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海南师范大学教师职称评审教学业绩审核表 - 教学资讯 - 海南师范大学网站.doc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文件 海师办[2010]48 号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关于修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教学业绩考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 好 2010 年全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琼教师 [2010]4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对现行《2007 年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教学业绩考评和 科研业绩认定工作的通知》 (海师[2007]95 号)中教学业绩考评有 关规定作部分调整。具体如下: 一、教学业绩考评的主要内容 教学业绩考评即对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者进行教学工作量、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以及教育教学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等项目和 1 成果的审查与认定。 二、教学业绩考评及教师岗位的单位归属 全校所有教师岗位一律按照学科、专业或所任教课程,归属 普通本科专业所在学院管理。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所有教师 的教学业绩考评一律由岗位所在学院进行,学校教务处负责审核。 三、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原则与办法 (一)凡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者,应完成学校规定的 基本教学工作量(年均不应少于 200 学时),其中年均课堂教学时 数不应少于 160 学时。此为最低工作量标准。 (二)教师年均工作量原则上只计算普通本、专科教学工作 量。当普教年均实际教学工作量已达标,就不再计入成教教学等 工作量。 (三)若普教年均教学工作量未达标,但达到学校规定最低 工作量标准 30%及以上者,可按照最高不超过该工作量标准 70%的 比例计入研究生教育、师资培训及周末流动学院教学工作量或 30% 的比例计入成人学历教育工作量。若两项之和仍低于学校规定的 最低工作量标准,则视为不达标。 (四)若普教年均教学工作量未达到学校规定最低工作量标 准的 30%者,即使承担较多的研究生教育、师资培训及周末流动学 院或成教工作量,也视为教学工作量不达标。 (五)实验课教学时数按计划教学时数计算。若有非同一教 学时段分组实验的,则可加上一定系数教学时数。其计算方法为: 实验课计划教学时数+实验课计划教学时数×0.5×(实验分组数 -1) 。 2 (六)继续教育学院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除了成教和 普教工作量之和不低于学校规定的最低工作量标准外,还必须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任现职起,每学年至少担任 2 学分(36 学时)的本专业 普教教学工作量。 2.任现职以来,担任过至少一学年的普通本、专科教学工作, 且当学年普教课堂教学时数达到最低工作量标准。 (七)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参照最低工作量标 准由该院自行审核后,报教务处确认。 (八)在管理等岗位的兼职教师,按下列标准核减部分教学 工作量: 1.兼任校一级党政工作的,全年核减教学工作量标准的 2/3; 2.兼任学院党政工作或机关行政管理工作的,全年核减教学 工作量标准的 1/2; 3.兼任政治辅导员的,全年核减教学工作量标准的 2/3。 4.兼任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班主任的,全年核减教学 工作量标准的 1/5。 凡兼任两个以上职务者,核减教学工作量就高不就低。 (九)指导毕业实习的教师,其工作量以 2 学时/天计算;顶 岗实习及其他集中实习带队驻点教师、周末流动学院指导教师, 其工作量以 4 学时/天计算。 (十)其他特殊人员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1.经学校人事部门同意,离岗攻读在职硕士(博士)学位、 访学、课程进修或出国留学等外出进修人员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 3 (1)任现职以来(包括外出进修期间) ,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 年均最低工作量; (2)若外出进修某年度(学期)未承担课堂教学工作或承担 课堂教学工作量未达最低工作量标准的,当年(学期)可不计入 计算工作量的年度基数,但任现职年限亦相应减去; (3)申请资历破格人员,至少应有不少于 160 学时课堂教学 工作量。 2.女教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享受产假的,其法定休产假期 间课堂教学时数按满工作量计算。 教务处将根据教务办公系统所存数据及其他档案资料,在个 人填报、学院初审的基础上,对教学工作量给予确认。 四、课堂教学评价结果的认定 (一)历年教学评价结果以学期为计算单位;学期教学质量 评价结果计至上年度学期末。 (二)教务处仅对教务办公系统中已存档的各学期课堂教学 评价结果予以确认。 (三)任职期内的课堂教学评价结果次数,原则上不得少于 2 次。 (四)鉴于原有教学评价结果以课程为单位呈现的实际情况, 学期评价结果的认定,以各门课程评价结果的平均值为准。计算 办法如下: 1.所有课程的评价结果均在 B 以上,且 A≥1/2,则该学期评 价等级为 A;评价得分取各门课程的平均值,若平均值小于 90 分, 则仍计为 90。 4 2.所有课程的评价结果均在 C 以上,且 A≥2/3,则该学期评 价等级为 A;评价得分取各门课程的平均值,若平均值小于 90 分, 则仍计为 90。 3.若其中有一门(含一门)以上课程的评价结果为 D,则该学 期评价得分取各门课程的平均值,但最高不得超过 90 分。 五、教育教学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等项目和成果的认定 (一)凡属省级以上教育教学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等项目和 成果的,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以相关证书的实际排名为依据。 (二)凡属校级立项的教学改革与研究和重点课程建设等项 目,以获批申报书排名为准。 (三)已作为科研成果报送学校科研处认定的相关成果,不 再作为教学业绩申报,即同一项成果不应重复计算。 六、其他 根据有关规定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如受行政处分,年终考核 不合格,出现教学事故等)不予审理。 七、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5 主题词:教师 教学业绩 职称 评定 通知 抄送:党群系统各部门。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0 年 7 月 13 日印发 (共印 50 份) 6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