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pdf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 第一条 总则 (一)为向社会提供消费信用和支付结算服务,保护信用卡业务各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下称适用法律),制定本章程。 (二)太平洋信用卡(下称信用卡)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下称发卡机构)发行的,允许持卡人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使用,具有消费 信贷、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信用卡按是否提供免息还款 期待遇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 为主卡和附属卡;按账户币种分为单币种卡(含人民币卡和外币卡)和多币种卡。 (三)发卡机构开展信用卡业务,以及申请人/持卡人申领和使用信用卡, 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 申领条件和手续 (一)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还款保障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申领个人卡主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达到发卡 机构规定年龄的子女,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申领附 属卡。 (二)凡注册于中国境内的法人单位,可凭开户许可证、指定申领人的有效 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申领单位卡。 (三)个人或单位申领信用卡须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如实提供申请资料, 并与发卡机构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下称《领用合约》)。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 资信状况有权决定是否核发信用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和担保条件等; 但无论核发与否,申请资料均由发卡机构保留,不退还申请人。 第三条 信用卡使用和账户管理 (一)信用卡归发卡机构所有,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 交由他人使用。除发卡机构另有规定外,信用卡仅限用于消费领域(含差旅、 办公采购等日常商务支出),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外币卡和 1 多币种卡在境外仅限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经常项目下的消费支付,不得 用于其他交易的支付。 (二)持卡人可按发卡机构的规定,在其指定或银行卡组织联网的银行营业 网点、机具设备和特约商户使用信用卡存取现金、转账或消费。信用卡的具体使 用范围、方法和交易确认方式等以《领用合约》的约定为准。 (三)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随时调 整其信用额度。除发卡机构另有规定外,个人卡主卡及其附属卡、同一持卡人 名下的多张个人卡主卡、同一申领单位的多张单位卡,以及多币种卡的各币种 账户的信用额度均实行合并管理、额度共享,在分别受限于各卡(账户)信用 额度的前提下,各卡(账户)实际使用的信用额度总和不得超过各卡(账户) 中的最高信用额度。 (四)持卡人使用个人卡主卡及其附属卡产生的各项收支款项和费用均记入 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其附属卡的所有应还款项负偿还责任;附属卡 持卡人对本人附属卡的应还款项负偿还责任。各指定申领人使用单位卡产生的各 项收支款项和费用均记入单位卡账户。申领单位对单位卡的所有应还款项负偿还 责任。 (五)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应还款项应以如下资金或方式偿还: 1.个人卡人民币应还款项应以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劳务报酬及投资回报 等合法款项转账偿还;外币应还款项应以外币现钞存入、从其外汇(含外钞)账 户转账,或以人民币购汇偿还。 2.单位卡人民币应还款项应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偿还,不得存入现金或 销货收入;外币应还款项应从其按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开立的收支范围内具有 相应支付内容的外汇账户转账偿还,不得存入外币现钞,偿还后单位卡内不得存 有外汇资金。 (六)个人卡不得在境内透支提取外币现钞;单位卡不得在境内提取人民 币或外币现钞。个人卡在自助机具取现或转账,在境外取现,以及透支取现或 转账(下称预借现金)应分别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以及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的限额和规定。 (七)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发卡机构应为符合到期续卡条件的持卡人续发 2 新卡,持卡人主动申请不续卡或在有效期内未激活信用卡的除外。已过期或注销 的信用卡不能继续使用,但持卡人已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信用卡过期或注 销的影响。信用卡注销时,发卡机构可要求持卡人交还信用卡;单位卡内如有剩 余资金,应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四条 计息与收费 (一)发卡机构对贷记卡账户内的资金不计付存款利息;对准贷记卡账户 内的资金按发卡机构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存款利息;对 IC 信用 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计付存款利息。 (二)发卡机构根据《领用合约》向贷记卡持卡人提供最低还款额待遇和非 预借现金交易的免息还款期待遇。 (三)贷记卡持卡人未能按期全额还款或超过信用额度用卡,或者进行预 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分别支付不符合免息条件的全部透支 交易额(含已偿还部分)或者预借现金交易额自交易记账日至还款记账日的透 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四)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支付透支额 自交易记账日至还款记账日的透支利息。 (五)发卡机构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根据《领用合约》分别对贷 记卡持卡人未按时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收取滞纳金和超限 费。 (六)信用卡透支利率,以及年费、滞纳金、超限费和其他费用(下称各项 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收费表的规定执行。发卡机构在适用法律许可 的范围内,可根据《领用合约》不时对收费表的内容进行调整。 第五条 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发卡机构享有如下主要权利: 1.发卡机构有权索取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其他申请资料,向任何部门、单 位和个人了解其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根据《领用合约》向合法设立的 征信机构查询和报送其信用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 3 2.发卡机构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核发、续发信用卡及具体发卡、续卡条 件,并根据《领用合约》核定和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而无需说明理由。 3.持卡人未能按时偿还应还款项的,发卡机构有权根据《领用合约》采取 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督促持卡人还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本章程和《领用合约》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透支利息 和各项费用。 5.本章程及《领用合约》规定的发卡机构的其他权利。 (二)发卡机构承担如下主要义务: 1.发卡机构应以书面或通过官方网站等向申请人/持卡人提供有关信用卡使 用的说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程、 《领用合约》、收费表、使用说明、安全提 示等。 2.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核发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信用卡,并根据《领用合 约》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使用服务。 3.发卡机构应设立 24 小时客服热线和其他服务渠道,为申请人/持卡人提 供信用卡申请处理进度和结果查询、信用卡激活、对账单和账务查询、挂失和密 码重置、业务咨询和办理、投诉处理等服务。 4.发卡机构对申请人/持卡人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适用法律或《领 用合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本章程及《领用合约》规定的发卡机构的其他义务。 (三)申请人/持卡人享有如下主要权利: 1.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提供的各项信用卡服务。 2.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各项费用的收费项目 和标准、透支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等信息。 3.持卡人有权根据《领用合约》获取对账单,了解信用卡的账务情况,并 对有疑问的交易提出异议。 4.申请人/持卡人有权对发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并对不合格服务进 行投诉。 5.本章程及《领用合约》规定的持卡人的其他权利。 (四)申请人/持卡人承担如下主要义务: 4 1.申请人/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申请资料,并在预留的个人 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发卡机构。 2.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应遵守本章程、《领用合约》、收费表和发卡机构不 时发布的各项规则(含上述文件的任何修改),还应遵照适用法律和银行卡组织、 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3.持卡人应遵守发卡机构关于安全用卡的各项规定,根据《领用合约》采 取所有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信用卡,以及身份证件、交易凭证等重要文件, 防止可能被用作验证持卡人身份或确认交易的密码、签名、卡面信息、磁条或 芯片信息、个人私密信息等敏感信息丢失或泄露;在发卡机构就相关信用卡交 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时,持卡人应予配合。 4.持卡人应根据《领用合约》按时偿还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所有应还款项, 不得以和特约商户、办理取现业务的机构、联名合作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之间 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偿还任何应还款项。 5.本章程及《领用合约》规定的持卡人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附则 (一)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由双方签订的《领用合约》约定; 如《领用合约》及其附件与本章程有任何冲突的,以《领用合约》及其附件为 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适用法律、银行卡组织和发卡机构的业务规则,以及 金融惯例办理。 (二)本章程由发卡机构制定和公布,是发卡机构与持卡人之间合同的重 要组成部分。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发卡机构修改本章程,经在营业网点或 官方网站提前至少 45 天公告后生效;持卡人可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使 用信用卡,如持卡人未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即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修改后 的本章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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