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政办字(2014)12.doc
校党政办字〔2014〕12 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外来文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 为加强学校外来文件管理工作,提高外来文件处理的科学化 水平,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文件处理办法》(工信厅办 〔2013〕155 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公文处理办法》(校党政 办字〔2014〕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哈尔滨 工程大学外来文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4 年 12 月 11 日 - 1 - 附件 哈尔滨工程大学外来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哈尔滨工程大学外来文件处理工作, 提高外来文件处理的科学化水平,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文件 处理办法》(工信厅办〔2013〕155 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公 文处理办法》(校党政办字〔2014〕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 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来文件主要来源 中共中央、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国家国防科 技工业局、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委省政府 部门等。 第三条 外来文件处理的责任归属 送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和哈尔滨工程大学的文件,由 党政办公室机要秘书(以下简称机要秘书)签收处理;送校领导 个人函件,由负责联系校领导的工作人员签收;送学校各单位的 函件,由各单位指定人员签收、酌情拆处;出差、开会带回的文 件,应视内容及时交学校机要室或本单位综合部门按正式文件处 理。 主送学校的文件,未经党政办公室收文处理,各单位不得办 理。 第四条 校级外来文件办理主要程序 (一)清点签收。机要秘书逐件清点接收到的校外文件,核 对无误后签收,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编号。机要秘书详细记载文件的主要信息和办理 - 2 - 情况。对外来文件进行登记编号,并建立文件电子台账。 (三)初审。机要秘书将经初审不由学校办理的文件及时退 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请办。党政办公室主任根据文件内容提出请办意见。 (五)批示。校领导根据文件内容、工作要求作出批示,确 定传阅对象、承办单位及牵头单位等。 (六)分送。阅知性文件根据校领导批示由机要秘书通知各 阅知单位或个人及时取件;批办性文件根据校领导批示由机要秘 书通知承办单位的牵头部门及时取件,由牵头部门分送其他承办 单位。 (七)承办。承办单位根据校领导批示及文件要求,在办 理时限内办理完毕。需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由牵头部门协调相 关部门在办理时限内办理完毕。 (八)催办。承办单位负责人及时掌握文件的办理进展情况, 督促按期办结。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重要文件, 承办单位应报请主管校级领导同意后及时向来文单位和党政办 说明延期原因。 (九)答复。承办单位将批办性文件的办理结果按时答复来 文单位及相关校领导。 第五条 文件紧急程度和办理时限 (一)特急文件经请办后,由联系校领导工作人员在 3 小时 内明确校领导批示内容并将文件返还机要秘书;机要秘书立即通 知承办单位取件,承办单位在收到文件后 3 小时内将文件办理完 毕并向批示领导汇报落实情况。 (二)急件经请办后,由联系校领导工作人员在 1 日内明确 校领导批示内容并将文件返还机要秘书;机要秘书通知承办单位 - 3 - 及时取件,承办单位收到文件后 1 日内将文件办理完毕并向批示 领导汇报落实情况。 (三)普通文件经请办后,由联系校领导工作人员在 3 日内 明确校领导批示内容并将文件返还机要秘书;机要秘书通知承办 单位及时取件,承办单位收到文件后 3 日内将文件办理完毕并向 批示领导汇报落实情况。 (四)若文件有具体办理时限要求,按文件执行。 第六条 整理归档。外来文件须及时立卷、归档,外来文件 要求上报的材料,归档时须附后。各单位外来文件日常管理由本 单位综合部门负责,具体按学校档案管理工作要求执行。校外涉 密文件除部分由科研院、保密处负责归档外,其余由党政办公室 负责归档。校外非涉密文件由承办部门归档,两个以上单位联合 办理的文件,原件及相关材料由牵头单位归档。 第七条 外来文件销毁。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文件,经 批准可销毁。销毁涉密文件应严格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 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文件。 第八条 涉密外来文件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 起执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党政办公室 - 4 - 2014 年 12 月 1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