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doc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财教[2007]90 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局)、教育厅(局):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 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 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有关精神, 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 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 法 二 OO 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 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 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 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 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 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 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 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 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 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 5 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 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每年 7 月 31 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 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 9 月 1 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 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 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 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 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 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 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 每年 10 月 31 日前,中央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 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 育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 11 月 15 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高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 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 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 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 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 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 定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 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 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 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