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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扬州市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报考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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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3 月扬州市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教师报考指南 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2021 年 3 月扬州 市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公告》,现就扬州市教育局所 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年龄、年限等报考资格条件时限及其计算问题 (一)年龄计算 以报名日期计算。18 周岁以上、35 周岁以下,即 1985 年 3 月 30 日至 2003 年 4 月 2 日期间出生。其他年龄计算,参照此方 法进行。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学位 2021 年毕业研究生(非在职) 、 依法退出现役的退役军人,年龄可放宽至 40 周岁(1980 年 3 月 30 日及以后出生)。 (二)年限计算 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 2021 年 8 月 31 日。如:岗位要求“具 有二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即指截至前述日期满二年。大中专毕业 生在校期间的实习、勤工俭学等时间不列入工作年限。 (三)其他资格条件的截止时间 2021 年毕业生中,能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的 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取得时 间;国(境)外同期毕业人员学位证书、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 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取得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31 日及以前, 。 在招聘结果备案前,普通高校 2021 年毕业生须提供毕业学历 (学位)证书、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境)外同 期毕业人员须提供学位证书、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相应教师 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 除上述情形外,招聘公告及岗位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应聘 人员需在 2021 年 4 月 2 日及以前具备。 二、关于学历、学位问题 (一)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双学士学位应聘人员,其 第二学位证书(须普通高等学历)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 并能在相关认证网站核验的,可以第二学位的专业应聘相应专业 要求的岗位。 (二)关于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人员报考问题 1、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 统一招生考试,按规定被军队院校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 可以应聘; 2、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应聘; 3、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历认 定并注册的(教育部学历认证网站可核验),可以应聘。 (三)在国(境)外取得学历的人员应聘的,除需提供招聘 公告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 材料。 此外,其他有关事项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招聘条件中要求“2021 年毕业生”的岗位报考问题 招聘条件中的“2021 年毕业生”,指在 2021 年毕业并已取得学 历(学位)证书,且仍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其中,能够提供《毕 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取得学历(学位) 证书日期可放宽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国(境)外同期毕业人员, 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日期可适当放宽,但须在 2021 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 2 2019 年和 2020 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若迄今仍未落实工作单位, 其档案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 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的,以及国(境)外同期毕业且已完成学历认证但仍未 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可应聘面向 2021 年毕业生的岗位。 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人员,如参加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考核截止日期为 2021 年 8 月 31 日)后 2 年内的,可应聘面向 2021 年毕业生的岗位。 以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的人员,退役后 1 年内的,可应聘面向 2021 年毕业生的岗位。 四、关于专业审核问题 在报名阶段,对于招聘岗位设置具体专业的,如有拟应聘人 员所学专业名称不在该岗位所列具体专业范围内,在 2021 年 3 月 31 日 16:00 之前,其所提供相应毕业学校出具的成绩单等课程设 置材料,证明与拟应聘岗位所列专业非常相近的,招聘单位和所 属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岗位要求并可以此专业应聘该岗位的, 该专业需及时上网公布。 五、关于回避问题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 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 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 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 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 、纪 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一)夫妻关系; 3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 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 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五)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 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 系。 上述所称同一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登记的同一事业单位法人。 上述所称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 (一)领导班子正职与副职; (二)同一内设机构正职与副职; (三)上级正职、副职与下级正职; (四)单位无内设机构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 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内设机构无下一级单位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 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关于资格复审问题 资格复审时,报名者应提供招聘公告、岗位及报考指南等要 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普通高校 2021 年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 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其 他报名者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等。报考条件中有其他 具体要求的(如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从业、执业资格,工 作或相应专业工作经历等) ,还须提供对应资质材料。上述材料均 要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4 在职人员特别是在职中小学教师报名前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2021 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报名前应征得定向单位、委培单位 同意,外省生源的师范类 2021 年毕业生报名前应征得毕业学校同 意,前述同意报考的材料需及时提供,最迟必须在资格复审时提 供。如在上述规定的“最迟”时限内,仍不能提交的,视为该考 生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七、关于居民身份证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公开招聘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 检等环节都要使用,应聘人员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 且信息要与报名时登记的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 八、关于考察(政审)标准问题 体检合格人员的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和所属主管部门参照公 务员招录有关考察(政审)规定组织实施。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不具备应聘资格条件的; (二)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 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 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攻击党和政府,发布不道德或者违法言论并造成一定 社会影响的; (四)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 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 (五)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六)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参与非 法宗教活动、与宗教极端势力相勾结,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 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5 (七)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九)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十一)受过劳动教养的; (十二)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 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三)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十四)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和 公众的; (十五)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的; (十六)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十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的; (十八)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九)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 动的; (二十)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二十一)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二十二)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 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 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 失信行为的; (二十三)自 2018 年 4 月 3 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 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6 (二十四)自 2016 年 4 月 3 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 业单位辞退的,以及不具备拟任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的; (二十五)自 2018 年 4 月 3 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 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的; (二十六)自 2018 年 4 月 3 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因违法违纪违规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二十七)2020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二十八)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九)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情形的。 九、关于疫情防控问题 应聘人员应及时关注公布的疫情防控动态最新要求,并认真 遵照执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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