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业权交易规则》(修订稿).doc
附件 1 矿业权交易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交 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 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 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 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或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 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 限,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 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 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1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 行为。 第三条 矿业权出让适用本规则, 矿业权转让参照执行。 油气和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 让人、转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 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应符合法律、法 规的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 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转让人是 指转让其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 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法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以拍卖和 挂牌方式出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出让人 按公告的规则确定中标人、竞得人。 第五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的,为矿业权出 让、转让提供交易服务的机构。矿业权交易平台包括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建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已将矿业权出让纳入的 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具有固定交易场所、完善的交易管 理制度、相应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矿业权交易平台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 2 机构完成具体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工作。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积极推动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 的互联共享,评标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第六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矿业权 交易,公开交易服务指南、交易程序、交易流程、格式文书 等,自觉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加强自 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矿业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 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在矿业权交易平台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委托的矿业权交易平台中进行。具体交易工作可在固定交易 场所中进行。 国土资源部登记权限需要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 业权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请示后,部 委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 权交易平台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委托书或任务书 组织实施。 转让人委托矿业权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组 织矿业权转让交易的,需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包括下 列内容: (一)转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 (二)委托服务事项及要求; 3 (三)服务费用; (四)违约责任; (五)纠纷解决方式;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公告与登记 第九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 权交易平台依据出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公告,编制 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 第十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下 列平台同时发布公告: (一)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 系统); (二)相应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三)在矿业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 (四)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 (二)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 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 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以及 4 勘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 (三)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四)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五)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 起止时间及方式;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八)风险提示;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十)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 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 20 日前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按公告载明的时间、 地点、 方式,接受竞买人或投标人的书面申请;竞买人或投标人应 提供其符合矿业权受让人主体资质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 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矿业权受让人资质证明材料应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按规定应当 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经矿业权交易平台审核符合公告的受让人 资质条件的竞买人或投标人,按照交易公告缴纳交易保证金 后,经矿业权交易平台书面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 5 第三章 交易形式及流程 第十五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按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 组织交易,并书面通知出让人和取得交易资格的竞买人或投 标人参加。 第十六条 招标、拍卖出让矿业权的,每宗标的的投标 人或竞买人不得少于 3 人。少于 3 人的,出让人应按照相关 规定停止招标、拍卖或重新组织或选择其他方式交易。 第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招标 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起始价由出让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确 定。 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 不得变更。 无底价拍卖的,应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 的,应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 密封送达矿业权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场签收保存, 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矿业权交易 平台应当拒收。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但不得撤 回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 第十九条 开标时,由出让人、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 密封情况,当众拆封,由矿业权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宣读投标 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竞价: (一)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标的简要情况; (三)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说明本次 拍卖有无底价设置; (四)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始价; (五)竞买人应价; (六)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交易结果。 第二十一条 挂牌期间,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在挂牌起始 日公布挂牌起始价、增价规则、挂牌时间等;竞买人在挂牌 时间内填写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 矿业权交易平台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 挂牌期限届满,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 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愿意继续竞价的,通过现场竞价确 定竞得人。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拍卖会竞价结束、挂牌期限届满,矿业权 交易平台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有底价的,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7 无底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二)无人报价或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第四章 确认及中止、终止 第二十三条 招标成交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应通知中标 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 挂牌成交的,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逾期不签订的,按本 规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出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及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 称、场所; (二)出让的矿业权名称、交易方式; (三)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 (四)出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 的确认; (五)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 (六)交易保证金的处置办法; (七)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 动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通知未中标、未竞得的投标人、竞 买人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 退还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 8 第二十六条 出让人与中标人或竞得人应根据成交确 认书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合同应包括下列基本 内容: (一)出让人、中标人或竞得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 称、场所、法定代表人; (二)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 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 度)、资源开发利用、开采标高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环 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 (三)出让矿业权的年限; (四)成交价格、付款期限、要求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五)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的时限及要求; (六)争议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 (七)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参照上述内容签订出让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交易行为中止: (一)公示公开期间出让的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 (二)交易主体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三)因不可抗力应当中止矿业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矿业权交易行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矿业权 交易。 9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交易行为终止: (一)出让人提出终止交易; (二)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矿业权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出让人需要中止、终止或恢复矿业权交易 的,应向矿业权交易平台出具书面意见。 矿业权交易平台提出中止、终止或恢复矿业权交易,需 经出让人核实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及时发布中止、终止或恢复交易的公 告。 第五章 公示公开 第三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交易成交 的,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场所;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中标或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 情况; (四)矿业权成交价及缴纳时间、方式; (五)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 (六)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10 (七)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在确定协议出 让矿业权受让人和出让范围后、申请登记前,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应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让人名称; (二)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 (三)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含坐标、采矿权的开 采标高、面积)及地理位置; (四)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 (五)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及理由; (六)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七)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登记手 续的,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由受委托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 源部出具公示无异议的书面材料,并附上述公示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申请在先、探矿权转采矿权(含划定矿区 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协 议出让采矿权的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申 请登记的,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应将相关信息 对外公开。 应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11 (一)申请人名称; (二)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 (三)申请矿业权的取得方式; (四)申请矿业权的范围(含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 面积)及地理位置; (五)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 (六)协议出让矿业权(划定矿区范围申请除外)的, 所需缴纳的价款或权益金总额及缴纳方式; (七)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矿业权转让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转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 (二)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 (三)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 (四)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 (五)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区)地理位置、坐标、 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勘查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 (六)转让价格、转让方式; (七)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八)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成交的,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信 息公示。 12 转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矿业权申请材 料后,同时进行信息公示。 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的,国土资源 部委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公示。 第三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 公示信息应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 (一)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 系统); (二)相应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三)在矿业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 (四)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要求的公示公 开信息应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 (一)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 系统); (二)相应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三)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申请矿业权配号时,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将与国土 资源部门户网站(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自动关联 并进行信息核对。 第三十六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确需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13 的,应按照规定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开收费标 准。 第三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 业权出让成交信息公示无异议后,中标人或竞得人履行相关 手续后,持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向有 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招标、拍卖、挂 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中标人或竞得人还应持成交确认书等 材料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矿业权登记 手续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公示无异议的书面材 料, 开展涉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 第六章 交易监管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矿 业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交易活动,并提供业务指导。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转变监督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等 手段,实施电子化监督;完善投诉处置机制,公布投诉举报 电话,加强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对每一宗矿业权交易 14 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委托至交易结束全过程产生的 相关文书并分类登记造册。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标人、竞得人违 约,按照公告或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拒绝签订矿业权成 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 权价款或其他相关费用的; (三)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 (四)向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 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 规行为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矿业权交易平台主管部门 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履行出让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有约 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5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则 制定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规范网上交易行为。 第四十四条 矿业权交易活动中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均 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第四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 (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 号)、《国土资源 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 145 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 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 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地(市)级 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42 号)同步 废止。 本规则发布前,国土资源部以往有关矿业权交易的规定 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矿业权交易的文件与本规则不一 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