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相片规格.doc
相片規格 當事人應繳交最近 6 個月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 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 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 4.5 公分,橫 3.5 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 顎之長度不得小於 3.2 公分及超過 3.6 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 光面紙相片 1 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規格如下: 一、6 個月之內拍攝。 二、直 4.5 公分且橫 3.5 公分,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使臉部佔據 整張照片面積的 70~80%。 附件:相片大小尺寸 不 得 小 於 3.2 公 分 不 得 大 於 3.6 公 分 3.5 公分 附註: 4.5 公分 (一)為避免影響相片效果及新證美觀,建 議民眾宜穿著深色系衣服照相,避免 穿著淺色系衣服。 (二)未限制不得綁頭髮或染髮。若因疾病 而化學治療者,或因個人體質而頭髮 稀少者,並無限制不得戴假髮。 (三)留長髮者,其瀏海以不得遮蓋眉毛及 臉部五官為原則;鬢角亦為頭髮之一 部分,如過長已明顯遮蓋耳朵,則宜 適度修剪,惟亦不得故意遮蓋耳朵; 另並無限制不得蓄鬍鬚。 (四)未限制不得戴耳環、鼻環等,惟不得 刻意遮蓋眼、鼻、口、臉、兩耳等臉 部五官或輪廓。 (五)「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係指表 情自然不誇張,並未限制不得微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