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百优(十佳)大学生”评选办法.doc
长沙理工大学“百优(十佳)大学生”评选办法 为倡导奋发向上、积极进取的学习风气,激发广 大学生刻苦求知、开拓创新的热情,在大学生中树立 优秀大学生标兵,造就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的局面, 使全校学生学有方向,赶有目标,通过树立典型促进 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本(专) 科在校学生,且连续学习一学年以上。 二、评选机构 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为主任, 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党政办、组织部、宣传 部、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部、校团委等单位的负责人 和 1 名校学生会的代表为成员的学校评选委员会,评 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学生工作部<处>), 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兼任。 各学院(校区)成立相应的评选机构。 三、评奖名额 1. “百优大学生”:100 人 2. “十佳大学生”: 10 人(在“百优大学生”中产生) 四、评选时间 “百优(十佳)大学生”评选时间定于每年 12 月至 第二年 5 月。 五、评选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认 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 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 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执行学校的各项 决定。 3. 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成绩平均 80 分以上, 且单科首次考试成绩原则上不低于 70 分;连续两年获 得一等(含一等)以上奖学金;本科生(艺术类学生 除外)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英语专业为专业四级)考 试或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超过考卷总分的 60%(含)以 上,艺术类学生和专科生通过国家英语三级考试或高 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 4. 获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 员”、“优秀团员干部”荣誉称号一次或获校级“三好学 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 员”、“优秀团员干部”荣誉称号两次(含)以上。 5. 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积极参加学校各项 活动,关心集体;有良好的行为习惯,遵守社会公德 和公共秩序,受到广大同学的公认和一致好评。 6. 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育健康标准。 7. 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含通报批评)。 六、评选步骤、要求 1. 宣传发动阶段:学校下发评选通知,并通过多 种途径进行宣传报道,各学院(校区)做好宣传发动 工作。 2. 学生自荐或班级推荐阶段:符合条件的学生, 可以通过自荐或由所在班级推荐参评,填写“长沙理工 大学百优(十佳)大学生推荐评选登记表”,将本人书 面申请、荣誉证书复印件、个人参评成果证明等材料, 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所在学院(校区)学生工作办公室。 3. 学院(校区)评选推荐阶段:各学院(校区) 按分配名额确定推荐人选,在本单位师生集中的地方 公示三天以上后,将有关推荐材料报送学校评选委员 会办公室。推荐材料包括推荐意见、学生参评成果证 明、荣誉证书复印件(学院<校区>核实原件后加盖公 章)和每人 1500 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4. 候选人资格审查阶段:学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对各学院(校区)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5. 初选名单审定阶段:学校评选委员会对各学院 (校区)推荐人选进行审定,初定“百优大学生”名单; 并按 120%的比例由师生投票(权重 50%,分为教职 工投票和学生投票两种投票方式)和学校评选委员会 投票(权重 50%)确定“十佳大学生”正式候选人名单。 6. 初选名单公示阶段:通过校园网、各校区(或 社区)宣传橱窗和《学生在线》等对“百优大学生”名 单和 “十佳大学生”候选人进行公示。 7. 正式名单确定阶段:“百优大学生”名单由学校 评选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十佳大学生”名单由 师生投票(权重 50%,分为固定选票、报纸选票、流 动投票点选票三种投票方式)和学校评选委员会投票 (权重 50%)确定。 七、表彰奖励 1. 根据评定结果,报学校批准后行文,授予 10 名学生为“长沙理工大学百优大学生”和“长沙理工大学 十佳大学生”荣誉称号,授予 90 名学生为“长沙理工大 学百优大学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先进事迹记 入个人档案,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 “十佳大学生”是我校授予学生的最高荣誉称号。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不重复授予“百优大学生”或“十佳大 学生”荣誉称号。已获得过“百优大学生”而未获过“十 佳大学生”者可申请参评“十佳大学生”。 3. “百优(十佳)大学生”毕业时学校优先推荐就 业。 4. 学校将“百优(十佳)大学生”先进事迹材料汇 编成册,组建大学生先进事迹巡回报告团到各学院(校 区)作先进事迹报告,并通过《长沙理工大学报》、 《学生在线》和校园网等刊登他们的照片和优秀事迹, 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以达到树立典型、教育和 激励全校学生的目的。 八、其他事项 1. 评选、表彰“百优(十佳)大学生”是树立典型, 用先进典型事迹对广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 有效形式,是加强学风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学院 (校区)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评选、 推荐工作以及对受表彰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既要 严格把关,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和标准,严格有关审核 程序和环节,又要加强对受表彰学生的后续教育和管 理工作。要注意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积极性,充分发 挥优秀学生典型在学风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使 “百优(十佳)大学生”的评选过程成为广大学生受教 育的过程。 2. “百优(十佳)大学生”获得者若存在弄虚作假 等不良行为,或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则取消其荣 誉称号,并视情节给予学生本人相应处分。 3. 研究生的评选活动由研究生部参照本通知具 体组织,将推荐人选及材料在规定时间报送学校评选 委员会办公室。 4. 学校对获得“十佳大学生”荣誉称号的学生所在 学院(校区)在年度学生工作目标管理检查与评比中 加分,对评选组织工作做得较好的学院(校区)视情 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年度学生工作目标管理检查与 评比中加分。 九、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