支持的原则执行。原《北京市平 谷区引进“五谷”建设紧缺人才实施办法(试行)》 (京平办发〔2013〕 28号)中“对于各单位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为平谷区服务两年 以上,经相关部门认定并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视贡献 大小,一次性给予每人5-20万元的生活补贴”“短时间担任重要项 目顾问或指导重大课题研究,经相关部门认定做出一定成绩的,经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受聘人在聘期内可享受每月不低于 5000元的薪酬补贴。民营企事业单位聘请相关高层次紧缺人才,视 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条款,以及《平谷区“星期六专家服务基 地”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废止。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政策制定部门:区委组织部;联系电话:69966799) 186 平谷区博士后管理和支持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集聚以博士后为代表的青年科技人才,依据《平谷 区高质量发展人才汇聚计划(汇谷计划)实施办法》 (京平发〔2021〕 12号),特制定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 园区分站、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统称工作站)及在站博士后。 第二章 第二条 工作站的管理 区委组织部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整体统筹,制定博士后 工作管理和支持制度,协调沟通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博士后工作,组 织工作站的设立、更名和撤销,对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 查、考核、奖惩,组织开展国家、北京市各类相关资助和奖项的申 报工作,组织开展其他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设站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 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制定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培养培训制度等,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博士 后管理工作,做好博士后人员招收、在站期间和出站管理工作,做 好博士后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户口迁移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设站单位要高度重视企业文化、单位信誉建设,积极 担负社会责任,维护设站单位形象,对造成不良影响和被相关行业、 187 领域主管部门点名批评、集中约谈、限期整改的,暂停博士后人员 招收,情节严重的,直接撤销设站资格。原则上新设站1年内要有博 士后人员进站,对设站1年无博士后人员进站的,区委组织部进行督 查提醒、指导帮助;设站2年仍无博士后人员进站的,视情撤销设站 资格。 第三章 第五条 博士后人员招收 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 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六条 应按以下程序招收博士后人员: (一)与流动站建立合作关系。与流动站联合确定博士后研究 计划课题,确定双方博士后合作导师,其中工作站导师应具有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可通过导师推荐、社会招聘等方式招收拟进站博士后人 员。采取考核、考试或答辩等形式,对拟进站博士后人员开展进站 评审,对申请者的学术道德、科研能力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综 合评价,确保招收德才兼备的优秀博士进站。 (三)工作站、流动站和拟进站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各 方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项目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 归属、违约处罚等。 (四)拟进站博士后人员到中国博士后网站注册个人信息,提 188 交网上申请。 (五)设站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为拟进站博士后人员办理进站手 续,具体操作流程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博士毕业6个月内暂未取得博士学位证书的拟进站博 士后人员,可先提供学校或学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授予博士学位 证明办理进站,进站6个月内需将博士毕业证书交予核验、备案、网 上审核。通过国(境)外、中外合作办学形式获得博士学位的拟进 站博士后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书(外 籍人员可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学位认证)。 第四章 第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管理 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已办理完成进站手续的博士 后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 第九条 设站单位应为符合条件的博士后人员在进站后办理落 户、档案转移、组织关系转接等手续。 博士后人员(除在职、定向委培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应将人事 关系转入工作站,由其负责行政、工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管 理。博士后人员及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的有关工作, 按照国家、北京市相关要求执行。人事关系(含行政、工资、人事 档案、社保)未转至工作站的博士后人员,进出站不予办理户口迁 落手续。 189 第十条 工作站应按照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规定,协助进站前 没有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人员申报评定中级职称。 工作站可通过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推荐符合条件 的博士后人员直接申报评定正高级职称。 