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委托培养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doc
委托培养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 湖北大学(甲方)根据教育部研究生招生录取有关规定和初试、复试成绩,决定 录取 (乙方)为 学院 究生。由甲方负责为 专业委托培养类别的博士研 单位( 丙方)委托培养,学制三年。为维护各 方利益,现制定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培养单位(甲方)在协议书有效期内应承担的责任: 1、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学制为三年。在学习期间,乙方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和 必修环节的学习,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甲方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对乙方进行培 养,并按甲方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甲方给达到条件的乙方颁发毕业证书并按有关 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2、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录取后不转工资、户口关系和人事档案; 3、乙方在校期间除不享受普通奖学金及公费医疗外,其他均与计划内录取博士研究生享 受同等待遇; 4、乙方毕业后负责交给丙方分配使用。 二、乙方在协议书有效期内应承担的责任: 1、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被录取后,不需转人事档案,户口和工资关系; 2、乙方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均按《湖北大学研究生学 籍管理条例》处理; 3、乙方认真学习,按照培养单位(甲方)要求完成学业,毕业后由委托单位(丙方)负 责安排工作; 4、乙方应在每年 9 月份缴纳培养费,培养费为 30000 元,分三年收取,每年 10000 元。 逾期不缴者,按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收取滞纳金; 5、乙方按照学校规定交纳住宿费、入学新生体检费等。 三、丙方在协议书有效期内应承担的责任: 1、按照丙方规定,丙方给乙方发放工资以及报销相关费用; 2、乙方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时,应妥善安排其工作; 3、应关心乙方在读期间的思想和学习情况,协助甲方做好对乙方的培养和管理工作。 四、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乙方毕业时止。如乙方因各种原因未能入学, 该协议自动废止。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签名) 湖北大学 年 月 负责人签字: 日 通信地址: 湖北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 丙方(公章): 编: 430062 联系电话:027-88663060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 编: 邮 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