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2012版.pdf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2012 版)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2012 版) 》 (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相关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 附加险。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及雇员)在保险单载明的住 所,因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 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 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 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故意、欺诈、酗酒、殴斗以及在精神错乱、病理性痴呆情况下引起 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涉及知识产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赔偿责任; (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使用或驾驶各种动力与非动力交通、运输工具所造成损害赔偿责任 和费用; (五)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由污物、水、气、噪音、磁 波和电子波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和费用; (六)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员民事侵权造成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的赔 偿费用; (七)饲养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八)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九)惩罚性赔偿及罚款; (十)各种间接损失; (十一)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 算的免赔额。 三、责任限额及免赔额(率) 责任限额是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险下责 任限额包括第三者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责任限额、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法 律费用责任限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 保险单中载明。 四、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法律确认的文件副本及申请 赔偿报告书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如一次责任事故赔偿金额达到相应的责任限额,则该保险责任即行 中止,被保险人如需恢复原责任限额时,投保人应补交保险费,并由保险人出具 批单批注;如一次责任事故未达至相应的责任限额,其有效责任限额应是责任限 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 五、其他事项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 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 同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