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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学术评议委员会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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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学术评议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保障学术评议工作的科学、客观、规范,以及确 保学术评议委员会在科学研究学术事务中的主体地位,根据《高 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广东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及 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广东财经大学学术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评 议委员会”)是广东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 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对科研规划、科研制度、科研平台、 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评奖等专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 咨询的机构。 第三条 学术评议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规程的 规定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 导和监督。 第二章 第四条 组织架构及履职条件 学术评议委员会由 13-15 名委员组成,总数原则上 为单数,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从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学术 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决定。 学术评议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 名,秘书长 1 名。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从当选的学 术评议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决定。科研 处处长为学术评议委员会职务委员,兼任秘书长。 第五条 学术评议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学术评议 委员会日常事务,接受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术评议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 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七条 学术评议委员会可就学术事务委托学术分委员会或 教学院(部)教授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八条 学术评议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学校规章制度,为人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学术地位高,学术影响力大; (三)责任心强,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四)熟悉科学研究发展规律,具备科学研究管理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六)应为在编在岗人员,除主任委员和职务委员外,必须 能够任满一届。 第九条 学术评议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 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一学年内累计 2 次无故缺席学术评议委员会全体会议 或一学年内累计到会次数低于应到会次数 2/3 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职务委员因工作岗位变动自动更替。其他学术评议 委员会委员因各种原因在任期内退出后,空缺名额须根据学科、 单位、年龄等情况进行相应增补,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从学术 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决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评议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校内科研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和评定校内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对外推荐申报高 层次科研平台; (四)审议和评定自主设立各类科研项目和有争议的科研项 目等,对外推荐申报科研项目; (五)审议和评定学校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和有争议的科研 成果,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等; (六)起草并审议学术评议委员会工作规程; (七)审议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术评议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学术评议委员会会议,行使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了解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决定和意见,依照规定查 阅资料; (三)参加学术评议委员会组织的各种调查研究、检查评估、 评审评议、政策咨询等活动; (四)对学校科研等学术事务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学术评议委员会委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以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按时完成学术评议委员 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坚守学术专业判断,行使各项学术权利,应当公正廉 洁,不得以学术评议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从事与学术评议委员会工 作无关的活动;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到的工作机 密和其他秘密; (四)遵守学术委员会及学术评议委员会其他工作纪律。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学术评议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至少提前 3 个工 作日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广东财经大学学术评议委员会全 体会议申请审批表》(附表 1),经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形式审查、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同意后召开。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 专门会议,包括专题咨询会、评估会、评审会、研讨会等;因客 观原因无法召开全体会议时,可借助现代通讯等方式审议相关必 要事项,相关材料报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存档。 第十五条 学术评议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学 术评议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召集和 主持会议。学术评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 学术评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 员。经与会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六条 学术评议委员会委员不能按时出席会议时,应向 学术评议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七条 学术评议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一般应当超过 1/2 的参与投票委员同意方可通过,重大事项 应当至少 2/3 的参与投票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评议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 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八条 学术评议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 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 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评议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应邀请有关校 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 与表决。 第二十条 学术评议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议、决定应当予以 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上级有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执行, 并将公示结果和会议记录报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公示期内如 有异议,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 同意或 1/3 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可召开学术委员会全 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一条 学术评议委员会每年度应对委员会的运行及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和向学术委员会秘 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术评议委员会的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术委 员会秘书处预算安排。 第二十三条 学术评议委员会工作规程需经学术评议委员 会全体会议审议,并报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学术评议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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