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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多多年金保险至尊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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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人寿[2018]年金保险 102 号 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福多多年金保险(至尊版)条款 (2018 年 11 月)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目录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3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3 第三条 投保年龄········································································································3 第四条 犹豫期···········································································································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3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3 第六条 保险期间········································································································3 第七条 保险责任········································································································4 第八条 责任免除········································································································4 第三部分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 第九条 受益人···········································································································5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5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5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给付··································································································6 第十三条 宣告死亡处理··································································································6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6 第四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6 第十五条 保险费的交纳··································································································6 第十六条 宽限期···········································································································6 第十七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7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7 第五部分 ·······现金价值权益 ········································································································7 第十九条 现金价值········································································································7 第二十条 保单贷款········································································································7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7 第六部分 ·······合同效力的终止 ·····································································································7 第二十二条 您主动解除合同的权利······················································································7 第二十三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8 第七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8 第二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 第 1 页 共 9 页 第二十五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8 第二十六条 未还款项········································································································8 第二十七条 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8 第二十八条 年龄、性别的确定和错误处理·············································································8 第二十九条 地址变更的通知·······························································································9 第三十条 争议处理········································································································9 第 2 页 共 9 页 第一部分 第一条 您(投保人)与我们(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申请书、声明、批注及其 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构成。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为 CNB006。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正式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合同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 日。保单年度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三条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2计算。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日 至六十五周岁。 第四条 犹豫期 自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我们给予您十日的犹豫期(通过银行投保的,犹豫期为十五日),以便您 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 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同时提 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3,并退还本合同及保险费发票原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在扣除十 元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我们的体检,体检费用须自行承担。 第二部分 第五条 我们提供的保障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 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止。 1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不含)止的期间 为一个保单年度。 2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 足一年的不计。 3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 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第 3 页 共 9 页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前五个保单年度所有已交的保险费4的 20%给付特别 生存保险金。 二、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六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 本合同的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 同终止。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5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9的机动车10;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4 所有已交的保险费指截至我们给付保险金时,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的所有应交已交的保险费总额。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如有异议,由人民法院 依法认定。 6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 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 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 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 驶。 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9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5 第 4 页 共 9 页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部分 第九条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受益人 特别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 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者附贴批单。我们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11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 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 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特别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在符合保险责任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由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的原件向 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符合保险责任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由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的原件向 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 5 页 共 9 页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我们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该三十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 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但是对于下列情形,我们将在六十日内作出核定: (1)须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2)涉及调查与核实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3)保险事故发生在投保所在地地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划以外的地区的。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确认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如果在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我们按可以确定的 数额先予以支付,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与身故 有关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上述情形后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与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起计算。 第四部分 第十五条 如何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 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从所给付的保 险金中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11 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 6 页 共 9 页 第十七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复效。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健康声明书或体检 报告书。经我们审核同意,自您补交本合同所有未偿还欠款12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未经过我们审核同意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部分 第十九条 现金价值权益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可能因为其他条款的约定发生变更。 如果您需要了解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可向我们查询。 第二十条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每次保单贷款 的最高金额,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13(包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的 80%为限。 我们将每月确定一次保单贷款利率14,用于计算保单贷款的累积利息15 。 保单贷款后,如果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本合同效力即告中止。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如果您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作为保险费过期未付选择,并且没有在宽限期内交纳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我 们将自本合同宽限期开始时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包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垫交本合 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如果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交当期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以现金价值净额垫交当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 有效;如果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当期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按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计算本合同可以继续 有效的日数(如垫交期间未超过宽限期则不予垫交)。当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本合同如果有附加合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包括附加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 我们将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自动垫交保险费的累积利息。 第六部分 第二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您主动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合同犹豫期过后,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2 未偿还欠款指欠交的保险费、保险费自动垫交的金额(如适用者)、保单贷款的金额(如适用者)及前述 三者的累积利息。 13 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扣除所有未偿还欠款后的余额。 14 保单贷款利率指我们每月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半年期贷款利率确定计息的利率。 15 累积利息指根据本合同所界定的利率,按年复利计算的累积利息。 第 7 页 共 9 页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 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二十三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本合同被撤销、解除,或发生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2)因出现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七部分 第二十四条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 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 或者口头形式向您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您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以书面方式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没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 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如适用者)、退还现金价值(如适用者)、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如适用者) 或返还保险费(如适用者)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 息后给付。如果我们按照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保险金,我们不会重复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您和我们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您提出变更申请后,应当由我们在原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才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年龄、性别的确定和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如果发生错误我们会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第 8 页 共 9 页 一、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或性别限制,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合同 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二、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少于应交的保险费,我们有权更正 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重新计算实际应给 付的保险金。 三、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我们将无息退 还多收的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地址变更的通知 当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有效方式通知我们,您未以有效方式通知的,我们将按本合同所注 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您。有效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话变更等我们认可的形式。 第三十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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