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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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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一 、总 第一条 则 为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 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民用建筑节 能条例》(国务院 530 号令)有关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琼府[2008]53 号)“省建设厅负责居住建筑、公共建筑 节能评估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是指 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在审批、 核准或者规划报建前,对民用建筑进行的与能源利用效率有关 的、是否符合国家及我省节能标准的评估和审查。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包括各类项目的住 房等生活设施)及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 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和交通建筑六大类)。 第三条 民用建筑项目在审批、核准、规划报建前,应当由 负责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节能评 估和审查。 二、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 第四条 按照民用建筑项目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民 -1- 用建筑项目为节能评估项目: (一)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上(含 2 万平方米)的公共 建筑。 (二)建筑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含 10 万平方米)的居 住小区。 (三) 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含 1 万平方米) 的地下工程。 (四)列入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民用建筑。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民用建筑项目为节能登记项目。 第五条 列为节能评估项目的,应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和审 查。 第六条 列为节能登记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市、县(含洋 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也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民用建筑项 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七条 民用建筑项目通过节能审查后,应当由该项目节 能评估审查部门出具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意见书。 三、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办理程序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民用建筑 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申请,填写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申请 -2- 表(见附件 1,一式四份) ,并附以下申报材料: (一)办理项目审批、核准阶段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概况。 2.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3.项目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4.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5.项目建筑节能情况。 6.项目主要用能设备效能指标情况。 7.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8.其他与项目节能有关的内容。 (二)办理项目规划审批备案前(含不需办理项目审批、 核准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方案设计报建文本。 2.节能目标、措施和采用的规范标准。 3.建筑专业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情况分析报告。 4.空调、给排水、电气专业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情况分析报 告及系统图。 5.居住或公共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技术、设备、材料评估审 查备案表。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节能评估审查申请及申 报材料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其申报材 料需要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节能评估审查申请被受理后,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节能 -3- 评估审查。审查时限不含未通过审查退回建设单位修改时间。 第十条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主要内容: (一)民用建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我省的产业政策和有 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 (二)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的居住建筑、公共建 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 备和新材料,有无采用国家和我省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落后技 术、工艺、设备、材料。 (三)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 (四)主要用能设备系统的各项节能措施是否合理、有效。 (五)是否提出合理化的节能建议等。 第十一条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专家小组或节能评 估机构接受委托后 7 个工作日内(不含需建设单位澄清、补充 申报材料的时间)完成技术评估审查工作,并向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提交节能评估审查报告(附齐专家和机构签章的全套申报 材料)。评估专家小组或评估机构聘用的专家必须是省建筑节能 专家库的专家成员。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评估审查报告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报项目出具通过或者不予通过的节能评 估审查意见书,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及规划审批、工程施工图 设计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节能评估审查机构、施 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应将通过评估审查项目的申报材 -4- 料存档备案。 四、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通过评估审查的节 能设计方案和节能申报材料内容,因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 能技术方案等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 审查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书的变更手续。 工程设计单位应严格按通过审查的节能方案进行施工图设 计。 第十五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 10 日前将上 季度本市县所受理备案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情况汇总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表见附件 2)。 第十六条 自节能审查通过之日后两年内仍未开工建设的, 原取得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书作废。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用建筑项目 节能评估审查内容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节能设计与施工的落 实。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门、机构和责任人,按 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 附件 1 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 审查申请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年/月/日): 海南省建设厅 制 -6- 建设单位 申报时间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居 住/公共建筑) 投资额 (万元) 项目地址 建设规模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受理意见 (盖章) 年 备注 -7- 月 日 附件 2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汇总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月 序 号 报送时间(每季度 10 日前): 年 日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概况(建筑面 总投资 项目类型 审查情况(是 备 设计单位 积、建筑高度、建 否通过审查) 注 (万元) (居住/公建) 筑层数、)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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