第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作站 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应予以退站并办理退站手续: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 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进站6个月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八)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九)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十)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 时间超过6年的; 190 (十一)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十二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北京市和我区对 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博士后工作支持与服务保障 经国家、北京市批准同意在我区设立的工作站,每 招收一名博士后,给予设站单位10万元的区级科研专项资金补贴。 工作站使用资金补贴开支范围包括: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所 支出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 务费、劳务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合理支出,其中,劳 务费的支付范围为参与研究过程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 时聘用人员;博士后人员赴国(境)外开展短期培训和学术交流活 动费用;其他博士后工作所需支出。 第十四条 通过北京市“国际博士后”引进计划来我区从事博 士后研究的理、工、商类外籍博士研究生,按照市级标准择优资助。 第十五条 给予入选国家、市级重点项目课题、奖项的博士后 团队(个人)30万元项目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与工作站开展合作的博士后导师或出站后继续 在我区任职的博士后承担高层次人才工作室建设工作,经认定,给 予符合条件的最高30万元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我区企事业单位与高校院所(企业组织)的流动站 191 (工作站)联合开展科技攻关、项目合作、人才培养,建立3年以上 稳定合作关系,合作的流动站(工作站)的博士后全职在我区工作, 科研成果在我区落地转化良好的,经认定,给予在站博士后每人每 年1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享受子女教育、就医、 住房等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联盟、猎头、人力资源中介组织为我区工 作站引进博士后,根据其引进人才的数量、带来的区域科技创新或 经济发展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给予最高50万元的“人才伯乐 奖”引才资助。 第十九条 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级、市级人才和科研项目(计划) , 优先参评“平谷英才”。在站博士后直接列入我区紧缺急需人才范 畴,发放“平谷人才卡”,给予个性支持、政务服务、创新创业、 医疗教育、文化休闲等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 给予符合条件的博士后最高8万元安家补贴,为博士 后人员快速配租人才公租房,为符合条件的配售共有产权房。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有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和 知识产权规定行为的,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并给予 通报。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 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织实施及管理。 192 博士后工作经费由区委组织部和区财政局负责组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附则 本办法如与平谷区其他政策有交叉适用,按“从 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 释。 (政策制定部门:区委组织部;联系电话:69966799) 193 关于引导和鼓励平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回区就业 的若干措施 人才是建设高大尚平谷的重要基础与保障,是未来竞争的关键, 也是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为深入实施人才引领发 展战略,加速推动区域优秀青年人才培养储备,推动平谷籍应届高 校毕业生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在毕 业年度内以及毕业后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吸引激励更多 平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回区就业创业,现结合平谷实际,制定以下 措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招录一批 充分挖掘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资源,探索推进教育、卫生等事 业单位自主公开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工作,简化事业单位紧缺急需 岗位对于高层次人才的招聘流程,对于有回区意愿的博士生,开设 人才绿色通道,进行优先安置。加大教育类岗位、区属医疗卫生岗 位以及一般事业单位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工作力度,鼓励本区 大学生应征入伍。(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 区卫健委、区武装部) 二、国有企业系统招聘一批 鼓励在平谷区生产经营的国有企业,挖掘岗位资源,开发更多优 质毕业生岗位,重点面向 2022 年平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开展招聘, 对于有回区意愿的硕士生,由区属国企直接面试录用。(责任单位: 区国资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科信局、区城管委) 194 三、辅助扩充岗位招用一批 强化基层人才队伍建设,落实“三支一扶”政策,加大乡村振 兴协理员、社区工作者等选聘工作力度,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 理和社会服务开发就业岗位,将专业技能类、管理类、服务类编外 用工岗位重点面向回区应届高校毕业生开展招聘。(责任单位:区 委编办、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四、区内优质企业吸纳一批 发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体作用,积极开发区内企业 优质岗位,鼓励全区重点工业企业、重点税源企业、“专精特新” 企业招用平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长不超过 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就业 见习岗位,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符合条件 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对就业困难家庭毕业生在单位 实现稳定就业一年及以上的,给予本人 1 万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信局、区 投资促进中心) 五、灵活就业政策保障一批 积极适应新就业形态和高校毕业生多元化就业需求,支持高校 毕业生依托各类平台到服务预定、技术开发、内容付费等生产性、 生活性服务业实现灵活就业。