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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卡盗刷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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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银行卡盗刷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条款系本保险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银行卡合法持有人。本保险 合同的投保人仅限于自然人或中国大陆境内合法经营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 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名下的银行卡,包括: (一)被 保险人名下借记卡; (二)被保险人名下信用卡主卡及与其关联的附属卡; (三)被保险人 为持卡人的信用卡附属卡; (四)被保险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账户; (五)被保险人名下的银 行手机账户; (六)被保险人名下的存折。以上账户仅限于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银 行发行、管理的账户。如果保险单对所承保的银行卡有具体约定的,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因被他人盗刷、盗用、 复制,或被他人在银行柜面及 ATM 机器上盗取或转账,造成的被保险人向发卡行挂失或冻 结前 30 个自然日内实际发生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 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3.被保险人或其信用卡主卡所关 联的附属卡持有人主动转账交易;4.被保险人的银行卡被其雇佣人员、代理人、家庭成员 或共同居住人员在银行柜面、ATM 机器或网络支付平台上盗取或转账;5.被保险人或其信 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未遵循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支付账户使用规范;6.被保险人 的银行卡被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 (二)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的银行卡通过本人绑定的 理财类平台、借贷类平台,以及相关手机 APP 造成的资金损失;2.其他平台或其他第三方已 经依据服务承诺向被保险人赔偿的全部或部分资金损失;3.被他人诈骗,或他人以诈骗手 段获取被保险人的银行卡账号、密码或其他信息后实施盗窃行为导致的资金损失;4.被保 险人的银行卡在借给他人使用期间所导致的资金损失;5.第三方支付余额账户中的资金损 失;6.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7.精神损害赔偿;8.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9.本保险合同 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 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单 号;(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三) 与银行卡被盗刷、盗用、盗取、转账等相关的交易 记录; (四)有关损失资金的流向记录,比如涉及转账,需提供收款方姓名及账号等信息。 (五) 银行卡挂失或冻结时间证明; (六) 公安机关证明; (七)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 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 行前款约定的索赔资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 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释义: 【家庭成员】直系血亲及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共同居住人员】 指与被保险人共同居住在同一套房屋内超过 5 天的人。【雇佣人员】指(1)与被保险人订 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2)虽未与被保险人订立劳动合同但 由被保险人正式任命的人员(含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3)虽未与被保险人订立劳动 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含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第八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 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 1 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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