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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自主设置学科与培养点管理办法.docx-经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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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自主设置学科与培养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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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自主设置学科与培养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予和 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和《授予博士、硕士学 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中国科学 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为适应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教育 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各研究所的优势和特色,保证 各研究所的自主权,规范学科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 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国科大已有博士、硕士学 位授权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范围内,中国科学院所属具 有一级法人资质的各直属研究与发展机构(以下简称“研究 所”),申请增列和撤销招收、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点(以下简 称“培养点”),以及国科大自主设置学科和培养点评估工作。 第二章 自主设置学科 第三条 自主设置学科是指国科大在已有博士、硕士学 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含更名)国务院学位委 员会、教育部发布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外的 二级学科(以下简称“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 第四条 国科大可在已有的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 自主设置可授予博士学位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在已有硕士学 位授权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可授予硕士学位的目录外二级 学科。 -1- 国科大在同一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的 数量不超过 2 个。 第五条 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基本条件 (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 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 的研究方向; (三)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一定规模的需求; (四)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 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 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第六条 自主设置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 学科的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 的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 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第七条 自主设置授予博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 的各一级学科,国科大应已获得博士学位授权;自主设置授 予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各一级学科,国科大应 已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 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挂靠在学生所授学 位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第八条 自主设置学科的程序 (一)拥有相应一级学科培养点的一个研究所或几个研 究所联合,可在国科大已有一级学科学位授权范围内,根据 需要提出自主设置学科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经牵头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向国科大提交学科 -2- 论证方案。 (二)国科大将拟自主设置学科的论证方案,面向拟自 主设置学科所属一级学科涉及的研究所征询意见,获 2/3 以 上(含 2/3)同意的学科设置方案,提请同行专家评议组评 议。 (三)国科大聘请 7 人以上(含 7 人)的外单位同行专 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组成评议组,听 取拟自主设置学科的学科带头人答辩,对学科论证方案进行 评议并表决,获评议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者视为通过。 (四)国科大学位办公室在每年 9 月 30 日前,将评议 通过的学科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在教育部学 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 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 30 天的评议和质询。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公示结果进行审议后,作出 自主设置学科的决定。国科大学位办公室将自主设置学科名 单及公示材料、公示结果报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经批准的自主设置学科,统一纳入国科大学科 培养点增列范围。提出自主设置学科的研究所拥有相应学科 培养点的优先配置权。 第三章 增列学术型学位培养点 第十条 增列学术型学位培养点是指研究所在国科大已 有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范围内,申请增加和调整招收、 培养研究生的学科。 第十一条 增列学术型学位培养点遵循授权层次逐级申 请的原则,增列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培养点、硕士学位授 -3- 权一级学科培养点由国科大统一组织。二级学科培养点由各 研究所在已有一级学科培养点授权权限内进行自主增列与调 整。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培养点的基本条 件 本一级学科培养点应具有4~6个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 学科专业方向,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 具有较大作用,且在相应学科至少培养出一届毕业生。 (一)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以及专业技术职务结 构均较合理学术队伍,能持续不断地进行高水平的教学和研 究工作。有若干名学术造诣较深、在国内同行中有一定影响、 治学严谨、为人正派,且具备指导博士研究生水平和能力的 学术带头人。 (二)目前承担较多国家级、省部级的重要项目或其它 有重要价值、学术水平高的项目,科研经费充足。近5年来 科研成果显著,为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 做出重要贡献。 (三)能够为博士研究生开出高水平的系列课程及专题 讲座,用于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经费充足。有丰富的高层次人 才培养经验,在本一级学科内已授予数量较多且质量较高硕 士学位,所培养的研究生受到社会的普遍好评。在学研究生 有一定的规模。 (四)有浓郁的学术氛围,能够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 作,并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有比较先进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有较充足的 国内外图书资料,能满足培养博士研究生的需要。 -4- (六)管理制度和机构健全,管理人员落实。 第十三条 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培养点的基本条 件 本一级学科培养点具有4~6个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学 科专业方向,面向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 的需要。 (一)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以及专业技术职务结 构均较合理的学术队伍,能持续不断地开展较高水平的教学 和研究工作。有若干名在国内同行中有影响、治学严谨、为 人正派且具备指导硕士研究生水平和能力的学术带头人。 (二)目前承担较多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应用 价值、学术价值的项目,科研经费充足。近5年来取得较多 科研成果,整体学术水平较高。 (三)能够为硕士研究生开出高水平的系列课程及专题 讲座,用于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费充足。 (四)有较浓郁的学术氛围,能够开展一定的学术交流 与合作,并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有比较先进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有较充足的 国内外图书资料,能满足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需要。 (六)管理制度和机构健全,管理人员落实。 第十四条 增列一级学科培养点的评审程序 (一)研究所根据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组织专家 就拟增列一级学科培养点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经本单 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审议。 (二)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听取申请增列培养点 -5- 学科带头人答辩,不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拟增列一级学科培 养点名单。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增列一级学科培养点。获 准增列的一级学科培养点可在下一招生年度,按照审定的学 科专业招收、培养研究生。 第十五条 具有一级学科培养点的研究所,在满足本管 理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要求的情况下,可在已有一级学科 培养点下,增加和调整招收、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培养点。 研究所需组织 7 人以上(含 7 人)的同行专家评议,其 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 3 人,且有相应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委员参加;评议结果提交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后,将拟增列和调整的二级学科名单及论证报告,报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四章 增列全日制专业学位培养点 第十六条 增列全日制专业学位培养点是指研究所在国 科大已有的、除工商管理硕士(MBA)外的专业学位授权范围 内,申请增加招收、培养研究生的专业学位或领域。其中工 程硕士、工程博士、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点的增列按 照领域进行。 第十七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培养点增列,分为研究所自 审增列和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增列两种方式。前者适用于有 支撑学科拟增列工程硕士培养点;后者则适用于无支撑学科 拟增列工程硕士培养点或其他专业学位培养点。 第十八条 研究所自审增列具体程序参照本管理办法 第三章第十五条的二级学科培养点增列备案程序执行。 -6-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增列具体程序参照本管 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的增列一级学科培养点评审程序执 行。 第五章 培养点评估 第二十条 国科大定期对各培养点进行评估。未按规定 参加定期评估的单位视为自行放弃相应培养点。各培养点每 六年进行一次评估。 第二十一条 培养点评估包括研究所自我评估、培养点 基本状态评价和学位论文抽评等三个环节。 培养点评估主要从研究所获得培养点授权以来的师资 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质量、研究成果、环境条件和管理工作 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培养点评估程序 (一)研究所组织自我评估,并将自评估报告提交相应 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对自我评估达不到基本要求 或不符合本单位学科发展方向的培养点,研究所可申请撤销 该培养点。 (二)国科大组织专家对参评培养点进行基本状态评价 和学位论文抽评,将评估结果提交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审议。 (三)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参评培养点自评报告、 基本状态评价结果和学位论文抽评结果进行审议,给出培养 点评估的初评决议,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培养点评估结果,做出合 格、再评估、限期整改或撤销培养点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再评估”是指在培养点评估中,对存在 -7- 一定影响研究生培养或学位授予质量问题的培养点,要求其 两年后必须再次参加评估,两年内暂缓培养点增列。 第二十四条 “限期整改”是指在培养点评估中,对存 在较严重地影响研究生培养或学位授予质量问题的培养点, 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所在研究所从下一招生年 度开始按该培养点近三年招生数的平均值核减招生指标,暂 缓培养点增列,两年后再参加评估。 第二十五条 “撤销培养点”是指在培养点评估中,对 存在严重问题,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或学位授予质量的培养 点,则责令撤销该培养点,同时按照该培养点近三年招生数 的平均值核减所在研究所的招生指标,所在研究所两年内暂 缓培养点增列。 第二十六条 同一培养点连续两次再评估仍未合格,则 责令撤销该培养点。 第六章 撤销培养点 第二十七条 对连续三年未招生,且没有在学研究生的 培养点,经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核通过,视为自动撤销培养点。 第二十八条 研究所对于不适应本单位学科发展和人才 培养需要的培养点,可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 通过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撤销该培养点。 第二十九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备案撤销的培养 点,所在研究所失去该培养点招收研究生的资格。其原有在 学研究生的学位初审仍可通过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 亦可在校内相应的培养点进行。 -8-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增列培养点与培养点评估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交替进行。国科大学位办公室须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按照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 施细则》要求,将培养点的有关信息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获得首个培养点授权的研究所,应依据《中 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成立本单位学位评 定委员会,并将组成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国科大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 学院研究生院自主设置学科与学科培养点管理办法(试行)》 (院发学位字[2011]93 号)同时废止。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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