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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课程考核与学生成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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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课程考核与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 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 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 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二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 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 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必修 课、专业选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等)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 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军事训练、 社会实践、公益劳动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试或考核。 第三条 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 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 的学分。 第四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依 据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长沙理工大 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考核的形式 第五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平时考核要在教学 过程中进行,主要根据学生听课、作业、实践环节、平时测 验等综合评定成绩。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 终结考核。 阶段测验不得事先通知学生,一般每次不应超过 1 学时。 第六条 课程考核可采取笔试(闭卷)、口试、机试或另 加操作技能考核等方式进行。需采用开卷考试、口试的课程 应充分作好准备,经院(部)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由院(部)组织实施。 凡在同一学期内采用同一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课程实行 统一考核,统考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般采用笔试。 考试课程一般不安排期中考试。 第七条 考查课程应在课程结束后,根据学生听课、作业、 实验、小测验成绩等进行全面考核,并给出等级(分数)。也 可采用笔试方式考查学生的学习效果。考查通常安排在最后 一次课中进行。 第三章 课程考试的过程管理 第八条 为提高考试的有效性,确保考试质量,检测教学 效果,发挥考试在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作用,不断改进教学 工作,必须对考试全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对试题(卷)库建 设、命题、印制试卷、考场安排、监考、评分等过程提出严 格要求。 第九条 所有考试课程都应建立试卷库(每门课程 10 套以 上试卷及相应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有条件的课程要建 立试题库,凡教务处有试题库的课程一律选用教务处的试题 库。所有考试一律从试题(卷)库中随机抽取。各系(室) 要根据教学和改革需要,适时对试题(卷)库进行修改和完 善。 第十条 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结合使用教材、课堂讲 授内容以及指定的必读参考书和资料命题,既要考核学生对 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及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也要考核学生 综合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考试内容应 覆盖课程的全部内容,不可出偏题、怪题和过于简单的题。 第十一条 试题一般分为三类: 1.基础题。目的在于引导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并掌握课 程的全部内容,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 的掌握情况及分析理解能力。 2.综合题。目的在于考核学生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 力,促进学生掌握重点、难点。 3.研究创新题。目的在于考核学生的独立见解及创造性 解决问题的能力。 上述三类题目的比例一般是:基础题占 60%~70%,综合 题占 30%~20%,研究创新题占 10%左右。任课教师或系(室) 也可根据课程的特点对上述比例做适当调整。 考试时间一般为 120 分钟。 第十二条 考卷由系(室)主任指派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 师组卷,系(室)主任审批,审批之前应指派教师试做,以 分析和调整试题份量和难易程度。 试卷原则上要求打印,个别打印困难的试卷,用碳素墨 水正楷字体书写在统一的“试题专用纸”上,以便胶印。 系(室)指派专人汇集和整理试卷,将其归入系(室) 教学档案,妥为保存。 各类考试,对试题要严格保密,教师不得以出复习提纲、 划定复习范围和指定复习重点等任何方式向学生泄漏试题及 其类型。对违反规定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全校性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考试由教 务处与任课院(部)共同组织,主管领导分别担任主考和副 主考。 第十四条 凡统一考试的课程,将统一考试时间、统一命 题、统一评分标准,并采用流水作业式判卷、统分。 重修考试、学期补考和毕业补考不单独组织出卷。重修 班考试与期末课程考试同时进行,同课程使用同一试卷、统 一组考安排。学期补考和毕业补考,有试卷库的课程均由试 卷库抽卷进行考试,无试卷库的课程从以前该课程期末考试 时所出试卷中的剩余卷中抽卷。经批准的单独插班或补考以 及结业生返校补考均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 第十五条 教务处根据教学进程,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门课 程的考试班级、时间、考场、监考人员,公布考试安排表, 保证学生具有良好的考试环境。应做好试卷印制、试卷保存 期间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泄题,若有泄题,将追究直接责 任者的责任。 第十六条 监考必须按照《长沙理工大学考试(查)监考 人员守则》的有关要求进行。监考人员在考试开始前必须要 求学生清理考场并宣读《长沙理工大学考试(查)考场规 则》,核对学生证件与学生本人及考卷上所填姓名、学号、 专业名称、年级、班号是否一致,积极预防违纪、舞弊事件 的发生。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认真清理试卷,并填写《考 场情况登记表》。 第十七条 坚决、严肃、及时地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类违 纪、舞弊事件并及时通报。监考人员一旦发现学生舞弊,应 当场认定并终止其考试,及时填写学生舞弊事实并收齐相关 证明材料,在考试结束后半小时内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及时予 以通报,并送交学生工作部(处)处理。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后将按 照学校有关规定认定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1.违反监考人员守则; 2.被巡考人员发现或学生举报不按监考程序操作并造成 不良影响; 3.在考试中疏于管理而未能发现或制止学生舞弊行为; 4.