对毕业离校 2 年内初次就业为灵活就 业的本市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每月 1057.7 元,最长不 超过 3 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享受灵活就业社会 保险补贴的应届毕业生再给予每人每年 2000 元的就业补贴;给予就 195 业困难家庭毕业生每人每年 6000 元的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区人 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六、鼓励创业扶持带动一批 设立平谷区大学生创业金融支持平台,在平谷创业的应届高校 毕业生,可申请个人最高 50 万元、小微企业最高 300 万元的创业担 保贷款,贷款利息 LPR-150BP 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 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为回区创业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提 供市、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免费场地支持。通过开展创新创业大 赛,对获奖的最高给予 10 万元资金奖励。在本区首次创办创业组织, 满足一次性创业补贴文件规定的,给予 8000-10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 补贴。在此基础上,每吸纳一名本区户籍城乡劳动力,给予一次性 1 万元的带动就业奖励,最多奖励 5 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发改委、团区委、区科信局) 七、公益岗位托底安置一批 对于本区户籍享受“低保”待遇、“零就业家庭”、残疾的应 届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需要就近就业的,可以由公益性组织托底 安置。在享受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额外给予 1000 元岗位补贴,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 3 年。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残联) 八、区外岗位培养储备一批 积极与市属相关部门和企业对接,为平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提 供更多市级优质岗位,鼓励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亦庄开发 区积极对接,挖潜就业岗位,组织毕业生进企业体验式面试,推动 196 毕业生实现就业。(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国资委等相关单 位) 九、组织定向培训提升一批 围绕平谷区三大发展路径,加强毕业生的就业观教育和求职技 巧指导,发布一批优秀就业指导在线课程和针对性实效性强的就业 指导作品,向毕业生推送。依托全市培训资源,鼓励符合条件的高 校毕业生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于取得国家职业资 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在本市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 按规定申请享受个人技能提升补贴。通过技能提升,拓宽就业渠道 实现高质量就业。(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发改委、区财政 局) 十、加强动态管理服务一批 与平谷籍毕业生相对集中的院校进行对接,组织开展“进校园”、 “毕业季”等专项就业帮扶活动,汇聚各方力量,推动公共就业服 务向前延伸。加大对无就业意愿毕业生的就业引导帮扶力度,建立 详细人员台账和跟踪走访机制,定期动态更新需求意向,成熟一人 帮扶一人,确保服务不间断。(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 各相关单位) (政策制定部门:区人力社保局;联系电话:69983705) 197 平谷区优质教育资源多元化发展提升区域教育教 学质量保障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关于营商环境改革的各项措 施。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凝聚共识, 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正常入学、确保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确保外籍子女正常入学等各项工作,增加教育多样化选择,大力引 入优质民办教育资源,努力营造优质教育环境,提升教育满意度。 第二章 政策保障 第二条 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正常入学。本市外区户籍无房家庭, 符合在我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 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我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的,依据家庭实 际居住地就近协调入学。 第三条 确保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正常入学。为保障我区非 京籍适龄儿童入学工作提供政策保障,依据相关文件精神,出台由 区政府印发的《平谷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 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让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安下家、 放下心”。 第四条 确保外籍子女正常入学。拟就读我区普通中小学的外籍 子女,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本人在我区工作相关材料,以及学生本 人外国护照,有效中国入境签证或停留居留证件、永久居留证件, 在我区居住材料等,在规定时间内到区教育考试中心幼小初招生办 提出申请,经确认后,依据其实际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 198 第五条 做好重点企业人才子女教育公共服务保障。保障企 业范围及人员:纳入市级“服务包”的重点企业的高管人才[高管是 指董事长、总裁、CEO、常务副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 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应在本企业任职2年以上(含)、在 京连续缴纳个税和社保2年以上(含)]和核心技术人才[符合《北京 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京人社调发[2018]38号)引进人 才标准的各类人才,应在本企业任职2年以上(含)、在京连续缴纳 个税和社保2年以上(含)];在平谷区注册且纳税额排名前30名的 重点企业管理人员、重点扶持的高成长企业管理人员和经国家相关 部门认定的引进高新技术人员。 