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中层领导人员学年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中共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文件 校党字〔2020〕79 号 ★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中层领导人员 学年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各学院(系) ,机关各部、处 及直(附)属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中层领导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经中共中国人民大学第十四届委员会第 109 次常委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大学中层领导人员学年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中共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 2020 年 7 月 28 日 - 1 - 中国人民大学中层领导人员学年考核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大学中层领导人员考核办法 (试行)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学年考核工作,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层领导人员学年考核是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 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学年为周期对全校学院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 导人员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一般在每学年末组织开展。按自然年 度考核的部分校管企业干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年考核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动学校党 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是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促进事 业发展的重要抓手。要把区分优劣、奖优罚劣、激励担当、促进 发展作为学年考核工作的基本任务,进一步发挥干部考核的指挥 棒、风向标、助推器作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领导人员的积极性、 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树立担当作为、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 明导向。 第二章 第四条 考核内容 按照《中国人民大学中层领导人员考核办法(试 行)》 ,对领导班子的学年考核主要从政治思想建设、领导能力、 - 2 - 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等五方面进行;对中层领导 人员的学年考核主要从德、能、勤、绩、廉等五方面进行。 第五条 学年考核具体内容应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各学 年学校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及时调整优化。 第六条 在坚持全面考核的同时,充分考虑不同部门、不同 单位类型和不同岗位的差异,实行分类考核。 对学院(系)领导班子的考核侧重基层党组织建设、民主集 中制贯彻落实、本科教学、研究生教育与学科建设(特别是“双 一流”建设) 、实验室工作、科研工作、管理工作(含人事管理、 财务管理和学生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 对机关部、处及直(附)属单位领导班子的考核侧重完成重 点工作任务情况、内部管理、领导班子状况、服务一线和师生员 工情况等方面。 对党组织负责同志着重考核抓党的政治建设和基层党组织 建设成效、抓党员队伍建设实绩、发挥党组织政治功能和提升组 织力情况以及开展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等情况; 对行政负责同志着重考核谋划事业发展、推动改革创新、科 学民主决策、规范管理、破解难题、担当负责等情况。 对校管企业干部着重考核推动校属企业实现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情况,其中,社会效益按不同企业类型分别关注管理效能、 社会贡献、行业地位、对教学科研提供服务保障等情况。 - 3 - 第三章 第七条 考核程序 学年考核工作的一般程序为: (一)发布通知。党委组织部发布学年考核工作通知,对本 学年考核工作要点和注意事项进行部署。 (二)明确职责。各部门各单位明确考核工作负责人和工作 联系人。工作负责人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党委(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的单位一般由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担 任;工作联系人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 公道正派,组织纪律观念和保密意识强的工作人员担任,负责本 部门本单位学年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并及时与党委组织部 对接工作。 (三)总结工作。领导班子总结学年工作,领导人员在总结 工作的基础上填写《中国人民大学中层领导人员学年考核表》。 个人总结应包括但不限于:1.上一学年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完成 情况;2.对学校工作要点分解任务的完成情况;3.未完成工作部 分的原因分析;4.下一学年工作的初步设想(明确 3—5 项重点 工作任务)。个人总结应突出个人政治思想表现、完成重点工作 任务情况、工作亮点和不足之处。正职领导人员还要对落实基层 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 情况作总结。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工作总结在述职测评会议开 始前至少 3 天以适当形式(公告栏、电子邮件、办公系统、内部 网站等)集中向本部门本单位参加测评人员公开。 - 4 - (四)述职测评。召开会议,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述职, 领导人员个人述职,与会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和述职情况填写民主 测评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学年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参加述职测评会的人员范围,一般为本部门本单位全体在职 人员,人数较多的单位,可按照知情度、关联度、代表性原则, 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参会范围,参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本部门本单 位在职人员总数的 60%。述职测评会的时间地点应提前 3 天报党 委组织部;民主测评表由党委组织部制作,各单位工作联系人提 前领取;党委组织部视情况派出工作人员参加述职测评会。 (五)上级评价。按照工作分工,本部门本单位正职领导人 员对副职领导人员进行评价,评价表签字密封后连同领导人员考 核表、民主测评表,在述职测评会后 1 个工作日内报党委组织部, 领导人员考核表电子版同时报送。领导班子和正职领导人员的上 级评价,由分管(联系)其工作的校领导作出,由党委组织部协 调组织。 (六)工作对象评价。学院(系)在征求干部师生意见的基 础上对机关部处、直(附)属单位学年工作进行评价,机关部处、 有管理职能的直(附)属单位在征求干部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学 院(系)学年工作进行评价,填写测评表,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 加盖公章后与第(五)款所述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党委组织部。 (七)个别核实。党委组织部根据考核工作需要,可派出考 核组,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采集有关信息、实地调研等方式, - 5 - 重点核实部分考核对象有关情况。 (八)评价汇总。党委组织部负责汇总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 子和中层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意见,形成测评分数。