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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涉煤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年6月30日).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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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涉煤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生产、销售环节) 一、涉煤政府性基金项目 序 号 1 2 3 项目名称 政 策 依 据 收费标准 备注 (一)在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以及金阳新区城市规划区和 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 面积9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 建筑面积7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 米建筑面积50元。贵阳市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 规划区执行本条第(三)项确定的征收标准。 (二)在贵阳市以外的其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 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 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54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积4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 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 费 面积30元。 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在县(市、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 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新建、扩建其他房 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 (四)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 地上新建、扩建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贵安新区直管区按照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城市规划区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征收,贵安新区非直管区按所属行政区划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征收。 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 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 [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贵州省 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3%征收。 人民政府令145号,黔财非税〔2014〕8号,黔财税[2019]4 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 财税[2019]46号 地方教育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 [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 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 ]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 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 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2%征收。 、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 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 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 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45号 ,黔财非税〔2014〕8号,黔财税[2019]4号,财税[2019]13 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4 2020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 平均工资2倍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一是对残 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黔财非税[2016]57号 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 , 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黔财非税[2017]9号,黔财非税〔2020〕6号,财政部公告 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19年第98号,,黔财非税〔2020〕6号,财政部公告2023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 年第8号 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 ,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 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 按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宜林地等不同类别分别收取10元、6元、3 [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财税[2016]2号,贵州省人民 元每平方米,对公益林林地、城市规划区林地、经营性建设项目等 政府令第171号 按相应倍数征收标准征收。 二、中央立项涉煤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 号 收费项目 1 土地复垦费 2 土地闲置费 部门 自然资源 3 不动产登记费 4 耕地开垦费 5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 府还贷) 6 交通运输 水资源费 水利 7 8 省级政策依据 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 《土地复垦条例》, 黔价房调[2001]392号, 每平方5-15元。 财税[2014]77号, 黔财非税[2014]5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 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 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 省政府第15号令, 国发[2008]3号, 黔价房调[2001]392号, 耕地年产值1-2倍。 财税[2014]77号, 黔财非税[2014]5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 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 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财税[20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黔发改收费[2017]25号,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的收费标准为 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财税[2019]45号, 黔财非税[2016]55号 证书工本费标准:一本证书免收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财税[2019]5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 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 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黔府办发[2007]101号, 全省最低征收标准8000元/亩,交通、水利、教育建设项目按不低于80%缴纳 黔价房调[2001]392号, 财税[2014]77号, ;各市(州)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征收标准。 黔财非税[2014]5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 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 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黔价费[2009]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黔交公[1995]第20号, 在高速(一级)公路0.5元/吨.公里基本收费标准基础上,根据根据 不同车型、轴数、桥隧等情况执行不同的收费系数,每条收费公路 黔府办发[1994]67号 , 黔府办发[2007]37号, 各区间段执行相应收费标准。2020年1月1日起,全省高速(一级)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货车计费方式由计重收费统一调整为按车(轴)型收费。 黔府函[2019]137号 交公路发[1994]6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 管理条例》, 财税[2016]2号, 黔发改收费[2015]50号, 地表水根据取用水类别,分别收取0.04-0.16元/立方米,大中型水力发电企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黔价费[2008]114号, 业0.007元/千瓦时,小型水力发电企业0.004元/千瓦时;地下水根据取用水 发改价格[2013]29号, 《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 财综[2011]19号, 类别,分别收取0.08-0.32元/立方米;公共官网内自备井按2元/立方米。 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财综[2008]79号, 财综[2003]89号, 价费字[1992]1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省政府第163号令, 法》,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1.2元/平方米;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为1.2元/平 黔发改收费[2015]1659号 财综[2014]8号, 方米,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为0.35元/吨.季度,开采石油天然 , 发改价格[2014]886号, 气等按1元/平方米征收;取土、挖砂、采矿、排放废土等按0.3元/立方米征 黔财非税[2015]21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收。 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 财税[2020]58号 水土保持补偿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中央政策依据 市场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 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发改价格[2015]1299号, 财综[2011]16号, 财综[2001]10号, 价费字[1992]268号 黔价费[2011]96号, 黔价费[2008]4号 备注:本目录清单所列范围为煤炭企业财务单独列支的收费基金项目。 按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分类征收,详见黔价费 [2008]4号文件,自2011年6月1日起下调10%执行。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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