符合入学保障标准的企业人才,其子女符合本市入学条件的, 可根据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和我区入学政策,就近协调入学 (优先保障纳入市级“服务包”的重点企业中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 总量前100名企业和十大高精尖企业;对特殊贡献的企业,结合企业 实际情况进行“一事一议”)。区内企业,向我委提出入学保障申 请;区外企业,由市发改委将名单函告市教委,我委依据市教委下 发名单予以保障入学。 第三章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第六条 引入基础教育阶段优质民办教育资源 (一)引入具备优质市级示范园标准的民办幼儿园所。其收费 项目和标准不高于公办幼儿园政府指导价,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服 务,可享受平谷区教育委员会《关于非营利普惠性幼儿园事业发展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规定。 (二)鼓励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的社会教育资 199 源,举办具有国际特色的高质量民办幼儿园或民办高级中学。可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形式开展国际化 特色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 保障权益 (一)引入民办学校学生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 社会优待、医疗保险、户口迁移等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 学生同等权利。在民办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 生同等的国家助学政策,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 的幼儿、孤儿、残疾幼儿享有同等教育部门办园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二)引入民办学校管理人员及教职员工对符合北京市人才引 进规定的,对符合相关条件引进的人才,在子女入托入学方面给予 支持。 (三)引入民办学校、机构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 育促进法》依法依规办学,对于存在长期未开展办学活动,存在重 大安全隐患,学校内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抽逃办学资 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群众举报较多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情 况的学校、机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前期已享受的奖励扶持政策应全额给予退还。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八条 本着“加强服务、专人负责、定期回访”的原则,成立 领导小组,做好教育保障工作,由教委主任担任组长,教育考试中 心和规划科等相关科室负责协调相关工作。 200 第九条 强化督导问效。区教委加强督促检查,实行跟踪问效, 并进行实时反馈、制定措施、落实整改。对于工作开展不及时、不 到位的相关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办法执 行。遇国家和北京市政策发生较大调整时,本办法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办法有关具体规定由区教委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政策制定部门:教育考试中心;联系电话:69985512 教委规划科 ;联系电话:89983243) 201 平谷区优化营商环境医疗保障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关于营商环境改革的各项措 施,优化我区营商环境,促进产业发展,增加医疗多元化选择,努 力营造优质医疗环境,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此政策。 第二条 保障企业范围及人员:平谷区服务包企业的高级别管理 人员享受就近就医、定点医院就诊住院绿色通道。平谷区服务包中 企业为本单位职工组织单位职工体检时开通绿色通道。 第二章 政策保障 第三条 确保就近就医。平谷区服务包企业的高级别管理人员可 根据工作或居住地就近选择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在全区任何一家医 疗机构就医,医疗机构提供优质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患者。 收费政策按照医保政策执行。 第四条 开通门诊、住院就医绿色通道。平谷区服务包企业的高 级管理人员除就近就医外,指定北京市平谷区医院为定点医院。北 京市平谷区医院开通门诊就诊绿色通道,平谷区服务包企业高级别 管理人员在区医院99门诊就医,由北京市平谷区医院门诊部负责协 调,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启动多学科诊疗模式 (MDT);如需住院治疗,提供导医、检验、检查、配药协调、安排 床位、办理住院手续和转院证明等“一条龙”优先服务;根据患者 需求,依托“区办市管”模式,北京市平谷区医院负责协调北京友 谊医院医疗专家,负责协调转诊事宜,尽力满足医疗需求,确保患 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202 第五条 开通体检绿色通道。为更好服务于平谷区服务包企业, 平谷区服务包企业为本单位职工组织单位职工体检时,为平谷区服 务包企业职工体检开通绿色通道,区内具备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 构均可选择。相关医疗机构为企业职工体检制定个性化体检模块, 优化体检流程,改善服务环境,满足体检需求。 第六条 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机构不断增加切实有效的便民 措施,给予就诊患者更多的关爱和帮助,不断加强全区医疗护理服 务质量、营造更良好的就医环境。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为统筹做好平谷区优化营商环境医疗保 障工作,成立领导小组,由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组长,主管领导担 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医政医管科,负责统筹协调全面工作。 第八条 强化督导问效。加强督促检查,针对该项工作进行实时 反馈、制定措施、落实整改。对于工作开展不及时、不到位的相关 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建立部门沟通机制。区发改委确定平谷区服务包企业名 单,区卫健委与区发改委建立沟通机制,平谷区服务包企业名单定 期更新。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本政策中平谷区服务包企业高级别管理人员有门诊、住 院需求时,由平谷区医院直接安排。 (一)受保障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为:1.平谷区享受医疗保障 政策申请表纸质版;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纸质版材料送至北京市平谷区医院(新平北路59号)。 203 门诊部联系电话89992103,医务科联系电话89992259。 (三)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对平谷区服务包 企业高级别管理人员申报材料初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直接反馈至 申请人。如有平谷区服务包企业高级别管理人员职务变更,名单动 态调整。 (四)建立季报机制。北京市平谷区医院相关科室安排专人于 每季度最后一月上报工作开展情况至平谷区卫健委医政科,电子版 发送至邮箱tt85xs@bjpg.gov.cn。 第十一条 本政策中所涉及平谷区服务包企业的职工体检,由具 备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直接安排(联系方式:北京市平谷区医院体 检 中 心 89992153 , 北 京 市 平 谷 区 中 医 医 院 体 检 中 心 69970917/69970219,北京市平谷区妇幼保健院体检科69971790,北 京国康综合门诊有限责任公司健康体检中心69986718/69986717)。 各相关医疗机构每季度将相关信息上报医政科,电子版发送至平谷 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邮箱tt85xs@bjpg.gov.cn。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办法 执行。遇国家和北京市政策发生较大调整时,本办法将进行相应调 整。本办法有关具体规定由区卫健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平谷区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优化营商环境医疗保障政策》同步废止。 (政策制定部门:区卫生健康委;联系电话:69961835) 204 附件 1: 门诊、住院、转会诊申报流程 平谷区服务包企业的高级 别管理 人员提交申报表 人员准备申报材料 向医疗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医疗机构审核 (剔除不符合条件企业、人员) 确定审核通过人员名单 告知医疗机构相关 科室 205 附件 2: 平谷区优化营商环境医疗保障政策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政治面貌 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 医保卡号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1、平谷区服务包企业的高级别管理人员可根据工作或 居住地就近选择医疗机构就医 2、平谷区服务包企业的高级别管理人员可到北京市平 谷区医院门诊就医开通绿色通道 3、平谷区服务包企业的高级别管理人员有住院需求时 享受项目(根 可以住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干部病房 据需要打钩) 4、平谷区服务包企业的高级别管理人员需要在住院诊 疗时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开通住院绿色通道 5.平谷区服务包企业的高级别管理人员因病情需要,有 市级三甲医院转会诊需求时,北京市平谷区医院依托 “区办市管”平台,协调北京友谊医院会诊及转诊事宜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我承诺:本申请表中所填报内容和所提交材料均为真实、合法的, 我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 承诺书 单位(公章) 申请人(签字): 年 年 206 日 法人签字: 单位公章: 申请人单位 审核意见 平谷区医院 审核意见 月 签字: 月 日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审 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审 核意见 备注 签字: 年 月 日 每季度将相关情况由北京市平谷区医院统一上报至平谷区卫生健 康委医政医管科备案存档。 207 平谷区重点企业居住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 设要求,进一步解决重点企业居住需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产城 融合、职住平衡,依据《平谷区人才住房支持保障管理办法》(京 平人才发〔2019〕1号)、《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 (试行)》(京建法〔2018〕11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平谷区重点企业指符合平谷区“三区一口岸”产业功 能定位,属于本区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领域,在平谷区完成工商注 册和税务登记,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增及存量企业。 (一)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企业。 1.区域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潜在)影响力的企业; 2.同行业企业具有重大示范及引导作用的企业; 3.年区级综合经济贡献达 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 4.文创、旅游、农科创企业年区级综合经济贡献在各产业中前 10 名的企业。 (二)成长性高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 500 万元以上,在平谷 区实体经营一年以上,且连续 2 年平均年产值增长率达 30%以上。 (三)创新创业企业。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 术企业、校所转制企业、海归高端人才创办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 管及核心技术人员创办企业。 第二章 重点企业职工居住保障 第三条 重点企业职工居住保障适用对象: 在我区重点企业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 208 第四条 支持重点企业趸租集体土地租赁住房、村民自住房等 集中性房源用于满足职工居住需求。区住建委负责对接集体土地租 赁住房、村民自住房产权单位,定期对房源情况进行公示,为重点 企业提供备选房源并做好趸租房源协调、服务工作。 第五条 支持重点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低效、闲置的厂房改 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用于满足职工住宿需求。区住建委负责协 调办理相关手续;推进项目建设;申请补贴资金。 