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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妇发〔2019〕39号-关于开展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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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妇女联合会文件 渝妇发〔2019〕39 号 重庆市妇女联合会 关于开展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 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妇联,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妇联,市级有 关单位: 根据《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 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妇厅字〔2019〕37 号)精神 和《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暂行 办法》,全国妇联拟于 2019 年开展第六次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 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工作。为做好全市评选表彰对象的 —1— 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关心重视妇女儿童工作,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作出突出贡 献,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优秀集体和个人。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条件 1.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 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 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工作作风扎实,工作成效突出,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 统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3.认真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 法律法规,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的发展需求,扎实开展妇女儿童 权益保护工作,积极推动民主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深 入普法,救助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特别是近年来,在促进女性 公平就业、反家庭暴力、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参与婚姻家 庭矛盾纠纷化解、预防打击侵害妇女儿童违法犯罪、救助困境 妇女儿童、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推动家庭教育立法实践、 促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建立健全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 —2— 等重点领域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成效显著。 4.曾受到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 5.近三年内获得过全国妇联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 例称号的办案单位,符合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条件的,可以作 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的推荐对象。 (二)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条件 1.年满 18 周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 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 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3.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职业道 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爱岗敬业,勇挑重担,乐于奉献, 热心为民服务,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4.认真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具有性别平等和儿童 优先意识,在推动制定保护妇女儿童法律政策、完善权益保障 机制、关爱社会弱势群体、推动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提供维权 服务、开展法治宣传等方面,全心全意为妇女儿童服务,特别 是近年来,在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反家庭暴力、维护农村妇女 土地权益、参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预防打击侵害妇女儿 童违法犯罪、救助困境妇女儿童、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推 —3— 动家庭教育立法实践、促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建立健全法规 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等重点领域方面成绩突出,事迹感人, 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5.曾受到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 6.近三年内获得过全国妇联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 例称号的办案人员,符合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条件的,可以作 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推荐对象。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一般不重复授 予。发生违法违规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不能 作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对象。 三、表彰名额分配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活动注重 向基层一线倾斜。 (一)先进集体须为处级(含处级)以下单位或组织。 (二)先进个人须为处级(含处级)以下人员,且处级干 部参评比例不得超过评选总数的 20%。 (三)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比例不得超过评选总 数的 15%。 全国妇联分配给重庆市维护妇女权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名额各 26 个,维护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各 5 个。 市妇联依据上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表彰名额进行了分配 —4— (详见附件 1)。 四、评选程序 (一)推荐。各单位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在本地 区、本单位进行等额推荐。 (二)审核。各单位推荐的对象,经本单位审核同意后, 报同级妇联审核,再按程序逐级报上级妇联审核。 被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应当征得 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审核同意;被推荐的 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同意;被推荐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负责人须经当地主管部门 审查同意。 (三)公示。推荐对象经相关单位审核同意后,须在本单 位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被实 名举报并调查属实的取消申报资格。 (四)表彰。全国妇联权益部负责对各地推荐对象初审, 初审通过后报全国妇联书记处办公会审核,审核后予以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表彰。全国妇联印发表 彰决定,向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颁发荣誉证书,向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章。 五、相关要求 —5—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评选表彰活动, 充分认清活动重要意义,摆到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 责任,周密部署,精心实施,确保活动有序开展。要拓宽参评 范围,力争层层有先进、行行有榜样,体现先进性、代表性、 时代性。 (二)严格标准程序。评选表彰活动要以公开透明、公平 公正为原则,以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为根本依据,严格按照评 选条件和程序,认真组织,严格把关,择优评选,杜绝照顾、 凑数、重复评奖,确保评选表彰活动质量。在评选、推荐、审 核、公示等环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选表彰活动公平公 开。 (三)广泛开展宣传。各级妇联组织和有关单位要采取多 种形式,对评选表彰活动、先进典型事迹等广泛进行宣传,增 强活动的影响力,激励、推动社会各界进一步贯彻落实男女平 等基本国策,为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积极作贡献。 (四)认真填报评选材料。各单位要认真准备评选材料, 并按照时限要求报送。全国维护妇女权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评选材料报送市妇联维护妇女权益部,全国维护儿童权益先进 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材料市妇联家庭与儿童工作部。 1.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见附件 2、3)纸质版和电子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 —6— 个人近期 6 寸彩色工作照或生活照 1 张(jpg 格式,像素不低于 768×1024),于 6 月 23 日前报送。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事迹材料 500 字以内。全 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1500 字以内,推荐审批 表粘贴 2 寸白底彩色标准照片(电子版也需附 2 寸白底彩色标 准照片)。纸质材料以 A4 纸印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事迹微视频,时长 1 分 钟内,适合电视节目播出,于 7 月 12 日前报送。 3.所报事迹材料,关于“曾受到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有 关部门表彰。”相关情况须重点体现。 4.“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的“被荐集 体上一级单位意见”一栏,市级部门推荐的处室、基层先进集体 等均加盖市级部门公章。 市妇联维护妇女权益部 联系人:董志标 联系电话:67125569,17830781378 电子邮箱:cqwqb@163.com 市妇联家庭与儿童工作部 联系人:周燕 —7— 联系电话:67125564,15223606688 电子邮箱:cqjjh@163.com 市妇联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 408 号 邮政编码:400021 附件:1.“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 彰名额分配表 2.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3.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重庆市妇女联合会 2019 年 6 月 11 日 —8— 附件 2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主要先进事迹 (500 字以内) - 9 - 被荐 集体 上一级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 维权 协调 机构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国家级维权 协调机构 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10 - 附件 3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单位及 照片 职务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主要先进事迹 (1500 字以内) - 11 - 被荐 个人 所在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 维权 协调 机构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国家级 维权 协调 机构 审批 (盖章) 意见 年 月 日 重庆市妇女联合会办公室 - 12 - 2019 年 6 月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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