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长人社发[2014]14号).pdf
长人社发〔2014〕14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高校: 我市自开展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以来,总体运行良 好,但还存在参保缴费工作难度大、门诊统筹资金不足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经市 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 2015 年大学生参保结算年度(2014 年 9 月 1 日--2015 年 8 月 31 日)起,新生按照入学时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将毕业 前所有学年医保费一次性缴纳至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专户,毕 业之前不再调整个人缴费标准;在此之前已参保的老生,按照 70 元/人的缴费标准,将毕业前剩余年度医保费一次性缴纳至我市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专户,毕业之前不再调整个人缴费标准。 2、从 2014 年大学生参保结算年度(2013 年 9 月 1 日--2014 年 8 月 31 日)起,将大学生门诊统筹费用标准从每人每年 30 元 提高到每人每年 40 元。另按每人每年 8 元的标准拨付大学生门 诊统筹一般诊疗费。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 年 3 月 11 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 年 3 月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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