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7:上海师范大学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暂行).pdf
上海师范大学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 的意见》(国发〔2018〕3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 施意见》 (国办发〔2015〕36 号)精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机制,进一 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实践学分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创新创业课程, 及在学校认定的各类竞赛获奖、相关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发表论文、获得发明专利和 自主创业等方面所取得的相关成果,通过申请及认定后可以冲抵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关学分。 第二章 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标准 第三条 通过学校规定的创新创业课程考核。 第四条 竞赛获奖:在我校学科竞赛体系中所列B级以上竞赛中获得正式奖项者;积极 参与省市、国家级各类竞赛 2 次以上(含 2 次)。 第五条 市级以上相关创新创业项目:学生作为第一负责人,上海市级或国家级大学生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建设完成,并顺利通过结项;上海市级或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 计划及相关论坛或竞赛等活动中,获得荣誉。 第六条 发表论文:学生以上海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本人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 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著作。 第七条 获得发明专利:学生作为发明所有人、上海师范大学作为申请单位的专利。 第八条 自主创业:国际各类创业、投资奖的获得学生,国内政府主办的各类创业奖的 获得学生,企业和社团举办的各类创业奖的获得学生,进入孵化器和工业园区、高新开发区 的学生创业者,经工商部门批准创办一年以上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创办学生。 第九条 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创新实践学分 1 学分,冲抵专业培养方案中的 实践类课程中的创新实践学分。同一学生取得的创新实践学分冲抵最多不得超过 2 学分。 第三章 第十条 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程序 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受理创新实践学分的申请认定工作。由学生本人 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所在学院 审核签署相关意见后,统一报送创新创业学院审核。 第十一条 学生在申请创新实践学分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 该生已获得的创新学分,并根据学校有关违纪处分相关条例的规定,按考试作弊处理。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其 他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创新创业学院、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