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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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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 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在推进学科发展、人才 引育和产业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全国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是我市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 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的核心力量,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 人才、开展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交流、具备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 重要基地。重点实验室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 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突出应用导向,针对我市 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有力支撑 我市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产业链发展。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 的原则进行认定、考核、评估,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 “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 1 -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 室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方针、政策,指导重点实验室的 建设与运行; (二)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组织实施;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重点实验室的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 主要职责是: (一)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条件 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市科技局; (三)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 (四)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 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 第三章 建设条件 - 2 - 第六条 市科技局有序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 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和依托企业建设 的重点实验室在任务上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协同推进。 (一)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其 主要任务是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 向,聚集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团队,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 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获取新原理、新知识、新方法,推动学科 和领域发展,提升我市的知识创新能力和学术影响力;开展关键共 性技术研究,为产业技术创新升级和重大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有力支 撑。 (二)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重点产业链上研 发条件好、科技创新实力强的企业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 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技 术创新人才和团队,加强产学研合作,推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七条 申报建设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高校、科研 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综合科研实力较强,在学科、行业内具有 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 3 - (二)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建设的重点实验室须有 重点学科支撑或领军人才领衔;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企业 原则上应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从事本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 心技术研究三年及以上; (三)研究方向、研究内容明确,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经济社 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研究基础较好,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及天 津市重点科研任务的能力; (四)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的高水平创新人才,具有较强的 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研究团队年龄 与知识结构合理,固定研究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并有一定数量 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五)相对独立、集中的科研用房,面积应在一千平方米以上, 具备先进、完备的科研实验条件和设施,并能对外开放共享,具备 良好的技术支撑条件和学术活动环境。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主体依据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和申报要求,填报 《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申请书》 ,经局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的重点实验室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 形式审查的重点实验室,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必要 - 4 - 的实地考察。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情况,确定筹建重点实验室名 单。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为两年,期满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 申请,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 后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拥有独立学术 管理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学术指导机构是学术 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 月。主任任期五年,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必要时可设一至两名副 主任。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是为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 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提供咨询。学术委员 会由七至十一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 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应由非依托 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形成会议纪 要,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 5 -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 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人才 培养,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 合作和交流,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 开展合作研究。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须加 入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平台,参与协作共享。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 实验室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应标注重点 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和天津 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要规范科研诚信管理、科技伦理管理, 维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履行好科技伦理日常管理等职责,营造风清气 正的科研环境。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在开展学术交流、项目合作、论文发表、 成果宣传与转化等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保密的规 定。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重大事项 - 6 - 报告制度,如发生更名、主任变更、主要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变更 或进行结构调整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依托单位审 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每年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在 规定时间完成《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 ,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在年度考核基础上,定期组织专家对重 点实验室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其研究水平与贡献、科研队伍建设与 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完成情况。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未通过四类。评估结果为优 秀的重点实验室,给予财政经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全国重点实验 室。评估结果为整改的重点实验室,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到期后组 织专家重新评估。 评估结果为未通过或不参加评估的(或中途退出评估的)重点 实验室,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天津市××重点实验 - 7 - 室” ,英文名称为“Tianjin Key Laboratory of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 8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2 年 8 月 8 日印发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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