第六条 厂房改建租赁住房程序、补助、管理及集体租赁住房 趸租、管理等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 见(试行)》(京建法〔2018〕11 号)、《北京市发展住房租赁市 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2020〕253 号)及本市相关 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重点企业人才居住保障 第七条 重点企业人才居住保障适用对象: (一)具有竞争力的人才(参照《平谷区高质量发展人才汇聚 计划(汇谷计划)实施办法》); (二)支撑平谷区经济社会发展、吸纳本区就业较好、社会贡 献度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创业型团队、重点引进 企业、相关社会团体组织中,中层以上经营管理类人才、中级以上 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高技能人才; (三)因重要项目、重大工程、重点工作等需要柔性引进的人 才; (四)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推荐,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的人才。 第八条 符合我区人才公租房申请条件的重点企业人才可以通 209 过用人单位集中申请公租房。人才按照《平谷区人才住房支持保障 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审核通过后,由区委组织部、区住建委采取程 序配租或快速配租方式为人才配租公租房。 第九条 符合我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的重点企业人才 可以通过用人单位集中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人才按照《平谷区人才 住房支持保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审核通过后,由区委组织部或区 住建委根据申购家庭情况以打分方式或通过摇号确定共有产权住房 选房顺序。 第十条 公租房、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等未尽事宜, 按照《平谷区人才住房支持保障管理办法》(京平人才发〔2019〕1 号)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重点企业专家居住保障 第十一条 重点企业专家居住保障适用对象: 我区重点企业长期或短期聘用的专家、学者等高层次人才。 第十二条 对重点企业专家的个性化居住需求,实行“一事一 议”,予以支持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平谷区重点企业职工 住宿保障办法》予以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3年。 (政策制定部门:区住建委;联系电话:89993272) 210 平谷区入区产业项目会商咨询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落实区域产业定位,创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合理配 置资源要素,加强土地管理,落实村地区管镇主责,优化营商环境, 提高服务水平,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增强项目可实施性,确保引 进项目质量和快速落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项目会商咨询工作机制,会商咨询机制是指项目 正式审批前,各部门提前服务,联合咨询,促进项目审批提速增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在平谷辖区范围内形成固定资 产投资的产业类工程项目,包括内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农村集 体建设用地产业项目入区会商另行规定。 第四条 项目会商咨询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入区原则。意向入区的产业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 行业标准及相关要素等基本要求。 (二)服务企业原则。实现提前服务,部门联合会商,压缩正式 审批时间,提高服务企业水平。 (三)创新发展原则。鼓励创新能力强、土地利用效率高、产出 效益好、成长性高的项目入区建设。 (四)全生命周期管理原则。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完善退 出机制,实现产业项目“退出”和“准入”并重。 第二章 第五条 会商咨询机构和职责 成立平谷区入区产业项目会商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区 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区长担任,成员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 211 督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人 力社保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区应急管理局。会商咨询委员会 下设办公室(简称“会商咨询办”)在区发展改革委。会商咨询办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建项目会商咨询工作组,除会商咨询委员会成 员单位参加外,可根据项目需要扩大联合咨询会参会范围,邀请行 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街道、园区管委及相关部门参加。 第六条 会商咨询委员会负责统筹全区项目准入会商咨询工作, 研究、解决项目会商咨询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定通过会商咨询的项 目。 第七条 会商咨询办负责接收意向入区产业项目会商咨询申报 材料,组织项目会商咨询工作组召开项目联合咨询会,定期将全区 项目会商咨询情况上报会商咨询委员会,贯彻落实会商咨询委员会 形成的决议。 第八条 项目会商咨询工作组负责对拟引进项目从产业方向、 项目规划、投资强度、能耗、水耗、环保、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评 价,提出会商咨询意见。 第三章 项目会商咨询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 项目会商咨询的主要内容及标准: (一)产业政策会商咨询 内资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 要求,外商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要求, 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平谷区和产业园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责任 单位:区发展改革委、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乡镇政府) (二)建设规划会商咨询 212 项目选址区域布局的合理性及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平谷分区规划 和拟落户产业园区规划;项目是否符合用地性质及节约集约用地的 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园区管委或乡镇政 府) (三)经济指标会商咨询 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情况是否符合入区标 准。(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1、新建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产值不低于 1.65 亿元/ 公顷·年,税收不低于 1650 万元/公顷·年。