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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上海市高校心理危机干预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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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校心理危机干预管理办法 第一章 工作总则 一、 心理危机的定义 广义上的心理危机,是指个人面对无法逃避之状况,但又无法用过去惯用的 方式解决问题时,所产生的一种混乱失衡状态。 本章节所指心理危机特指以下 情况: (一) 自杀(suicide):个体以自己的意愿及手段结束自己的生命。 (二) 企图自杀(尝试自杀,attempted suicide):个体以自己的意愿与手段企 图(尝试)结束自己的生命,但并不成功。其原因包括所使用的手段不足以致命, 或凑巧被挽回了生命。 (三) 自我伤害(self-destruction,self-damage):广义的自我伤害包括自杀、 企图自杀、以及以任何方式伤害自己身心健康的行为。狭义的自我伤害仅指称以 任何方式伤害自己的身心健康,但该个体并没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清楚意愿。这类 的行为如:重复地拔自己的头发,以头撞墙、咬伤自己、割伤自己等等。 (四) 攻击行为(aggressive behavior):有意地伤害他人的行为。伤害的程度 从致对方于死地、危及生命、有重大的伤害必须送医治疗,到可以自行照顾的轻 度身心伤害都有可能。这类行为往往让行为者自己也陷入不利的状态。 (五) 抑郁反应(depressive reaction):个体出现多项抑郁症状,如心境抑郁; 对日常活动丧失兴趣或无愉快感,性欲减退;精力明显减弱,无原因的疲倦,软 弱无力;反复出现死亡的念头,或有自杀自伤企图或行为;自责或内疚感;思考 能力或注意力减退;精神运动迟钝或激越;失眠、早醒或睡眠过多等。 二、 校园心理危机事件处理应秉承以下原则: (一) 生命第一原则,以保证学生生命安全为主要目的; (二) 及时性原则,发现疑似危机时,快速评估、及时启动危机干预方案; (三) 发展性原则,危机处置中转为危机,帮助学生进一步健康成长。 第二章 机构职能 一、 行政体系 设立“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 组”),作为本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学校领导小组由校(党) 办分管副书记担任,成员包括学生(研究生)工作部(处)、心理咨询中心、院 系、宣传部、保卫处、教务处、校医院、后勤服务机构等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及学生干部群体为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学 生工作部(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常设工作机构,在学校领导小组的领 导下,具体负责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组织和协调各院系及相关部门实施危机干 预工作。 二级学院:具体负责落实本院系危机干预工作,对学生心理危机事件进行预 防、处理、监控和信息上报;院系其他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关心学生心理健 康,协助、配合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心理咨询中心:通常具体负责大 学生心理危机知识普宣与预警,心理健康水平的测评,心理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心理危机的评估与干预,心理辅导与咨询等。 其他学校相关部门:保卫部门负 责心理问题学生监护、转介过程中的安全,以及对事发现场的勘察和保护、防止 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不良刺激,协调配合有关方面对事件调查处理等;校医院 负责为学生生理安全提供医疗支持;教务部门负责学生学业问题相关危机信息的 及时通报、预警及后期处理;后勤及学生生活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对具有潜在危险 地点或地域的预防性管理,落实危机学生的相关生活保障。 学生层面:成立由 班级心理委员、班干部、寝室长等组成的学生骨干队伍,在学生工作教师的指导 下协助参与危机预防及应对,实施朋辈互助。 二、 专家团队 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咨询中心组织聘请校内外心理咨询与治疗领域(通 常为来自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或所在区域内区级精神卫生中心的医学专家)的有 关专家,组成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组,必要时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危机评 估干预。 第三章 功能运行 一、 心理危机前普宣预警 (一) 心理危机知识普宣学校和各院系通过各类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及心理讲 座、学生心理社团、团体心理辅导、心理情景剧、朋辈心理互助等形式,在学生 中长效、常态地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知晓心理危机及其表现形式,掌握 帮助和关怀出现心理危机的同学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学会自助与助人。 (二) 心理健康普查 学校心理咨询中心通过新生心理普测、心理危机摸排等形式筛选潜在危机学 生,对筛查出可能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心理约谈,对确定存在危机风险的学 生启动个危机干预方案。 (三) 信息管理 对危机干预的工作对象,学校心理咨询中心、院系心理辅导员须建立心理危 机预警数据库,共享相关信息,实行常态关注和定期评估,并及时向学生工作部 (处)及相关院系通报。 (四) 常规心理援助系统 学校须利用各种渠道向全校师生宣传校保卫处值班电话、校医院值班电话、 校心理咨询中心的联系方式及心理危机援助社会资源。有条件的学校可开通心理 咨询与危机干预热线电话。 二、 危机干预 学生经学校心理咨询中心与专家组成员初步评估,属于本章第一节中所述危 机干预的适用范围,即启动本级预案。 院系召开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会议,院系负责人(或学生工作负责人)应参与 危机干预方案制定及执行。联系学工部(处)相关负责人、心理中心、保卫处、 宿管科等,形成危机干预工作组。