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函〔2019〕38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docx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 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人函〔2019〕384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 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 〔2019〕9 号),规范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 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培训体系,统一标准要求 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 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开展 培训、考核、发证。为保证培训质量,推动各地培训互认, 培训机构应依据统一的职业标准、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开展 培训,完成相应培训后,须通过统一测试题库对参训人员进 行测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按 照统一编码规则(见附件 1)为测试合格人员生成电子培训 合格证(见附件 2),培训机构或者测试合格人员可自行下 载、打印。培训合格证作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 知识水平的证明,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予以认可。地 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从事施工现场专 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指导。我部根据行业发 展需求,适时组织编修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及继续教育大纲, 建立并更新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供各地免费使用。已开发建 立题库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要求申请将地 方题库纳入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作为本地区培训测试的补充。 二、规范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水平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施工现 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地方各级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指导、监督本地区培训工作;依据培 训机构有关要求(见附件 3),制定本地区培训机构具体条 件,指导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提出培训 申请的各类培训机构进行招募、遴选。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 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中公 示,供有需求的企业和人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对施工现场 专业人员实施培训后,按要求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提交测试申请,符合培训要求的,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 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抽取试题、组织测试。地方各 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培训数据上传至住房 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数据准确 有效。 三、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培训质量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申请开展施工 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培训 机构具备开展相应岗位职业培训的能力。要加强培训过程监 督指导,组织开展不定期实地抽查,对问题突出的培训机构 要重点监督检查和甄别处理。积极探索利用人脸识别、打卡 登录、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加大培训关键环节监督指导 力度,推动培训机构公开培训信息。对在培训、测试环节中 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要予以通报,责令整改,情 节严重的应清出培训机构名单,积极营造良好的行业职业教 育培训生态环境。培训机构应健全培训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师资力量,完善培训课程,做好培训签到表、课堂视频、 照片等资料留存备查,自觉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 督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 四、落实继续教育,适应岗位需求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 教育的总体要求,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实际,依据继续 教育大纲,以知识更新、学以致用为原则,对施工现场专业 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提升其专业能力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 促进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提升。从取得培训合格证次年起,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每年应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并计入 个人培训信息记录。2 年累计不满 64 学时或未从事相应岗 位工作的人员, 应重新参加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学习。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继续教育具体办法,做 好学时认定等监督指导工作。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参加企业等 培训机构组织的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可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源库中选学的 课程计入学时。 鼓励各地探索务实高效的继续教育组织形式, 积极推广“互联网+培训”模式,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提供 多渠道、多类型的继续教育资源。 五、开展培训试点,稳步推进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选取有代表性的龙头骨干企业、职 业院校、建筑产业工人培育示范基地等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 员职业培训工作试点。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 照相关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选取本地区有代表性的企业、 院校等培训机构开展试点,并将试点方案和试点培训机构报 送我部人事司。参与试点的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培训条件, 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大培训投入。各地要坚持积极稳 妥原则,在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总结归纳符合实际的培 训机构基本条件和职业培训工作方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 经验,稳步推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试点有关 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人事司。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 训合格证编码规则 2.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 证样式 3.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 有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 年 6 月 2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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