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资助实施办法.doc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资助实施办法 西政校发〔2018〕320 号 第一条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资助用于资助遭遇突发性 临时困难的学生,解决暂时性经济困难。 第二条 申请临时困难资助的学生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二)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学生,遵纪守 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道德品质优秀,关心集体,乐于奉献,能在学生中起到示 范引领作用。 第三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在读学生遇到突发性临时困难,难以维 持基本生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及时向所在学院提出“临时困 难资助”申请,并提供医疗机构、民政部门、政府街道等出具的相关 事实证明材料: (一)自身遇到意外伤害或患严重疾病造成生活困难; (二)因家庭突遇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 (三)其他突发状况导致生活困难。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请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审查学生的 具体情况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作出是否资助及资助等级决议,通 1 过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加盖学院党委公章和党委书 记签名的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及学生申请材料报学生处审批。 第五条 学生处审批后,将所有材料报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 处复核同意后,进行资助金发放。 第六条 临时困难资助标准为 2000 元、3000 元、4000 元三个等 级,由学校学生奖助经费支出。 第七条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临时困难资助: (一)超过标准学制或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二)受到学校处分,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分、因涉嫌犯 罪正在被追究者; (三)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申请提出后,有购置及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 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生活铺张浪费,或有其他高消费行为 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第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学生,除取消其享受资助资格并追回已 发资助款外,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各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不违背本办法的前提下,自 行制定用于实际操作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从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以前制定 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