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励规定.doc.docx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励规定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常务理事会七届四次(通讯)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 构 第三章 申 报 第四章 评 审 第五章 授 奖 第六章 附 则 — 1 —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是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 会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 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经科技部批准 设立,列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布的《社会力量 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的目录》的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为推动地理信息科学技 术创新,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激励更多的质量优 、水平高、效益好的科技成果,奖励在地理信息科学基础研 究、技术开发、应用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公民和组织 而设立。 第三条 为了做好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励工作,包括申 报、评审、授奖等活动,保证评审质量,制定本规定。地理 信息科技进步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 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励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设 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 第五条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 负责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负责地 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奖励办)设 在协会秘书处,负责奖励委日常工作。 — 2 — 第二章 第六条 机 构 奖励委的主要职责是: 1.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 2.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决定设立地理信息科技专项奖。 3.根据国家奖励办要求和当年申报数量,由奖励委主任 会议决定当年各等级获奖比例。 4.审定评审委的评审结果。 5.指导、监督奖励工作,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出现的 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 奖励委设主任委员 1 人, 副主任委员 8-12 人, 委员若干人。奖励委实行聘任制,任期与本届协会同期。 第八条 评审委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2.向奖励委报告评审结果。 3.处理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 题。 4.对完善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九条 评审委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3-5 人, 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委员实现聘任制,任期 1 年,每年要进 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第十条 奖励办负责项目形式审查、评分标准制订以及 奖励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奖励委、评审委、奖励办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 3 — 当对申报成果的内容及评选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三章 第十二条 申 报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申报单位须为中国法 人单位,申报成果须为非涉密成果,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 开发类、应用服务类。 第十三条 基础研究类申报成果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在地理信息理论或应 用基础研究方面,该项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其科 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具有科学价值: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丰 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或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 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带动学科或相关领域的进步,对于 科学技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三)国内外公认: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 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其主要科学结论已为同 行所引用或应用。 第十四条 技术开发类申报成果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在地理信息相关科学 技术活动中,运用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知识做出的产品、工艺、 软件、系统等科学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虽然国内外已有 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 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该项技术与国内外已有同 — 4 — 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特点和进步, 主要性能、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 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效益显著:该项科学发明较成熟,并经实施应用, 取得了积极效果,带动该领域技术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 变革,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应用服务类申报成果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地理信息应用技术开发、推 广、应用、服务等方面有重要的创新,或应用高新技术对产 业进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产业的技术含量和产品附 加值;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 平。 (二)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实施应用,产生了 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 社会价值,促进技术发展、产业发展和工程应用,为经济建 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推动产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该项应用服务具有 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 能力、创新能力和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 的更新换代有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须选择申报一等奖或 二等奖。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申报实行限额制:申报单位作为第 一完成单位的,每年最多可申报 2 项;成果完成人作为第一 — 5 — 完成人的,每年只能申报 1 项。 第十七条 以下单位具有推荐资格,每年最多可推荐 1 项成果。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三)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各工作委员会。 (四)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各产学研融合创新基地。 由上述单位推荐的申报单位,可在原有申报的基础上最 多增加 1 个申报名额。 第十八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一般应联合申报。 未全部联合申报的,应征得其他所有完成单位的同意。申报 书必须经过所有完成单位加盖公章和所有完成人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 数实行限额。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 30 人,授奖单位 不超过 15 个;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 20 人,授奖单位 不超过 10 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 12 人,授奖单位 不超过 8 个。对同一成果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 序。 第二十条 申报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所有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1.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申报书。 2.总结报告简本(含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的主要内容; 限 100 页以内,宋体,小四号,1.5 倍行距,正反面排版打 印)。 — 6 — 3.科技查新报告。 4.应用效益证明。 5.科技成果评价报告(申报一等奖必须提交科技成果评 价报告,申报二等奖可提交科技成果评价报告或验收报 告)。 6.其他附件(如专利、软件著作权、论文、用户证明等 反映申报成果知识产权、水平、应用效果的其他证明材 料)。 由推荐单位推荐的,需提交推荐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 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程序中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和参加评审。 第二十二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成果,如果再次以相关科 技内容申报须隔一年进行。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评 审 奖励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内容 主要为: (一)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申报成果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对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成果,应 — 7 — 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 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五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成果,进行初评和终评。 第二十六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与被评审的完成单位、 完成人员或者成果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申报单 位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 要求其回避,并在申报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初评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初评以网络打分的方式分组进行。每组设若干评 审专家。评审专家对照评分标准独立对申报成果分别打分。 (二)奖励办对各组评审结果进行统计,以去掉一个最 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为原则,计算申报成果初评得 分。 (三)奖励办根据初评得分的排序和各等级获奖比例, 提出获奖成果初步名单,从申报一等奖的成果中提出参加终 评答辩的成果名单,并报评审委。申报一等奖但未获得答辩 资格的成果则不获奖。 第二十八条 终评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终评以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听取答辩,以无记 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二)参加答辩的成果应由第一完成人进行答辩。如有 特殊情况,经书面说明并经奖励办同意后,可由第二完成人 完成答辩。不符合此条件者,取消答辩资格。 (三)出席会议评审的委员不得少于评审委委员总数的 — 8 — 三分之二,特等奖、一等奖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 通过;申报一等奖并获得答辩资格但最终未获得特等奖或一 等奖的成果,原则上授二等奖。 (四)奖励委以会议方式对评审委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二十九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采取公示的方式接 受社会监督。评审结果通过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网站、微 信公众号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 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异议及处理。 (一)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 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署真实姓名;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 议一般不予受理。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进行审查。 (二)涉及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申报材料 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由奖励办负责协调,由有关完成单位 或完成人协助处理。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 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奖 励办审核。必要时,奖励办可组织评审委和专家进行调查, 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由申报单位负 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审核。 (三)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 误。完成单位、完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 — 9 — (四)奖励办应向奖励委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 提请奖励委决定,并在一个月内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申 报单位。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授 奖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由中国地理信息产 业协会表彰并颁发证书。 第三十二条 建议获奖单位的上级部门对获奖单位予 以表彰,获奖个人所在单位将个人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作为获奖个人在业绩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评优评先 等方面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三条 获奖成果相关单位、人员应积极配合宣传 工作。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附 则 对通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的,或以其他 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单位和个人,经奖励委审核,撤消奖励、 追回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五条 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经核实五年之内不能参加协会组织 的相关工作,并将情况反映至其所在单位,建议其所在单位 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奖励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