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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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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

湖北大学文件 校人字﹝2015﹞7 号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博士后管理 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内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 照执行。 湖 北 大 学 2015 年 4 月 15 日 -1- 湖北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 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 号)和《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 作暂行办法》(鄂博管发﹝2002﹞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 )按一级学 科设站,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一级学科涵盖下的、具有 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专业),均可招收博士后。 第二章 第三条 管理机构、相关岗位及职责 学校成立湖北大学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 博管会” ),校博管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 校领导担任,委员由人事、科研、研究生、教务、财务、后勤管理 等部门和各设站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为:制定学校博士后工 作发展规划,决定博士后工作重大事项;按上级文件规定,制定出 台学校配套政策、措施; 负责学校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校博管会下设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博 管办”,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 为:制定每年博士后招收计划,做好招收宣传;负责博士后招收和 出站手续的办理;协助设站学院做好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管理;负责 博士后日常经费使用管理及博士后档案管理;组织博士后科学基金 申报等工作。 第五条 设站学院成立博士后工作组,负责本站博士后招收和 管理。博士后工作组由所在学院院长、分管院领导、合作导师,博 -2- 士后工作联系人等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确定招收博士后的专业 方向,进行针对性的宣传;组织专家对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核,确定 接受意向;负责博士后的年度、中期、出站考核等日常工作;为博 士后研究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六条 设站学院应指定熟悉博士后工作政策的工作人员作为 博士后工作联系人,主要职责为:接受政策咨询;接收和报送相关 材料;协助组织进站选拔考核;督促博士后并提醒合作导师做好开 题、中期、出站考核;做好上传下达等工作。 第七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一般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担 任,主要职责为:负责对申请进站者进行考核,提出接收意见;结 合学科实际,与博士后协商确定其选题,明确工作目标;及时了解 博士后工作动态,进行检查指导,确保博士后按期按质完成工作目 标。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设站学院规章制度,服从 管理;按时进行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在站期间应独立 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 2 次;完成设站学院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第九条 申请进站 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 40 岁以 下者均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若为在职或现役军人,应由所 在工作单位出具同意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书面证明。我校培 养的博士生,毕业后不得申请进本校同学科的流动站。 第十条 进站申请受理时间:每年 2 次,上半年为 4 月,下半年 为 10 月。 第十一条 申请进站程序: -3- (一)申请者向校博管办或流动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简历、 业务专长、科研成果、配偶及子女等基本情况材料。 (二)设站学院博士后工作组组织专家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素质、 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全面考查,确定接受意向后报校博管办, 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2 位本学科领域专家的推荐信; 3.在职或现役军人,需提供原单位同意脱产做博士后的证明; 4.博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待发者提供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证 明); 5.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政治思想、业务能力等方面的鉴定材料; 6.三甲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证明; 7.本人及配偶、子女身份证、结婚证及独生子女证。 (三)校博管办审核通过后报湖北省博管办审批,接到其批函后, 校博管办向申请者发放进站通知书。 第十二条 已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申请者必须按期进站。无正当 理由,逾期超过半个月,不保留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 向校博管办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 1 个月。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在站管理 博士后凭进站通知书到校博管办报到,并办理入职报 到手续。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 3 个月内,学院博士后工作组应组织完成 开题报告工作,并将开题报告交校博管办备案。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 2 年。博士后在站工作期 间,如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离 -4- 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21 个月。如在 2 年内未能完成,由本 人申请、经合作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校博管办批准可延长在站 时间,但最长不超过 3 年。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或 发生其他不宜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情况时,学校可报湖北省博管 办批准为其办理退站手续。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若工作需要,经校博管办批准可出国 (境)参加学术会议、进行与博士后课题直接有关的合作研究或实 验,期限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2 次(每 年 3 月、8 月),基金的申请和使用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 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须参加年度考核、中期及出站考核。 中期考核在进站 1 年后的 2 个月内完成,出站考核在进站第二年的 最后 1 个月内完成(获准延期出站的在获准期的最后 1 个月内完 成)。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站: 1.考核不合格或学术弄虚作假的; 2.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3.擅自离岗 15 天或 1 年内累计请假 30 天以上的; 4.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5.出国(境)逾期不归超过 30 天的; 6.应予退站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出站管理 -5-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出站前由设站学院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出 站考核,考核结果经校博管办批准后方予出站。 博士后须向校博管办提供下列材料: 1.《湖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申请及评定书》; 2.《湖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成果评议书》; 3.博士后研究工作总结; 4.博士后研究成果报告; 5.《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6.在站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或获得的成果鉴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出站前,可申请在我校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评审(在职博士后须经原单位同意)。教学工作量不作为评 审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 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四条 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颁发“博士后证书”。 逾期 3 个月无故不办理正常出站手续者,作自动退站处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招收类别分为公费和自费,公费博士后名 额由学校每年年初向各设站学院下达,日常经费由学校承担;自费 博士后名额由各设站学院自行决定,经费自筹。设站学院须将自费 博士后两年所需的日常经费(按招收当年标准)一次性上交至学校 财务后,方可招收。 博士后日常经费用于支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基本工资和岗位性 绩效工资。 -6-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基本工资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并享受 我校正式职工同等福利待遇。若在职博士申请来我校做博士后,须 由原单位出具“同意脱产做博士后”的证明,基本工资由原单位发 放,我校补发差额部分。 博士后享受生湖北省博管办拨发的生活补贴。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可按照学校有关 规定享受科研专项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博士后专项科研基金,标准为 1-2 万元/ 人,博士后开题报告完成后可申请 1 次。由个人申请、设站学院推 荐、校博管办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学校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自报到当月起享受相应待遇,满 24 个月后 不再享受。因故批准延期者,延长期内的日常经费由设站学院、合 作导师和博士后本人协商解决,学校不再开支。 第三十条 学校提供博士后公寓,博士后公寓由校博管办负责安 排。博士后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房租、水电费和家具租金等费用。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在学校落常住户口,其配偶及 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流动,落暂住户口,子女入园、入学,享受我 校正式职工同等待遇。 第三十二条 中期、出站考核为优秀者,学校分别给予 1000 元、 5000 元奖励。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三条 则 博士后出站前,须将属于我校的技术资料、实验设 备和材料、产品等交回学校。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职务技术成果, -7- 其使用权、转让权归我校所有,博士后在站期间或出站(退站)后 均不能擅自使用、转让。 第三十四条 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教师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学 校按每名博士后每学期 1000 元的标准给予博士后合作导师补贴。 第三十五条 设有流动站的学科在补充师资时,应优先招聘优秀 出站博士后。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大学博士 后管理暂行办法》(校人字﹝2010﹞16 号)同时废止。 湖北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5 年 4 月 15 日印发 校对:高连顺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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