安排当事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和班干部对学生 进行24小时全程监护,监护应实施至与学生家属作安全责任移交。联系家长或学 生其他监护人,告知学生危机情况,要求前来院系执行监护职责。 若初步评估 认为学生的情况需要转介到精神卫生机构进一步诊断和治疗的,明确给出转介意 见,并告知学生及家长,推动和协助转介就医。若家长拒绝学校转介精神卫生机 构的建议,则直接在会上与家属讨论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形成书面意见,与会 各方签字。 若家属同意带当事学生回家休养或治疗,院系老师可协助家长尽快 办理休学手续或由家属撰写委托书委托院系相关老师全权办理学生休学的相关 手续,以便于家长尽早带学生回家休养或治疗。在家长和学生动身回家之前,心 理咨询中心专业人员应协同院系与家长详细讨论学生回家后的康复方案,并提出 相关康复建议。 若家长拒绝回家休养和治疗,家校双方讨论商定学生最终继续 留校学习,则院系须将潜在风险以及家长需要注意的事项和必须承担的义务一一 告知,并在书面意见上做清晰表述。 院系辅导员针对当事学生开展个别工作, 并指导班干部和其他相关学生如何帮助当事学生,如何进行危机预防。对于引发 当事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特定情景等刺激物,院系应立即协调有关部门消除、 阻断或隔绝,必要时联系学生工作部(处)帮助协调解决。 三、 危机后处理 (一) 对当事学生的干预和处置 1. 学籍管理 对于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要向学校提供由二级以 上医院专科医生提供的康复证明,或到学校认可的专科医院进行复检确已康复后 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与此同时,应以书面方式确定家长的监护职责。 2. 系统干预 前述当事学生复学后,须接受由学校心理咨询的定期心理辅导,学生所在院 系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引导其他同学与其正常交往,了解其学习、生活 和心理情况,定期向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咨询中心报告。对于自杀未遂的复 学学生尤需密切关注。院系应定期与当事学生家长联系,反馈学生在校表现,敦 促家长履行监护职责。 (二) 对其他学生的干预和处置 在重大危机事件期间,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各院系通过团体辅导、个别交流、 公开信(或电子邮件)等渠道和方式对相关学生或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以缓解心理压力,减轻危机造成的恐慌情绪,防止危机蔓延。 (三) 备案和归档 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做好资料收集与证据保 存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人员联系的重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书面记录、往 来书信、照片图片、电子资料及其他材料等。 重大危机事件结束后,学生所在 院系会同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对事前征兆、事发状态、事中干预、事后疏导等情况 进行梳理总结,对学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等的复印件)及时予 以分析,出具报告,以备今后参考,同时提供给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四章 人员编制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思政厅[2011]1号)及《上海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评估标准(试行)》(沪 教委德〔2007〕3号)中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建设的相关要求,高校学生 心理危机工作队伍作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学校应整合各种资源,建设学校、院系、学生三级网络工作队伍并保障 其在危机预防中很好地发挥作用; 2. 学校心理中心应有符合心理危机工作岗位要求且定编、定岗的专职教师 (专业心理咨询教师须有心理学等相关专业学历;专职心理咨询教师必须有计划 地参加心理危机干预类培训;学校应在教师职务聘任中落实相应的岗位和待遇); 3. 学校心理中心从事危机干预工作的专职心理咨询教师与全日制在校学生 的比例不低于1:3000(每周咨询1天及以上的兼职咨询教师及学员心理辅导员, 3人合并折算为1名专职职数); 4. 应保证学校心理中心从事危机干预工作的专职心理咨询教师每年接受不 低于40学时的心理危机专项培训,或参加至少2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及二级以上 心理专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心理危机学术会议。适时安排从事危机干预工作的专职 心理咨询教师接受专业督导及个人心理体验。 5. 学校应将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内容纳入新进教师岗前培训课程体系。每 年应为危机干预工作小组,含校分管领导、学院(系)教师、校医院、保卫处、 后勤部门,学生干部群体至少组织一次心理健康教育专题培训。 第五章 工作经费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思政厅[2011]1号)及《上海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评估标准(试行)》(沪 教委德〔2007〕3号)中有关保障条件及其运用的要求,高校学生心理危机工作 财政经费作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财务经费的组成部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以 下要求: 在保障学校心理咨询日常行政经费生均不低于10元/年的基础上,应于 行政经费中单独设立配置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专项经费,生均不低于5元/年, 以保障心理危机预警普宣、学生危机心理档案建立、学校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建设, 危机紧急就医诊疗等各项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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