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奖励规定.docx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奖励规定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常务理事会七届四次(通讯)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 构 第三章 申 报 第四章 评 审 第五章 授 奖 第六章 附 则 — 1 —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是中国地理信息产业 协会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 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设立,经全国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确认,列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 保留项目目录》并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的地 理信息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为推动地理信息产业 工程技术与应用创新,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工程高质量发展, 激励更多的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项目,奖励在地 理信息产业工程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公民和组织而 设立。 第三条 为了做好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奖励工作,包 括申报、评审、授奖等活动,保证评审质量,制定本规定。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奖励工作每年开展一 次,设金奖、银奖、铜奖三个等级。 第五条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 负责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负责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的评审工作。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奖励办)设 在协会秘书处,负责奖励委日常工作。 — 2 — 第二章 第六条 机 构 奖励委的主要职责是: 1.奖励委主任审核由奖励办根据国家奖励办要求和当 年申报数量提出的当年各等级获奖比例。 2.审定评审委的评审结果。 3.指导、监督奖励工作,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出现的 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 奖励委设主任委员 1 人, 副主任委员 8-12 人, 委员若干人。奖励委实行聘任制,任期与本届协会同期。 第八条 评审委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的评审工作。 2.向奖励委报告评审结果。 3.处理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 问题。 4.对完善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 见。 第九条 评审委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3-5 人, 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委员实现聘任制,任期 1 年,每年要进 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第十条 奖励办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负责项目形 式审查、评分标准制订以及奖励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奖励委、评审委、奖励办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当对申报项目的内容及评选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 3 — 第三章 第十二条 申 报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申报单位须为中国 法人单位,申报项目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用地理信息及相关技术开展的地理信息获取、 处理、管理、应用与服务等工程项目。 (二)项目技术设计合理、实施手段先进、工程管理科 学、成果质量优秀、综合效益显著。 (三)项目应通过竣工验收 5 年以内。 (四)项目资金(合同额)为 200 万元(人民币)及以 上(同一项目的不同期或不同标段工程,可合并申报)。 (五)非涉密项目。 第十三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须选择是否申报金 奖。申报金奖的,项目资金(合同额)应为 800 万元(人民 币)及以上。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申报实行限额制:申报单位作为 第一完成单位的,每年最多可申报 3 项;项目完成人作为第 一完成人的,每年只能申报 1 项。 第十四条 以下单位具有推荐资格,每年最多可推荐 1 个项目。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三)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各工作委员会。 (四)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各产学研融合创新基地。 — 4 — 由上述单位推荐的申报单位,可在原有申报的基础上最 多增加 1 个申报名额。 第十五条 工程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均为本规定所指 的完成单位,一般应联合申报,也可单独申报。未全部联合 申报的,应征得其他所有完成单位的同意。申报书必须经过 所有完成单位加盖公章和所有完成人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授奖人数和授奖单 位数实行限额。金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 15 人,授奖单位 不超过 8 个;银奖和铜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 10 人,授奖 单位不超过 5 个。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 小排序。 第十七条 申报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应提交下列材 料,所有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1.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申报书。 2.工程合同或任务书(应为每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完 整扫描件)。 3.总结报告简本(含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技术设计书 的主要内容;限 100 页以内,宋体,小四号,1.5 倍行距, 正反面排版打印)。 4.项目验收报告(有质检报告、监理报告的须一并提交, 均应含盖有相关单位公章和相关人员签字的签署页)。 5.其他附件(如应用效益证明、用户证明、获得的表彰 证书、所用仪器设备检校证书等其他证明材料)。 由推荐单位推荐的,需提交推荐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 5 — 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 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 序中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和参加评审。 第十九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如未增加新的建设内 容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第二十条 评 审 奖励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内容主 要为: (一)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对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应 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 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二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初评和终评。 第二十三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与被评审的完成单位、 完成人员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申报单 位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 要求其回避,并在申报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初评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初评以网络打分的方式分组进行。每组设若干评 — 6 — 审专家。评审专家对照评分标准独立对申报项目分别打分。 (二)奖励办对各组评审结果进行统计,以去掉一个最 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为原则,计算申报项目初评得 分。 (三)奖励办根据初评得分的排序和各等级获奖比例, 提出获奖项目初步名单,从申报金奖的项目中提出参加终评 答辩的项目名单,并报评审委。申报金奖但未获得答辩资格 的项目则不获奖。 第二十五条 终评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终评以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听取答辩。评审专 家对照评分标准独立对答辩项目分别打分。 (二)参加答辩的项目应由第一完成人进行答辩。如有 特殊情况,经书面说明并经奖励办同意后,可由第二完成人 完成答辩。不符合此条件者,取消答辩资格。 (三)奖励办负责对各组评审结果进行统计,以去掉一 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为原则,计算申报项目终 评得分,产生评审结果,并将各组评审结果报评审委。申报 金奖并获得答辩资格但最终未获得金奖的项目,原则上授银 奖。 (四)评审委对各评审组产生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并 报奖励委最终决定。 (五)奖励委以会议方式对评审委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二十六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采取公示的方式 接受社会监督。评审结果通过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网站、 — 7 — 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 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异议及处理。 (一)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 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署真实姓名;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 议一般不予受理。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进行审查。 (二)涉及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申报材料 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由奖励办负责协调,由有关完成单位 或完成人协助处理。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 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奖 励办审核。必要时,奖励办可组织评审委和专家进行调查, 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由申报单位负 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审核。 (三)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 误。完成单位、完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 (四)奖励办应向奖励委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 提请奖励委决定,并在一个月内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申 报单位。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授 奖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由中国地理信息 — 8 — 产业协会表彰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九条 建议获奖单位的上级部门对获奖单位予 以表彰,获奖个人所在单位将个人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作为获奖个人在业绩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评优评先 等方面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条 获奖项目相关单位、人员应积极配合宣传工 作。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附 则 对通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的,或以其他 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单位和个人,经奖励委审核,撤消奖励、 追回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经核实五年之内不能参加协会组织 的相关工作,并将情况反映至其所在单位,建议其所在单位 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奖励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