在监考中造成考卷遗失; 5.监考迟到或无故缺席或中途离岗; 6.擅自请人代监考。 第十九条 考试按安排的时间、考场进行,任何人员未经 同意不能擅自更改考试安排。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对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 加正常补考,并按《长沙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和《长沙 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 分。在毕业前根据学生表现情况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 实行考试资格审查制度,由教师根据学生听课 纪律、作业完成、课程实验完成等学习情况对学生进行审查, 并于最后一次上课时通知到学生本人。考试资格审查不合格 学生自行参加考试,其成绩无效,且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应予重修。 第二十一条 每门课程结束只安排一次考试(查)和一次 免费的学期补考。无故旷考者,该课程成绩和学分均记零分。 因故申请缓考经批准的,可申请参加学期补考或随下一年级 参加同一课程的考试,缓考课程的补考可安排在该课程的下 一次考试中进行,但均须在考试前与所在院(部)教务办联 系,由教务办报教务处审批,安排考试时间、地点。缓考要 从严控制。考试期间不批准事假,慢性病一般不予缓考。因 病需要缓考者,要填写缓考申请单,并由校医院指定的医生 签署意见后,再到院(部)、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申请缓 考者,应一律在考前办好缓考手续,因重病不能亲自办理时, 可委托他人及时代办(要有本人签字),考前未办理手续者, 以无故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和学分均记零分。 有下列伤病情况者,可批准缓考: 1.因伤病住院者; 2.临考前患急性疾病(如肺炎、重感冒、化脓性扁桃体 炎等)发烧 39℃以上者; 3.急腹症:急性胃肠炎、胆道炎、胰腺炎、菌痢等病所 致腹痛、腹泻、恶心呕吐者; 4.急性外伤所致骨折、脑震荡、脑挫伤、眼球损伤者; 5.急性肝炎等传染病需立即隔离治疗者; 6.其他疾病经校医院指定医生诊断,确认必须缓考者。 第二十二条 学期补考。每学期开学前一周,教务处为上 一学期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安排一次免费补考,考试安排 表及补考学生个人考表于开学第一周前在网上发布,学生也 可到所在学院教务办查询补考信息。学期补考一般安排在第 一周至第二周进行。学期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应重修。 第二十三条 返校补考。已结业离校的学生,允许离校两 个月以后、一年以内,返校参加不合格课程的考试。需由本 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并到计财处 缴纳考试费用后,方可进行。返校考试原则上不单独命题组 考,随学期补考和期末考试插班进行,学生可在网上查询有 关考试信息。 第四章 成绩评定与记载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以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学分、 相应绩点的方式记载学生修读课程成绩;以平均学分籍点数 和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数来衡量学生学习的质和量。成绩、 学分、绩点之间的转换关系如表 1 所示。 表1 课程考核成绩、学分、绩点之间的转换关系 学分(Wi) 获 得 学 分 百分制 五级记分制 绩点(Hi) 90~100 A/优 4.0 85~89 A- 3.7 82~84 B+ 3.3 78~81 B/良 3.0 75~77 B- 2.7 72~74 C+ 2.3 68~71 C/中 2.0 66~67 C- 1.7 64~65 D 1.3 60~63 D- /及 1.0 <60 未 获 得 学 分 无效 E 不及格(不通过) / 0 / 总学分数和平均学分绩点按下列方法计算: 总学分数=修读并获得全部课程学分数之和(∑Wi)。 总学分绩点=修读并获得全部各门课程学分乘以相应绩点 之和(∑Wi×Hi)。 平均学分绩点=总学分绩点/总学分数(∑Wi ×Hi /∑ Wi)。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分由教研室统一组织,评阅人必须按 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准确 无误地评阅考卷,统计考分。 第二十六条 考试课程成绩应进行复核。阅卷结束后,由 系(室)主任指定教师对试卷进行复核,其数量不得少于每 班试卷数的 1/5(各等级成绩的试卷都要有)。当发现不符合 评分要求的试卷时,须复核全部试卷。系(室)主任应将复 核试卷情况记入《考试情况分析报告单》。成绩一经评定, 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更不得私自给学生加分,否则以教学 事故论处。 第二十七条 考试课程均应做出成绩分析报告。成绩严重 偏离正态分布(70%以上优良或 30%以上不及格)时,系(室) 集体或系(室)主任指定教师做出试卷答题情况分析,报院 (部)和教务处共同做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每门课程的总评成绩一般应包括平时成绩、 期终(或结束)考试成绩。考试课程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 20%,个别课程需增大平时成绩比例的,应经院(部)领导同 意,报教务处审批。考查课程平时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 40%。 经批准实行双语教学的课程,平时成绩占 50%。 第二十九条 各类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 计(论文)等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五级 制(或百分制)记分。其中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由答辩小 组综合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及答辩情况三方面的分数和评语, 提出记分等级,送交院(部)毕业答辩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条 每门课程考核结束后 5 日之内,任课教师按学 号、姓名填入“学生成绩单”,经系(室)主任签字认可后, 通过校园网指定网址报送,任课教师并将纸质成绩单一式二 份交任课教师所在院(部)教务办,各院(部)教务办汇总 纸质成绩单,一份交教务处,一份院(部)保存备查。 教务处接到纸质成绩单后,须认真核对教师网上报送成 绩的准确性,经核对无误后,及时在校园网上公布并安全保 存好成绩数据。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后,由学生所在院(部)打印学生 成绩总表 2 份,签字交教务处审核(签章)后,一份送学生 工作处(部)放入学生档案,一份送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五章 成绩复查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权对修读课程考核成绩的准确性提出 复查要求。允许学生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提出书面查分 申请,学生所在院(部)签署意见,由教务处批准后并组织 任课院(部)教师复核(阅卷老师和任课教师回避,仅复核 统分和是否漏判),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学生。 确有漏判或统分有误的,予以更正成绩。复核教师需签 署姓名,写明更正原因或复核结果,并由教师所在系(室) 主任及院(部)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审核后,由教务处加以 确认,更正后的成绩由学院通知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权对修读课程的任课教师在成绩评 定中的公正、公平性提出质疑。允许学生书面(据实、署名) 提出质疑报告,学生所在院(部)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并组 织审查。如审查属实,将组织任课院(部)重新评定该门课 程成绩并认定任课教师的教学责任事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原有 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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