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 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docx
附件 4 国家人事部 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 年 1 月 26 日 人发﹝1998﹞8 号) 为切实做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考试组织实 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自 1998 年起在全国举行。考 试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 10 月份,分四个半 天进行。 (二)人事部、建设部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各地人事(职改) 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考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确保 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考试科目为: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工程造价的确定 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本科目分土建工程专业和安装工 程专业,报名时考生可选择其一、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各科目考 试成绩合格者,方能获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四)在造价工程师执行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77 号)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 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 科目的考试。 1.1970 年(含 1970 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 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 15 年。 2.1970 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 务满 20 年。 3.1970 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 务满 25 年。 (五)根据工程造价专业技术队伍的实际情况,对工程造价及 - 1 - 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 15 年,并受聘担任中 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 2000 年(含 2000 年)以前, 可报名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六)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所在单位考核推荐,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报名。报名时须提供报 名条件中要求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 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年限证明。报名后经考试管理机构会同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发给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地点和时 间参加考试。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 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七)考场设置地点由人事部、建设部确定,原则上设在省辖 市以上的中心城市。 (八)认真做好考前培训工作。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 教材等条件,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建设部审批后公 布。 (九)培训工作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实施。要 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所有 考试工作(包括命题与组织管理)。考生按自愿的原则参加培训。 (十)考试与培训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 (十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 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的通知》 (人发[1997]75 号)规定,认真做好 试卷在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肃考风考 纪,严禁弄虚作假,保证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各环节工作的 健康运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 2 -