中层领导人员 的学年考核测评分数,由上级评价意见和民主测评结果分别按 30%和 70%的权重加权产生;领导班子的学年考核测评分数,由 上级评价、民主测评结果和工作对象评价分别按 30%、50%、20% 的权重加权产生。 (九)会商研判。由分管干部、组织工作的校领导牵头,党 委组织部召集纪委办公室、巡察工作办公室、审计处等单位召开 联席会议,对存在影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结果的情况进行 会商研判,提出意见。 (十)综合分析。党委组织部以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贯表 现为基础,以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学年考核测评分数为重要参 考,汇总有关部门意见,提出考核结果初步意见,报学校党委常 委会审议。 (十一)形成结果。学校党委常委会听取党委组织部关于学 年考核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确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学年考核 结果。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 负责人向本部门本单位中层领导人员反馈个人考核结果,并在适 当范围内公开。 第四章 - 6 - 考核结果确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的确定应当以综合分析研判为基础,坚持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个人贡献与集体作 用、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发展速度与质量效益、显绩与潜绩、 发展成果与成本代价等情况,注重了解干部师生对事业发展的真 实感受和评价,防止简单以评比排名、测评得票得分确定考核结 果。 第九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 出现失误错误,经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理确 定考核结果等次。 第十条 领导班子学年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 差 4 个等次。领导人员学年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 不合格 4 个等次。 优秀是指综合表现突出,出色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 圆满地完成了学年工作任务,成绩显著。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总体 评价优秀率一般不低于三分之二。 良好、合格是指综合表现好,认真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 求,较好地完成了学年工作任务。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优 秀率和良好(合格)率一般不低于三分之二。 一般、基本合格是指综合表现勉强达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 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有较大问题。年度考核民主 测评总体评价一般(基本合格)和较差(不合格)率超过三分之 一的,一般应评为一般(基本合格)等次。 - 7 - 较差、不合格是指综合表现达不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 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出现重大错误。年度考核民主测 评总体评价较差(不合格)率超过三分之一,或一般(基本合格) 和较差(不合格)率连续两年超过三分之一,一般应评为较差(不 合格)等次。 第十一条 学年考核结果以平时考核结果为基础,平时考核 不达标的,学年考核结果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领导班子学年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 班子总数的 30%,领导人员学年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 加考核领导人员总人数的 25%(本部门本单位参加考核领导人员 总人数不到 4 人的,按 4 人计) 。 领导班子为优秀等次的,其领导人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可 以适当上调,最高不超过 40%;领导班子为一般等次的,其领导 人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 15%,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 定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为较差等次的,其领导人员一般不评为 优秀等次,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学年考核 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学校工作部署成效不明显 的; (二)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 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 - 8 - (三)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四)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 (五)工作实绩不突出的; (六)未完成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 等重要决议决定的; (七)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学年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 (八)本单位有违反教育部“红七条”和“六禁令”教师的; (九)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第十三条 在学校党委开展的基层党建和学科建设述职评 议考核工作中,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 作或院长抓学科建设工作情况综合评价等次未达到“好”的,其 本人学年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学年考核结果应当确 定为较差等次,领导人员学年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 (二)不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不能正 常发挥职能作用,领导人员闹无原则纠纷,影响较差的; (三)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 责要求,依法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塞责、庸懒散拖, 作风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坚守工作岗位,领导人员未经请示报告擅自外出或 - 9 - 缺席学校重要会议,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较差或者不合格等次的。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其他事宜 考核对象存在下列特殊情况的,一般按以下原则 处理: (一)担任多个领导职务的中层领导人员,一般在其主要职 务所在单位参加考核,对兼任的其他工作由党委组织部以适当方 式进行了解。 (二)新提拔任职不满半年的中层领导人员,只填写考核表、 做工作述职,不参加测评,考核结果一般按合格计;新提拔任职 满半年的,学年考核与试用期考核统筹进行。 (三)交流任职的中层领导人员,在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 视情况可延伸至原工作单位。 (四)在校外参加援派或者挂职锻炼、借调的中层领导人员, 由该学年工作半年以上的地方或者单位进行考核,以适当方式听 取派出单位或者接收单位的意见。由接收单位考核且考核结果为 优秀的,不计入派出单位优秀等次比例。 (五)本学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中层领导人员,参 加学年考核,不确定等次。 (六)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受党纪政纪 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中层领导人员,其学年考核按照有关规定进 - 10 - 行。 第六章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运用 学年考核结果的运用、学年考核的纪律及监督等 事项,依照《中国人民大学中层领导人员考核办法(试行)》执 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报:校领导。 学校办公室 2020 年 8 月 5 日印发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