医药健康和智能装备 等高精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 1 亿元/公顷,产值不低 于 1.5 亿元/公顷·年,税收不低于每年 1500 万元/公顷·年。 2、自有厂房或租用厂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600 元/平 方米,产值不低于 12000 元/平方米·年,税收不低于 1000 元/平方 米·年。 (四)环境影响会商咨询 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当地环境是否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五)能耗会商咨询 项目的用能总量、能耗指标和用电规模是否符合我区要求,并 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合理化建议。(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六)水耗会商咨询 项目的用水量、水耗指标是否符合我区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 提供合理化建议。(责任单位:区水务局) (七)劳动力就业会商咨询 213 项目单位招用本地劳动力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本地劳动力 就业比例不低于 30%。(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八)高质量成长会商咨询 挑选市场前景好、成长性好的高质量企业,鼓励引进本地就业 人数多、高税收的项目。(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行业 主管部门) (九)安全生产会商咨询 项目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是否涉及危险化学物,研提 危险化学物的处置方案。(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第十条 意向入区项目入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订,如遇 市级部门出台审核标准,按从高标准审核。 第四章 项目会商咨询流程 第十一条 项目会商咨询流程: (一)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单位在征得乡镇或管委会同意 后,按要求向会商咨询办提交申请材料。材料清单如下: 1.项目会商咨询申报表。 2.企业承诺书。 (二)部门联合咨询。会商咨询办对项目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 初审后,组建会商咨询工作组,召开部门会商咨询会。会上各部门 发表意见,并明确是否同意入区。项目会商咨询会原则上每周召开 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三)区政府审定。会商咨询办将各单位意见汇总报区政府审 定,根据区政府意见出具项目入区会商咨询意见表,明确是否同意 项目入区。 214 第十二条 会商咨询办将会商咨询通过的项目推送至项目储备 库,并督促区内相关部门加快审批,促进项目尽快落地投产。 第十三条 园区管委或乡镇政府根据会商咨询意见,与项目单位 签订入区协议。会商咨询意见有效期 2 年,过期后投资手续仍未办 理齐全的,项目单位应重新提交项目会商咨询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投产后,依据入区承诺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企业,按协议要求履行退出程序。 第五章 第十五条 附 则 本办法由平谷区项目会商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平谷区入区产业项目会商咨询流程图 2. 项目会商咨询申报表 3. 企业承诺书(模板) 4. 部门会商咨询意见表 5. 项目入区会商咨询意见表 (政策制定部门:区发展改革委;联系电话:89999208) 215 附件1: 入区产业项目会商咨询流程图 项目单位提出 ②部门联合咨询 ( 2个工作日) 未 通过 通 过 ③报区政府审定 ( 2个工作日) 通过 ④会商咨询委员会审定 ( 2个工作日) 项目储备库 注:1.应急及政策性项目,由会商咨询办直接纳入项目储备库。 2.一般项目仅需部门联合咨询,重大项目需会商咨询委员会审定。 216 附件2: 项目会商咨询申报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法人代表 单位性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行业类型 项目类型 自有厂房租赁厂房新建厂房 项目地址 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项目主要产品 拟开工时间 总投资 ( 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 ( 万元) 年产值 ( 万元) 年税收 ( 万元) 就业人数 拟竣工时间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 万元/平方米) 年地均产值 ( 万元/平方米) 年地均税收 ( 万元/平方米) 本地劳动力比例 217 新增土地新建厂房项目 总占地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其中配套设施面积 自有土地新建厂房项目 总占地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 现有建筑面积 其中配套设施面积 新增建筑面积 其中配套设施面积 三、项目能耗水耗情况 预计年能源消耗总量 ( 吨标准煤/年) 其中年用电量 预计年用水量 节水节能情况 四、项目环保情况 生产工艺及流程 废弃物排放种类及排放量 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五、其他情况(创新能力、成长性、完善功能等) 公司承诺: 1、申报表填报的内容及其附件真实有效。 2、项目入区后, 严格按照以上条件履约。 3、附件: 企业承诺书 填报单位 公司法人代表签字: ( 盖章) 年月日 218 附件3: 企业承诺书(模板) 我单位拟建设的***项目,现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承 诺主要内容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1. 投资强度达到***万元/公顷。 2. 取得土地后*年内,地均产出***万元/公顷·年,税收不低于*** 万元/公顷·年。 3. 能耗、水耗、环保等符合国家、北京市及平谷区标准要求。 4. 其他条件:*** 若不能达到承诺内容,我单位自愿退出,退出条件为: 1. 土地补偿费用:以出让价格为基准,按照使用年限逐年递 减。 2. 地上物补偿费用:以区政府指定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评估价 格为准。 3. 其他***。 项目单位(盖章) 单位法人(签字) 年月日 219 附件4: 部门会商咨询意见表 项目名称 企业名称 建设内容及规模 同意入区 不同意入区 会商咨询工作组成员单位: 会商咨询意见 审核人签字: 220 附件5: 项目入区会商咨询意见 项目名称 企业名称 项目主要内容 联合咨询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221

平谷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惠企助企政策汇编.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